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024-09-27

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8篇)

1.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修订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办事处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1、实行每月一张“考勤表”的办法进行考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事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门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由各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将“考勤表”交科室负责人校核、签名后交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汇总,有扣发情况的,填写《深圳市直机关公务员扣发临时岗位津贴审核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区人事局审核后(编外人员和临聘人员由办事处审定),由财务中心按规定核发工资及津贴补助。

三、请销假规定

1、处级干部请假经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并通知党工委(办事处)办公室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办事处主要领导报告。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两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的有关证明和请假条。批准权限按上述第三项第1、2、3条规定执行。

5、请假到期的,按请假程序和权限由请假人报告销假,需要延期的,须重新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6、休年工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办事处已统一安排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的,应减除当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规定的作旷工处理。

四、发放岗位津贴和奖金具体规定

1、发放日均岗位津贴,以每月21.5个工作日计算。

2、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1个月内旷工每累计一天,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工资补助三分之一);超过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补助),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扣发年终奖。

3、工作人员请事假,时间在1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个工作日的,按其实际事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工资补助60元);1个月内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贴)。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年终奖。

4、工作人员请病假,1个月内病假天数(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下同)累计在10天(含)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其当月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临聘人员每天扣发工资补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当月岗位津贴全部扣发(临聘人员不发当月工资补助)。每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年终奖。因公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不扣发岗位津贴。

以上旷工、事假、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5、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按60%计发。

6、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下岗位津贴按其应发额的75%发放,当年不发年终奖。

7、享受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的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依法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的,在此期间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停发,年终也不发奖金。经审查、审理,不构成违法、犯罪且不受处分的,岗位津贴或综合补贴和奖金予以补发。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补发。

五、要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考勤人员必须负起责任,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考勤结果的,扣发考勤人的当月岗位津贴。

2.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二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成效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促使会计行为更加规范化

设立会计集中核算, 能够有效地规范会计行为,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业务被统一划入到核算体系中, 往往会使用优秀的财务人员操作, 为实现会计电算化提供了便捷。而且中心财务人员在宽松理财环境中, 往往会严格遵守国家制度相关规定, 减少行政干预, 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 同时也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强化财政监督职能, 防止财政收支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后, 对各项支出就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使财政对资金收付有了更严格要求, 有机地将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结合在一起, 规范了费用报销流程, 有效地避免财政收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

3、强化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设立了会计核算中心后, 能够有效地改变资金管理混乱、重复的现状, 对实现账户的统一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除此以外, 会计集中核算的设立促进了财政预算制度的改革, 而且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的偏差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 将以往的“单位批单位报”转化为了“单位批中心报”。也就是说, 在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之前, 机关事业单位的支出只需要单位领导签字后就可以报销, 但是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之后, 对于费用的报销不仅需要单位领导签字, 还应该得到中心会计的审核。这样就能够对单位里的每一笔开支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不规范的票据都不予报销, 从而就有效地制止了单位里铺张浪费的习惯。然而, 一些单位认为设立了会计核算中心, 就相当于财政部门霸占了本单位的财政, 不能够正确认识所设立的会计核算中心工作, 对会计中心制约本单位财政和监督产生了反感情绪, 故意地防松了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2、管理方式过于简单化

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后, 会计中心一个人管理十个甚至更多单位的财务, 大厅服务的工作模式很难真正实现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全面监督, 多表现为不能够正确把握支出的合理性以及票据的真实性, 从而就使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互分离, 无法发挥监管的作用。在事业单位进行报账时, 会计中心无法真实、全面地辨别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单纯地通过报账发票是否完整、票据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能够真实反映经济内容来进行票据判断。除此以外, 会计中心主要忙于结账、报账, 不能够顾及到发票内容的真实性, 无法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从而也就使得会计监督多为表面形式。

3、单位资产监管存在不足

通常情况下, 行政事业单位将财务工作纳入到会计核算后, 资产和账簿的管理相互分离, 从而核算中心就只重视对账簿的管理, 不重视对实物的管理, 这样就造成了会计核算中心不能够及时了解到单位资产物资增减变动的实际情况。与此同时, 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较少, 但是工作较繁重, 不能够定期清查单位的实物资产, 甚至有些单位出现实物短缺都无法向清算中心报账, 造成账实不符。而且有些单位擅自将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入账, 使得财产亏空现象严重。

4、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和当前所实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受会计集中核算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相关的资料相互分离, 而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工作人员也由过去的内部上下级关系演变为了双方相关独立的关系,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也逐步融入到了会计核算中心。然而所规定的这些与当前所实行的《会计法》中规定的:“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而且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任”相违背。除此以外, 会计集中核算将以往的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演变为了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会计核算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审计过程中提供了相关会计资料后, 当审计完成后, 审计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都需要会计核算中心给予帮助和配合。因此,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 会计核算中心已经发展成为不能缺少的一部分。然而这些与当前所实行的《审计法》里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5、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般而言, 在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后, 很多单位都撤销了财会岗位, 只留下了报账员职位, 由于对报账员没有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而很多报账员会计相关的专业知识较匮乏, 不了解所报账务, 无法与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此外, 有些单位未设立财务岗位, 从根本上来讲, 单位的用财权利由领导掌握, 也未设置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从而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不能够落实。

三、机关事业单位完善会计集中模式的对策

1、转变思想观念, 努力营造出融洽的会计核算氛围

一般而言, 营造出融洽的工作氛围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会计集中核算也是如此, 融洽的工作氛围对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就要求加大对会计集中核算的普及, 促使单位能够正确全面认识会计核算工作, 同时还需要明确责任, 加强沟通和交流, 从而为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的开展提供便利。因此, 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以及会计核算中心作为会计核算的领导者, 加强宣传是很有必要的, 切实提高单位对会计核算的认识, 以便促进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相统一

众所周知, 财政部门公共财政改革的两项重要内容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和国库集中收付制, 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财政运行成本以及强化对会计的监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有效地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而且强化了对单位收支情况的全面了解, 促进了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3、重视事业单位作为预算单位会计主体的地位及财务管理的职责

从本质上来讲, 会计集中核算并未取消事业单位会计的主体地位, 因此事业单位仍是会计主体,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并未撤销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权, 只是单纯地改变了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会计核算中心改变了日常核算业务, 但是单位独立核算性质、财务管理形式、收入的组织都未发生改变, 所以, 关于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经费的控制还都需要本单位自己做主。

4、健全财产管理机制, 切实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

财政部门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确的划分, 统一固定资产入账。逐步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制度, 完善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批制度, 强化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 真正做到入账有验收, 领用有登记保管帐和实物相一致。此外, 还要求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对账, 及时了解单位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5、提高单位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单位的报账员必须要持从业证书上岗, 如实登记会计台账, 同时要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 及时了解到单位经济业务的变动。而且为了保证报账员履行职责, 在确定了报账员之后, 在没有得到财政部门的批准后不能自主变换, 要努力为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并制定一系列相适应的审报制度。培养出一批专业知识扎实、职业道德规范的报账队伍, 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玉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利与弊[J].机械管理开发, 2008 (01)

[2]那红.谈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J].科学之友 (B版) , 2009 (05)

[3]段琼.完善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的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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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海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制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8 (09)

3.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三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存在的问题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10多年,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没有法律做为改革的支撑点。各省情况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少数省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没有启动,一个省内各地市的政策也不统一。

1.2统筹范围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一致。有的地方实行的是全员统筹:有的地方对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有的地方只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在一个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也不一致。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员工、驻冀部队职工、流动人员、聘用人员:唐山、秦皇岛、廊坊、衡水四市是全员统筹;其他地市统筹范围也不完全一致。在改革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对统筹范围作了调整:有的将统筹范围扩大,也有的地方将原有统筹范围缩小了,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1.3缴费与待遇脱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也是有的地方出现停保、退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1.4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只限于一个小的范围,调剂功能发挥作用很小。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保障机关事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现象,财政不兜底,又缺乏调剂,基金无法积累,抗风险能力也无从谈起。

1.5缴费基数不一致。目前我国各省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同,有的按照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实发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一些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存在差额。有的省市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II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省市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II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2.1国家要尽快出台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2.2明确统筹范围。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体制、用人体制大体相同,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养老保险是这项改革的基础。现阶段我认为国家应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一是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做好基础工作;二是体现事业单位之间的公平,三是为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做好铺垫工作。公务员也应推向改革日程,从当前情况看,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已先后纳入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实行了个人缴费。而国家公务员作为这项改革的倡导者和管理者,却置身于改革之外,这样做,一是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二是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将国家公务员尽快纳入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为下一步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能进能出打下厚实的根基。

2.3缴费与待遇适当挂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衔接不紧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二十年左右,它的成功之处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待遇与缴费年限、时间长短挂钩。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借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模式。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制度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不能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简单合二为一,而应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框架基础上,加以规范完善,使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平稳过渡衔接,防止出现在职工资与退休待遇“两张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既要考虑到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又要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我认为可以在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只是估算):如老人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档案工资的60%(中人为档案工资50%,新人为档案工资的40%),再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提高1.5%:同时实行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补偿金,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除以相应的系数纳入退休待遇。虽然缴费与待遇挂钩不明显,但这种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探索的一个模式。通过上述计发办法,既能保证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连续性,也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然这个比例的确定建立在现有国力、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连续性的基础上。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做为国家的一项福利,国家应从财政给予社会保障补贴的角度出发,精算替代率,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2.4实现省级统筹,保证财政兜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当地财政要保证兜底。国家财政一定要给予支持,而不能把责任全推向单位和个人,做为一种福利,国家财政要给予支持保证,是社会保障最后的一道“防护网”。

2.5统一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正在进行,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以在200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加以明确。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改目前的“双基数”缴费为“单基数”缴费。按照“单基数”缴费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是实行“单基数”缴费的政策。按“单基数”缴费也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有利于将来社会保障税的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定,但前提是财政给予支持。

4.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本单位学习以水利局通知为准,任何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学习(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除外)。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制度。签到由办公室收集保存。学习、会议不得迟到、中出、早退,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视为未参加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坚持会议落实制度。精简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严禁琐事、小事上会、严禁重复召开会议,对上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落实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效能监察,确保会议的落实。

第二章 上下班签到及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全局上下班签到由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上午8∶30以前签到、11∶30后签退,下午2∶30以前签到、5∶30后签退。不能代签、补签,4次缺签作一次旷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因事、因病请假的,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内由办公室审批,半天内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批。2天(含2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一周

第十三条 下乡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下乡完成的工作情况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下乡开展的工作做好记录以备查。对无明确目的、盲目或无实际意义的下乡以及无开展工作记录的,将追退当日差旅费和车辆燃油费,同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租车,确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而单位车辆均外出的情况下可以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出面租车。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立即将情况向县第三纪工委通报,当日燃油费由公车驾驶员负责,如因公车使用造成车辆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五条 单位车辆除公事外出以外一律停放在水利局划定的停车场,如因私自乱停乱放造成车内财物被盗或者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本车驾驶员承担,同时报县第三纪工委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上班期间驾驶员未外出公干的,一律在办公室休息,做到车在人在,以确保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临时用车调度。

第十七条 使用公车出差必须先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未出示公车派车单的领导不予签字报销出差等相关费用,确因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双休日下乡或出差的由办公室电话通知安排出差,回来后补开派车单,否则一律不能补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派公车不限制人数,出县外开会、培训、学习除领导以外3 人及以上才能派公车,3 人以下自行安排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费用(特殊情况含市

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外签单挂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签单的需请示领导同意,报销时在发票上注明×××领导安排。

第五章 加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处涉及自身工作的加班自行安排(包括人员安排),但不计入加班。

第二十七条 如因检查、验收等临时突击性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统一调度加班。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3小时以上算加班,参照县内下乡差旅费标准计发补贴,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参照国家加班规定计发补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他股室所需用品到办公室领取;各项目建设处所需办公用品由各处长自行购买;办公设备涉及金额较大的由设备使用人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后按程序统一采购。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正财字„2014‟43号文件执行,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报销手续,越期不予报销。当日在县内出差后因公事到县外出差的按最高校准报领一次差旅费,严禁重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重大资金支出,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事前集体

第八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因首问人“脸难看”对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报第三纪工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的现象。

第四二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第九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务器材股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四十二条 凡单位工作人员调离(含抽、借调、临聘人员)本单位,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十三条 节假日值班局机关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局长审定后实行轮流值班;各项目建设处由处长统筹安排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行轮流值班,同时将值班安排表报局

室打印、校对、印发,确保公文的规范、严肃性。

第四十九条 印章使用。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加盖局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单位。各项目建设处印章由各处长保管,加盖项目建设处印章需请示分管领导。

第五十条 内务信息公开管理。内务信息指出勤、请销假、参加会议、参加单位组织的卫生情况等,由办公室每月汇总在“单位内务信息公开栏”里公开,并将每次公开结果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局内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即全局实行股、室、处负责制,人员由各股、室、处负责人调度,单位领导如因特殊情况需抽调人员的需告知股、室、处负责人根据各自工作调节抽用,各股、室、处履职和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首问责”,即 :只追问股、室、处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加强项目建设处内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各项目处处长要对项目处人员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要加强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管理,主持召开好每一次例会,如实填写工日志,照好隐蔽工程照片(注明隐蔽工程部位、类别)。

5.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 篇五

为了进一步转变规划局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首办责任制度。

一、首办责任制是指我局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及来文事项,按科科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事项完成的时效和质量,指定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二、首办科科或首办负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承办所有签字手续,认真完成办理事项。

三、局领导或办公科根据事项指定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人,科科负责人指定本科科的首办责任人。

四、属于职能科科办理的事项本科科为首办科科,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五、属于综合性、涉及科科较多的事项,不宜指定某个科科首办的,应由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指定牵头科科或人员首办或督办,相关科科或人员积极配合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六、对基层单位或职工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应当认真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履行相关领导和科科审签手续,给予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未按规定程序的事项,必须一次性采取书面形式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要求等。

七、涉及本局多个科科或本局与其它部门或上级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提请报告,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并将办理进程及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

八、办公科责成专人负责政务登记,在局域网建立政务接受、结办专栏。明确首办科科、牵办科科、责任人、办结时间等,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凡受理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及来文事项)时,首先在办公科进行登记,相关领导批示,由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受理的事项办结时,应及时报办公科办理结果。

九、首办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科的职能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十、首办责任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办公科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全体职工服务意识、效率意识,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科必须根据自身实际,修改完善和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度,并严格履行。

第三条 各科科必须结合政务公开推行服务承诺制,将承诺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科科对全社会公开作出的承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和达到以下要求:

1.服务态度:接待热情,用语文明。对服务对象的意图、要求作认真负责的了解,并作出周到的安排或指引,确保有始有终地做好服务工作。

2.宣传解释:耐心细致,讲解准确,对服务对象的疑问和自身作为与不作为的理由,作出谦虚、恰当、准确的解释说明,确保服务对象心领神会、心悦诚服。

3.工作方法:积极勤奋,踏实严谨。对待需要办的事项,不向服务对象讲困难、耍官腔,确保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困难,由自身解决。

4.办理时限:快捷高效,遵守时限。严格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事项,要尽力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

5.办事原则: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法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一视同仁,确保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6.保守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对个人隐私和单位秘密,做到不泄漏、不传播、不打听,确保服务对象不为难,无顾忌。

7.办理结果:质量优良,对象满意。所办事项尽量达到服务对象的合理要求,不出差错,不留缺陷,确保服务对象无后顾之忧。

8.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提任何与所办事项无关的要求、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在规定费用以外不多花一分钱。

第五条 各科科要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诺问题。

第六条 各科科、各单位应结合自身服务视不同情况对违诺行为特点,制定违诺追究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1.在履行服务承诺过程中,非因服务对象原因而致使服务对象不满的,应责成责任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2.违反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致使服务对象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登门履行承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机关内部公开检讨或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AB岗工作制度

为强化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规划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各科科、各单位A岗责任人因各种原因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A岗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科科所有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第三条 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不因为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为确保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运行,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

第四条 AB岗的工作职责

(一)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三)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各科科、各单位安排,以便在A岗和其他B岗不能在岗时,按序顶岗。

(四)各科科、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高质量地办理A岗所有工作。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短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及时摆放去向告知牌,并托付周边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第五条 AB岗工作制度的实施,纳入考核。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位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科、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强化规划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事务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有关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科科全体工作人员。三、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四、经办人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五、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六、一次性告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七、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八、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

九、对经办人员不履行本制度的投诉,由局纪检监察科受理。

机关事业单位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一般性工作要求3天内落实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原则上7天落实解决,重大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方案。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涉及经费、编制、行政审批等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到期前3天,将延期办理的原因、依据、处理意见和拟办结时限及时告知报文单位或个人,并加快推进,及时告知最新进展。

第四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五条 部门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等事宜,进行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治工作等事宜,由牵头科科负责明

确办结期限。

6.论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 篇六

于 兵

2013-4-7 9:47:26 来源:《保险研究》(京)2005年05期

【作者简介】于兵,天津市财政科学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天津 300040)

【内容提要】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机关事业单位就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总会优于企业单位的员工,事实上不尽如此。2004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法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而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待遇上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制度零散、操作难度大、待遇不平等、有关法规缺少法律依据等。针对以上问题,应尽快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让企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关 键 词】工伤保险/机关单位/保险制度/社会保障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自1996年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全面铺开后,2003年由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职工享有劳动保护的权益。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和企业职工的福音。但这一法规却忽视了服务于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使这一群体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尽快建立针对这一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的盲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说明《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定的。只有第62条才有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这也更加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的认定标准和费用补偿渠道与《工伤保险条例》无关。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无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则仍只能遵循既有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散模糊、明显滞后的规定,且不同地方、不同行业政策各异,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部门、待遇等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也称“公伤”,有“因公伤亡”之意。在传统体制下,更能反映出这一群体的工作归属关系。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审核、评定。由于此类事件形式多样,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规依据,在法律调整上有的尚无明确的依据,在此局面下,容易导致有关部门的处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也不好操作。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处理现状

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至今,已一年半有余,有关部门尚未出台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具体办法”,所以目前只能依照现有的政策法规执行。

(一)已建立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针对一些规定不能切合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出台或正在酝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政策。如珠海市1999年制定了《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工伤保险的通知》;大连市政府也曾发布了《关于印发〈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有关法规也正在审议中。这些地区通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时参照企业工伤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工伤保险基金为依托,既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也可有效地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没有实行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理

这类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比较复杂,因为处于不同系统、不同部门,其处理程序、依据及结果也不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执行。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

5.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

6.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7.民办事业单位、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理论上讲,不实行财政拨款收支,不实行国家政策调控,则可以自行按在参加社保的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或地方工伤保险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应由事业单位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既给处理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事件增加了困难,也造成了这一群体在工伤待遇的上的不公平,(一)法规不完整,操作困难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部门的不同适用各异的规章,而针对每一行业或部门的的规章又很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况。比如:现行机关部门在处理工伤保险事件时遵循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民[1989)优34号)。该文仅有数百字内容,其核心大意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而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金标准等事项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性质的确定则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条规定:“„„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门制定”。同时,该文件全篇也未见评定有关人员死亡性质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则需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9号)为依据。另外,依原文件的说法,对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评残办法“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伤残办法予以评残”。但“现行规定”则很难查证。有据可查的仅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该文对人民警察的有关伤残和死亡的抚恤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该文件的附则又将同是人民警察的伤残人员分按不同标准办理保险。即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按该文件执行;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按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执行”。

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单位在执行中无所适从。比如,对于实行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又如,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也没有相应规定。

诸如此等复杂、零乱的法规体系,常使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因没有保障规定依据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权益。随着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程的深入,一些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单位,单位和职工的关系逐渐趋于契约化。这进一步说明原有的规定已越来越不适应日益变化的情况。

(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成为工伤保险领域的相对弱势群体

首先,在工伤的认定范围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有7种情形应当认定工伤,同时在第15条指出有3种情形视同工伤,归纳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法规,对工伤的认定范围共包括6种情况,而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另外4种情形不予认同。即第14条中第3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5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7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另有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对特定部门执行的标准有的仅认可其中4~5种情况。即使是两者都认可的范围,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即可认定工伤;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是: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遭到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增加了3个前提,即“必经路线”、“非本人责任”和“不可抗拒”。

其次,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适用的有关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明显的差别。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则是伤残人员只享有伤残津贴,而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又如:《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标准则没有丧葬补助金一项。另外,针对企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都是20个月已故人员工资。

比较针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待遇上的差距,还有多项。这使得同为劳动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在遭遇到与企业劳动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工伤伤害、职业伤害或其他意外人身伤害,却无法得到相同的工伤认定和费用补偿。

(三)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也存在差异

法规体系的不统一,使得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行政权力部门特别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有一定支配自收财力的灵活性,在需所在单位提供抚恤支出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满足较高标准的保险支出。不同行政区域由于地区财力的差距也会导致保险待遇上权益的不对等。

(四)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有关规章缺少法律基础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合法分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基金监督部门、工会组织、申请工伤的部门和个人等都有相应的责任和权力。反观现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则缺少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工伤事件中,有关部门也缺乏制约机制。由于工伤认定权在国家机关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思考

产生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工伤保险规章的现象,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多出于人事部。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实施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自1996年我国各地就开始试行。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制度改革则滞后了。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的工作环境决定了他们出现工伤的机率相对企业要低得多,对这一群体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远没有企业迫切。

事实上,正如前文所述,在施行针对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条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成为相对明显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各行业领域工作的人,均属于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民主、权利义务方面应处于同等地位,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适用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使企业劳动者和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一)明确概念

建立完善全行业的工伤保险制度,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在10年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指出,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已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从而将工伤保险从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范畴分离出来,明确了工伤保险是每个社会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它不是针对某一行业和部门的。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伤”,用词有失准确:“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二)政策的制定要实现共性和特性的统一

从目前看,欲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应完善修订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宜另订政策。因为如果另外建立一套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法规,很容易形成相似职能部门的重复组建,加大社会运行成本。

经完善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制定有关条款时要注意体现不同行业部门有共性的内容,也不能忽视部门特性。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负伤表现最多的是上下班乘坐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再者是机关事业工作者经常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应该或如何进行“工伤认定”都应有所规定。

(三)工伤保险体系覆盖面要完整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事件情况多变,比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抚恤办法”中还包括有“革命烈士”的待遇。它的待遇当中还包括“优待”的内容。按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界定的范围来看,这一部分的内容属于“社会优抚”范畴。这就需要对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法规的衔接。

7.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七

一、夯实基础, 适应改革需要

党和国家在“十二五”时期提出:“要在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重点是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 实行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实现多层次保障, 确保国家规定的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做好适应改革的需要, 就必须夯实基础工作, 建立和完善一套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其包括:“基础资料、管理手段、基金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这一管理平台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其目的在于反映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 完善基金的统计核算和监督。要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的监督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报表的设计要统一配套, 简明, 力求若干年不变, 便于计算机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输入、输出。

2. 规定养老保险管理流程。

其目的在于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操作和业务流程, 便于计算机程序设计, 也便于管理人员的学习和掌握, 更好的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3. 建立一套自我约束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便于掌握和提高工作熟练程度;二是要通过制定操作标准, 改变单凭个人经验工作的方法, 减少对具体问题处理的随机性;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文档资料管理工作, 以适应单位整体管理转向每个劳动者的管理过程。

二、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1.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是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 其核心是建立终身不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正确计算和反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管好职工“养命钱”, 是每个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和计算标准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 它是每个职工“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原始档案, 必须保证真实、准确。

2. 搭建补充养老保险平台、推行职工年金制。

“实行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实现多层次保障确保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是国家人社部“十二五”规划的目标。推行职工年金的目的就是落实养老保险“多层次”的管理体系, 以促进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和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单位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具体做法可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参照此规定, 职工年金单位缴费应控制在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左右, 加上职工个人缴费, 职业年金费用合计不超过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参用工资比例法, 单位职工年金缴费公式如下:

当年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缴费总额= (单位月缴费额+个人月缴费额) ×12;

其中:单位月缴费额=上年末职工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单位规定的每年用于职业年金缴费提取比例÷12;

个人月缴费额=上年末职工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个人每年用于职业年金缴费的提取比例÷12。

推行职业年金计划可以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实现职工参加单位效益分配和管理, 以促进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利益紧密联系。建立职业年金制, 能够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进一步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 为职工办理职业年金待遇, 使职业年金缴费的高低与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贡献直接挂钩, 能够促使职工更加关心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职工更加愿意长期为单位服务。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强化信息化建设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需要强有力的信息管理平台支撑,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养老保险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对比, 计算机在处理信息时, 不会对信息造成丢失, 并且可以数据共享, 对推动管理工作向客观透明方向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把养老保险的每个工作环节, 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 实现系统化操作, 就可以有效的提高养老保险工作管理水平和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如果将信息资源共享, 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内网互联, 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资源浪费, 从而形成一个平稳、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

扎实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 是保证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手段。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必须严格信息建设, 作到管理制度化、作业标准化、工作程序化, 逐步健全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体系和养老保险信息网络, 同时在设备购置和使用软件上都要进行必要的投入, 以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的“十二五”规划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开拓进取, 积极投身养老保险改革, 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尹蔚民.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求是, 2010 (24) 2.社会保险法

8.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八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弊端;会计

一、全国会计电算化的现状

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代替于工会计。它采用对系统原始数据编码的方式以缩短数据项的长度,减少数据占用的存储空间,从而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速度和精度。会计电算化实质上的信息处理过程依旧是电脑与人工的结合,计算机更多是以工具的作用…现,通过程序来进行系统内部的控制是计算对数据信息的处理方式,在要求程序化同时由于数据处理的人机结合和系统内部控制方式程序化使得系統控制复杂化。

当电算化开始进入会计领域后,对传统会计工作产生了许多改变,电算化的利用也不是单纯的一成不变或者完全替代传统工作,当前会计的电算化已经不是单单的会计学和计算机运用结合,它是计算杌学和信息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学科融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通过将当代信息技术在电脑中表达、运用到会计工作里,用电子信息技术逐步替代人工的记账报帐方式以及部分代替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决策的过程。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日前已跨人有组织、有计划的推广普及发展阶段。

二、电算化对传统会计工作的积极影响

会计电算化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东西,其产生的影响自然也不是新鲜事情,如果总把对传统会计的影响停留在最初电算化进入会计领域的话,那这样的分析就是在做无用功,对会计工作没有任何帮助。针对当前会计电算化的情况,先看看对会计工作的积极影响。

首先,对会计核算质量的影响。普及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实用性、可比性都有很大的影响,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有影响。随着越来越多机关事业单位有效地利用会计电算化,除了部分工作是通过于工,如复核记账凭证、录入原始数据,其他的基本都是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就像计算整理、会计信息分类等等,于工已经很少参与了。计算机调整处理的特点充分发展,对会计信息产生了质的改变。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相对于优秀企业的滞后问题也逐步解决,单位的会计信息更为接近实际情况。

其次,提高了会计现代化管理思想。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工作对社会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率都有很大帮助和促进。会计的电算化对生活的每一个细节,账务的每一个小数点都可以精准的记录、保存、传播下去,然后还可以通过自动分类加工让其发挥其他重要的作用,这是当前会计工作中很重要的部分,任何一个机关事业单位都不需要涌现大量信息垃圾,需要的是经过整理分析后的信息为其所用。传统会计处理会计数据的于段完全依赖于于工作业显得缓慢无力,而电算化会计处理数据的于段是通过运用电子计算机采集、处理媒体,把会计内外数据,快速、准确、全面、系统、连续地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形成机关事业单位自己内在的会计信息系统。

三、当前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会计电算化技术的使用水平较低。真正意义上的会计电算化是会计与管理双方面的实现电算化。而我国的水平仅仅是财务的电算化,在电算化管理上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不算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电算化。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软件主要是一些软件公司早期开发的部门级会计信息系统,也有一些是自行开发的核算软件,采片j管理型和决策型财务软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较少。这样导致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使用管理型和决策型财务软件进行会计工作的也很少。同时还存在忽视管理功能、重复报账的现象。在这些机关事业单位中会计电算化也仅仅是初步实现,电算化的财务处理系统都是以输入记账凭证为开始,再让软件自动处理,这些工作与真正意义的会计电算化并没有完全结合、利用。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许多工作仍需人工完成。

第二,会计电算化下的财务信息存在安全性弱的问题。财务数据无论对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很大程度上都关系着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信息面临安全风险。日前,中国的财务软件没有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软件对于信息数据的泄漏存在很大风险。加之管理不严或者具体财务软件使用人员思想上没有保密的红线,使得有些未经授权的人员可以轻易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或者网络来浏览单位的全部数据文件,如果有非法之徒进行复制、销毁就会直接导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系统破坏,产生的连锁反应更是不堪想象。

第三,相关人员认识不足。首先会计电算化管理部门及管理者对会计电算工作不够重视。以某区为例,2005年-2014年的10年间,只在2012年进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时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组织过一次较大规模的培训。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电算化主管单位很少对财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全国各区市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其次,从业人员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尽管财政部、山东省、青岛市等各级制订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会计人员需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实行“双证”上岗,实际情况是有一定比例的财务人员仍属于无证上岗。有不少财务工作人员所学专业跟财会不沾边,单位安排十就十,不仅缺乏会计人员的工作素养,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更无法达到应有的水准,更别说系统维护、报表分析、数据利用等复杂工作了。所以说机关事业单位中会计电算化的运用面临着一个怎样补充人才、培养人才的问题。

四、相关对策与建议

首先,要提高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一要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利用实地培训或网络授课等多种形式帮助从业人员更新会计电算化知识,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二要提高会计电算化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会计电算化综合型人才。早在1984年会计电算化起步初期,前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杨纪琬就明确提出:“我国搞会计电算化,要培养一批既熟悉会计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科学地发展会计电算化,推动会计改革。”三要颁布电算化政策与法规为促进会计电算化服务,我国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比较滞后,甚至有的会对电算化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对一些软件技术开发上规定比较因循守旧没有改变,具体开发细节规定繁琐,不能起到对电算化推动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因规定得太死抑制了软件的自我发展,影响了会计电算化的普及。 其次,改变会计软件开发模式,提高使用水平。会计电算化的工作是要将财务会计原理、管理会计方法、计算机技术等几个方面对传统手工会计进行改革的工作。传统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等方式都要通过电算化进行改造建立新的事前有预测、决策,事中有规划、控制,事后有核算、分析的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所以对于软件的要求就要上升一个高度,开发软件的管理工作,改变会计软件的开发模式,向管理型软件进行改变,在广泛吸收取得的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开发出商品化的实用型会计软件,并具有二次开发的能力,以及提高其兼容性,提高满足管理方面需求的功能。合理的将电算化的技术融入传统会计工作,将电算化的优势发挥出来,不再是形式上的使用。

再次,提升会计信息的安全性。考虑到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加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势在必行。加强数据处理的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首要任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结合自身所处的实际环境,合理的制定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计算机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上机记录制度等一系列会计工作制度。同时,一线岗位上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规,提高自身素质,保守单位财务秘密,不能随意泄漏密码以防他人随意进入自己的软件系统。由于会计电算化后使用磁介质较多,所以对于计算机要加强电磁屏蔽,对于数据信息要利用用户口令、权限加密等方式进行保密,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备份。

参考文献:

[1]朱晓峰网络会计电算化的信息安全风险及防范[J].福建电脑,2009(2)

[2]杜修芹剖析影响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因素[J].集团经济研究,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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