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4-12-13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9篇)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一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分析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2007-02-02 21:55:1

5【关键字】企业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条款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技术进步是指生产、生活中采用先进技术的程度。一个国家科学技术水平越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就越高创造的社会财富就越多。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的改善也关系着国家

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规模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大力实施己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比较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但自世纪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步伐日益加快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影响着人们的生活面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越来越重要我国技术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目前己达到%“十五”时期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力争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左右。科学技术进步己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最主要的标志。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主要根据宏观经济管理、技术革新和公共机构质量这三项标准衡量一个经济体的竞争力芬兰、美国仍分列第一和第二位中国则排

在第位。①

我国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多个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国家于××年月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并颁发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政策分析了我国目前产业技术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指出了我国产业技术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阐明了我国在“十五”时期及以后的年中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发展的方向提出了加速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

政策的颁发使之成为一个指导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和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同年月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规则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科学技术部联合下文将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及重大装备系统的科技三项费用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并颁发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

发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研发项目的规划和指南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资助对象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扩大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种经济成份的法人。资助项目涉及到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要科技成果的转化。办法还规范了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明确了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完善了研发资金使用的考核与监督措施。

在上个世纪的年代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发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年号。办法鼓励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统称技术中心明确了成立技术中心的宗旨和原则、应具备的条件

和申办程序。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有市场前景的高技术研究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开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对引进的国内、外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参予制定和执行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积极进行国际国内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办法还给予了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技术中心若干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对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中试产品定期减免所得税对技术中心的科技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原国家经贸委又修订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先后撤销了个评价不合格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目前经国家及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已达家其中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家。××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经费支出亿

元、科技人员万人、申请专利项分别占全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和%。企业技术中心正在逐步成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②

国家在加大科技体制改革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同时也加大了财政对科技进步的资金投入科技资金的投入超过了财政支出的增长比率。科技部还出资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投资、利率、贴息、折旧以及政府采购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政府支持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其中国家近些年来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各国促进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促进企业或个人增加对研究经费的投入等方面在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抵、免政策。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促进技术进

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的投入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

自年月日起至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的消费税。

自××年月日起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

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对上述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以上含%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和以后均不再抵扣。

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投资额超过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生产线宽小于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年开始自获利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三废”产品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自年月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生产的页岩油及其它产品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年月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促进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合作增强企业技术研发能力

企业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的同时应通过多种形式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对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的形式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国家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

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四、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

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

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的增值税。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允许下列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一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二是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三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四是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的方法加速折旧。

允许下列企业或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可缩短折旧年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年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最短折旧年限为年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年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年内平均摊销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

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上述税收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税收的增长。但由于受到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的程度非常不成熟、改革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实施上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得税收政策未能充分的发挥应有的效果。

一、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税收的优惠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里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

此外随时下达的通知、规定有时未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有些税收优惠

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较大也给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使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力度不够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覆盖面窄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己被政府所充分认识但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哪些产业、产品、行业、环节的发展则缺乏导向性、完整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着重于应用技术的研究领域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忽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基础研究领域资金投入和税收支持。

其次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涉及流转税的部分相对较少。这使得企业重视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而这正是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进步需要国家大力扶持和风险补偿的重要环节。税收优惠主

要是税率的降低和税额的减免虽然也允许某些企业、某几类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限制条件较多。在投资抵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面措施不多力度欠缺。

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着歧视、不公平的地方

一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研制到转化为生产能力需要很多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环节的税收优惠程度不同会人为地割裂科技在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影响一些部门的经济利益损害他们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如对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不同。对技术开发费加计%的扣除方法扣除范围虽然自××年扩大到所有性质的企业但实施中仍有诸多限制。如扣除限于盈利企业限于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要增长%以上加计的%部分还不能超过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这种规定对非盈

利企业、对盈利但技术开发费增长未比上年超过%的企业显失公平。尤其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的投资风险就非常大亏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因素所致都需要国家给与必要的扶持。不能因其是否盈利才给予税收优惠这种限制和国家税收优惠的目的相悖。此外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减免是以高新技术企业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也没有规定减免的停止日期造成科研项目在研发初期缺乏必要的风险补偿而进入高回报的成熟期、应用期或随时间推移进入相对落后期时仍能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四、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着制约企业技术进步的因素

年的税制改革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增值税选择了“生产型”模式不允许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加之我国目前固定资产的折旧期

限较长折旧率较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原材料成本相对较少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势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高于其他企业。重复征税使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也无法彻底退税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受让无形资产的开支增多而这一部分支出的税负不能抵扣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影响其科技投入与研发的积极性。

五、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妨碍了税收优惠作用的积极发挥

对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不论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都给予税收优惠而对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较难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不严格使一些企业通过“假注册”来骗取税收优惠。一些企业片面理解税收的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条款将一般的经营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混入技术性收入中逃避纳税。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优惠 的期限及相关的限制条件使得一些取得优惠待遇资格企业改变经营方向后仍享受着优惠使税收优惠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充分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促进力度。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事后鼓励变为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相结合尤以事前扶持为重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部门应对历年下达的通知、规定中的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加大宣传的力度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税务部门的严格执法依法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其次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面和受惠程度。税收优惠政策不光只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突破部门、行业、区域及所有制、盈利水平的限制只要企业从事的是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率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都应该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企业不论盈亏技术开发费只要比上年增长超过%含%以上都应该允许加计%的扣除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允许向后结转年。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同时准许对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物价上涨指数调整。

最后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科技投入。生产型的增值税实行十年有余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的重复计征问题让改革的呼声常年回荡。将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可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震荡令政府难下税制改革的决心。不过为了配合××年月底出台的《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年月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四

省市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确定了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六大行业自××年月日起对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项目只要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等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尽管这次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的改革姗姗来迟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它即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转型探索经验。试点范围选择了六大行业中没有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相信不远的将来终会涉及。此外对企业购进的包括自行开发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

也可比照购进免税农产品、运输费用那样按一定比例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税负的减轻对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世界经济论坛公布全球竞争力排名中国排第位》⒋⒑新华网。

②《个企业技术中心获认定》北京现代商报。

⒋⒑新浪网。

参考文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税法》××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编

张红完善优惠税制促进科技进步武汉地税网

张思源赵志强张敏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内外部环境分析网——

2.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二

根据某县税务局的统计, 到2013年底, 当地企业中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的户数共计1576户。这其中小微企业共有1283户, 占当地企业总数的81%。可见某县小微企业数量多, 比重大。其发展对于当地解决就业、发展经济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划分, 其中以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有775户, 约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60%;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有422户, 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33%。当地小微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展遇到瓶颈

某县小微企业的发展中有着很多问题。当前经济形势下, 物价上升带动了材料、人工等成本的价格上涨, 进而促进了员工的工资增加。同时,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火热, 企业厂房的租金也在水涨船高, 实际贸易中容易形成现金流不稳定, 资金周转难度加大, 造成了小微企业的困难处境。由于某县小微企业的员工流动性高、资金周转难度大、规模发展受限, 导致当地的小微企业缺乏技术、资金、办公生产场地、原料成本大、生产效率低, 很难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得到良好发展。

2. 企业自身财务制度不够完善

某县小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问题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一部分属于查账征收的账证安排、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管理够严格, 容易出现资金囤积与入不敷出两个极端。同时另一部分, 企业产生的大部分呆账主要是由于赊销政策与催收措施的不完备导致的。

3. 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偏少

盈千累万的小微企业当中, 有不少并没有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特别是账证不完备的企业, 它们基本上没有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

4. 部分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意识有待加强

某县小微企业中, 许多企业的负责人及财务工作人员对于税收、财务管理的专业意识还有很大不足。特别是对于如何系统地规划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减少税收的负担缺乏专业上的认识。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享受优惠政策受众面窄、优惠税额低等情况, 本文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税收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较多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都设置了较复杂的限制条件, 而很多小微企业无法满足限制条件导致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 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其所设置的条件在查账征收以外, 还要要求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企业员工不得超过100人, 公司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1]。

2. 税务部门的宣传还不够

由于税收政策的数量多, 形式上比较复杂, 并且很多税收政策在不断更改中, 当地税务部门在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时的宣传方式、宣传媒介比较单一, 没有做到及时、清晰。

三、对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小微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1. 企业要健全相关财务制度

企业负责人应增强自身的税务观念, 要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帮来助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注重健全相关财务制度, 使企业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同时, 要尽快熟悉掌握各项税收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要主动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2. 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执行都要依靠各地基层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以多种方式、渠道加强政策的宣传与执行, 切实推广、落实国家的扶持政策。

(1) 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时要利用多种宣传方式, 切实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例如, 在传统的税务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宣传之外, 还可以开设税务宣传QQ群、微博博客等互联网渠道[2]。

(2) 对于政策的落实, 税务部门要向主动辅导转变。根据企业人员的文化知识、业务水平组织政策辅导班, 让小微企业理解掌握国家针对他们的扶持政策。

(3) 要保证税收政策的落实, 应强化政务公开, 将申请优惠政策的资料统一通过税务网点、互联网等形式进行通告, 方便企业进行申请;后续继续跟踪管理, 对于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一一进行核对, 保证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3. 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 要考虑到小微企业在现阶段在实际中所面临的一些暂时还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方式比较少、原料成本比较高、人员流动较频繁等问题。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中, 除了对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有税收优惠条件设置外, 对于那些财务制度还不够健全的小微企业, 也要有一定的国家政策扶持, 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其优惠的额度可以低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 以便鼓励此类企业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财务制度。

四、结束语

小微企业在增强自我管理的同时, 对国家政策扶持的渴望与日俱增。本文针对某县企业发展情况及其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 初步探讨如何促进小微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发展。

参考文献

[1]毛牧然, 王健, 陈凡, 等.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不足与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 2014, (9) :115-120.

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三

近日,清华大学环境系教授、《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张天柱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促使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张天柱表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促使那些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生产污染环境的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部“绿色法律”的出台,是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发展循环经济,以法律的手段促使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这也预示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负责任的企业支持《循环经济促进法》

能源行业是受《循环经济促进法》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但大多数能源企业在被访时都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企业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国家电网公司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企业来说是件好事,因为法律的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这将有利于国家电网增加电力的来源,鼓励上游发电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也符合公司“奉献清洁能源,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

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外联络部新闻处的刘心放介绍,国家电网早在2006年的时候,就已经在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上马了几十个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就是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作物秸秆来发电。当问及这些项目的作用和意义时,刘心放告诉笔者:“这样的一个小发电厂每年从农民手中购买4000多万元的农作物秸秆,既解决了农村的农林废弃物污染,又减少了因为焚烧而产生的烟尘,还直接把现金交到了农民手中,是一举多得的好项目。”除此以外,刘心放还表示这样的发电站能真正实现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零排放,秸秆燃烧后的灰烬还能制成钾肥还田。

“不能要求每个学生都当三好学生”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政府运用了法律的形式促使企业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由于行业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各企业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就像张天柱所说的那样:“该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应当担负起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然而由于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就像我们并不能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当三好学生一样,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对待。”

由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还很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据刘心放介绍,这部法律有关企业微观层面的上的规定还比较模糊,等到国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以后,企业也就好操作了。就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希望中国促进循环经济的脚步再加快一点,配套规定和措施的出台再早一点。”

因此,各企业面对这部法律时,一定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特点的配套措施,寻找既适合自己长远发展的经营模式,同时又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方案。

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的30年,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据有关权威报告显示,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再生资源利用量占总生产量的比重,比起国外先进水平也低很多。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孕育而出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循环经济”就这样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其实,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80年代到90年代,积极参与实施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动的清洁生产行动计划,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因此,国家出台一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使它们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了。

新闻链接:

4.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四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

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三峡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五)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十六)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七)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社会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婚姻介绍服务以及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九)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二十)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十一)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二)举办文化活动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广播影视

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五)动漫研发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十七)文化企业事业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2008年底以前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为企业后,其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房产、土地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三)文化事业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十四)勤工俭学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十五)学生实习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六)社会助学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七)高校后勤改革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

(三十九)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十)进修培训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十一)科学普及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四十三)教学用地

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十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五)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四十六)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四十七)血站自用房产土地

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十八)个人出租房屋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九)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十)廉租住房出租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五十一)廉租住房补贴

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十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十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十五)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十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十七)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五十八)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十九)拆迁居民购房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新农村建设

积极实施税收惠农政策,减轻农业发展的社会负担,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村新型生产关系,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六十)农机服务

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一)农技服务

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及其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二)农业保险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三)病虫害及疾病防治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四)农村育养服务

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五)土地承包及转让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六十六)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项税收。

(六十七)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十八)农经作物种养

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十九)广播电视村村通

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十)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十一)观光农业经营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二)农业经营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十四)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五)单位、个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七十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十七)农民建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及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十八)农村烈士家属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七十九)农村车船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民自用的摩托车,免征车船税;农村服务于农业、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八十)农副产品收购

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发挥税收调节职能,鼓励科技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利用科枝进步提高生产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八十一)技术转让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十二)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十三)科研开发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十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十五)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十六)高新技术企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十七)技术创新基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八十八)高新技术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十九)软件研发生产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软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九十三)集成电路设计生产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九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五)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六)集成电路生产投资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十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十八)科技企业孵化器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十九)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零一)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百零二)科研用地用房

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

(一百零三)科研机构转制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一百零四)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零五)节能环保

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零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百零七)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一百零八)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零九)节能环保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百一十一)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一十二)铁路运输改革

符合条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一十三)符合规定条件的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四)基础设施建设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一十五)符合规定条件的火电厂、水利设施、民航机场、矿山、港口、盐场、石油天然气地面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船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可免征车船税。

(一百一十八)规划土地房产征用及转让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优化产业结构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市场主体的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百一十九)物流仓储运输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物流服务用地

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二十一)粮棉油储备经营

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油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二)储运企业用地

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二十三)旅游经营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四)设在我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县、市的企业,在本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 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二十五)金融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六)不良资产处置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一百二十七)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享受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一百二十八)信贷资产买卖

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房产土地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三十)保险产品收入

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三十一)企业股权转让

支持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三十二)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一百三十三)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百三十四)企业改组改制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三十五)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百三十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百三十七)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三十八)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百三十九)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一)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百四十二)企业合并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四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四)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五)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七)国有资产划转调整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八)企业出售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九)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五十)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五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优化纳税服务

尊重纳税人社会主体地位,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宗旨,简化税收行政程序,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减轻履行纳税义务的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环境。

(一百五十二)取消审批事项

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百五十三)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百五十四)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一百五十五)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一百五十六)下放审批权限

下放缴纳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3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一百五十七)审批事项办理

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一百五十八)税务公开

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百五十九)简化税务登记程序

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再补齐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六十)在没有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凡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共管户,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办证的所需资料和国税部门所发登记证件(正副本)的复印件,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一百六十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停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已附列的有关资料。

(一百六十二)纳税申报

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一百六十三)纳税辅导

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对纳税人咨询不能解答的,应认真记录,并及时转办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一百六十四)简便征收

在偏远地区的“双定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纳税。

(一百六十五)纳税信誉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一百六十六)税务检查

在地税系统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收检查办法。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新开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入户检查。

(一百六十七)税务处罚

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以教育方式能够纠正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一百六十八)免费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表、单及政策宣传单、册、书等一律免费;通过省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一百六十九)免收税务登记费

在我省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百七十)税收绿色通道

5.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着力点 篇五

编辑:admin 时间:2013-6-22 13:36:00

随着市场、资源、环境和政策约束趋紧,依靠资源消耗和低成本扩张的旧的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通过构建自成体系的区域产业结构,形成合理的区域产业分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对河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强化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支持。政府部门要明确对循环经济的支持,科学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给予有力的扶持政策。要明确循环经济产业支持的方向,在原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扩大产业集聚和企业整合,加强企业之间的物质交换,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物质循环中来。企业间相互交换副产品,可以减少废物处理成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引下,产业的集聚会形成更多的产业之间的耦合关系,这样可极大地加快物质、资源、能量的梯级流动,形成产业园区内的闭合链,更好地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带动行业间的循环,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充分利用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在政策落实上,政府要严格各方面的监管,做好监督工作。在不断完善和规范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要严惩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循环发展的意识。

强化产业关联度,延伸工业园区产业链。循环经济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载体和平台,能够更好地延长循环产业链,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好体现。对新增加的工业园区,要以生态产业链和循环产业链的设计理念,进行循环经济园区的建设。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就是典型的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工业区内产业之间通过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实现产业群的资源最有效利用;用生态链把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企业与行业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成循环型经济园区。对现有的工业园区,要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强化产业关联度,以循环经济园区的建设为标准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实践表明,只有高效地整合一个区域内的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才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应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趋势,鼓励各地根据区域特色产业分布,以主导产品为核心,延伸以加工为主要形式的特色产业群。这就要求工业园区在招商引资时,不仅要关注引资规模及企业入园后对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引资带来的区域产业分布调整以及对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后续影响。一旦循环产业群聚形成,群聚内部的产业之间就形成互动关系。这样,不仅可有效带动企业内部生产方式的变革,发挥新技术的支撑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可以大大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区域产业闭合型循环。企业是循环经济的实施主体。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等,有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区域产业闭合型循环。在实践中,要依据《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力气敦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要使每个企业都认识到,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必须做到清洁生产,从而最终实现节能、降耗、减排的目标。另外,要鼓励企业申请ISO14000认证,加强环境管理。企业遵循和实施ISO14000环境质量标准,有利于引入第三方促进企业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及控制。这样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闭合循环,促进企业间的中循环,推动整个社会的大循环。

作者:孟祥松

6.《循环经济促进法》电视大赛试题 篇六

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1.《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哪个机构审议通过?(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D.环境保护部

2、《循环经济促进法》从什么时间起施行?(C)A.2008年8月29日

B.2008年12月1日 C.2009年1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3.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D)A.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B.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C.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D.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4.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是(A)? A.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C.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D.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

5.第一个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规划的城市是(D)A 北京 B 贵阳 C 苏州 D 上海

6.率先提出循环经济发展 “3+1”模式(“3”指的是大中小循环,“1”指的是发展再生产业)的省是?(C)A 山东省 B 江苏省 C 辽宁省 D 广东省

7.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是世界上著名的生态工业园区,下列哪家企业不包括在该工业共生体系中?(D)A 生物酶制剂厂 B 石化厂 C 热电厂 D 氯碱厂 8.下列哪种物质或材料不能循环再利用?(A)A 化肥 B 报纸 C 钢材 D 塑料瓶

9.火力发电过程中,哪种物质的排放量最大?(D)A 粉煤灰 B 脱硫石膏 C 二氧化硫 D 二氧化碳

10.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规定?(B)A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

B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 C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D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11.在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时,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下列哪个特性不属于优先选择的材料?(A)A易回收 B易拆解 C易运输 D易降解

12.下列哪项不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在节水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A)A海水淡化 B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

C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 D建立水耗统计 13.下列哪个行业是高耗水、高污染行业?(A)A造纸 B汽车 C建筑 D运输

14.下列哪个行业是高耗能行业?(C)A饮料制造业 B家具制造业 C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D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 15.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可用于制作燃料,该举措属于“3R”原则中的哪项?(B)A减量化 B再利用 C资源化 D无害化 16.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除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外,还须:(B)A不得以高出原价的价钱销售 B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C必须在环保部门登记

D不得出口

17.生产下列哪种类型的砖对土地损毁最大?(A)A粘土砖 B混凝土砖 C灰砂砖 D透水砖

18、我国现有建筑中有多大比例的建筑不节能?(D)A 65% B 75% C 85% D 95% 19.下列哪种物质属于温室气体?(D)A 氧气 B 氮气 C 氦气 D 甲烷

20.我国现有能源生产结构中,哪种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最大?(A)A 太阳能 B 水能 C 风能 D 地热能

21.工业是我国耗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最主要产业,其能耗约占全国的多大比例?(C)A 50% B 60% C 70% D 80% 22.一般混合动力车的混合动力指的是(D)A油-氢混合动力 B油-太阳能混合动力 C油-风能混合动力 D油-电混合动力

23.在我国再生纸中使用废纸浆的比例约多少?(A)A30%-50% B50%-70% C60%-80% D60%-100% 24.我国粉煤灰的主要利用途径是什么?(B)A用于炼钢 B用作建筑材料 C改良土壤 D肥料生产

25.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哪部法律的规定处罚?(A)A循环经济促进法 B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C环境保护法

D产品质量法

26.《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于哪年出台?(A)A 2005年

B 2006年 C 2007年

D 2008年

27.人均而言,下列哪种出行方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大?(C)A 自行车 B飞机 C出租车 D 公共汽车

28.在宾馆中,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循环经济的范畴?(C)A采用节能照明设备

B倡导宾客在夏天将空调温度控制在26摄氏度以上 C提供一次性产品

D垃圾分类处理

29.下列产品中,哪种物质可以在自然界中较快降解?(D)A 玻璃瓶 B 塑料袋

C废旧轮胎 D 果皮

30.下列废旧产品中,哪种属于法律禁止直接再利用?(B)A 报废汽车 B 废旧电视机 C 废旧家具 D 废旧报纸

二、多选题(共30题,每题可有多于一个的正确选项)

31、《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哪些活动的总称?(ABC)A减量化 B再利用 C资源化 D无害化

三、是非题(共40题,只能用对或错来回答)61、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单独负责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62、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进行回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63、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64、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

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66、对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可以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在传统的法律领域,产品的生产者只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但现代生产者还应依法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对其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区分不同情况,对生产者等主体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生产者应对包装物自行回收、利用和处置。被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规定委托回收利用和处置。生产者委托销售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规定了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67、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资源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68、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生产企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69、《循环经济促进法》生效后,《清洁生产促进法》就可以不必执行了。(×)70、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不能进行开采。(×)

71、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72、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74、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5、世界上最早出台有关循环经济法律的国家是日本。(×)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也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备的国家之一。

76、循环经济只是政府行为,与普通公民关系不大。(×)77、塑料器皿底部箭头组成的三角形是“循环再生”标志。(√)

78、废弃的电子产品可以直接放入生活垃圾中丢弃,不必送回厂家或专门的回收机构处理。(×)79、废墟下的钢筋清理出来后仍可以送到钢厂回炉再炼。(√)80、医院中所使用过的针头可以回收直接再利用。(×)

8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82、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83、对用电高峰和低谷执行差别电价可以起到节能的效果。(√)

84、垃圾焚烧发电可以将有机垃圾转换成电能,因此无论城市大小,都应该大力推广。(×)

85、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已经实行垃圾分类回收,这种方式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86、可回收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但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87、我国的废纸回收率较高,用于造纸的废纸原料基本都来源于国内。(×)88、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89、《循环经济促进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90、再生水是指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供作回用的水。它可以用于补充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景观用水等。(×)91、在一个工业园区中,不同企业的废水可以不加预处理就可以直接送往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92、国家应该无条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93、如果住户现在居住的房子或新买的住房还不是节能型住宅,可利用家庭装修的机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94、手机含有大量不能降解塑料和有毒重金属,同时,手机中占较大比例的有用重金属。因此,废旧手机的回收是十分必要的。(√)

95、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产品规格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内容。(√)96、出于安全考虑,汽车到达一定使用年限或一定里程需要报废。报废汽车应该送往专门的厂家进行回收拆解,所有零部件都不允许直接回用。(×)97、汽车报废时,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来回收自己生产的汽车。(×)98、国家应该禁止过度包装,但对月饼等传统食品除外。(×)99、坐公交车出行属于绿色消费行为之一。(√)

7.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篇七

1 税收优惠制度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

1.1 减缓企业创新中的资金瓶颈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更好的财务支持。从当前的经济体系来看, 我国在企业信贷方方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取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 特别是一些私企和中小型企业, 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 规模和行业也限制了这些企业通过上市进行融资。资金短缺是阻碍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最大瓶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 是实现企业资本积累的有效手段, 重要的是, 对企业实现税收优惠政策会增加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有利于扩宽企业的融资通道, 这也是优化资本市场资金配置的重要形式。

1.2 有效的避免技术创新“市场失灵”的情况

技术创新是企业技术知识和财务资源投入的结果, 在该技术创新以产品或者新工艺的形式展现在公众面前时, 其附带的新技术知识也会流出。新的技术知识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性, 所有人都可以享受该公共物品的利益, 但该技术的原始开发者不能因为使用者享受该公共物品而要求其支付费用。换句话来说, 当企业通过研发在某项技术上有了新的突破后, 同行业竞争者会利用模仿该企业进行相应产品的的生产, 这种技术创新很快就会得到传播, 该企业就失去了技术领先的优势。合理的税后制度能激励和引导技术创新发展的方向, 通过法制化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 从而提高研发企业的利润, 为技术创新市场注入新的动力。

2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不完善

从我国目前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 实行的都是一些暂行条例、通知等税收优惠方式, 没有一个系统的、规范的、完整的税收规章制度。

2.2 缺乏总体的系统规划

虽然当前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缺乏总体系统规划, 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的出台过于突然, 自主创新存在什么问题政府研究后就会出台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性, 而且不同时期, 不同部门颁布的政策彼此之间的联系较差, 遗漏、重复交叉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偏差, 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2.3 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不合理

当前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不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导而是偏重以区域优惠为主导, 主要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优惠, 这种“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属于技术创新企业, 也因区域限制难以享受优惠。此外, 这种政策导向很容易出现企业扎堆、鱼目混珠的情况, 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资格的例子并不少见, 这严重违背了政府借助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 促进整个社会产业升级的初衷, 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3 完善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的对策

从上可以看到,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 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要想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从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监督管理入手, 从根本上消除制度的负面影响。

3.1 规范立法模式

立法的根本是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由于我国在税法建设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 可以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兼顾税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例如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专门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 再把全国各地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收集起来, 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编制后, 统一颁布, 规范立法模式。

3.2 完善技术创新的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的完善主要是要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对技术创新每个阶段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的规定。具体做法是技术创新税法体系的完善上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原则, 即保障对所有的技术创新企业一律平等对待, 对创新主体采取统一的税收对策;全面系统原则, 完善的税法体系应该涵盖技术创新的整个阶段包括:投入、研发、推广、运用等。税法体系的完善要结合技术创新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执行。

3.3 明确税收优惠对象

从法律实体方面, 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对象, 增强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产业的支持促进力度, 就要扩大税收优惠对象, 企业技术创新是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的现象, 技术创新在每个企业都可能会发生。企业技术创新并不仅仅指企业发展纯高新技术, 也包括企业对传统工艺的技术改造等。因此, 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 只要其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也同样应该享受同等的税收支持。

3.4 完善所得税法律制度

针对前文谈到的问题作者认为:首先, 要改变现行法的规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 应从实际出发考虑技术创新企业的免税年度从企业的赢利年度开始计算, 免税期限过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适当延长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 并采取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退税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支出, 以鼓励起步阶段的技术创新企业的发展。其次, 逐步实现由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单一优惠方式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并重的双重方式转变, 着力加强对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 税收优惠制度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是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前提。对此, 国家政府应该加强税法制度在立法模式、税法体系、制度导向等方面的管理力度, 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 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支撑平台, 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普及, 通过科技创新建立一个创新型国家始终是国家领导人所关注的话题, 国家政府利用合理的激励政策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本文探讨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分析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缺陷, 并对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技术创新,税收优惠制度,企业

参考文献

[1]许景婷, 许敏.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J].财会月刊, 2007 (3) .

[2]刘小川, 王祎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失衡分析[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1) .

8.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绿色转型 篇八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现实可行的选择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体制机制上作了进一步部署,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些重大决策的本质,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源约束和环境污染问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绿色转型。

循环经济可从源头和生产过程解决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最佳路径是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其中循环发展与绿色、低碳发展有很高的协同效应。循环发展,就是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最有效节约和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产品-废弃物-资源”的闭合式循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少排放或不排放污染物,其基本理念是没有废物,废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实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解决资源消耗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可以说,如果整个经济实现了循环发展,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的水平会大大提高。

循环经济是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增长有机统一的经济发展模式,是适应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呈现出明显不同于以往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增长逐步由高速发展阶段向中高速发展阶段减速换挡,进入新的发展常态。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在战术上要高度重视和防范各种风险,早作谋划,未雨绸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的质量,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综合效应。发展循环经济,可培育新的产业,增加就业,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效益的统一,是经济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必然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视察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时指出:“变废为宝、循环利用是朝阳产业。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把垃圾资源化,化腐朽为神奇,是一门艺术,你们要再接再厉”。李克强总理在北京视察循环经济企业时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任务。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态化、绿色化改造,把资源吃干榨尽,使废弃物变废为宝,对企业来讲,可以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全社会来说,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素质和发展质量,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创造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要求,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张高丽副总理指出“中国这么大,特别是实体经济也达到一定规模,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非常重要。”他多次指出,“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很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解决。”

二、十年来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国家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动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得到迅速发展,不仅为经济绿色转型探索出了有效模式和实现路径,也培育了新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超过1万亿元,就业人数超过2000万人,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总结十年来我国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深刻体会到,正是有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正确引导和有效规范,循环经济才得以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有效作法大概有五条:

一是法律规范,强化制度约束。要把循环经济从理念向实践转化,需要强化法律法规建设,使循环经济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国家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是世界上第三部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减量化优先”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原则。公布实施了《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发布了200多项循环经济相关国家标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循环经济已经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是统筹规划,做好顶层设计。循环经济与经济结构、产业布局、资源环境禀赋密切相关,科学规划是更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前提。国家“十一五”、“十二五”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大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资源产出率提高15%的目标。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就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循环型农业体系、循环型服务业体系和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等进行了全面规划,实施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提出了8个方面共计26项保障措施。

三是政策驱动,建立激励机制。要实现循环经济动态稳定和长效发展,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开展示范试点。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行了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水价和燃煤发电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政策,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发电的优惠政策。制定了鼓励生产和购买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四是科技支撑,注重技术引领。发展循环经济,科技创新是支撑,链接技术是关键。国家启动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示范”和“循环经济决策支持与系统构建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批准建设了机械产品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发布了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十个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支撑技术和《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我国循环经济一些共性关键技术已取得重大突破。例如,装甲兵工程学院研发的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产业化应用。

五是示范试点引路,带动全面发展。国家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从省、市、园区、企业等多个层面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探索出了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总结凝练了60个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2006年以来,国家累计支持了900多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支持建设了45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20个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75个产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83个城市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这些项目全部实施后,每年可资源化利用各类废弃物约2亿吨,与利用原生资源相比,相当于节能近1亿吨标煤。

三、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加快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和技术体系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循环经济理念并未在全社会得以普及,法规约束力不强,配套政策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统计、服务等基础能力薄弱。循环经济规模有待扩大、水平有待提高,实现“十二五”资源产出率提高15%的目标,难度很大。发展循环经济任重道远。下一步,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发挥法制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政策、机制。

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建议抓紧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强法律的约束性。加快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建立废物、垃圾分类制度,对一些低价值、难回收的废弃产品要建立押金回收制度,提高回收率;建立生产企业强制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资源(再生原料、产品)的制度,完善再生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加大推广力度。

二是开展循环经济评价。建立以资源产出率为核心、反映循环经济发展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把资源产出率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性指标,完善统计核算方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开展对政府、园区、重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评价,推动责任的落实。

三是完善政策机制。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的市场机制是循环经济可持续的核心。研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的比价关系。研究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进一步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和引领作用。

四是强化技术支撑。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关键和共性技术开发、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发布国家重点推广的循环经济技术、装备目录,加快循环经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支持有关方面建立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开发中心;支持建立循环经济技术服务体系。

五是加大示范推广。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生产过程协同处置废弃物、农业循环经济等示范工程。继续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选择1000家企业开展示范并实施资源产出率提升工程。组织实施一批产品生态设计示范工程。不断总结示范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伟大而崇高的事业,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行动。协会是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具有贴近市场、服务企业的优势。希望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协会能够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更好地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政策、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撑。也希望大家在这次论坛上发表真知灼见,深入讨论,进行思想碰撞,为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贡献智慧。

9.促进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的思考 篇九

以来 ,人们为追求畜产品的高产出,向畜牧生产投入化学能,在增加畜产品产出率的同时 ,也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利用农业的可再生资源,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对节约资源 ,减少环境污染 ,增加农民收入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循环型畜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市畜牧业随着规模化饲养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已成为产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之一。据统计,全市牧业总产值25.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2.4%。2008年末生猪存栏77.99万头,年出栏肉猪115.02万头;xx存栏4.63万头,其中奶牛存栏9971头;家禽出栏2694万羽。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畜牧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同时因为集约化生产水平的提高,也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压力,并影响到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全市共有规模生猪养殖专业户7224个(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272个、养殖小区2个),奶牛规模养殖户376个,肉鸡养殖专业户792个,养殖场130个、饲养小区1个。据调查,全市全年畜禽粪便排泄量约130万吨,利用量约100万吨,利用率为89%;全年畜牧场污水产生量约420万吨,年利用污水130万吨,利用率约31%。这些畜牧场中共有173家畜牧场对排泄物进行综合利用,其主要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农牧结合模式。按照种养平衡的方式,充分利用农场周边农田及果园,干粪制成有机肥料,污液储存于储液池中,施肥时以专用管道连通还田。目前,全市共有91家畜牧场采用该模式, 占52.6%。通过该模式的治理,实现了养殖场排泄物合理排放,有利于提高土壤土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二)沼气处理模式。该模式通过预处理池、沼气处理池、氧化塘等相结合的综合处理工艺,达到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此类处理模式投入大,处理效果较好,适合大规模猪场适用。全市共有76家采取了此模式,占43.9%。

(三)生物发酵模式。通过生物酶发酵技,实现畜牧场排泄物“零排放”,以达到排泄物资源化利用。这种生物发酵模式在我市推广不久,全市共有6家畜牧场采取了该模式,占总数的3.5%。

二、制约生态循环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迅速,效益显著,但是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市的畜牧业经济在实现持续发展中的资源配置,区域布局,资金投入,环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资源浪费,资源减少和畜牧业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制约着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制约我市生态循环型畜牧业发展的主要困素有以下几点:

(一)养殖观念落后。养殖户生态养殖意识较低,缺乏生态循环发展的理念。最近几年,农村的养殖业发展迅速,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许多养殖户将畜禽粪便直排到周边环境中,在造成排泄物浪费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影响。

(二)基础条件薄弱。长期以来,畜牧业受到资金投入不足的困扰,各项基础设施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地改观,畜禽良繁,动物防疫、畜牧科教等服务体系普遍存在设施简陋,服务手段落后等问题,与生产发展的需要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加上饲养管理方式落后,生产水平低下,不同程度影响了资源的利用,制约着生态循环畜牧业的发展。

(三)土地制约严重。**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均只有三分地。土地资源总量少,综合利用率低,对农业生产发展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并且在此情况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经济人”,不愿把有限的土地资源投向农业。如对畜牧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就日趋严格,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或工商企业主几乎无法找到畜禽养殖用地发展循环畜牧业。

(四)区域布局欠妥。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加之农民缺乏科学知识,畜牧场建设随意性很强。一些畜牧场周边没有相应的农田、果园、茶园等,粪尿很难就近消化,畜禽排泄物难以大规模有效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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