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精选6篇)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2005-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不懈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过程中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和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要通过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逐步引导烟花爆竹行业走上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生产规模化、行业发展集约化的道路;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91号)、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晋编办字〔2005〕20号)和其他部门职责分工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监管职责重叠或监管缺位的现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察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
交通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实施资质认定、许可。
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要发挥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销售主渠道作用,完善销售配送制度。供销社要在做好本系统内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强化市场监控,查禁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网点。
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以及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制度
(一)省、市、县安监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晋安监危化函〔2005〕240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生产、销售单位在领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手续。
(二)外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我省从事销售活动,须经省安监局审核其资质,经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三)承运烟花爆竹的企业(单位),须依法取得交通部门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烟花爆竹销售企业购买烟花爆竹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公安部门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四)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须取得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五)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继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2004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状况持续好转。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安监部门要在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上述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取缔非法厂点,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通报、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生产企业在2005年底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以及2006年3月底以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生产企业要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组织生产。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企业落实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建立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三)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批,引导企业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
(四)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烟花爆竹销售要实行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安监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之间进行烟花爆竹购销,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批发企业要在销售的同时,承担配送任务,并使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批发企业要收回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产品,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要特别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安全监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或销售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楼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超能力储存。
(五)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管。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的重点监控,尤其在节日期间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品运输规定。各地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物品运输规定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要严格规定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焰火燃放管理。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加强对居民燃放的管理,特别是对禁放区、限放区、人员密集区、重要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元旦、春节期间,也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社等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活动。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确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举办的各类焰火晚会的审查,并对燃放安全加强监管,保证全省人民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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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篇二
2011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公布施行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 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要求各省局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是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注重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已从过去传统、粗放式、资源消耗型、结构失衡的高速增长阶段,进入低消耗、高效率、创新驱动型、结构不断优化的中高速增长的新阶段、新常态。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必须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
二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四中全会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出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各地版权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通过创新执法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等,把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落到实处。
三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加大对网上有害信息、网络谣言的整治力度,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从中央的这些部署和要求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加强网络版权执法监管、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四是落实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自2013年以来先后主持召开七次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配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力保障。版权执法工作要按照全国“双打”工作部署,及早谋划好2015年工作思路,努力开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新局面。
五是推动版权资源融合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大家应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版权领域所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依然处在高发期,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就实际情况看,国内权利人的诉求远大于国际诉求,加强版权保护仍然是我国发展自身的需要。随着版权运用领域的不断拓展,版权所产生的财富和价值越来越被公众认识,版权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发展最重要的内核。离开了版权这一智力成果,发展文化产业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健全,侵权盗版成本还比较低,给版权产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这些问题都应通过进一步加强执法来解决,保护版权资源,挖掘版权价值,发挥版权在文化发展中的基础性、资源性作用,推动产业的发展。
六是履行国际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把知识产权和经济、贸易联系在一起,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显著特点,是国际竞争的发展趋势。
总之,行政执法既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特点,也是我国版权保护的优势。《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管理权限,同时赋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制裁损害公共利益侵权盗版行为的权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担负起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版权执法监管的职责。
(本文为作者1月14日在京召开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版权执法高级研修班上的讲话节选,标题为编者所加)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兽医(农林牧水、农牧水)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发[2009]25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畜牧业 动物卫生监督 通知
抄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抄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2009年5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9】25号
近期,一些国家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已经成为全球高度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对我国也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通过流通环节扩散蔓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做好临栏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严格奶牛和种牛的跨省调运审批。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确保对所辖区域屠宰场全部派驻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二、全面加强各环节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防疫条件监管,指导活畜禽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的进出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各项防疫制度,确保其设施设备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要结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和活禽及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运输、贮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地下窝点,严格监管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实施有效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在流通、贮藏等环节的监管,对存在证物不符等问题的要依法处理。目前,我国已对部分暴发猪流感感染人疫情的国家发布了禁止进口其猪及其产品的禁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违反禁令规定进口的猪及其产品,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的管理
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要求,严格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标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动物检疫证明的订购、发放、使用程序,严格管理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等检疫标志,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要在农牧发[1998]6号规定的生产厂家订购动物检疫证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倒卖、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要加大对牲畜二维码耳标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耳标及倒卖耳标的违法行为。
四、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到有要求、有部署、有落实。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查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200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变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建国50多年来,我省的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全省火化率仅为7.3%,大大低于全国40.25%的水平;殡葬设施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土葬盛行,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仍在蔓延。这些问题的存在,败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努力提高死亡人口的火化率。火葬是最文明、最科学、最节俭的丧葬方式。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推行火葬。这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旧的丧葬陋俗,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具有重要意义。提高火化率,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赶上全国火化率平均水平,是当前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再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攸县、茶陵县、安仁县、东安县、道县、双牌县、武冈市、洞口县、麻阳县、辰溪县、靖州县、吉首市、慈利县、永定区、武陵源区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要积极加快殡葬设施的建设,尽快启动火化工作。为确保全省火化率整体水平的提高,各火葬区要切实做到城镇死亡人口一律实行火化,在近2至3年内。城区死亡人口火化率要达到100%。在稳定城镇火化率的基础上,要加大农村死亡人口火葬工作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土葬为火葬。
二、二、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殡葬改革最终要实现遗体的全部火化且不保留骨灰。公墓只是现阶段处理骨灰(遗体)的一种过渡方式。今后,除目前没有公墓的火葬区以及此次新划为火葬区的县(市、区)可规划兴建公墓外,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兴建和经营公墓属特殊行业行为,除民政部门的殡葬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依法兴建和经营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建立公墓(塔陵园)。在公墓管理中,各地要注意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墓区的文化艺术含量。要严格按规定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撒海(江河、湖泊)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农村要逐步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对乱埋乱葬的,要责令其迁移至规范化墓地;拒不执行的,应强制迁坟或平坟。全省各地要力争在3年内彻底改变乱埋乱葬、违规土葬现象,在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河堤湖泊旁、交通干线两侧等地禁止墓葬。
三、三、大力推进丧葬习俗改革。无论是火化区还是土葬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的改革,坚决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要在群众中广泛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破除封建迷信;要积极倡导文明的祭祀方式,取代丧事中的陈规陋俗;要大力宣传尊老敬老、厚养薄葬的好典型,反对丧事奢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丧俗改革作为农村和城市社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和红白事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规范人们的丧事行为,党员、干部要在丧俗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丧葬习俗改革,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一种文明、节约、科学、规范的现代丧葬文化氛围。
四、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将殡葬改革作为一项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殡仪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革殡仪设施落后造成殡葬改革难的问题。各级财政应挤出资金扶持本地区殡葬事业的发展,已有的殡仪馆和殡仪设施要加强改造,争取上等级;无殡仪馆的市、州、县(市、区)要尽快立项兴建。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还应规范或集中兴建便民悼念活动场所和其它殡仪服务设施。要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对违规土葬、火化后又搞棺葬以及乱埋乱葬的,对阻碍殡葬执法、破坏殡葬改革和殡仪设施的,要依照《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尽快规范丧葬用品销售市场,坚决打击制造和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利用丧葬服务坑害丧户的行为;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塔、陵园的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者,应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舆论工具,加强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大力弘扬科学文明的现代丧葬文化和丧葬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抨击不良风气,为全省殡葬改革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2001-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1〕29号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抢抓机遇、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津政发〔2000〕56号),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明确督查工作的基本任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把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强化督查意识,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实效,使督查工作在推动决策落实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督查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多,其基本任务是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二、严肃认真地做好决策督查工作
决策督查包括:全市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督查;政府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等。决策督查工作是政府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抓紧抓好。要随时了解情况,加强信息反馈,认真负责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在反馈情况时,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提供具有辅助决策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适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决策督查事关重大,政策性强,必须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三、三、严谨细致地做好专项督查工作
专项督查包括:上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或交办事项后,要确定专人督办,尽快办结。查办件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并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督查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办。专项督查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对延误查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四、确定督查职能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督查工作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自身建设。督查工作头绪繁多,必须合理划分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交由我市办理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和交待办理事项的督查;《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主要工作的督查;市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项工作的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的督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确定督查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可在办公室设立督查科,牵头负责督查工作;暂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由办公室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安排专人具体承办督查事项。
五、五、努力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实现督查工作规范化运作,切实做到记载完整,传递快捷,督促有力,检查认真,反馈及时,实现不漏、不拖、不误、不错。要坚持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政府决策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疏通渠道,加强联系,建立起上下畅通、灵敏便捷的督查网络。要加强对督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为督查机构配备计算机和必要的通讯、交通等设施,逐步实现办公手段现代化。要规范督查程序,凡需下级办理并报告的事项,要填写《督查通知单》,及时下发有关部门。为了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要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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