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2024-07-19

建筑业职业病防治措施(精选10篇)

1.建筑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篇一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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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职业健康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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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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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一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五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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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一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六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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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七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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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对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七条 要加施工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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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一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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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 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章

部分职业危害防止措施

一、热环境的改善与防暑降温

1.通过技术革新,引进新设备,使繁重的手工劳动改为机械化生产。2.在热源与作业人员之间设隔热屏障,降低辐射的吸收。3.通过利用机械风能或改善自然通风效果降低作业环境的热量。4.对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入暑前的定期体检,如发现有高温作业禁忌症或可疑工人,作适当调离或给予健康监护。定期体检之后,公司建立高温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

5.工人在高温环境作业下,工人损失水份、盐份的情况时,公司供应适当的饮料和防暑药物。

6.针对高温作业时工人的机体代谢强,营养消耗增加,因此要加强补充营养,同时注意饮食制度。

7.根据各工种和工艺的不同,安排和劳动休息时间,安排好轮班制度,缩短劳动时间,做到勤轮换,创造良好的休息场所。

8.根据各工种的作业需要的不同,供给工作帽、防护眼罩、面罩、手套、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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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性粉尘的防治

1.在运输、装卸粉状物料时用机械代替工人操作。

2.把物料的破啐、研粉、筛选改为湿法操作。在物料的装卸、运输过程中添加水,抑制粉尘飞扬。3.在运输、装卸中密闭尘源。

4.定期检查防尘设施和除尘设备,定期评价防尘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

5.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佩带防尘口罩、防尘面罩,定期作好工人的教育。

三、生产性毒物的防治

1.建立健全有毒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有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有毒物品要有明确的标识和安全标签,向工人提供齐备的技术说明书。

3.有毒物品有密闭,以免泄漏、散发。回收好剩余有毒物品。4.提供给工人防毒口罩、胶靴、手套、工作帽等。

5.向工人宣传有毒物品的危害和如何识别安全标签。工人掌握必要的预防、控制及应及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性的对工人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教育 和培训。做好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

四、噪声的防治 1.改进设备及工艺结构。2.采用吸收音、隔音等技术。

3.合理调整工作时间,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4.缩短工人在噪声中的时间。

5.工人佩带防护用具(如耳塞、耳罩或头盔)

五、辐射防治

1.给电焊、气焊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具。(如深色的防燃工作服,戴有边罩的防护眼镜)。2.定期检查防护用具是否失效,并定期更换。

2.建筑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篇二

关键词: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实施有8年了,职业卫生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障条件有很大改善,但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解掌握邢台市职业病危害现状,进一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为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科学依据。我们于2009年3月—2010年2月,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了专项调查组,对邢台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防治措施进行了调查[1]。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邢台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

1.2方法

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河北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方案》。分级分批培训区、县(市)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统一要求、方法和标准,逐个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填写统一的调查表格,由市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科专业人员审核汇总后,统一录入调查结果。

2结果

2.1邢台市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2010年底,全市共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326家;职工人数175 648人,接害人数59 896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4.1%。其中在市卫生监督所管辖的用人单位96家,接害人数为23 478人;内邱县有26家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害人数4 160余人;沙河市有48家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害人数7 680余人;隆尧县有40家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害人数6 400余人;南和县有19家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害人数2 432人;清河县有41家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害人数6 560余人;新河县有20家接害职业病危害企业,人数2 800余人;邢台县有36家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害人数6 386人。其中有粉尘危害企业122家,有毒物危害企业65家,有物理因素危害企业102家,有其他危害因素企业37家。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砂尘、煤尘、电焊尘、水泥尘),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铅及其化合物和噪声。到2010年底,全市共诊断尘肺病例237例,职业中毒17例;其中硫化氢中毒死亡6例;物理因素损伤病例21人,

2.2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们对326家用人单位对以下11项法定职责进行了调查统计,其结果为:设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负责制的有107家,占32.8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有114家,占34.96%;配备专职或兼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有121家,占37.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有203家,占62.26%;建立符合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有128家,占39.2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的有84家,占25.76%;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有31家,占9.5%;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有36家,占11.04%;设置警示标识的有107家,占32.82%;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有26家,占7.9%;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122家,占37.42%[2]。

2.3邢台市工业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此次调查显示,全市职业病危害因素共有30多种,其中粉尘有石英砂粉尘、煤尘、电焊尘、炭黑尘、滑石粉尘、棉尘等;化学物质有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氨、汽油、氯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苯酚、硫酸、烧碱、氧化乐果、碳酸氢铵、铅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氮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有噪声、高温、振动、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较大的是矽尘、煤尘、苯、甲苯、噪声、高温、铅等,近几年曾发生过苯、氮气、苯酚等急性中毒事故,硫化氢中毒死亡6个病例等。

邢台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26家中,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有142家,监测率为43.55%。有害作业应监测点数为4 710个,实监测点1 006个,作业点监测率21.35%。监测合格率为65.70%。职业病因素按粉尘化学物质、物理因素分类,各类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见表1。存在化学毒物危害的企业监测率最高,但也只有23.12%,监测合格率70.43%;有物理因素危害的企业检测率为21.11%,监测合格率61.51%。

2.3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调查的326家用人单位中,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有59 896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37 032人,体检率只有61.82%。其中接触粉尘的23 876人,体检率只有60.13%;接触化学物质的9 743人,体检率为62.99%;接触物理因素的26 247人,体检率63.00%。见表2。

2.5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从这次调查的情况来看,国有大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得较好,并且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工作也很重视。见表3。

3讨论

邢台市职业卫生监管存在行业多、职业危害因素多、监管人员少的特点,各地尽管十分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但分配到职业生监管部门的人手依然显著不足,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等共性原因[3],职业卫生监管存在明显不足。

3.1职业卫生处罚力度不够

2010年全年仅对3家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大量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没有采取法律措施,如对242家未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明显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至少应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但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由此可见大量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3.2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多个部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各部门未进行有效的配合,职业病联动监管机制尚未形成。随着近几年招商引资工作快速发展,大量有职业危害的工业企业进入我市,而我市招商政策又允许“先上车,后买票”[4],决大部分工业企业未进行“三建”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当然更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这些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缺乏或者不完善,存在职业卫生安全隐患,但有关部门照样予以立项、许可、发证和允许投产。

3.3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强

我市大部分劳动者来自周围农村,个人素质低下,自我防护意识缺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知之甚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部分员工没有自觉穿戴防护用品;再者是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制意识,在自身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由于部分企业管理者重视经济效益轻视职业卫生,这可给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带来隐患。

4对策和建议

4.1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处罚力度

监督不力和处罚力度小是职业卫生监管诸多问题之一,政府部门应配备与卫生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人力资源,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重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惩治违法违规现象。

4.2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

国务院四部委联合发文《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为卫生部门提供了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平台,卫生部门要借助此“东风”,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在政府的协调下,抓住机遇与有关3个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把“三建”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开展起来。

4.3加强职业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项知识面广、专业技术强的工作,职业卫生监督员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奉献和钻研的精神,我们应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专业进修和定期考核,提高其综合素质,培养一支专业能力强、热爱职业卫生监督事业的队伍。

4.4加强职业病宣传工作

积极与各新闻媒体联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督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意识,为职业病防护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负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使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孙东晓.昆山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及防治对策[J].中国职业医学,2010,37(6):527-528.

[2]徐珂.2009年度常熟市电镀行业职业病危害分析及防治对策[J].职业与健康,2010,26(22):2581-2583.

[3]陈渊.湛江市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J].现代职业安全,2010,(9):69-71.

3.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培训问题的探讨 篇三

【关键词】建筑业 农民工 岗位技能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04-02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12年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6261 万人,其中将近6000万人从事建筑业。农民工进入建筑业,虽然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但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数严重不足,进而导致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如何尽快培养出一大批适应产业转型和发展的有理想、懂技术、会操作、出业绩的新一代建筑产业工人,是建筑业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9.2%(见表1)。具体到建筑行业,目前在岗农民工接受过短期技能培训的不足10%,接受初级岗位技术培训的占3.4%,接受中等技术培训的仅占0.13%,没有接受过技能提升培训的高达86.4%。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表1 2012年不同年龄组农民工参加培训情况(单位:%)

参加过农业

技术培训参加过非农

职业技能培训两项培训

都没有参加过

16-20岁4.022.376.0

21-30岁6.231.666.0

31-40岁11.026.768.0

41-50岁14.923.169.5

50岁以上14.516.974.5

(一)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

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用工方式,原来固定的劳动用工方式逐渐被多元化的用工方式所取代。但十余年过去了,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尚未建立,明确的、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依旧缺乏,国家对劳务分包管理还仅停留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层面,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也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由此导致建筑市场上劳务分包复杂、混乱,劳务分包企业自身建设与发展大多流于形式,“包工头”带队组织农民工成为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聚散相对自由,培训与鉴定难以规范与要求。

(二)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

实际生产中,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人证不符现象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偏重经济增长的干部考核体系,使人们更多的看重GDP而忽视劳动力技能培养,农民工岗位培训更是问津者甚少。一些地方政府对持证上岗、农民工继续教育等公共管理和服务严重缺位,公共财政预算也未得到充分体现。

(三)培训经费短缺,培训方式单一

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管理部门培训力量有限,上岗作业人员无法普遍得到培训;很多培训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如培训教材滞后,培训只是下发一些培训资料,没有进行理论讲解和时间操作等,无法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从而导致农民工素质无法得到实际提高,技能也无法得到加强。劳务分包企业获得施工资质的条件之一,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但目前全国仅有800多个技能培训机构和700多个鉴定机构,全国累计培训和鉴定的建筑劳务人员仅300万人左右,总持证率还不到一线操作工人总数的9%。农民工频繁的岗位流动使企业花费在其身上的培训投入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一旦“跳槽”,企业投资即变成“为他人作嫁衣”。鉴于此,多数企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时,较少考虑农民工;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没有农民工的份。农民工没有被当做稳定的产业工人看待,生产中仅有的组织培训也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和申报资质,“人证不符”现象十分普遍。

二、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劳务企业规范化发展

1.政府部门要完善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使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2.严格落实劳务企业资质条件,创新开展劳务企业农民工培训。劳务输出基地应从源头上重点开展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初级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输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务工人员身份管理,大力推广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不折不扣落实“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条件。创新机制,设立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培训单位、技术鉴定单位、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就农民工职后培训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内容与要求,提高劳务企业重视农民工培训的程度。

3.加强劳务企业管理投入,转变劳务企业管理模式。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及市场化手段,促进劳务企业管理水平快速提高,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尽快从粗放的无序管理模式向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endprint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杨连江,蒙定明.国外企业职工教育[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3

[2] 刁慧颖.素质教育工程是提升农民工素质的有效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07(22)

[3] 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 陆启光. 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易著梁(1968- ),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Linux技术。

(责编 丁 梦)endprint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杨连江,蒙定明.国外企业职工教育[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3

[2] 刁慧颖.素质教育工程是提升农民工素质的有效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07(22)

[3] 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 陆启光. 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易著梁(1968- ),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Linux技术。

(责编 丁 梦)endprint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杨连江,蒙定明.国外企业职工教育[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3

[2] 刁慧颖.素质教育工程是提升农民工素质的有效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院报, 2007(22)

[3] 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 陆启光. 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易著梁(1968- ),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计算机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网络、Linux技术。

4.职业病防治措施 篇四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防治职业病的宣传工作特别订以下措施:

一、做好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公式

二、认真开展施工现场防治职业病的宣传工作

三、定期组织涉及职业病发生工种的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防止职业

病的发生。

四、制定防止职业病发生的应急预案

五、施工现场配好医药箱。

六、加强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管理,防止高空坠落、物体打击。

5.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篇五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单位:利津XX天然气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1月1日

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病防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有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依法负责本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社保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对职业危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同时还负责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经营计划部门负责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的编制。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生产与职业病防护同时规划,同时部署,指导和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将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卫生部门。

安全质量部门负责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宣传、培训和安全监督,并参与对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有害作业用工管理与监控,负责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与安置。

财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计划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工会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患者待遇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级防疫机构职责

中心防疫站在公司社保部门领导下,主要负责:

(一)全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二)本级有害作业场所及全集团千米以上长大隧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控。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

(四)脱尘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

子(分)公司防疫机构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检测监控、职业健康检查,尘肺患者的健康复查、监护、台帐资料与档案管理。

第九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部职责

(一)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经费,保障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项目部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程竣工后将档案资料交工程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做好接触有害作业人员的岗前、岗中、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向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和设施,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做好职业病防治有关登记、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职业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七)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劳动者报告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八)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第三章 预防及监测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存在、使用放射性、高毒的仪器设备或化学品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申报,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一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责任将工作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调动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应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明确管理责任人,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项目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要定期检测、监测,每年不少于四次。公司、子(分)公司对重点项目和千米以上隧道每年检测、监测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存入三级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程(包括工程的部分作业环节)转移给不具备有效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四章 职业健康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已脱尘的劳动者要根据作业场所粉尘中二氧化硅含量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般应间隔三至五年检查一次,对尘肺患者的复查,一般每年一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都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未成年人员、孕期妇女、哺乳期妇女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八条 对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已经从事的要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由各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二)调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在建项目要加强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努力降低职业病危害程度。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机构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公司和子(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法规;2标准、规范;3各类往来文件;4计划;5总结;6年度工作目标指标;7各级职业卫生组织机构;8职业卫生被监督单位报告卡;9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卡;10存在职业危害项目统计(存在职业危害项目工程概况、在建千米以上隧道登记);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12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登记表;13当年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14尘肺病人登记表;15尘肺病人体检登记表;16脱尘人员登记;17脱尘人员体检登记;18项目职业卫生岗位培训登记;19项目职业病防治教育登记;20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登记;2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登记;22职业禁忌劳动者名单及调离情况;23本级宣传培训登记;24职业病报告卡;25专题会议资料;26宣传培训资料。

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项目部应按照公司社保函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凡应立卷归档的技术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字迹工整,图表清晰,各技术环节审签手续完备,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该单位及其主管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考核与奖惩按公司社保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6.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篇六

(97)建建综字第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我们组织起草了《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通告我们,以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建筑业监督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监督,秉公办事,树立良好的信誉和职业形象。

2.敬业爱岗,严格监督 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行监督,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3.提高效率,热情服务 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监督工作及时到位,做到急事快办,热情服务。4.公正严明,接受监督 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提高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监督、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

5.严格自律,不谋私利 严格执行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不在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中兼职,不利用工作之便介绍工程进行有偿咨询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在招标投标各个环节要依法管理、依法监督,自觉抵制各种干扰,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敬业爱岗,优质服务 树立敬业精神,以服务带管理,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努力发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作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5.接受监督,保守秘密 公开办事程序,分开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准泄露标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

6.兼洁奉公,不谋私利 不以权谋私,不吃宴请,不收礼金,不指定投标队伍,不准泄露标底,不准自编自审,不参加有妨碍公务的各种活动,不做有损于政府形象的事情。

(三)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监督,坚持原则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广泛宣传和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敬业爱岗、忠于职守 安全监督人员要树立敬业精神,以做好本职工作为荣,以减少伤亡事故为本,开拓思路,克服困难,大胆管理。

3.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措施和意见,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4.努力钻研,提高水平认真学习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积累和丰富工作经验,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推动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5.廉洁奉公,接受监督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接受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建筑业企业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1.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服务用户,坚持质量第一,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2.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大胆改革,务实创新,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加强企业经营活动的组织的管理,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抓好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向管理挖潜力,向管理要效益。

4.清正廉洁,公正无私 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正派,对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过揽功,严于建已,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5.坚持原则,求真务实 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指导和支持职能部门依法经营和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培养、选拔、使用干部要出以公心,不搞亲疏有别,排斥异已 6.关心职工,尊重人才 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尽心尽力为职工排忧解难,搞好后勤服务工作。遵守《劳动法》,不强迫职工超负荷工作和生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努力提高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企业生产力提高。

(二)项目经理职业道德规范

1.强化管理,争创效益 对项目的人财物进行科学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实行成本否决,教育全体人员节约开支,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努力降低物资和人工消耗。

2.讲求质量,重视安全 精心组织,严格把关,顾全大局,不为自身和小团体的利益而降低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对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不违章指挥,及时发现并

坚决制止的违章作业,检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关心职工,平等待人 要象关心家人一样关心职工,爱护职工,物别是民工。不拖欠工资,不敲诈用户,不索要回扣,不多签或少签工程量或工资,充分尊重职工的人格,以诚相待,平等待人。搞好职工的生活,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4.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发扬所主,主动接爱监督,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如实上报施工产值、利润、不弄虚作假。不在决算定案前搞分配,不搞分光吃光的短期行为。

5.用户至上,诚信服务 树立用户至上思想,事事处处为用户着想,积极采纳用户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热情为用户服务,建设用户满意工程,坚持保修回访制度,为用户排优解难,维护企业的信誉。

(三)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科技,献身事业树立“科技是第一产力”的观念,敬业爱岗,勤奋钻研,追求新知,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拓宽视野,忠于职守,辛勤劳动,为企业的振兴与发展贡献自己的才智。

2.深入实际,勇于攻关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现论和实际相结合,科研和生产相结合,把施工生产中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知难而进,百折不挠,不断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3.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牢固确立精心工作,求实认真的工作作风。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技术规范,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技术上精益求精,工程质量上一丝不敬,为用户提供合格建筑产品,积极推广和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建筑高科技,不断提高建筑科学技术水平。

4.以身作则,培育新人 谦虚谨慎,尊重他人,善于合作共事,搞好团结协作,既当好科学技术带头人,又甘当铺路石,培育科技事业的接班人,大力做好施工科技知识在职工中的普及工作。

5.严谨求实,坚持真理 培养严谨求实,坚持真理的优良品德,在参与可行性研究时,坚持真原,实事求是,协助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在参与投标时,从企业实际出发,以合理造价和合理工期进行投标;在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程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决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四)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遵纪守法,为人表率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公道,用语文明,以诚相待。

2.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3.深入现场,服务基层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积极主动为基层单位服务,为工程项目服务,急基层单位和工程项目之所急。

4.团结协作,互相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做到分工不分家,搞好团结协作,遇事多商量、多通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不推、不扯皮,不搞本位主义。

5.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朴意识,廉洁奉公,不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五)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苦练硬功,扎实工作 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工程的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先进的施工方法,练就过硬本领,立志岗位成才。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苦、不怕累,认认真真,精心操作。

2.精心施工,确保质量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操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作业现象。维护施工现场整洁,不乱倒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4.争做文明职工,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扬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荣誉,服务从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争做文明职工。

(六)后勤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尽心尽责搞好后勤服务工作。

2.面向职工,主动服务 树立公仆意识,积极主动地为职工服务,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

3.提高技能 讲求质量 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工作一丝不敬,讲求工作和服务质量

4.遵章守纪,礼貌待人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礼貌服务,注意仪表举止,用语文明,不说粗话

三、建筑业职工文明守则(八要八不准)八要:

要热爱祖国,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振兴企业

要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言语文明,自尊自重

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德,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要精心操作,严格规程,安全生产,保证质量

要尊师爱徒,勤学苦练,同心奋进,敢于争先

要讲究卫生,净化环境,文明施工,工完场清

要提倡节俭,勤俭持家,努力增产,厉行节约

要心想用户,礼貌待人,保护财产,爱护公物

八不准:

不准偷工减料,影响质量

不准违章作业,忽视安全

不准野蛮施工,噪音扰民

不准乱堆乱扔,影响质量

7.建筑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篇七

一、生源问题

我们职业教育招收的学生, 基本上都是家长认为孩子成绩差、将来无希望考上大学的学生, 这些学生不仅基础很差, 且行为习惯差, 大多厌学, 有少数学生根本就不想来学习, 是其家长强迫来的, 所以, 个别学生入校一个月左右就退学了。

二、教学大纲及教材问题

这是最大的问题, 是职业教育效果不理想的根源所在!这些年, 教材也在不断地改革, 但基本上都是改而不革, 年年都在出版新教材, 但对这些教材进行仔细的对比分析后就可发现, 大同小异, 没有较大的变化, 更谈不上根本性的改变。教材应根据生源情况和学生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有针对性的编写, 以够用为度!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整体基础较差, 学习积极性不高, 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都在施工第一线。而现在我们执行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似乎是建立在学生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良好的学习主动性之上的, 想培养出既能施工、又能设计的高素质职业人才。但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的, 过高地估计了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和学习的积极性, 教材编的太深, 尤其是设计计算方面的内容太多。请问, 从职业教育学校毕业的学生, 有机会进设计院吗?有可能吗?编那么多高深的设计内容, 在施工现场用的着吗?老师难教, 绝大多数学生根本就学不懂。这样一来, 学生就更厌学, 但上课又不敢不到, 到后听不懂就只有或睡觉、或说话、或玩手机、或看小说杂志等, 一个班四十多个学生, 真正认真听课的学生很少, 真正听懂的就更少了。这样培养出的学生, 素质能高到哪里去?

三、教学方法

现在的问题主要出在教材的编制上, 应将设计方面的内容绝大部份都砍掉, 我们现在职业教育培养出的学生是不可能进设计院的, 主要是为施工现场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实用型人才。因此, 对现有《建筑结构》教材的教学, 一是舍弃设计部份不讲, 主讲构造部份。二是多到施工现场实践教学, 最好实行真正的校企联合办学。

四、《建筑结构》教材编制内容的调整

对《建筑结构》教材的编制内容调整如下 (以中专工民建专业的建筑结构教材为例) :

取消第三章中的第二节~第四节, 即取消“单筋矩形截面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单筋丅形截面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受弯构件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取消第四章中的第二节和第三节, 即取消“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力计算”和“偏心受压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取消第八章, 即取消“砌体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取消第九章中的第一节和第二节, 即取消“房屋静力计算方案”和“墙、柱高厚比验算”。

取消第十二章, 即取消“钢结构构件的计算”。

取消第十四章中的第三节, 即取消“地基承载力”。

取消第十五章中的第三节, 即取消“无筋扩展基础设计简介”。

摘要:近年来, 教育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职业教育改革更是如此。要想培养出受用人单位欢迎的高素质且动手能力强的职业技术人才, 虽然关系到很多方面, 但编制出针对性和适用性都很强的教材是重中之重。

8.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 篇八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有:大多数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没有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管理,领导的责任和管理职能不到位;很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能没有落实,没有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很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使职工对所从事工作产生的职业危害知之甚少,缺乏自我防护意识,不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大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不足,只重视岗前体检和离岗体检,在岗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不力,职业总体健康检查率偏低,职业病诊断漏诊现象突出;地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水平不高,职业危害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部分地方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和监管监察技能,监督、监测、管理和执法手段落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

那么,如何加强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要把职业病危害防治列入工作重点。用人单位要成立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为核心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不断调整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职责制度。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原则,紧紧围绕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作业场所危害控制,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把职工安全健康状况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汇总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实质问题。

其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用人单位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思想,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要设立职工安全健康状况调查专职人员,规范和加强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对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实行动态检查,同时进一步规范职工的操作和作业行为,严明劳动纪律,超前预防各类职业危害事故、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普查和职业病诊断。要加大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力度和密度,扩大职业病体检范围,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职业病诊断漏诊的问题,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合理的补助。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依法为劳动者建立職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初患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提供医疗救治,把职业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四,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协作。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融行政性特点和业务性特点于一体,既需要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又需要业务单位的技术服务。为此,各级政府要将职业健康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纳入各级部门、各级领导的业绩考核范围,落实责任制,着力解决当前职业危害监管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日常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第五,各级政府要理顺监督管理体系。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理顺各部门在执法监管、技术服务、日常监督检查上的关系,成立相应的职业卫生监督监管机构,改变以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雷声大、雨点小,检查只停留在听汇报、看材料或到事先准备好的示范点“考察”的情况。对规模不同的用人单位,技术服务和监测可以分类实行。比如,在大型企业集团和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应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负责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总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一定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9.建筑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篇九

全市各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全面预防、控制和消除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危害,保护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职业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事关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施工企业要站在保护建筑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促进我市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坚决杜绝建筑施工群体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三、细化工作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工人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建筑工人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等作业的建筑工人在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噪声、防高温等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建筑工人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发现患有相关疾病不能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10.职业病防治计划 篇十

一、计划目的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我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

二、防治计划的目标

本职业病防治计划的目标是减少(杜绝)职业病的发生,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第一时间进行科学救治,并尽快送至最近医院进行救治,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允许有一名员工因职业病事故而致残发生。

三、防治计划措施

1、对每名员工进行投保,员工入职之初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丝网印刷员工及磷化喷涂员工在工作之前,由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讲解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化学成分的性质和危害,讲解在实际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3、对工业原料(丝网印刷涂料、磷化药液等)的购买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采购,不采购没有安全保障的原料,必须由供货商提供原料的安全标准。

4、在丝网印刷车间及磷化车间要配备急救药品,存放急救药品的橱柜不得上锁。

5、负责专人学习我公司职业病危害的急救方法。

6、车间主任必须保障员工在工作中不得直接接触化学原料,并穿戴好防护服。

四、计划实施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由财务部划拨专项费用,用于购买劳保防护用品及急救药品。

2、人员保障:由后勤科xx、xx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方案的实施。

3、组织保障:公司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小组”专门负责计划的实行。

五、计划实施方案

(一)方案进度

1、应急预案力争上半年修改发布完毕;

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和场所监测以监测计划为准;

3、宣传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新到人员随入厂教育进行;

4、有害作业场所改造争取下半年改造完成。

5、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体检验收以体检和监测结果为依据。

(二)保证措施

1、为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配备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一批防噪声耳罩、防电焊尘口罩等。

2、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本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安排。

3、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好这项工作,力争使职业病防治的职业卫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验收

1、由总经理负责职业病防治计划的验收工作。

2、每月对各项劳保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3、每季度对丝网应刷及磷化喷粉员工的体检报告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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