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2024-09-09

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共10篇)(共10篇)

1.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篇一

西安育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七条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30号。

第八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范围:代办汽车年检、年审;新车上牌;汽车用品、汽车配件、装璜材料的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 1第六条公司名称:西安育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

西安十九粮贸有限总公司认缴10万元,实缴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到位时间:2009年11月10日。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

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股东委派一人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每一个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公计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议。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 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月日

2.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篇二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章 投资者名称

2.1 投资者名称:,英文名称:。

在 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国籍:。

第三章 外资公司

3.1 本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公司法定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3.2 公司是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3.3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责任。

第四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1 公司宗旨为: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品,获取满意的经

济效益,同时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4.2 公司的经营范围:

。4.3 公司年生产规模:年产量,年产值。

公司产品 %内销; %外销。外销主要销往 国家(地区)。

公司厂址选择及生产经营过程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1 公司投资总额:,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

现金: ;

设备:。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 期投入。第一期(注: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于公司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第二期,于 以前投入,余额于 年内投足。5.2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5.3 在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5.4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董事会

6.1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6.2 对如下重大问题,应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6.2.1.公司章程的修改; 6.2.2.公司延期、中止、解散; 6.2.3.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6.2.4.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2.5.公司的资产抵押;

6.2.6.公司认为需要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6.3 上述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6.4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及董事任期 年,期满后如再次受委派可连任。公司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后,应将其印鉴及签字底样送公司存查,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6.5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书面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6.6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7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6.8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6.9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6.10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代理人具有与董事同等的权责。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6.11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且各方都有董事出席,不够三分之二数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6.12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须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权书,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由公司存档。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7.1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劳资、行政、财务等部门。具体由董事会确定。7.2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由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方推荐。

7.3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4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提请由董事会决定。

7.5 总经理任期为_____年。到期后,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增设副总经理。

7.6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7.7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7.8 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7.8.1 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7.8.2 组织编制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7.8.3 主持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升级与奖罚制度等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

7.8.4 组织制定公司财务制度以及提出资金筹措、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送交董事会审议。监督控制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7.8.5 按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组织编制年、季、月生产经营进度表并组织实施。负责完成董事会提出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7.8.6 提出适合公司管理的结构设想,送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订立下设部门的职责条例,聘用部门经理,报董事会备案。并按董事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决定该类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奖罚和提升。

7.8.7 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接受董事们的质询。7.8.8 按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统计报表。

7.8.9 负责做好其他应做的经营管理工作,全权处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正常业务,以公司名义签发各种文件,办理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 代理总经理的职责,决定重大问题时,总经理应与副总经理协商,正、副总经理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董事会裁决。

7.8.10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董事会研究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会有权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经考核不称职者,董事会有权更换。

第八章 财务会计

8.1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8.2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和进出口货物帐簿,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8.3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8.4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和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并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8.5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复式借贷记帐法记帐。

8.6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师审计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

8.7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8.8 公司凭营业执照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8.9 公司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8.9.1 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数量; 8.9.2 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入情况; 8.9.3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8.9.4 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量、变动、转让情况。

8.10 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查帐报告。报送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第九章 利润分配

9.1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公司亏损,提取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9.3 公司上一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9.4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9.5 公司的外藉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除在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汇出。

第十章 税务、外汇管理

10.1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10.2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3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职工及工会

11.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11.2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

11.3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1.4 职工的工资待遇,对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11.5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11.6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助调解职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11.7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11.8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12.1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12.2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2.3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2.3.1 经营期限届满;

12.3.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12.3.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12.3.4 破产;

12.3.5 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12.3.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12.4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12.5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办法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12.6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13.1 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13.1.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13.1.2 职工守则; 13.1.3 劳动工资制度;

13.1.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13.1.5 职工福利、保险制度; 13.1.6 财务管理制度;

13.1.7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13.1.8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14.1 本章程条款如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4.2 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14.3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4.4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14.5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同时用 文书写,两种文字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二种文本的文字解释不一致时,以中文本为准。(如只用中文写成,则外文本的说明可删去)。

14.6 本章程正本一式 份,投资方各执壹份,其余上报审批机关及各有关管理部门。14.7 本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14.8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投资者法定代表在中国安徽省 市签署。

投资者:(盖章)

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区(县、市)

号。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

万元。

第四章 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共计出资××万元,其中以××方式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出资到位。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批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2、执行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不得少于5人),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份,其中××××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份。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日期:

4.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住所:(身份证上的地址)

执照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5.法人独资(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篇五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 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期限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股东行使本来第十二项职权,则第十五条董事会职权的第十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董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的第十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二项须删除)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董事会行使本条第十项职权,则第十三条股东职权的第十二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股东行使第十三条的第十二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项须删除)

第十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委派/股东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委派/股东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产生。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委派或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

6.多人公司转法人独资新股东决定 篇六

暨河北***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时间:2013年月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性质:出资公司(河北***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

参会人员:出资公司的股东***、***共计2人全部到会。会议由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1、同意由河北***有限公司独家出资购买河北**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2、确定了公司股东人数,由河北***有限公司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3、确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全部由河北***有限公司独家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100%。

4、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北**有限公司章程。

5、决定委派 ***同志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同志为公司监事;聘任***同志为公司经理。

6、经审查,以上三名任职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7、公司成立后,5日内给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8、委托***同志前往**市工商局办理本公司的股权等变更登记。

出资公司股东签字:

河北***有限公司

7.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篇七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期限

XX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货币/非货币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批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类型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无则删除此项)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分别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

次,时间为每年

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积会;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会;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日五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年 月 日

注:

1、本章程适用于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2、本文本空格及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必须设董事会、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

8.中小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单独出资设立。省国资委委托****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实施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总公司商业运营,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省国资委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第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上级主管部门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总经理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主

管部门决定事项;

(二)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公司设1-2名监事。一名监事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另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议,领导整个公司的职工搞好各项工作。

(二)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奖惩。

(三)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管理目标,组织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努力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四)总经理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议、中层干部会议;协调各行政机构的工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五)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各项改革,推行岗位责任制,不断全面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六)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审批公司重大经费的开支和公司留成基金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七)直接领导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处理涉外事宜,做好公司内外的接待工作。

(八)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向公司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的咨询和监督,对于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积极解决和落实。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福

利待遇。

(九)公司章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六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出资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

第十五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八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批准后生效,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9.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一般规定及企业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 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10.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篇十

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

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通信地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26个行业,不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9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货币经纪、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直销、对外劳务合作、融资性担保、劳务派遣、典当、保险资产管理、小额贷款。)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3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4至16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7-18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自然人股东签字: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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