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2024-09-27

国有资产运营管理(8篇)

1.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篇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被提到了主要议程,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就此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其次,从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剥离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统一划归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创新资产配置机制,规范资产配置管理等方面对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被提到了主要议程,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财政部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标志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正式步入实施阶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文就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帐实不符现象普遍。“重钱轻物”思想较严重,部分单位在购置、处置、报废、接受捐赠等过程中,没有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不进行帐务处理。同时,资产损失、流失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流失,一些单位在资产购置过程中,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直接计入费用,根本没有列入固定资产,使得这些资产游离于国有资产的监管之外,形同流失;二是使用过程中的流失,部分单位资产由于疏于管理,致使资产遗失或被盗,既未落实责任,又不进行申报核销,形成“有帐无实”;三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流失。有些单位随意处置资产,资产不通过评估、不公开处置、擅自转让、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资产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以及资产购建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当前我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的随意购置现象和重复购置现象较为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水平不公平。许多事业单位缺乏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时,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存在购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由于资产配置不合理,重复购置严重,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规范化管理,结果导致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闲置现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使用效率不高,其中在固定资产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此外,资产管理重视不够。部分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将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重进轻管”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上的免费性,再加上资产的配置不尽合理,造成了资产的过度占用和浪费。

2.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篇二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关系

(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内涵

传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 , 通常仅指实物资产的管理, 主要包括实物类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和处置, 其目标局限于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低级层面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实际形态或物质载体, 资产管理还包括产权管理、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及执行、资产运营及管理效率等内容。其管理目标是通过管理和运作, 实现公共物品提供效率的最大化。政府预算管理是指国家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中各项制度、业务规范的总和, 是为确保政府预算资金规范运行而进行一系列组织、调节、监督活动的总称, 是财政管理的中心环节。政府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政府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的执行、决算的编制与审批, 以及建立健全政府预算的法规制度和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确立, 政府预算管理的目标在于, 保证预算资金合理组织, 有效运用, 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的需要。

(二)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关系

从公共支出角度上看,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都是政府理财的两个重要方面, 都是公共支出有效性的保证。

首先,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具有管理终极目标的一致性。无论资产管理还是预算管理, 都要通过对资产或资金的合理组织和有效运用, 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 实现公共物品提供效率的最大化。

其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都是公共支出不可或缺的链条。公共支出通过预算安排进入各行政事业单位, 形成行政事业资产。其中, 预算管理和公共资产管理都是公共支出链条上的一环, 忽略掉其中任一环, 公共支出就会形成严重的缺口, 导致公共财政资金从缺口中流失, 降低公共支出和公共行政的效率。

再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之间具有内在、有机的联系。一方面,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互促进。资产的形成、调剂、使用、处理等增减变动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过程具有统一性。在预算编制阶段, 需要通过对资产存量的分析, 提出资产配置审核意见, 为编制预算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在预算执行和调整阶段, 预算执行部门提供资产形成信息, 传递给预算管理部门, 及时跟踪预算执行结果, 为预算执行、调整和资产调剂提供参考依据;在预算报告分析阶段, 预算管理部门通过全面总结分析资产的动态管理情况, 形成资产报告与决算报告, 并使之相互印证。另一方面, 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互制约。财政预算是行政事业性资产形成的主渠道, 预算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单位资产占有是否公平。同时, 资产存量又是核定单位预算的基础, 资产管理水平影响着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在全面规范、加强管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建立科学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基础上, 才能科学核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消耗、资产收益等预算。

二、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实践分析

(一)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项资产管理改革措施的推进, 一些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日益成为制约资产管理改进的主要瓶颈。

一是在资产形成上, 配置无序形象难以遏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金的使用支配权在各单位, 资产的配置缺乏总量供给规划和有约束力的配置标准, 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乃至盲目性, 部分单位追求“高精尖”、“功能全”, 不计成本不计效益, 造成提前更新、重复购置和不适当购置现象普遍存在。同时, 由于不同部门经费供给水平的差异和购建资金来源渠道不一, 导致单位之间占用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在资产使用上, 效率低下问题依然突出。在传统预算管理模式下,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实行供给制, 资产 (金) 使用的无偿性和监督、考评机制的缺乏, 导致不少单位重钱轻物、重购轻管, 资产购置后, 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办法。有的保养、检修、维护不当, 有的超常规、破坏性地使用, 造成设备快速老化, 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 有的资产则因使用不合适, 得不到及时调换或处置。同时, 不少单位将财政供给资金购置的资产, 视作单位自有财产, 不愿也不服从资产管理部门的调配, 而资产管理部门对此并无制约手段。从省直单位情况看, 除了由省机关管理局直接购建和管理的办公用房等资产外, 省直行政事业资产基本在部门、单位内部封闭运行, 缺乏合理流动和调配, 导致资产短缺和闲置、浪费现象并存, 使用效益低下。这也是目前资产统一产权管理长期难取得进展的重要因素。

三是在资产处置上, 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情况时有发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为国家所有, 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占有和使用权, 但在实践中, 由于产权统一管理机制难以建立,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大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单位占有、使用”实际成为“单位所有”, 随意将资产调拨、出租、转让、改变资产使用功能或违规处置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导致了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二) 现行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上述问题, 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现行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制度安排的缺陷。

首先, 从管理理念上看, 存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目标的差异。现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 传统的资产管理理念重点在于资产的后期管理和实物管理, 对资产的前期配置、后期绩效评价以及对资产的价值管理等重大问题长期缺乏研究, “保证国有资产完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其最大目标。而预算管理模式迄今为止仍然是以投入控制为重点的传统管理模式, 即以控制支出为主, 在预算编制中偏重于控制投入 (支出) 的增长幅度和数量, 在预算执行中强调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支出, 以控制超支为管理重点。因此, 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当年预算收支活动的合规性, 而对支出活动结束后形成的那些资产则并不关注。

其次, 从管理体制上看, 存在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能配置的脱节。受传统管理理念的约束, 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上的职能界定不够清晰, 分工不够明确。从资产管理部门的角度看, 由于资产购置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 对于各单位的资产形成基本没有约束力, 资产管理的职责限于“出口控制”;从财政部门角度看, 其职责与管理理念相应, 在于“投入控制”, 但重资金量的控制, 轻资金使用方向的控制, 资金形成何类资产、是否合理并不了解, 客观地造成了资产形成无序和配置失当等问题的存在。

再次, 从管理机制上看, 在资产形成、使用和处置各环节均存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脱节。一是在资产形成机制上, 存在增量投入与存量调整的脱节。以增量调整资产分布和使用是优化资产配置的重要途径。按照现行的职能划分, 资产的增量由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投入。对于财政部门而言, 由于未建立资产预算制度, 现行的资产预算安排只是采取基数加增长的方法, 而不是以各单位存量资产的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以及分布类型为依据, 因而资金投放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同时, 这种预算管理模式未考虑存量资产的盘活和优化, 在实践中加剧了资产配置的不平衡, 加大了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控难度。二是在资产使用上, 存在资金投入与资产 (金) 使用绩效考评的脱节。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 资产形成后由单位和部门无偿占有使用, 缺少对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考评机制。各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 往往热衷于争经费、购资产, 而对资产 (金) 的使用效益状况很少顾及。预算分配、资金支付和资产的使用监督脱节, 导致了预算分配不公平, 以及单位之间资产配置不均。三是在资产处置上, 存在资产管理与收入管理的脱节。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处置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使用中, 会产生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按现行制度安排, 资金和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使用, 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收入无安排使用权。因此, 与税收和其他收费收入相比, 该类收入虽然规模有限, 但未将其纳入预算, 对资产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也是当前资产余缺调剂机制难以建立、资产优化配置难以实现的深层次因素。

由于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脱节, 现行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模式影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 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 与建立服务、责任、节约型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 变革现行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已迫在眉睫。

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 职能上合理分工

作为公共支出上不可或缺的链条,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缺一不可, 要解决职能脱节问题, 首先要从制度上确立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机构分设, 进而明确二者的职能分工。

从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看, 伴随着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扩大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增加, 行政事业性资产不仅规模巨大, 而且形式多样。由此使得对其的运营和管理也日益复杂, 并造成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预算管理和具体资产管理职能特点日益分化, 其中, 前者日益强调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宏观效率的把握;而后者则日益强调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微观过程的控制。两种不同职能在管理指导思想或是管理的具体手段和方式上, 都产生了显著的差别。预算管理推崇总体上的把握和战略性的眼光, 而资产管理强调细致的工作和专业化的经验。同时, 预算管理的宏观控制有利于防止资产管理主体可能出现的不恰当行为;而资产管理的专业化经验又可以确保预算管理的合理化。如果将两者合为一体, 则这种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功能将不复存在, 由于不同职能合并后的利益一体化, 预算管理可能超脱于资产管理的专业化经验之上, 而资产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也可能违背预算管理的方向, 由此带来整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失效。因此, 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的关系, 必须在管理体制上分工明确, 职能分设, 由不同的独立机构分别完成上述两项职能, 实现专业化管理, 从而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

(二) 业务上有效结合解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在实践中的

脱节, 必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在业务上有效结合, 共同推动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首先, 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有效性的基础。资产是由资金转化为实物形态形成的, 资金的分配离不开对存量资产状况的掌握, 资产预算的编制离不开资产管理的支持和配合。一是资产管理可以为预算管理提供用于判断增量资产投入合理性的依据, 包括对完善的标准体系、以往的经验、各部门提出的合理性论证及对合理性论证的审核。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资产管理部门所积累的专业化经验将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服务。二是资产管理可为预算管理提供存量资产状况的相关信息, 通过对各单位资产存量以及资产使用效率的评价, 有利于合理安排资产预算, 保证预算计划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 预算管理可以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对存量资产进行分析, 充分了解资产的状况, 提出资产购置、配置和处置的方案, 并通过预算管理、特别是结合经费预算的管理来促进方案的实施, 最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时, 现行预算管理改革中实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部门预算编制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在遏制不合理收支计划、不合理购置资产、浪费和截留资金方面发挥了有效的信息跟踪和制约机制作用。另外, 资产管理只有结合了预算管理才能实现资产管理动态与静态、存量与流量相结合。

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新模式政策建议

(一) 理顺管理体制, 合理职能配置

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 首先要合理职能配置, 从管理体制上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分工与合作。要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理顺与明晰资产管理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综合部门, 行使决策权,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宏观政策法规, 以及国有资产的预算审批、经费支出和收益管理等工作, 并从价值形态上对单位资产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事务部门, 行使执行权, 负责资产管理, 按照既定的政策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包括资产预算审核、产权管理、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从实物形态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促进国有资产的配置优化、使用高效和处置规范。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监督, 行使监督权。

(二) 健全管理机制, 实现有效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还要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从源头上解决资产与预算管理脱节的弊端。其核心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预算制度, 从资产形成、使用和处置各个环节上建立结合点, 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

在资产配置上, 实行资金预算联合会审的工作机制。即在建立行政事业性资产购置预算的基础上, 在资产预算安排中, 增加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环节, 改变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形成管理上的缺位,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流程。为提高配置效率, 可推行集中预算。即房地产、车辆等重点资产的配置计划, 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 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 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配置和监管;大型专业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 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门审批;一般办公设备等资产配置计划, 由各单位依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 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门审批, 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在资产使用上, 实行资产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 存在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共同缺位, 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资产定性管理与定量管理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 通过制定评价制度与指标体系, 选择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价方法, 对资产管理水平、预算、成本、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准确地考核和反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效率, 并以此为依据, 调整资金供给和资产分布, 促进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合理利用资产, 以节约财政资金, 降低行政成本, 实现资产与预算管理的过程控制。

在资产处置上, 实行资产处置与收益统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要改变财政部门在资产处置管理上的缺位, 将资产处置变现收入和各类“非转经”资产收益, 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善资产的“出口控制”。鉴于目前不少地区已开始实行机关福利阳光化试点, 而国有资产收益是重要来源, 为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统一管理与实行统一福利相结合, 对不同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 可作如下分类管理: (1)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实行统一福利的范围, 其资产收益应全额上缴; (2) 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预算关系的事业单位, 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要求, 其资产收益可按比例上缴; (3) 与财政部门没有经费预算关系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根据占有国有资产情况和年度收支结余, 其资产收益实行结余上缴。

(三) 完善制度配套, 推进科学管理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还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和措施, 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改革进程。

一是健全资产基础性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台账是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也是贯穿于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基础性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中, 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情况, 建立规范化的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台账制度, 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全面、高效的支持。

二是建立和完善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 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制定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于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均占有资产合理性的研究和界定, 资产配置少有可参照的量化标准, 客观造成资产配置控制上的困难。因此, 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摸清各部门资产占用情况的基础上, 会同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 建立健全各类资产配备标准及费用定额, 并逐步更新和完善, 使资产配置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四是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建方式。行政事业性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的有效制度, 因此, 行政事业性资产购置活动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这样不仅能降低资产形成成本, 节约政府财力, 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而且能实现资产形成的源头控制, 全面掌握资产采购信息, 为实施资产的全过程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建立资产调剂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和超过编制定额的固定资产, 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处置或调剂,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调剂制度。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购建的资产, 首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同时, 可以运用拍卖、联营、租赁等形式实现资产的流动, 采取激励与惩罚相结合, 鼓励和促使资产占用单位及时清理闲置资产, 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单位的资产状况和使用要求进行无偿调拨、重新配置, 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节约财政支出。

六是建立多种形式的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过程的管理是一项十分具体、复杂的工作, 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为此, 必须探索多种形式、多层次的资产管理责任制, 如“一把手”资产管理责任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制, 通过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和落实责任制, 对高效履行职责的责任人进行奖励, 对未能履行职责的责任人进行惩罚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制度。

参考文献

[1]毛程连:《公共财政理论与国有资产管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2]文宗瑜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改革研究》, www.crifs.org.cn, 2006-2-22。

[3]王晓玲:《论预算管理改革与资产管理改革的结合》, 《经济论坛》2006年第16期。

3.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篇三

【关键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做好各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利益协调,减少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按照财经纪律和党纪国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把国有资产管细、管好、管到位,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一、当前国有资产监管的做法及成效

一是摸家底,建台账,着眼打好资产管理基础。财政部门每年组织1-2次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财务人员资产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及时宣传国家、省、市对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要求,注重抓好资产的日常管理,要求各单位建立资产保管、使用、核销制度,建立日常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台账,每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2013年,结合最近几年国家、省、县出台的有关精神,编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文件汇编》,收集15个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编印成册,及时印发学习。做到了工作有思路、执行有本本、工作有抓手。

二是建制度,抓规范,着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我县先后出台了《关于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文件,对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收益进一步做了明确的规定,细化和明确了国有经营性资产在处置和出租出借方面的规定。与此同时,试编2014年全县国有资本经营(资产使用)预算,从源头上全面掌控全县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经营性资产收入、使用情况,做到统筹兼顾、收支平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收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是重运作,强管理,着重提升资产管理质效。加强对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管理,提出了“五统一”管理模式,即资产使用统一审批把关、资产价值统一竞价招租、合同文本统一格式要求、出租收入统一缴存专户、收益分配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对资产出租实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县产权交易所公开招标,邀请县人大、县纪委的同志现场监督。较好实现国有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全面增值。

二、把握国有资产监管的形势和现状

一是重视不一,资产家底摸得还不够准确。尽管我们每年对单位、部门、企业提出清产核资,但有的单位重视不够,资产统计不全,上报不够及时,账账、账实不符,特别是经营性资产存有瞒报、漏报现象,导致资产家底摸得不清。

二是管理混乱,资产出租使用还不够规范。审批不规范,有的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出租;招标不公开,有的单位对经营性资产出租招标不公开,信息发布不充分,还存在协议招租,人情招租现象,导致国有资产贱租和流失;承租期限长,有的单位、镇区对资源类资产租期较长,而且承租期限不一,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合同要约不严谨,有少数单位出租经营性资产协议书不规范,双方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条款存有明显漏洞,导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大量流失。

三是产权分散,资产使用效益还不够明显。我县滩涂、盐田等资源产权过度分散,涉及多头、多个部门管理,没有统一的开发、使用规划,各自为政,发包价格高低不一,同一区域的地段发包价格相差几倍,既会引发攀比和矛盾,又为一些人员产生腐败滋生空间。

四是职能弱化,资产监管力度还不够到位。我县资产特别是重要的滩涂、海域、盐田资源都分散在主管部门管理,县国资部门人手较少,在监管层面上还处于事后监管,介入还不够多,情况不够明。有个别单位的资产收益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收益设立账外账,游离于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之外,脱离了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管。

三、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完善资产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议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国有滩涂、海域、盐田等资源使用权上收到县政府,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源(资产)经营职能分开,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抽调县海涂公司、县水利局部分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与相关部门实行“双重管理”, 妥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体制和权益关系,即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上收,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利益由县政府平衡安排。

二要规范资产使用管理。对全县经营性资产出租的,建议由县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制定资产出租合同格式文本,对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做到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操作。对重大资产出租经营在走市场化道路的同时,对其市场价格必要时须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合理的出租价格。同时对拟招租的闲置资产要在新闻媒体上充分发布信息,形成最大化的竞争态势。

三要整合运作资产资源。切实解决国有资源(资产)多头、分散、粗放、无规划、使用效益低下的管理模式,建议政府对滩涂、海域、盐田等资源制定开发、使用规划,做到有序管理、有序开发、有序使用。同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运作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加大对一些零散、低洼用地进行土地复垦,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对资源类统一发包,规范承包期限、发包模式,增加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存量转化为增量”三个转变。

四要加大资产监管力度。建议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国资部门牵头管理,司法、社会和中介组织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监管体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及收益上缴、使用的督查力度,必要时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介入。检查重点围绕资产经营程序合法化、合同执行情况、收益解缴以及收益使用四大项进行,通过2-3年时间,确保经营性资产经营“一个漏斗”对下,管理“一把尺子”到底、收益“一个池子”蓄水。

4.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篇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国资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订。

第四条第四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第五条 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国资委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第七条 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二)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三)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十四)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五)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九条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 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二)国资委网站;

(三)新闻媒体;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五)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资委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提供方便。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拟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国资监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填写《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收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国资监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写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立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相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国资委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林业企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局所属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各林业局、厂占有、使用的,依照产权登记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林业企业的国有资产。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林业企业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林业企业的资产、林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林业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林业企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制造、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条 林业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林业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林业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林业企业不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业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需事先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林业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林业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林业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林业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林业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林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第六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九条 核准程序是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林业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

第二十一条 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备案资料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林业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评估准则。

第二十三条 林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四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林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操作程序:

(一)审核、批准:相关内容的审核、批准;转让事项的批准。

(二)基础工作: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三)进场交易:选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发布转让信息;确定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出具交易鉴证。

第二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产权转让、交易的审核和批准,审核内容包括:

(一)林业企业的决议文件;

(二)转让方案;

(三)林业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四)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产权市场内进行的协议转让,前提在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名意向受让方,按照等价有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场内协议转让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进行。产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产权市场外进行的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林业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转让或林业企业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内部决议;

(三)涉及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土地使用权等事项,获相关部门批准;

(四)向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基础工作;

(六)签署合同,获得批准。

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五年一次清产核资,一年一次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应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应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第三十二条 土地清查登记的范围包括林业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林业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林业企业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土地清查登记工作包括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林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凡是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林业企业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请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林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6.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

(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

(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

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

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

第七条 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

(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

(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

(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 商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 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

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

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

第十三条 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 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七条 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

第十九条 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

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第五章 建立健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 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 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

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 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7.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篇七

一、基于预算管理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当前, 我国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形势是十分紧迫也是十分必要的, 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在以预算管理为基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对事业单位的政府运行成本进行控制, 这就提升了事业单位的公众服务质量, 践行了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要求。当前, 科学发展观已经深入人心, 而基于预算管理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 我国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符合建立节约型政府和和谐社会的要求[1]。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结合能够从根源上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控制, 有效保证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避免了事业单位的资源浪费, 促进了事业单位之间资源配置的平衡, 缓解了资产配置不合理而产生的矛盾, 这些都符合节约型政府和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求。

第三, 我国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符合强化财政预算的要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主要指的是财政预算资金,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就是对财政预算资金的合理、科学的安排, 这与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息息相关, 从长期的发展来看, 我国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脱节严重, 有效的预算管理很难实现对资产的合理配置, 由此可见, 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符合我国强化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四, 我国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符合理顺收入关系、惩治腐败的客观要求。就目前来看, 一些事业单位有着对资产的处置权力, 通过资产投资、出租有着一定的收益, 但这些收益并没有纳入到事业单位财政预算的监控范围, 这就使得这些事业单位存在私自“小金库”, 甚至出现了腐败问题, 这就需要将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 以此来从根本上理顺收入关系、惩治腐败问题。

二、基于预算管理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 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但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有着一定的原则性,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首先, 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进行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避免管理的混乱化。

第二, 事业单位的职能是为社会公众服务, 因此在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既要保证资产的节约性, 能够调剂不进行重新购置, 又要保证国有资产能够充分发挥服务公众的作用[2]。

第三, 在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合理、从严控制的原则, 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有着客观需要, 在管理的过程中除了要保证节约之外还要保证科学性和合理性, 结合资产存量和使用绩效来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细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配备标准和申报项目, 对于不符合配备要求的国有资产来说要从严控制。

第四, 事业单位在基于预算管理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资源的整合, 提升调剂水平, 促进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共享。具体来说, 可以根据各个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来优化公物仓, 对于一些闲置的国有资产要能够在其他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流转, 避免国有资产因闲置而造成浪费。

三、基于预算管理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基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但在管理的过程中许多事业单位还存在着资源配置不合理、职能分工不明确、信息化管理水平低等问题, 这就制约了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现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是事业单位基于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必然要求, 其对于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动态管理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 因此应当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以此来加强动态管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首先, 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以升级或市级为单位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实现动态联网, 以此来保证各事业单位资产数据的全面、准确收集。此外, 事业单位自身应当加强日常管理, 建立资产统计报表, 及时更新资产相关数据, 保证账实相符[3];第二, 要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完善, 对软件功能进行测试, 完善软件建设, 将部门预算、财务核算、政府采购等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联动起来, 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 制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标准

资产管理相关标准和制度制定的不完善是导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出现问题的本质原因, 因此国家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来完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 以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为基础, 出台资产配置的相关标准、制度和资产使用年限的相关标准、制度, 以此来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被有效利用, 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当地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制定符合当地事业单位的区域性资产管理标准, 为基于预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 规范预算编制和资产实物费用定额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 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是两个密不可分的管理流程, 而预算编制与财政监督、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都有着一定的联系, 这就需要积极加强对预算编制流程的规范, 建立资产预案算购置项目的评审制度, 建立坚实的预算基础。此外, 还应当对资产实物费用定额体系进行积极规范, 将预算编制与政府采购衔接起来, 在资产购置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政府渠道进行购置。对于决算环节来说, 要制定国有固定资产表和国有固定资产收益表, 并将其在财政决算报表中体现出来, 将财务数据与资产数据相结合, 保持二者的一致性[4]。最后, 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将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 保证监督的全面性, 避免国有资产无辜流失。

(四) 合理优化资产配置, 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首先, 应当加强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结合, 将资产管理数据作为资产购置预算编制的重要基础, 将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相结合, 保证国有资产的均衡配置、合理配置;第二, 积极提升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建立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共享制度, 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的共享意识, 从根本上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5];第三, 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完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 促进国有资产信息化、网络化监控的实现, 加强在系统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实现资产配置、使用等流程的网络化管理, 以此来提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结论

综上所述, 对基于预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合法性原则、节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资产优化整合原则。针对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问题, 我国应当加强动态化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制定相关管理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和资产使用费用定额,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性, 才能够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摘要:相较于市场上的企业而言,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更加复杂, 涉及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较多, 这就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预算管理的角度入手, 分析了基于预算管理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研究了基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和主要对策, 旨在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合理化、科学化。

关键词: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曹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由之路[J].财会研究, 2009, 09:8-10.

[2]马哲实.当前推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思考[J].财会研究, 2009, 20:12-14.

[3]马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 2013, 20:27-33.

[4]浙江省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课题组, 赵健明, 冯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J].财会研究, 2011, 17:6-12.

8.解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篇八

国资委是特设机构

记者:国资委是个新机构,能请您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解读一下吗?

张卓元:国资委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记者:国资委的权限有哪些?

张卓元:现在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195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归国资委,但是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下面还有很多子企业,加起来估计共有12000多户。按照《公司法》,股东具有出资人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三项权利,作为出资人,将来国资委行使的是股东的权利。

记者:如何理解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的“特设机构”?

张卓元:因为国资委不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共管理机构,只对国有企业管理,所以不是行政单位。但是国资委又不是一般的事业单位,严格说来有些管理职能,比如监督、派驻监事会等,是行政命令式的。不是行政部门,又不是事业单位,所以称为特设机构。

国资委的主要任务

记者:国资委组建之后最紧要的问题是什么?

张卓元:主要有三个:第一是的国资委要正常运行。第二是赶紧制定行政法规,以便于有法可依。第三是要搞好衔接的工作,国资委成立以后,经贸委撤销,原来经贸委的一些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一些职能要并入国资委,一定要衔接好,不能出现管理的断档。例如原来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反映情况、如何安置等由经贸委负责,现在国资委还是要管起来,国资委的职责里应该有这样一条:要完成国务院交办的一些事务。

记者:现在各地新一轮国企改革热潮已起,新一轮国企退出风潮已现。由于一些国有企业拍卖价格很低,很多人都在说这是最后的“致富机会”,您如何看?国资委成立以后的国资改革如何防止投机行为?

张卓元:国资改制应该规范进行,绝不能允许投机行为存在,如果净资产1000万元,结果200万元卖掉了,这种行为是违法违纪的。国有资产改革应该规范、透明,比如国有资产出售应该公开竞标、拍卖,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暗箱操作。但是国资改革相当复杂,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把这种不规范行为减到最小呢?应该强调的是国资改制要自上而下,先定规矩后动作。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有關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将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国有企业的破产等很多问题。市场经济应该尽量提高透明度,尽量减少暗箱操作,没有透明度不只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国资改革不只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今后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破产都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过去常说大胆探索,推进改革,现在应该到了依法行事的时候了,很多问题应该纳入法治框架。

记者:先定规矩后动作,这个规矩要如何定?

张卓元: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制定完善不会很快,因为重要法律人大常委会就要上三次,而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开一次,又不可能连着上三次,算起来怎么也要两三年。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就是暂行条例一定要快,地方的国资改革非常需要这个规范的条例。关于国资改革,现在还有很多东西需要确定。

第一,哪些国有资产归中央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哪些国有资产归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需要划分,而且地方还要划分省地两级。

第二,国有资产二种,经营性资产要保值增值,而非经营性的就不一样,例如办公大楼、医院等,这需要划分界定。十六大报告讲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归中央政府,但是自然资源有已经开发的,如大庆已经成企业了,还有没有开发的,如一些煤矿。没有开发的如何界定,怎么区分,怎么分别来管,哪些是重要的,要交给中央政府,哪些并不特别重要,可以归地方,都需要考虑。而经营性资产里面,工商企业经营性资产和金融企业经营性资产功能不完全一样,工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需要考虑如何保值增值,以赢利为目的;金融企业的经营性金融资产,其管理与工商企业不同,最重要的是安全稳定运行,如何分类管理。不过,根据报告,这次国有资产改革只包括大型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比较复杂,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十六大报告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有资产分别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可是对于地方企业来说,有两个所有者,一是地方,一是国家,这个如何解释?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划归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应该归地方所有,包括地方由自己的财政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但是特殊情况下,国家保留最终所有权,比如发生战争、灾害等,可以调配。但是这也需要行政法规给予详细解释。

国资改革的难点

记者:国资改革的难点是什么?

张卓元:国资委会不会越权插手企业经营是个大问题,成立国资委,目的是让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防止内部人控制,但如果再走前一步,就会成为老板加婆婆。要成为老板,但不能成为婆婆,这实行起来未必容易,需要防止。

记者:按照《公司法》,股东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如何判断哪些该国资委决策,哪些该企业自己决策?

张卓元:国资委与每个企业签订契约。什么事情企业可以自己决定,什么事情需要请示,什么事情可以授权,什么事情不能授权,要详细。对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也要量化考核。

记者:那就意味着国资委成立以后马上要做的是对企业做资产评估,与企业签订契约吗?

张卓元:是。

记者:最近关于国资改制三层管理体制的问题讨论很多。国资委直接面对大中企业,不是三层管理体制吧?

张卓元:情况不可一概而论。例如中粮集团是一个控股公司,底下控股金帝巧克力、长城葡萄酒等,就等于国资委是第一层,中粮集团是第二层,底下是第三层,还是三层管理模式。但是例如中石油直接管生产,就不是三层管理体制。地方上,有很多实践,上海、深圳都是三层,效果不错,我觉得地方上可以考虑三级管理体制,国外的经验也是这样。世界银行最近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报告里也讲到第二层次很重要。

记者:国资委成立将带来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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