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报告(11篇)
1.工期延误报告 篇一
XX水电站建设管理用房场地平整工程
工期延长申请报告
XX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由我项目部承担施工任务的《XX水电站建设管理用房场地平整工程》(合同编号:LD2009/T6)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完工工期滞后。在施工期间,针对相关影响因素,我项目部已做过相关的专题报告。现我项目部特将申请延长工期的相关资料整理如下:
1、按照合同要求,我项目部于2009年8月8日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8月11日,准备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整个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庄稼青苗未收割,其中部分村民的征地协议未签字完成,导致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直至2009年9月3日,此征地问题基本得以解决,9月3日下午,我项目部正式开工。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项第13条《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中“发包人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之约定,经计算工期应当顺延23天。
2、从开工至2009年10月15日期间,影响施工进度的征地问题虽然小的多,但几个重点部位因征地问题严重阻碍着施工的大面积开展,具体位置有:业主宿舍楼1栋、业主宿舍楼5栋、篮球场、贯穿营地中央的通讯线路及高压线路、设计接待中心位置占用了未在红线范围内的公路、篮球场变压器等一直以来都没有得以解决,这些因素进一步影响了我项目部对整个场平的整体计划安排和实施,严重影响了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对此我项目曾形成专题报告给相关单位及部门。
3、由于原德维公路外侧未彻底征收完成,于2009年10月18日至2009年10月22日期间,村民堵路导致现场停工。共计停工5天。
4、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延长的具体情况为:土方开挖增加81022.49m3、土方回填增加23544.39m3、浆砌石增加7690.35m3、增加基槽土方开挖13700.72m3、干砌石基础换填639.01m3、C10毛石砼基础换填2967.11m3以及临时排水沟及防护栏栅,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项第13条《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中“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之约定,结合本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算土方开挖顺延88天、土方回填顺延34天、浆砌石顺延49天,经计算工期顺延110天。
依照第1、3、4条计算工期顺延为(23天+5天+110天)138天,即合同工期顺延至2010年1月23日。请贵监理部予以审核批复为谢!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里底项目部
2.工期延误报告 篇二
1 交通运行特点
1.1 排队特点研究
轨道交通站点施工期间, 由于中间车道在一定距离内的关闭, 后方三个车道到达的车辆运行至该处时, 只能由两侧的两个车道通行, 车道的变化情况为:三车道—二车道—三车道, 由于通行能力的差异, 车辆在进入施工1—1断面前后将根据交通量的大小有可能产生排队现象, 通过将1—1与2—2断面间的路段看作是一个两通道的排队系统, 根据排队系统的特点, 构造1—1断面前后的排队模型, 通过对相关参数的求解, 可以得到该排队系统的服务程度优劣[2,3]。2—2断面由于是2车道与3车道的分界断面, 经此出口, 车辆将进入一个较舒适的运行环境, 通行能力将增大, 该处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排队现象。因此单纯以排队系统来对待该范围内的交通流运行, 可以认为其延误是由1—1断面后方的排队造成的。
1.2 交通波理论研究
由于站点处形成的交通瓶颈的约束, 1—1断面前后的车辆在交通流三个主要参数流量、速度、密度上都有不同, 在研究时段高峰期间将形成一个集结波向后延伸。城市主要道路在高峰期间一般交通量都比较大, 通过自由疏散将造成交通拥挤混乱, 寻求其它形式的缓解措施将很有必要, 通常情况下的有效手段是在断面上游设置信号灯控制, 在时间上分离交通流。由于高峰期间下游路段的疏散能力有限, 集结波将向后延伸造成车辆的拥挤和延误[4,5,6]。
由于研究中的排队论和波动理论均不涉及下游车辆的加速等产生的延误, 因此通过对两种交通流理论下的轻轨施工期车站处的运行研究, 比较两种不同理论下延误模型的特点, 具有可比性。
2 模型建立
2.1 参数设定
假设在断面1—1后的交通流三参数分别为:Q1、V1、K1, 其中Q1为一个信号灯至断面1—1间的路段交通流量;该断面前的交通流三参数为:Q2、V2、K2;在高峰期间, K2一般等于Kj;断面1—1与2—2间的距离为D。
2.2 基于排队论的模型
假设车辆到达服从泊松分布, 车辆离去服从负指数分布, 该排队系统的形式为M/M/S的混合系统。在该系统中:S=2, λ=Q1,
① 该系统空闲的概率为
② 排队的平均车辆数
③ 整个系统中的平均车辆数
④ 平均排队时间
⑤ 通过该施工站点所花的总时间
2.3 基于交通波理论的模型
由断面1—1前的状态转变到其后的状态形成集结波, 得波流量的表示式为[4]
由于高峰期造成的该范围内的交通拥挤, 如果不采取任何管制措施, 将进一步加剧交通的混乱。通常对该类情况的拥挤疏解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在上游一定距离内设置交通信号灯, 采取时间上分离的手段放行每个周期内到达的车辆, 假设该处信号灯的各参数均达到较优的要求, 即在下一绿灯时间内的第一辆车到达该断面时, 上一周期的车辆恰好完全消散, 并假设信号灯周期为C。设信号灯处与该1—1断面间的距离为L, 于是, w1掠过的车辆总数就是拥挤过的车辆总数N, 即:
N=QW (C+L/V1) (7)
一个周期中第一辆车的延误时间为两种不同状态下按不同车速驶过该站点路段所需的时间差值[7,8], 即:
2.4 总延误模型
二流理论中将交通流中的车辆分成两类:一类是运动车辆, 一类是停止车辆[4]。根据各自在交通流中所占的比重建立车速之间的相互关系, 并延伸表示为平均行程时间的相互关系。基于该种思想, 在施工期轻轨站点后方的车辆可类似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拥挤车辆, 一类是拥挤车辆。道路环境对非拥挤车辆产生的延误主要是由于车速的变化而导致的行驶时间的不同, 而对拥挤车辆造成的延误除行驶时间差异外, 还包括由于通行能力的限制而造成的车辆排队延误[9]。因此对于上游的一个信号周期放行的车辆数由于站点瓶颈而造成的总延误应是这两种类型车辆的延误之和。结合排队理论及波动理论的相关参数, 可以得出以下结果。
拥挤车辆所占的比例
fc=N/ (Q1C) (8)
非拥挤车辆的运行延误
d非= (1-fc) d (9)
拥挤车辆的延误
d拥=fc (d+Wq) (10)
一个周期C中的总延误值:
D总=Q1C[d非+d拥]=Q1C[1+fc (d+Wq) ] (11)
将总延误值与一个周期中的所有车辆通过施工处的总时间进行比较, 可以得出延误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 从而评价现状的延误程度, 以针对具体的实际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改善方案。对于本文的问题, 可得出延误时间比例为
3 结 语
目前, 国内很多城市正大力发展轨道交通, 有很多规划都是在原有道路上方直接施工, 在施工期间将会不同程度地对沿线交通流造成影响。轨道交通的站点处由于实际的需要, 关闭部分路段部分车道所造成的影响包括众多方面。通过对其中的延误值进行简要研究, 根据不同模型的侧重点所在, 分别求出与延误有关的参数, 然后综合得出总的延误值, 从而为现状评价提供一个量化指标。
摘要:轨道交通站点由于实际建设需要, 往往需要关闭一段距离内的部分车道, 从而对实际的交通运行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首先, 对施工期间的排队特点和交通波理论进行了研究;其次, 根据排队理论和交通波理论, 建立了基于排队论和交通波理论的相关模型, 并求出了相关的实际参数;最后, 参照二流理论的思想, 将该处车辆分为拥挤与非拥挤两类, 并根据之前求出的各项参数, 建立了总的延误模型。
关键词:轨道站点,排队论,波动理论,二流理论,延误
参考文献
[1]梅振宇, 陈峻, 王炜.设置路内停车对路段交通流形成的延误模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09;41 (2) :64—168
[2]王炜.道路交通工程系统分析方法.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4
[3]王殿海.交通流理论.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3
[4]徐吉谦.交通工程理论.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5
[5]郝媛, 徐天东, 干宏程, 等.城市快速路交通流特性研究.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2006;4 (4) :21—27
[6]唐铁桥, 黄海军.两车道交通流的波动分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2005;31 (10) :1121—1124
[7]梁玉娟, 盘佳秀, 薛郁.延迟概率和最大速度对交通流的影响.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2009;15 (1) :9—66
[8]王涛, 高志友, 赵小梅.多速度差模型及稳定性分析.物理学报, 2006;55 (2) :634—640
3.工期延误报告(修改) 篇三
致: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由我项目部承建的改建工程,合同工期为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12月27日,工期145日历天。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要求工程工期延长170天,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4日。分析如下:
一、基础施工阶段(要求延长38天):
1、工程于2011年8月5正式开工,因本改建工程需拆除原楼房毛石混凝土基础上施工,对基础施工造成一定的影响,要求增加工期7天。
2、在整个基础施工期间,雨天多达21天,要求增加工期21天。
3、基础原底标高为-1.8m,经建设方要求基础砌体增加30cm后基底面-2.1m,要求增加工期10天。
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要求延长60天):
1、主体结构施工中,2011年11月初期间,因质检站质量大检查,在检查当中查到楼梯宽度设计与质检站要求不符,进行设计变更延误10天。
2、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4月,连续下雨及春节假期,要求增加工期50天(此段时间天气都可以在杭州历史天气记录中查询得到)。
三、春节开工后项目部打算一层至五层先行结构验收,但是质检站告知在最后一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累计时间达到600度才允许进行由质检站安排的楼层混凝土回弹试验,否则无法达到申请验收条件,因混凝土浇筑时间是冬季温度累计缓慢,到4月7日五层混凝土温度累计时间才达到600度,我方在8日向质检站提出楼层混凝土回弹申请,9日中午11点前完成了回弹。因结构未验收,室内粉刷、装修等工程无法施工,要求工程延期7天。
四、工程变更情况(要求延长35天):
1、因质监站要求,一层客厅与厨房间增加地梁,造成的工作量增加,要
求增加工期8天;
2、因质监站要求屋面及外墙保温材料做法变更,要求增加工期7天;
3、因甲方要求,空调板长度增长,由于我方此时空调板钢筋加工已完成,需要重新调整、加工,要求增加工期5天;
4、因甲方要求,成品淋浴房变更为塑钢玻璃隔断,要求增加工期15天。
五、由于我方电气系统已安装完成,室外工程水电线管敷设未跟上我方施工进度,致使电气调试进度延期20天。
六、因甲方要求,单元门增加门禁系统,此时我方涂料面层已做完,增加门禁系统需要墙面开槽配管,修补面层,要求增加工期10天。
七、投标时招标文件工期为145天,我方在报价时因响应投标文件需要未考虑工期问题,根据定额要求此类工程工期应在210天左右。
在此:由于以上各种原因致使工程工期延长,我方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也恳请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对本工程工期延长170天,为盼。
项目负责人:
4.关于工期延误情况说明 篇四
搬迁海门项目第三标段工期延误情况说明
我项目部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进场施工,于2012年4月10日进行办公楼和生产辅助楼基础验收,与提交的总进度计划(经审核通过)基本符合,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后续施工中存在以下几点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我项目部在此说明下。
1、二次结构施工时,业主于2012年5月14日通知我项目部暂停办公楼和生产辅助楼内墙施工,待图纸变更出来后再施工,2012年6月14日我项目部才拿到有关变更草图,继续施工,整整延误一个月的工期。
2、墙体砌筑基本结束后,业主又几次通知我们部分门洞需做调整,故又不得不敲砸、清理,至今仍在施工,办公楼共计11扇门。3、2012.6.19技术核定单当天给业主,但是业主直到7月初才给与我们答复。
4、按照我项目部提交的维修车间甲供构件进场计划,最早的部分构件应该于2012年5月15日进场而至今仍有部分构件尚未进场,严重影响施工进度。
5、按照我项目部提交的空压站甲供构件进场计划,钢吊车梁应该于2012年5月20日进场,而至今仍未进场,并且业主要求暂停外墙施工,延误工期20天左右。
6、2012年5月3日业主通知我们暂停施工1#门卫,直到2012年5月15日才拿到变更图纸继续施工。
7、2012年5月3日提出2#门卫标高的问题,到2012年5月15日才给与我项目部答复。
8、办公楼外墙干挂大理石,二次设计方案至今未出来,影响施工进度。
9、砌体施工基本结束后,本该可以进行消防箱子安装,但是由于内墙更改,导致部分消防箱子无法安装,2012年7月20日,已向业主提出此问题,直到2012年8月3日才给出初步方案,最终方案仍未确定。
10、业主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造成我项目部资金流转十分困难,影响项目正常运转,严重影响施工进度,这也是造成整个工程工期延误的最重要原因。
希望业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会同业主、监理单位与我们共同协商一个合理竣工时间,以便我项目部重新制定一个进度计划,更好的指导我项目部工作。
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项目部
5.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分析 篇五
当前,我国法律对工期延误问题规定得较为概括,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窝工、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承担违约金责任,甚至会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
6.工期索赔报告 篇六
工 期 索 赔 解 释 说 明 书
建设单位: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 监理单位:英泰克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编写单位: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工程概述
巢湖市凤凰之家小区工程位于巢湖北路与凤凰山路交汇西北角处,总建筑面积38.9万平方,合同造价为702396085元
凤凰之家小区工程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根据施工许可证要求,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9天。工期索赔
一)、事件1:工地现场西侧河道从开工至今业主单位仍未解决改道问题。
造成的影响有如下几项:1)、致使地下车库一、四、七防火区大部分无法施工;2)、15#楼、19#、22#、23#楼也因河道影响无法施工,业主口头上通知施工方15、22、23号楼停建,19号楼改户型,但至今任未有正式书面文件通知我方;3)、现场西侧循环道路不能做,造成11#、16#、17#、18#楼、地下车库
五、防火区材料需要多次倒运方可运至该栋号,这样不仅费时且造成不必要的人工倒运费,制约了工程总体进度。4)施工至今,因河道改道问题已与村民发生多次纠纷(去年4次,今年1次,均报警并留有影像资料),村民阻挠现场施工、围堵项目部的现象时常发生。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业主未能解决施工红线内西侧部分用地的征用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程有关影像资料、工程签证、施工方的报告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比例分析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
1、此事件直接影响的单项工程15、19、22、23号楼工程及地下车
库一、四、七防火区工程的工程工期应从征地问题解决后再从头开始计算工期。
2、此事件间接影响的工期索赔:31天
(计算如下)
开工至今(2013年6月1日~2014年3月27日)已有300天,扣除春节假期15天,实际工作天数为:300-15=285天。材料多次倒运造成的窝工计算系数按10%计,285天*10%=29天;村民阻扰施工天数:5天*0.5=2天
工期索赔:29天+2天=31天
二)、事件2:施工现场位于6#、7#、15#楼之间7根高压线杆迁移问题
施工单位自2013年6月4号递交关于“目前急需重点工程管理局协调解决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直到8月份才解决。高压线杆致使6#、7#楼约三分之一的土方无法开挖,后续工程也相应延后。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高压线杆业主协调供电局迁移时间过长 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程有关照片、施工方的报告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比例分析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19天
(计算:如下)
申请时间至线杆迁移时间为(2013年6月4日~2013年7月31日)已有58天,未挖土方所占全部开挖土方比例为三分之一
工期索赔:58天*1/3=19天
三)、事件3:业主单位工程款拖欠金额巨大,时间过长
目前施工单位完成产值为18243万元(审批后),建设单位实际应付工程款2、2013/9/16进账预付款1689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预付款+6、7月份应付进度款=6623-3311-1689+1425=3048万元 时间间隔:2013/8/16~2013/9/16,计32天
拖欠工程款3048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32天=4096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3048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24天 3、2013/10/11进账预付款748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工程款+8、9月份应付进度款=3048-748+434+727=3461万元
时间间隔:2013/9/16~2013/10/11,计26天
拖欠工程款346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26天=3328万元 索赔工期=当期工程款拖欠时间26天 4、2013/12/26进账3000万元,2013/12/27进账1210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0、11月份应付进度款=3461-3000-1210+1210+932=1393万元
时间间隔:2013/10/12~2013/12/26,计76天
拖欠工程款1393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76天=9728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1393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11天 5、2014/1/7进账443万元,2014/1/27进账200万元,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2月份应付进度款=1393-443-200+1721=2471万元
时间间隔:2013/12/27~2014/1/27,计32天
拖欠工程款247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32天=4096万元 索赔工期=拖欠工程款2471万元÷日均产值128万元=19天
6、至今无进度款进账,拖欠工程款=尚未支付完工程款+1月份应付进度款=2471+1674=4145万元
7.工期延期申请报告 篇七
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东三路露江段A区安置房2#楼由本公司中标承建,合同工期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1月20日。由于本工程基础土方开挖时土方类别与原预算变化较大,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增加的工程造价隶属“南安市工程重大变更”,需各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于2010年7月14日施工完成,工程重大变更于2010年8月18日完成确认造成工期延误较多;自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水泥、钢筋等各种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市场供应紧张以及各类建筑技工用工严重紧缺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以上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共计130天,望建设单位能给予工期延期以确保本工程能保质完成。
致礼!
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
东三路露江段A区安置房2#楼项目部
2011年4月10日
工期延期申请报告
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安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东三路露江段A区安置房3#楼由本公司中标承建,合同工期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1月20日。由于本工程基础土方开挖时土方类别与原预算变化较大以及增加基础梁,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增加的工程造价隶属“南安市工程重大变更”,需各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于2010年7月17日施工完成,工程重大变更于2010年8月18日完成确认造成工期延误较多;自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水泥、钢筋等各种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市场供应紧张以及各类建筑技工用工严重紧缺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以上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共计130天,望建设单位能给予工期延期以确保本工程能保质完成。
致礼!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东三路露江段A区安置房3#楼项目部
8.工期延期申请报告 篇八
贡山县供销合作联社:
感谢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由我公司承建贵单位的“贡山县茨开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
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的完成,我公司按合同条款约定于2011年12月2日正式开工。
然而,自我项目部进驻贵工地后,由于以下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司该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进度计划:
因贵方总体施工方案改变自2011年12月以来,土方开挖量增加及附属部份的挡土墙;剪力墙设计一直定不下来,倒致了我公司未能按计划施工。
鉴于以上情况,我部本着 “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的工程服务理念;多次组织召开内部分析讨论会,借鉴以往优秀工程的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于2012年4月15日收到变更图纸的实际情况,现已具备主体工程的开工条件。
根据优质工程施工工艺和周期要求,同时也恳请业主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着想,我部特向贵申请将该工程工期延长8个月,将该工程竣工时间顺延至2012年12月15日。
请贵单位领导予以批复。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此致!
泸水兴乡建筑公司贡山茨开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部
9.工程工期顺延报告范例 篇九
工期顺延报告
工程延期报告
申请总工期顺延的报告
XX自动柜员机技术有限公司:
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由我公司负责承建的XX自动柜员机技术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工程,在我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于2012年7月5日接到贵公司的开工令后正式开工。为保证该工程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司自开工以来,本着精诚合作、信守合同、争创优质工程的精神,迅速开展施工,配合业主单位对各分包单位进行全面协调管理工作。然而,自我公司项目部进驻贵工地后,由于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多、深化图纸审核不及时等多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我司深感遗憾,在此,我司现向贵司项目部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并请贵司项目部同意总工期顺延。原因及情况汇报如下: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延误影响工期
由于该工程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就提前进入施工阶段(附件8),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经常巡查发出停工通知并多次收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和警告(附件1),也收到监理机构的工程暂停令(附件2),对工程的施工造成不便,一直无法进入正常施工作业,曾与贵司项目部沟通配合我司促进办理施工许可证事宜(附件4),但办理进程依然缓慢,直至2012年9月11日取得施工许可证(附件3)后,才能够正常施工,导致工期延误60天。
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情况
为配合厂房的生产需要,施工图纸进行了多次深化设计。开工以来,出现了33次重大图纸变更(附件5),导致我公司施工工期严重延误。比如:为配合办公楼外形及天面使用需要进行了结构建筑变更,并增加了工程桩;为了生产需要在厂房一至厂房二间增加连廊3工程及工程桩;为了节能保温需要增加厂区天花吊顶工程;为了办公需要厂房三建筑修改为厂区及办公区;为了外墙幕墙需要增加大量的构造柱;为生产卸货需要多次修改卸货平台等重大变更严重
影响我公司的施工工期。
三、外界影响工期情况
由于2013年3月份期间原工地大门前的市政道路(瑞源路)进行封闭施工,导致我公司的材料无法进入现场。最后通过各单位共同协调(附件6),从工地东侧重新修建一条临时道路,材料才能运送到现场,期间施工曾一度停滞。
四、材料供应影响情况
当地的地材供应商供应的砖、沙、石、水泥等材料不能按照施工要求及时送到,使得施工计划不能如期进行。比如:运送过来的砖还在冒烟,不稳定,要放两三天等其稳定后才能使用。预定的材料,才来了原计划中的50%左右,有时甚至不能来货等。有时送来的石粉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很多时候都不能使用只能退货,要等送来合格的石粉才能使用。因此导致各流水作业不能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
五、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今年三、四月份连续大雨、瀑雨,特别清明前后出现雨天过多(附件7),耽误了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导致
许多室外作业不能进行,这时正值外墙饰面施工作业,出于安全施工考虑,严禁在外墙脚手架上作业;加之建筑物周边藏管挖土时严重塌方,导致不得不停止铺设各专业管线,严重地延误了施工工期。
综上所述,对于影响工期的因素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可定量分析因素和只可定性分析因素,如下描述:
1、可定量分析因素:
a,施工许可证发放延后,工期延误
天;
b,增加临时道路施工,工期延误
天;
c,雨水天对工期的影响:工期顺延
天;
因2012年总下暴雨天数为45天,期间考虑到工期紧张,雨量较小的情况下,我司也奋力争抢工期,为此,我司希望建设单位能考虑2/3的下雨天数为工期延误的天数;
因可定量分析因素的影响,总工期顺延总天数为
天。
2、只可定性分析因素:
只可定性分析的因素由于以下几点原因只可定性分析:1、影响时间长且几个因素对工期的影响为并行关系;2、影响因素的相关
记录文件不全,无法定量。
故无法给出因素对工期的具体影响天数。
只可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
a,多次图纸变更与增加造成的工期延误。
b,材料供应的变更与确认造成的影响。
c,施工材料加大了运输时间。
d,其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土建结构的影响。
因只可定性分析因素的影响,总工期延误约估天数为
天。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本着“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的工程服务理念,多次组织召开内部协调讨论会。借鉴以往优秀工程的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采用交叉施工、迂回施工等作业方案,尽量让施工队伍投入施工工作,抢工作面施工,并采取了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但也不可避免造成工期延误192天。现我公司特向贵公司申请将该工程施工工期顺延
192天。请贵公司批复为盼,谢谢~
附件:1、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通知书和警告
2、工程暂停令
3、施工许可证
4、关于《督促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函》的报告
5、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附带详细变更通知单)
6、工程联系单(43)
7、晴雨表
8、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申请报告
9、工程延期相关签证
XX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3
年
07月
日
篇二:工程延期申请报告
工程延期申请表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承建的XX市2012保障性住房利民楼建设项目于2012年8月30日正式开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工程总工期为410日历天。我司于2012年8月30日正式收到开工通知开始局部进场施工,因多种重要因素造成施工延期,致使工程无法按要求正常竣工。特向业主申请该工程工程延长工期,造成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的原因如下:
一、场地的“三通一平”的影响
因甲方提供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
要求未能达到“三通一平”存在鱼塘需要填平,场地各种树木需要清理;临水临电未接通。因此造成工期延期30天。
二、场地地质问题
原施工场地地质不能承受静压桩机的承载力,经协商原施工场地需要换土施工。打乱了对该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工程延期30天。
三、基坑支护项目增加的影响
该工程存在地下室,开挖深度为4.5米,场地四周为住宅;因此需要增加基坑支护项目工程。基坑支护项目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29日共计105天。
四、基坑出现管涌的影响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管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以至于工程延期15天。
五、消防水池移位
因甲方要求将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移至地下室侧面,取消原地下室底板下的消防水池,按修改图位置增加一消防水池;因些延迟工期20天。
六、停水停电的影响
在2013年里经常出现停电停水现
象,停电时间又正好是我部进行主体结构高峰期。使我部无法对该工程进行正常的施工安排,打乱了对该工程的进度计划,造成人力、物力、的相当损失,共延误工期10天。
七、台风及雨水季节的影响
因XX市春节后台风及雨水天气较多,为了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施工,机械台班停工;台风期间暂停施工。例如2014年4月2日暴风雨导致外墙瓷砖铺贴滑落需要重新铺贴等现象延误了60天的工期。
以上问题造成工期严重延误,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大大的影响。根据工程施工工艺要求,同时也恳请业主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现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工期的顺延申请。综合上述因素,累计延误工期共400天,使竣工日期由原来的2013年10月15日延迟到2014年11月30日。
请贵局予以批复。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
此敬~
施工单位
2014年7月5日
篇三:工程顺延工期的报告
工程顺延工期的报告
某某单位:
我公司施工的------工程,原计划于3月25日楼板面做防水,再消防喷淋管道试水试验,后室内吊顶施工。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及多种原因已影响到我方施工进度,其主要原因有:
1、施工方案审批时间;
2、防喷淋管试水,因消防管总阀在维修不能及时供水;(试验中如有渗漏并需维修)
3、物业部门的空调管路还没施工完毕;(并且管线要试运转无渗漏后方可隐蔽)
4、我方于3月16日提出的公用卫生间大门口磁砖与大理石收口处方案,至今未定,影响我方贴磁砖和卫生间台盆架安装;
综合以上各事项已影响了我方吊顶施工、封石膏板等工序。并延误我方工期。故我方要求顺延工期0000天,请贵方予以考虑为盼。
并望有关部尽快协调解决上述情况,使工程尽快早日完工~
杭州一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4月9日
监A7
编
号: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工程名称:
装订线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承包单位、城建档案馆各存一份。
监A8
编
号:
费用索赔申请表
工程名称:
装订线
10.抢工期补偿申请报告 篇十
5月,我单位受邀参加“青海省西久公路拉脊山隧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于206月25日递交投标书,年7月9日,收到“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额为:160801611元。招标文件确定工期为31个月,即自2007年8月25日至3月25日。 本工程自2007年8月25日开工建设,目前完成合同内实体工程约为71%,价值约为68%,工程进度滞后于合同工期。在本
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因围岩变更、导洞取消导致工作面减少、电力供应不正常等诸多客观因素,导致了施工成本及合同内工期的增加。另外,近两年多来,市场人工、材料涨幅太大及各种客观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影响,致使目前项目资金异常紧张、运转困难,已经远远超过企业所能承担的正常风险范畴。
为此,我标段依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有效文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就本标段九个方面的问题申请施工费用补偿47961883元,另外,鉴于合同工期已到,申请合同工期增加336个工作日。
附件一:费用补偿及工期增加项目汇总表
附件二:费用补偿及工期延长资料
青海省西久公路拉脊山隧道工程一合同段项目部
11.工期延误报告 篇十一
建设工程由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分担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个人,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
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以备忘录形式约定: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工程。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问题,20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案件来源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四终字第00100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2月19日,浙江大地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同日,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安徽省公路局、宣城市公路管理局(甲方)与浙江大地公司(乙方)就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有关问题,以备忘录形式约定:双方同意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工程第22.3合同段合同总价为22509885元,乙方按照招标大件提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第22.3合同段的.工程施工、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全部工作。乙方承诺不将本合同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一经查实后自动退场,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经业主同意并批准的分包工程量严格控制在合同价10%以内,且本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本项目合同总工期为18个月。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上述备忘录内容作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并在备忘录上加盖公章。2008年3月20日,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安徽省交通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浙江大地公司承建安徽省恢复和改建项目(第二批)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工程,中标价格为22509885元。
2008年5月,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柯娟娟代表浙江大地公司(甲方)与唐华(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包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所有桥梁(即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工程,工程总价为2806900元。合同签订后,唐华向浙江大地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5万元。2008年11月1日,唐华又与刘战来签订《工程转让协议》,将蔡家桥至谭家桥桥梁涵洞工程转让给刘战来,由刘战来按业主项目部图纸要求完成该项目所有工程。后刘战来投入部分资金进行施工。年4月11日,涉案工程监理单位向浙江大地公司发出工作指令,指出留西河桥工程存在如下问题:1、桥台高程变更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进行基础砼施工;2、砼施工现场无项目施工技术及实验人员值班;3、片石砼施工质量差,未按照相关规范施工。2009年4月27日,安徽省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改建工程项目J1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向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发出《关于对第22.3合同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通报》,指出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存在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整个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与安排、欠缺协调组织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意识差、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等问题。后因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刘战来亦未继续组织施工,留西河桥工地目前仍留有刘战来施工的部分工程和部分机械设备。由于双方未能就清场事宜达成协议,浙江大地公司无法就留西河桥重新组织施工。205月12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终止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28069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2010年9月5日,浙江大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2、判令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3、判令唐华、刘战来返还已预支的材料款、工程款170840元;4、判令唐华、刘战来赔偿经济损失832732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唐华、刘战来承担。
2010年9月26日,浙江大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损失鉴定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造成浙江大地公司管理费用及人工工资费用增加、材料费用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G205国道蔡家桥至谭家桥路段桥梁工程因施工延误造成工程管理费用、人工工资、材料费上涨、工程返工费用等损失即工程成本增加962650元。
除留西河桥外,浙江大地公司已于2009年6月后对其余四座桥梁另行组织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为:汪家中桥为2010年1月;留东河桥和南山河小桥为2010年4月;西坛河小桥为2010年7月,上述四座桥梁现已完工。一审庭审中,唐华和浙江大地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唐华以个人名义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均无异议。
施工期间,浙江大地公司向唐华、刘战来提供水泥320包,共计16吨,水泥价格为每吨365元,计5840元。2009年5月28日,唐华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承包施工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9日至27日分四次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165000元,唐华称其领取的该165000元系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工程款。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大地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浙江大地公司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其他单位和个人,但该公司却违法将G205蔡家桥至谭家桥第22.3合同段桥梁工程分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无合同关系,唐华、刘战来进驻施工工地现已无合同依据,故唐华、刘战来应将其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工地。浙江大地公司提出要求唐华、刘战来排除妨碍,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唐华从浙江大地公司领取的水泥价值5840元,该款应当予以退还;唐华在浙江大地公司预支的工程款165000元,浙江大地公司认为系在涉案桥梁工程中支取证据不足,对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165000元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浙江大地公司因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及造成损失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仍将工程转包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同时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自身管理混乱、欠缺组织协调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资金运转不合理、管理和技术人员缺乏桥梁工程施工经验、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且另四座桥梁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开工,导致另四座桥梁工期延误,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该损失应承担10%责任,刘战来与浙江大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刘战来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二、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公司继续施工;三、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公司损失96265元;四、唐华返还浙江大地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五、驳回浙江大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2、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3、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
(一)关于唐华领取的165000元工程款是否为本案所涉的桥梁工程款。经查,唐华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桥梁工程承包协议后,又代表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承包施工浙江大地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K30+450-K37+155.57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结构物工程。唐华于2009年6月领取该165000元工程款时,既是涉案桥梁工程的承包人,也是路基工程承包人的代表人,唐华分四次领取该165000元所写的借据中,并未注明款项用途。现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表示该165000元是唐华代表该公司领取的路基工程款,而浙江大地公司与黄山市晶鑫自来水有限公司尚未就路基工程进行结算,故认定该165000元为唐华领取的路基工程款,对浙江大地公司的利益并无实际影响,故一审判决认定该165000元不属于本案所涉桥梁工程款并无不妥,浙江大地公司要求唐华返还该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962650元应如何承担。浙江大地公司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唐华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因合同无效导致浙江大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工程咨询审价中心鉴定为962650元,该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予以分担。浙江大地公司明知唐华没有施工资质,仍将涉案桥梁工程转包给唐华施工,工程转包后,浙江大地公司项目部管理混乱、对工地现场缺少整体计划和安排等也是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重要原因,而且,在唐华、刘战来停止施工后,浙江大地公司未能及时对另四座桥梁进行施工,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浙江大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唐华明知自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仍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且在工程停工后未能及时撤出施工现场,亦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浙江大地公司承担962650元损失的90%,唐华承担该损失的10%,判处适当。浙江大地公司和唐华称己方对合同无效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施工现场是否正确。二审期间,经浙江大地公司与唐华、刘战来确认,除留西河桥外,其余四座桥梁已由浙江大地公司另外转包他人施工完毕,唐华、刘战来并未占据该四座桥梁的施工现场,故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该四座桥梁已无必要,应予更正。但刘战来等并未撤出留西河桥的施工现场,鉴于唐华系与浙江大地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其负有将妨碍施工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的义务。由于唐华与刘战来所签的工程转让协议亦属无效,故刘战来占据施工现场并无合同依据,理当撤离。为使浙江大地公司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一审判令唐华、刘战来撤出留西河桥施工现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令唐华、刘战来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汪家中桥、南山河小桥、西坛河桥、留东河桥施工工地已无必要,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项,即“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华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6265元;唐华返还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水泥材料款5840元;驳回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唐华、刘战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施工人员和设备撤出留西河桥施工工地,不得干扰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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