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精选8篇)
1.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 篇一
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性和问题
(1)制度不健全,立法跟不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立法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40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为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农业立法方面问题仍然存在很多:比如农业立法滞后;农业立法薄弱;农业立法质量不高、层次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导致了农村法律不能很好地为农村建设服务。也造成了各级政府在制定农村政策的时候没有明确的标准,各行其是。
(2)农村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政治素质不高广大农民文化程度低和素质普遍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很多,而法律顾问知识素质就更低,法盲的数量远远超过文盲的数量;广大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解决,而不相信法律。甚至自己自身权益已受伤害都不知道,更不知道如何维权,在他们遇到维权和用法的事务时,缺少用法来解决问题的概念或不知怎样用法来解决,间接导致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危害。
(3)政府不按法办事,干部意识差,执法有问题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认识不够。我们的干部中有很大一部分,只关注行政命令,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所以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发放行政许可等方面,都存在抛弃法律,自行其是的现象。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不依法办事,搞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甚至以权违法.由于各地法制建设
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在执法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农村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现行法律规范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农村行政执法依据不全,权力交叉,很不完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行政执法工作受政策干扰明显,使农村行政执法步履维艰。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二对应方法及策略 普法,使农民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关键。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第四,保障普法经费,加强普法队伍建设。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努力做到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奠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和政策是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农业立法要转变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体现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的重要地位,而不能走过场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的老路。农业立法要始终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要在抓紧农业与农村经济方面立法的同时,高度重视调整农村社会生活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农业立法还要与国际通行的规
严格执法,不钻法律空子,不停留在文本上则相衔接.严格规范农村执法行为。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重视执法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农业行政立法质量,明确界定农业管理机关行政权的权限。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调整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有机结合。二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农村行政执法条件。四是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行为。要真正达到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目的,不仅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要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执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2.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 篇二
一、切实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下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 村民自治是在我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既不是一级政府, 也不是任何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或者是下属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 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是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然而,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中却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需要一一解决。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立法的前瞻性与农民素质滞后性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是实现村民自治, 由村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村里的具体事务, 促进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内涵无疑是美好的。然而, 要达到这一目的, 需要有较高素质的人群来执行。由于各种原因, 目前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 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他们往往受小农思想的束缚, 难以站在全局的高度, 从有利于农村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 加之他们祖祖辈辈同居一村, 封建传统遗留下来的宗族观念较强, 致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受阻。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强, 自治程度不高, 不会、不能、也不善于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2) 村民自治与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应如何实施?农村党支部是不是基层领导核心且应如何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这是现阶段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 一些干部和群众认为, 首先, 由于现阶段农民的民主意识较差, 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重视选举的情况, 加上农村中较为浓厚的宗族观念和黑社会势力的影响, 造成难以从村民的民主选举中选出真正合适的村民代表;其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村官”的腐败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第三, 个别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实际被村党支部取代, 有名无实, 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没有得到保障。对于第二个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有明确规定, 在村民实行自治条件下, 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仍然有不少村委会委员和一些村民认为, 当前村党支部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应该成为领导核心。更多的村民则认为村民委员会就应该是村里的核心, 因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围绕村党支部对村委会领导核心作用的实现, 就出现了四种倾向: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越权”而村委会退缩, 即所谓“党”强“村”弱型的相互冲突;二是村委会“越权”而党支部退缩, 即所谓“村”强“党”弱型的相互冲突;三是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强”相争型的相互冲突;四是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弱”相遇型的瘫痪放任。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影响了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 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事实上, 无论是单方面强调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或只要求村民自治而去否定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都是不对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法规, 就必须贯彻实施, 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不容置疑。但关键的问题是, 如何才能使这两者实现协调一致, 在工作实践中找到一条实现村民自治与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并以此去推进中国基层民主化进程。
2.明确村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的功能定位, 为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从功能角度看,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 舆论引导, 监督指导。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治领导功能。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政治领导功能具体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保证国家宪法及其它法律在本地区的实施;领导和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支持和保证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向村委会推荐自己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者, 维护党的利益和威信。
(2) 利益表达功能。村党支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和山林湖塘承包、公共福利事业建设等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管理事项方面, 有义务向村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保证农村利益分配原则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
(3) 监督制约功能。村党支部的监督制约功能主要是对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的行为进行政治监督及法律监督, 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按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通过支部决议, 对村委会执行村民授权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 并对村委会出现不当行为时给予指正, 以促使村委会对错误决策能及时纠正。
3.通过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并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1) 分工机制创新。首先, 从工作内容上将二者分开。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工作条例》) ,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及计划生育等工作。村委会分管村民事务。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村委会的职责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 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治安,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等。其次, 从工作机制上使二者协调。村党支部履行中央工作要求, 发挥其国家政务推行者的角色功能, 而村委会则必须配合村党支部搞好国家政务的完成。在村民事务上, 村党支部则作为监管人的角色, 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制约、帮助。通过二者的分工明确,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也就得到了实现。
(2) 监督机制创新。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其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当前, 在实际工作中应着重建立以下五个制度:一是干部述职。由村党支部牵头, 定期主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听取村委会成员的述职和述廉报告并认真开展评议。村党支部要将评议的内容、过程、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二是公开质询。村党支部可以就村委会的某项具体决策或村民关心的问题召开质询会, 向村委会成员提出质询, 并要求给予答复。三是干部财务审计。由村党支部牵头, 定期对村委会的财务开支、村委会成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 并将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开。四是民主评议。由村党支部召集并主持会议, 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五是启动罢免机制。村党支部可以提出罢免案, 或由村党支部受理村民对村委会的罢免案, 并按法定程序启动。通过监督机制的不断创新和完善, 使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具体有力的体现。
(3) 指导协调机制创新。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还应体现在其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协调机制上。从实践中群众首创的经验看, 主要有以下机制:一是两委联系会议制度。凡涉及村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村党支部或村委会应提出初步议案, 提交“两委”联席会议讨论, 并拟定初步决策方案;也可在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下, 由“两委”联席会议直接提出初步决策方案。然后将初步决策方案向群众公布,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党员大会讨论后, 由“两委”联席会议形成决议, 再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经讨论、完善和表决后形成正式决策, 付诸实施。二是审查权制度。村委会的决策形成后要向村党支部汇报, 由党支部进行审查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后才可以实施。三是村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委会每月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年中和年底分别作一次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
(4) 舆论引导机制创新。舆论引导是村党支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实现其对村委会领导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定期对村两委成员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 全面提高民选“村官”的素质。如在依法民主选举中, 有相当一部分民选“村官”从未当过干部, 虽有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也想为村民办点实事, 但苦于缺乏工作经验, 往往事与愿违, 出力不讨好, 因而必须加强培训、教育和管理, 特别是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政策以及法律法规、领导经验和领导艺术的教育, 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二是建立农村干部培训考核评议制度。对两委成员进行培训后, 在选举时负责向村民大会提供参训人员的考核评议结果。三是善于引导村里的舆论。经常性地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 对村里的精神文明建设进行领导。
(5) 工作机制创新。要实现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 村党支部就需要转换领导观念, 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理论素质、科技素质、文化素质、经济管理素质、创新素质, 通过改进工作方式, 不断提高“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2]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制,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现状[3]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我国《选举法》 (修正案草案) 明确规定,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 意义重大。这是继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促进社会和谐。应该说,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能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然而, 在民主制度改革显著进步的同时, 人大制度在农村基层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
(1) 人大代表与选民缺乏紧密联系。我国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 在开始选举前, 候选人既没深入到群众中去, 也没开展竞选演说, 很多选民直到选举时才知道候选人是谁, 选民往往是在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进行投票。
(2) 各级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和程序存在缺陷, 候选人产生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即是说, 在实际操作中, 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上都是由组织提名的, 且候选人的酝酿程序缺乏透明, 他们是否符合选民的意愿很难得到保证。这样产生的候选人容易使一些代表认为, 他们的当选是组织的安排而不是选民选举的结果, 从而缺乏对选民负责和加强与选民联系的意识。此外, 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人大代表竞选做出规定, 因此, 一些农民在自己独立参与人大代表的竞选中常常遭遇到个别领导干部的阻挠。
(3) 乡镇人大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乡镇人大与乡镇党委的关系不清。有的乡镇人大成了乡镇党委的办事机构, 没有完全行使乡镇人大自己的职权, 致使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没有体现出来。二是工作不到位, 法律出台相对滞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开展工作时, 往往处于既易失职又易越权的“两难”境地。三是乡镇人大未能真正行使监督权。因此, 乡镇人大的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2.保障农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建议
(1) 不断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依法保障农民参加各级人大选举并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认真审查各选举单位是否按照比例足额选出农民代表, 坚决杜绝少选农民代表的做法, 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意图。
(2) 继续完善选举程序, 建立适应现阶段农村实际的选举制度。通过加强选举知识的教育, 使选民和代表掌握必要的选举方法、技能, 如选票的填写, 议案、质询案的提交等。这对于新选民、新代表来说是入门教育, 使其很快进入角色, 对老选民、老代表则是继续教育和强化教育。让群众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 以大局为重, 以集体利益为重, 将选票投给真正在德、能、勤、绩几个方面都表现不错的人。同时, 应对拉选票的行为、贿选的行为进行公开的谴责、曝光, 并诉诸于纪律乃至法律使其得到制裁。如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 应向全体村民公开村民委员会人选的条件, 由村民酝酿提名候选人, 经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酝酿出村民代表后, 再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应当让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进行对话交流, 让候选人直接向选民介绍自己, 为自己竞选创造条件, 也就是说, 真正把权利交给村民, 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 切实把能够带领村民致富和进行民主管理的村民选举出来。
(3) 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实际情况的代表联系选民制度。首先, 村民代表应当定期向村民报告其工作和活动情况, 并将群情民意上报, 同时还应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定, 从而便于接受村民监督, 而不只是“去开会的”代表。总之, 从候选人的提名到代表的产生、参政议政活动及其罢免等每个环节都要便于选民了解、参与和操作。并将这些要求和程序形成制度。其次, 建立人大代表公示制度, 畅通代表联系选民的渠道, 以利于人大代表增强联系选民和执行职务的自觉性。
(4) 强化乡镇人大的职能, 使乡镇人大工作能在新时期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任务。而乡镇直接联系村社, 即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是乡镇人大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所在。因此, 乡镇人大既应切实履行职责, 又要为农民群众的民主诉求提供法律保障、法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第一,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普法教育, 在农民和农村干部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培育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 逐步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进一步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及依法履行各项义务的自觉性, 进一步提高农民理性合法地表达各种利益诉求的能力, 从而维护农村稳定。
第二,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农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的促进作用。首先, 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凡是乡镇党委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 乡镇人大都应认真学习领会, 及时贯彻到人大工作中去。特别是对乡镇党委作出的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决策, 以及有关新农村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重大决议, 乡镇人大都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机制和方式、方法, 自觉地把党委的决策和主张转变为群众的意愿, 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贯彻执行, 保证乡镇党委战略目标的实现。使乡镇人代会更好地成为代表履职的平台, 成为民意表达、民情沟通、民主决策的场所。
第三, 积极发挥乡镇人大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围绕建设新农村主题, 以推动“民主法治村”建设为目的, 开展法律监督, 确保《宪法》以及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一是要做好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 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民主意识, 严厉查处侵犯选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确保他们真正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是要监督村级事务的制度建设和落实, 加强对村规民约和与村民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对一些违法的村规民约要及时指出并建议修改或废止。三是要加强对我国《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涉及“三农”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使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四是要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针对政府的重要工作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 通过组织农村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等形式, 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反馈, 跟踪督促整改, 并可将带有共性的问题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增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 促进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五是要加快对涉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 健全和完善督办机制, 加大督办力度, 切实解决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4]
参考文献
(1) 林书设, 范功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教育, 强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J].中共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2006.
(2) 尹中卿.人大研究文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3) 张富良.政治文明进程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农民民主政治权利和权力的实现为视角[J].宁波党校学报, 2004, (04) .
3.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 篇三
一、我县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
我县位于广东省中部偏北,是一个典型的山区特困县。多年来,我县农村基层经过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制观念逐渐深入民心,使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提升。但是,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淡漠,使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社会法制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村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意识差
我县村干部虽然有了一定的民主治村及依法治村的意识,但是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
1.村支部书记与村支委会主任有争权夺利的行为,不利于村里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村级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
2.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不高,民主作风和法制观念不强,因而有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民主治村工作的开展。
3.某些干部有官僚主义作风与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败坏了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形象,并有脱离群众、腐败蜕化的趋势。
(二)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
广大的农民群众受封建奴役思想影响,对所谓的人治、法律权威认识不深,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的手段,亲近权力执法者,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权力对权利的侵犯,破坏法律规范,滋生腐败。
(三)农村的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缺乏
我县村民法制观念不强。村级干部不能很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法律服务与支持系统严重缺乏,法律宣传不到位。在村级组织中,没有一个负责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同时,法制宣传不到位,效果不明显。因此,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的任务仍然艰巨。
二、对我县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县是一个农业县,地处粤北山区,农业人口占74%。作为现时期的国家级贫困县,经济落后,文化开发滞后,传统的历史沉淀厚重。
(一)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我县民主法制滞后的基本原因
我县农村人口多、经济产业少,以粮食生产为主的纯农户收入增长困难,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民主法制意识属于社会心理和认识层次,它主动或被动地适应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农村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影响到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讼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封建意识在许多农民心里根深蒂固,在广大的农村还有很大的影响力,一些农民对权利和平等竞争的认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不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丢弃法制原则,使采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未被人们所接受。
(三)少数基层干部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的法律水平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常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这使农民产生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使得许多农民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法律,使法律在农村不能真正有效的实施。
三、对加强我县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要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关键要靠党的领导,主体是农民、法制是准绳,而各级人大和政府则须要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那么,究竟应如何着手农村法制建设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立法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在思想上认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搞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工作的根本前提。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在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政治”,使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实力与民主法制同步发展,而不能有丝毫偏废,也不能有任何动摇。
(二)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各级人大应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立法工作,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迅速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种涉农法律真正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
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农村干部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从而做到依法行政、民主治村。
(四)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农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加强农村的法律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是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工作的必要措施。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的执法力度,必须确保农村行政、税收、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其次是要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以保证各种涉农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
(五)加快对新型农村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与教育
4.检察机关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汇报 篇四
检察机关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汇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陕西省淳化县检察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检察工作进乡村,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深入全县15个乡镇开展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如何充分发挥好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检察工作进乡村”的工作实践,谈一些工作上的认识。、检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树立“四个意识”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央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实现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稳定增长,农民持续增收,而且要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其中蕴涵着农村和谐稳定的重大命题和深刻内涵,这也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面对新的形势,检察机关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而艰巨。通过开展“检察工作进乡村,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我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检察机关应树立“四个意识”。
一是“为民意识”。坚持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用群众的观点衡量检察工作、检察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成效。要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依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
犯罪,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增强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保证执法公正,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依法履职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把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作为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找准服务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将党委政府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举措融入各项检察业务,贯穿工作始终,并转化为干警的自觉行动,通过依法全面履职,为建设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创新意识”。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创新开展检察工作,进一步提高处理涉农突发事件的应急能
力,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坚决摒弃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单纯业务观点和机械做法;既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又不超越法律、损害司法的威信和尊严,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忧患意识”。新农村建设是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一次新的挑战。检察人员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认真履行检察职力,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检察机关应做到“五个到位”:
服务新农村建设,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一个新挑战。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想大有作为,应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观念到位。检察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责任感和紧
迫感。深化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农业和农村发展,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中应当而且必须作出积极贡献的执法理念,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是打击到位。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建设新农村,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要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使广大农村群众不断增强安全感。同时,对在建设新农村工作中涉嫌构成贪污和挪用国家资金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打击和惩处;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切实把各类违法犯罪活
动高发的势头压下来,始终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状态。
三是服务到位。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和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对农村传统的矛盾纠纷,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我们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上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
四执纪到位。打铁还得自身硬,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还要不断
加强自身建设,不但强化依法执法,公正执法观念,对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和查办,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与纪检部门的联系,凡是被举报在建设新农村中有问题人员经查不构成犯罪和违法者,检察机关要及时澄清,及时消除影响。对于构成违纪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在检察工作进乡村活动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做到不惊官、不扰民、不添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信于民,争取到广大家民的支持和理解。五是公开到位。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案件中,要实行公开执法,阳光作业,对查办涉嫌建设新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媒体舆论让社会和公众监督。只有做到了公开到位,才能让广大农民更加深入的了解检察机关,更多在了解法律知识,从而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入法制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检察机关应采取十项措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强有力的法治力量。我们认为,目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
大意义,全面深入开展“检察工作进乡村,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关心和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是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和乡风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村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推动农村诚信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为农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严格把握轻缓刑事政策,对于邻里纠纷等原因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条件的就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化解基层民众内部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三是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等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开展“控申接待进乡村”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逐级上访,不能无理上访,及时疏导、排解矛盾纠纷,全力化解农村地区不稳定因素,促进农村的和谐团
结。
四是要积极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和利用职权侵吞、挪用农村特困救助资金、扶贫救灾资金等“涉农”专项资金以及各种“涉农”补贴款等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牢固树立农村社会稳定是建设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的观念,认真履行审查批捕、起诉职能,重点打击以下犯罪活动:盗窃、抢劫、杀人、投毒、绑架、敲诈勒索等侵犯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危害农村公共安全的教育设施和消防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和
工程安全事故等犯罪。
五是要严肃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基层的职务犯罪,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农村基层职务犯罪机制,深入开展“检察预防进乡村”活动,加大预防工作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良好政务环境。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农村金融改革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对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侵民事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以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等渎职犯罪要坚决查处,在广大农村强化“惩防一体化”建设,为建设新农村服务。
六是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为农民群众的合法诉求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5.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 篇五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有十三亿人口,八亿在农村,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党的十七大提出“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民主法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近日我们对吴江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现状进行了调查,得到了大量关于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吴江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诸多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对整个吴江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做了一些思考。
一、吴江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态势
吴江是51个“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之一。吴江市各级党政领导认为: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意;而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吴江市把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为载体,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建设和谐新农村。吴江市现有250个行政村、62个社区。从2004年开展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工作以来,通过基层申报、自我考评、考核验收、命名表彰,全市先后分四批创建吴江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社区,全市“两个示范”创建率实现了100%。与此同时,我市还先后创建苏州市民主法治村105个、民主法治社区34个;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15个、民主法治示范社区8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
1、农村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经过二十几年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一系列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广泛普及。通过开展农村党员基层干部法制培训、“送法下乡”、“法律进村入户”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法制文艺等多种法制宣传活动,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强了依法评判是非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二是增强了依法办事的意识。在涉及经济和民事关系时,能够按法律要求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经济等纠纷时,能够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强了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与能力。同时,农村广大党员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各种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进步。
2、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
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深入贯彻执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在农村全面展开。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的工作有了较为深厚的群众基础。去年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村民一票直选,全市做到市镇两级政府指导合法,换届选举委员会组织合法,选举程序合法,选举结果合法,村民满意,即“四合法一满意”。在实践中,村委会的选举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决策机制逐步健全,农村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越来越大。村民或村民代表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民主监督也逐步加强,监督形式逐步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已广泛推行,产生了良好的效果,给了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农村基层干部一个清白,推动了农村基层的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不断优化。村民的事村民定,村民的事村民管,大家的事大家办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调动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打下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自2004年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来,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全市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意识大大增强,村务财务公开工作日趋规范,村民自治的各种制度不断完善。迄今为止,我市全部行政村都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起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村务民主监督制度。
3、农村法制环境得到优化
由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大为增强,不仅使基层群众有了良好的维权意识,而且也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如不少行政村专门成立治安小分队,组织人员夜间巡逻,排摸情况,确保村落安全。在整治农村治安隐患,开展各种专项行动中,广大村民识大体、顾大局,密切配合,使各种执法行为得到顺利进行。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吴江市广大农村,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吴江市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1、正确反映诉求缺乏法律程序
由于种种因素, 在农村开展的各项工作往往会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一些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部分农民在捍卫自身利益时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反映,而是采取越级上访、围堵政府办公机构等的形式来反映问题.这一方面说明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还需要加强,另一方面也应该引起我们深思---为什么农民会不选择正常途径而是采取较为极端的形式来反映问题?
2、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无序行为 随着农村管理体制与经营体制的变革,农民传统的思想观念也面临新的冲击,从而在行为方式上也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一是功利性。市场经济的影响及其经营方式的变化,使得广大农民在行为上呈现一定的功利性。如在土地出让、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利益问题上呈现不调和性;二是分散性。由于耕作形式的改变,使农民的各种生产生活活动更趋分散性,出现 “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现象,给基层组织的管理增加难度;三是强势性。经过20多年的农村变革,农村部分“能人”资本迅速扩张,有的也因为家族人多势众,从而千方百计试图控制村中的政治经济大权。
3、农村经济制约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有待解决。一些行政村的经济薄弱,直接制约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农村经济薄弱使村干部为村民服务、办事的能力受限,村委会的历史欠债等问题也困扰着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几点对策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基层的具体实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探索,是推动农村基层政治文明建设的大胆尝试,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
(一)明确一个“核心”,即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为人民服务;人民是一切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力量。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主张一切工作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根据所在。以人为本,就是创建为了人民群众,创建依靠人民群众,创建服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目前,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为“四盼”,即:盼富裕、盼稳定、盼公正、盼尊重。每一“盼”都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抓住“村”这个环节,全面落实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措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从而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
(二)解决好“两个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即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完全适应。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分析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时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解决好“两个不完全适应”的问题。解决好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的不完全适应。在市镇两级政府的指导下,一是全面实行“两公开”,即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坚持把每年的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重大决策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特别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情都及时予以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二是推行“四民主”,即民主选举,在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和按照无记名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民主决策,遇到重大问题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进行;民主管理,根据每个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组建财务管理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等,成员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民主监督,村干部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解决好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完全适应。在市镇两级政府的指导下,始终将提高村级经济,致富村民作为第一要务,努力做大经济总量,夯实村级实力,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实现强村富民。如“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龙降桥村,村“两委”善于把握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村独特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劳力资源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培养一个又一个村级经济新的增长点。近两年来全村新增民资投入5000万元,新增民营企业7家,逐步形成了绢纺、锻压、有色金属加工、织造为主的四大村支柱产业,有力地推动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壮大。全村工农业总收入从2004年的1.8亿元发展到2006年的3.8亿元;村级可支配收入从2004年的130万元发展到2006年的18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4年的7998元发展到2006年的10444元,全村经济步入了快车道。村民通过自主创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合理流转土地,扩大政策性补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了农民工资性、投资性、政策性和股份的收入,切实致富予民。2006年以来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使村民从集体再分配中获得股红18万元,村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由此,该村完成了一系列改善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坚持“三个有机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村务工作的方方面面,光靠村委会抓这项工作是不够力度的,也是搞不好的。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作为推进村级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抓在手上,充分发挥党员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经常听取党员群众对村务工作的意见,健全党员议事会制度,以良好的党内民主,带动村级民主法制建设。处理好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村级组织团结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如各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由各村村民代表讨论制定和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村民自治,开展依法治理。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村民自治和依法治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在农村基层的生动实践。
(四)抓好“四个结合点”,即创建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动态长效管理相结合。
创建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结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作为我们党执政能力五大内容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扩大基层民主,使基层群众更多地直接参与对各项事业的管理。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只有在同他们有着切身利益联系的形式中才能有效地形成。因此,找到人民群众接受的民主形式,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结合,就是要使“四民主两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创建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结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二十字方针即“经济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落整洁、管理民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落脚点,始终定位在促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上,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一是调处矛盾纠纷。结合实际,依法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成立调解办公室和信访接待室,及时化解村里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美化人居环境。清理河道、修桥驳岸、铺设新路、硬化村庄支路、绿化村庄、拆除危房、整治户外环境、增建公共卫生设施,建造农民休闲园和农贸市场等;开办种植、养殖多种技术培训班,组织村民参加文体比赛,邀请文娱团队进村演出,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步伐。三是法德结合倡新风。大力开展创建文明村和评比“五好”家庭、“文明户”等活动,逐步实现干部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不断提高村民素质,增强村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
创建动态长效管理相结合。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并不能一劳永逸。可以采取日常监督、审核相结合的动态长效管理办法,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农村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每年对所属的“民主法治示范村”进行不定期考核:凡过去两年内发生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领导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形之一的,经查证核实,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按规定摘牌或限期整改。
(五)坚持“五个不动摇”,即党的领导、村民自治、依法治理、法制教育、发展经济不动摇。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基础。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对国家的民主法制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村民自治、依法治理、法制教育、发展经济五个不动摇。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一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坚决制止和纠正排斥村党组织领导,拒绝服从乡镇政府指导管理的行为;二是要改善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反思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学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农民打交道,善于用说服的办法、示范的方式、服务的方法来推动农村工作。三是实践中建立健全一整套党组织能起核心领导作用的民主机制,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加强管理监督,实现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统一。
坚持村民自治不动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各项规章制度。凡事都按这些制度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带意图、不定框框、不作暗示,由村民自己选举“当家人” ;发挥村民(代表)大会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平均每10户左右农户推选1名村民代表,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委会的工作,讨论决定村里各种关系到集体、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大型公开栏,凡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列为公开内容,每季度定时定点公开,遇有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提高村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 篇六
大讨论征文文稿 理论文章
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内容简介:在我县人口中,农民占的比重很大。纵观农民这一群体,有的人受教育机会少、文化水平低,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更是寥寥无几。新形势下的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直接关系到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农村安全稳定、社会安定团结、农村经济发展。本文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针对当前我县农村实际,如何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行探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制宣传教育做出了作用论述。法律不仅仅是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也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依据。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在农村树立大的权威,让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护法的氛围,这是当前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法治略阳”创建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农村稳定、实 1
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略阳的重要任务。略阳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就不可能有全县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实现突破发展关键时期,也是各方利益的调整期和矛盾纠纷的凸现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更加突出。农村法制宣传,要紧紧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主线开展。在创建“法治略阳”进程中,农村法制宣传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提高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认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农民群众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更好的密切党干群关系。要充分认识搞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在“法治略阳”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把法制宣传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以谋划,不断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法制宣传的制度措施,为农村法制宣传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管理决策的最高依据确定为法律,把法律的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管理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利益的维护神,当群众清楚涉及利益问题在法律上的表述,决策和措施就能得到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以达到减少矛盾、促进和谐的效果。
二、加快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步伐。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内在的同一性,民主意味着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可以对任何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法治意味着法在社会中具有至高权威,任何权利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农村工作中要进一步推行“四民主、两公开”工作法,提高百姓的参政意识、民主意识,强化法制观念,逐步在群众中形成权利在法律中寻找根基的观念,让法律成为大家的一种需要,为法制宣传创造良好的氛围。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其次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教育农民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保证实行法治得到农民最有力的支持。要向农民宣传农村常用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能力。再次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举办基层农村干部、群众法制培训班,集中时间对农村干部群众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也可以以会代训,或结合工作实际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
三、创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要借助当今社会发展的各种成果,整合各种宣传资源,探索增强普法实效的工作模式。要针对道德规范行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成为校正道德缺失、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保障。建立各级法制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对村组干部、共产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要依托村级组织活动阵地,借助村“两委” 的学习辐射,形成相对稳定的普法宣传机制。在宣传形式上,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充分利用法律赶集、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召开法制宣传大会、设立法律咨询点、调解民事纠纷“以案说法”,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一是开展送法进学校活动。各学校要制定青少年学法实施意见,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每年讲法制课不少于6次。并且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二是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设置普法教育内容,在企业内部区分不同层次进行普法教育。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课堂,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其经营管理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员工则主要学习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三是开展送法进镇村活动。充分利用农村法制宣讲活动、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坚持组织镇机关干部实行单位包村、干部包讲的形式定期到村,面对面向群众讲授法律知识。组织公安、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法律宣讲团,深入到村组宣传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扎实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继续深化创建“法治镇”、“民主法治村(社区)”等活动,探索方法、推广经验、,稳步深入推进创建活动,维护农村的法治秩序,为全县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
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村规民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全面实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活动要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推行“双五”工作机制,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社会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要强化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作者:裴明周
7.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制化建设 篇七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推行, 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法制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愿参加原则存在的缺陷
所谓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就是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原则虽然可以体现出政府的人性化管理, 具有人道主义精神, 但是贫困地区的很多农民往往因为生活的拮据, 缴纳不起合作医疗资金被迫不参加合作医疗。另外, 我国现行的政策具有很强的短期性特征, 有些地区地方政府领导更换其政策随之更改, 不能给农民群众以信任感;还有些地方领导不走群众路线, 用国家发放的财政补贴建设形象工程, 损害了群众利益;再加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农民群众的无法得知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使得农民对合作医疗缺乏信心, 担心缴纳的医疗资金有去无回, 因而不愿参与到合作医疗当中。这样就使得最需要政府扶助的人被排除在合作医疗之外, 而政府也难以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现象。这就需要法律来合理地规范, 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推行。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管理的不规范
目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这就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创造了条件。主要包括:用财政资金垫资、挤占、挪用合作医疗专项基金、非农业人口冒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等。资金的补偿没有实现透明化, 虽有相关规定, 但却没有落实到农民身上。农民群众并不了解自己应得到多少的补偿, 往往是给多少拿多少, 这就使得部分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给农民群众补偿, 甚至冒住院农民之名, 中饱私囊, 索取国家利益。有些地方政府也趁机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2007年11月, 在审查新农合基金的时候, 发现河南淅川县2006年在开展健康体检过程中出现了少数医疗机构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违规现象。经过全面的调查核实, 河南省淅川县一些医疗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中虚报体检人数, 包括不规范体检, 达到89 000余人, 按照人均体检补助8元的标准, 共违规骗取合作医疗基金达71.28万元[1]。2008年8月,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累计调查参合农民外伤病例49起, 查处并退回非正常外伤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6起, 挽回基金损失达10万余元[2]。这些违法乱纪行为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产生很大的冲击, 影响农民群众参合的积极性, 需要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费用控制机制的缺陷
我国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 这虽然可以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但过分强调大病补偿又容易导致小病大治、重治轻防等问题。而且医疗市场的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性, 在医疗市场上经常出现卖方诱导需求, 从而导致医疗费用上升的情况, 农民作为医疗市场的消费者对医疗费用信息了解甚少, 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卖方诱导需求的状况在第三方付费的合作医疗制度中会更加突出。不仅增加了农民群众的负担, 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样的药品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高于个体医疗机构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农民在生病就医时宁愿去个体医疗点诊治也不愿迈进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阻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工作。这就需要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医疗费用加以控制。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制建设的可行性
2.1 政治基础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 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 2002年10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从2003年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 (市) 先行试点, 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到2010年, 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并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2005年8月10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进行具体的研究和部署;2006年1月10日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完善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对参合农民的补偿做了适当的调整;2008年1月22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财务管理;2009年1月1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指出:“实施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持, 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 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健康发展, 确保农民得到更多实惠。”[3]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 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制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从而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打下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2.2 经济基础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指出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 316.9亿元, 比2007年增加9 995.12亿元, 增长19.5%;用于医疗卫生的支出达到826.8亿元, 比2007年增长24.5%[4]。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今后我国的财政收入还会继续大幅度增长。在这样的情况下, 政府已有能力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目前, 我国已顺利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 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已具备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
2.3 群众基础
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 我国的合作医疗制度曾享誉世界, 有“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健康收益的中国模式”之称。1965年6月, 毛泽东同志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 引起了对农村医疗工作的重视。1968年, 合作医疗在全国蓬勃发展起来。到1976年, 农村合作医疗已覆盖了全国90%的生产大队, 农民对于合作医疗有了一定了解并积极参与其中。自2002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发展至今也已遍及全国。据统计, 截至2007年6月30日, 共2 429县市区开展新农合, 占全国总数的84.87%, 参合人口达7.2亿, 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2.83%[5]。这就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法制工作在农村的大力宣传, 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开始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呼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法律以保障自身权益。
2.4 国际经验
虽然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尽相同, 但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重要作用。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了《疾病保险法》, 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基本制度, 是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依据。1944年英国制定了《国家卫生服务法》, 标志着英国实行了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 全面享受了医疗保障。1963年韩国通过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 有效地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1983年日本首次制定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法》[6]。国外运行了100多年医疗保险的经验表明, 社会医疗保障必须立法先行。立法先行是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性和延续性的必然选择, 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 才不会出现人治社会通有的朝令夕改现象。
参考文献
[1]毛群安.2007年11月12日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EB/OL].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xwfb/200804/27908.htm.
[2]王振戎, 梁东波.新建县查处6起套取新农合基金事件[EB/OL].http://www.jx.xinhuanet.com/news/2008-08/26/content-14221145.htm.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政策法规:合作医疗[EB/OL].http://www.cncms.org.cn/Item.asp?Class-ID=1&LClass-ID=4.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EB/OL].http://www.mof.gov.cn/mof/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0903/t20090316-122544.html.
[5]郝彩虹.新型和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 2008, 09.
8.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 篇八
关键词:农村;党组织;法治化;治理;腐败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的概念,并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而腐败作为政治之毒瘤,对基层的破坏性较大。“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基层党组织法治化治理腐败是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腐败问题的治本之策,法治化治理腐败一方面有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和基层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有效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再一方面有利于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脚步。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法治化”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法治化”中的“法治化”不仅有国法,还有党纪,党内法规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干部、党员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遵守好“党纪”红线;作为一名公民,要时刻以“国法”为自己行为的底线。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法治化”
据14年的数据,“我国基层党组织的个数为430.4万个,其中乡镇党组织3.3万个,建制村党组织58.4万个”①,这是值得我们高兴的一件事情。但是,作为社会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之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否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取得了应有的实际效果呢?这值得我们深思。据14年的数据,“软弱涣散的村党组织个数57688个,占所有村党组织个数的百分之比高达9.6”①。其中,主要表现在一是班子配置不齐,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没有配置到位;二是党组织班子成员法治知识欠缺、法治观念缺乏;三是没有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没有开展民主评议会和党内组织生活会等。一个涣散软弱、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是不能够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法治化,首先是要配置齐领导班子,加强党章学习、违法违纪条例学习;二是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严肃党内生活,开展法治教育学习和反腐倡廉的活动;三是要积极吸纳新鲜血液,对违纪行为要及时惩处;四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党委负主体责任和纪委负监督责任确实严格落实在实处;五要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确实做到“想民之所想、忧民之所忧”。
(二)农村基层党干部的“法治化”
农村基层党干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直接推动者,是推进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实践者,对于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农村基层党干部也是基层腐败的主体,所以,基层党干部的法治化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基层党政干部腐败的原因有:一是部分基层党干部的文化素质不强,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弱化;二是“天高皇帝远”、“天高任鸟飞”的侥幸心理,认为反腐只是在上面反,“上面九层风浪,下面纹丝不动”;三是党内外的监督无力,大部分监督者碍于人情关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敢监督或者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不想监督。为此,首先应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的党性教育、法律修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守好“党纪”红线和“国法”底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认识问题、解决矛盾;二是严格落实基层党干部的“三严三实”教育,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三是完善基层民主等相关制度,加强党内外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让人民想监督、敢监督。
(三)农村基层党员的“法治化”
做一名农村基层合格党员:一是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开展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法治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做好带头守法的示范,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随时修改与改正自己的错误和缺点。二是积极参加“两学一做”教育活动,积极自觉地学习党章党规、学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做一名合格党员首先要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勤于学习,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再是要积极思考,严于律己,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好公仆;最后是要脚踏实地干实事,切勿投机取巧。
二、权力的法治化
要杜绝滥用权力,避免权力腐败,就应该从权力的获得、权力的运行、权力的监督以及对滥用权力的惩处等方面把好关、截好流,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透明。
(一)权力赋予的法治化
权力赋予的法治化是指基层党干部的选拔要合规合法,要程序化、公正化、透明化,确保选拔出来的干部是能够为组织服务好的,是能够经受住外界诱惑,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的,严格干部选拔是解决权力腐败的首要关口。权力赋予的法治化,首先是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制度,确保农村基层党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再是加快培育更多年轻的致力于基层建设的党员队伍,以此改变农村基层党干部老龄化、法律知识欠缺、综合能力低下的现状;三是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制定权力清单、简政放权”制度,明确权力的边界,减少权力的寻租,这是铲除腐败毒瘤的上上策;四是对基层党干部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要及时到位,在物质利益与自我实现的价值追求上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二)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要受到约束和控制,要符合法律规范,不被居心叵测者滥用。很多腐败案例表明,腐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把权力商品化,权力被当做可以被交换的产品。这无疑是商品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不可否认,商品经济为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而我们需要正确的对待商品经济带来的影响,趋利避害。再是少数人会利用经济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的“盲区”、“漏洞”,打擦边球。部分基层党组织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还有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而得不到有效的制衡。为此,应大力加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特别是要加速反腐败专门法的立法;再是要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开展法治教育,从权力主体自身的自律来杜绝腐败;最后是基层党组织的权力要分權,要有制衡。
(三)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要形成党内的监督、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机制,保护每一个监督者的监督权,让他们敢监督、想监督、能监督,杜绝漏监与弱监现象。第一,党内的监督机构要独立出来,要敢于发声,要有自身的权威性;第二,要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并充分发挥他们监督的积极性;第三,要规范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提高其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水平,保证监督有力。
(四)“滥权”惩处的法治化
我国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惩处制度不健全,第一,惩处的结果比较之后,往往在公布某个腐败行为后,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众才知道最终的判处结果,不具震慑力;第二,惩处的力度不够,有迂回婉转的余地;第三,惩处的结果不一致,不同地方不同级别的法院对同一腐败行为的判处结果存在不一致现象。为此,需大力健全我国对腐败行为的惩戒机制,在做好反腐败专门法立法工作的同时,把监察腐败行为、审判腐败行为的机关独立出来,做到对腐败行为的一条线惩治,对腐败行为零容忍。
三、文化環境建设的法治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灵魂,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个人,文化的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深远持久的。中华民族优秀的五千年历史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当然所谓糟粕并不是一开始就是糟粕,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思想理念已经不能利于现代社会的发展了。一是官本位的思想,“学而优则仕”,认为手中的权力不受监督可以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或政治地位,这是滋生腐败行为的重要思想根源;二是等级制度森严,认为上层等级的人士在占有社会资源上优于下层次人士,致使下次人士争相恐后争做上层人士;三是历来受儒学思想的影响,重视人治而轻法治,可不是每个人都是君子,都能三省吾身;四是我们的文化习俗重视人情关系、讲究礼尚往来,后来在社会不断的发展中,也就被异化成了“拉关系”“走后门”来获取利益。
为此,需大力加强我国的文化建设,吸收国内外之精华,去其糟粕,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是加强农村广大乡镇居民和村民的法治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以法治安全讲座、音像作品、网络媒体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法制,让每个老百姓都知道法律、坚守法律、爱护法律;二是培育老百姓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做到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矛盾。
四、基层民主建设的法治化
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制度,重视人治轻视法治,重视专制轻视民主,当前基层干部对民主的运用和基层人民群众对民主的诉求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扩大基层民主的建设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基层民主建设的法治化要求广大农村的基层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有法律法规的保护,确保这些程序运行过程中有序化。
部分乡镇的村子在民主选举中存在贿选、送礼拉选票的情况;民主决策过程中存在把广大老百姓排除开,由领导者说了算的情况;在民主管理中存在部分村子账务不公开,低保户、五保户基本都是村书记的关系户、亲戚户的情况;民主监督过程中存在党内纪检委员监督无力,人民群众不愿监督的情况。解决这些腐败行为的重要措施:一是健全民主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学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二是疏通民意表达渠道,确保广大群众有地方说话,有地方排难;三是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合法行使在民主选举中的选举权,在民主决策中的知情权,在民主管理中的参与权,在民主监督中的监督权。
五、维护好党群关系
党群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其狭义的理解,而广义的党群关系不仅包括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还包括与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自治组织的关系。影响党群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贪污腐败是最被人民群众痛恨的,部分基层党干部的滥用权力,致使人民的利益得不到确实有效的维护,这是对党群关系撕裂性的伤害。个别领导干部的做法,影响的是人民对整个党组织的看法。维护好党群关系,一是严肃党内作风建设,作风优良的党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取得人民的信任;二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缩小贫富差距;三是优化党群之间表达的方式,借用网络等新型工具,用群众喜闻乐见的交流方式沟通交流,宣传新思想、新方法。
参考文献:
[1]文丰安.中国反腐问题与廉政文化建设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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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龚晨.主体视域下基层治理法治化路径创新探析[J].行政与管理,2015(8).
[6]章勇.基层民主法治化是治理基层腐败的根本[J].新西部,2015(35).
[7]王增杰.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5(1).
注释:
①龚晨.主体视域下基层治理法治化路径创新探析[J].行政与管理,2015(8).
作者简介:
戴晶晶(1991~),女,湖南常德人,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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