7、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11篇)
1.7、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篇一
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1、雄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 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4、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6、雄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7、中心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8、报告程序 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9、报告内容 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10、报告时限 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2.7、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篇二
1.1 甲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根据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实时统计, 全市无甲类传染病报告。
1.2 乙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根据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实时统计, 共报告乙类传染病13种, 计1 262例, 发病率为20.78/10万, 发病数与去年同期累计比 (1 366例) 下降7.61%。死亡2例, 分别是肺结核和狂犬病。经流行病学调查狂犬病病人的死亡与水灾无关联。报告发病男性817例, 女性445例, 性别比为1.84∶1。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依次为肝炎 (400例) 、菌痢 (385例) 、肺结核 (304例) 、梅毒 (50例) 、麻疹 (49例) , 分别占报告发病总数的31.70%、30.51%、24.09%、3.96%和3.88%。发病数与去年同期累计比上升的病种有:麻疹、乙脑、出血热、肺结核、百日咳、猩红热、布病、疟疾;下降的病种有:肝炎、菌痢、HIV感染者、狂犬病、淋病;持平的病种有:梅毒。发病数与去年同期比较无显著差异。
1.3 丙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共报告4种丙类传染病, 病例报告总数为267例, 其中其他感染性腹泻 (191例) 、流腮 (60例) 、风疹 (14例)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2例) , 发病率为4.40/10万。发病数与去年同期累计 (357例) 比下降25.20%。无死亡病例报告。
1.4 水灾后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质量统计
水灾后1个月内, 共3 297张传染病报告卡, 有93.30%病例来自医院报告, 3.67%的病例来自专科疾病防治院 (所、站) 报告, 1.40%的病例来自妇幼保健院 (所、站) , 0.97%的病例来自疾控中心 (卫生防疫站) , 0.64%来自卫生院, 0.03%的病例来自采供血机构, 以上类型机构是主要报告单位。
1.5 水灾后传染病报告质量评价
按照报告地区、全部病种统计水灾后的1个月内, 共报告3 297张传染病报告卡, 无重卡, 报告及时率99.88%, 审核及时率为100.00%。
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水灾后1个月内, 全市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1.7 传染病预警、预报信息处理情况反馈
水灾后1个月内, 全市共监测聚集性病例13起。按县 (市) 区统计, 章丘市5起, 商河县4起,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平阴县各1起;按病种统计, 甲肝3起, 菌痢、布病、肺结核、流行性腮腺炎各2起, 麻疹和水痘各1起。通过有关县市区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反馈, 传染病预警、预报信息与水灾无关联。
2 控制措施
2.1 加强领导, 完善组织, 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
为全面做好全市救灾防病工作, 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7月18日夜晚, 市委、市政府和卫生局救灾防病紧急会议后, 市疾控中心19日凌晨2时30分, 立即召开了中心中层干部防汛救灾紧急会议, 全面启动了救灾防病应急预案。7月19日9时, 中心又召开了全体中层干部会议, 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 增加了职能科所干部带班制度, 并执行灾后疫情日报、"零"报制度。动态储备防病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应急设施。面对可能引发传染病爆发疫情的严重灾情, 中心及时调整了救灾防病应急机动队成员, 增加了防病技术骨干, 进行了培训, 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了机动队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同时中心成立了7个防病救灾技术小组, 负责宣传报道、信息汇总、健康教育、防病指导、灾区消毒、病媒生物防制、后勤物资保障。要求各技术小组会同各县 (市) 、区疾控工作人员深入灾区第一线, 进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委会开展咨询工作, 按需设立救灾防病咨询站, 向灾区居民按户发放救灾防病明白纸, 明确职能, 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 务必取得实效。与全市10个县 (市) 、区疾控机构 (卫生防疫站) 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指导开展疾病监测、饮用水消毒、受灾环境清理消毒、宣传救灾防病知识等工作。各级疾控机构加强了灾区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除按要求进行常规传染病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救灾防病网络直报以外, 各县 (市) 、区疾控中心 (卫生防疫站) 在灾情发生后, 要及时将灾情、救灾防病情况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增强与医疗机构、其他县 (市) 、区疾控机构的协作意识, 构建全面卫生应急网络, 做到信息共享、准确、及时, 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做到横向联动与纵向联动相结合, 互相支援, 发挥各自优势, 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
2.2 立即开展消杀等水灾后卫生防病工作
水灾发生后, 大量房屋和禽畜棚圈被水淹没, 粪便垃圾四溢, 卫生条件很差, 环境污染严重, 生活用水、食品遭受严重污染, 再加上极度疲劳、精神紧张, 人群对疾病的抵抗力下降等因素, 很容易发生肠道传染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人畜共患疾病和自然疫源性疾病。首先要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水源, 免受污染。加强水质检测, 严格执行水质检验制度, 及时对相关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加强水质消毒, 做好水源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启动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采取必要措施, 并按照规定上报。并且强调城镇简易自来水厂和自备井, 要重点检查蓄水池有无渗漏, 防止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随水渗入, 污染水源。要严格水质消毒, 认真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二次供水单位要加强防护, 对设施进行必要的检修, 蓄水池 (水箱) 、管道不得渗漏。设立在室外的蓄水池, 入孔应高出地面5cm, 防止污水流入水池。降雨时, 严密关注水池 (水箱) 入孔及溢水管、泄水管等对外连通处, 防止雨水流入水池 (水箱) 。另外, 要清除垃圾、污物, 及时消毒环境, 管理好粪便、垃圾, 减少污染, 消灭蚊蝇。同时注意饮食卫生, 不喝生水, 不吃变质食品或水浸泡过的食物。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重点抓好各种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防控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 各县 (市) 区卫生局、爱卫办、疾控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齐心协办, 密切配合, 重点对严重积水场所、低洼地、棚户区、公共厕所、饮用水源地和受灾居民户进行全面的消毒和消杀处理。对于受灾严重的较大的商场、公共场所, 由市疾控中心配合各县 (市) 区共同进行卫生消杀处理。各级爱卫办要结合治理“八乱”, 积极开展以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为主的病媒防制工作。
2.3 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免疫预防工作
水灾过后一周是最易发生流行病的时期, 是防病的关键。受灾区卫生条件差, 特别是饮用水的卫生难以得到保障, 首先预防的是肠道传染病, 重点抓好霍乱、伤寒、痢疾、肝炎 (甲肝和戊肝) 、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乙型脑炎、炭疽等重点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另外, 水灾期间和过后, 蚊蝇滋生, 蚊媒传染病也容易发生。救灾防病时期中心对传染病疫情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每天9时前将前一天的法定传染病日分析和灾后累计分析上报市卫生局, 分析疫情发展趋势, 以便适时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数据。对灾后的传染病疫情预警预测, 努力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到最低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派出专业人员深入灾区, 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尤其是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 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作用, 建立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县 (市) 区、办事处 (乡镇) 、居委会 (村) 三级监测点。进一步加强预防免疫工作, 及时组织开展了部分人群应急接种, 努力提高免疫接种率, 降低和控制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病率。另外, 人畜共患疾病和自然疫源性疾病也是洪涝期间极易发生的, 如鼠媒传染病 (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 、蚊媒传染病 (疟疾、登革热) 等。灾害期间常见皮肤病:浸渍性皮炎、虫咬性皮炎等;意外伤害:溺水、触电、中暑、外伤、毒虫蛇咬伤、食物中毒、农药中毒等。灾后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疫苗免疫接种。
2.4 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
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 鼓励群众喝开水, 在没有条件的地方, 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要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 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开展市政自来水水源水和生活饮用水监测。开展肠道传染病疫源检索, 开展蚊蝇密度监测。积极宣传水灾后如何预防肠道传染病有关知识并发放宣传单, 并提出以下预防措施: (1) 注意饮食和饮水卫生是预防肠道传染病的关键; (2) 水灾之后要清除垃圾、污物, 消毒环境, 管理好粪便、垃圾, 减少污染; (3) 保护水源, 特别是生活饮水, 免受污染; (4) 洪水之后不要去游泳, 减少感染机会; (5) 注意个人卫生和饮食卫生; (6) 不喝生水, 饭前便后洗手, 不吃腐败变质或被洪水浸泡过的食物, 不吃淹死、病死的禽畜, 不用脏水漱口或洗瓜果蔬菜, 碗筷、刀、砧板、抹布也应严格消毒, 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水产品和海鲜食物要煮熟煮透再吃; (7) 消灭苍蝇, 水灾期间建临时厕所, 不随地大小便, 粪缸、粪坑中加药杀蛆, 动物尸体要深埋, 土层要夯实。
2.5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
为使受灾居民的居住环境更安全, 积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及时清除垃圾死角, 处理人畜粪便。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为保护聚集人群, 要重点实施对蚊蝇、鼠类的杀灭工作和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并对人群较集中的生活区域内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 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 积极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各县 (市) 区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 促进群众自觉地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心多次举办培训班, 培训内容涉及为水灾后常见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疫苗针对相关疾病的监测; 水灾后室内外环境的消毒方法; 水灾后媒介生物的防制等。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加强了对水灾后做好救灾防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做好了技术准备。
2.6 认真做好灾区的捐赠工作
中心积极响应局党委的倡议, 在全力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为受灾群众捐赠大量消杀药品的同时, 在中心领导的带领下, 积极向受灾群众捐款, 用实际行动支持救灾工作。
2.7 加强督导检查, 落实各项措施
各县 (市) 区于灾后每日下午4点前, 将当天的工作情况, 填写《济南市救灾防病工作日统计表》, 传真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和市疾控中心) 。加强督导检查, 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 讨论
3.1 水灾之后对相关重点传染病的整体疫情有一定影响
据统计, 水灾之后乙类传染病发病数与去年同期累计比下降7.61%, 丙类传染病发病数与去年同期累计比下降25.20%, 总体疫情呈现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之势。肠道传染病发病无明显增加, 则应该与灾区加强了针对性的防治工作有关, 未见较大的流行态势。虫媒和自然疫源性传染病总体疫情相对平稳, 在灾害情况下应该予以重视。呼吸道传染病与去年同期水平一致, 与灾害前期比较疫情呈稳中有降之势, 纵观水灾后的疫情态势疫情没有明显变化。
3.2 灾后对相关重点传染病的整体疫情影响不明显, 但对今后疫情可能有一定影响
根据对本市疫情分析, 个别病种水灾期间与去年同期比传染病报告病例数上升, 但乙、丙类传染病合计发病是下降。今后一段时期将密切注视疫情发病趋势, 及早发现和控制。
3.3 灾后传染病网络直报情况受灾害的影响并不明显
与2006年同期进行比较, 灾后灾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报告率无明显变化, 医疗机构在受到灾害影响的同时, 还承担着灾后更多的疾病救治任务, 其报告的及时性未受到影响。
4 建议
4.1 进一步完善救灾防病预案和技术方案
灾害发生后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是降低健康危害、减少灾后各种传染病发生的主要保证。应针对各种类型的灾害, 对灾后可能发生的传染病以及影响传染病发生的各种可能因素进行界定和分析, 修改和完善各项救灾防病预案和技术方案。
4.2 及时掌握灾害发生的信息和动态, 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
应及时追踪和掌握各种灾害发生的预警信息和灾情发展的动态信息, 对灾区各种传染病的可能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在灾害发生之前或灾害发生之后, 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加强个人防护、控制灾后蚊蝇的孳生、开展饮用水消毒等, 以降低传染病发生的风险, 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4.3 应针对灾害发生的种类和可能的危害, 加强灾后疫情监测工作
灾害发生后, 由于各种有利于传染病传播因素的存在, 灾区尤其是一些传染病的老疫区极易发生某些传染病的爆发或流行。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做好灾区各种传染病疫情的分析工作, 及时发现疫情上升的势头, 为现场调查、及时控制提供科学依据。疫情分析应与现场调查紧密结合, 以更好地分析和解释灾区各种传染病疫情的变化与灾害之间的关系。
4.4 在洪涝灾害的影响下, 发病可能增加的传染病主要为肠道传染病和虫媒及自然疫源性传染病
所以, 应根据救灾防病预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 重点做好这两类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并及时开展控制策略评估。
4.5 应高度关注灾区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
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篇三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制定宫里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员设置
1路杰主任为全镇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实践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宫里镇教育办公室设置庄宿彪为兼职疫情报告人。
3、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报告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镇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实践报告工作;
2、定期对全镇学校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检查指导全镇的学生晨检及消毒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个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烧(37.5度以上)、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教育办公室报出相关信息。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学校领导、教办和街道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五、学校疫情监测与宣传
1、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午检因病缺课追查与登记制度。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我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3、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我校全体人员及家长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应严格执行病患学生复课证明制度,复课证明须由原诊断单位开出,并加盖诊断单位公章,由学校疫情报告人保存。
宫里镇教育办公室
4.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篇四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疫情报告人
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学校责成卫生保健教师为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上报市妇联、市疾控学校。
(一)常见传染病报告时限和内容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国家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和内容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非典疑似病人时,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三、疫情报告要求
5.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篇五
一、设立传染病报告领导小组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一)传染病报告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各班班长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园长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由各班班长兼任,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疑似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
二、疫情报告要求
(一)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二)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三)召集传染病应急小组成员,做好专册登记,统计人数,患者名单、发病日期、班级分布、主要症状、目前状况、接触史等。
(四)报告流程
一旦疫情发生,疫情报告人应严格遵守报告流程进行疫情报告。
班长→主管领导→园领导→疫情报告人→辖区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个案或聚集性疫情应分别在2、24、24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在同一班级(≥3例/周)出现同一系统的相似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呕吐、腹痛、腹泻;等等)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由疫情报告人应于
2小时内上报。
6.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篇六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学校应确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二、疫情报告人应依法履行职责,按规定收集疫情信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和县教育局报告。
1、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2、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24小时内报告。
3、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以最快方式2小时内报告。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招堤街道三岔小学
7.传染病疫情报告漏报调查制度 篇七
为规范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杜绝传染病的漏报,特制订本制度。
一、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疫情专管人员每日收集、核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并及时网络直报。
二、检验科人员每日将传染病阳性结果送至开单医生签收并进行登记,传染病疫情专管人员每日到检验科了解登记当天的检验阳性情况,发现当日漏报的及时通知医生补报。
三、传染病疫情专管人员每月对全院传染病疫情报卡进行漏报调查,核查全院所有的门诊日志和所有科室的住院登记,并核查检验科相关记录。
四、将调查结果与已网络直报疫情进行对照,发现有传染病漏报的及时通知医生补报。
8.住院医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篇八
1.住院医生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规定的甲、乙、丙类39种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填写内容要真实、详细,科内疫情管理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同时将填写好的传染病报告卡于当日下午4:00前上报防保科。
2.凡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种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 H1N1流感的疑似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电话:34422131),由防保科直接报告院领导同时上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休息日应立即电话报告总值班。待上级组织专家组鉴定后,责任报告人方可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由网络直报员按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
3.各科室疫情管理要定期对本科室疫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漏报、迟报和误报传染病要求立即补报和订正,补报和订正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要及时上报防保科。
4.病人出院时,如果出院诊断和入院诊断病名不符,需订正的传染病要及时填写订正传染病报告卡,并上报防保科。5.各科室要保管好出入院登记本,以备后查。
9.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与奖惩制度 篇九
1、本院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
2、各科室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自查登记本和工作日志,各科室负责人每周自查一次,医务科每月自查一次,院传染病疫情小组每季度自查一次,自查情况要有记录。
3、对查对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责成有关人员立即进行补报。
4、对查出的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病例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并按质控细则予以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5、对实习、进修和新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的岗位培训。
6、对传染病病例报告有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奖惩和表彰:
(1)如传染病漏报率达零且门诊日志填写及时、准确、完整,则每年给予科室500元奖励;
(2)出现传染病迟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1分,当事人扣50元;
(3)出现传染病漏报,扣科室质量考核分0.2分,当事人扣100元。
10.泉园小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篇十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出应急反应,现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制订如下:
一、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如果我校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学校组织专门人员指导与督促对疫情的防治措施及落实情况,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饭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曰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①在区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的领导下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学生上学放学一律有家长接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学校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
④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厕所等场所在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和卫生部门,在区教育局和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等疑似病例,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待批准后再停课。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网上授课、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报告;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好现场呕吐物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认真细致地调查中毒原因,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流程
(一)班主任老师晨检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上报校医。
(二)再由校医向校长汇报具体情况,校长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情。
(三)疫情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标准:一个班一天出现3例或3天出现5例以上要上报区急控中心、区保健所及区体卫艺科,上报时限在24小时内。此项疫情上报人由校医担任,如果校医未在校,由校长临时指导定人员上报疫情。
(三)如遇突发重大情况需要在2小时内向区急控中心、区保健所、区教育局体卫艺科汇报。此项汇报由校医担任,如果校医当时未在校,由校长临时指导定人员上报疫情。
三、疫情上报电话: 区急控中心:31001555 区保健所:34312640 手机:*** 李放 区公共卫生事件上报电话:31976387
沈河区泉园小学 2011年9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7、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篇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7 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 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
卫疾控发(2006)332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决定对2003年11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将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三、将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四、将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特此通知。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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