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留样制度(精选20篇)
1.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一
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食品留样须有专人负责。
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三、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四、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五、留样工具应做到每个样品一个工具,避免重复使用。
六、留样容器在倒弃留样食品后要及时清洗消毒。
2.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二
1 账务处理的规定影响了经营成果的核算范围
在新会计制度模式下, 由于对部分业务处理的方式较之传统会计制度发生了变化, 所以必然会对当期的利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以短期投资现金股利为例, 在原会计制度模式下, 对于该部分资金的处理是将其作为投资收益, 确认为当期利润的增加, 而在新会计制度模式下, 该部门资金却不做账务处理, 只有在对资金进行转让的时候, 才将其纳入投资收益。这样一来, 必然会对当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同时, 在新会计制度模式下, 一些待摊费用的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相关规定, 对于企业发展中所涉及的待摊费用, 应该将其全部转入到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中, 不能留待以后摊销。这样的处理方式与原会计制度相比, 不仅提前冲减利润, 而且也形成了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此外, 在对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进行处理的时候, 原会计制度的处理方式是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的差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换入资产的人账价值, 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并无关系。但是在新会计制度下, 其采取的处理方式却是收益额一补价/公允价×账面价。以此收益增加当期利润。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在新会计制度下, 很多会计业务的处理都发生了变化, 企业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会计制度开展工作, 那么势必会导致会计工作的开展存在很多不妥之处, 阻碍了会计工作在企业发展中作用的有效发挥。
2 完善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
与传统的会计制度相比, 新会计制度赋予了企业很大的自主权, 无论是在会计核算原则方面, 还是会计估计方面, 企业较之以往工作的开展, 都具有了足够的自主权, 在这种形势下, 会计工作的开展便需要大量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这样一来, 会计人员除了要对新会计制度做到充分掌握与了解之外, 还要不断进行自我完善, 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所以, 食品企业必然提高对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目标, 根据新会计制度的想要要求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制定出科学完善的培训方案, 并确保其能够得到切实落实, 以此来为企业会计工作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 对于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 企业还应该对资产期末净值的计算方法进行进一步确定。在新会计制度模式下, 对于资产期末净值的计算, 采取的主要是以成本与可收回净值孰低法的原则进行确认, 这种方法的重点在于如何对可收回净值进行有效确定, 根据各企业发展的特点不同, 在方法的选择上也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 为了确保确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食品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方法。在方法的确定的时候, 企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要有合理的证据, 无论是其中所涉及的取证方法还是计量方法, 都要确保其有效性和充分性;二是要明确资产持有的目的,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将自身的管理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除了要完成自己分内的记账和报账工作之外, 还要对企业当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掌握与了解。
3 食品企业执行存货跌价准备的困难和原因
就我国目前食品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 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实行相关的不计提货跌价准备, 尤其是对库存商品计提减值准备, 更是很少开展。究其原因, 大致可以包括两个方面:首先, 存货跌价准备对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不会产生影响,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企业, 其经营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食品企业也不例外, 这就导致了企业领导人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 尤为注重收入的增加和成本的减少。从应交所得说方面来说, 在经济效益最大化理念的驱动下, 企业自然希望缴纳所得税的金额越小越好, 虽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企业存货的价值真实的反映出来, 但是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却不能在所得税之前扣除, 应交所得税与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计算出的应交所得税相比并没有变化。既然如此, 在没有利益驱动的情况下,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自然不会受到企业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其次, 纳税调整的复杂性及企业与税收部门的矛盾, 在新会计制度的影响下, 纳税调整的复杂程度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加上部分企业擦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 不能从账务处理上对时间性差异进行发生和转回的核对, 从而导致企业往往会忽视一些纳税调整事项, 导致所得税的重复缴纳, 给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4 食品企业应对会计制度变化对策建议
首先, 企业要根据新会计制度的根本内容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管理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从而进一步对企业会计工作开展的正确性和公允性提供支撑。就目前新会计制度体系所体现出来的特点来说, 大致包括了三个方面, 即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新会计模式下, 企业会计信息的处理结果需要更加真实、全面的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反映出来, 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 强化管理层的责任。此外, 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也是新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这样一来, 会计政策便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 同时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 在未来的时间里, 企业必须注重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确保其业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其次, 要对当前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不断优化与完善, 强化管理决策, 加强学习培训, 从我国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来看, 如果缺少了企业管理层的推动, 那么想要将企业的发展目标实现, 势必是非常困难的。我国《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以, 企业会计部门的管理者必须提高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完善的制度和管理体系为依据, 从根本上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促进企业会计工作水平的稳步提升。
最后, 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和职业道德, 食品企业会计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 对准则和制度理解上的差异以及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准则的运用效果。因此, 会计人员是否具有较高水平的职业操守和恰当的职业判断成为企业和会计信息使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因为会计目标的实质就是要客观地反映经济现实, 会计准则本身不可能提供具体答案, 对于如何确认、计量、会计信息是否披露等问题都需要会计师自己进行职业判断, 这使得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面临极大挑战。另一方面, 现有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后续教育, 对于一部分想要提高专业水准的会计人员来说, 如果无法系统学习新会计准则, 很难提升他们的会计专业水平, 也无法适应未来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5 结语
综上所述, 新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给食品企业会计工作的运营模式和企业经营方式都带来的很大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 企业如果仍然沿袭传统的运营模式, 那么势必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得不到长足发展。所以, 结合当前新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 采取科学合理的应对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应该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盛萍, 孙运栋.浅谈新会计制度对企业的影响[J].时代经贸, 2008 (06) .
3.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三
食品安全管理思路需要更新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单单显露出生产经营者道德的滑坡、市场管理者管理方式的滞后,还反映出一个重大的问题:消费者作为与生产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还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社会监督功能。
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时候,各国便纷纷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广泛认同和运用。这搭建起了一条能够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评价与信息反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被虚置和弱化。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美国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都是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制定监管办法,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理念。
对食品溯源制度的借鉴和建立
我国已具备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立法雏形和实践基础。立法上,《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雏形——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机制。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在2010年和2011年分两批确定了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试点城市,并对部分试点城市拨付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实践中,部分省、市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极运用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可追溯技术有力地提高了监管水平,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环节以及经营者采购环节要做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信息记录查验制度有助于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食品时按记录查找追溯相关责任人,也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迅速将问题食品召回,缩小问题食品的危害范围,减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程度。
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现行规定,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仅在食品行业内部保存,仅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起到一个备查的作用,并没有形成标签依附于食品上供广大消费者查询。这种食品信息记录的做法尚属食品行业内部监管的范畴,并未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披露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还未真正过渡到社会监督领域。
目前这种面向食品行业内部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会导致责任追溯成本高。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颇多,消费者不能及时查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真正源头,延误了对责任人的追诉时限。一方面,容易使责任人闻讯后逃之夭夭,另一方面,对处在信息资源更加落后的地区,会致使问题食品造成的危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奶粉安全事件使我们再一次反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溯源的问题。当发现奶粉出现质量问题时,整个供应链中都有被污染的可能,从奶源到生产,到运输,到仓储再到货品上架等。试想,如果奶粉包装袋上有一个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标签,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于奶粉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发现第一批问题奶粉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立即根据可追溯标签和信息库探查究竟是奶场、奶厂还是运输、储存环节出现了问题,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十分必要
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面临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相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信息资源的弱势地位。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记录并未全程向食品产业链终端——消费者公开,消费者只是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问时,才有可能启动这种责任追溯程序。目前,除少数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试点的地区外,我国多数城乡集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质量监管问题堪忧,消费者看不到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切信息,更看不到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物质残留量。当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问题时,除了向菜市场追责,对源头责任人的追溯几乎无从着手。食品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要求食品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披露有关产品特点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或下游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应渗入社会监督的因素。继三鹿奶粉事件使国家食品免检制度废止之后,“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等标识的认定制度的存在意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购买、认可等市场反馈信号的重复博弈,而不应是管理机构的权威认定。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公开,强化社会力量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监管制度
在监管方式上,应该由传统的单纯面向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的封闭性管制逐步过渡到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动态监控。在监管内容上,在食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行业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数据库,起到一个管理备查的作用。
完善关键技术
在食品行业中先推广使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详细记载标签,再逐步推广二维码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技术。可以在各大超市、生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在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还要通过建立配套法规来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其中,食品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技术问题是关键。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较低,新技术采用意愿较低,对可追溯技术的应用造成了较大障碍。再加上农户分散经营,地域分布广,产品多种多样,这就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可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信息资源短缺、分散,尚不能满足管理机构、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因此,需要在研究开发食品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的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共享和发布的平台,在网络以及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
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将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迫切需要了解食品生产、加工的各环节的信息,但这也涉及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养殖信息、食品原材料来源地和食品生产加工方法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问题,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和管理实践中找出一个既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利益平衡点。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4.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篇四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2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每天坚持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留样,并按《食品留样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四、饭菜留样必须坚持48小时。
5.食堂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篇五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饭菜留样必须坚持四十八小时。(如当天中午留样到第三天中午)。
四、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六
一、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250G,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容器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以免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做好留样登记,便于检查;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五、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满后方可倒掉;
六、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学校食堂消毒操作流程
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容器、用具不仅用量大、周转快,而且与进餐者直接相关,如果餐具及容器、用具不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通过就餐环节,病菌或病毒就会进入体内,造成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特制定本餐具消毒和管理制度。
一、餐具洗消程序
公用餐具、容器、用具在使用前应当遵守国家制订的操作规范及卫生要求,严格按照洗消程序进行消毒:第一步是用热水洗去食物残渣(水温以50~60℃为宜);第二步是温水清洗,去除残留油脂等(水温以30℃为宜);第三步是消毒,可采用物理或者化学法杀灭餐具上的残留病原微生物(如病菌、病毒等);第四步是冲洗,即用清洁卫生的清水冲洗掉餐具上的残留药物;第五步是保洁,即将洗净消毒后的餐具、容器、用具移入保洁设施内备用,以防止再污染。
二、餐具洗涤消毒人员应掌握的常用消毒方法
餐具如何进行消毒呢?目前国内外餐具消毒方法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物理消毒法,即利用热力灭杀病原微生物,常用的有煮沸、蒸汽、红外线等;另一类是化学消毒法,就是利用化学消毒剂灭杀病原微生物。但后一类有一定的副作用,对人体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所以国家对用于餐具的化学消毒剂实行严格管制,必须经省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方能生产、使用。目前,经国家批准常用于餐具的消毒剂有灭菌片、Te-101片、84肝炎消毒液等。其中,灭菌片有含氯量高、稳定易保存,入水后易崩解等优点,成为餐具消毒的首选毒剂。以上两类中,以物理消毒法最理想。
几种常用餐具消毒方法的主要卫生要求:
(1)煮沸消毒法。消毒锅应呈桶状、锅底稍平,水量适度,以竹篮盛装餐具,当水沸时,将餐具放入其中,待水再沸时,取出备用,就是沸进沸出。
(2)蒸汽消毒法。这是较常用的方法之一,其法多种多样,有简易蒸汽消毒法、锅炉蒸汽法、电热蒸汽消毒法等,一般要求消毒温度在80℃以上,保持30分钟即可。
(3)灭菌片或Te-101片消毒法。按每片药物兑自来水0.5公斤的比例配制消毒液,然后将洗净的碗盘等餐具放入消毒液内,浸泡3-5分钟。
(4)84肝炎消毒剂消毒法。用自来水配制成1% 84肝炎消毒液(即每公斤自来水加入84肝炎消毒剂10毫升),将洗净的餐具放入消毒液中浸泡3-5分钟,取出备用,配制均用自来水,不得用热水。
三、加强餐具洗涤消毒工作的管理
7.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七
3月8日, 由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和中国经济网主办的“两会议食厅”会议上, 有关政府官员透露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预计今年年内正式出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副司长陈传意介绍, 我国去年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 去年10月报送国务院审议。“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讨论通过, 正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陈传意表示, 这部法律今年有望出台。这部法律加大了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也增加了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
陈传意还表示, 今年食药总局将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 要让所有的企业都建立可追溯体系, 就是说, 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 要能找得到主。据透露, 将首先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酒类 (主要是白酒) 推行该制度, 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开。此外, 今年还将推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陈传意告诉记者, 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 要委托企业高管里的一个专人, 这个人就是“质量安全受托人”, 此人要对公司原辅料的进厂、索证索票、检验、记录等层层把关签字;在生产加工环节、出厂检验、最后销售流向等每一个环节, 也需要这个专人把关签字放行。
8.用制度为食品安全把关 篇八
此次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影响显然超越先前的假酒案、苏丹红、瘦肉精,政府社会和媒体的关注也超过以往。事件爆发后,中国启动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预案。涉案企业被一一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层层问责,问题奶粉纷纷下架。
可以预见的是短期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将会持续强化,但在经历过多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人们在痛心,震惊不安之余,还是很难抱太乐观的态度。事故频发让人们担心,我们对食品的监管是否真的缺失。
近年来,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监管部门像消防队员一样四处灭火,但频频灭火却更频繁地失火。为何监管部门不能防范于未然?有人把这种监管能力的缺失,定义为一种“体制性的监管能力缺失”。因為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度设置本身使然,而非个别官员或部门的执行力不足。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被解释为出现问题的主因。然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等人的释义,法律的本质只是一种社会管理的辅助工具,社会公正首先需要的是制度的多极制约,如此,法律才能具有真正的标准意义。
从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看,无论是美国式的多头监管,还是英国式的单线主导,其成功关键都在于建立了消费者对政府行为进行问责和监督的制度。
反观国内,我们只有自上而下的问责,只有行政主导的事后问责制度,而没有民众对官员的问责;没有公益诉讼制度,没有消费者集体诉讼、环境集体诉讼、股东集体诉讼等;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新闻监督、民众监督的机制。我们缺失的其实是一种现代公共治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活动更多是直接发生在具体的市场情境之中和活生生的市场主体之间,这使得我们的社会日益扁平化。然而与之不匹配的是,市场和社会管理的重心依然高高在上。
监管重心太高和法治不严,自上而下的监督难以到位,各级机构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履行职责,反而常常受制于地方利益,加之没有严格健全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安全事故最终愈发难以收拾。
在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当下,有必要进一步挖掘现有体制的潜力,但制度的健全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无论是市场管理体制还是社会管理体制,如果长期落后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必然会引发巨大的风暴。如果不是从体制上去解决问题,那么官员们即使再忙碌,对官员的问责再严苛,也难以阻止那些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9.餐饮业食品留样要求 篇九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10.留样室管理制度 篇十
1、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留样室,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入留样室须经留样室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
2、进入留样室人员严禁吸烟,严禁喧哗,并自觉保持留样室干净、卫生。
3、留样室管理员应及时对各种留样进行整理,并做好留样登记台帐。
4、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将留样带出留样室,若发生质量纠纷需调用留样时,须经品质保证部部长同意后方可。
5、管理员应及时通知QC主任对留样进行检验;对到期的留样应在QA监督下进行销毁。
6、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查,保持温湿度恒定,若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纠正。
11.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篇十一
摘要:本项目将针对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总结出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次调查了解当前食品安全的现状,进一步了解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如何看待视频安全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否有效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监管作用,从而正确解决让百姓提心吊胆的食品安全问题,总结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薄弱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大棚蔬菜、速食品、膨化食品以其食用方便、味道鲜美等特点迅速霸占食品界的主力市场,使人们对其情有独钟。但在人们享受这些美味食品的同时早已不知不觉中被其无节制的农药喷放、添加剂的过量使用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身体伤害。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食源性发病率是比较高的,这就说明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检验、包装、销售、监管等方面存在着缺陷。
保障食品安全有赖于生产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觉醒以及法律方面的监管。在前两者尚未完全发挥作用之前,我们只有依靠法律规制方面对食品生产消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而在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中多部门交叉执法、管理混乱、监管力度不到位等现象屡见不鲜,还需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真正的保障食品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已经基本有了一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是这个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体系并不完善,与其他食品安全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空白,并且现存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比如食品卫生和产品质量这两个部门法都各自独立且带有其强烈的部门色彩,在执法适用过程中就非常容易将其混淆,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不够就会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正确适用法律。
(二)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不够
我们中国古代讲究以儆效尤,而当今社会依旧如此。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对生产者、商家越是放纵越是不拘于管束,他们使用农药使用添加剂就越会放肆,他们就越会变本加厉的制造出更多让人们恐慌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每一次食品安全问题的惩处力度,让这些商家感到“害怕”。他们只有发自内心的畏惧了,才会更加严肃的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才会在生产制造的过程中严格把关,才会让人们享受到的更多天然无害的食品。因此,我们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大惩处力度。
(三)交叉执法影响执法效果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其中颇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各部门交叉执法,不仅导致执法不到位,而且引起执法混乱,且容易使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相处,更不用说齐心协力治理好食品安全问题了。在这种多部门交叉执法的状态下,我们无法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这样就会影响监管效果。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略有涉及食品召回,因此我们要建立起专门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召回制度可以从消费者手中迅速回收不安全食品,避免大范围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予以了消费者更多的保障,让他们受到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也让他们在以后购买食品的时候更加的安心放心。
(二)明确责任承担制度
对于违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明确其责任制度,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想知道责任的来源方就要建立监督机制,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设置多个网络监督点,由人民群众亲自进行监督。对于生产者来说则适用于严格责任制,对于经营者来说适用于连带责任制,同时还要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三)建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
12.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十二
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安全无毒, 具有相应的营养, 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任何形式的伤害, 也是指在食品加工、包装、存储等过程中的食用卫生安全问题, 是十分重要的。而食品安全评估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提出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我国目前判断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是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市场进行依法监管的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评估制度具有权威性、技术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针对近期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 如毒奶粉、地沟油、苏丹红等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 加强食品安全评估制度的应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2 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在食品卫生监督所中的应用
2.1 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食品安全管理是食品安全评估制度的一个方面, 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是对消费者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了查出食品中风险物质的剂量, 以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1]。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应做好食品安全管理, 营造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 进一步整合食品安全检测方法, 进一步研发出快速检验食品安全的新技术与新方法, 以能够更快捷方便的检测出食品安全问题, 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此外, 还要建立起相关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检测体系, 并逐步落实实施。
第二, 要建立起相应的食品公众监督平台, 及时在平台中公开最新的食品检测数据和评估结果, 使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的进行查询, 威慑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 进一步保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 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列出相应的评估标准, 联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 成立一个综合性多领域的食品安全评估体系, 包括卫生问题、农业问题、质量检测问题等, 针对社会上敏感性问题进行针对性风险评估, 并颁布相关的风险预警提醒系统。
第四,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资源投入, 以加强对市场中的食品进行安全检测调查, 并根据调查结果, 将食品污染物、致病因素等列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 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严格监管进入食品市场的产品质量, 对于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及时清理, 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以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保护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2.2 食品风险评估方面:
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新闻媒体报道了不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但实际上, 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健康损害, 但却盲目参照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判断, 没有参考实际情况, 给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心理阴影, 而随之产生的舆论压力则影响到了食品卫生监督所工作的正常展开[2]。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就需要依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以对食品的危害性进行分级和评估, 其基本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 识别食品危害。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 首先要收集整理相应的信息, 以了解其中对人体健康存在哪些危害因素, 并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分析, 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评估。
第二, 分析危害特征。它指的是检验人员根据市场调研、实验室分析、污染监测等得出的数据与人体健康危害因素之间进行联系和证明, 以评定其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不良反应。
第三, 分析暴露情况。指的是该种危害是通过何种暴露因素产生危害, 进而导致发生不良反应或中毒的情况, 并对其暴露量进行评估;
第四, 总结风险因素。即总结上述评估结果, 并最终对食品进行安全性评定, 为卫生所的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参考文献
[1]徐娇, 邵兵.试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 (04) :415-416.
13.学校营养餐留样管理制度 篇十三
2.坚持清扫制度,每天至少一小扫,周末及节日进行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
3.伙房、食堂、库房的食品和原料要分类存放,生熟分开,粮菜分开,并应具有防蝇、防鼠、防尘设备。
4.采购人员及炊事员应具备营养知识和鉴别各种食品质量的能力,严禁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的食物,确保师生的伙食质量和身体健康。
5.炊事人员在接触食品及卖饭菜前要将手洗干净,供应时不能用手抓熟食。实行工具售饭。
6.总务处和卫生室要定期到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及加强营养指导。
14.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十四
一、对从事食品生产、管理人员要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要由人事管理部提出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建立考核制度。
二、档案要如实记载人员从事工作的项目,经过培训时间,培训的内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成绩。
三、要定期对管理、技术、生产、检验等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条例、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四、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食品安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并把考核情况记录在本人食品安全培训档案中。
五、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归人事部保管,人事变动后,要及时清理档案。
15.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篇十五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现在广泛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各种食品安全领域法律的总称,涵盖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安全监管等几项基础制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方面,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项都不可缺失。
《食品安全法》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核心,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各项基本内容。其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制度、食品信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五种;明确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监管主体、责任类型和惩罚手段作了细致的分类。
二、当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规范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是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无法充分发挥其他各级别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仅仅是对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食品检验、风险分析等并未列出具体可行的规章和措施。
2.现行的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单行法、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3.目前食品安全领域中许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未及时制定,对新时期出现的食品安全各类问题缺乏执法依据。
(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1.分段管理的模式未有更替。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分段管理的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不同的环节进行监管,这导致多个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相互重叠,不作为互相推诿责任,不愿主动监管。1
2.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水平较低。《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综合协调各部位平级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但却未见明确的法律条款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未对其相应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
3.地方存在行业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对片面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往往无法确保执法的力度和执法的彻底性。
4.社会主体监管流于形式。《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权利,但仍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监管方式,社会主体的监管属于次要地位,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手段也未得到明确。2
5.监管理念较为落后。由于行政部门是安全监管的主体,这使得监管模式具有单一性、消极性。
(三)未有效坚持实施食品安全基本原则
由于全国各省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由此导致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和环境有所不同,诸多地方企业无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律对食品召回制度主体的界定也过分狭窄,地方政府多进行事后监督,对食品安全缺乏事前的风险分析。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顺畅,执法部门常常重复执法,执法标准不一。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了解度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度较低,政府对食品安全教育的投入力度不够大,这导致民众无法分辨何种食品为安全食品,让不法企业有机可趁,利用虚假商标欺骗消费者。
(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够完善
当前,中国还未形成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追责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对监管机构各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追责不够重视,处罚力度较轻,或者偷换法律概念来避免责任追究。再者,对部分生产经营者的某些非法行为未明确相应的处罚手段。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与刑法进行相关衔接,这使得触犯刑律的违法者较少,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可以轻易规避刑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1.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下属的卫生等其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将地方食品标准改进为国家标准,避免国家与地方、地区或部门之间的执法差异。1
2.积极参考社会公众和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立法和建议和意见给予民众充分交流和探讨的渠道。允许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食品安全的立法讨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允许大中小食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避免出现大企业垄断,使得各方利益均衡发展。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
1.建立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以品种监管为主要模式可以减少监管的模糊地带,可以尽量减少由于分段监管导致的协调和沟通问题。除了品种监管等主要模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各异的情况,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监管体制作为补充,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权责进一步被明确。
2.单独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加强其在地区和部门间的综合协调、领导和监督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制度
1.扎实推进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可追溯制度,按照地区、行业进行分阶段实施。此外,在推进基本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也应当时刻注意分阶段进行,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加以变通,制定合理的监管体制和制度。
2.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国务院应当联合各部委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涵盖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内容和向公众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地方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保证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顺畅交流。
3.明确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对于不及时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瞒报漏报、玩忽职守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积极监督信息发布,社会团体和个人有权利要求监管部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2
(四)明确制定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1.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应采用多种手段联合处罚,如累计加倍处罚的方式。
2.对消费者受损利益赔偿的标准要适度提高。如此,使得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成本加大,可以间接抑制企业制假售假的行为,保证食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
3.完善对监管者的问责机制。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和程序,提高政府和监管人员监管不力的风险成本,促使政府和监管机构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通过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监管不力行为的处罚和问责力度,提升中国食品安全的水平。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是保障国家食品安全,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力保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论述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为健全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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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任大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6.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与制度创新 篇十六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栗晓红(1964-),女,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F20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2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54-03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出现,国内学者和社会工作者对食品安全问题也进行了比较深层次的研究,分析了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社会规制等)及影响,指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研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调查显示,97.4%的人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责,而政府问责机制等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彻底地解决问题,全面扼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严重局面,就要从制度创新入手。
一、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政府监管的失职与缺位构成我国食品安全威胁,也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具体分析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体制,我们会发现,体制性因素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首先,人治监管模式导致监管缺位、监管失误和权力腐败。人治监管模式的特征主要有:监管机构乃至监管人员往往无视规章制度,无视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肆无忌惮的取悦上级领导;制度缺位问题严重,不仅造成所有的制度总是有利于监管者,而且使得制度的内容不完整,造成监管者为自己行为的便利可以随意解释;制度成为摆设,领导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制度,不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都随着领导的意志而转移,需要时就拿来,不需要时就束之高阁;官商勾结、合谋现象严重,由于制度约束乏力,人治监管模式下突出了监管者个人的权力至上和无约束性,一些食品经营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惜高价收买执法权力,食品商和监管者组成利益联盟,共同谋取非法利益。传统的“人治”型权力监管模式一定要摒弃。
其次,食品安全多头管理体制责任不清,不利于加强监管,会形成相互间权力重叠,相互制约与推诿事件发生。这些机构和人员之间缺少沟通与合作,完善政府机构职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整个过程,细化与协调多部门之间的合作,必然是复杂多样化的,如何在“分段监管”中做到无缝衔接,这对我们国家多个政府机构职能的行使是个巨大的挑战。
最后,行政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方式急需改进。目前相关部门主要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多以审查与突击检查作为主要工作方式,这种被动局面无法实现安全网络的无缝衔接。为确保实施效率,避免政府官员不作为、渎职、权力腐败等行为的发生,可以由多个机构分别来承担食品安全规制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等项权力,如决策与监督的权力由各级人大承担,安全监管的执行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农业局和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各项权力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省市有关部门要对各地食品进行明访暗查,抽样检验检疫,以堵塞各种漏洞。
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对履职不力、执法不严、相互推诿等问题,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 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达到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要求。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也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对于食品安全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企业(生产者、流通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尤其在现阶段,食品生产者呈现小、散、乱的特点,企业的主体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更为重要。政府在通过立法加重惩罚问题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同时,通过以下措施保障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督促规模企业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检验员,小型企业可以聘请兼职食品安全检验员,检验员的资质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认定,而这可以作为工商部门给予资格认证的约束性条件之一;二是赏罚分明,对于那些食品安全长期合格的企业可予以资格认定,作为向消费者推荐的产品,对于那些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要予以重罚,问题严重的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三是可以开展食品安全企业评级,将评级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对消费者予以引导;四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主体责任培训,使其认识到企业在食品安全中的第一责任。通过这样的引导,使企业能够认识到,自身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丝毫马虎不得,必须采取措施、下大气力抓好,这既是对消费者、社会负责,也是为企业自身长远发展考虑。同时,强化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的原则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产业链长,涉及环节多。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餐饮服务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上下游的食品安全。因此,我们既要注重对终端产品的监管,更要注重对生产过程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是部门“一把手”的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在监管模式上,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等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机制。制度再好,也需要有人监督,否则,执法者就可以置制度于不顾,为所欲为。要制定系统的监管运行制度,以责任追究制约束监管人员,中央或省市有关部门应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来观测各地的监管效果,弥补监管工作的缺位和不足,完善监管制度和程序,使监管人员逐步适应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规则,最终形成制度约束型监管模式。
行政监督与检查中的机制死板与僵化也不应忽视。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完全依靠政府一方的努力就能够实现调控目标是相当幼稚的想法,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奖惩制度建设,行政问责制是切实有效的办法。问责制是一种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制度,它包括问责标准的确立、问责程序及问责方法的构建、完备的制度保障措施等一系列内容,问责制应是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互为补充的一项独立制度,而不应仅是局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防止寻租行为,激励他们对其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以实现政府的管制目标。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可以实行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保证制度,如果所在地政府管辖下的企业出了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政府再向企业追偿。凡是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具有普遍泛滥性质的食品安全问题,都要有相关行政首长和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同时,对于来自于社会各界的举报、监督与曝光,要给予重奖,按照查处违法行为总值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而且应当免个人所得税,上不封顶,个案中即使达到千万和上亿,也同样及时兑现,诚信相待。在行政管理部门的常规业务工作监督与年度报表中,应该有相关业绩的社会问卷,社会舆论反馈与案件查处信息综合分析,凡是工作没有改进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撤换。
三、设计增大机会主义行为成本的制度
对于重大犯罪行为不能仅仅以经济处罚为主,要剥夺其作案的条件和主体资格,让其赔得一无所有才行。
一要提高投机行为的实施成本。可以通过控制外部条件来增大其实施成本,如果外部条件对投机行为的实施有利,实施成本就小;外部条件对投机行为的实施不利,则实施成本就大。
二要增大处罚力度。很多制度都存在惩罚力度过轻的弊病,要增加投机行为的预期成本,以减少投机行为为目的,一旦发现投机行为就给予严厉惩处,严重者甚至诉诸法律;要规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依法严打不法商人,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劣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惩治制度的实施细则。政府应该采取司法、行政手段迫使欺诈消费者的企业进行赔偿,或支持消费者向企业进行索赔,提高不法厂商的犯罪成本,从而才能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要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违法成本,从源头治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惩处力度的内容,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修正案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表明立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让犯罪分子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对违法行为给予最大震慑,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四、完善社会道德、舆论监督等约束制度
诺思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发现了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中的特殊作用,改变了传统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设,解释了人们有时表现的利他行为,解决了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难题,强调了道德伦理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因此,要从意识形态上提升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生产,诚信经营。食品企业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树立质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质量意识,遵守商业道德,保障食品的安全生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食品安全工作也要从民众利益出发,一切为了群众,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最高标准,发挥社会道德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近年来,影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一些案例,大都由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揭露,而在目前我国政治生活结构中,互联网的作用尚未得到制度化肯定,群众工作网络化的制度化规定远远不足,现在网上的民意表达还没有成为党群工作以及决策机构必须参阅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所以既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又要建立一套合理的消费者激励机制,比如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匿名制度、舆论监督奖励制度等,加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通过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曝光,有利于冲破对消息的封阻和误报,能够达到信息快递、反馈及时,使隐患得到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事故得以快速澄清和处理,避免更大的损失;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涉及食品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做出科学合理决策,巩固和强化安全预警机制,加强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整改和完善;有利于普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和安全文化的形成。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取信于民。提高政府信息的公信度,改变目前群众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某种程度存在的“不信政府信流言”的状态。一是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和超市中的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向群众第一时间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让群众了解到我们日常食用的食品有什么成分、是否安全,相信这种公开、透明会解决信息公信度的问题;二是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第一时间进行信息发布,让老百姓知道出了什么问题、政府在进行怎么样的处理,防止群众被社会上一些不负责任的甚至别有用心的信息误导。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出现问题时,邀请群众代表加入问题调查组,保证调查结果的权威性;三是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对社会舆论加以正确引导,防止错误报道带来的谣言蔓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积极性,问计于民,鼓励群众举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和厂家,对于举报属实的可以进行现金奖励;就重要问题举办听证会、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多渠道地收集相关情况,把群众的想法和合理化建议纳入到决策程序之中。
五、健全法律制裁协同机制
消费者往往是在个人消费环节中受到侵害,以个人对抗生产或者经销企业,身单势孤,法律救济渠道并不畅通,有的为了息事宁人而忍气吞声,使问题不了了之,有的揭露出来也难以及时纠正,举证难几乎成为拦路虎。同时,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对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构成威胁,或是潜在的健康危害,消费者个人尚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依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确实构成了违法的,这种情况除少数由群众举报或媒体追究曝光外,大量未受到处理。尤其相关的国家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尚未出台时,会有管理与制裁缺位问题。无论前述哪种情况,都表明来自公权力机构在履职方面发生了问题,有必要去认真地研讨如何加以正确处理。人民法院要依职权去搜集证据,及时立案审判,明确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以问题复杂带有普遍性或案值太小而推诿搪塞。检察机关要切实地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代表公众向公然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行为作斗争,运用刑罚手段去扼制犯罪行为猖獗的势头。同时也要发挥法律监督职权,督促人民法院正确地运用法律。
总之,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监管制度与体制创新是彻底地改变这种食品安全危机的唯一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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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制度参考 篇十七
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业务,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市药监局石景山分局提供一些制度模板,仅供企业参考。企业可以按照模本,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经营场所要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
5、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6、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等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具备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或CDC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胸卡,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6、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两年.采购制度
1、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如有必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
3、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4、索取并留存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书复 1
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经营企业购进的,还应索取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购入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5、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1、凡采购的保健食品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验收,核实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并建立验收记录;
2、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批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验收记录至少保存有效期后2年;
3、对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直接存入不合格区,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4、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储存及库房保管制度
1、保管员要按照产品储存要求做好养护,保证产品不变色、不变质;
2、保管员对储存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上报负责人并放入不合格区;
3、保管员应在专用货架摆放产品;
4、保管员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5、库房要做到干净整洁,符合库房码放要求。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1、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不得采购、上架和销售;
2、不合格保健品须与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并挂有红牌警示标志,设专人、专帐管理;
3、对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的保健食品,验收员应拒绝接收,并向负责人报告,不得擅自退货;
4、对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放入不合格区,并向负责人报告;
5、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培 训 制 度
1、定期学习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所经营产品的专业知识;
2、对新录入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3、做好培训档案工作。
销 售 制 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2、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18.食品留样管理规定 篇十八
第一条 目的
保证食品留样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宾馆
第三条 细则
(一)食品安全规定:
1、大型宴会、重要接待,厨房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3、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4、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5、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日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6、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19.食品召回制度下的逆向物流探析 篇十九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 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目的
食品召回制度, 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 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 及时通知消费者, 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 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1]。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 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 食品召回制度的历史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2]。此后, 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三)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2006年6月8日召开的食品安全新闻通气会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试行) , 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 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新规对缺陷食品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 召回范围包括批发层面、零售层面和消费、使用层面。为推进召回顺利进行, 新规明确, 召回的主体是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由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不过, 在生产经营者不愿意主动召回或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 可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其召回, 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 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 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 以及法律责任。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日前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食品安全法》 (草案) 中也涉及到食品召回制度, 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有所规定。
二、食品召回下逆向物流的内涵及特点
(一) 逆向物流的概念及成因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CLM) 对逆向物流给出如下解释:由于修理和信誉问题, 对售出及发送到顾客手中的产品和资源的回流运动实施专业化的物流管理。《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则将逆向物流分解为两大类: (1) 回收物流:不合格物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从需方返回到供方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动; (2) 废弃物物流:将经济活动中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搬运、储存, 并分送到专门处理场所时所形成的物品实体[3]。由以上逆向物流的定义可知, 导致逆向物流活动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类[4]:
第一类是各种退货行为, 包括无缺陷退货, 由商家推行的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由退货产生;缺陷退货, 主要针对质量或功能方面存在缺陷的产品;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产品的退货;订单处理失误或包装过程失误的退货;交货延迟导致的退货等。
第二类是产品召回行为, 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的产品召回制度。为了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逆向物流管理来降低召回损失。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
第三类是基于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各国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对产品的责任区间一直在不断扩展, 已经延伸到产品的整个使用过程直至使用完成阶段, 以及管理产品的包装废品, 包括收集、分类、循环使用包装物等。
(二) 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
1992年,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CLM) 对物流的定义中就提到物流是供应链流程的一部分, 包括了正向和逆向物流系统。因此, 对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也可以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来理解。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 召回的主体都是食品生产商, 召回都是在各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如图1所示, 在食品召回时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为食品生产商, 图中实线一方面代表从采购原材料开始, 到食品生产完成, 通过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将食品送达顾客的正向物流方向;另一方面也代表发生食品召回时, 召回的缺陷可弥补食品可在监督下重新加工后投放市场, 进入正向物流系统。图中虚线表示发生食品召回时, 顾客或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将产品交给上游企业的逆向物流方向, 召回后的缺陷严重食品将被监督通过填埋、焚烧等方式销毁。
(三) 食品召回下逆向物流的特点
与基于退货和企业社会责任导致的食品逆向物流相比, 食品召回的逆向物流有其自身特点。
1. 不确定[5]。
食品逆向物流的起始点分散、不确定,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发生食品召回有可能是面向全球的;其次, 需求时间和需求数量也是不确定的, 各个地区的消费者接到食品召回声明的时间不同, 供应链上各个节点企业接受的退回食品数量可能与其销售的数量不一致;当发生食品主动召回时, 可能产品还没到达顾客手中, 仅仅在批发商或零售商环节就开始逆向物流活动。食品逆向物流起点和需求的不明确, 导致食品逆向物流路线和方式选择的不确定。
2. 时间紧。
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主动召回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 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 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 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 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计划必须在监督机构确认的食品召回时限期满之前完成。由于食品对保质期的要求很高, 对经过加工后能重新投入市场的召回的食品, 逆向物流的处理如果不能在保质期内完成, 则食品的价值将逐渐丧失, 扩大企业的经济损失。
3. 费用高。
召回食品的来源地和数量不确定, 而且通常缺少包装或包装已破损, 很难充分利用运输和仓储的规模效应, 导致逆向物流费用居高不下。由于食品召回产品中很多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无法进行再循环利用, 只能通过焚烧或掩埋直接报废处理, 对生产商来说损失是巨大的。
三、我国食品逆向物流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食品逆向物流水平不高
食品行业是我国开放较早, 市场化程度较高, 发展较快的行业, 与此不相适应的是, 我国的食品物流却仍然处在建立、探索和发展的初级阶段, 逆向物流管理在我国也是处在刚刚萌芽的阶段。并且由于第三方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本身并不成熟, 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开展过食品逆向物流服务的极少。因此企业在发生食品召回时选择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项目并不多, 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活动中。
(二) 企业观念上认识不足
在我国, 虽然还尚未单独对逆向物流方面进行有关的数据统计, 但是一些食品行业中的生产企业以及流通企业已经开始了在食品逆向物流领域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但从整体上来看, 相对发达国家来说, 食品逆向物流并未引起我国食品企业的广泛重视, 大多数食品企业的逆向物流意识淡薄, 只有极少数的食品企业有自己的产品回收体系。
(三) 缺乏相应信息系统支持
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 食品正向物流中经常使用的ERP系统, 无法反映发生食品召回后有关的逆向物流信息。对于食品供应链中逆向物流的管理, 则需要建立一套复杂的信息系统, 使其能够准确, 及时地反映工作流程, 产品加工过程, 供应商交付的跟踪与管理, 售后服务流程和信息, 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和便捷的网络跟踪服务。
四、企业逆向物流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 从观念上重视逆向物流
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对逆向物流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首先,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是否能够满足顾客的需求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完善的售后服务是顾客非常看重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应该认识到对不安全食品的主动召回表现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和对客户的诚信, 让客户感到企业是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在承担着自己的责任, 从而提高顾客满意度, 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大于弊的。其次, 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活动可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企业在食品召回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 将通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不断传递到管理层, 管理者可以在事前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发现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安全问题, 从供应链的角度不断加强品质管理, 以根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食品召回的逆向物流过程对反向信息管理具有极高的依赖性, 如果生产者需要对从食品生产开始到到达顾客手中进行消费的全过程负全部责任, 就必须有能力追溯整个食品的历史过程, 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实现信息化。不但企业的一切生产、物流活动都要在信息系统的指引下完成, 而且企业内部以及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信息之间能够做到互相联系, 互相共享, 及时准确的反馈。完善的企业信息系统除了能够支持正向物流过程外, 也要求可以支持对召回产品的逆向处理信息管理。所以, 对支持食品召回的信息系统, 不仅要考虑其正向物流的要求还要考虑在逆向物流情况下其功能情况。
(三)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逆向物流活动
虽然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开展食品逆向物流服务的较少, 但是由于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专业化技术、管理手段和方法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运输服务网络, 以及在正向物流中的丰富经验, 而且逆向物流与正向物流的某些操作过程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 无力投资进行逆向物流系统建设, 而大型企业为了集中精力形成核心竞争力, 也非常有必要将部分或全部逆向物流活动外包[6], 所以第三方食品逆向物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 可使召回食品能够及时快速到达目的地。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在物流服务方面的经验, 及时处理召回食品, 同时还可以把有用的相关信息提供食品企业, 帮助其发现生产和物流环节的不足之处, 促使食品企业改进生产方式和其他物流活动,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言清.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J].世界农业, 2002 (10) :16-18.
[2]唐正康.产品召回与企业逆向物流[J].管理现代化, 2005 (1) :26-29.
[3]顾艳.逆向物流驱动因素之浅议[J].中外企业家, 2006 (10) :43-45.
[4]韩经纶, 杜培枫.论逆向物流的成因及战略价值[J].经济问题, 2004 (2) :35-37.
[5]喻金平, 陈美菊.关注逆向物流[J].商场现代化, 2006 (12) :144-145.
20.食品企业留样制度 篇二十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200-1
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的来源、加工和运输的信息。当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要求进口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中国日益重视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实施和完善。
1 食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溯源系统是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数据库管理技术和条码技术,对食品链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存储销售所有环节的信息,进行采集、记录、整理、分析和录入,最终可以通过电子终端设备查询的质量保障系统。建立溯源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的追溯到出现问题的环节,查出经营者和问题原料,同时可以将问题食品召回,将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降至最低,并对出问题环节的组织进行整改和惩罚,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三个主要作用: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快速追溯至发生问题的环节;可以迅速地收回未出售或未消费的食品;可以长期对危害人类健康、动物或环境的无意识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识别。
2 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研究始于2001年。2001年7月,上海市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该条例提出应当在流通环节建市场档案的可追溯体制。2002年北京市制订了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购进和销售的食品记录详细的明细账,对购进食品按产地、购进日期、供应商和批次建立档案。同时,要求供应企业建立销售档案,对销售商品按销售对象、数量、批次、时间建立档案,以便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及时召回。
此后,各个省市和地区陆续开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构建。2004年上海市建立了“上海食用农夫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该平台对农夫产品的生产过程采取监控、网络查询和条码识别的管理制度。30多家蔬菜园艺场和300多家规模化养猪场建立了电子档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布了《中国牛肉制品跟踪与追溯指南》。
2005年欧盟实施水产品贸易溯源制度。为了应对国际形势,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同时规定出口水产品及原料必须按照该规定进行标识。同年,北京顺义区启动蔬菜分级包装盒质量可溯源制,天津实行了无公害蔬菜可溯源制并推出网上订购无公害蔬菜,福建启用了肉品质量查询系统,山东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事故可追溯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2007年2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面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系统设计与运行规范研究及技术实现》课题,为我国农产品溯源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农产品溯源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其中,“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系统的综合应用研究”的工作由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负总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通用系统进行研究和开发。
2007年,国家编码中心关于EAN·UCC编码体系在蔬菜安全溯源系统中的应用和研究项目由山东省标准化研究所承担,该院构建的智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已经在山东省试点投入使用,同时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
2007年北京为了确保奥运期间的食品安全,启动了首都奥运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对北京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供应链进行全程跟踪。奥运会结束后,该系统转变成首都食品安全的日常监控措施。同年,山东高青82家供货商,对506户食品经营户提供食品时,实现了“一卡一牌一单”的追溯制度。
2008年成都采用了新兴的物联网技术,形成了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2009年,北京市经营可追溯生鲜食品超市已经超过200家,150家农产品企业使用了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在猪肉批发市场建立了猪肉质量可追溯系统。2010年“中药溯源系统研究与应用”成果鉴定会在成都召开。2011年4月,在科技厅等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四川省开发了全国首个中药溯源系统。
3 总结
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各重点省市带头建立相应的追溯制度,涉及的食品从最早的猪肉到其他家禽产品、虾鳖等其他生鲜食品,从蔬菜水果到食用油、乳制品等食品,例如,山东蔬菜可追溯信息系统、山东深加工食品安全监管追溯系统、新疆吐鲁番哈密瓜追溯信息系统、江西脐橙产品溯源信息系统、北京和陕西牛肉产品追溯试点、福建远山河田鸡供应链追溯与跟踪系统。尽管食品追溯体系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处于试点推广阶段。当前,中国只在较少领域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中国现有的溯源信息系统没有在全国食品的整个层面上统一协同起来,不同领域采用的技术或者系统不同,使得溯源信息有简有繁,不能信息共享,不能同国际接轨。此外,食品安全追溯由多个部门参与管理,责任与职责不明确,管理十分混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多元化和溯源终端的缺乏,使得中国食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难以普及和推广。
参考文献
[1] 唐云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15-19.
[2] 毕西丽.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D].复旦大学,2009.
[3] 张谷民,陈功玉.食品安全与可追溯系统[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14):42-44.
作者简介:赵月皎(1987-),女,山西霍州人,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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