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精选7篇)
1.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一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6]综224号 【发布日期】1996-10-31 【生效日期】1996-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闽政办〔1996〕综22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暂行办法
外贸进出口是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牵动力量,为了创造一个宽松、和谐、规范的外贸经营软环境,促使外贸企业(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集中力量练功挖潜,摆脱困难,建立一个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推动外贸发展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一、建立改善外贸经营软环境的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召集省行政、执法机关和涉事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开会,研究外贸发展软环境方面的政策要点和解决存在的疑难问题。同时,依托省外经贸委负责办理经常性搜集情况,受理投诉和安排会务等具体工作。
对于外贸企业反映比较强烈或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联席会议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安排领导现场办公处理,也可以指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直至提请省人大执法检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纠察。
二、二、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外贸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复检查。进出口企业行政年度检查,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行政职能部门联合一次性进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和审计按不重复的原则,协商安排;各部门专业监管推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尽量减少现场检查。同时,杜绝同一部门对同一项目的多头重复检查、核查。
外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向政府统计部门和外经贸委报送统计报表。除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业务方面所需报表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外贸企业填报统计表,如确属必要的统计报表或统计调查应报省统计局审核批准。
三、三、增加政策透明度。国家及部门由系统下达的外经贸有关政策规定,省执行部门要及时传送《东南经贸时报》刊登;涉及密级文件应会同省外经贸委联合下达执行,并抄送省政府。
四、四、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贸企业实行财物扣押、罚没,应出具书面通知,并载明法规文件出处及其依据条款。同时,对外贸企业所提出的疑异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五、五、加速推行口岸联检制度,查验部门应根据外贸商品进出口规律,采取服务跟进措施,规范办事程序,为外贸企业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有违规违法嫌疑或有争议的进出口商品,在采取措施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前提下,省市外经贸主管机关在商得执行机关同意后,允许出具保函先予放行,同时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完成后续查处任务。
进出口鲜活商品的检验、检查应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外贸企业有权拒绝运输途中关卡的抽查、抽验。
六、六、外贸企业在遵循公正合理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或委托服务咨询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指定。
七、七、外贸企业依据国家、省各部门有效适用文件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政策交叉或政策衔接上的问题,持异议的部门可按行政途径逐级向上反映,但不应对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追查和处罚。
八、八、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改进内部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合理收费要登报公布项目、标准、依据和服务项目、内容、责任。对国家、部门规定的浮动收费标准,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贸企业提出摊派和变相摊派以及收取不合理费用,也不得以行政干预手段加重企业负担。
九、九、执法检查部门要制定严明的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并加强服务观念、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所有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十、金融部门应本着服务外贸的精神,努力调度资金,用好用足并力争扩大资金规模,同时不得以基本帐户不在本行为由拒绝贷款申请。资信、效益好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尽量按照法定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贷款期限应考虑到应退未退税因素加以适当照顾。同时加快资金结算速度,避免压票。十一、十一、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外贸企业有权抵制非职能部门或超越权限干预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便以权谋私、敲榨勒索,设梗刁难,省政府在省外经贸委内设投诉举报中心。十二、十二、对于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不依法行政的现象,除实行行政监督外,还要大力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包括发动宣传媒体运用新闻曝光、新闻追踪和新闻讨论等手段。同时,建立发展社会监督网络,不公开地聘请义务监督员,及时、真实地反映外贸软环境中的各种弊端和顽疾。
本暂行办法委托省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并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发挥教育报刊在教育宣传工作中的作用,为教育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环境,促进我省现代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优秀教育报刊在教育宣传中的主导作用
教育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发挥着正确思想舆论导向和教书育人释放正能量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教育报刊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教育、改革创新的总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努力开创全省教育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思想舆论氛围,促进云南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全省教育系统“中国梦,云南梦,教育梦”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发挥教育报刊主阵地作用,进一步让广大教职工获得教育权威信息,进一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为全省中小学生提供优秀读物,需要进一步做好教育报刊发行工作。云南省教育厅主管的云南教育报刊社旗下的媒体现已发展为两刊一报,形成品种齐全、覆盖各级教育的初步格局,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在我省教育系统宣传工作主流媒体和权威媒体的地位。
《云南教育》是云南省教育厅主管,云南教育报刊社主办的我省教育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媒体,是做好我省教育宣传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云南教育》自创办以来,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公益性原则,面向全省教育系统,着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教育厅有关政策部署,指导教育改革,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师获取先进教育理念与方法的途径。《云南教育》先后获得“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云南省优秀期刊”、“云南省优秀社科期刊”、“云南省A级期刊”等多项荣誉。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自创刊以来,坚持服务教育科研、服务基层教学的指导思想,着力研究基础教育发展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时反映教改成果,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实践。由于办刊成绩显著,被评为云南省优秀期刊,并荣获改革创新奖、优秀栏目奖、优秀装帧奖等多项荣誉,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人编刊物、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刊物。
《学生新报》是云南省教育厅主管、云南教育报刊社主办、中国教育学会指导的一份质量优秀、颇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少儿读物。《学生新报》自创办以来,一直以为全省各族少年儿童提供丰富营养的精神产品为己任,在广大中小学生中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出了努力,为此,《学生新报》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两次评为优秀学生报纸并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被中国少儿报刊协会三次评为全国优秀少儿报刊,是云南省教育厅向全省中小学生推荐的优秀读物。
二、切实加大优秀报刊的宣传发行力度
教育报刊是教育宣传工作的重要载体,搞好教育报刊的宣传发行工作,是做好教育宣传工作的基础。为扩大在边疆、民族、贫困地区优秀教育报刊的覆盖面和增强宣传效果,这些地区可使用公用经费订阅少量的教育报刊。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效指导当地云南教育报刊社通联站、通联组和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云南教育》的宣传发行工作。要把宣传发行《云南教育》作为教育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扩大教育杂志的覆盖面,努力增强宣传效果,为我省现代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大基层教育工作者要不断提高对《云南教育》特殊功能的认识,广泛宣传利用教育报刊推进教育工作的事例。在制定年度工作规划、教师进修学习计划时,要注意利用教育报刊的特殊作用,充分发挥教育报刊的教育功效;要注意发挥当地教育通联站、通联组和行政综合部门的教育信息整合职能,向《云南教育》提供先进典型事例和报道线索,提升宣传效益。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效指导当地教科所、教研室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课程教材教学研究》的宣传发行工作,要把宣传发行《课程教材教学研究》作为教育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扩大教育杂志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畅通服务基层学校师生的渠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总结教育教学实践中,尤其是在新课改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利用好《课程教材教学研究》这一平台,广泛交流,相互学习,同时,通过刊物获取有益的教育信息,结合各地各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导好本地本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实践。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效指导当地云南教育报刊社通联站、通联组和学校,积极稳妥地做好《学生新报》的推荐和使用工作,切实把推荐订阅工作落到实处,集中力量抓一批发行工作中的学校典型,及时总结宣传,着力解决订阅工作中存在的空白点。
各級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报刊了解和反映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荐各地探索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品牌活动等方面的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学生、教师在创建和谐校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使师生有更多展示的空间和舞台,为推动平安、文明、绿色、和谐校园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认真做好优秀报刊的征订推广工作
(一)请各地、各学校积极宣传和动员广大教师自愿订阅《云南教育·视界》、《云南教育·小学教师》、《云南教育·中学教师》、《云南教育·幼儿教育》、《云南教育·学前教育研究》。
《云南教育·视界》主要读者对象为广大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及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政策和措施,各地教育事业发展的典型事例和经验,以及教育工作者的职业修养、心理健康等,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学习、了解、掌握教育方针、政策的工作业务指导刊物。
《云南教育·小学教师》主要读者对象为教学第一线的广大小学教师,主要内容为教育教学理论、课堂教学案例与评析等,直接为实施课堂教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理论修养和教育素质等服务。
《云南教育·中学教师》主要读者对象为广大中学教师,主要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等重要学科的精选文摘,直接为中学教师参与课改、实施课堂教学,准备中考、高考,提高理论修养和教育素质等服务。
《云南教育·幼儿教育》于2013年2月创办。以全方位服务幼儿家长和幼儿为理念,以共同体验、科学育儿、科学家教、快乐成长为宗旨,让宝宝在快乐中学习、生活、成长,强调现代幼儿教育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和有效性。主要读者对象:0~7岁的幼儿、幼儿家长以及幼教工作者。
《云南教育·学前教育研究》致力于学前教育教学的研究与实践。刊物传播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研究成果,交流幼儿园(所、机构)的教育教学经验,提供学前教育教学活动参考,突出可读性、实用性、权威性。
(二)请各地、各学校认真做好《课程教材教学研究》杂志的宣传、征订工作,服务教育教学改革。
(三)请各地、各学校向中小学生做好自愿订阅优秀少儿报刊《学生新报》的推广工作。
《学生新报·小学生周刊》已于2012年9月全面改版,实现新开本、全彩色、精包装,在保留传统优秀栏目的基础上,增设少儿喜爱的新颖、时尚的栏目,同时新增专为一、二年级量身打造的全拼音注音低段版,适合三、四年级学生阅读的中段版,适合五、六年级学生阅读的高段版,实现小学阶段全覆盖。
《学生新报·中学生周刊》是最适合云南初、高中学生阅读和使用的学习指导性报纸。一线名师和专职的编辑队伍,精心烹制各学科学习辅导,中、高考模拟试题等,着力为初、高中学生答疑释惑。《中学生周刊》又分为“初中生版”和“高中生版”,是初、高中学生课外学习的良师益友。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报刊宣传工作的管理,防止放任自流,坚决制止质量低劣或内容不健康的报刊进入校园。
联系人:钱文立
3.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三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其本质的、核心的问题——如何发挥代表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始终贯穿的红线就是如何发挥代表的作用,赋予代表的权利职责,是为了发挥作用,规定代表的工作方式,告诉代表通过何种方式发挥作用,落实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更是为了代表作用的发挥。因此,可以说,实行代表任期制,其制度基本功能就是如何发挥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其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通过发挥代表的作用,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发展。
一、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权利职责与工作方法途径
《条例》明确规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其中,第1—3项分别为参与审议权、参与决定权、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重申;第6项为监督权,是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代表权利的规定;第4、5、7、8项分别为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接受委托权,这是对各地试点成功做法的总结。
《条例》在第三章明确提出了代表开展工作的组织主体(第七条)和代表工作的具体方式(制度),提出要建立代表提案制度(第八条)、代表提议制度(第九条)、代表调查研究制度(第十条)、代表联系基层党员群众制度(第十一条)、代表列席党内有关制度(第十二条)、代表参与干部工作制度(第十三条)等6项代表基本工作方式。既有重点突出了代表在闭会期间代表的工作方式问题,也提出了会议期间代表工作方式的问题,与第四条对代表任期制的概念定义是一致的。
二、注重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一)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拓宽联系渠道,健全民意收集机制。代表有了任期,党代会闭幕后,通过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党组织与党员的沟通平台,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这样,党组织与群众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更加容易沟通和理解,许多矛盾更加容易得到解决,有利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热情,激发他们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发挥代表桥梁纽带作用,主要是闭会期间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使代表作为党内政治中的一个主要节点体现出来,把广大党员群众与党委工作联系起来,就其联系形式看: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直接联系就是代表直接参与党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如列席会议反映情况、发表意见,间接联系就是代表通过代表联络机构、代表团等组织反映情况,如提建议意见;就其联系工作的空间范围来看,有同级范围与下级范围之分,同级范围就是区党代会代表参与区委组织的活动,发挥区委与广大党员之间的联系作用,下级范围,就是代表参加所在选举单位或部门、街道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下一级党组织与广大党员之间的联系作用。就其联系的手段来看,有常态化与非常态化之分,常态化,就是通过相应工作机制和平台,代表经常性地可以开展下情上传等相关活动,比如提议,代表接待等。而非常态化,是指就某项决策、某项工作专门组织一些活动,比如代表专题调研活动。在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制度方面,我区通过建立常委联系代表,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在街道社区建立党代会代表工作室,开展党代会代表接待日活动,定期接待党员群众,让代表有机会掌握社情民意。
(二)发挥代表参谋助手作用:拓宽参与渠道,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决策的前提是民主决策。党代会代表由广大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直接体现广大党员意志,使党的决策更具群众基础。发挥代表参谋助手作用,参与谋划、谋事,最主要的要落实好参与审议权、参与决定权、建议权、参与权、接受委托权,参与审议权在同级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参与决定权在同级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这两项权利都需大会召开期间,这里主要有一个提高大会审议表决质量的问题,可以探索讨论证式审议、专业小组审议。在会议内容设臵上,可以将单项重大问题决策在大会上征求代表意见。建议权、参与权、接受委托权,由代表在任期内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并受同级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落实好这三项权利,主要依靠健全制度(代表调研、列席会议、提案提议、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组织保障(健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加强代表团、常任制网站建设)、活动载体设计(如何结合实际点题)。这里需要注意,代表参与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专门的机构或相关单位及时向代表反馈吸收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情况(提案提议必须办理并答复)。
(三)发挥代表党内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约束机制。主要是代表对事和人的监督,对“事”的监督,就是决策和实施决策的监督,通过开展“两委”向党代会年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区常委会向区委全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代表询问质询制度、代表对领导班子工作评议等制度实行监督。探索党代会年会可听取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必要时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的情况汇报,对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全面实行工作监督。对“人”的监督:主要是对领导班子经常性的监督,实施届中新增两委委员票决追认。开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日常监督。开展代表评议委员、党员评议代表的“两评议”活动,强化对党委委员、代表的履职监督。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代表是兼职制。在平时工作如何摆正角色关系,就涉及到代表意识问题,容易出现三个倾向:一是代表身份隐形化,只有在参加代表专项活动时才显性,平时往往“隐性”,只凸显了单位人的角色;二是代表工作微观化,代表更多可能考虑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业务,对全区全局的工作了解不够,因此提的建议意见往往围绕中心不够;三是代表参与活动的程式化。闭会期间的活动,大多是松散型的,代表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过程中很难突破框框发挥作用,所以,代表要有责任意识(代表自身有没有意识带来的就是代表有没有责任心);大局意识(代表要有全局观,站在微观、客观的角度考虑全局的工作,既要高瞻远瞩、又要见微知著——大的讲,要了解党的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小的讲,至少要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的部署安排)、研究意识(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要结合专业去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尤其是表现在代表提案和提议方面,必须要事先展开充分的调查研究,要能对所研究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实施策略,而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
(二)处理好自主参与被动响应的关系。实行代表任期制,代表是活动主体,有些是按规定参加代表大会和党委组织的活动,被动响应未尝不可,但有些是活动必须代表自主积极参与,才有成效。我们体会,代表开展工作中易出现二方面问题:一是有些代表自主参与不够。代表大多依赖活动组织,对照规定自主履职发挥作用不够(比如提议、建议意见可以全天候反映,但实践中往往须点题才有响应)。二是有些代表被动响应还不够积极。即使你点题了,他也不去答题,因为没有规定表明,他必须答题,《条例》实体上只规定提倡性的要求,没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对代表作用发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代表开展工作过程中,增强代表参与意识至关重要,特别是自主参与。这主要依靠加强代表工作的激励来实现。
(三)处理好工作立场和工作方法的关系。就是对谁负责和怎样负责的问题,代表是“由党员选举产生,代表党员在党代会上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选举党的领导人,以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特殊群体。代表的主要活动都应该围绕着在党内代表党员当家作主来展开,这是代表的实质内涵所在。对谁负责,需要处理好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怎样负责是一个讲究方法的问题,因此,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立场。代表在参与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投票选举时可以忠实反映组织意图,维系组织的整体形象,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但在党内代表应确立反映选举人、委托人意志的观念,因此要站在党员群众的立场,尤其是普通党员群众的立场。作为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要反映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党员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问题。必须要有热情与勇气。作为一名代表,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反映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才能引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必须要拥有执著的精神。对解决一个问题要持续不断地关心和推进。要执著地关注、执著地做事、执著地坚持。同时,还要有时机意识,要在适当的时机用适当的方式提出适当的建议、意见,有思路、有原则、有策略、有方法地去实现预定地目标,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代表智慧。
4.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四
关键词:党代表;党员;结对帮扶
一、实施党代表结对帮扶工程的意义
(一)是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的需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价值取向,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结对帮扶活动是用行动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二)是建设优良作风与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施结对帮扶工程,为党员发挥先进性和示范引领作用搭建了平台,可以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知党情、听民意、促和谐”的作用。通过这个平台,发挥他们的优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针对性地帮助和指导身边生活困难、经济困难或其他困难的群众,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这些对建设优良作风和和谐社会有着具体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加强党性教育、提高党员素质的需要
实施结对帮扶工程,党代表必须练足“内功”,时时注意自己的形象。这也促使他们不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强化党员意识,提高思想觉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自身的表率带领帮扶对象共同进步。
二、结对帮扶工程实施过程
(一)分类分层帮扶
活动开始前先对拟帮扶的困难群众进行分类,如区分出经济困难、生活困难、心理困难等不同类别,根据不同的困难确定帮扶的方式,对症下药。
1.“输血式”帮扶。“输血式”帮扶重在物质援助,主要对象是经济困难群众。帮扶资金除各类社会捐款外,还可以成立爱心基金,如党代表可以缴纳特殊党费方式带领其他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向基金捐款,同时发动全社会捐款,通过为困难群众发放爱心红包、爱心车票、疾病慰问、节日慰问等方式进行临时救济,解决帮扶对象燃眉之急。
2.“造血式”帮扶。“造血式”帮扶重在扶本。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根据困难家庭分类,有针对性帮扶。对经济困难除了适度输血外,更主要是帮他们联系就业岗位、社会兼职等,通过帮扶,使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换来较稳定的经济来源。其他困难的帮扶方式主要采取“手拉手”结对帮扶,党代表可利用他们的优势与帮扶对象自愿结成一对一或者多对一的对子。心理困难的帮扶主要通过与其交朋友,平时多关心帮助他们,带领他们参加有益的活动,让他们打开心扉,走出心理阴影。对个别心理障碍严重帮扶成效不明显的则求助于心理咨询老师,通过老师的开导帮他们打开心结。
3.“活血式”帮扶。“活血式”帮扶重在形成全员参与的局面,是帮扶工程的目的和归宿。在“输血式”和“造血式”帮扶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表现突出的党代表、进步明显的困难群众。可通过开展寻找“闪光之星”、学习“闪光之星”和践行“闪光之星”等活动,评选出在不同方面表现优异的个人和集体,对他们进行表彰,并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将帮扶活动引向全面和深入。
(二)由点到面帮扶
为了将结对帮扶活动延伸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对党代表全方位的考察教育,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让党旗飘扬在每个角落。如创建党员示范社区,为他们统一授牌,将他们公开,接受大家监督,激发他们的责任感,促使加强自律,严于律己,处处以身作则,并辐射带动周边的管理规定。其次,组建联合巡查工作组,根据党员负责的区域组建工作组,利用空余时间进行轮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
(三)由内而外帮扶
如结对帮扶工程除了在社区的纵向延伸外,还延伸到社区外进行横向帮扶。如通过与周边城乡结对共建,发挥党代表专业优势,送文化送技术下乡。开展村干部电脑技术培训,慰问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开展 “中国梦”主题教育等系列活动。这些对外帮扶活动,不仅为农村送去了他们急需的物质与精神援助,而且为党代表搭建了联系基层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广阔平台,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提升了能力,增强了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扩大了影响力和美誉度。
三、结对帮扶工程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组织机制
(二)健全管理机制
制定实施党代表结对帮扶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及活动方案。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约束,保证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三)建立考评机制
5.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法〔201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旅游委(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及时妥善化解旅游纠纷的重要性。“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创新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劳动者就业、增加人民群众收入和提高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也呈持续增长态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审判和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解决旅游纠纷,对保护旅游者权益、保障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化解群体性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法院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针对性地加强旅游景区等游客相对集中区域派出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工作。已经设立旅游派出法庭的地方,要切实增强审判力量,继续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工作;客流量持续较大、旅游纠纷发生较频繁的地区、旅游景区,可以在派驻人员有编制、建设用地能落实、建设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规定要求,增设相应的派出法庭;暂时不具备增设派出法庭条件,但人民群众具有一定司法需求的,要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力度,根据实际需要在旅游景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旅游纠纷具有涉及面广、异地发生、标的额小等特点,要积极运用小额诉讼等程序规定,依法快立、快审、快结,确保旅游纠纷的及时化解。
三、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调解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诉调对接”。要认真做好旅游纠纷数量、类型、争议焦点等数据搜集统计工作,为人民法院更好开展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支撑。根据旅游投诉监测情况,掌握本地旅游纠纷发生较集中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派出法庭或巡回审判点的选址工作。根据旅游目的地实际情况和人民法院旅游纠纷审判工作需要,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调解、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四、建立人民法院与旅游主管部门解决旅游纠纷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优势和调解经验,积极与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旅游纠纷案例定期通报等制度,及时沟通、交流旅游派出法庭、巡回审判点建设事项,共同研究旅游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信息共享。要提高处理旅游纠纷的能力水平,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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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旅游局
6.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六
(讨论稿)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5〕8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资金、项目和人事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确保权责分明、流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
一、预算内资金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二条 部门预算内已安排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按月拨付;部门预算内已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报分管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后,市财政按照签批意见执行。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追加和基金支出预算的管理
(一)财政追加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范围
第三条
中央、省、成都市、邛崃市出台的重大政策。第四条
发生突发、应急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等需要增加的支出。
第五条
属于年初已定用途和金额,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或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的项目资金、需要按项目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逐步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根据财政体制规定保留在本级财政需要在预算执行中追加相关部门的资金。
第六条
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追加的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省、成都市出台重大政策等事项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且资金来源明确为中央、省、成都市安排的(中央、省、成都市专项追加),由相关部门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后,市财政局按项目安排到相应单位。
第八条 市政府部门预算追加程序: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省、成都市出台重大政策等事项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所需经费需本级财政部分配套或者全额承担的,邛崃市出台重大政策必须增加的支出预算,由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原则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以下权限办理:
1.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
2.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3.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市长批准后执行;
4.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5.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6.因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需用专项资金支出的,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其中,2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支出,事后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市委部委、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预算追加程序: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成都市出台重大政策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所需经费需本级财政配套或全额承担的,邛崃市出台重大政策必须增加的支出预算,由市委部委、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1.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3.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政
府市长批准后执行;
4.2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招商引资政策兑现事项,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好政策执行的关口,按照文件、协议和市委、市政府相关纪要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后执行。
(三)基金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基金的使用用途,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基金的用途审核拨付。
三、执收执法部门经费预算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有收入的本级执收执法部门,实行收入与支出挂钩,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支出,其事权范围内相关支出依靠该单位自身收入解决。
第十三条
完全自收自支单位,市政府按照当年实际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专帐核算,原则上不得动用,留作该单位出现风险(如改制、处理遗留问题等)时使用。
第十四条 原实行财政经费包干的单位,继续实行财政包干。即:上年财政包干经费加上年行政人员正常晋升工资作为当年财政包干基数(扣除收入基数市政府统筹部分)。财政包干经费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等基本运行支出。
第十五条 有收入、非包干财政拨款的单位,市政府统筹部分(有直接成本的扣除成本后市政府统筹30%,无直接成本的市政府统筹30%),非统筹部分根据该单位实际收入情况合——
理安排支出。其收入主要用于该单位相关工作及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各自年度办案收入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市政府不再进行统筹,作为办案经费,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建议增加:“年度办案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在保障其办案经费的情况下,进行统筹安排”)。市公安局、市教育局收入市政府不进行统筹,全部用于单位的项目事业支出。
第三章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追加管理
第十七条 已安排预算基建项目预算追加管理。对已纳入年初预算安排的基建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建设需要必须增加当年支出预算的,且增加后支出预算总额未突破市委、市政度已确定工程总预算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按下列权限办理:
1.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报市政府市长批准后执行;
2.100万元至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3.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支出,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未安排预算基建项目预算追加管理。对未列入年初预算安排的新增基建项目,需追加基建预算的,由项目业
主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报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按下列权限办理:
1.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报市政府市长批准后执行;
2.5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基本建设支出,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3.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支出,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一、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每年末,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建投集团配合,根据下一年度财政收支和融资贷款规模预测情况,初步确定我市下一年可安排的项目资金规模,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确定项目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每年末,各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经分管该项目业主的市领导同意后,报送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全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规模和投向,编制全市建设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按下列权限办理: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2.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
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财政局资金到位情况,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分批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业主单位持投资计划到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启动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业主单位须依据审计结果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
二、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项目投资额确定立项。
1.投资额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实行立项和预算管理,但须经分管该项目的市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自行实施;
2.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实行审批制。第二十三条
申请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批复权限。1.已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局提供立项申请,办理立项批复文件。
2.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按以下权限办理立项批复文件: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提供市委常委会或书记专题会相关会议纪要;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相关会议纪要;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市领导和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签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成都市的投资项目,按上级要求办理。邛崃市本级的投资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
立项,除须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外,项目业主还须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及投资的经济性,评审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三、项目建设投资预算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按市政府授权,行使项目建设预算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将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报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由邛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批复项目预算控制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由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中心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经评审后的招标控制价由业主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擅自进入招投标活动。需立即实施的应急项目不再进行预算审批。
四、项目变更方案及造价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在预备费之内的: 1.一次性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且在预备费50%以内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核,并报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备案;
2.一次性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或超过预备费50%(含50%)的,须报市发改局审核。
第二十八条
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预备费,在预算批复金额以内的:
1.一次性变更金额10万元以内的,项目业主自行审核,并组织市发改局、市审计局会审通过后,报市发改局、市审计——
局备案;
2.一次性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市发改局、市审计局共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变更增加后,投资总额超预算批复金额的: 1.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批;
2.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项目业主的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3.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向市政府说明原因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相关内容将根据国家、省、成都市出台的有关新规定适时调整。
五、应急项目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应急项目是指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主要包括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工程等,按照国家、省、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应报告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审定。
第五章
干部人事管理
一、人事调配工作规则
(一)市外调入 第三十二条
调入条件
1.身份条件。拟调入我市机关或参公单位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公管理人员身份;拟调入我市事业单位的,应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2.年龄条件。拟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学历或职称条件。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属于人才引进的,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单位条件。接受单位须按照用编进人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
5.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6.特殊情况的,由市干部调配和人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调入程序
1.受理和审核。由市人社局受理并审核拟调入人员调入材料,经审核符合调入条件的,填报《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分管组织人事的市领导审定同意后,提交市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2.审定。对经审核符合调入条件的人员,由市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同意调入的,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会议讨论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3.调入办理。市人社局根据市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批准意见,按拟调入人员原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签发《商调函》,待——
对方单位回函并接收拟调入人员档案材料且审查合格后,签发《调动通知》。若拟调入人员档案材料不能证明其身份或年龄、学历、职称等基本情况符合我市调入人员条件的,由市人社局按程序将档案材料退回拟调人员原单位,终止调入办理。特殊岗位或急需人才的调动,如不能及时召开市人事调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由市人社局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办理调动手续,后上会补议。
(二)调出我市 第三十四条
调出条件 1.市外接收单位同意调入; 2.原单位(含主管部门)同意调出; 3.必须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第三十五条
调出程序
1.受理和审核。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拟调出人员,调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呈报调出材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进行审核;
2.审定。符合调出条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或市人社局局务会审定,并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市领导同意的,按调出程序继续办理;不同意的,中止调出办理;
3.调出办理。按审定程序同意后,市人社局出具同意《调出函》,并向对方单位发出拟调出人员档案,待对方开具《调动通知》后,将拟调出人员行政、工作关系转出。
(三)市内调动
第三十六条
调动条件
1.身份条件。拟调整到市内其他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的,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公管理人员身份;拟调整到市内其他事业单位的,必须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2.单位条件。接受单位(含主管部门)同意调入,并按照用编进人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且原单位(含主管部门)同意调出。
第三十七条
调动程序
1.受理和审核。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拟调动人员,调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呈报调出材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填报的《人员调动申请表》中,必须由调入和调出单位主要领导签署调入和调出意见;
2.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人社局初步审查并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后报干调会审定。
3.调动办理。按审定程序同意后,市人社局向调出单位发出调动通知,待对方开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后,将拟调动人员行政、工资关系转出。经市委研究决定相关干部任免需调动工作关系的,市委组织部直接向市人社局出具《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由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入其他市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调入全额拨——
款事业单位。
二、干部任免工作规则
(一)干部任免权限
第四十条
干部人事工作在市委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市管职务的任免,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并经书记协调会酝酿,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2.科级职务的任免,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将选拔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实施,任免文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注:目前为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和资格条件任命的,一律无效;
3.宣传文化系统科级干部的职务任免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4.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非市管领导干部(法院人民法庭、审判业务庭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由市法院、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进行任免(注:邛崃原任免程序为“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意见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程序进行任免”,市委组织部建议参照原任免程序执行);
5.越级或破格提拔市管职务干部和受处分后重新担任市管职务的须报成都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由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任免;
6.市管干部任免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动议。市市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需要调整补充时,市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对市管班子建设的总体考虑需要,并结合相关市领导意见或用人单位党组、党(工)委意见起草干部任免动议请示,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干部任免事项的启动理由、主要考虑,请示干部任免事项是否启动等。个人和单位向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应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单位党组、党(工)委向组织推荐人选,须经集体研究,并呈报书面材料。
第四十二条
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应同时采用。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即同意推荐超过半数),并严格按照干部德才条件掌握。组织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主要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视需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市委考察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征求纪检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涉及宣传文化系统市管干部的调整,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提出意见;涉及市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政法委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提出意见;涉及纪委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调整,派驻(出)机构的市管干部人选由市纪委提名,会同市——
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一般实行交流任职(注:该条按照成委办〔2013〕20号和邛委办〔2013〕65号文件要求提出,组织部意见为“派驻(出)机构的市管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考察”);涉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任免,由市人武部商所在镇乡党委提名,市人武部与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报市委审批后,以市人武部部长、政委名义任命,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注:该条按照中办发〔1999〕24号、川委发〔2013〕3号、成委办〔2002〕63号文件要求提出,组织部意见为“涉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任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武部提名,共同考察”)。
第四十三条
酝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在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基础上,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召开由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参加的协调会共同酝酿,坚持干部能力、潜力与岗位需求相结合、个人特长与班子整体结构相结合,形成干部任免初步方案。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注:邛崃以前的操作程序为:先召开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参加的酝酿会,对干部任免初步方案进行研究,酝酿会通过后才对拟提拔任职的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第四十四条
讨论决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须经市委集体讨论。由市委组织部将干部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向市委
常委会作书面和口头汇报,市委常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到会,以超过应到会市委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讨论时本人必须回避。市管正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市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市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四十六条
任职。市委集体研究决定后,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任职和推荐提名。对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进行公示,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部分提拔任职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邛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关于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作用的暂行办法 篇七
(2003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是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各级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认真考核,对于确属领导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力量的建议。
二、要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应了解和掌握他们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对由于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被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干部,在本地本单位治安面貌未改变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对真抓实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被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称号和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要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三、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和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形成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村、街道社区党组织大力加强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的建设,加强对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
四、动员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职党员不仅要参加所在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而且要主动参与居住地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职党员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并将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向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反馈。
五、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党的活动就开展到哪里”。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注意发挥流动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流动党员积极参与居住地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六、进一步增强基层广大党员的民主法制意识,推进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项工作,协助基层单位党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做好维护稳定、维护治
安的各项工作。
七、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工作措施,共同研究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嘉奖表彰的有关事宜,共同研究确定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事项。要把“治乱”和“治瘫”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对那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工作不力和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整顿。
八、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通过检查,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以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中央综治委、中组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中组发[2003]25号)和省综治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中组部〈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96号),市综治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委组织部门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的暂行规定》(岩委组综[2004]82号),就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抓好《意见》、《通知》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进一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xxx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刻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政治安定稳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党政领导的硬任务和第一责任,也是党委(党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思想和行动上不断提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工作,真抓实管,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支持。
二、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综治实绩考核力度。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16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按照县、乡(镇)党政领导综治责任书的要求,在抓好各级政法综治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综治部门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对被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其党政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建议。要切实把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任期目标、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考评范围,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综治委建立综治责任人工作实绩档案,作为向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奖惩建议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和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办理他们晋职晋级工作时,须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认真考察上述领导干部的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科学
决策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创新的能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对因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被实施领导责任追究的干部,在本部门、本单位治安面貌未经有关综治委考核验收前,不予评先授奖,不推荐作为提拔重用的人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薄弱、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认真考核,对于确属领导工作不力的,要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充实领导力量的建议。
三、重视加强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上杭”的要求,加强县乡两级综治委、办的建设,配齐配强县、乡两级综治办干部和乡镇综治副书记,并列入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培训工作规划,切实对基层政法综治机构实行力量倾斜、保障从优、管理从严,增强基层单位的战斗力。大力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依靠的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建设。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开展村(居)治保会、调解会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治安巡逻队、治安中心户长等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
四、积极履行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各项职责。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认真完成综治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有关工作以及检查监督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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