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共8篇)
1.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篇一
当前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县是农业大县,地处安徽东北角,除土地之外,没有什么资源优势,更无区位优势,一小时内经济圈中无发达城市,因此城市拉动效应也不明显,长期以来位次靠后。最近几年县委县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富民强县的举措,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周边
县相比,特别是与毗邻的泗洪、睢宁相比,差距较大。“四化”进程步履艰难。成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农业大县首先应盯紧”农”字,没有农民的富,不可能有全县的富,没有农业的大发展,其他各业发展都将缺少基础。因此,“四化”同步,在我们这些欠发达的农业县,首要是农业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是产业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组织化,生产社会化。达到这“四化”,“两集”是前提,即土地的集中,人口的集聚。“两集”实现了,城镇化、工业化应运而生,因此,土地流转是农业大县实现“四化”的咽喉要塞,是现代农业必过的一关。
一、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各级各部门过死的执行“自愿原则”,致使“一夫当差,万夫莫开”。2013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自愿”是指“种”和“转”,而不是不服从整体规划的“种”,更不是就在原来那个地方“种”。一块地小到几十亩,大到上千亩,往往因少数几户不愿流转(有的根本就不是价格问题,纯粹是有意作梗)致使好多外商望而却步,发展农业的外来资金、技术、产业随之消失。
2、面对漫天要价的个别农户,各级束手无策。有些农户用征迁房屋的理念来经营地租,一看政府出面租地,不切实际的要价,其他人看有利可图,随之附和。最后土地流转只有“流产”。
3、政策优惠不到位,产生不了助推作用。目前,各级对土地流转无明显的优惠政策。到目前为止,还没听说过政府为流转大户拨过扶持经费的事。各级惠农政策还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模式出台的。各自强调自己的使用范围,无法向大户倾斜,特别是一些政策性的补贴,强调打卡,结果是种田者无补助,不种田者领补助,许多农业政策没有跟上“十八大”,与现实对接错位。
4、所有风险承包者自己扛,让好多人望而却步。农业生产周期长,效益低、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太多,好多问题在目前不是人力可为的(如今年的高温热害)。土地流转之后,等于把千家万户的风险集于一人,而目前对大户的保险没有新的政策,一遇到灾年,好多流转者会因此折腰。
5、公共设施跟不上。这无意间加重流转者的负担,有的土地虽然流转到手了。但规模经营与一家一户耕作是有区别的,这就牵扯到路谁铺、沟谁扒、井谁打、电谁架的问题。涉农项目虽多,但管理相当混乱。就举一个田间工程来说就有近10家实施,发改委(即批项目又实施项目,自批自干)、财政局(既当裁判监督资金使用,又当运动员使用资金)、土地局(管理者变成操作者)、项目办、扶贫办、水利局、农委等。每个项目,每个部门都有严格的使用范围,稍作调整就会背上“挪移涉农资金”的罪名,而针对种田大户的项目寥若晨星。
6、公共服务跟不上。无论是产前、产中、产后,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都跟不上。其次,农业生产者,设施用地申请指标艰难,本就势单力薄,再加上孤军奋战,没有相当实力,很难生存下去。
7、有些土地流转者“目的”有问题。有些人流转土地不是为了耕种,就是奔着某个项目或某些优惠政策而来,一旦达到目的就撒手而去,或因达不到目的而被动应付,不能全身心的去生产经营,致使土地产出效益低下,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8、土地流转后再“流产”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土地集中起来经过两至三年的统一耕种,地形地貌将会有很大的改变,如果沟、路、渠重新修整,再加上设施用地,原有的地标、界线将荡然无存,个别农户的土地可能就消失了,一旦流入者经营不下去或半路跑掉,很难回复到农民手中,于是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9、政策亟待出台,平台亟待搭建,机构亟待成立,经费亟待落实。目前土地流转领域乱象横生,有的是租的,有的是转包的,有的是买断的,有的是接管的,有的是几家亲友合起来叫某一人上报的,有的有合同,有的没合同,且合同极不规范,想流出找不到人,想流入找不到耕地,流转的面积大小由谁定,怎么定等等问题急待解决。
10、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度。虽然近十年来,我们国家连续十个一号文件都是针对农业,虽然党的惠农政策如雨后春笋,但农业仍然没有摆脱其“弱势行业”的局面,各级各地因种种原因针对一号文件出台的配套政策也等等不一,有的地方领导高度重视,于是出现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向农业聚集现象,有的地
方光喊口号不做实事于是出现漠视农业现象,各地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从各项考评农业分值所占的权重看得一清二楚,重视农业的地方土地流转进度就快,反之,亦然。
二、对策。
针对以上十大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办法。
1、迅速出台一套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1)财政奖补的额度。主要体现长期
性,要有吸引力。(2)项目倾斜程度。主要是为流转者解决道路、通电、排水、打井问题,以及设施用地问题。(3)地价尺度。对不同级差,不同区位的土地,给予基础价格指导意见,限定浮动幅度。(4)贷款门坎高度(5)特殊政策幅度,如流转面积达到一定数量,可享受额外农保财政补贴;为流转者学习深造报销学费;一些小型的田间工程,生产性项目允许不通过报投标,由他们配套一部分资金自己实施等等。
2、“灵活执行‘自愿’”原则。一块土地,如有85%以上农户同意流转,对少数不同意的户,用行政手段将他们集中在一头或者挪到别的地方自种(这也符合组织原则)。
3、充分发挥好土地流转平台作用。目前,县、乡两级都建有土地流转中心,村有土地流转站,但工作开展不尽人意,主要是人员没落实,经费没到位,交通工具没解决,仪器设备没配备。要想土地流转进程加快,这些问题必须迅速解决。
4、积极支持、鼓励年轻人,有知识的人,有技术的人投身农业。想方设法使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向农业倾斜。让全社会的人都了解粮食危机,都关注农业发展。比如给年轻人无息提供从事农业的贷款,为从事农业的高技术人员提供特殊津贴等等。
5、积极调整政策,让政策与现实同步。粮补、种补、地补、综合补可直接加到粮食生产上。为国家提供一斤粮食,政府直补多少,省事省心,直截了当。其补贴尺度让人看出经营农业不比经营其他行业效益差。“谁来种地”的问题迎刃而解。
6、强化公共服务。搞好农企、农技、农商对接,借助项目扶持壮大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在耕、种、病虫草防治、储备、运输、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灵活运用政策,整合项目奖金扶持这些为农服务的组织。
7、加大农保额度,拓宽赔付渠道。
8、在招商引资方面,农业项目享受工业项目同等待遇。
9、允许各类社会资金,以各种渠道注入农业领域。
10、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在项目、人口集中的同时,搞好土地集中。
11、各级政府在年终考核中加大现代农业分值权重。
2.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篇二
1 土地流转的作用
1.1 土地流转的形式
土地流转主要包括土地转包、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转包主要在集体内部, 土地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转包给集体内的农民, 这种方式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承包权利义务关系。反租倒包是指集体将承包给农民的土地以付一定比例租金的形式承包回来, 租给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一种流转形式。土地股份合作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 农民自愿以土地作为入股的资金, 与集体合作将土地流转。农民将使用权转让给企业, 把承包权转化为股权。
1.2 土地流转的意义
1.2.1 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制
土地流转是将土地集中, 然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来生产, 这样有利于吸引资金, 实现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优化组合。流转后能解决人与土地的矛盾, 由于农村人口变化大, 只有通过流转才能调整压力, 才能达到人和土地的资源最合理配置。
1.2.2 促进土地使用率提高
在原有承包制度不变的情况下, 实行土地有偿转包, 可以减少土地利用不充分和荒地的利用, 并且能使一些河滩等得到进一步开发, 提高土地使用率。
1.2.3 促进经济发展
土地流转后是种地能手在使用土地种植, 降低成本。同时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以外出务工, 在加快第三产业建设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收入, 促进了经济发展。
2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2.1 认识问题
我国的多数学者对土地流转还是肯定的, 认为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经济发展。但也有一些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的基础上大规模推行土地流转会导致农民推动自己的土地, 影响社会安定。
2.2 土地产权不明确
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产权不明确, 极易导致纠纷产生, 从而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效益, 也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只有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才会让土地流转成为一件易事, 成为一个稳定的流转。
2.3 规模化不合理
一些动机不纯的企业会利用土地流转到农村进行圈地, 以套取政府的补贴。也有一些城市行政机关单位为了获得一定规模的土地来建立自己的基地来进行土地流转。多种动机的出现都违背了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宗旨, 导致土地流转规模化不合理。
2.4 流转不规范
农村土地流转虽然进行了很多年但在很多地区还是不够规范。主要是不签订合同或虽然签订合同, 但合同内容不规范, 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一旦出现纠纷, 依据所签订合同很裁定, 使得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3 完善土地流转中的对策
3.1 提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
要想完善土地流转, 就必须加强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土地流转在思想上的认识, 通过宣传使大家认识到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土地使用率, 促进农民流动, 提高农民收入。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所以土地流转还是要靠农民, 最后的决定权还在农民。只有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充分的认知, 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可以对农民进行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认知水平。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是以农民土地集约化为前提的, 各地的土地流转要根据各地特点来制定政策, 同时要引导农民外出务工, 鼓励农民以协作、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集中, 实现规模化生产, 提高土地使用率和效率。
3.2 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
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是调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确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形成稳定的良好的土地流转契约关系;在土地流转中要农民和承包者签订完善的合同, 农民享有的是经营权、决策权和收效处分权。合同必须是农民和承包者签订, 不是集体与承包者签订;土地流转的收入一定要归农民所有, 政府对农民的收入有保护的责任。
3.3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是土地流转正常有序进行的一个保障。政府要建立一个交易平台, 作为土地流转的试点, 同时也要签订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则, 以保证农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建立一个第三方评估机构, 培养优秀的土地评估人员, 对土地进行公正的评估, 以维护农民的利益;用合同规定好流转土地的用途, 严禁从事非农项目或囤地投机, 如果出现, 农民可以收回土地, 同时请政府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3.浅议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我国一半以上的人群来自于农村,灵活运用农村现有土地资源、发展农村土地的股份合作、适度的实行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是我国提高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发展规模型农业、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客观要求。
1.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状况
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主要以零散、分散的生产经营为主,农村土地经营粗放,土地效益长期得不到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外流造成部分土地荒芜、缺乏相关的政策引导等多方面因素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我们现在就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我国农村土地的分散与零星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初期,主要由各个生产队按照土质、产量等条件将土地人为地分成若干小份分配到各家各户;在我国的第二次承包改革下,我国的土地承包将土地承包的规模划分的更加零散,我国承包户田地多的达到几十块,少的也有三到四块以上。如今我国农村的这种土地经营方式已经满足不了当今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制约了农村种植规模的扩大,同时也束缚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限制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部分农民负收入,严重制约农村农业的发展。
1.2土地经营粗放,土地的生产效益不高
由于部分农民收入的负增长,致使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加入到城市建设中去,致使妇女与老人成为农村的主要人口,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出现很多无人耕种的土地,这是农村土地粗放式经营的主要原因。我国农村人口的知识水平普遍偏低,不能合理的使用化肥、除草剂和农药,造成土壤板结、土地肥力低下,并致使耕地和水源受到污染,使土地的生产效益日益减少。我国农民对于土地产量的降低认识不清,并向土地中大量的投入农药化肥,造成农产品上化学残留过高,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1.3农民对于土地耕种的缺乏相应的动力,缺乏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农业是一种投资成本较高、资产回笼期较长、而且生产风险较大收益不高的生产型产业,并且人们难以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准确的市场预测,农业缺乏整体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类的生产经营者对进行大规模的农业开发缺乏信心。
1.4我国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缺少国家政策上的引导
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机制并不健全,各乡镇没有设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机构和人员,无法做出引导和服务。我国的土地流转还处于初级阶段,并且缺少责任权利明确的书面协议,增加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隐患。
地方上的土地流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市场化土地流转机制,土地资源缺乏有效的配置,土地的流转价格不合理、缺乏正确的科学依据。乡镇政府对土地流转缺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使土地的流转和管理相脱节,农民因土地的承包权与流转收益权中受到的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使土地的产出效益不能快速的提高。
2.解决我国土地流转的具体对策
2.1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乡镇政府要统一领导思想,加强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与服务,对农村的土地流转进行宏观调控。建立并完善农村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相应的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及时准确地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分析和反馈。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扩大农业的招商,并加以引导。
2.2做好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并对撂荒土地进行妥善的处理
设立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让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可以得到相应的担保或一定数量的风险保障金,将农民因经营者的资金困难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设撂荒土地处罚与流转撂荒土地的补偿机制,就是对应外迁或外出务工的农户手中的土地两年或两年以上既不转租又不耕种的土地,政府因予以收回并收取撂荒土地的农户撂荒费,并重新转包;对撂荒土地进行转包的农户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耕种条件差、自然条件恶劣的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农民可适当进行退耕还林,但不得荒芜土地。
2.3为了更好地促进土地流转,我们还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政策
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就业的竞争力,促使农民自动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并对于资源交出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时,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于集中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种植大户的作用。农村土地不适宜再分包到户,我们乡镇政府应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对外实行土地竞价承包。
2.4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建立以村或者乡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和鼓励农民入股,以企业带动农民走进产业化市场的组织形式中这样既可以做到企业利益的稳定实现,增加农户的收入,使农业企业与农户得到利益的“双赢”。以定向的投入、定向收入与定向服务等经营方式向农户提供农作物的种植技术、市场信息与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服务。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土地合作制度,将现有农村土地充分利用,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的灵活运用。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进行成像统筹规划的重要突破口,同时这也是我国农村经济维持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农村收入的稳定性、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我国正处于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关键阶段。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与管理,加速农业企业化进程,使我国的农业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集安市花甸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4.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篇四
摘要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规范有序地流转己经是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大方向,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契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首先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观点,然后给出了与土地流转有关的概念和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后改变农业用途,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承包的分散性制约了土地流转等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了规范国家、集体及农户在流转中的行为,确保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等建议。以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更加有效合理。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1.国内外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1.1国外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在国外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的研究中,很少使用农村土地流转这个概念,更多使用的是农村土地交易。国外农村土地交易中既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也包括农村土地租赁、置换、转让等使用权的流转。
1.1.1对于农村土地交易影响因素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农村土地交易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产权制度、宏观环境和交易费用等方面。Feder and Feeney阐释了产权清晰的土地资源对提高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力有重要作用。明确土地产权还会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把生产要素配置给最有效率的农户,形成规模经营,最终提高农业生产力。Macmillan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市场,认为土地可以自由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灵,造成土地利用的动荡,因此,财政部门应市特政府干预市场,以弥补市场缺陷。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1.1.2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及其效率的研究
土地交易(或流转)有可能导致土地集中,从而带来土地规模经营。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绩效问题,国外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Tesfaye and Adugn认为农户是否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与家庭可用劳动力和牲畜拥有数量成正相关,与土地质量成负相关。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成反比,即土地经营规模小的农户的土地产出率反而高于土地经营规模大的农户的土地产出率。Yotopoulos and Nugent认为土地集中并不一定带来农业生产规模收益递增,主要原因是农业技术通常具有规模收益不变或规模收益递减的特点,即土地集中并不一定带来农业规模收益递增,而且这是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1.2国内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1.2.1对农村土地流转内涵及意义的分析研究
目前的学者多认为农地流转是在不改变我国农地所有权及农地用途的情况下,农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 2 用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开来有偿或者无偿的转移给亲朋或者其他农户的行为。罗必良(2008)将土地看作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是土地路转的本质属性,土地流转将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剩余劳动力利用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体性地完成。蒋满元(2010)经研究认为目前的农地流转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优化配置现有分散的、细碎化的农村土地资源。
1.2.2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与特点的分析研究
周红波(2011)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历史沿革、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制度规范、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实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情况的研究表明,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地区,土地市场发育相对较好,土地流转机制也相对较完善,发生流转的农地面积比例也较高,而流转的形式则主要有租赁、转让、转包、入股、四荒拍卖、互换等形式。庞宏(2010)指出在我国特定国情约束之下,市场机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最佳选择。
1.2.3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研究
覃事娅(2009)从转出方、转入方、基层政府三个方面分析了制约农地流转的主体原因,转出方认为放弃土地后缺乏生活保障、流转土地时的补偿过低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因此不进行性土地流转;而转入方认为整理细碎化的、分散化的农地成本过高、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有损害其利益、农资成本居高不下以及缺乏信贷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其交易成本过高而不愿转入土地;基层政府的越位与缺位又引发政府方面的原因。史志强(2010)等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的双重功能:生存和社保的功能制约了农地流转;制约因素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制度因素。韩若冰(2012)利用产权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来研究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从交易主体、流转组织形式、租佃合约安排、交易量及交易价格体系四方面具体分析了交易成本对农地流转的阻碍,认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了农地市场的需求,使中介组织更为有效,使农户趋向于选择短期租约,总量成本的增加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量,降低了农地的资源配置效率。
1.2.4对农村土地流转驱动力的研究
邵书慧(2005)指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因内因的共同作用,土地流转的发展也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文章指出了土地流转的内部动力与外在动力,各有五点,分别是,内部动力:每亩农业纯收入,非农就业率,政府干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农民受教育水平。外部动力:农业新技术应用需要农地流转,WTO促进农地的流转,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需要农地流转,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使农地流转。黄贤金(2008)3 分析了农地流转的内在和外在驱动力,认为农地流转的内在机理包括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经营规模、转移安置富余劳动力、转变农地功能而外在机理则有价格机制、利益诱导机制。康雄华(2011)认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是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升,推动了农地流转。杨德才(2012)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户经营土地的机会成本高、农业生产本身高风险、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三个角度分析了农地流转的驱动力,他经过研究认为采用新生产技术并拥有较高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使土地的边际产出提高,这一部分农户愿意转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
2.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理论及概念
2.1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是一个内涵较为宽泛的概念,按农地的用途,可将农地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用地
2.2农村土地流转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3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质
土地流转的本质是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对承包地使用权的重新调配。据我国《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和转让。承包地的使用权是一项权利束,承包方不仅拥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承包地进行经营、支配的权利,还拥有对农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和依法处分权。在承包期限内农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承包期结束后,承包方需将承包地交还给发包方,在下一轮承包期内,各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一般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户能够流转的只是本轮承包期剩余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2.4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转让、互换、抵押、出租、转包、借用、入股等方式。
3.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总书记在2013年7月下旬的湖北视察讲话中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解决处理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土地流转双方意愿,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基本农田、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己经严重影响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3.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3.1.1政府垄断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集体的权力不能得到很好的约束,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逐下对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过多干预;并且一部分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官本位思想严重泛滥,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一些村干部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不按法律程序办事,随意调整或者收回农户承包地。政府和集体的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户的利益,加深了农户与政府、村集体之间的矛盾。
3.1.2农村土地非正式的流转过程中行为不规范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非正式流转所占比例较大,非正式流转一般由农户自发进行。由于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普及,以及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缺乏,导致这些自发的土地流转随意性大,不稳定性强。农地流转中有近半数的农地流转没有约定流转期限,并且绝大部分的农地流转都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了农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也没有统一的格式,对流转时间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够详尽,甚至有的合同条款违背现行法律要求。这些不规范的农地流转行为导 5 致农业生产条件差,生产成本过高,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上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农产品价格走低,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业效益明显下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长久下去则会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
3.2农村土地流转后改变农业用途
尽管政府出于扶持农业的目的,曾多次提高粮面油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但土地承包经营投入很多、种田效益产出较少,城镇化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造成留守老人、妇女不愿种地、不能种地,并且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在来自市场风险、大自然风险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从事农业的获利空间十分狭小,多数农民趋向于把劳动时间和资金投向非农行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利润少的特点,使土地流转后获得上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很有可能把所承包的上地改作它用。在很多农村土地流转后,一般用作了木材市场、建材市场,还有建楼房以用于出租。土地流转后改变土地用途会导致土地质量下降,这样做缺乏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3.3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城镇居民有健全的养老和医疗体系,但农村地区相对薄弱,覆盖面窄、发展层次低、发展不平衡,社保资金短缺。农村居民基本上得不到像城镇居民一样的医疗、养老和保险,目前保障水平也较低。现有的“新农合”和“新农保”,也存在报销力度小,60周岁以后领钱少的情况;“低保制度”和“五保制度”也有对象的限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农民,普惠性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广大的农民无法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所以,土地在为农民提供资源的同时,带来一定的收入,更加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旦外出打工的农民年老或无法再从事体力性的劳动,不得不回乡继续的耕地的时候,土地的保障功能更加体现出来,因为他们虽然没工作、但是有上地可以依赖,有土地意味着有粮食、有吃饭,就有人生的希望,还可以继续为家庭提供收入,供子女上学、结婚、购买家电等花销,这导致农民不愿意不可能放心的进行土地流转。
3.4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中介服务组织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地使用权流转主体之间的媒介,可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农地的供给和需求信息,还能提供政策咨询、金融借贷等帮助,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农地使用权流转中所需交易成本,还能帮助流转主体规避流转中的风险。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中介组织 6 的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现有中介组织的作用也多流于形式,使得流转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不到改善。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乏使农地供需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流转过于分散。分散的流转形式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只有实现农地由散户向大户的流转才能形成规模经营。但散户与大户之间,无论是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方式上,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供给与需求信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流转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散户普遍认为把土地流转给亲戚或朋友比较可靠,但这样的流转无法实现成片经营;大户需要成片的农地,但相邻农户不一定会将土地流转给该农户。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十分缺乏,导致了供求双方信息流动受阻,造成较高的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3.5土地承包的分散性制约了土地流转
为了避免矛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初,不论鱼塘、旱田、水田,还是草滩、山林、荒坡,一律根据地势、地力优劣进行平均分配,这样就造成了土地经营范围的分散性合细碎化。上世纪末多数地区采用直接延长承包期的方法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分散承包出现的土地细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土地流转仍比较困难,加之部分基层干部少害怕麻烦,土地流转进程从而被影响。
4.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4.1规范国家、集体及农户在流转中的行为
规范国家和集体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越位行为,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明确政府的管理范围,转变管理方式,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1)政府要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体制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使市场在农地价格的制定中发挥基础作用,防止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农地集体所有的名义,强制推行农地流转。市场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农地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农户获得级差地租的根本途径。
(2)政府要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对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对农田、工业发展区、居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务区等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并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建设,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总体规划。
(3)政府应坚持自愿原则,改变使用行政命令强迫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行为。使农户在土地的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依法有偿地进行土地流转,拥有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流转权和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农户流转土地。
(4)政府应履行好服务职能。政府要做好政策导向工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服务对象上,要加强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服务,为其提供流转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在提供流转信息服务方面,政府可为农户提供土地供需信息、参考价格,并为承包方提供资金、技术的支持。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政府应加强农户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工作,规范流转主体的行为,指导农户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合同由乡镇农经站鉴证;对存在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的己流转土地,须重新商议,完善合同;还可为流转主体提供代拟合同的服务。
4.2确保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地不但是农民最基木的生产资料也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是农民最基木的生活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上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该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上地流转。当地政府应该实行上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依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各项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总之,农村城镇化对上地的需求,本质上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求,不能因土地流转而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遵循土地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约每一寸土地,从而达到优化上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
4.3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农村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乡二元制度。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待遇,农民工放弃原有的土地权益在城市生活,但却无法获得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成为游走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群体”。这种农村劳动力的非实质性转移不仅会阻碍我国城镇化进程,也会阻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行。因此,要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就要加快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另外还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政府对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的投入补贴。
(2)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帮助。政府可联合社会培训机构,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方向制定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技能配套培训内容;地方政府应给予此类社会培训机构以政策优惠和倾斜,要充分调动社会培训力量的积极性,鼓励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渠道的技术教育培训,增强农户的就业能力来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
(3)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政府需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信息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高效合理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经历系统而复杂的过程,政府不仅需要联合社会力量对劳动力转移前进行培训,使其具有基本劳动素养,还需提供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建立企业与农村劳动力联系的桥梁;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信息、就业信息及就业后的社会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获得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支持。
4.4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加强农地流转在中介组织的建设,应该在提高现有中介组织质量的同时,丰富中介组织的种类。
首先,改革现有的中介组织。现有中介组织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丰富专业人员的种类。在土地评估勘测方面、农业技术方面、网络信息收集方面以及金融、法律方面都应具备相应的人才,以其专业的素质来保证中介服务组织运作的规范化;另外,中介组织还应具备独立动作的能力,在政府、集体和农户三者之间能够保持中立的态度,以市场为导向,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最真实可靠的信息。
其次,鼓励发展多种性质的中介组织。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应更多地尝试建立自发性和金融机构性质的中介组织,自发性组织相对于政府建立的中介组织而言,有更强的独立性和市场性,有利于市场机制在流转中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而金融机构性质的中介组织更有利于承包者在农地使用权流转和经营的过程中得到资金支持,缓解我国农户资金短缺的情况。同时还可加强虚拟的网络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更便捷、高效和专业化的服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网络服务组织的监管,防止网络诈骗的发生。
4.5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
解决土地流转双方之间纠纷的前提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晰,当前土地流转双方之间仅凭口头协议的原因在于所在地区没有对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仅在当地村组内具有一定的效力,双方知根知底,知道那一块土地属于自己,但是在外来承包人员介入时,村组内部的熟人社会就被打破,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就必须要相关的权利证件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想有效的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对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并颁证。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五年之内全国的土地都会实现确权颁证。土地确权要对现有土地的“四至”进行界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确权、颁证和登记,把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并依法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发放证书,对土地承包的档案资料进行备案以备查,逐步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从而有效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保障农村的土地流转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城镇化的进程。
结
论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存在的根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自由流转己经是当代农业发展的趋向,然而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需要。这样的现实状况,对于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是不利的。对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本文分析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所面临的困境,得出了以下结论:为了保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应该规范国家和集体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越位行为,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明确政府的管理范围,转变管理方式,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不能因土地流转而改变土地用途,必须遵循土地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约每一寸土地。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地流转在中介组织的建设,提高现有中介组织质量的同时,丰富中介组织的种类。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
总而言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博弈。它直接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影响着农民的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参考文献
5.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篇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对实行适度农村规模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顺利对接的有效途径,是今后农村改革的方向选择。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路径、方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路径、方法,即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外单位与农户、外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个体工商业与农户和集体经济之间等采取的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集体统一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而达到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目的。从调查分析看,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转包,主要是一些外出打工或务工经商,因家庭劳力不足,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土地的承包农户,将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委托亲朋好友代耕,私人相互协商。转包较多的是种西瓜、花卉等。
2、转让,主要是有经济收入的农户,自愿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放弃交给发包方,并终止承包合同关系。转让较多的是劳动力外出多的村,因较多农户到外地城市经商或打工,有的是举家外出,因而将经营权全部让渡给受让方,自己不再耕种承包地。
3、出租,主要是承包户将承包地租赁给农业大户经营,发展规模经营,搞开发性农业,实行区域化种植,并签订书面合同,时间一般在第二轮承包期限内,实行租赁方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承包方租赁金。租金多以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稻谷按当年某一时季的市场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出租承包地的农户。
4、互换,这主要是户与户之间为方便耕作,将原承包地的部分地块互相兑换,兑换条件及补偿办法等,经双方协商或请人撮合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
5、入股,主要是承包户将承包地经营权与业主入股,组建农业有限公司形成利益联合体。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1、流转形式单一,表现为取代农户。
2、行政推动土地流转。
3、土地流转速度慢、面积不大。
4、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还不多。
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清,流转手续不完备。
(二)土地流转缓慢的成因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明晰,《物权法》也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用益物权即财产权,但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双重性,两权分离和社会保障功能等理论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
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难以建立,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流转。
1、农民素质低下,对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了解不够。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政策、法律瓶颈制约。
3、农民对土地流转的预期收益心中无数。
四、对策
(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互动效应,应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金,形成农户与种养业大户、业主等利益联结的机制,可采取财政投入一部分、业主投入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一部分,共同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金,用于解决农民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
(二)变行政推动土地流转,为行政引导土地流转
政府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起导向作用,通过出台宽松、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系列政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互动性,决定了土地流转多样化
1、政府应在农户间互换地块的流转中做好协调工作。农户之间互换土地,是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大潜力,也是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农业产业的前提,更是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载体。
2、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收益模式。这种流转形式不但使外出务工农民能流出土地,也能使本地务农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中来;不但可以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也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的收益;不但使农民“守土”有利,也能使农民“离土”不失利。
五、建议
(一)农业龙头企业应玩好龙头,真正起到带动农户的龙头作用
1、政府应加大对龙头企业投入支持力度,以带动农户的多少、稳定、保障等指标,来给予其较大的政策倾斜和适度的资金扶持,以吸引龙头企业的入住和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2、政府应对龙头企业的资金实力进行实地考察,包括接包了农户的土地后,能否发展镇域经济、带动农户共同致富,以及对流转后土地的利用、用途进行跟踪监督。
(二)实行农业业主准入及监管制度
“业主制”农业,这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是解决农村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同社会化大市场不相适应和不少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经商后农村劳动力缺乏的问题。在实践中业主制农业发展模式,对农村、农业、农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不少矛盾。为了减少业主制农业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应实行农业业主准入及监管制度。
1、对业主进行资格认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的技术要求,制定严格的业主准入制度,对业主实行资格认证。
2、对经营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主的经营项目符不符合当地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符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扶持的方向。
3、加强对农业业主经营的全程监管。在承租经营商谈期间,要向承租双方宣传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根据申请对合同进行监证。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服务
1、大力培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以镇、村为单位,建立集中连片的流转土地储备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临时发包,也可由原承包农户继续经营。另一方面,形成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价格。必须重视农用地评等定级工作,科学运用地租理论对农用地评等定价。以地价为基础,在土地置换中实行等质等价交换。在土地整理、产权划拨时,体现级差地租原则,形成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价格。
2、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土地流转已较普遍,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关系和矛盾日趋复杂,这就迫切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调节各类利益主体关系,规范其行为,保护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土地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签订率,使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6.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保障问题探究 篇六
林桂红
摘要: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农 民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统筹中国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其保障制度仍很不完善,这是阻碍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的主要因素。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有序地流转,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加大力度完善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及配套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对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明确提供了根本依据,维护了新时期农民的权益。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党中央允许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地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这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要防止理解上偏差、操作上失范和违背民愿民意。由此,如何健全、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利,已经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统筹中国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加快土地流转,是实现资本与土地的结合,拓展农业增值能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新时期农村形势的发展,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已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现行土地制度把土地在农民集体中均等化分配,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狭小,而且好地和坏地搭配分配使农户原本狭小的土地更加细碎化。细碎化的土地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使用效率,影响对土地加大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上升。只有加快土地流转,才能调动农民对土地加大投入的积极性,实现资本与土地的有效结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二)加快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重要途径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没有规模经营,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效率就很难提高。当前土地承包办法急需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完善,急需合理科学地配置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多种有效流转方式。目前,在有可能进城务工的情况下,不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者撂荒,生产资料闲置,或者只剩下老弱劳动力耕种,使土地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这在耕地有限的广大农村产生了极不合理的状况。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
(三)加快土地流转是催生现代农业的新举措
农业(特别是种粮业)效益比较低,农民收入提高幅度小。表面的原因是,农产品价格不高;更深层次的原因却是,农业的经营规模偏小。从实践运作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二、三产业,进而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是催生现代农业的新举措。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首先,土地流转进程呈加快趋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并逐步从沿海向内地扩展,在较长时期内流转的规模是稳定的,一般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左右。近几年呈加快趋势,截至2008年8月底统计,各地上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725.66万公顷,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①其次,土地流转主体日益多元化。据调查统计,目前农村土地在农户之间流转占流转总面积的63.9%,受让方为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占36.1%。有的地区流转到各类企业的土地已占流转土地的50%以上。②但受各种因素制约,目前大多数农村还不具备大规模流转的条件,流转市场的培育、规模经营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农民集体”在法律上的具体内涵很模糊,由谁来代表集体实施其权利与义务却难以确定,“集体”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可以说,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没有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也没有赋予农民长期永久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其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农民会认为自己只是土地的暂时经营者。
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大量耕地流失,失地农民不断增加,特殊贫困阶层不断扩大,加剧了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由于土地流转中的行政强制和暗箱操作,滋生贪污腐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乡镇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随意改变土地承包期限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稳定性的心理预期,农民不可能对土地进行长期资金投入,原本就狭小的土地也得不到充分有效利用。
(二)农业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
首先,农业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很不合理。国家征用土地是一种强制性地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原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国家征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标准按年产值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地补偿制度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补偿金额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用不是土地价格,只是以农业经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失地农民获得补偿的标准按年产值计算,这显然是很不合理的。在这里的补偿只体现30年经营权的补偿,而所有权的补偿(即使是集体所有的)是没有的,农民失地后获得的补偿标准偏低。在目前没有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本身规定的补偿偏低,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
其次,征地程序也不完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但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导致在非农建设用地的征用过程中政府往往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不加区分,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在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程序上,现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条规定中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表述,其实是一个不确定的产权概念,这个规定给村委会留下了极大的操作空间,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实际是给乡(镇)政府留下了最后的处分权,而不是村农民集体这个权利主体所真正拥有的处分权。③
(三)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1.市场机制不健全。一是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不少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供需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却苦于和一家一户的谈判费时费力又不能保证连片发展的规模,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流转成本增大,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流出方往往是分散的农户,在定价权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农民的流转收益缺乏增长机制。在流转合同的约定上,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一般是固定不变的,流转收益没有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得到相应增长。三是土地流转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在土地流转前,缺乏对种植大户和企业业主农业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市场准入机制。在土地流转后,又缺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风险较大。
2.管理机制不完善。村级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方面,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一是违背政策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被政府垄断,一些乡村组织不顾农民的意愿,强制性地进行土地流转。二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仍然处于自发、无序的状态,许多流转采取口头协议,不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定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流转纠纷出现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政策制度上,缺乏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政策制度。政府对失地农民只注重一定资金的补偿,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竞争能力差,很多工作岗位都无法胜任。而且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并未建立,农民失地后若没有劳动能力或不能再就业则只有坐吃山空了。
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外出打工为主要形式,而这些只是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青壮年,其他家庭成员大多仍居住在农村并从事农业生产,这部分人依靠承包地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农村土地能否进行流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就业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能否有稳定、可靠的非农收入,能否引进讲信誉、有实力的业主,能否选准、选好产业发展项目。所以,如果没有良好的、稳定的预期经济收益保障,很多人宁愿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也不肯进行土地流转。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议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困难,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健康有序地流转。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以《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代理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④
(二)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落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需要尽快将其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例如:土地的承包期可确定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⑤
(三)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相应规范。各地党委政府要认真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重点围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及流转主体地位这个核心,引导土地流转有序进行。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督管理,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应经过农业部门鉴证。对现有土地流转合同特别是口头合同,要积极引导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对不完善的合同,要做好合同的完善工作,避免因为责、权、利不清而产生纠纷。
在此,政府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有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妥善处理土地流转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为土地流转顺利实施服好务。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认真履行对村级农民土地的确权工作,对土地所有者及使用权所有者事实情况进行登记公示、公告,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和发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公示效力。三是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真执行土地用途管理法律制度和土地规划制度,监督和纠正集体土地使用流转中的不正当行为,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尤其是要加大对借土地流转之名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督察力度,通过对土地流转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消除土地流转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四是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税收监管,防止监管不力而造成财政收入的损失。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能是靠土地制度自身的改革完成的,它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弱化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解决农民因土地流转而担心生活无保障的后顾之忧,才能有效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防范农村社会的不稳定。
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各地方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应当积极探索在土地流转的同时,能确保从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形成良性的互动。要确定保障收益权的政策,例如: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⑥
总之,在坚持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坚持土地用途管理法律制度及土地规划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完善法律及各种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权利,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只有当农民们真正成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真正给予这个主体更多权利空间时,才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真正实现统筹中国城乡发展。
注释:
①②重庆农村土地流转课题组《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载于重庆人大网,http:///forum/20/topic/4276184,2008年11月16日。
④贺连如《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视角》,载于《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6期(下)第7至9页。
7.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篇七
1 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 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 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 在一定程度上说, 没有土地流转, 就没有现代农业。实现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性:
1.1 有利于减少土地抛荒。
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加上种田效益低下, 每个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耕地抛荒现象。因此, 通过实现土地流转, 将连片抛荒地, 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 既可以减少土地抛荒, 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 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1.2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
由于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 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 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规模经营或经营项目, 却缺乏土地, 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 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1.3 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
首先“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 这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耕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问题。要规范这一市场, 就必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使土地流转在规范有序中进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 实现农业增效的必然趋势。其次,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 形成了新型的农业生产能手, 他们对土地的规模化要求更高, 从而建成大规模的农产品基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可使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集中, 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 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最后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增加农民收入的最大程度是转移农民, 土地流转是转移劳动力的必然趋势;同时, 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田能手、造林能人、营销大户们又迫切需要更多的土地来拓展经营规模, 实现规模化经营。
2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
2.1 思想的根深蒂固, 承包土地流转困难。
劳动力转移宁愿造成土地闲置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 家里还有一些离不了乡土的成员, 如老人、妇女、小孩, 致使土地广种薄收。
2.2
农村中存在农业副业化、耕地非粮化、农民兼职化、劳动力老龄化、村庄空心化、收人多元化、粗放经营, 所以流转的迫切性不高。
2.3 期望值太高, 不利于流转。
有些当前处于自己对土地无法经营, 对自己收人比重少, 影响不大, 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流转的效益不高, 从中得益的欲望不高, 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多大的价值, 积极性不高。
2.4 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
表现在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 只有口头约定, 没有书面合同。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3.1 创新观念, 提高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 有关部门要立足为民办实事, 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 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结合实际, 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2 建立机制, 推动土地顺利流转。
建立适应现阶段土地经营的流转机制, 研究制订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 流转合同签订等, 统一制订印发流转合同, 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效地解决政策不明、流转无序的问题。在政策法规范围内, 主要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四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起来的种养专业户, 重点扶持种粮大户。
3.3 健全网络, 强化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是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依托,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指导办理流转手续, 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二是健全土地流转网络。村设立服务站, 明确村会计为信息联络员, 及时收集各村待转出土地信息和土地需求信息, 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登记上表, 统一规划、统一办理手续。三是规范运作, 保障权益。土地流转合同要制定违约责任, 到期 (或违约期) 的地上作物处理办法等;通过规范服务, 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五是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开展中介服务, 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 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3.4 加强引导。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全县土地流转的空间布局是:原则上保持土地的用途不变, 粮田流转给种粮大户, 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 采用适度规模经营, 以有利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3.5 有效运作, 培育新型农业产业。
8.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篇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尽管肥西县土地流转发展速度较快,流转规模较大,但当前土地流转仍然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行政推动,由于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必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供需双方流转信息很难实现有效对接,“流不出、转不进”依然同时存在。全县缺乏统一规范的流转监管机构,虽然建立了土地流转管理中心,但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手段保障未落实,正常履职较难。尤其是基层农经工作职能划归乡镇政府后,大多处于无编制、无机构、无专职人员的“三无”状况,土地流转管理职责不明、管理缺位。
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流转市场不完善,目前土地流转仍然是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相当一部分流转还是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处于自发阶段,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方式通常以“口头协议”私下进行,既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没有通过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了书面协议的,有的是双方自行草拟的,内容极不规范;有的是村委会直接与投资业主签订的,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造成承包关系的混乱,为日后留下了纠纷隐患。
农民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由于土地流转尚属“买方”市场,一些地方尚未建立业主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准入机制,业主流转土地后,因投资不足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农户土地租金,甚至放弃耕种,风险常常转嫁给农民和政府。特别是业主在租赁土地后一般都要修建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临时性建筑,并对租赁的土地进行整理,这将打乱原有土地的界线,租赁期满后及时复耕和原样退还给农户较难。
土地成片规模流转较难。由于农户的承包地块零星分散,要流转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既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也加大了规模流转的难度。受国家种粮补贴政策补贴方式的限制,不种粮的、甚至撂荒的都可按包地面积获得各种惠农补贴,加大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之还有部分农民把土地视为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愿转出。由于农业收入较低,农业开发又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造成真正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土地规模经营的较少,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土地流转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因地制宜,搞好引导,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搞好确权登记,夯实流转基础。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做到承包地块、合同、证书、台帐“四相符”和“四到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流转打下坚实基础。
健全管理体系,规范流转程序,搞好流转服务。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土地流转尤其是规模化流转必须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否则流转无效。实行流转合同登记、鉴证制度,通过合同登记、鉴证,及时发现和纠正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各级政府应重新审定农村经管系统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手段保障问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落实好编制、人员、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把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健全市场机制,促进有序流转。一是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健全县、区县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通土地流转信息网,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一站式”服务。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收集、反映农户流转信息。二是建立价格评估指导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估、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促进土地流转公平公正合理。三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流转市场的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评估。建立风险保障金,降低土地流转风险。四是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并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股权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利益的长期有效联结。
建立支持机制,鼓励土地流转。综合运用直接补贴、货款贴息、参股、担保、以奖代补等手段,加大对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风险金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土地规模经营等方面的财政性投入力度。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连片经营500亩以上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扶持,并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资金补助;对规模承转耕地100亩以上进行粮食种植的给予财政补贴,这既可以保护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又能使一批流转土地最终进行粮食生产。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建立政策性投资和担保体系,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向现代农业发展集聚,建议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县级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整合打捆各类支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作为注册资本金,主要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相关项目投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通过市场化运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行为和农村各类权属证明质押融资以及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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