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2024-08-11

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共3篇)

1.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襄州区贯彻施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情况的汇报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是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拆迁的做法,二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三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称之为“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襄州区房管局下设有房屋拆迁管理科,是行政法规授权的单位,职责管理范围是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做好房屋拆迁的公告宣传、解释工作;做好管理事务公开,接受监督;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处理和预防有关房屋拆迁纠纷;监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拆迁档案管理;查处违反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的行为;制定或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第五条);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等。

房屋征收办公室是负责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区房屋征收计划的拟定和上报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组织实施本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周转房源的监管;负责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全额拨款单位。

“拆迁管理部门” 和“房屋征收部门”在新旧条例中的职责大同小异,鉴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襄州区房管局在近几年的拆迁工作中积累了许多管理经验,并且有现有的工作管理人员,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襄州区能够顺利执行,为了襄州区经济平稳、快速、有序的发展,襄州区房屋征收部门可设立在襄州区房产管理局比较适宜,湖北的洪湖、荆州等地已率先在房管部门设立了房屋征收办公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范围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规定,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时完成。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征收,具有强制性。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单位的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各项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化服务;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补

助、奖励办法和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宣传和解释工作;房屋征收现场的管理;征收补偿金和安置、周转房源的分配管理;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向区房屋征收办提出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建立房屋征收分户补偿档案等工作。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补偿的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等。

房屋征收工作时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从事征收的工作人员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生疏、征收业务不熟悉,或者责任心不强,容易造成失误或损失。一方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业务的人员,应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能熟悉掌握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业务知识。另一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促使其掌握政策、熟悉业务、接受群众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行为、减少矛盾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委托单位的监督。

建议或办法襄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设在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管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管局下设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为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全额拨款单位,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性质为事业单位。

2.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

关于印发《唐江镇开展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收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村(居)委会:

现将《唐江镇开展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唐江镇开展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依法治税环境,真正形成“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的治税环境,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聚合力量,加强征管,全面构建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治税意识,努力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坚持执法主体地位不动摇,由地税局依法行使税收检查权、定额核定权、行政处罚权、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权;坚持合法获取和利用涉税信息,实行委托代征。

三、工作目标

通过调动各村(社区)村(居)委会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不断创新征管方式和征管手段,夯实税收管理基础,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地方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到社会各方面综合治税的重大转变,努力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四、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为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推进,决定成立乡镇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仲玉峰

副组长:曾广油、邱全林、朱圣斌

成员:刘晓辉、梁纪文、朱作河、吴明友、叶新美、朱才萱、王隆生、王世炜、陈孝全、陈友善、张后期、周兆彬、卢同仁、钟鼎和、李坊裕、郭邦红、幸世用、严章鑫、钟惠廊、叶新春、温伦连、叶振庆、温小林、陈济源、钟鼎华、张育祥、罗小平、严济林、幸泽萌、徐始生、刘鸿模、伍群文、曾群

乡镇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由副组长曾广油、朱圣斌处理日常事务。

五、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村(居)委会要以刷写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全社会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不断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面,切实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努力营造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强化措施,切实加强税源建设。各村(社区)村(居)委会要牢固树立“经济发展看效益、效益提高看利税、利税增长看入库”的思想观念,找准壮大财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变化,突出征管重心,坚持做到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生产性税源和非生产性税源、企业和个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四个并重”,做到大税不丢,小税不放,切实增强财政实力。

(三)依法治税,强化财税监管职能。继续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税收征管手段,加大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查处一切偷、逃、抗、漏税行为。建立完善税源动态监控体系,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加大政策性扶持企业税收监管力度,将大量农村失控的税源变为可控可管的税源。

(四)完善制度,建立治税长效机制。各村(社区)村(居)委会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税源信息传递或者共享制度,全面、有效地汇集由各有关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长效机制,大力组织税收收入,把经济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为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坚强的财力保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打下坚实基础。

1、各领导小组成员对辖区内新开办的各类众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信息应及时向唐江地税分局反馈;分局应及时派税务人员落实并纳入管理。(南康市地方税务局唐江分局业务联系电话;6661317;联系人:董大发)2、唐江地税分局应及时向各成员发放税收宣传资料,每年对所有成员进行不少于四次的业务培训。

3、各领导小组成员应加强与唐江地税分局的联系,宣传各类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协助唐江分局处理好征纳关系。

4、领导小组成员要负责收集辖区内纳税人对唐江分局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额核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地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进行监督。

3.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三

第29号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5月23日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市物价局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协助代征单位进行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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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建筑施工等临时抽排城市地下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的,按照规定纳入计征范围。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对代征情况实施监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

市水利局对申请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格审核,从严控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准;同时,应将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建委进行通报。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向市建委申请缓缴,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计划管理,市建委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以前下达当年征收计划。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每年的实际售水量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与其实际售水量同比例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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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自备水源每年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定,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征收总额4%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代征单位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发生的有关费用。

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上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征收计划完成情况对代征单位予以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建委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建委和市物价局,根据市环保局和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污水处理量,以及市物价局核定的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按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不得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拒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建委,由市建委按照《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市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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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市建委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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