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抵押

2024-09-20

三权抵押(共11篇)

1.三权抵押 篇一

1、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2、三权分立的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鉴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将它们分别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在他看来,立法权属于议会,因为它代表着国家的一般意志,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需要行动迅速,所以应由一个人管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个权力都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一切便都完了。”三权不仅要分立,还要相互制衡。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制衡比分立更重要。具体而言,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有:立法机关不得随意开会或闭会,由行政机构决定其开会的时间和期限。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有:它参加立法机关的讨论,对于立法机关的税收法案,只能表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权只通过否决权参与立法。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政首脑的违法行为享有弹劾权。而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宪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享有监督权。对司法机关的限制有:让立法机关也掌握部分的司法权,贵族违法在贵族院受审,不受普通法院的传讯。司法权的例外:第一,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第二,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第三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所构成的众议院行使审判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还突出了法治原则。针对法国当时的政治弊端孟德斯鸠希望法国实现理想的立宪君主制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与政事。他所开出的解救、改良社会的药方是三权分立,通过政治权力的划分,以一种权力牵制另一种权力,以一种力量和另一种力量相抗衡在总体上防止过分扩张和专横地行使政府权力。这实际上是确定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和现实性。当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的局限性。三权分立是典型的美国式的民主,它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总统)分开。三权分立基本上可以达到权利比较平衡稳定地行使。三权分立并不是唯一的民主方法。国民党仿造美国创造出的是五权分立,增加了考试院和监察院。其实一个地方民主不民主,主要是制度决定的,民众的素质也对它产生影响。比如像菲律宾这样的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完全照搬美国的。但是这个国家并没有走向富强之路。

2、3、内容摘要:

现在在西方国家主要运用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近200多年而依然适用说明了他的生命力很顽强,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1、三权分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来说,三权分立

萌芽于英国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洛克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后形成于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其后,这一理论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已经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理论原则,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ta方的限制。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三权分立”的实质是阶级分权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三权分立”在法律和实践上表现的就是分权和制衡。这种三权分立制度,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建立的,他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政治上层建筑,都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利益。作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分权的一种形式,“三权分立”一般是通过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来实现的,有的甚至是通过长期执政的一个政党内部的不同派系来实现的。这些政党和派系分别代表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

2、三权分立制度代表的阶级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实行的大都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的操纵,议员则是某当某派的代表,而且往往dai表的是少数人党派,议员的分布范围很狭小。从社会现象来看,我们看到过很多西方资产阶级的大选举活动,议员选举者总统选举都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这些看起来似乎都是民主的表现,但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民主,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在选举中,都受到政党的控制和操作,或受到资产、教育和文化的限制,另外在选举中,种族歧视的现象也很十分严重,许多其他种族的人并不能享受到他们本族人所能享受的选举权力。而且重要的一项是,资产阶级的选举还是一项严重耗费金钱的活动,没有大量金钱的支持很难在选举中获胜,因此,资产阶级的选举是有钱的选举,是他们玩弄政治的游戏,一般人很难参与到这种政治游戏中来。所以说,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员代表所代表的范围是有限的,代表的尽是资产阶级者而且是限制在小范围内的,并不能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

3、三权分立制度的运作方式采用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他们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或国会、法院和政府行使,这三个机构有时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操控。这就是三权分立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

2.三权抵押 篇二

一是出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1+12”系列文件。二是举办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现场发放仪式2场, 放款11户、196万元, 召开以邮亭等6个中心镇为中心的“三权”抵押融资片区座谈会8次。三是争取大足农行、农商行等5家银行综合授信20亿元, 与重庆市农业担保公司、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战略合作协议》, 发放贷款352笔、28021万元。四是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新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形成银行、担保、政府、农户“四级联动”分担风险, 明确担保、政府比例6∶4。五是下达驻足银行机构2012年目标任务“三权”抵押贷款1亿元、小额信用贷款2亿元。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3.三权抵押 篇三

关键词: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融资困境;资产评估体系;风险补偿机制

农户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单位,在组织形式上虽没有达到企业的规范程度,但却基本上具备了企业的功能,其明显特征有:1.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生产规模小,以商业信用为依托的融资规模小;2.生活与生产没有严格的分离,农产品商品率低,剩余产品几乎全部用在了生活条件的改造上,造成了农户自身经济积累能力的不足。可见,农户内源融资的能力有限,采用外源融资,进行抵押担保融资是其最基本的方式。

然而,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手中最大的资产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和林权。在银行看来,这些都是难以评估、难以办理抵押登记,难以处置的。农民想融资只能依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其额度小、期限短,仅能满足简单小规模生产。为打破这一瓶颈,政府出台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战略,即可以依靠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三权”来抵押融资,该政策对破解农户缺资瓶颈,推进农业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瓶颈和障碍。困境成因如下:

1.立法上的限制和障碍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与农村三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大都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或禁止。因此,我国在对于农村“三权”贷款的立法方面存在争议和缺陷,使其在实施上存在很大障碍。

2.缺乏有针对性的的“三权”资产评估体系

如今,“三权”权利价值的确认主要由乡镇相关部门、村委成员以及信用社人员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市场行情共同商定,再公示其公允价值。因为缺少专业的资产评估团队,缺乏评估参照标准,其公正性、主观性、随意性很大,实际价值难以准确确定。

3.“三权”贷款抵押登记成本高

办理“三权”抵押贷款需要到房管、土管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出具“他项权证”后,抵押担保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多数农户的“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均未办理“他项权证”,究其原因主要是:1.信用社和村民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流程不熟,抵押登记的时间成本较大;2.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支付高额手续费,抵押登记资金成本高;3.手续繁琐,效率低下,“三权”抵押办法中部分条款不合理。

4.“三权”资产变现困难

农村资产流通转让体系不完善,缺少相应的抵押物处置平台,配套要素市场建设相对滞后,借款人一旦出现偿债风险,金融机构抵押权难以快速处置变现,加之,农民的土地和房产是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国家重视对“三农”的保护,若农户违约,贷款诉讼执行难度大过一般贷款,债权人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对于“三权”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惜贷、慎贷。

5.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不全

农村土地、林地、宅基地的产出水平易受气候、温度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些现实加大了农村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风险,加之,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公司较少,而且针对“三权”抵押贷款中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也没有相应的保险公司介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较低,金融机构发放“三权”抵押贷款形成的损失不易获得补偿。

综合以上,“三权”抵押贷款在立法、评估、风险防范与补偿等方面的缺陷为其实践过程增加了难度。以下将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的农村“三权”资产评估体系

为有针对性的资产评估体系,建议由政府牵头,抽调科研院所、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资深研究人员联合组成资产评估小组,制定适合相应区县自然环境、风土习俗的“三权”计价办法,同时支持社会评估等中介机构进入农村产权评估市场,以期建立一个低成本、多元化的资产评估体系。

2.培育更加活跃的“三权”交易市场

加大“三权”交易的宣传力度,丰富农村土地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市场的交易产品,同时规范交易规则,简化交易程序,加大市场公平性和资产流动性。建议在“三权”交易市场中适当引入私人资本,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

3.完善和简化“三权”抵押登记及操作规程

首先将“三权”抵押登记权限下放乡镇,或者派专人驻点,以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其次,简化登记手续,建立农村居民“三权”资产联网资料库,实现全面网上登记。

4.优化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

第一,以政府为主导,引进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专业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担保机构投入,提高其融资担保能力;第二,建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明确专门机构,明确专项基金补偿银行发放贷款的损失的流程,在农户逾期无法清偿贷款本息时,由区县政府平台公司对“三权”资产进行收购,先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再对收购的“三权”资产进行处置,形成政府、银行和农民共同承担风险,化解风险的格局。

5.建立“三权”抵押贷款奖励机制

对于使农户生产运营得到改善的贷款项目,政府可给予放贷银行适当奖励,对“三权”抵押贷款部分利息免征或少征营业税,充分调动贷款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卫明.廖丹萍.我国农村“三权”抵押投融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20):12499-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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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凯英.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辽宁省丹东市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09,(11):80-81.

4.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篇四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美国国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话,必须经过总统的批准。当总统不认可国会通过的议案时,他就可以行使否决权。而参议院和众议院又可以分别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及总统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使二者的活动纳入宪法设定的轨道。同样,国会和总统也有制约最高法院的上方宝剑: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和任命,由参议院批准。国会拥有对联邦法院法官的弹劾权。简而言之,只有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三权分立的价值才得以充分体现。这就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设立的精妙之处。

3、三权分立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处,为权力在现实中的倾轧埋下伏笔。

一方面,这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思想的体现。三权的制衡是通过模糊权力的界限、重叠权力的行使领域而实现的。比如缔约权、人事任命权,均需在国会与总统的共同行使下才能够实现,成为双方长期争夺的目标。另外一方面,这种局面的出现应该说是和宪法规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的。除了明文规定所造成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互相干预以外,宪法中许多语义不明的笼统规定,也在两权之间引起了许多矛盾。实际问题在于,宪法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供国会、总统发挥......由于权力规定的不明确,总统与国会各自按照宪法已经授予他们的权力“合理”推断出衍生的权力,造成两权冲突。比如有关战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但同时又规定国会有宣布战争的权力。正因为此,战争权一直是国会与总统的焦点之争。

4、三权分立体制设定了这么一套分权与制衡的模式:用分权机制与程序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排除性控制;用否决机制与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反抗性机制。

5.农地三权分置实现机制探析 篇五

众所周知,大概我们父母一代,经过了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启动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全国推行。在82年到86年,中央连续出台了5个推动农村改革的一号文件,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在2014年12月,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春潮就已涌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让这个春潮更加激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被广泛解读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为中国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新一轮土改大幕正在开启。

农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农村土地三权的内涵和权能是: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力,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力。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按照法律法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并获得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按照法律法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户或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三权分置”顺应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和继续务农的家庭以及下乡的工商资本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有益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步伐。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如今,国家提出“三权分置”,意味着原来的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了,承包权还是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给农户或非农户。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受到两个现实因素的推动,一个是城镇化,一个是农业现代化。从历史进程看,城镇化的推力更大一些,许多地方尚未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就已经空心化了。然而,人的流动需要各个方面的社会体系作支撑,当前户籍、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路障正在打开,但基础不够稳固,因此农村土地权益的调整,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还需要为农民留下退路。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允许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是正确而理性的选择。

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农业现代化将是推动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力量。“三权分置”土地流转不是最终目的,农业现代化才是。这个过程很难很快完成。引导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于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很重要,因为现实中有不少通过流转农民土地发展现代农业的经营者抱怨,签订的流转合同期限很短,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回报期较长,不敢做长期投入;需要的资金量大,而经营的土地又不能用于抵押融资。仍有必要把当前土地交易制度成本的问题,放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来考虑。方向对了,慢一点问题不至于太大;太过于追求发展的话,恐怕就会有走弯路的风险。

那么农地“三权分置”有什么好处呢?

1.扩大种植规模,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将会加快,土地的生产规模将会扩大,想种地发展农业的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发展多元的新型农业经营。2.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而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农民能获得一定的流转收益,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3.土地不再成为农民的束缚,农民可以选择进城打工增加收入。三权分置后,农民可以选择不种地,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自己外出打工赚钱。

4.减少土地纠纷。完善土地法律制度。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将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度产生连带作用,并经过相应的制度修改、制度调整、制度设计、制度完善等来满足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需求。

但是随着农地流转实践的全面进行,各流转阶段潜藏不同的风险,归结起来主要是“确权不确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同违约、农地过度集中等危害土地安全、生态安全、产业安全与社会安全的风险。

跟据三权分置的思路,“确权”即确定农户的农地承包权,“不确地”则使与之对应的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收归后予以统一流转落到实处,也就是“确权不确地”将导致个体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承包权与经营权不能自然分离,意味着“确权不确地”的农地将不能由农户自由决定是否流转,其收益取决于集体流转的收益。农地“确权不确地”实质上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虚化不特定,易导致农用地的用途改变,使得非农化风险加大进而危及生态安全和土地安全。又因为“不确地”的“确权”,继而导致面积减少后的耕地仍承载着原面积大小的权利,短期看似没有损害农民权益的风险,但是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主要载体,其总量减少的非农化、非粮化风险不容忽视。

在农地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单纯的农业投资收入较低,导致部分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农地用途“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如果不重视分散的普通农户的需求,而将主要资源、政策、话语都服务于所谓的新型经营主体,就可能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进一步削弱当前为普通农户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产服务,从而导致普通农户的破产。

6.《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教学设计 篇六

专题3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理解美国三权分立制的产生背景,理解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正确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的历史与逻辑分析的观点、辩证分析的观点、比较分析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培养学生的问题探究精神、协作学习精神。[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引导学生理解三权分立制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意义,使学生认识到三权分立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引导学生对美国三权分立制进行辩证分析和阶级分析,使学生认识到三权分立制的内在缺陷和历史局限性,为后面讲授我国的民主集中制设下伏笔。教学重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和弊端。教学难点:美国三大机关的相互制衡及其重要意义。教学方法:图表归纳法、问题探究法、情境分析法。教学过程:导入:“异想天开”美国电影《空军一号》上演了这样一幕:美国总统在从俄罗斯返回美国的飞行途中,被事先潜入“空军一号”的俄罗斯恐怖分子劫持。假如这一幕真的在现实生活中上演,美国的政治格局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反观古代封建社会,一旦君主缺位,则大都会有一场腥风血雨的夺权之争,这样的政治场景会在美国上演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了解美国的基本政治构架──三权分立制开始。

一、历史回眸:美国三权分立制的理论和实践溯源人物理论实践洛克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英国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法国共和制汉密尔顿继承孟德斯鸠的思想,强调增强行政权和司法独立美国三权分立制

回顾所学的历史知识: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这一政体,是由什么条决定的?(1)历史条: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分权制衡制取代封建专制。(2)具体国情:松散的美国邦联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机构;饱受殖民统治之苦的美国人希望通过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公民权利。(3)国家性质:国体决定政体,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必然选择分权制衡制度。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问题探究一:三权如何“分立”?扩展阅读:美国为何实行两院制?美国为什么实行两院制?美国的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人口比例决定议员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平均分摊到各州,大州又觉得吃亏。开始也是争执不休,最后终于达到妥协: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保障小州利益。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林达《近距离看美国》第一步,识图:美国联邦政府结构示意图。第二步,填表与比较:完成下表,并进行比较研究。有何权力如何产生、对谁负责特别保障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总统掌握行政权,实施法律,组织政府。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酬,不得罢免总统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权,审查法律。最高法院有终审权和违宪审查权。联邦法院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比较:根据前面所学知识,试从分权界限、议会与政府关系、司法独立程度去美国在“分权”上与英、法两国有何不同?第一,从分权界限看:美国三大机关的分权界限比较明确。第二,从议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看:国会不产生政府,也不能罢免总统(除非定罪),总统不得干涉国会,更无权解散国会,所以二者的独立性比较强。第三,从司法独立看:法官虽然是总统征得国会同意后任命,但可终身任职(除非定罪),其独立性也很强。综上可知,“分权”思想在美国贯彻得比较彻底,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这一权力运行的规则。第三步,思考:“三权”的分立有什么重要意义?“如果同一个人或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法律权和裁决私人争讼权,则自由和民主便不存在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在三权分立学说论者看来,“分权”的意义就在于防止专制,从而保障民主和自由。反思:仅仅“分权”就能保障民主和自由吗?第四步,反思:为什么仅仅“分权”是不够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分权”的意义就在于防止专制,从而保障民主和自由。但是,仅仅“分权”并非就能保障民主和自由。三权分立学说论者认为“人性本恶,政府也不例外”。享有权力的机关仍然可能滥用权力,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用“野心对抗野心”。那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是如何实现“权力制约权力”、“野心对抗野心”的呢?1立法权受到什么制约?2行政权受到什么制约?3司法权受到什么制约?思考:三权相互制约的目的是什么?(权力与权力的平衡)问题探究二:三权如何“制衡”?第一步,情境分析:根据美国三权分立制,下列事项可能采取什么样的程序?☉“9·11”事后,美国设立国土安全部。总统提出设立国安部的法案↓国会批准↓正式成立☉美国为伊拉克战后重建拨款数百亿美元。总统提出拨款法案↓国会提出预算法案↓总统签署↓正式拨款☉针对美国公民焚烧美国国旗,美国当局出台《国旗保护法》。国会出台法案↓总统签署,法案生效↓(如果)有人诉该法案违宪↓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宣布该法案因违宪而无效↓(可能)国会联合各州推翻最高法院判决第二步,思考:美国“三权”相互制衡有什么重要意义?“中国人的关注可能超过了美国人自己,因为在美国选民看来,无论谁入主白宫,对美国的命运和他们的个人前途都没有多大的影响。”──摘自XX年互联网对美国总统竞选的评论思考:你认为这种说法有道理吗?为什么?三权相互制衡的意义有二:一是协调执掌权力的各方的利益,从而维护政局稳定;二是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正因为有这样的制衡,无论谁当总统,其个人意志对美国的政治格局和美国公民的基本利益的影响都是有限的即便出现如《空军一号》中美国总统被劫持的突发事,对美国政局的影响甚微,更不会发生封建社会那种血雨腥风的夺权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三权分立制无疑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大里程碑,但人类政治文明总在不断发展,三权分立制也随之暴露出其致命的缺陷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弊端[问题探究一]199年,国会和克林顿总统因财政预算僵持不下,互不让步。国会不通过预算案而另提一个预算案,总统不妥协而宣布联邦政府关门。美国国会掌握着“钱袋子”,,政府支出的每一分钱,,都要由国会拨款。近二十年来,由于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美国政府曾六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这反映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什么缺陷?分权与制衡是有代价的。当各方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三大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必然导致效率低下。扩展阅读:美国三权分立制的“硬伤”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使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摩擦、扯皮、互相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及时决断。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往往被否决,仅在罗斯福总统时就达80项之多。美国总统提出的议案也常常被搁置,如提出建立海军部的议案,得到国会同意用了10年,建立内政部用了39年,建立司法部用了40年,建立劳工部用了4年。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权力分立论不符合积极增进效率的原理,它是以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猜疑的态度为出发展的。这无疑是“三权分立”制的“硬伤”。[问题情境二]XX年12月,《纽约时报》披露,过去3年里,美国国家安全局未经法庭许可下,对多名境内人士的国际电话和电子邮监控,寻找与“基地”有关证据。12月17日布什被迫承认,是他授权情报部门进行窃听。12月19日,联邦法官詹姆斯罗伯逊挂冠辞职,抗议布什未经法院许可,授权国家安全局在国内搞秘密窃听。“窃听门”的实质在于,布什的行为侵犯司法独立,因为如果总统可单方面决定谁是恐怖嫌疑人,那么美国的司法独立就遭到严重侵犯和践踏。这段材料反映了当前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什么现实?这起丑闻背后显示了这样的现实:借助反恐,总统权力正无限膨胀;借助反恐,行政权再次触犯法律与人权的“底线”。行政权的日益膨胀,表明美国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问题情境三]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XX年12月14日公布的报告显示:XX年美国大选的费用接近40亿美元。XX年竞选一名参议院议员的平均费用约20万美元;竞选一名众议院议员的平均费用约1万美元。为回报那些重量级政治捐款人,候选人当选后就得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美国《时代周刊》的一篇指出:联邦选举制度已经沦为“集团贿选制度”,美国的民主被“卖给了出价最高的人”。上述材料说明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是什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虽然处处打着维护公民权利的旗号,但在美国“金钱选举”的体制下,下层人民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因此,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在本质上不过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7.农村土地公有制三权分离 篇七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农业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开土地的农民工已达2亿多人。他们在农村的承包地大部分依靠农忙季节回乡耕种或交给亲友代耕。这种状况带来两个不良后果:一是粗放型耕作降低了土地产出率,许多地方出现土地撂荒现象;二是在城市工作不稳定难以形成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制约着工业升级的进程。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鼓励外出农民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出去,使土地向规模化经营主体集中。这件事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已经在做,只是在国家政策上尚未得到足够支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按照《决定》精神,农村土地公有制将实行三权分离: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放开。要稳定所有权,落实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所有权归村集体,不准自由买卖,就能避免土地的兼并。农户将承包权抵押后,如果失去了抵押物,债权方拿到的仍仅仅是土地的用益物权。承包权归农户,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拥有法人财产权或用益物权,就可获得土地转包收入即财产性收入。承包权有了交换价值,进城农民转让承包权的积极性就会提高。放开经营权,鼓励种粮大户、农业公司、合作社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对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有重要作用。

经验证明,有的农民把土地转让出去,获取的转包费甚至超过自己耕种的纯收入。有些地方将每亩地年转让费定为1000斤小麦的市场价。投资农业搞集约化经营,田埂取消可增加耕地面积5%,统一良种、深耕、灌溉、施肥、灭虫,单产提高,回报率可达30%以上。要抓紧搞好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为土地承包权流转创造条件。

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当前,农业现代化面临着千载难逢的机遇:一是农业劳动力转移有出路;二是大量社会资金急于寻找投资途径;三是市场对优质绿色农产品需求旺盛;四是农用工业能够满足农业现代化对技术装备的需求。这四个条件同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将大大加快。

土地承包权流转,使农民从提高效率中增加收入。按照目前每亩转包费700元计算,一户10亩地每年可收入7000元。两口子出去打工,年收入6万元左右,加上土地转包费收入,家庭年收入即可进入中等收入家庭行列。种地的农民由于扩大了经营规模,收入也可以大幅度增加。根据实际经验,在单季农业地区,一个农民种100~120亩地,双季农业地区,一个农民种50~60亩地, 农业劳动生产率就能达到第二、 三产业的平均水平,农民就能成为体面的职业。而按照现在的机械化条件,在平原、浅丘岭地区, 一个劳动力能种几千亩旱地。在南方水稻产区,一个农民能种几百亩水田。由于劳动生产率提高,其收入将超过外出打工的收入,有助于形成稳定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有力地推动农业现代化,我国农业将会由一个弱质产业转变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与市场经济有效融合

三权分离,将使土地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使之与市场经济有效融合。过去,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曾成功地通过两权分离,实现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曾指出,国有企业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可以抵押、担保、转让、受益。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要从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现在是把这—成功经验在农村土地制度上加以复制,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都不应该存在障碍。其中略有区别的是,农村土地有一个用途管制问题。即耕地的流转必须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如果需要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8.三权抵押 篇八

一、赋实“三权”,就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1.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将在以下三方面着力:一是抓进度促平衡。加强督导调度,2015年上半年召开一次全省推进会,督促后进的地方跟上来,确保年底基本完成确权任务。二是抓重点保质量。制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的检查验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农业部颁布的3个行业标准,规范操作,严把调绘勘测质量关。坚决杜绝因测绘人员工作疏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乡村两级返工、重复投入人力物力等现象发生。三是抓难点求稳定。对确权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梳理,逐条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排查、调解纠纷,确保确权工作平稳推进。争取尽快出台《江西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使用管理办法》。

2.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围绕土地流转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开展一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问题的对照检查。着重调查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搞非农化、非粮化的现状及趋势,积极酝酿出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监管意见。二是稳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研究制订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开展试点。三是加强县乡流转服务机构建设。引导尚未建立流转服务机构的县乡加紧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强化提升服务能力。

3.稳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个财产权,包括农民对集体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抵押权、担保权、继承权6项权利。2015年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各抓好1个改革试点,江西省在重点加强对余江县(江西省鹰潭市下辖的一个县)试点工作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从政策指导、培训调研等方面对其他地区给予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推进“三化”,就是推进经营主体多元化、现代农业园区化、农垦改革资本化

1.在提质上下功夫,推进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2014年年底,江西省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32900家,家庭农场21000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854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30098人。2015年农业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引进和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和鼓励延长产业链,走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发展之路,完善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推动龙头企业发展上,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培育一批上市公司,扩大并完善财政惠农信贷通试点范围,做大做强农业担保公司,设立农业创投基金,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在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上,鼓励组建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品牌建设,对省级示范社开展动态监测,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在推动家庭农场发展上,注重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争取早日出台《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2.在示范上下功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化。按照“做强核心区、提升示范区、扩大辐射区”要求,大力实施“百县百园”工程,在抓好整体推进的基础上,通过综合施策、整合资金、精准发力,建立“六个一”机制,重点打造江西省南昌市的凤凰沟、吉安市的青原区、乐平市、丰城市和九江市的永修县5个高标准、高效益、有特色、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同时,统筹有限的生产要素和资源,着力培育壮大75个农业产业集群,加快推进示范园区的建设。

3.在探索上下功夫,推进农垦改革资本化。农垦改革涉及面广、类型复杂,没有现成的路径和模式借鉴。江西省农业厅将按照中央的部署安排,结合江西省实际,围绕“下好改革法治棋,打好融合创新牌,绘好绿色生态画,建好全面小康场”总体思路,推进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股权多元化改革,探索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股本。

三、建好市场,就是以点带面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民增收

出台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以点带面,引导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免费入场交易,推进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流动,为农村经济发展添活力、增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群众是改革的亲历者,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唯有掌握政策,积极投身改革,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拥抱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

(江西 郑远禄)

9.三权抵押 篇九

按照“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做好我县“三权分置”工作。

一、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

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已全部结束,全县16个乡镇、1个经开区、217个行政村、3191个村民小组,完成确权面积151万亩,确权农户数13.95万户,确权地块1129938块,颁发证书13.95万户,建立档案农户数13.95万户,完成了1000多万条目录数据和400多万幅档案原件挂接,形成了“以图管地”“以人找地”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数据查询、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系统,通过了省、市级检查验收,进入全省优秀行列,顺利通过农业部质检验收及数据汇交。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于2010年7月全面启动,采取国土部门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及镇村配合,中介机构实地调查测绘的办法进行。2017年6月外业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完成,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并被评为优秀成果。登记到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共225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314宗(957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2.5万宗(面积3.48万亩),确权登记完成率100%。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放活土地经营权

一是重点围绕放活土地经营权。我县在2008年10月即率先成立了“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提供服务。为进一步明晰经营权,还为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流入方办理和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搭建了“农村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公平交易;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探索金融机构向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生产融资;依法解决土地流转纠纷;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五个平台,畅通了土地流转信息渠道,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拓展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渠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放活土地经营权。目前全县已流转土地63.76万亩,占确权面积151万亩的42.2%。小岗村共流转土地9700亩,占全村可耕土地面积的66.9%,其中规模流转7609亩,农户之间零散流转2091亩。

二是在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我县出台了《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发》,给予适度规模经营者一定的奖补,近几年每年的奖补数额都在2000万元以上。

三是在鼓励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方面,引导农村土地逐步流转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扶持专业大户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农业服务业。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技术协会等的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截至2019年底,100亩以上种粮大户累计1260户,经营面积25.28万亩。全县家庭农场总数达到837家,其中省级示范场13家、市级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1635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7家、省级3家、市级11家。在小岗村先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3家,其中:专业合作社11家、家庭农场9家、龙头企业2家。充实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贷款担保、农业保险资助等服务。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增值收益更多留在产地、留给农民。

三、探索土地确权成果应用

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扩大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取得实质性突破,截止2019年底累计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40笔,金额1160.2万元。其中:2019年共计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6笔,发放抵押贷款总额1130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破解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勘误工作情况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的,2017年底结束,由于测绘、指界等情况,当时有1万多件错误(信息错误量大)经过两年多的勘误修补,到今年6月份,还剩2000多件,我县为了尽早完成修补工作,已对5个测绘公司去函要求再派业务人员来进行信息修补。由于权属争议复杂,确权难度大,部分农户户主外出务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来签字,准备招标第三方公司,继续做好确权后续扫尾完善工作。

10.三权抵押 篇十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X 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目 录

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 2┉2 第二节时代背景 2┉2 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 2┉2

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 2┉10 第一节思想来源 2┉2 第二节主要内容 2┉8 第三节历史局限性 8┉9

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 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9┉9

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 9┉10 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 10┉11 结束语 11-12

正 文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3、内容简介 本书第一卷内容为一般法与政体原则。第二卷内容为法律与防御,进攻力量的关系,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同政体、征税、公民的关系。第三卷内容为法律与气侯类型的关系、与土壤性质的关系、与民族精神风格习惯;第四卷内容为法律与贸易、使用货币、人口的关系;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第五卷内容为宗教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法律和它所裁定事物秩序的关系。第六卷内容为法兰西民法起源和变革、制造法律的方式、法兰克人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和建立、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二、《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

1、思想来源

本书中写作之时由于正值资产阶级与封建权贵斗争激烈之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革命成果为孟德斯鸠思想形成的基础之一,而且英国的培根的实现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启发、在那激情燃烧的岁月中,孟德斯鸠最终以其谨慎的学术思想怀着对神权法度,封建暴政的义愤而完成了此部宏篇巨著。尤其其中的三权分立思想,正是英国资产阶级著名思想洛克的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遍的愿望和意志体现,正是诞生于限制封建王权的基本思想之中。

2、主要内容

分解王权主要分解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作出了如下的论述“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通过上面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出,专政主权的暴虐无非就是体现在这个“专”字上,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产生、实施过程等等看作一个行为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由一个人所掌握那么他们的确可以为所欲为了。他可用立法权去决定权力的归属,他可利用司法权去阻碍反抗与争讼,他更可以用那行政权去以战争的形式去解决一切矛盾,镇压一切**。分权就分在这一过程上,这样也就把国王的专制给予分解。使得王权丧失了由始至终的权力,而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得以在立法权及司法权的范围内陈述自己的主张,以对抗那高昂的苛捐杂税给自己资本积累中带来的致命性后果。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 “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

这样看来,孟德斯鸠凭借其深刻的洞察力用其理论将王权的分化,其立法权思想中经过深思熟虑平衡了易偏激的平民及易注重群体私利的理性贵族的各种利益要求,而且完全将其从王权之中分化出来,落于便普遍“人民”的手中。好比已控制了专制君主那狂妄大脑,这是民主的基础。而对于行政权而言,“由国王掌握”则是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对于司法权,孟德斯鸠的论述是较有进步意义的。其中对于司法独立性强调更是分化了一部分专制的王权。原本一个完整的王权却分割为三项权力,那么我们应怎样看待呢?这三部分并非孤立静止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而是被分割后新生的活体,以能动个体思维展开了相互的制衡,这才是孟德斯鸠的最根本用意在现实中的发展结果。正如在《论法的精神》中《英格兰政体》一节中所述这三种权力本应静止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行迫使他们前进,只好协调一致的前进”。而中国无三权分立的模式,但就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我们现在剖析了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约理论,正是为了以古为鉴,三权的相互制约作用应是相互协调而不断进行的,而人大的会期并不适应我国幅员辽阔的国土状况,是太短了。而且从立法者的成份来看,没有混和政体的概念,但是人民代表却均为职业化即身兼各种职业、职务。就这一点来看,其自身和职业特点和职业倾向性会多少影响其在立法表决中的投票,由此我们可以对此制度建设作出探索,呼唤人民代表的职业化及人民代表法学进修学院的建立。

我国强调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是指在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权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更好理解,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少数服从多数。不可否认我国的体制中也存在立法权优越,但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而导致立法技术问题,使得法制难以在司法与行政中良好的贯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遗留于司法之中,法官的判断和行为准则是难以在良好状态下的。这恰恰与权力制衡的精神实质相悖,不但得不到有效制约。而且还互相感染病体,反而形成胶着状态,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所以我们不得不提出“优良权力才存在制衡的可能性”的原则,所以立法权优越的前提必须是孜孜不倦立法讨论和严谨的实践精神。

在法制发展史中的洛克的法治思想为例,与我国的立法思想为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洛克立法权优越论源于其所提出的自然状态等原因。即“正是由于自然状态同政治社会相比而存在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很不安全,随时会遭到破坏,这才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而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这是洛克的社会契约的思想精神之一部分。

而我国的立法权优越,却是源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中国法制发展史来看,长期的封建统治使得三纲五常传统理论深入人心,一人专权的思想,已成为“真理”,由此我们可以引用孟德斯鸠的语言——“一切都完了。”那封建国家中无体止争斗和改朝换代,即使少数英明君主的宽仁理念、休养生息也会在战乱中消靡殆尽。而在西方,哪怕是黑暗的中世纪也正是由于教会权的参与,从而导致利益的多元化,王权在与之残酷的争斗中被削弱了。这却导致了一种原始的制衡,最终导致了民主。这是我们以历史的眼光来认定这是种美好的巧合,是我们五千文明所应羡慕的星火。而且王权在与教庭的争斗中,为巩固其他地位各君主均与其日后的掘墓人新兴资产阶级结为盟友,保障资本主义的发展,也为自己的灭亡打下了铺垫。而中国的专制仅为专制的压制,是无法导致民主的产生的。所以我们列举上述对比的用意正是为了说明透过历史的时空我们感悟了中、西方民主的本质和发展过程,所以也就不难在我国的民主制度中寻找那些可能缺乏的元素了。西方民主发展虽然源于愚昧的宗教权利的参与,但我们毕竟应从中有所启示,那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才是民主的保证。纵观古今,我们可以看到尤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思想,对中国法制民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而孟德斯鸠正是此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即使在新中国成立57年—78年这个阶段其实还是存在着民主进程的挫折,那左倾主义的浩节对中国社会发展有很大阻碍作用,直到正式民主法制建设时期,才真正了解到那段“实事求是”的自然法理念。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努力,社会主义民主理念是在革命实践中产生的,其思想进步性必然会和自由、平等、博爱、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的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中、西方法治思想虽有价值冲突,但不是没有相融之处。我们会在探索中予以完善,从而影响我们的立法权建设。与洛克的立法权理论相比,孟德斯鸠有其独特的见解。他首先反对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不可能多此一举。立法权也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他的自然状态则没有导致立法思想产生,但却在法学研究方法论上朝唯物主义迈出可喜的一步。在权力划分的方面,洛克三权划分,明显不同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洛克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执行权是权执行法律之权、也称司法权由国王行使。对外权是外交的权利可与行政权联合。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决定媾和宣战遣使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理论要比洛克的严谨一些,尤其是对于修正权和废止权的明确表达体现出了孟德斯鸠对法律本质的更深刻理解。这也源于孟德斯鸠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重视,对自由价值的问题的情有独钟。不妨我们再回到那个时代,法兰西民族仿佛在深暗不见五指的小屋中摸索,人的思想会随着欲望的驱使而膨胀。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才形成了,孟德斯鸠那真理的光芒“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孟德斯鸠对于法律、自由、权利的深入理解,最终导致了其立法思想的完善性。“自由如水、水质善变,而无定形,但不得泛滥,必入框中,水就是自由、框即是法律”。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正是深受法国民族心理、思想底蕴影响的结果。法兰西民族是爱自由的,在其后的法国大革命中,多次起义都在巴黎,而圣安东区那悠远的石板路曾经淋漓的鲜血,正是对其民族心理的写照。“不自由,吾宁死!”孟德斯鸠也正是审视到了法律精神的本质,与自由的本质,才能在其巨著中用明智和理性表现出了法律的相对化概念,他能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无疑会使其立法权理论在实践中更有生命力。所以像孟德斯鸠这样有忧患意识、超前意识的人是不会在任何时代中沉寂的。

我们将洛克的执行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相比较。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其实就是司法权,但其主张却是由国王和旧贵族来把持,这首先体现其资产阶级软弱性。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理论则具科学性和彻底性,司法必须独立。“司法权不应由常设的元老院把持。而是由民众有头有衔的人来把握……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根据需要来确定。于是令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依附于某一些阶层,也不依附于某种职业,可以说它变得无影无踪了。法官不再经常出没在人前,人们所惧怕的是执法的机关而不是具体的法官。”而后孟德斯鸠还在其著作中阐述有关罪犯选择法官、拒绝法官的权利问题,及法官与被告人的地位问题等等,这是巨大的进步和解放。在抛弃了专政后,甚至将法律权利的界定提升到了解放人性的高度,可见孟德斯鸠对于司法理论的重视,尤其对于司法独立的重视更突出,几乎将其描述为一种“超然”的状态。的确如果有任何因素影响了那种理性的判断,那司法权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而我国现在司法权行使方面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从宏观上讲,是行政权对司法权过多的干预,立法的不完善及地方化的各种影响。但从微观的角度而言,在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中,也是缺少几项制度建设的。在此我们以刑事案件为例谈及深刻体会

首先刑事案件的发案是没有普遍规律的,这体现为时空的不确定性。在刑事警察受案之后,立即展开对案件的侦讯,这时在行使侦查权的只有刑侦部门。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如果出现了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则这种权力则是危险的。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在检察官、法官没有上班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造成了那种由于不合理制度而形成的权力真空。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之后,对于被侦讯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决定其走向,但是如果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对些人根本不会知道任何情况。那么也就是说警察部门可以一放了之,在此种情况下既有侦查权,又有了检察权,也更有了审判权。

又如,在侦查的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对于一人单独作案,既无多次作案又无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仅能限制人身自由七日,这样对呈报逮捕的时间是十分紧迫的。可是如果这七天的时间含有星期

六、星期日重大节日或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之日为周六、周日或重大节日的话,那么刑侦部门的命运将是十分“悲惨”的。必须在此时间之前把案件呈报逮捕,不得影响检察官的休息日。由此我们不禁要感悟在几百年前被先哲奉若神圣的司法权,竞然被几百年后的不良勤务制度抹杀掉了。

时效的规定是体现了人文主义精神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具体表现,但是对于不良制度及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足以引发我们深思了。而且经过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知道任何权力的漏洞都是会滋生腐败的温床。不但权力的制约实施得不到,而且在漏洞中产生的负面智慧会直接用文字的方式表达于卷宗中,从而可以影响到法官的判断。比如在审讯过程中,刑侦部门中有些人会出于某些目的,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提问。“你盗窃不是为了换钱花,对吗?”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将会导致盗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要件缺失的严重后果。又比如对于翻供的犯罪嫌疑人,很多情况下是被人点播后运用抵消间接证据的方法来对抗侦讯的,我们以入室案件为例刑侦部门仅掌握入室嫌疑者的足迹证据,而嫌疑人开始并不交待其犯罪行为。这样不但利用此“反证”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可能处理到底。如果被负面智慧影响后,嫌疑人翻供,只承认自己到过现场,而不承认犯罪行为,再加上一些诡辩,则立刻使得刑侦部门要获取其它证据进行证明那些无法证明的事实,加大了办案的难度。唯一的证据又被抵削了,侦讯只能陷入被动局面。所以我们在剖析了分权制衡理论的光辉思想后,应该能感悟在现实的今天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更加必要的,为此应呼唤司法机关内部的勤务制度的深刻变革。呼唤初侦检察官、预审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是一个司法权相对薄弱的国家,而人民调解制度及信访工作却相对发达。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的工作经验,更无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怎能在多重复杂的利益纷争中把握公平、公正、自由契约、人权等多重法学理念呢,这是中国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中需尽快解决的问题。如不然,则将会在更长的时间内影响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和权力制衡的作用。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中,司法权应是最弱的权力。但现代,司法权却是解决问题的最关键环节,尤其在美国即使行政权、立法权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出现的问题也都会用司法权来解决。所以大司法权的能动性就十分重要了。国家权力三分理论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但是其对政体均成三要素的理论仅仅是对政体结构的描述,而没有将权力分立与保障公民政治自由,以权力制约权力相联系。而孟德斯鸠则可称之为三权分立理论的集大成者。但是真正把三权分立理论贯彻到极至的却美国宪法,那立体制衡的新理念,才将权力三分真正从平面恢复至立体的真正现实状态,才真正体现出分权之意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是三权分立(Seperation)与制约(check)学说,而不是“制衡”(checkand balance)。而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们创设的才是制衡,并通过逐步实践,使之成为现实。

美国的立体分权制衡体系尤其是美国宪法的违宪审查制度,那能动的司法权经常带着那对立法者的非绝对信任而篡至立法权之上,开始了勇敢的司法审查。从而用法律为语言载体而表达出来的贪婪与私欲,均可能被其在运动中予以拦截。连孟德斯鸠的本人也未在有生之年见到那种其所倡导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真正状态。

这里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则更具借鉴意义,立法中的问题与司法中的薄弱,必将导致行政权的泛滥,所以必须以勇敢者的手段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新的法律机构,才不会重回历史中。所以我们呼唤国家宪法法院的诞生,和精英组建的国家判例法院的诞生。

孟德斯鸠在英格兰政体一节中论述到“行政机构只能通过行使反对权参与立法,不能参与立法问题的辩论”。可见这是其理论给行政权与立法权划定的明显界限。在与洛克的对外权相比较之后,则更有完善之处。孟德斯鸠不仅没有把司法权与对外权合并使用,而且还规定了行政权中对内权的内容。而中国由于立法权的缺陷和司法权的薄弱,导致了行政权的过于庞大,这样的结果使得纳税人在看不到司法权的惩治时而对立法的内容也就不屑一顾了。而各项权力中最庞大的行政权如没有了立法权、司法权的制衡,也就对纳税人的义务履行会给予千差万别的要求。一切均由关系的远近来衡量。这样的现象又反过来影响权力的制衡。如果立法权被感染了私欲,那么议员的表决权则渗透着各种利益关系因素。世界各国均存在利用各种手段阻碍议员发表主张的现象。若是司法权被利益化,那么法官会在自由裁量范围尽可能的维护私利。而最容易被感染的恰恰又是行政权。

现状是令人担忧的,中国许多政府部门,对于公务员的收入问题不能够妥善解决。公务员尤其警官,检察官、法官的工资问题,按法律是依靠税收。但现实中却存在着许多政府部门对于警察部门的工资问题不予保障,而认为警官的较大执法权可以用罚款来补充其工资问题中的不足。但是,却又与法制不断完善中的历史潮流发生了严重冲突。透过近些年来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个别的当权者出于对警察部门侦讯中的较大权力的恐惧而产生制约的想法,但这却是一种非良性制约,其结果只能是执法权被削弱,和“权”、“利”交易的泛滥。在发达国家,警察部门的财政问题是完全依靠税收来解决的,其制约侦查权滥用的方法却是完善的律师制度。而律师会以个人利益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在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可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每个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不参与亲友的各种案件是完全不可能的。会立刻被世俗社会抛弃而无法生存。这些工作人员便在亲友、关系人的案件中运用起自己的业务专长充当起“律师”的身份,而在利益纷争中引供、串供、利用负面智慧的现象也是随处可见的。而且必然会从中获得酬谢。这是法律从未敢干涉的领域了。所以首要体会到法律工作者的各种甘苦,世界各国也均未能对这——既不生产,也不经营、创收的法律人及公务员的收入量化问题、与之地位相协调的工资问题给予很好的解决。真正的以崇高法治思想身体历行的人是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而走向孤独的。这是现实,可却不是孟德斯鸠所追求的那种高尚!所以对于行政权、税政制度我们还是应深刻探索。综上,就分权学说而言,孟德斯鸠是最有资格的,他在年青时曾研究过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法律制度,又在英国仔细考察过君主立宪制度,从而改变自己的基础理论。现在看来,孟德斯鸠本人不想让法国陷入十大执政官的乱局之中,从而把理想寄托于像英王及新贵族的开明之士身上。可惜法国的君主偏偏不具备英国贵族的亲和感,所以历史也最终选择了卢梭的激进民主思想,使得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没有在其地理位置的本土之上得以实现。

3、历史局限性

学习中要与人为善,尤指对古人,不能虚推古人,也不得随意否定苛求,应在其历史背景条件下予以判断。

孟德斯鸠理论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从宏观上把握,其照搬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忽视了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史迥异于法国的事实,忽视了自“圈地”运动以来,英国开明贵族从新兴资产阶级羊毛手工业中得到的巨大经济财富,从而改变思想增加了亲近感的历史。使得在法国革命在选择思想武器时,将此点完全的抛弃了。

在法兰西,保留君主就意味着专制与独裁和集权主义。在孟德斯鸠的罗马共和国理想破灭之后,其没有能认识到十大执政官的结果是由于平民政治的偏激所至,而且在其政治政体理论中,由于其所处的大资产阶级社会地位,也使得其对于王权、人民、权力等概念理解的偏激。首先通过分析,他将王权的理性和人民的理性主观扩大化了,未能把握住辨证的视角。这样就会很容易把残酷暴虐的法国君王当做英国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开明绅士。所以才在三权分立中将行政权归属于君主。但却未曾考虑到如果一个君主手中有掌握军队的权力时,改革只能成为泡影。因为在人类社会中立刻会改变了状态,那就是战争。历史也证明了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战争的历史。

而且孟德斯鸠在追求法律精神之时却仍然进行神学幻想;既夸大地理环境的作用,又承认上帝存在等等。总之,是有一些不足之处的。

三、《论法的精神》中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

1、对法国大革命

尽管有些局限性,但《论法的精神》的确是一部宏篇巨著,正是由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导致了宪政理论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和低层平民在路易王朝又伸手索取财富时,以强硬的态度要求路易王朝制宪。而且制宪的结果还是分权——“皇帝你还是交出你的权力吧”这在那思想只能隐藏于脑海中享受着胆怯与封闭的自由的时代,绝对已是一个奇迹了。之后最终导致了起义,当怀着自由精神,攻克巴士底狱的勇士们欢呼之时,当所有的政治犯被释放之时,正是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主体的光芒的散射和发扬之时。

从1789年到1830年“七月革命”面对着封建王朝的多少次卷土重来,无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家还是一般平民的心中都是以“分权才能获得自由”的理念激励着自己,使之敢于面对集权专制的封建王朝。最终为了生存之本能连孟德斯鸠的行政权理论也给予了摒弃。使得法国大革命成为比光荣革命,还要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经历了四十余年,多少不屈服的志士抛洒热血。在回顾历史之片刻,谁也难以割舍自己那由于崇高的理性而造就的却永远也不会忘记的痛苦!

2、对美国资本主义的确立和发展的影响

伴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移民的浪潮,美洲大陆上的殖民地如雨后春笋的建立。但是欧洲大陆的封建君主们仍然没有忘记自己那充满了腐朽的至高无尚的王权。在殖民地仍以其专断来猛掠着豪财。尤其那英格兰的移民仍在为英王争抢殖民地而献出生命时,却无法享有与英国本土公民相同的权利。英王似乎在光荣革命之后,在自己向本土资产阶级妥协之后,又在美洲的殖民地找到了重温旧梦的契机。可是他却没有想到在大洋彼岸的土地上如没有皇家陆军、海军的增援,那么没有本土资产阶级富庶状况的拓荒者们似乎更具备革命的彻底性和胜利的可能性。

之后便有了乔治·华盛顿总统坚持决反对下级军官推举自己为皇帝的历史,有了杰弗逊的《独立宣言》中的分权、法治思想,直到汉弥尔顿对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极力推崇和发展。这些思想也均是导致美国南北战争和《解放黑奴宣言》产生的理论基础,战争的结果更是导致了美国资产阶级的大发展和蓄奴主义的消亡。

可见,我们又一次从先哲的伟大思想中感悟了,人的思想之伟大甚于人本身,分权思想和法治理论是在过去和今天无处不在的激励着美利坚国度中的人民,乃至融入其整个民族的思想模式中。

3、对中国近代的影响

剧烈的反抗精神多源于灾难深重的民族,中国便如此。我们民族自卑心理从1840年起至以后近一百多年中,痛苦的延续着。这里我们结合着孟德斯鸠光辉的思想成果剖析其根源是十分有必要的。

那么中国又为什么没有产生此思想呢?为什么在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来临之后,才获得恍然大悟的呢?这与我们的封建王朝专制的法制史密切相关。

11.三权抵押 篇十一

近日,海盐县在百步镇启动了“农宅通”农村住宅抵押贷款和“农股通”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授信签约仪式。农民凭《房屋所有权证》(县房管处统一制发,格式与商品房证书一致)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农房价值的70%,单户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拥有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农户凭《村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申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股权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50%。授信仪式上,5位农民手捧红彤彤的房产证抵押获得了农信联社125万元的贷款,村民朱国勇以股权证质押获得了5万元的贷款。加之全县已经施行的承包大户凭《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办理“农转通”抵押贷款(一般不超过经营权认定价值的70%),海盐县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农村“三权”到户、金融产品全覆盖,“农宅通”、“农股通”、“农转通”贷款品种生机勃勃各显神通,有力助推了金融贷款下农村,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在总结试点县经验做法基础上,不久前,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信联社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乡镇公共财政建设和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努力发挥财政、农信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作,相互借力,以规范统一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基础,积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借助财政支持政策,探索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质押品种,为村级组织开展新家园建设、为农民创业致富、为专业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金融贷款支持,共同助推公共财政服务和金融服务下乡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农村“沉睡”千年的“死资产”,如今变成了富有活力的可流动资本,为广大农民在“希望的田野”上加快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激发农村生产力,增添了新的动力。同时又助推了城乡生产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为加快全省美丽乡村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也是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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