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90号文件(共9篇)
1.渝府发90号文件 篇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
渝府发[2005]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
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要落实到其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逐步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地方税务登记证;
4.本单位每个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按前款办法,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换证。
(四)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参保单位增加职工时,应同时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个人基本情况表》。
(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后,应对照地税机关许可的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
(九)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信息,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分别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的职工没有变化的,其征缴计划一次核定,全年执行。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征缴计划,提交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十二)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建议。参保单位和职工认为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复查建议或复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复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复查申请的答复,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等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参保单位的登记信息和缴费申报信息确有错误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修改相关信息。
(十三)市劳动保障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表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
(十四)本通知未及事项,按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2.渝府发90号文件 篇二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4〕30号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04-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渝府发〔2004〕30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
第三条第三条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和未享受低保和再就业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四条第四条 扶持基金的分配。扶持基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即:按规划建房人口扣除农村移民外迁人数,扣除城镇移民中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人数)移民人口所计算的比例,在各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进行分配。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扶持基金后,按与市移民局共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比例下达各区县财政。现确定的分配比例适用于2004年(含2003年)、2005年。
第五条第五条 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确定可结合国家、市及区县其他扶持库区移民发展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结合市场需要和库区优势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及旅游业项目。
(二)库区农村道路、人蓄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用于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
(四)解决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后的遗留问题。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第六条 扶持基金项目由移民安置和接收区县移民局负责落实后报送市移民局,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制定。
第七条第七条 扶持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财政局要会同区县移民局根据下年扶持基金分配预计情况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实情况编制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底报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审批。区县移民局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按季向区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局将扶持基金拨付到区县移民局,区县移民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区县财政局、移民局要确保扶持基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扶持基金支出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支出”第840605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终了30日内,移民安置和接收的区县财政编制上扶持基金财务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汇总审定后,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移民安置和接收的区县财政要会同移民部门加强扶持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扶持基金的专项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第九条 扶持基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移民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和逃避。
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扶持基金的单位、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外,还要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渝府发90号文件 篇三
渝府发[2000]4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六条 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第七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企业报销一次往返普通车船费。
第八条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照《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府发[2000]45号)执行。
4.渝府发90号文件 篇四
重庆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和战略意义。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整合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工作机制。
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充分发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服务体系、技术创新、信息化、信用担保、创业培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等方面。整合我市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源,市级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使用总额不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0%。
四、加大政府采购倾斜力度。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要求,报价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采购普通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严禁采购单位人为提高采购准入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利用政府采购信用为中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
五、落实补贴政策。对在新增安置就业岗位招用符合相关规定人员的中小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符合重庆市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贴息。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岗前培训符合有关规定的,按每年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六、加快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牵头制定(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政府督查室和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重庆市政府网】
5.渝府发90号文件 篇五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09]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服务业规模持续扩大,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看,服务业仍然是我省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还存在部分地区和部门重视不够,部分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发展速度不快、水平不高等问题。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率的迫切需要,是我省推进“两个加快”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消费,扩大税源、优化税源结构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确保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拓宽领域、增强功能、优化结构,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民生性服务业城乡均衡发展,促进服务业与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互动、融合、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发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二)发展目标。2009年力争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增幅与GDP增幅持平。2009年到2012年间力争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平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以上。到2012年,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省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35%。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工作重点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围绕生产性、民生性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3大板块,着力推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全面提升全省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业发展基础条件,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规模管理的要求制定不同的区域产业指导政策,鼓励、引导各重点地区依据自身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突出特色,加快发展服务业。成都市作为西部中心城市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向服务经济转型,着力打造国际软件名城、国际旅游休闲名城,建设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商务会展之都、中国文化创意之都,提升西部商贸和物流中心、金融中心、科技中心的城市功能,构建服务西部、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现代服务业基地。中等城市应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城镇发展水平较高和经济技术实力较强等比较优势,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改造提升民生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应适应生产生活发展需要,重点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发展。
1.现代物流业。根据西部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研究制订现代物流业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建设西部物流中心,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充分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加快建设车站、港口和集疏运体系。积极推动主要节点城市以自身产业为基础建立物流功能区、物流园区和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引进和培育现代物流企业,着力壮大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汽车制造、食品饮料、农产品储运及深加工等优势产业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集群。加快运力结构调整,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车、厢式货车、冷藏运输车及专业化货运船舶。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2.金融业。发挥区域优势,加快建设以成都为核心的西部金融机构中心、西部金融交易中心、西部金融市场中心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将业务延伸到重点产业链和特色产业集群,改进对“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手段和方式,大力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网上证券交易和保险等新型服务。大力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务实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3.现代信息服务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3代移动通信,促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快成都信息服务基地建设,推动信息服务产业链发展,提升社会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电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鼓励通信企业和广电部门加强网络和业务合作,支持通信企业在“三网融合”业务应用上积极探索、创新突破。发挥成都、德阳、绵阳等地制造业聚集的优势,加快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与行业应用软件。推进社会信息化应用,积极培育信息服务业企业。
4.科技服务业。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与示范工程。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相互承包、参股、兼并,实现联合经营。鼓励各类科技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技术产权交易、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服务、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立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支持科技信息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5.商贸流通业。围绕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 市场工程,完善家电下乡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社区商业建设,引导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快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加快完善城市流通网络体系。分层次推进成都1级、市(州)2级和县(市、区)级3级城市区域商贸中心建设,扶持民族地区商贸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全力构建区域商贸中心。加快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深入推进连锁经营发展,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和商品储备制度,加强商品流通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安全。
6.农村服务业。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机械等生产性服务。健全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加工企业集团。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点,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工程。以实施“金农”工程(国家政务信息化系统工程“十二金”之一,目的是加速和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立“农业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为重点,构建多平台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7.旅游业。围绕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目标,实施重振旅游工程,落实相关旅游扶持政策,推进旅游招大引强、线路统筹、游客信心重树、乡村旅游提升、质量兴旅5大行动。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产品向观光与休闲度假、商务、会展等综合型转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重大项目实施,扶持和培育一批旅游骨干企业;围绕旅游线路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加大区域合作,打造具有竞争优势的旅游产品线路;强化宣传促销,明确主攻客源市场,突出网络宣传促销,强化境内,推动境外,重点周边,确保省内,整体联动,推动旅游产品开发;推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推进景区等旅游标准化进程,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8.服务外包产业。抢抓国际服务外包转移的战略机遇,用好国家对成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支持政策,强化企业、产业与市场对接,积极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和订单转移,尽快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上千人、年出口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成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成都在全球服务外包新兴城市中的地位。
9.文化服务业。以丰富的文化资源为依托,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形成有竞争力的文化服务业发展新格局。大力发展文化演展、文化娱乐、广播影视音像、新闻出版、艺术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加快培育以创意、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为重点的新兴文化产业群,积极拓展艺术品、出版发行、媒体广告、对外文化贸易等文化服务业发展的新空间,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消费需求。
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大力发展美容美发、家政等居民服务业,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社会化养老、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等民生性服务行业,不断培育促其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
(三)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现有工业基础,从“合理布局、完善功能、提升能级”的原则出发,加强规划引导,明确功能定位与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和产业用地,以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服务生产经营主体,突出产业转型、产业升级以及产业链延伸,加强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功能区、信息产业园、科技创业园、创意设计产业园、新型专业市场等集聚区建设,构建产业集群发展平台,积极吸引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高端项目落户集聚区,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打造服务业新的增长极。
(四)着力培育重点企业。针对服务业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引导,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施“百强工程”,在各重点行业中确定一批重点培育企业,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加快在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贸流通、旅游、服务外包和文化产业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集团,提升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各地可根据服务业发展情况,奖励有发展成就的服务业企业领军人物。
(五)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研究制定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政策,建立促进服务业品牌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积极创建服务业企业品牌。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积极支持“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六)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发展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开拓国际和省外市场,在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软件出口、劳务合作、医药研发外包等方面形成较强竞争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外商尤其是知名跨国公司投资服务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支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一律降至3万元人民币,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内的可以零首付,3个月内到位20%,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也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积极落实对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新型零售业态等服务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保障要素供给。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满足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地要求。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优先安排,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省酌情给予支持。对省规划布局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四)支持技术创新。科技部门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现代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五)加大财政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资金要突出扶持重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用好现有的重点服务行业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要根据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和财力状况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充分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六)拓宽融资渠道。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金融监管机构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不断改进对服务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优先批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深化服务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区)要相应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加快形成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营造更加协调、齐抓共管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氛围。
(二)制订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按照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部署研究制订全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要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抓紧编制和修订当地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省直相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和修订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现代信息服务、房地产、农村服务、旅游、科技和咨询服务、文化、社区服务、服务贸易等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通过编制和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引导和促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产业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和细化《四川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各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提出规模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相应调整和完善产业政策,逐步形成有利于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四)健全统计体系。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体系,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建立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健全服务业调查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搞好服务业运行监测。
(五)推进标准化。抓紧重点服务领域标准的研制,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六)培育行业组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在服务行业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服务品牌整合以及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的研究、交流、推广等方面作用。
(七)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机构的作用,抓紧培养造就一批技能型、开放型、科研型人才,建立完善人才引进、激励和流动机制,努力形成服务业人才加速集聚,有序流动的局面,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加快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加强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服务业有关专题培训,增强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能力。
(八)优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服务业发展大局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快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良好的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推动形成广泛的社会自律机制和信用评判制度。
(九)强化目标考核。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状况,实行分类考核,将服务业的重要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督查和考核力度,确保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目标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业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和分解各项目标任务,逐项落实可操作可督查的工作措施并落实到具体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附录
随着服务业的多元化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兴的产业分类和统计需求,为了各地各部门更准确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统计各行业发展数据,现将《意见》中重点行业作如下说明:
现代物流业:物流业是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型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渗透性强的复合型产业。现代物流业所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具体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批发业、零售业。
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行业,具体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活动。
现代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是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并以信息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门行业的综合体,主要分为三大类:依托电信、广电等传输网络提供服务的信息传输服务业、以系统集成业和软件服务业为主的信息技术服务业(IT服务业)、以生产和提供数字内容产品为主的信息资源业。具体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产业(基础性信息传输服务业、网络增值服务业)、数字内容服务产业(数字媒体内容业、动漫与网络游戏业、数字设计与文化创意业、数据库业)、信息技术服务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面向商贸流通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面向生产制造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面向农村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空间地理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科技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为人才、成果、资金、市场等创新资源合理配置提供专业科技服务的产业。具体包括:部、省、市属各类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生产力促进、科技文献、科技孵化、技术市场、科技咨询、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等各类科技服务及行业。
商贸流通业:商贸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餐饮、美容美发、会展、旧货、典当、租赁、专卖、生猪屠宰、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连锁经营等。
农村服务业: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优良种子、病虫防治、农业技术、农情信息、农产品运储等生产性服务和农村金融等服务。
旅游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一系列相关行业,关系到游客、旅行方式、饮食住宿等供应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
服务外包产业: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产业。具体包括:业务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ITO强调技术,更多涉及成本和服务,BPO更强调业务流程,解决的是有关业务的效果和运营的效益问题。服务外包产业有离岸外包、近岸外包、境内外包。
6.渝府发90号文件 篇六
(2011)2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 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 5 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 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实施办法》规 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 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 更。
五、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
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鉴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经确认配置辅 助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本通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 年。本市已有规 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渝府发90号文件 篇七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2004-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上海市
2004年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
(沪府发〔200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2004年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2004年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部署,今年本市要继续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规范工作)。现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工作力度,使重点整治有新成效、治本措施有新推进、监管合力有新加强、市场秩序有新进步,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作出新的努力。
二、基本原则
(一)有破有立,突出创新监管方式。要突破以往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创新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实现前置审批管理向后续过程监管转变,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完善市场制度建设,更多依靠市场力量,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注重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综合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标本兼治,突出抓好治本建设。要着眼于从体制、机制、法制上建立长效机制,抓住法规规范制度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主要环节,加大治本建设力度。同时,对损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危害、对造成群众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问题,继续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治。
(三)多管齐下,突出运用技术手段。要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软、硬技术体系建设,制订完善各类技术标准,注重运用信息、检验、检测等技术手段,巩固和增强市场监管的效果。
(四)结合市情,突出体现上海特点。要根据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以国家标准为底线,着力解决带有全国共性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结合上海市情,体现上海特点,实行差异管理。努力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对重要的领域和环节,建立比国家标准更高的有关企业标准,促进国际化、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
(五)依法规范,突出形成监管合力。要完善立法,按法定程序加快制订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执法,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依法行政,加强对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组织协调各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合作,形成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的合力。
三、工作重点
要更多体现着力治本,更好落实专项整治。对已经开展过的各项专项整治,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作为经常性工作继续抓紧抓好。同时,确定以下六项工作重点:
(一)以提高安全度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放心工程。
在巩固去年成果的基础上,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以规范超市、扩展超市为主要载体,建立完善适应大市场、大流通和大贸易发展趋势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完善以QS为标志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贯彻《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加强畜禽饲养生产的安全监管。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畜禽疫病预防检疫、畜禽饲料场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加强监管。
――加强生猪屠宰和肉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加快建设现代化肉类加工中心,继续整治中小型生猪屠宰场,加强屠宰场达标验收,加强屠宰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加强肉类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斥品肉类管理。
――加强禽类屠宰及产品流通安全监管。实施禽类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建立禽类屠宰及产品流通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全面开展禽类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存放冷库和集贸市场的清理整顿。
――加强豆制品产销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进一步完善豆制品送货单等流通管理制度。
――加强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提高蔬菜批发市场的检验检测能力,增加市场抽检频率和覆盖面。蔬菜批发市场要加强交易管理,对经安全检测提示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以质量监管为重点,整治建筑装潢材料市场。
完善质量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抽查手段,加强源头质量管理,努力建立起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工地的机制。
――加强对建材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室内装饰装潢验收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
――加强建筑用钢材、水泥、涂料、胶粘剂、人造板、木器家具、地板、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的质量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坚决取缔“地条钢”及其假冒伪劣材料的非法生产窝点,严厉查处建材市场、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住宅装修装潢施工质量监督,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违法行为。
――加强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和规划。
(三)以资质和行为为重点,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以实施分类监管、规范经纪行为为重点,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新型中介经纪领域的监管。
――查处虚假验资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
――清理整顿不具备资质擅自从事质量认定的中介机构;取缔无照中介机构。
――规范人才和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整顿和规范人才和劳动力中介市场行为,清理整顿不具备资质从事出国留学、出国劳务和境外就业的中介机构。
――对评估、检验、检测类中介机构,推进实施与原主管或挂靠政府部门在财务、业务、名称、人员上的“四脱钩”。
――通过调研,制订《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及鼓励和扶持技术经纪人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对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提高上海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大都市形象。
――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市场的专项专利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商业流通领域的专利和商标保护机制。
――打击制售假冒驰名(著名)商标、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奥运、世博标志等特殊标志的商品违法行为;打击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志的违法行为;整治服装服饰等市场周边马路租房存假和拉客售假行为。
――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盗版、盗印学生教材和教辅读物行为,打击生产和销售盗版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软件活动;取缔音像制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游商走贩。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系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五)以推进信息公开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交易和服务市场。
继续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并着力建立房地产交易和服务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安全、便捷、有序的房地产交易服务市场环境。
――严格执行《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规范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加强监管,有效抑制短期炒作。
――建立统一的存量房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为市民提供房源挂牌、合同签署、资金监管、产权登记等服务。
――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并依法试行不良记录的公示。
――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标准,规范房地产经纪门店管理,设立中介业务交易受理专柜,加大房地产中介行为的规范力度。
――完善物业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和程序,严格控制居住房屋改变用途。
――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
(六)以汽配和二手车为重点,整治汽车市场。
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按照商务部等中央九部门的有关安排,突出重点,开展汽车市场整治,营造汽车市场良好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认真清理和废除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及规定。
――严厉打击制售和经营性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配件市场秩序。
――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完善汽车维修管理制度。
――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借市场,打击乱收费、偷漏税和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汽车贸易及服务业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和规划。建立二手车经纪管理的信息网络系统。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完善市场管理立法工作。
立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今年要加强有关市场管理的立法工作。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开展《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二是规范消费类票券的发售和使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上海市消费类票券发售和使用若干规定》。三是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工程设备监理管理体制,开展《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四是规范企业信用征信活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制订《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五是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开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六是规范产品质量检验行为,维护产品质量检验市场秩序,开展《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
(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今年,要重点加强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社会诚信活动三个方面的建设。制定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加强重点行业、机构及社会组织的信用制度建设,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机制。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息平台,分步实现各部门市场主体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信用服务行业加快发展,重点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倡导“树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三)探索实施经济领域的综合监督。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果,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要在文化和城管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探索经济领域的综合监督工作,为经济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积累经验。要继续搞好经济领域的联合检查执法,不断总结经验,使之制度化。同时,选择部分区在食品安全领域开展综合监督试点。
(四)建立实施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认真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做好市场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经委、市农委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信息。二是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由市统计局、市房地资源局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引导房地产理性投资和消费。三是进行产品质量公示。由市质量技监局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计量、生产许可和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领域强制性标准等信息。四是披露企业严重违法信息。由市工商局将涉及传销和变相传销、制假售假、合同欺诈、虚假出资、走私贩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或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的失信记录,定期向社会披露。
(五)努力建设统一投诉举报受理平台。
咨询、申(投)诉、举报热线是政府部门或社会服务行业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将探索建立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将相关性较强的热线电话整合在一个平台上,统一对外受理,既方便消费者,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也有利及时进行信息整合、反馈以及开展督办工作。今年,先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卫生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的热线试行联网联动。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起电话号码为三位数的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五、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组织协调和依法履行职责、各方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
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整顿规范工作,市整规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发挥综合协调、联络指导、信息沟通、督查推进的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分工,依法行政并加强条线指导,组织开展治本建设和专项整治工作。区县政府是全面负责本区域整规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对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切实保证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积极推进工作联手、区域联动、网络联通。
专项整治由各牵头部门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同,实行工作联手。市整规办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开展整规工作加强指导,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乡镇结合部、外省市接壤部的整治工作,实现治理目标、时间安排、人员支持等方面的区域联动。各级整规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建立部门、区县相互之间乃至上海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之间整顿规范工作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网络联通。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评议机制。
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整顿规范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整顿规范工作情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和视察。进一步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经常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建议。提高整顿规范工作的透明度,向“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府网站提供更多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议。
8.渝府发90号文件 篇八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6〕46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2006-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6〕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与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贵阳市要力争在2007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卫生事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掌握辖区居民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进行健康干预,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贵阳、遵义、六盘水和安顺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市、区原则上按3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还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关系。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将原由地段医疗机构承担的预防保健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由相应专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一是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二是要加强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全科医学与社区护士的转岗培训,以满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需要;三是要加强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社区护士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卫生服务培养全科医学生;四是要建立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师,建设我省高素质的全科医师人才队伍;五是卫生和人事部门要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聘用办法,鼓励医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六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有计划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街道办事处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各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地方政府要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鼓励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审批,依法严格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消,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药安全。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体系。
(十)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应用。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一)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作用。要将爱国卫生工作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明确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其所在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二)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逐步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各市(州、地)、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辖区内卫生资源,抓紧制定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对规划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院进行具体的转型或改制。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三)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4元给予补助。各地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市(州、地)、市(区)根据本级情况为辖区服务人口提供专项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居民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认真安排好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低收入对象给予救助。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建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及爱卫会(办)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关系与协调监督作用。采取“走下去、接上来”双向结合的办法,抽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中级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满一年且工作出色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优先聘任。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
(十五)扩大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在贵阳市和市(州、地)所在地城市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省卫生厅要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制订我省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要结合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精神,制订促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社区首诊试点。
――省民政厅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省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对象和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医疗救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省人事厅要根据国家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精神,制订完善我省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省编委办要根据中央编委办《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制订我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政策。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相关医学院校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人员培训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省物价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制订我省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市、区政府。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把发展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加强督查指导,落实任务,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十八)营造有利于社区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性。对在社区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社区卫生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税务、工商、卫生、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大力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禁以各种借口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乱收费和乱摊派费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9.渝府发90号文件 篇九
府发[1999]32号)
(川府发[1999]32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衔接好《条例》与省政府1994年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中的相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试点工作。
二、失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四川省的贯彻实施意见的规定征缴。
三、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障费的标准。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上月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上月工资的1%缴纳。
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上月工资总额2%缴纳,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上月工资的1%缴纳。
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地、州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市、地、州上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上职工月平均工资80%计算。下岗职工本人按照所在市、地、州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工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的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单位从本
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专职人员的工资来源渠道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对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在核拨经费时,要考虑这些主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需要。
四、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从《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计算;新成立单位的缴费时间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地区、州的统筹层次,由地区行署、州政府决定。铁路、石油、地质系统在川单位仍由省直接统筹。
六、各市、地、州按当年依法应当征收失业保险基金总额(暂不包括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的8%,按季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足额缴纳剂金,调剂金用于全省调剂。筹集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采取县级统筹的地区、州是否建立地区、州级调剂金,由地区行署、州政府决定。
七、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是指:(1)依法宣告破产单位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3)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4)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
(5)终止或非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6)被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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