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共10篇)(共10篇)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一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表
编号:
你方提交的备案材料收讫。备案材料清单如下: □
1、项目立项批文
□
2、项目发包初步方案
□
3、自行招标事宜备案表(或招标代理委托书及合同)
□
4、专业技术人员简介表
□
5、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6、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8、资格预审文件
□
9、报名申请书
□
10、申请人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一览表
□
11、资格预审报告
□
12、编制标底
□
13、标底审定书
□
14、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
15、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报告
□
16、各投标单位标函
□
17、中标结果公示
□
18、中标通知书
□
19、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0、施工招标合同
□
21、公证书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
日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二
一、问题的提出
(一)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产生大量自有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的高涨时期,股权投资业务频发,资金需求量大。实际工作中,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主要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入股和受让股权三种形式。受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企业不论以哪种形式投资股权业务,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通常只能是自有资金。而自有资金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注册资本金、营业收入和投资取得的收益等。对于注册资本规模较小、尚处于初创期暂无业务收入的企业来说,自有资金尤为珍贵,往往难以满足股权投资业务的需要。
(二)银行表内债务融资不能直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使用。
在2009年以前,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虽然也限定用途,但贷后管理相对宽松,贷款发放后无须受托支付,企业实质上可以自由使用。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出台后,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必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贷款人应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随着银监会(局)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银行表内债务融资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只能转换股权投资出资方式变通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不难发现,企业股权投资的出资形式不局限于货币,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而非货币性财产的购建,除政策法规要求的最低自有资金外,大部分可以通过银行债务融资来解决。因此,企业可以先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再将非货币性财产用于股权出资的方式变通使用银行表内债务融资,解决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题。
二、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实施路径
实际工作中,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而非货币性财产的来源可以是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当企业缺乏自有资金时,企业可以考虑使用银行并购贷款或通过固定资产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银行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用于企业股权投资的实施路径具体如下:
(一)并购贷款的实施路径。
按照2015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最新规定以及当前各银行对于并购贷款的通行做法,并购贷款可以用于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并购交易价款的60%,期限最长为7年,宽限期(即偿还利息但不还本金的期间)最长为2年。实际工作中,当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受让股权等方式,由目标企业的小股东变为控股股东或由非目标企业股东变为目标企业控股股东,企业均可以按照交易对价的60%使用银行并购贷款来支付交易对价。而且对于企业全部以自有资金实施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并购业务,事后企业仍可在一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内向银行申请发放并购贷款并将其中不超过60%的并购价款置换出来。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实施路径。
自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颁布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直实行资本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最新规定,除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化肥项目、钢铁和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等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40%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大都为项目总投资的20%。资本金以外的投资部分均可以通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解决。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变通自有资金出资方式,争取转由资产出资的方式予以解决。如企业在设计股权投资方案时,充分与交易对手沟通协商,了解对方在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的需求;然后通过自有资金并配套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来新建或购买对方需要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再以该非货币性财产支付交易对价,取得相应股权。企业在新建或购买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时,可以按照资本金制度有关规定,只使用政策规定最低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余部分均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缓解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压力。
(三)并购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配合使用的实施路径。
按照上文分析,并购贷款最多可以占交易对价的60%,固定资产贷款最多可以占交易对价的80%,即自有资金对并购贷款的撬动比例为1.5倍,对固定资产贷款的撬动比例为4倍。实际工作中,为尽可能节约自有资金支出,企业还可以筹划将并购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配套使用,充分发挥自有资金的融资撬动作用。如甲企业拟对A目标企业进行增资,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在向A目标企业增资前,先对另一规模较小的B企业增资,增资款来源按照甲企业自有资金40%+银行并购贷款60%解决,增资款形成B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由B企业购建A目标企业所需的非货币性财产,资金来源为B企业自有资金20%+银行固定资产贷款80%解决;最后由B企业以所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注入A目标企业,并享有A目标企业股权。通过上述操作,甲企业通过B企业持有A目标企业股权,甲企业自有资金撬动融资的比例达11.5倍。
三、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业务的优点
(一)自有资金支出少。
企业以并购贷款支付股权投资交易对价,最高可以节省交易对价60%的自有资金;以固定资产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支付股权投资交易对价,最高可以节省交易对价80%的自有资金。通过变通使用银行债务融资,大大节约了自有资金支出。
(二)资金使用效益高。
企业自有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等先后用于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及股权投资,所有资金均实现多次使用,极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考虑到所需资金主要源自银行借款,在资金需求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单位资金周转使用次数越多,企业借入的银行贷款越少,利息支出也将成比例减少。
(三)综合融资成本低。
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均为银行表内融资,目前期限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9%/年,融资成本均远远低于金融机构其他可直接用作股权投资业务的融资产品(此类融资产品目前年利率高达7%左右)。
四、银行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面临的困难
(一)非货币性财产出资难以得到交易对手的认可。
相对于货币出资而言,非货币性财产存在着价值能否为交易对手接受、功能是否满足交易对手需要等诸多问题,导致实际工作中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受到一定局限性。
(二)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进度难以满足交易对手的时间性要求。
不论是购买还是新建,非货币性财产的取得都需要一定周期。而股权投资预留的出资时间往往较短,投资机会稍纵即逝,两者常常难以及时对接。
(三)非货币性财产出资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企业购建非货币性财产往往需要使用大量银行债务融资。银行在签署相关融资协议时常常会要求借款人在进行重大资产转让前事先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如贷款银行不看好企业该项投资行为,企业将不能使用贷款购建的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分析可知,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优化设计股权投方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可以变通用于股权投资业务。为更好地发挥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用于股权投资的作用,企业在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应做好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方式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交易对手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深入了解交易对手的非货币性财产需求,尽快办理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启动银行授信及放款流程,尽早形成实物资产,匹配交易对价支付需要。J
摘要: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作为企业传统融资工具,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优化设计股权投方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表内债务融资可以变通用于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在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应做好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方式的沟通解释工作,深入了解交易对手的非货币性财产需求,尽快办理非货币性财产购建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启动银行授信及放款流程,尽早形成实物资产,匹配交易对价支付需要。
关键词:企业股权投资,银行表内债务,融资
参考文献
[1]蒋弘.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与并购融资决策[J].财会月刊,2016,(1下).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三
关键词:发电企业;基建项目;表外融资
一、背景介绍
发电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现代化企业正常运转和居民正常生活的根本保障。作为现代化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行业,发电行业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1)发电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行业资产负债率水平整体较高。2)发电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其技术装备专业化程度和自动化水平高。3)发电行业建设周期长,发电站从建设到投入运营时间跨度较大。4)发电行业经营业绩一般比较稳定,效益可观。发电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发电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通过大额融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也决定了项目融资也十分适用于发电企业。
融资是以各种债券或有形以及无形资产作为等价交换、抵押而得到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形式,因而融资在财务报表上多表现为一定的负债。企业所能担负的负债是一定的,超过一定的负债,企业的经营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从而经营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发电企业的风险控制,增加了对发电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监管力度。为了保证优质发电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时顺利通过国家监管部门对资产负债率的监管考核,积极开展表外融资业务,拓宽融资渠道,将是发电企业摆脱资金束缚,推进优质项目顺利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表外融资的内涵
表外融资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又被称为表外筹资,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表外融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即是广义的表外融资。
表外融资作为企业理财创新的一种方式,其经济实质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大多数操作模式是现行会计准则所允许的,或者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但至少也没有明确禁止,它规避了会计准则及公认会计惯例的限制,被精明的经营管理者广为应用,向人们展示出一条新的较为宽广的筹资渠道。
三、我国发电企业表外融资方案分析
国内某大型发电集团公司的某区域分公司2015年新开工及续建项目总投资额为57.7亿元,资金需求约59.2亿元,然而受资产负债率监管限制,该集团公司批复该区域公司2015年度的基建投资预算为20.9亿元,仅占需求计划的36%,批复资金计划为22.4亿元,占需求计划的37%,投资规模大幅压缩。在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等传统的表内融资模式下,该区域公司将无法获得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优质电源项目也无法顺利推进。
随着我国金融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中国金融领域逐渐向国际开放,外资银行或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是参股国内银行,极大的触动了国内金融界的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增加,民间融资的能力以及形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表外融资作为一种获取资金的手段,越来越多的成为众多发电企业的选择。
对于我国发电企业,表外融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融结合模式
产融结合一般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通过股权参与所形成的资本结合,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在产权结构,人事参与,治理制度等方面的融合关系,其实质上是一种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我国发电行业一般均为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产业覆盖面广,协同性强,一般都会涉及金融证券行业。这些金融证券机构对外进行基金发售,持有管理了社会上部分闲散资金,集团所辖发电产业公司可以利用集团下辖金融证券类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以下简称“金融基金”)参股基建项目,从而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基建项目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动的股权证券类资产,从而达到电力建设项目实现表外融资的目的。
产融结合模式可以分为“实股”方式和“名股实债”方式,前者是指金融基金实际参股基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为基建项目的实际股东;后者是指金融基金参与基建项目的建设,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再由发电产业公司回购金融基金所持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选取相应方式。
(二)合营模式
合营模式是另一种有效的表外融资形式,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经营方式,后者被称为合营企业。在合营模式中,集团企业对合营企业未达到控制的程度,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长期股权确认为资产,对于合营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却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反应。合营模式是电力企业和其它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关系,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经验和资源,很好地满足人们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是一种共同建造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项目融资模式。
(三)BT模式
BT(Build~Transfer)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的一种演变,已经在公共建筑领域广为应用,但国内外工程理论界对这种新型项目融资建筑模式的定义尚未给出统一的规范界定。实践中BT模式可分为二次招标型BT模式和工程总承包型BT模式,本文中,根据电力行业特点,我们所选取讨论的是工程总承包型BT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委托方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筑商,由建筑商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资建筑职能,具体包括项目的筹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承包。在该过程中,项目的前期和工程监理一般由委托方负责,设计和验收工作也可根需要约定由委托方安排。待项目建成后,建筑商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或回报率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委托方,即委托方以回收的形式接收委托项目,并向建筑商支付合同价款。
(四)长期租赁模式
租赁是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按照所体现的经济实质不同,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然而根据会计核算要求,融资租赁在筹集建设资金的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负债,不能降低企业负债率,只有经营租赁才是一种合理的表外融资方式。经营租赁也叫做营运租赁、业务租赁以及服务租赁,在租赁双方的协议期间内,由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从出租人那里获取标的资产,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向出租方退还标的资产。此外,出租方在提供设备租赁的同时,也要负责对出租设备进行管理、修理以及维护等一系列配套服务。经营租赁属于短期的租赁业务,具有可撤销性,它是融资租赁存在的高级形式。
四、我国发电企业表外融资方案的比较
为保证优质电源基建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时控制企业集团整体负债率水平,表外融资将是一条解决以上矛盾的有效途径。考虑到发电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特殊性,下面将对上述表外融资的方案进行逐一分析比较,从而确定最合适的实施方案。
(一)长期租赁模式
经营租赁模式的优点是周期短,它是为了经营的短期需要而展开的,并不会产生资产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较大的风险,形式简单。此外,所获租赁资产一般无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计为一项负债。但是,发电行业较为特殊,其主要资产均是发电设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在短期内,承租人对发电行业进行承租的可能行不大。其次,经营租赁模式所获资金的数目有限,不足以承担起基建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因而长期租赁融资模式不适合发电企业基建项目。
(二)BT模式
BT模式已经是国内外公共建设领域广为应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资金。如前所述,发电企业可以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承包给其他人,比如建筑商,由建筑商负责基础设施的施工。基建项目所有的资金费用完全由建筑商或承包人担负,由建筑商或承包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发电企业,即由发电企业向建筑商支付合同价款。BT模式可有效解决电力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债务“出表”;有利于控制成本,减少建设周期,加快基础项目的工程进度。
采用此种模式也有很多缺点:首先,现有的BT模式中,委托方均为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采用BT模式的项目也多为非营利性公共基础项目,企业作为委托方采用BT模式的案例较少。其次,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BT合同模式,对于出现的合同纠纷,也没有一套公认的解决机制,对BT模式的推广和应用造成较大的不便。另外BT项目承办方的资金压力大,因而造成较大的风险,常见的如汇率风险、政策风险等。
(三)合影模式
合营模式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当电力企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时,可以采用与人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融资和贷款,合营模式有如下优点:1)拓宽电力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电力企业的财政压力;2)引进投资者的创新管理经验提高工作效率;3)保证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工作周期,降低工程造成价,消除费用的超支;4)电力企业和合作投资者共同合理分配风险。但合营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包括合营合作者可能要求相对应的权利,造成发电行业内部效益的缺损或减少;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效得到合理分配等等。对电力企业来说,合营模式无疑也是一种有效解决基建项目资金不足的有效手段,可以与其它表外融资一起作为融资手段的有益补充。
(四)产融结合模式
产融结合模式可以将基建项目资产向证券进行转化,成为能够再次进行投资的货币形式,从而解决电力企业在基建项目中资金不足的尴尬处境。由于产融结合模式是通过企业集团下属金融机构发生的融资行为,企业集团适当的引入金融基金参股基建项目,并通过适当的约定后,可以保证集团企业在对基建项目控制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实现基建项目表外融资。因此产融结合模式是一种十分稳妥的表外融资方案。
从融资能力而言,以产融结合模式为代表的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为信用基础的,电力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具备较强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担保证券进行融资,而不需要以融资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为基础,大大促进了金融资本的形成,增强了电力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另外,以产融结合为代表的资产证券化也可以明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电力企业能够将流动性低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从而加快了资金的流动速度,实现了资金的提前回流,使同样的资金可以获得更为充分的使用。
五、总结与讨论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须知 篇四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12号附件三
3、《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武政[2005]53号附件)
二、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是否属于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该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单位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电 子版1份);
2、项目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看正本,交复印件1份);
3、投资意向合同(或项目用地协议)
4、项目合规性审查应提交的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 章程、产品技术等);
5、最低资本金证明;
6、项目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
四、审批流程:
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材料;L2、发改委受理窗口接件登记;
3、审批科室审查后立即分转委相关业务承办科室;
4、承办科室提出办理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将审核意见传 送审批科室;
5、审批科室对审核不合格项目出具项目不予备案吉知单;对审核合 格项目制作项目备案证。
6、窗口领取结果。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五
一、办理备案
1、先进行注册。登录“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在用户登录界面点击“企业注册”,按提示内容认真填写注册信息,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传真至22831394,区经科局将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填写注册信息时有两个事项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填写“属地主管单位”时,需要在下拉菜中点开“佛山市经信局”前边的“+”,然后点选“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二是法人代码应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此代码也是企业登录的帐号。
2、审核通过后,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用注册时填报的帐号和密码登录,进入系统后填报备案信息和上传附件,完成后选择相应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填写备案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填写“改造前主要产品能力(产品名称,年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及市场占有率)”时,要填写企业现时主要产品的情况,具体内容按括号内提示填写。
二是填写“项目主要内容(主要设备技术及改造后生产纲领)”时,应先描述项目投入的情况,包括购置了什么设备,改造了什么环节等。再描述项目完成后的量化目标,例如产能扩大到**台,合格率提高到**等等,不同的项目会有不同的目标,应根据实际填写。
二是上传的招标情况说明,应明描述经对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应明确指出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如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应说明应说明招标的内容,方式等内容。
三是上传的节能情况材料中,应明确说明项目完成后生产运转的年综合能耗,并折算成标准煤。
3、提交备案信息后,企业可登录“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查询备案项目审批情况(如企业在注册时点选了手机短信服务,将会收到短信提醒)。
二、领取备案证
当状态为已签发后,企业在系统导出并打印备案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到区经科局领取备案证(顺德区政府大楼西五楼区经科局工业发展科)。
三、变更和注销
1、备案证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及时变更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2、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期、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3、项目承担单位变化的应注销原备案证并重新申请备案证。如备案项目不再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申请注销备案证。
办理变更和注销的,请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61.144.19.76/jgb/)就已备案的项目办理变更或注销。
四、备案项目投入情况报送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六
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州、市及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开发区项目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总投资限额以下企业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方式
第四条 实行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各两份。
第五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后,应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第四章 备案核查内容及效力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第十三条
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备案证超过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同级所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按季及时向上级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做好此类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准予备案的项目或不予备案的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以指导和示范社会投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备案项目进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消项目备案证并予以公告。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审查事项;不得以备案为名,变相进行审批或核准;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备案时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地发展规划、环境污染容量、当地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状况等条件,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准入标准;并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确定所辖县级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权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制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7.商务部核准备案特许经营企业 篇七
提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属非法经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企业,不得开展特许经营。
本刊特根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公告的特许经营企业名单,编辑本名录,以便帮助加盟商审慎投资。本名录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已获商务部门核准备案的企业共588家,其中商务部核准备案500家,各省商务厅(局)核准备案88家。
8.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 篇八
一、业务描述
适用于所有具有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免税收入 ⑴.国债利息收入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③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⑤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⑥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③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⑤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⑦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⑷.非营利组织收入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非营利组织章程
④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⑤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⑦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2、所得减免
⑴.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产品品目明细表; ③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④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
⑤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⑵.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
③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③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④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⑤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⑥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⑦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境内技术转让)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⑸.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境外技术转让)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优惠税率
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合同、协议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③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④适用协定优惠税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⑵.小型微利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预缴申报时,根据上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③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④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
⑶.高新技术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⑤当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等指标说明。
4、加计扣除: 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④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⑤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⑦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⑧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106户试点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省自主创新“双百工程”中的企业及项目的,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⑵.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残疾职工花名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④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⑤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⑥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证明材料;
⑦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情况说明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⑴.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已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复印件
③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报告; ⑤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 ⑦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花名册; ⑧投资额逐年结转抵扣明细表。⑵.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⑤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 ⑥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
⑶.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经贸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③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的种类及用量、生产的产品种类及产量、所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影响情况等;
④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⑷.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对照目录具体项目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
③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
④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⑤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
⑥企业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 ⑦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明细表;
⑧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5、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⑴.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④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须提供相关文件; ⑤获利说明;
⑥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
⑦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证明材料; ⑧对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情况。
⑵.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生产线宽有要求的集成电路产品证明材料; ④获利说明
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③购买生产性设备发票复印件; ④生产设备性能说明。
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 ③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⑸.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
③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④投资份额证明件
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
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免税的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⑺.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财政拨付储备经费文件; ④财政补贴收入入账凭证
⑻.对南京、苏州、无锡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对照认定条件逐条说明本企业当情况
⑼.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享受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②本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本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③对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逐条说明本企业当情况。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程序
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核批—→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出件
9.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九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购买单据或交割单;(3)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投资人、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性质、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政策依据等;
(2)投资时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股票买卖交割单;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非营利性组织证书编号、批准机关、非营利性活动开展情况、政策依据等;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及《非营利组织资格证书》复印件;
(3)相关事项声明(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免税项目说明、政策依据等;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实际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协议)、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复印件);取得第一笔收入证明;
(4)经营项目有前置审批环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证书、文件等;
(5)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核算情况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投资项目核算情况、政策依据等;
(2)企业决策层投资决议、投资合同(协议);(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对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情况、项目核算情况、预计经营所得情况、政策依据等;
(2)每个项目对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供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
(4)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技术转让所得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
税人基本情况、当年发生技术转让名称、受让人、转让金额、政策依据等;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需要提供:
1)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需要提供:
1)、与企业当年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日期、批文字号、批准机关、高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2)企业上一的会计报表;
(3)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纳税申报表;(4)企业当期或上一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5)《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
十、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减计收入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名称、所属类别、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主要利用原材料、主要产品、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政策依据等;
(2)省发改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证书》复印件;
(3)地市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报告;(4)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研究开发费用名称、费用归集方法、账目设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说明、政策依据等;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决策层同意实施研发项目(自主、委托、合作研究)的立项决议;
(6)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8)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的人数、岗位、工资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清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残疾(或安置人员)类型、岗位、全年实发工资、加计扣除金额等;
(3)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名单及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复印件;
(4)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5)已安置人员名单及工资支出情况表;
(6)为安置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7)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鼓励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资质情况、投资对象、被投资企业资质、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政策依据等;
(2)创业投资企业相关备案证明或资质:经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企业决策层的投资决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签发的股权证明,投资资金划款证明;
(4)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验资报告(最新)、经审计的当年财务会计报告
(5)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1、备案时间:(1)事前资格备案:取得固定资产或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事后确认备案:在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加速折旧的原因、拟采用的折旧计提方法、政策依据等;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申请改变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名称、编号、类型、用途、购置时间、数量、计划使用年限、原值、残值、累
计折旧、净值等,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后计提折旧年限、预计逐年计提折旧金额等;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五、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购置设备类型、数量、金额、符合目录款项、购置款项来源、允许抵免金额、政策依据等;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六、新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自取得《软件企业(产品)证书》或《集成电路企业(产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应自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资质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购买软件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原因、政策依据等;
(2)有关软件购买凭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九、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协议、搬迁重建实施计划、实施年限、付款进度等(其中包括: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等资料);
(3)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4)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5)搬迁和重建过程中,专项应付款实际核销情况;(6)企业搬迁整体情况的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与搬迁重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十、支持文化产业的减免税管理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1)转制批文;
(2)转制前经费来源途径情况说明;(3)纳税申报表;
(4)文化企业证书或市文改办出具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证明;
(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
二十一、债务重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事项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上述事项的证明资料;
(2)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资料说明;
(3)纳税人拟在各分摊收入情况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十二、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所得税政策(执行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股权分置改革批准文件;
(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相关资料。
二十三、纳税人亏损弥补管理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税务机关认定相关亏损资料;(3)相关亏损弥补情况报告。
二十四、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管理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文件、证书;
(5)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科研机构认定证明。
二十五、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管理
1、备案时间: 下一纳税开始前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备案资料:
(1)纳税人改变会计核算或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二十六、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投产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备案时间
(1)事前资格备案:纳税人投产后30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
(2)事后确认备案: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1、备案时间:纳税终了后至报送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被认定日期、认定部门、批准文号、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证书编号、政策依据等;
(2)软件(或集成电路)企业(或产品)证书复印件;
(3)提供有关部门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新设立)的批复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
(4)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说明及已纳税证明;(5)用作分配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6)增资(新设)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增资(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8)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10.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篇十
来源: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化网
时间:2006年07月25日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及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三条 《目录》中所称“上报国家核准”是指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中所称“省级及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政府规定具有部分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具体核准权限按各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湖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申请人(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须经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省、市州核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在湘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需附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内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
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书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审核结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五)未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业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后续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号〕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有关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项目备案机关申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备案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写
第五条 申请人(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有关行业对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省项目备案机关负责中央在湘企业、省直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市州、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负责本级直属管理企业及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办理。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属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核准。
第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进行备案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十二条 予以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见附件2),并抄告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备案内容及效力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招标投标、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需对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重大变更包括: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四)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
第十八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或者虽然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不得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文件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原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并定期统计汇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不属于审批及核准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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