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2024-11-19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精选9篇)

1.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篇一

篇一: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绥化物资城综合楼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绥化福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将座落在绥化市物资城综合楼小区委托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特订立本合同。物业基本情况:

楼房名称:绥化市物资城综合楼小区 物业类型:商住式多层楼 位置:绥化市中直北路物资城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7624.31㎡;楼房栋数:一栋七层。

一、委托物业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服务及清雪,如有个别房盖漏水或墙皮脱落如超过物业维修范围,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漏水等(共用部分)、公用照明、监控、化粪池、门卫、供水设备的维修不超过千元的由物业负责,如更新改造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

3、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及清洁卫生、垃圾收集、冬季扫雪。

4、维护公共秩序(门卫)。

5、甲方提供各业主的住房面积花名册。

二、保洁服务

1、楼道每周拖洗二次,日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每天擦一次,庭院随时清扫,保持清洁。

2、楼道公用部位玻璃每年擦两次,破损玻璃随时更换,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张贴悬挂广告。

3、冬季下雪及时清扫,堆放在适当位置,随时清扫夏季楼区内积水。

4、马葫芦每年清理疏通一次,平时发现堵塞,随时清疏,单元楼内下水道由业户自行承担。

三、供水时间

1、供水时间从每日早至晚,物业管理期间负责供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保养,保证全体业主的生产生活用水。

2、供水水箱每季清洗一次,清洗时间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完成,每次清洗过程要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

四、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养护

1、公用设施(含院内所有公共部位的声控灯座、灯头、灯泡、公用部位的门窗及玻璃拉手、门窗叉等)的养护修复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2、门灯、楼道灯完好率达95%,若损失,修复时间不超过2日内。

3、设备房要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现象。

4、公共部位和共用部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

五、院内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入口24小时不间断,设人值班,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经常巡查。

2、院内禁止存放机动车辆,自行车存放不收费用,平常保持车棚整洁。

3、门卫对进出小区负责查看。

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管理服务收费每月每平方0.36元。

2、每户每年二次供水电费:120元/年/户。

3、清运垃圾费:50元/年/户。以上各项收费如政府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无故拖欠应缴纳费用的业户加收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日递增,乙方要求甲方在管理中做到:

1、甲方加大宣传力度,并协助收缴管理费用。

2、全体业主要积极主动交纳各项费用,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协助物业公司对个别不交纳各项费用的业户做思想工作。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此小区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概不负责。

4、甲方和乙方共同使用一个办公地点。

七、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委托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得到大多数业户的认可,可续签合同。

八、违约责任:

1、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各方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1)甲方可以解除乙方为其服务。(2)乙方有权弃管。

2、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有未经事宜,如新发生的问题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如是遗留问题由业主委员会同开发商协商解决,如进行补充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服务项目如遇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甲方负责人签字(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章): 2012年 月 日篇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

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附后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观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路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第六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小区公共安全、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 3 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 年 月 日止。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6、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向乙方移交;合同期满时负责取回。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协助催交;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甲方审议通过后由乙方领取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严格按合同价收费,不得擅自加价。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清退有损居民健康的租用户(如油漆户、高噪声户、高污染户等)。12 3 4 5 及时处理堵塞现象

6、公共秩序维护:7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以上。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米;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本物业管理服务取暖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篇三: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金碧花园 物业类型:商住

座落位置:茂名市西粤南路88号大院 总占地面积:12737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承担。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天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施、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杂物房、停车场。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十条 交通与怬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业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见附件2)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措施。

第十六条 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月 日起至20年 月 日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如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规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及其配套管理用房。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负责督促开发商对本物业所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保质期内的返修及其费用。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及配套房屋与设备。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及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配电房、泵房及其设备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物业管理所必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制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听劝告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5、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和保修、维养计划。

6、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7、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9、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于每年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0、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 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4、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执行茂名市物价局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茂名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茂价【2012】347号)的附件《茂名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三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确保以下人员配置:

设服务站站长1名,综合服务人员1名,维修工1名,保安领班3名,保安员7名,卫生绿化工3名。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时,必须着重落实好以下工作:

1、保安员每天按时做好4个时段的站岗服务。

2、在上下班车辆进出高峰时段,或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时,保安员应站在小区出入口旁打开道闸方便业主车辆进出。

3、西门岗被告全天侯值勤;南门岗值勤时间每天7:00时至24:00时。

4、原则上每天7:00时至24:00时保证有3名保安值勤。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其他费用和有关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分摊费用的开始计算收取时间

1、开发商公布交房日之前购房者,物业管理服务费从开发商公布交房日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收取。

2、开发商公布交房日之后购房者,物业管理服务费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的次月1日开始收取。

3、因为主原因(未装修、未入住、未出租或外出等)造成的空置房屋、写字楼、商铺、杂物房、车位、车库等,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分摊费用必须缴纳。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交费义务人,以下相同)按其建筑面积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以下相同)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多层、高层住宅:0.85元/平方米月。

2、杂物房物业:10元/间月

3、生活垃圾处理费:11元/户 月(按茂府办【2012】113号执行)。

4、商业及办公物业收费价格延续茂名润昌房增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与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即:一层商业及办公物业:1.00元/平方米月;二层商业办公物业0.8元/平方米月)。第二十六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小汽车私家专用车位(自购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30元/个月。

2、摩托车私家专用车位(自购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5元/个月。

3、自行车私家专用车位(自购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 元/月。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和收费:

1、住宅小区公共、共用水费、电费:

(1)小区公共水费、电费分摊(地下停车场除外)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

(2)公共水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绿化用水、清洁用水、设备运转耗水、消防用耗水及其他公共区域发生的用水、耗水费用。公共用电包括但不了限于小区内差额电量(公共部分的变损、线损、表损的用电损耗);消防水泵用电、公共医院照明、小区外立面照明、路灯等用电;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及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用电,清洁用电及其他办公区域发生的用电、耗电费用。

(2)小区地下车库的公用水电由业主按车位分摊,汽车位分摊系数为1,摩托车位分摊系数0.5。(3)小区住宅电梯运行费用和梯间大堂、消防楼梯、楼道等照明用电由该电装业主按户分摊。(4)小区消防水池清洗用水消耗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

(5)c栋高层(8层以上,含8层)加压水泵耗电费用,由实际用户用水量的比例分摊。

2.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篇二

服务采购活动采购内容弹性大、可变因素多, 又因其采购额相对总量占比较小, 一直是管理和监督的难点和死角。本文针对某科研单位服务类采购合同的签前评审与审查、合同签订与管理以及合同执行与考核等主要业务环节, 全面揭示存在的控制风险, 客观评价工作状况, 认真研究解决基础性、症结性问题, 并探索科研单位服务采购活动的有效实践。

一、合同签订总体情况

某研究院为专业从事电力技术及关键器件研发的专业研发机构, 下设5家非独立法人的研究所和2家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除合同会签、备案通过全院统一建设的专门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外, 采购需求、申请提报、合同交付等均由各发起单位负责。

(一) 采购合同分类分布

今年1-11月, 该单位共履行597份采购合同 (包括未完成会签合同) , 涉及金额1.8亿元。采购的类别分布如图1所示:

(二) 合同流转时间分析

至11月, 已完成会签审批547份合同, 按照合同在信息系统中从提交会签到完成审批的时间来统计 (不计周末、法定节假日) , 时间分布如图2:

二、服务采购合同管理主要问题

主要是管理流程未做到完全闭环、操作不够细致严谨、管理有疏忽、评审会签不高效以及科研过程形成资产的管理不严谨等问题。

(一) 合同管理流程方面

1. 未能实现两级对接、全面覆盖和闭环管理

目前, 该院本部层面上覆盖了合同文本草案的会签、审批和签订后归档, 合同签订的需求提出、签前评审, 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合同执行效果评估、合同档案维护管理等环节, 分散在合同发起单位或部门。这样一来, 在院本部、各单位两个层级上容易出现错位、脱节和衔接不严密、覆盖不到位等问题。即使在各单位内部, 合同管理也由不同岗位的人员分散管理, 未能形成统一的规范和程序。

2. 重评审、轻执行, 重签订、轻变更

单位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合同会签、审批和监督程序。但各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对合同分析和交底不够重视, 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的衔接不够紧密, 其他人员只知其相关的工作职责, 而对合同总体情况知之甚少;在发生合同内容变更或者主体变更情形后, 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全局意识, 忽视了合同变更的及时协调, 不能很好的实现合同变更目的, 无法保障合同的履行效果。

3. 会签审批的流程环节多、流转时间长

合同文本除需承办单位 (部门) 内部会签之外, 还需院相关业务部门、管理部门会签, 此后发送到院分管领导、院主要负责人审批。这种“前台后台都上台”的流程设置, 延长了合同的会签流程、处理环节和流转时间;同时, 合同会签和审核重心的上移, 削弱了合同承担单位作为合同履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可能造成责任的松懈。加之“一人多岗”、审核任务繁重, 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看似严谨、实则流于形式, 最终导致“人人把关、人人把不了关”。

(二) 经法系统应用方面

1. 与其他业务系统在协同与深化应用上衔接不够

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上, 与财务报销系统、ERP系统在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以及档案管理系统的横向协同衔接不够。比如, ERP系统和经济法律管理系统的供应商基础信息需要分别录入;合同会签审核后, 财务报销程序仍需提供纸质合同复印件等。

2. 个别单位和紧急项目会签评审流程不完整, 存在绕道、短路现象

合同、协议和授权书须按照《合同管理办法》, 凭流转完毕的《合同审查会签流转单》办理用印。但在一些时间紧迫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 有些单位未按照合同用印要求, 心存侥幸, 把未经过会签、审批流程的合同协议, 直接申请使用印章。

(三) 合同内容条款的审核方面

1. 部分合同条款的权责不对等、尺度不一致

合同关键条款的标准不一致、权责不对等, 或者签订不全面、不完整、有缺漏, 不利于保护我方权益。表现为:1付款条款较为苛刻;2收款条款过于宽泛;3违约责任约定模糊或遗漏, 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 一旦违约, 争议不断。

2. 有些合同文字不严谨、语义逻辑不严密

合同中的用语不明确、含糊不清, 合同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约定前后不一致, 或者合同某些条款从语义上产生多种不同的理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四) 项目与合同管理的衔接协同

1. 科研项目购入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脱节

在科技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 按照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办法, 购置的整体计入项目成本的设备、器材、软件等非一次性耗用资产, 其价值表现和实物形态不尽一致。

2. 科技项目物资采购未集中采购、批量招标

研究开发需用的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以及技术开发、试验检测、专家咨询等服务采购, 多采取分散采购、单独实施的方式。这些采购要求单笔合同签订的金额不超出招标限额;如果统筹考虑同一时期、不同项目的物料需求, 集中采购、批量招标, 将显著缩短合同审批流转时间、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 思想认识上与我院集约管理要求有差距

思想上缺乏一盘棋观念, 对统一管控的认识不够, 对政策和形势变化缺乏敏感性。表现在业务办理和制度执行上, 出现了各种绕弯子、打折扣的行为, 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 使制度形同虚设。虽然目前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重大损失, 但其潜在影响不可忽视。

(二) 经办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市场竞争环境中, 合同主体都是依照合同去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法律规范, 宏观上维护市场秩序, 微观上又是规范合同各方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准绳。任何合同管理上的“不慎”, 都可能带来以后的“不利”。

(三) 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认识不深刻

合同与合同管理相互依存。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 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合同签订后缺乏有效管理, 甚至淡漠了合同全过程与合同管理是唇齿相依、皮毛共生的关系, 忽略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因此, 合同管理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

四、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 建立合理、顺畅的合同实施保障体系

首先, 规范、优化合同管理程序, 经营管理中协调好外部和内部各方面关系, 使合同实施程序化、规范化。其次, 建立合同协同管理信息系统, 覆盖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各流程以及审查、监督、控制、评估各环节, 实现合同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管理的高效协同。最后, 探索建立合同执行评估制度, 通过对比合同目标与履行效果、管理流程的遵循情况、档案信息的共享维护、内部部门的协同配合, 优化完善合同管理、提高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二) 加强合同变更、终止等例外管理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的洽谈、签订的管理, 更要重视合同生效履约期间出现情况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终止的管理活动。

(三) 抓好履约检查环节与违约纠纷处理

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了解合同履约和管理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或发出解决请求, 制订防范风险的对策。一旦发生违约情形, 要能区别情况, 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减少经济损失。

摘要:服务采购活动的采购内容弹性大、可变因素多, 管理和监督难度较大。本文结合企业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从服务类采购合同的评审、签订、执行等主要环节入手, 揭示存在的控制风险, 客观评价工作状况, 认真研究如何解决基础性、症结性问题, 探索某科研单位服务采购活动的有效实践。

关键词:服务采购,合同管理,控制风险,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 .

[3]吴磊.浅谈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策略加强.商场现代化, 2015 (24) .

3.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四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玫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路(街道)____号四至:___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泵房、自持车棚、停车场、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所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___。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费:________

2.保洁费:________

3.保安费:________

4.房屋设备运行费:________

5.维修养护费:________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牧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六条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5、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牧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____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

(2)________

10.协助乙方做好牧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牧业管理方安;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___%

1.房屋外观: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收取;

2.保洁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3.保安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生平方米___元或按套每户_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4.高层住宅电梯、水泵、___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5.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6.对业务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___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

2、车库车位:______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______

2.______

第二十六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区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第___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不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保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__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___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满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附: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直辖市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来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物业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贪污处理。

八、业主发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恬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有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佥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排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光焕发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从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共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5.商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五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业管理合同》时,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乙方经营******** 号商铺,共 间,建筑面积 m²,经营期限。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商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道路、环境卫生、绿化等项目进行管理、维护与咨询服务;

2、制订本物业的《消防全责任书》,并监督落实;

3、制定本物业的《商铺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4、制订本物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监督落实与商铺相关的内容:

5、依据双方约定,按月/年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费、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公共区域能耗费等;

6、对占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予以制止;禁止骑门经商和占道经营等行为;

7、向乙方提供商铺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8、甲方有权对乙方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予以制止,但其行为后果概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自觉执行本物业的各项物管章规,承担违规后果责任;

2、准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垃圾费、电梯使用费、共公区域能耗等相关费用;

3、装饰装修商铺时,应认真执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对违规后果承担责任;

4、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经营期内经业主同意的转租行为,其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垃圾费、电梯使用费、能耗费等仍由原经营户承担,直至另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止;

6、对经营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管章规并造成损失、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7、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商铺管理规定》;

8、商铺内财物自行决定看护,自行设定财产保险;商户营业前必须安装蓝盾防盗设施。商铺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自行维修;

9、不得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发生;因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扰民以及侵害其他业主权益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小修12小时内处理,急修3 小时内处理。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门前人行道路及公共区域清扫,做到日产日清。

四、绿化管理:定期对苗木进行修剪、灌溉、施肥、打药、除草。

五、公共秩序管理:配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六、消防管理:组建义务消防队,发生险情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七、车辆停放管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通道无堵塞;

八、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商户档案,一户一档,及时收集并完善档案资料;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商铺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按月/缴纳,提前60天预收;

二、电费每度l.2元,遇供电部门调整电价时,按涨幅比例上调,以角为单位计收,按月缴纳;分户表与总表不符时,总表电量差额由使用各户按其使用电

量分摊。

三、水费按5元/吨计收,特种行业按10.5元/吨计收,遇自来水公司调整水价时,按涨幅比例上调,以角为单位计收,按月缴纳;分户表与总表不符时,总表水量差额由使用各户按其使用量分摊。

四、公共区域能耗费0.6元/平米计收,按月缴纳。

五、电梯使用费(包含电梯运行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每月每部500元,按各商户实际使用电梯数量收费,遇供电部门、电梯维保单位、技术监督局调整各项价格时,按实际涨幅比例上调,按月/年缴纳。

六、垃圾费计费标准

1、经营性产生垃圾由商户自行处理。

2、非经营性商铺产生的垃圾可选择自行清运,物业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可选择由物业代清运,收费标准按照汉中市物价局(汉市价发[2015]11号)文件;

市环卫管理部门提高收费标准时,从其规定。

六、办理相关证件收费执行卡斯迪亚商业装饰装修服务规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其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随市场情况、难易程度、耗时多少,本着自愿、自主原则,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合同,擅自提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返还本金和利息;

二、乙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合同约定准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费和其他应缴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计收违约金。期满仍未缴纳的,除按约定每天计收3‰的违约金外,视情采取停水、停电的强制措施,毋需另行告知,直至结清各项费用后立即恢复,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或关联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为维护公众、租户、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执行任务

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即行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并以文字约定为准。

物业服务中心电话:2601000(白天)2600098(晚上)

附:《商铺管理规定》

甲方签章:

代表人:

经办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 经办人:

附件:

商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卡斯迪亚商业物业的日常管理,规范商铺的经营性质、租用范围和卫生、安全、消防标准,为全体商户(住户)、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居住环境和经营环境。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共同遵守:

一、所有承租商户或个人都不能私自占用公共场所,自觉维护商业街的整洁、美观,保持公用通道的畅通,以及各类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为确保消防安全,消防通道严禁放置任何商品及杂物,商铺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光纤线、电话线、水管等管线,否则罚款500—1000元,并承担整改费用。

二、商铺门前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安全),自备垃圾桶(篓)、清洁工具,不乱扔乱丢垃圾,商铺内经常打扫,无蛛网、污物、粉尘和异味,不得随意吐痰,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墙面光洁。室内垃圾袋装化,日清日结,需及时自行处理;

三、商铺有义务维护门前公共秩序,禁止在公共走道上乱堆乱放物品,乱占用,乱张贴、乱挂晒。员工及客户车辆必须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区域;

四、请爱护商铺内附属设施及商业街的公共设施,按照“谁使用、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自行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损坏照价赔偿、故意损坏2—10倍赔偿。

五、商铺装修需提前三天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未完全办理装修手续前,严禁私自开工装修。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协议规定,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商铺装修进行指导和监督。如发现商户违章装修,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对其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生活、经营而造成损失的,违章商户应承担相应责任。商铺室内装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所有电线必须套有PVC管。从事餐饮行业的商铺在装修时还需加设隔油池,以免日后造成公共污水管道堵塞,若拒不加设的,日后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后果自负。严禁在公共区域内乱搭乱建,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拆除,对拒不拆

除的,物业公司有权例行拆除,并由该商户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

六、各商铺门头设计图及尺寸必须经招商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制作张挂。各楼层过道推拉店门一律推向店内,推拉门上请张贴“推”、“拉”标识,玻璃门窗要求张贴防撞条(防撞条上可加商铺LOGO),以便给客户正确指引并防止客户碰撞,玻璃门窗上严禁张贴任何广告宣传喷绘,以免影响内街采光及商业街整体形象,因改建房屋修葺红砖的玻璃门,招商部会统一制作遮蔽广告;

七、商铺内不得从事黄、赌、毒,非法贩制盗版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商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物品。

八、商户在收到当月各类费用缴费通知单后,须在一个星期内前往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逾期一个月未能按时交费的商户,物业公司将停止代缴,因此造成的停电、停水损失,责任自负。

九、商户在日常经营时,不得妨碍或影响邻里居民正常生活、休息。不得产生高分贝噪音,若有业主投诉,请立即整改,商铺营业时间规定为8:00--22:00(需要延长营业时间的需至服务中心报备)节假日或法定假期可适当延长。

十、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并纠正商铺违反本管理规定中的条款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超出租用场地以外的物品,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自行处理,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概不任何负责。

十一、本管理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附件规定或物业法律法规执行。

汉中卡斯迪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六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乙方交纳。本物业管理费包括如下费用: .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 〔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 .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XX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X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XX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负有连带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 X〔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X项方式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X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X交纳滞纳金;

(3) .

第二十四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2.车 库: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3.摩托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4.自行车:每日 元,每月 元,每年 元;

5. .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

2. ;

3. .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XX、XX、维修、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权属份额或XX承担。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 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的,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X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X方式解决:

(1)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XX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若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相抵触时,该约定无效。若在本合同的履行中,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发生变化时,自然也应按变化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文件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附件:

一、本物业构成细目

二、木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7.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篇七

扶持政策力度大

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 为了促进它在北京的健康发展, 2009年, 北京市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 包括《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这两个办法, 北京市给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以资金的扶持。对于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 00 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将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其中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 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另外, 对于年节能率达到15% (含) 以上, 或年节能量400吨 (含) 标准煤以上, 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 (含) 且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的项目, 财政上将给予节能奖励或贷款贴息, 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500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为了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北京的发展, 北京市设立了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节能量监测机构库, 并面向社会招聘入库企业。经过严格的筛选, 在2 00 9年年底,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了入选两个库的企业名单, 共两批30家节能服务公司和5家节能量审核单位入选。

搭建节能服务机构库的目的, 就是给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单位提供一个选择节能服务公司的范围, 入选的单位都是经过严格筛选的, 从企业实力、技术先进性和公司信誉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保障, 从而解除了改造单位的后顾之忧。

为了落实合同能源管理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共同搭建了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所有申报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要经过这个平台进行审核。服务平台审核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做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扶持政策;二是审核项目的实施情况, 包括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 投资是否合理;第三是审核申请报告中改造前后的能耗是否真实可靠。通过审核的项目将获得北京市发改委或财政局的资金扶持。

为了保护项目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 减少项目操作中纠纷的发生, 进一步规范市场, 我们还制作了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 制订了节能量监测审核规程。

扶持政策力度将加大

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节能量监测机构库现在已经建立起来了, 今后北京市将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优胜劣汰。已入选两个库的企业如果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和审核过程中没有按规则操作, 甚至出现问题, 在关部门将把该企业从库中删除;同时对于新涌现出的信誉好、技术先进的公司也将被吸收到这两个库中。

8.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九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环境卫生

4、保安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7、管家服务

8、委托经营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自接收房屋通知之日起,首付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后按季缴纳,在每季的前一周交清下季费用;在2005年购房者可免交当年的物业管理费,因乙方原因不装修、不入住的空置房按半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计算单位:按月计算);

2、住宅建筑面积:别墅:每月每平方米3.6元;

3、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复调整;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以《xx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参照,按出台的《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约,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合约,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合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约,不按本合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在本合约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约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合约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约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本合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黄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条款外,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第十条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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