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精选4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一

交通运输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规则修订背景

海员是航运产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是世界海员大国,目前有海船船员65万、航海类在校学生12万。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一直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随着加入STCW公约,建立了海船船员适任全国统考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称为“04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航运产业和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履行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修订的STCW公约的需要,在修订“04规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称为“11规则”)。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变化:

第一,完善法规体系。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生效实施后。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船员培训规则》。“11规则”与《船员培训规则》以及《船员值班规则》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员适任管理法规体系。

第二,国际公约的变化。“11规则”体现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内容,适应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约的需要。

第三,航运发展的变化。一是航运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以及海运安全形势的变化对海船船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员所属公司的主体多元化,比如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等;三是船员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规则修订的原则和思路

规则修订原则:坚持“全面履约、服务发展、转变职能、体现创新”的原则,以提高素质、保障安全、服务船员、促进发展为目的,依据船员条例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订规则。

规则修订思路:第一,关于框架和内容,充分考虑新旧规则间的连续性,便于新规则的贯彻实施。第二,关于条例与公约的关系,规则是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船员考试制度及任职条件进行规范,船员的适任标准符合公约的要求。第三,关于船员证书种类。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以尽量减少船员证书数量。第四,注重船员实际履责能力与培训规则相对接,强化职业培训,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第五,关于资历。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通过承认资历等政策,疏通了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第六,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培养和职业发展。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1规则”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优化,内容上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的具体条件放在附件中统一规定。

第一,关于规则名称的调整。取消原来的“评估”两字,将规则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两部分。

第二,关于适任证书调整

“11规则”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对适任证书进行了调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约的基础上,科学划分适任证书航区,合理调整船员证书种类,尽量减少我国船员证书数量。

(一)增加了船员任职岗位的种类。按照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四个船员岗位。

(二)合理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这是历史沿革所形成的。结合当前船员队伍结构情况和优化船员职业发展途径,“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航区。

(三)合理调整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对适任条件的调整是“11规则”的一个重点,在不降低适任标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置船员晋升资历要求,在完全满足公约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国际航线船员到国内船上任职的渠道,更加突出对岗位适任培训和海上资历等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

考虑到不同的岗位具体适任要求的差别,“11规则”在规则中明确船员适任的总体条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对具体适任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注重航海实践教学。“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鉴于目前航海类教育存在重理论教学、轻实际操作的问题,“11规则”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确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的,才能申请相应的适任考试。

(2)兼顾不同层次航海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机会。“11规则”按照不同的学历明确不同的报考职务的起点。同时也鼓励实施“三明治”式船员培训,鼓励有航海资历的船员通过岗位适任培训获得职务晋升机会,让愿意航海的人能够有机会从事航海事业。

(3)合理调整海上服务资历要求,促进船员队伍发展。一是调整船员职务晋升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充分考虑了公约要求和国内航运现状,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缓解沿海航线船舶船员紧缺的矛盾。二是调整船员见习船舶的航区和等级要求。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级航区或低一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低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三是增加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一是根据公约增加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二是按适任证书过期时间不同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创造条件。

(四)调整了适任证书有效期。

取消普通适任证书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规定,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训合格证,且证书可以长期有效。

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船员条例》的有关要求,调整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部分内容。

“11规则”与配套规范性文件

“11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一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下海船船员法规体系,对“11规则”而言,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11规则”相配套,包括《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及涵盖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的适任标准和专门的质量管理规则。只有将这一整套法规体系有机结合,才能充分理解并有效实施“11规则”,才能真正做到与国际公约接轨、服务海员发展。“11规则”过渡期安排

“11规则”对海船船员的适任证书、适任条件、培训考试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调整,对于那些正准备新加入到海员队伍中的人来说,操作起来相对简单,而对那些已经持证的海员而言,则要面临过渡问题。为了使“11规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符合“11规则”要求的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就适任证书而言,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但原持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的换证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证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当然,从“04规则”向“11规则”过渡,还包括过渡期适任考试的时间节点、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学生适任考试申请资格、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资质保持、过渡期培训内容、证书的换发和培训地点的选择等,这些均已在“11规则”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篇二

交通部于2004年6月22日经过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并于8月1日起实施。

为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交通部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简称《97规则》),《97规则》满足了STCW公约有关海员适任标准的要求,对提高我国海员技术素质,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几年的履约实践,《97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新规则在以下几个主要方

面做了修改和补充:

1、对在客船、滚装客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上工作的船员的学历、海上服务资历、证书等级提出了高于一般船舶的要求。

2、缩短了船员晋升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时间。

3、沿海航区的驾驶员免考英语,但应参加英语评估;沿海航区船长仍需要参加英语考试和评估。沿海航区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免英语考试和评估。

4、申请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证书,免除“货运”科目的考试;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通过“货运”科目的考试。申请丁类证的船长、驾驶员可免“英语”科目的考试,但丁类船长须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申请丙、丁类轮机长、轮机员证书,可免除“英语”科目的考试和“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轮机专业增加蒸汽轮机船相关科目和项目的考试、评估。丁类考试、评估有较大的减免。

5、现职船员可以在理论考试前或考试后完成实操评估,在校学员必须在理论考试前完成评

估。

6、取消了中国籍船员不能持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限制,但

需要“承认签证”。、增加了海事机构记录船员任职和违法行为。

8、增加了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证书适用港澳航线的规定。

9、为适应管理的需要增加了对公司和船员伪造我国适任证书或适任证书复印件到国外申请

承认签证的处罚。

10、对″近岸航区″和″船员″重新定义。

“04规则”与“97规则”变化对照表)M 序号

04规则条款

04规则

97规则

备注

第二、三条 修改内容:表述上的变化:适用范围(第三条)2 第四条 修改内容:申请证书的年龄要求,明确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只有最低年龄要求。(第四条)3 第四条 修改内容:不指定医院体检。指定体检医院 文件另行规定的!4 第六条 新增内容:明确持证人可担任低于证书适用范围职务,但水手、机工除外。

第七条 修改内容: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载止,对女性持证人签发不超过60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超过65周岁生日的证书。年满60周岁的持证人,可签发有效期两年的证书,但不超过持证人年满65周岁生日期。(第七十九条)6 第八条 修改内容:明确适任证书“限制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只有特定类型船舶的项目(第七十二条)

相关条款 修改内容:放宽学历专业的限制,即可以是相关专业的教育 要求是航海类船舶驾

驶、轮机、通信专业的教育!8 第十三条 修改内容:要求甲、乙类船长/驾驶员应持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丙、丁类船长/驾驶员不作强制要求。要求每个申请甲板部的高级船员持有GMDSS通用或限用适任证书。(第十八条)9 第六十一条 修改内容: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证书的资历要求满12个月 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证书的资历要求满18个月(第十三、三十一条)10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新增内容:关于运输船资历、无限航区资历以及

被处罚后重新计算资历的要求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 新增内容:对客船、滚装客船和液货船的要求。12 第三十五条

(四)新增内容:客船、滚装客船三副任职或船上培训资历的要求 13 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须持一等证书,其资历按照适任证书

适用的航区、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 客船、滚装客船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减免条款。15 第四十一条

新增内容:对液货船员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新增内容: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四十六条 新增内容:要求在受理申请考试材料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修改内容: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应建立两个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和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见习时间待咨询。第五十九条 修改内容:要求通过考试、评估并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申请近岸船区适任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提交实习报告。(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第六十条 新增内容:对航海类教育学员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的特别要求。22 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修改内容:对证书再有效的要求:1。取消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2。规定的资历不足者须参加抽考。参加并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第七十六条)4 23 第六十五条 修改内容:对补发证书有效期的签注要求。(第一百零七

条)

第八十四条 新增内容: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第八十七条 修改内容:对建立船员档案记录的要求,包括船员实操性不合格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等有关记录。建立档案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修改内容:对非法取得证书的处理要求。对非法取得证书的处理要求。(一

百一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修改内容:行政措施共3款。行政措施共7款。(第一百一十九条)28 第九十四条 修改内容:对规则用语的重新定义。对规则用语的定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新增内容:明确船员体检标准要求。第九十六条 新增内容:明确对公务船舶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

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新增内容:对适用规则下限或以外的船舶船员的管理办法加行制定。

第九十九条 修改文件内容:申请丙、丁类轮机长证书可不要求参加港澳航线培训和考试。规则没有专门设置航线考试。文件另行规定33 有关考试、评估科目的变化 修改内容:1.申请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证书,免除“货运”科目的考试;2.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通过“货运”科目的考试。3.申请丁类证的船长、驾驶员可免“英语”科目的考试,但丁类船长须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4.申请丙、丁类轮机长、轮机员证书,可免除“英语”科目的考试和“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5.轮机专业增加蒸汽轮机船相关科目和项目的考试、评估。6.丁类考试、评估有较大的减免。

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篇三

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

1、按航区分类:

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

2、按船舶等级分类:

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及以上)

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

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

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

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

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

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

甲板部 轮机部(1)职务晋升(1)职务晋升

(2)航区扩大(2)航区扩大

(3)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

(4)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

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

(1)江转海

(2)渔转海

(3)军转海

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

(1)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

(2)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

4、再有效抽考:

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

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

安全记录不良

证书失效

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

1、身体要求:

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色觉: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常。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血压: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新录)

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现职)

职业适应性: 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职业禁忌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II度II型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I度及II度I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速或房颤史,先天性QT周期延长综合症,心脏粘液痛。2)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引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3)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遗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4)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5)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病症,严重贫血(Hb<8gm),粒细胞缺乏症。6)内分泌代谢系统病症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用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证的糖尿病。

7)神经、精神系统病症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病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8)恶性肿瘤 9)传染病

⑴全体船员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构活动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⑵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⑴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10)性病

2、年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申请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3、教育或培训要求:

1)水手机工航海类技工学校毕业或初中以上学历,不少于规定的适任培训时间;

2)申请500总吨(750KW)及以上的船长和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适用于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或大专及以上学历;

4)申请适用于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中专及以上的学历;

5)在2002年2月1日前取得丁类适任证书,不受学历限制参加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可申请到丙类二等适任证(最高只能申请大副、大管轮职务),不得申请丙类一等适任证书;

6)限用GMDSS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培训;

7)参加函授教育必须是不少于12个月资历的现职船员,且在校面授时间不少于1年。

4、资历及职务要求

1)职务晋升

申请三副/三管考试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水手/机工证书、实际任职满12个月;

申请大副/大管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二管证书、实际任职满12个月;

申请船长/轮机长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副/大管证书、实际任职满18个月。2)航区扩大

申请考试者应持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6个月。3)吨位提高(功率提高)

申请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4)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

申请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8个月。

5、专业培训要求

值班水手/机工:B01、B02

轮机部高级船员:B01、B02、B04、B05

三副、二副:B01、B02、B04、B05、B07、B08、G证(乙类需要)

大副、船长:B01、B02、B04、B05、B06、B07、B08、G证(乙类需要)

丁类适任证书:B01 GMDSS限用操作员:B01

四、海船船船员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海船船船员考试工作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

3、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4、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及影印件;

6、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影印件; 7、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0、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五、军转民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海船船船员考试工作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

3、服役船舶的上级机关(师级及以上)出具的服役期间海上资历证明,包括何时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船艇任何种职务;(服务簿)4、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5、军队主管机关考核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船艇军官技术证书及影印件;(适任证书)

6、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影印件; 7、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军事院校船舶驾驶、轮机、通信专业毕业证书及影印件。

六、考试工作单、报名表的填写

专 业:轮机、驾驶、G证(一单一专业)申考类别:申请考试/补考(新考、补考分开)

证件名称及类别:适任证书/乙类或丙类(非现持有的)申考形式:职务晋升

航区扩大

吨位提高(功率提高)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换海船证

再有效抽考

学生考试

七、船员考试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

《海船员【2001】106号文》

《海船员【2001】609号文》

《海船员【2002】27号文》 《海船员【2004】430号文》 《海船员【2005】416号文》 《海船员【2008】352号文》

八、我局目前适任考试申报程序

1、社会船员新考申报

船员申考材料→组织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集中申报→长江局海事政务大厅受理→考试中心审核→培训机构集中网上申报→考试中心考务安排→培训机构集中打印准考证

2、社会船员补考申报

个人或服务机构网上申报→考试中心网上受理、考务安排→个人或服务机构打印准考证

九、网上申报操作及注意事项

1、个人申报:

登陆长江海事局船员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网站→点击“船员个人注册”(记住登陆账号和密码)→船员基本信息维护;

网站首页→输入“用户名(登陆账号)”、“密码”登陆→适任考试报名→查询→准考证打印。

2、船员服务机构申报操作:

登陆长江海事局船员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网站→输入由海事局分配的系统账号进行登录→业务申报→适任考试申报→查询→准考证打印; 注意:

上次准考证无电子照片的补考申报要及时上传照片,缴费选择应为“银联卡及时缴费”。报名成功后应在半小时内完成缴费,否则本次报名失效。缴费后,查看是否占位成功,若占位失败,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

报考成功后,考试务必记住缴费单号及流水号; 个人补考申报只能申报注册船员个人; 准考证打印应在考试前5天左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四

【发布文号】农渔发[1995]8号 【发布日期】1995-02-15 【生效日期】1995-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农渔发〔1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业公司及有关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业经农业部批准,现予发布执行。1989年农业部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督船等。

(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

(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

(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

第六条 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七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第八条 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船舶;

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船舶。

第九条 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适用所有船舶;

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

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条 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

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

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

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

第十二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一)驾驶员 1、500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200~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二)轮机员

1、主机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主机推进功率250~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三)发电机总功率在500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船舶电机员。

(四)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上报务员任值机长。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话)务员。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其他驾驶员兼任。

第十三条 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乙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五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乙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签发。

第十六条 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职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考试资格和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如果在渔类船舶上工作六十个月以上者,文化水平可以降至初中。

(二)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附件一)。

(三)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资历。

(四)无线电报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八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报务员培训;无线电话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一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其他职务应接受过至少三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

(五)在主机推进功率为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申请者,应进行海上急救、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等四项专业训练。并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具备下列海上资历:

(一)初级考试

1、申请所在渔业船舶,同航区、同等级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须担任渔捞员、水手、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初中文化满六十个月)。

2、申请三等无线电报务员考试,须在渔业船舶工作满十二个月。

3、申请有限航区无线电话务员考试,须持有船长(经批准可持三副以上)职务证书。

4、申请三等电机员考试,须在相应等级以上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二十四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考试,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有限航区相应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有相应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个月。

申请提高电机员或报务员证书等级考试者,须实际担任原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第十九条 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一年以内检查的“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三);

(三)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游泳50米以上的“游泳合格证明”(仅对初级职务考试者要求);

(四)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五)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六)在主机总推进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应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八)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船员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考试:

(一)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二)申请初级驾驶员、轮机员、报务(话)员、电机员职务证书;

(三)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四)申请证书等级提高;

考试以笔试为主,必要时辅以口试、实际操作。应试的船员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同一等级内的职务晋升(不含船长、轮机长),必须进行考核,以考核船员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和技术表现为主,必要时辅以笔试。

第二十二条 兼任无线电话务员的船长或驾驶员,应参加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初级驾驶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法规

6、航海仪器

7、渔捞或货运

8、英语(无限航区)

(二)晋升船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地文航海(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法规

5、航海仪器

6、航海气象

7、英语

二、轮机:

(一)初级轮机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二)晋升轮机长、证书航区扩大、证书等级提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仅限无限航区)

三、报务

(一)三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收报

4、发报

5、译电

6、英语

7、世界地理知识

(二)二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收报

4、发报

5、英语

(三)一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四)话务员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无线电机务

四、电机员

(一)三等电机员: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船舶电机

5、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6、英语

(二)二等电机员: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英语

(三)一等电机员:

1、船舶电气自动基础及应用

2、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3、英语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避碰80分及格,其余科目60分及格。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二分之一者,可在考试三个月后,由考试发证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补考。

第五章 证书签发和审证

第二十五条 实际担任原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可持原职务证书,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签发晋升相同航区、相同证书等级、高一级职务的证书(不含船长、轮机长),申请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四)。

(二)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四)职务证书。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或辅以某些科目的考试)。对合格者换发新的职务证书并在签注栏内填写考核时间并加盖审证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本科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附件五)。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十二个月(报务员满六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一等二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专科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十二个月(报务员满六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三副、一等三管轮、二等电机员、二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等学校驾驶、海洋捕捞、轮机、电机及报务专业毕业生,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及格者发给“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十二个月(报务员满六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签发有限航区二等三副、二等三管轮、三等电机员、三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轮机、电机及报务工作的人员,退伍、转业后,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不少于六个月,并出具原所属部门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毕业文凭)及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级别和职务等证明,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实后,视其情况可签发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条 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期满前的六个月内,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手续,申请时应附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或某些科目的考试,对合格者在原证书加盖审证章和有效日期后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发证机关可不准予办理证书签发和审证手续: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二)体检不合格;

(三)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持证人不再适合担任该职务者。

(四)对在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者,经考核合格,最多办理一年有效的审证手续,以观后效。

第三十二条 渔港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警告、取消考试资格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等处分。

1、涂改、伪造、转让、出售或出借证书;

2、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伪造海上资历;

3、工作中造成严重海损、机损等责任事故,或受到刑事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

5、通过不正当途径或舞弊行为而获取证书;

6、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吊销证书处分的船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受理处分的机关收回证书,转交原考试发证机关注销。且自吊销证书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方可重新申请最低一级职务船员考试。

第三十四条 职务证书丢失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证书作废声明,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填报“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六),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六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考试发证机关根据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按下列条件,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驾驶员或轮机员特免证书,特免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

(一)现任一级渔捞员、水手或加油工职务不少于十二个月者,可发给三副或三管轮证书,不设三副或三管轮的船舶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二)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三个月,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三个月,可发给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远离船籍港,轮机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渔业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向该船的大管轮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轮机长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远离船籍港,船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同意由大副代理船长职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发放特免证书必须由渔业船舶单位或船长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

1、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附件七);

2、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职务证书;

3、船员服务簿;

4、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5、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特免证书不得延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港监督局(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略)

附件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略)

附件三: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略)

附件四: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略)

附件五: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略)

附件六: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略)

附件七:渔为船舶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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