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2024-10-30|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共8篇)

1.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篇一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有效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维护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必须遵循“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肃查处”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的分类

第三条 信用卡业务风险分为: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社会风险。

一、违规风险是指本行工作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违规经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二、信用风险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所用款项给本行资产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三、社会风险是指不法分子恶意透支、骗领、冒用、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卡以及特约商户诈骗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具体负责本行信用卡的资信审查、信用额度审批、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工作。

第五条 本行信用卡发卡业务实行集中审批、集中监控、集中追

透和持卡人档案集中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本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包括发卡审批、信用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内容,应设置受理岗、征信审查岗、审批岗、异常交易监控岗、电话提醒催收岗、信函提醒催收岗、上门及司法催收岗,另设置一名信用风险业务主管。发卡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核、资信调查、审批四个环节。透支催收流程包括电话、信函、上门及司法催收四个流程。

第七条 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但受理岗、资信调查岗、审批岗、上门及司法催收岗不得一人多岗。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

本岗设在各支行,负责受理信用卡申请。具体职责:

1、负责核对资料是否相符,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2、审核申请表上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3、负责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二、征信审查岗

1、电话核实申请人填写工作单位内容是否真实;

2、电话核实申请人填写住宅电话以及住宅地址的真实性;

3、电话核实联系人资料是否属实(联系人是否同意作申请人的联系人);

4、对申请人电话核实无法确认的,可采用信函方式核实,即要求申请人收到信函后回电联系,以便进一步调查。

5、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征信记录进行审核;

6、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是否属实及申请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7、查询我行现有数据资料,核实申请人是否有不良记录:

8、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资信资料。

三、审批岗

1、对是否批准办卡申请做出审批结论;

2、确定申请人信用额度;

3、根据持卡人申请、持卡人消费行为及行内相关规定对其帐户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四、异常交易监控岗

负责监控异常交易,防范欺诈行为。

1、每日通过风险管理系统分析或检查各种交易清单,对较大金额或违反常规的支付交易(如支付频率突增、交易地点突变)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必要时应立即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核实交易的真伪;

2、对于新办卡后即在限额内足额透支的帐户进行监控,并密切关注;

3、发现其他异常交易,要立即向风险业务主管报告。

五、电话提醒催收岗、信函提醒催收岗、上门及司法催收岗岗位

职责参照《信用卡催收管理办法》。

六、信用风险业务主管

1、负责风险管理各岗位人员设置和管理;

2、负责监督各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3、提出发卡政策调整和风险管理建议;

4、负责催收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违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 违规风险遵循“事权划分、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加强防范与控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级别,不同的级别授予不同的授权权限,健全完善各种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建立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之间,既有分工负责,又有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从而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一、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是本行通过基本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相互制约,岗位轮换,达到降低和防范风险目的的一种手段。

本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根据业务开展状况、规模、人员配备情况,合理地进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劳动组合,但必须执行以下基本岗位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混岗:

1、资信审查的初审与复审;

2、制卡审批与资信审查的复审;

3、制卡与建档、开户、数据传输、空白卡片保管、发卡、;

4、业务操作与风险评定;

5、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

6、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

7、业务风险损失的确认与核销。

二、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指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严格执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以达到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降低风险目的的一种手段。

本行各营业网点、相关部门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在大额索授权业务、大额结算业务(包括大额存取款业务和消费业务)及特殊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工作程序,根据不同权限级别,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操作,严禁越权违规操作。

三、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对银行卡业务经营的处理依据、处理手续和处理结果进行事后全面复审检查的重要监督制度,是进一步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系统,是有效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

1、通过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业务的会计核算、授权、止付、透支追偿管理等业务进行审查,规范业务行为;保证处理依据合法有效,处理手续符合规定,处理结果真实可靠,资金收付正确安全;

2、发现并纠正会计核算和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差错,揭露各种违章、违纪、违法等事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

3、监督银行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范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六章 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十条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本行要高度重视透支风险的管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恶意透支的催收和追讨,切实降低和转化信用风险。

一、透支催收是透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防范银行卡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行应通过每月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或透支催收通知单(还款通知书),加强对透支户的监督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透支欠款,根据持卡人透支的不同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并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超过额度,或透支超过期限,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应通知持卡人,提醒其在额度内用卡或按时还款;

2、持卡人连续2个月以上超过额度透支,或单笔透支超过60天,或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应打电话或发还款通知书向持卡人催收债务;

3、持卡人连续3个月以上超过额度透支,或单笔透支超过90天,或连续2次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本行可将其卡片收回;卡片无法收回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止付。经催收债务人仍不还款时,可通过司法部门的诉讼程序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等途径追收透支款项:

二、透支催收应建立催收档案,每次催收应详细登记催收情况,并妥善保管催收登记档案。

第七章 社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第十一条 对社会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一、严格资信审查。不得擅自降低发卡标准,严禁为无稳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申请人发放信用卡,严防用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现象;

二、加强营业网点和特约商户的业务培训。包括对信用卡真伪的识别、商户受理信用卡一般业务的操作流程、商户机具的一般维护等;

三、加强发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制度培训,严格内控管理;

四、及时编发止付名单,通知有关机构加强防范。

第八章 风险的分析与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卡业务的分析与报告是指对信用卡业务风险定期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形成业务风险报告。业务风险报告分为业务风险综合报告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题报告。

一、业务风险综合报告必须在次年1月内上报,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业务风险发生情况、风险结构分析成因、防范措施、经验与教训、整改措施。

二、重大突发事件专题报告:对商户诈骗、伪卡及内部作案等重大突发事件要逐件专题报告,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相应采取补

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融资租赁,风险,措施

所谓融资租赁主要指的是出租人依据合同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购置承租人所需要的资产,并且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仅拥有资产的使用权。 这是一种将融资与融物合二为一的租赁风险,以商品资本的形式满足货币资本的需求的一种信用方式。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缺乏有效的约束规范。 除此之外,没有法律约束导致融资租赁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实践过程中,融资租赁风险逐步上升,已经影响到我国租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一种当下非常流行的金融产品,通常情况下以设备作为租赁载体,实现金融、贸易和租赁的完美结合。 从我国金融租赁的发展来看,我国对金融租赁采用统一定义:租赁方出租设备,提供融资业务运行,具有融资和融物两方面,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 出租方必须清楚承租方的具体要求和选择方向,然后与供货方签订合同、付款,之后在于承租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内容。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享有资产使用权,归属权仍然属于出租方。 超过租赁期以后可以根据合同或协议处理设备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后者购买,也可以将其退还给出租方。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

1、产品促销功能

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促销与融资租赁是密不可分的。 融资租赁业务与设备之间始终保持紧密联系,所以出租方不仅需要对设备进行租赁,还可以进行自由销售。 总而言之, 融资租赁不仅是一种金融活动,更是一种促销活动。 如果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到融资租赁业务中,不但扩大企业的租赁市场,实现对企业产品的配套服务,而且以此来吸引更多的大客户,为融资租赁领域注入更多的资金,增加融资租赁市场活力。

2、投资与融资的双重功能

最初,融资租赁仅仅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出现在我国市场领域,主要应用于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收到各种因素制约,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融资租赁则主要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由此必定会推动中小企业投资规模扩大。 一方面,承租企业可以借助融资租赁的方式筹集资金;一方面, 融资租赁可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正因为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投资的双重功能,才得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发展。

3、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同样具有资产管理的功能,首先,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实现外部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虽然经历时间较长,但是租赁资产不由承租人来负责,这就极大减轻了承租人的负担,承租人既不需要处理残留设备,也不需要举债;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将资产进行售后回租实现变现, 降低固定资产的占有量,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这种方式在企业的重组、并购中占有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融资租赁存在的风险

1、内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指的是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按时履行。 出租方的信用风险表现在承租方无法定时定量缴纳租金;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按标准对租赁物进行常规维修保养; 承租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归还物资等等。 承租方承担的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出租人的资金供应不及时,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如期付款造成供货商拒绝供货或者推迟交货,或者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未能及时满足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服务,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

技术风险来自于承租资产的无形损耗,这不仅是设备未能得到及时维修、养护造成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样会增加技术风险。 相比于其他金融业务来说,融资租赁的优点之一就是可以率先引进设备和技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成熟、是否侵犯他人权益等都是可能产生技术风险的主要原因。 如果承租人选择的技术和设备已经落后于科技发展, 则会产生无形的损耗,影响经济效益及租金支付能力。 尽管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极有可能见解影响出租人租金的收回。

2、外部风险

市场金融环境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利率、 汇率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租金通常是不固定的,会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及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出租方的负债利率上升, 则资金成本也随之增加,融资业务的收益下降。 汇率风险指的是与外汇有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当汇率出现浮动,出租方外汇资金的偿付成本增加,或者承租人不以人民币支付,使用外汇支付租金、偿付成本等都会增加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

政策环境变化主要针对我国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尤其是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政策变化更有可能增加融资租赁的风险。 例如早在2004和2005年的时,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收缩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也随之缩减。 此外,税收政策变化也是主要的政策风险,这对条款与税率的变化、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影响都很大。 出租人核定收取租金是包括税收政策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出租人就会遭受到经济损失。 不仅出租人会受到影响,承租人也会受到税率的影响,降低租金支付能力。

政治风险主要指的是国家政局发生变动或者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直接影响融资租赁企业的正常运转,进而增加风险。 例如在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中,政治风险包括政治事件罢工、政变及战争爆发,导致政局发生剧烈变化,法律政策和制度也发生变化,讲给承租人和出租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影响。

自然灾害风险是风、水、火、电、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给租赁运输、安装、使用带来的风险,出租方与承租方都会受到影响,增加融资租赁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中。

四、加强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1、租赁公司与承租公司保持密切的行业距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服务在追求利润的前提下,一个重要的方面试还要承担服务社会的责任。 作为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确立推销金融产品、服务承租企业的观念,不能加以对立。 在推销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树立信誊、加强管理、控制成木、灵活运用资金以及促进产品销售等,才能使朝阳企业乐意接受金融租赁服务,简单说就是取得承租企业的信任,使承租企业乐于接受租赁服务,愿意分享并共同研究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能主动进行沟通协调,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2、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融资租赁风险有来自内部的, 同时也有来自外部的, 所以,只有针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实行业务开拓和审批分离,即业务开拓与项目审批分离;管理租赁业务资金和管理租赁物件分离;融资租赁项目操作和项目信息管理、租赁物件处置相分离。 具体而言就是项目评审、项目审批、业务操作相分离;资金的筹措、 决策、使用、监督。 一是对租赁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分类标准和采取的措施,细化为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租赁项目和承租企业定性、定量指标的设计和数据的适时更新,将有关融资租赁风险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外部的重要信息和融资租赁企业内部业务运作各种信息及时收集,加以分析,使融资租赁企业在风险动态控制中始终保持健康状态运营。

3、风险化解和转移

出租人控制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 可以依靠社会力量,把他们的优势整合到风险控制体系中。 比如财产保险、 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应收账款保险。 他们可以把企业风险分解为社会风险,让社会力量为企业承担风险。 有的风险是暂时的,如果处理得当,不仅可以避免风险,还可以从中收益,而处理不好则会扩大风险带来的损失。 比如有些承租企业信用比较好, 但因某种原因遇到暂时的困难,如果市场还在,现金流还在,通过缓收租金、提供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等万式帮助承租企业度过难关,也保护了出租方的租赁债权。

五、总结

3.试论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管理 篇三

关键词:银行;外包业务;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务外包的种类

(一)计算机技术资源的外包。计算机技术资源外包它主要指的是银行通过寻找一个专业的企业或者外包服务公司对本银行的需要新系统的开发与技术支持、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系统的备份并不重要的业务外包出去。使其能更好的为银行提供安全和技术上的保障。

(二)专业性服务的外包。专业性服务外包是指银行将服务性的工作承包出去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专业性的服务外包主要包括税务顾问、现金的取送业务、银行金库监视系统、营业大厅客户安危的服务等。随着经融产品和服务在专业性的不断加强,面对这类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技能要做支撑的服务。银行专业性的服务外包模式可以使得银行在获得外来服务承包商提供的优质服务体验的同时,还可以使银在其他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渠道得到扩宽,也可使银行的职员在业务的繁琐上得到可以逐步精简,从而减轻繁琐业务膨胀后为银行所带来的反应迟钝和创新缺乏等一系列的问题及麻烦。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和服务能力。

(三)后勤事物的外包。我国银行后勤事物外包主要是指将银行的贸易性经融服务的后勤处理作业及凭证保存等外部出去。减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二、银行内外部的存在的相应的风险

(一)银行员工在业务方面操作产生的风险。银行员工在业务方面操作产生的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业务的处理上按银行的相关操作规定,而出现错误性操作和失误行操作从而使银行在业务方面产生不必要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业务执行人员和执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银行业务外包的风险所要面临的处理执行力不足和对预防风险制度的不了解及有章不循等方面。

(二)银行业务外包在法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是银行本身与外部服务商在业务合作期满后,还尚未续签协议的时间段,银行和外部服务商还是以合约未满时的相关操守规则及相关的处理方法,而并没有在确定没有在续签的时间段内双方该如何处理和继续合作的相关事项及权限,使得一些缺乏职业道德及操守的承包商利用这一漏洞超权和越权,一旦出现不利的后果,将导致银行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外包业务在与外包服务商签订合约时,因对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做到规范性的了解,从而使合约存在很多的隐性漏洞,一旦外包业务服务商在处理业务时出现了问题。容易造成客户无法避免的损失,最终银行有可能要对客户负全责。三是外包服务商的存在技能、财力、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按照银行的要求在其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严重的影响银行和客户之间业务往来的的顺利展开,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银行外部在客户方面的风险。外部客户风险主要是因银行在对业务外包时选择不当,而这一类不合格的承包服务商它们缺乏专业的技能知识和职业素养,它们往往会对所承包的业务因无法做到规范性处理,对于有些无法处理的业务,不及时与银行交流,往往草草了事,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风险和危机。

三、做好银行业务外包时要提前预防的风险管理

(一)重点做好外包服务商的风险管理。银行在选择外包服务商时,外部服务商的好坏往往关系到银行整个外包流程是否能够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所以银行在防范这种对外包的风险时,应对外包服务商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及预测,该服务承包商是否符合银行需要外包业务的工作,运用科学手段的来评价和服务商。既要在签订合约时明确供应商的权限和事项,还应将服务商在对业务处理时各方面都需要做到监督和管理。密切的关注服务商在业务处理时是否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并随时了解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存在损银行声誉情况。

(二)加强银行外包业务日常监督和监管。银行可以根据与外包服务商在签订合约时制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银行可以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外包服务商日常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对涉及到重要的事项,应及时安排相关的外包质量监督人员,履行合同监督职能,以确保各项条款条例的合法顺利的完成。

(三)银行在外包业务时应同时建立和完善的外包服务商

考评机制。银行在外包业务时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外包服务商考评机制,这样做可以规范外包服务商的职业操守,同时也可以随时了解外部服务上的工作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为其在业务合同履行完成后支付费用时提供主要的参考依据。

(四)建立业务外包应急预案。银行在密切关注外包服务商各项工作时,还需随时关注应急预案要求所制定相关的外包业务处理时的应急预案,以備银行在面对出现突发状况时能够及时变迅速的处理,而使外部业务不会受到影响。

(五)建立银行外包业务退出机制。当银行的外包业务的外包服务商在经营条件,财务状况出现异变的时候,导致外包业务服务商无法继续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或者是外包服务商在合同规定履行期间发生了重大事故及工作质量在检查时且多次不能达到标准和要求的情况下,银行对于这一些的情况应该及时做出退出机制处理,以确保外包业务的开展不受其影响。而为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导致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客源下降。影响银行的盈利。

参考文献:

[1] 王世华,何帆.中国的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现状、流动途径和影响因素 [J].世界经济, 2007(7).

[2] 朱孟楠,邓文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路径——刍议商业银行主导整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J].江西社会科学, 2013(4).

4.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篇四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理财业务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理财产品风险、外部合作机构综合实力和客户风险进行评估,据此对理财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并在经营管理中加以运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客交易业务和《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定义的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综合理财服务包括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

第四条 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目标:

(一)准确分类。真实、全面揭示理财业务的风险程度,准确认定其风险分类。

(二)产品控制。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审查审批和推广销售措施。

(三)明确准入。为外部合作机构准入提供依据,合作机构的经营绩效、管理水平和理财能力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

(四)分层销售。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产品销售中客户风险承受度应与产品风险等级相适应。

第五条 理财业务风险分类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外部合作机构理财综合水平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二)全面性原则。对适用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审批前进行风险分类,所有外部合作机构在与本行合作开展理财业务前均应进行风险评价,原则上所有购买本行理财产品或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均应在销售前进行风险评估。

(三)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对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和结果进行重检和调整。

第二章

概念释义

第六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或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根据业务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自主理财业务和代销理财业务两类。

(一)自主理财业务: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业务。

(二)代销理财业务: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前述产品的业务。

第七条 代客交易业务是指本行以平等的交易对手身份为客户提供汇率、利率、信用、股票、股指、商品等基础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

第八条 根据银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一)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及/或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理财产品。

(二)非保本理财产品: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一)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潜在波动幅度较高,存在较大损失可能。

(二)中高风险:投资标的价值可能存在一定波动,存在一定的损失可能。

(三)中等风险:投资标的价值波动幅度较低,存在较小损失可能。

(四)中低风险:产品本金可实现保障,但收益存在一定波动;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五)低风险:产品除本金可实现保障外,还有一定的收益保证;对于不交付本金的代客交易产品,其以买入保护为目的。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条 产品风险评级包括以下内容:

方法和标准 产品风险评级

(一)根据产品投资标的、期限、募集金额等因素,确定理财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风险等级是指根据产品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大小确定的风险水平。

(二)在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基础上,考虑风险的实际承担者,确定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产品的基础风险等级评定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一)根据关键风险因素,初步确定基础风险等级;

(二)对其他可能对产品风险产生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根据影响情况适当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具体评价标准参见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

调整原则为:依据“事项描述”判断是否需要对基础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同一“事项类别”一般只需进行一次等级调整。如产品的风险等级需同时调增或调降,可相互抵销。产品风险等级调增事项不限于附件所列,对于附件中未列出的、从事理财产品研发运作和管理的总行部门和一级分行(以下简称“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或风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增风险等级的事项,可直接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评定。在确定产品基础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根据理财业务运作方式和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评估银行和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自主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理财业务中,非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本行主要承担声誉风险及合规风险,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2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保本产品的风险主要由本行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或中低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代销理财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理财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不承担该类产品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仅承担声誉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基础风险等级降低3 3 个风险等级,最低降至低风险。

第十五条 代客交易业务中银行和客户承担风险等级的评定。

该类业务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等于基础风险等级;本行仅承担交易对手违约风险,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依据客户和交易平盘对手中信用评级低者评定,具体原则如下:

(一)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1、本行评级在AAA级(含)以上;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AA-/Aa3/AA-级(含)以上;

3、国内机构评级在AAA级(含)以上。

(二)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

1、本行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B-/Baa3/BBB-级(含)以上,AA-/Aa3/AA-级以下;

3、国内机构评级在AA-级(含)以上,AAA级以下。

(三)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1、本行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含)以上,BBB-/Baa3/BBB-级以下;

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含)以上,AA-级以下。

(四)交易对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高或高风险:

1、本行评级在A级以下;

2、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评级为B-/B3/B-级以下;

3、国内机构评级在A-级以下。

(五)对于过去两年内曾与本行开展理财业务,且发生过以下情形的,如本行以其为交易对手,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均为高风险:

1、客户不愿承担理财损失,要求本行通过各种方式对其亏损进行补偿的;

2、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不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3、与本行进行衍生品交易,因产品亏损,将交易展期两次(含)以上的,或不愿承担支付义 4 务或平盘损失,造成本行部分或全额垫款的;

4、理财业务中,客户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六)如客户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能够实现逐日盯市的,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第十六条 未纳入本办法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的确定。由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提供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结构、投资标的等情况进行说明,对产品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并全面揭示产品风险,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依据产品部门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会签相关部门后,报请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第二节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

第十七条 目前本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有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四类。本行与外部机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合作:

(一)代销方式:本行代理销售外部机构的产品,该类产品不使用本行品牌,本行仅作为产品销售渠道,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

(二)合作开发方式:本行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理财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冠以本行品牌。该类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产品募集资金的运用主要由外部合作机构负责,本行参与资金的投资和管理;二是外部合作机构仅提供业务平台,本行实际负责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针对理财业务特点,对外部合作机构的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合作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二)合作机构综合管理水平;

(三)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

基金公司采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设计的《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基金管理公司评价体系》进行风险评价。其他外部合作机构的第(一)、(二)项依据金融机构打分卡评级衡量,第(三)项作为打分卡评级结果的调整项。

第十九条 对合作机构理财能力和与本行合作情况进行分析时,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方对机构的评级、在本行托管资产情况等。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一)信托公司。根据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的信托公司理财能力排名,排名在前十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信托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二)保险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市场规模排名前五位的可加2分;过去两年内保险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三)基金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基金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四)证券公司。对于在本行托管资产余额排名前五位的可加5分;过去两年内证券公司有重大违规记录的减2分。

第三节

客户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购买者和通过本行代理交易的客户分为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应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交易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方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侧重于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评估。

(一)风险承受度评估。根据个人客户的年龄、资产净值、风险偏好、投资风格和目的等对客户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层。

(二)投资经验评估。根据个人客户既往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两类,各类标准如下:

1、有投资经验客户:该类客户曾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及其衍生品、投资于股票/股指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或与利率、汇率、股票、股指、信用、商品等挂钩的非保本结构性理财产品,且累计投资期限在两年以上。

2、无投资经验客户:未投资于上述产品,或投资期限不满两年的客户。

个人客户的风险评估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附件2)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个人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客户的风险评估区分衍生交易业务和非衍生交易业务。非衍生交易业务(包括综合理财服务和代客基础产品交易)侧重于对公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衍生 6 交易业务侧重于对公客户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评估。均采用问卷打分方式(非衍生交易业务使用附件3,衍生交易业务使用附件4)进行定量测评,根据评分结果从高至低,将对公客户分为激进型、进取型、稳健型、谨慎型和保守型五类。

第四章

分类流程

第二十三条

产品风险评级流程。根据产品风险评级时点不同,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产品风险初评和产品风险重估两类。

第二十四条

产品风险初评是在产品正式发售前,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基本流程为: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评估产品风险等级,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评级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需在取得完备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品风险重估是对尚未到期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基本流程为: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重估,如产品风险等级与最近一次评估结果不同,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需对调整理由和结果进行说明,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对产品风险等级重估结果进行认定。如产品风险等级未发生变化,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将产品重估结果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产品风险重估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需在取得完备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流程。根据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方式不同,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分为集中评价和单个评价。

第二十七条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集中评价是指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每年一次集中对相关合作机构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基本流程为:机构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对外部合作机构进行风险评价,拟定各类产品可合作的机构名单,经总行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托管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对基金公司进行风险评价,将评价结果向总行市场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外部合作机构风险单个评价是指对于未纳入每年一次集中评价,或外部合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对原有评价进行调整的机构进行风险评价。基本流程为: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托管业务管理部门对单个外部合作机构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各类产品合作意见,会签风险管理部门、金融市场管理部门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客户风险评估流程。个人客户或对公客户填写客户风险评估表,客户经理根据客户填写情况计算得分,确定客户类型,客户和客户经理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由所在机构的理财业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理财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对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对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做出的产品风险评级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负责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和重估。

第三十二条

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价,托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基金公司的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销售人员对个人客户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客户经理对对公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和开展代客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和其履约能力及意愿进行评估。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产品的审批。在划分理财产品审批权限时,应综合考虑产品基础风险等级和银行承担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需先完成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再报请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理财产品的准入。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除代销理财产品和股权类理财产品外,本行不能独立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进行测算的理财产品;

(二)除代客交易外,预期收益为零或负值的理财产品;

(三)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托管,但本行不能实施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外部合作机构的选择。除基金代销业务外,应根据理财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选择合适的外部合作机构,对于中高和高风险理财产品应提高外部合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具体准入标准为:

(一)对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低和中低的理财产品,在代销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80%(含);在合作开发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60%(含)。

(二)对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等的理财产品,在代销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60%(含);在合作开发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40%(含)。

(三)对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为中高和高的理财产品,在代销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40%(含);在合作开发方式下,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估在同类机构中的排名为前20%(含)。

外部合作机构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如确有必要,需报请总行行长审批。对于采用第十七条中合作开发方式下的第二种情况开展合作的外部机构,可适当降低其选择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客户风险评估范围。所有个人客户在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均需按照办法要求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拟于我行开展非代客衍生交易业务的对公客户,如其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承担风险等级为低和中低,可免风险评估,如其拟购买产品的客户承担风险等级为中等、中高和高,则必须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拟与我行开展代客衍生交易的对公客户,无论产品风险等级高低,均需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

客户的选择。

(一)针对个人客户的销售原则:综合考虑个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提供与其相适应的产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保守型客户,仅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低风险的产品;

2、对于谨慎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

3、对于稳健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

4、对于进取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客户承担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产品;

5、对于激进型客户,可主动向其推销所有类型的产品。

(二)针对对公客户的销售原则:

1、产品销售要与对公客户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应,针对各类型客户可主动推销的产品与个人客户的销售原则保持一致。

2、理财产品销售前要重点审查对公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合规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客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购买理财产品的主体资格;(2)对公客户主要负责人是否已经完全理解了理财产品的相关条款和风险;(3)理财协议的签署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授权;(4)需要由对公客户声明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3、拟与本行开展衍生交易业务的对公客户应具有真实需求背景,本行销售人员应取得对公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此外,要根据客户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求其支付相应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理财产品研发运作部门(分行)应在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注明客户承担的风险等级和适用客户群体,制定产品宣传口径和产品信息揭示要点。

第四十条 本行不得主动向客户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对于客户主动提出并坚持购买的,本行在进行风险揭示后,书面列明本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第四十一条

除基金代销业务外,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渠道进行。对于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可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第四十二条

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跟踪理财产品和外部合作机构的变化,对业务风险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一)产品风险评级。产品风险的分类标准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价,此外,如市场环境、业务运作模式等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产品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必要调整,10 并根据新的标准对所有相关的尚未到期产品风险进行重估。

尚未到期产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重估,要加强对中高和高风险理财产品的跟踪评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缓释风险,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频率。如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产品研发运作部门需对客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告,并积极进行妥善处理。

(二)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对外部合作机构的全面风险评估,并对合作机构进行跟踪评价。如合作机构发生可能对其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对其风险进行重估,并制订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客户风险评估。客户评估问卷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价,此外,如监管要求、市场环境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客户评估问卷进行必要调整。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客户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

2.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3.对公客户风险类型评估问卷(非衍生交易类)

5.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探究论文 篇五

关键词:企业信用;再担保;风险管理

1再担保的定义、业务分类与职能作用

6.表外业务的特点及其风险管理 篇六

一、表外业务的内涵

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中的 “ 表 ” 指 “,的是资产负债表,之所以称其为 表 外 ” 是由于这些业务按照传统的会计理论无法在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由于会计与法律制度不同,表外业务的定义和范围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

(一)巴塞尔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的定义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构成银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表内资产或负债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泛指银行从事的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狭义的表外业务及结算、代理等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

(二)人民银行对表外业务的定义

2000 年 11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表外业务定义为 “ 商 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 1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三种类型的业务。”

(三)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区别,根据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间业务是指“ 不 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这一表述与表外业务的定义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所涵盖的业务类别不同。人民银行规定,中间业务涵盖的业务类别不仅包含属于表外业务范围的担保、承诺和金融衍生交易三类交易,还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托管、咨询等银行完全不承担资金损失的手续费类业务。

通过对国内外表外业务定义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巴塞尔委员会定义的广义表外业务的内容基本一致,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即巴塞尔委员会定义的狭义的表外业务。而中间业务不仅包括有可能转换为表内资产、负债的表外业务,还包括银行不承担资金损失的手续费类业务。本文提到的表外业务区别于银行不承担任何资金损失的中间业务,主要指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二、表外业务快速兴起的原因

(一)避险需要

(二)规避监管

(三)市场竞争

(四)利润追求

(五)国内

三、表外业务的特点及风险特征

四、国内商业银行对于表外业务的认识误区

五、加强表外业务的思考和建议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兴起的背景及原因 表外业务是社会经济和信用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讲,表外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尤其是上个世纪 70 年代以来,基于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商业银行纷纷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其中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更引人注目,表外业务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并驾齐驱的三大支柱之一。

1、金融市场的发展及融资方式的变化。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导致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而通过商业银行实现的间接融资规模日趋缩小,商业银行传统生存模式受到严峻挑战,迫使商业银行在表外从事大量非传统银行业务,如从事有价证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由于直接融资活动的扩大,各种长短期有价证券在发行、转让及债权债务的结算等环节上的违约风险不断加大,从而客观上产生了大量信 3用担保的需求,这也促成了商业银行贷款承诺、信用担保等表外业务的发展。

2、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及金融自由化。1973 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带来了全球性货币金融活动的自由化。由于浮动汇率、浮动利率取代了固定汇率和固定利率,导致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经济主体,日益受利率、汇率波动的影响,经营活动的风险不断扩大,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尤为严重。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作为新兴风险管理手段的以期货、期权和互换为主体的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起来。

3、避免金融资本管制。1988 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低应达到 8的要求。为了达到

《巴塞尔协议》要求,又不减少银行的盈利,西方商业银行便注重发展风险系数小、盈利性较高的资产业务。同时,将业务的重心转向表外业务和其他各种综合服务业务,并通过表外业务将原有的高风险资产转换为低风险、无风险和流动性强的资产。

4、科技进步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提供物质基础。80 年代以来,电信、信息处理和电子计算机等技术的长足进步,极大地推动了表外业务的发展。电信的全球化创造了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促进了表外业务规模经济化,取得了巨大的规模效益。信息处理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有可能设计出新的更为复杂的表外业务金融工具,并进行新的风险管理和减少表外业务成本,增强表外业务的竞争实力。4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兴起的外因 1.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变化剧烈 以美元-黄金为核心的布雷顿森林制度,客观上为二战后全球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汇率制度。1971 年 8 月,美国财政部停止向外国官方机构出售黄金,揭开了全球浮动汇率的序幕。此后,汇率变化不断加剧。与此同时,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了“第四次产业革命”。微电子技术日益成熟并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计算机和高科技通讯技术成功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函数,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大大提升,金融交易的技术成本急剧下降。1957 年存储容量为 100 万字节计算机的月租费为 10.56 万美元,到了 1979 年则只有 430 美元;每月计算 10 万次的费用则由 1958 年的 0.26 美元降至 1971 年的 0.01美元。汇率风险的加剧,导致各类经济主体应对资金的跨国流动压力加大,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交易成本的降低,大大刺激了直接金融的发展。直接金融市场上,资金的需求者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与资金供给者建立联系,更为灵活地设定交易价格和期限。尤其是一些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能够通过发行商业票据等方式直接进入金融市场筹集资金。与此同时资金供给者,更倾向于从银行提取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中收益率更高的直接投资工具,“脱媒”现象日益明显。八十年代以来,融资的证券化趋势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1982 年证券占资本市场的比例为 42,到 1986 年已高达 87。2.商业银行的监管日益放松 金融竞争的加剧和交易结构的多元化,促使了监管的放松。管制的放松主要体现为放松价格管制、产品管制和地域管制。5 首先,价格管制即对银行为获得资金而支付利息的管制放松。(the depository1980 年,美国《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 0f1980DIDMCA)不仅统一了存款准备金制度,更主要的是废除了 Q 条例,解除对于商业银行利率上限的管制。1978 年,日本废止了《临时利率调整法》对存款利率实行最高限额,推行规定最高限额的自由利率存款。其次,产品管制即对银行和存款机构提供服务品种的业务管制放松。30 年代的经济危机,导致全球范围内实行严厉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监管政策。除欧洲部分国家外,全球商业银行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保险等业务。金融需求的多元化和金融工具的丰富,加速了金融机构业务的交叉,促使了业务管制的放松。1981 年日本通过新银行法,明确银行和证券公司业务、银行间业务可以交叉,并允许证券公司发放公共债券担保的贷款。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金融持股公司可以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包括承销证券和保险、商业银行业务和不动产开发。最 后,对 银 行 和 存 款 机 构 地 域 管 制 放 松。1994 年 美 国 的《riegle-neal 跨州银行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效率法》,敞开了跨州银行业务的大门,对于符合某些条件的银行持股公司,可在任何州收购银行。3.商业银行的竞争加剧 管制的放松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导致银行业面临更严峻的竞争形势。以美国为例,由于很多非银行机构可以提供大量金融服务,导致20 世纪 80 年代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持续减少,过去金融服务主要由银行提供的格局,正被更有效率的专门从事投资工具、信用卡、商业 6信贷和消费信贷甚至其它小类别业务的金融机构代替。商业银行竞争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品种不断扩大,商业银行面对来自于其它机构的竞争压力日益加剧。1980 年,美国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业中的资产占比为 34,1997 年这一比例降低为 24。

(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兴起的内因 除了外部因素的变化之外,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经营管理创新不断,表

外业务应运而生。1.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得到提升 首先,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电子计算机不仅直接应用于自动化服务机具,比如 ATM 机、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还直接渗透入银行传统业务处理中的计算简单、复杂性强、核算数据量大的统计、记账、支票处理等活动,并进一步能够为资产、负债信息的深度处理提供支持,银行的信息化能力大大增强。其次,银行管理技术不断提高。基于海量的信息处理技术,银行能够更为快捷地接收到金融市场、客户的信息,能够实现对客户行为的模拟,可以更为便利的获得收益曲线、久期等资产负债管理的关键指标,商业银行资产组合管理的能力大大提高。最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的提升尤为明显。80 年代以来,以 VaR 技术为代表的市场风险计量被普遍接受,Risk manager 等成熟的市场风险计量软件成功应用于市场交易业务管理中;以违约概率PD 模型为核心的信用风险计量技术,开始在银行信贷决策与分析中得到应用,个别领先银行能够初步提供债项损失率 LGD、预期损失 EL、非预期损失 UL;涵盖更多风险的经济资本 EC 工具开始得到应用。2.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不断,表外业务应运而生 在内外部环境的全面改变下,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利润创造 7能力,必须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可以说创新活动始终贯穿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纵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发展史,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基本遵循了“资产业务的创新—负债业务的创新—资产负债业务的组合创新—表外业务的创新”的轨迹,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第一,资产管理及创新 最初的银行活动,集中于资产管理。即假定资金成本确定的条件下,如何最大化资产的收益。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尽可能扩张收息资产规模、增加收益水平较高的资产的占比和提高信贷的收益率。资产领域的创新,集中体现为近几十年来消费信贷、住宅贷款的迅猛发展,浮动利率信贷产品大行其道。第二,负债管理及创新 利率管制的放松,加剧了银行资金成本和可获得性管理的难度,促使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发展。银行从传统的资产管理阶段,过渡到开始注重负债管理的阶段。60 年代以来,商业银行开始利用各种存款工具,发行各类债务票据,来提高负债管理技术。以美国银行业为例,各类活期存款产品在 70 年代以来快速发展。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股金汇票账户、自动转账服务、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等在突破各类管制的同时,为商业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并降低了资金成本。第三,资产负债的组合管理及创新 随着银行业务品种多样化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银行的资产负债与经营管理的密切联系。比如,满足客户借款要求与筹措各类资金支持这些贷款紧密相关,因此人们开始从资产负债的综合管理角度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早期的资产负债组合管理是分别管理银行业务账户 8(包括传统的存款、贷款和证券投资等产品)和交易账户(包括短期外汇、债券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以获得资本性收益为目标。随着经营环境的发展变化,利率和业务活动更加自由。银行能够更好地主动控制业务账户的资产和负债。基于此,银行开始向基于预测利率的基础上,包括业务账户和交易账户合并的广泛的风险管理,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组合。比如银行可以根据预测的利率走势和使用衍生工具,主动改变资产和/或负债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实现风险收益的最大化。第四,表外业务的创新 正如前文所述,利率管制的放松进一步缩减了银行的息差空间,“脱媒”现象的日益加剧单纯依靠资金价格工具的空间有限。同时,和直接金融市场的发展,改变了银行赖以存在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需求更为灵活和多元,需要资产负债业务之外的新突破。商业银行的盈利要求迫使其创新出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网络优势的业务领域,从而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表外业务应运而生。表外业务的发展能带来一定的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给定技术的条件下,对于某一产品,如果在某些产量范围内平均成本下降的话,我们就认为存在着规模经济。银行业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往往具有庞大的固定网络资源,进一步发展表外业务能够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表外业务的发展能带来一定的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指由厂商的范围而非规模带来的经济,即当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只要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

产的成本要低,就会存在范围经 9济。银行提供贷款和存款的活动中,收集了大量的信息,积累了丰富的专家智力资源,发展表外业务则更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和人力资源,从而可能比其他机构具有比较优势;同时,银行在存款和贷款之外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种类,能够导致单位成本的降低。综上,商业银行的内外部环境,客观上促使了表外业务的迅猛发展。1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特征

(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特点 表外业务涉及的产品,从最传统的贷款承诺到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品种较多。从目前市场交易情况看,与传统的资产、负债等表内业务相比,表外业务的主要特点体现为以下方面: 1.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与资金没有直接联系 银行的表内活动,都是与其它主体之间直接的债权债务交易:或者借入存款人的资金,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按约定收取利息。但是在从事表外业务活动中,首先并不直接运用自身的资金。纯粹的金融服务,从始至终都没有资金借贷关系的发生;对于承担一定风险的或有类表外业务,如贷款承诺、保函担保和承兑(有些国家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等,是为支持申请人而承担的或有责任。这种责任,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能转化为银行与申请人之 1 1987 年 2 月,在美国西北大学召开的一个关于“存款机构资产证券化和表外业务发展与风险”的研讨会上,将以上各种原因归结为一个模型: TRICK Rational Self Interest OBS Securitization 即:TRICK理性的自我利益表外业务发展证券化其中,TRICK 中的 T 代表技术Technology,R 代表管制Regulation,I 代表利率 C KInterest,代表为竞争Competition,代表资本充足率德语中资本的首写字母为 K。10间实际的资金借贷关系。在国内,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申请人违约,银行不得不代替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金额,形成实际上的垫款,即信贷关系成立。此时,银行与表外业务申请人的关系,由表外转为表内。但是,在此之前,无法明确是否会真的发生借贷关系。2.表外业务具有更高的杠杆性,盈亏波动剧烈 金融衍生工具类表外业务,具有很高的杠杆性,可能诱发较高的投机性。相对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衍生金融交易具有以较少的资本金,支持较大名义交易金额的特点,例如金融期货交易,通常只要持有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以做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交易,而保证金通常只占合约金额很小的比例。所以可以用小数目资金获得大收益,但同时也要注意到如果预测失误,也会导致亏损的数目成倍放大,形成巨亏。这种交易结构,在为交易者提供避险工具的同时,也可能放大风险,从而使金融市场上的交易量变化剧烈;甚至,现行金融衍生市场中,金融衍生的投机功能远远大于避险功能,更使其风险大幅度提高。因此,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存在着赚取巨额利润的可能性,同时也潜伏着巨额亏损的危险。3.衍生产品类表外业务结构非常复杂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或指数的价值。衍生产品交易的合约种类很多,包括远期、期货、掉期和期权。尽管从理论上讲,衍生产品能够被分解为期权合约、远期合约或者混合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工程技术的大量应用和金融交易的多元化,衍生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实际上很多复杂的衍生产品与其标的资产关系复杂,理论上的分解存在诸多的假设条件,现实中似乎很难同时满足,从而导致实际上衍生产品价格的波动很难合理的分解。美国金融海啸中,很多金融衍生产品过于复杂而几乎很少有人真 11正了解,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实际上对于其购买的衍生产品缺乏认知,风险的计量和有效管理更无从谈起了。4.衍生产品类表外业务交易高度集中 由于表外业务尤其是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和高杠杆性,衍生产品合约在全球通过有组织的交易所或者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交易,且每笔交易数额巨大,因此对交易者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缓释和监控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通常,衍生产品的交易者主要是部分资本实力雄厚、经验老到的国际大型活跃银行。因此,在全球范围内,衍生产品交易实际上出现了高度集中趋势。根据 30 人小组的估计,在美国 20 世纪 90 年代初,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 90都集中在前 7 大银行,证券业衍生产品的 87都集中在前 5 大证券公司;1991 年全球利率和外汇衍生产品的 56都集中于前 8 位的金融机构中。1996 年第四季度,美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名义交易额达到 20 万亿美元,前 8大银行基

本控制了市场,占据了银行衍生产品市场的 94、衍生交易收入的 81。5.表外业务的透明度低 由于属于表外业务,根据相关会计管制制度,信息披露往往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而是仅仅可能体现为附注;即使能够在附注中给予一定的体现,正如前文所述表外交易的复杂性特征,很多时候一个产品本身的说明书可能多达数千页,在篇幅受到限制的会计报告中,客观上难以充分、准确反映。这样,容易导致银行表外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无意”中隐藏了风险信息。

7.基于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 篇七

关键词:仓单质押,风险识别,风险对策

一、仓单质押业务的概念和操作流程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有两大形式。一是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其基本要点是:货主企业把货物存放在仓储企业中,然后凭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而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二是拟购买货物的仓单质押贷款,即保兑仓业务,它相对于前者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按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

现有存货仓单质押贷款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如上图)为:

(1)借款企业将原材料或者产成品寄存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

(2)物流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仓单凭证;

(3)借款企业以仓单作为凭证向银行借款;

(4)银行向物流企业发出货物价值评估请求;

(5)物流企业将货物价值评估结果反馈给银行;

(6)银行根据市场价格及物流企业评估结果,按照约定比例给借款企业提供贷款。

对于借款企业来说,由于多数企业可作为抵押的固定资产有限,通过仓单质押模式可以让企业通过流动资产实现融资。而传统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在仓单质押模式下实现了流动资产贷款,为解决银行“存贷差”开拓了新的放贷模式。物流企业的收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存放与管理货物向供方企业收取费用;二是为供方企业和银行提供价值评估与质押监管中介服务收取一定比例的资费。

二、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识别

仓单质押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十分复杂,难以总结出统一的模式和固定的规律,业务因各自的具体操作环境不同隐含的风险也就不一。尽管如此,大量统计结果仍然表明,有许多共同的原因常常是导致风险问题的根源,我们称之为风险因素。

1. 借款人资信风险

借款人的资信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业务能力、质押物的合法性、质押物的质量、借款人信用评级及仓单的可靠性几方面。借款人的业务能力强弱会关系到他是否能到期按时还款的能力,他所提供的质押物的合法性及质量则关系到资产的评估结果,质押物不足值将成为质押贷款的重要风险点。

2. 内部管理风险

物流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业务操作的成败,合理的组织结构、严格的监督体制、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会有效地控制业务操作流程,大大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 外部环境的风险

任何业务的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也会受到该行业的相关政策环境的影响,比如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前景预测、市场变动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

4.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这里指物流企业因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而引起的风险。主要指对质押物的货物价值评估系统不完善及网络信息技术落后引起的风险。

三、对仓单质押业务风险控制的建议

1. 借款人资信风险

首先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评估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可以通过调查借款人的历史业绩、偿还债务、履约能力等情况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资信信息。其次,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对借款人提供的仓单进行仔细的核对,以确认仓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对质押物的质量进行检查,一般选取的质押物应尽量是一种使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动幅度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

2. 内部管理风险

物流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工作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到业务操作的有效性以及准确性。同时物流企业还需要有较好的监督体制,如果不能严格控制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以及出入库操作,将会带来严重的损失。

3. 外部环境风险

物流企业需要随时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政策以及市场的现状进行关注,对行业前景以及价格变动趋势做较为准确的预测。尤其是质押物的市场价格下跌会造成质押物的价值缩水,因此一般应在协议中约定当价格下跌至原价格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时,要求借款人及时进行补货或还贷,否则将对质押物进行处置。

4. 技术风险

对于此类风险,物流企业应尽量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比如使用仓库管理系统来监管货物,车辆定位系统来管理运输车辆等。同时要采用专业的货物价值评估系统对货物价值作正确的评价。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对仓单质押业务的流程作了介绍,然后对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控制建议。对于仓单质押业务的风险评价需要获取大量的数据,这将在以后的研究中作进一步的讨论。

参考文献

[1]赵兴岩.银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防范[J].金融会计,2006,4:39-40.

8.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篇八

监管对信息化建设新要求

过去五年,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银行机构信息科技总投入和科技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多家银行机构将IT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从总体情况看,影响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稳健发展的关键问题正在有序解决,信息科技治理稳步提升。银行在信息化建设保持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三个矛盾:一是信息化建设复杂度不断提升与资源和管理能力发展滞后的矛盾,与银行业务迅猛发展相比,信息科技在组织机构、人才、技术、经验等方面均储备不足;二是应急管理能力提升与业务连续性管理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我国银行机构灾难备份和应急管理能力稳步提升,但与业务连续性管理全面要求还有差距,对业务连续性的认识还有待深化;三是电子银行蓬勃发展与信息科技风险突出的矛盾,截至2010年,超过100家国内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交易总金额增长迅猛,已成为银行主要交易渠道,由此带来的容量压力显现,同时,手机银行业务增长迅速,相关风险骤增。

为推动提升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建设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和共享,探讨“十二五”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战略,中国银监会开设了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年会并将其制度化。在2011年11月举办的“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2011年会暨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信息化建设面临的矛盾和潜在风险,结合行业现状与特点,对银行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夯实全面风险管理基础。银行应加强数据治理和数据标准工作,从战略角度启动和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将数据治理与IT治理、公司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新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精细化、透明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特别是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要求很高,这些都要通过IT系统实现。银行要统筹开展IT架构规划,保证资源投入,切实完成符合新监管要求的数据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建设,并通过这一过程促进系统全面整合和共享,不仅为风险管理,也为产品开发、业务经营、管理决策等应用系统的架构提升奠定基础,进一步发挥信息科技引领作用,促进IT战略与业务战略的协同。

切实提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能力。银行机构应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培养对信息科技风险的内生抵御能力。注重IT治理,借鉴国际经验,切实把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挖掘深层次问题,解决形似神不似的问题;加强信息科技规划,建立专门管理团队,完善规划的制订、评价、更新机制,全面开展应用架构、数据架构、基础架构的规划整理工作;加强IT内部审计,发挥审计第三道防线的作用。

同时,成立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以加强对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与风险管理的专业指导;深入传导监管要求,为银行信息化建设提供决策咨询;促进部门、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银行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银监部门将努力完善信息科技审慎监管框架,不断提升信息科技监管有效性。

创新对信息科技的内在要求

21世纪的银行业是以信息科技为基础的,信息科技已完全“集成”到银行的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与其“一体化”,成为其不能缺少的组成部分。银行转型和电子银行发展对科技创新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在经营模式上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电子银行高速发展。电子渠道在降低成本、扩大交易规模、加快产品创新速度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据统计,2010年,国内某大型银行电子银行的交易量相当于其17000个物理网点的交易量。在电子银行体系中,业务、科技密不可分,业务模式创新、产品研发,都需要信息科技最直接、最有力的支持。

银行业务转型的一个重要机制,是银行内部有功能完善的业务流程,具备高度差异化的产品功能与定价功能,而合理的业务流程需要各应用系统之间良好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信息共享。

银行业围绕业务结构优化和流程银行改造,以及客户信息和风险数据的整合,要求信息科技有更快的响应能力、更安全的保障能力、更强大的支持能力,达到有效细分市场,有效识别客户,满足客户个性化、综合化要求的经营目标。这需要银行机构进一步促进信息科技与业务的融合,增强信息科技创新与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引领作用。

“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方向,是锐意进取,科学创新,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确保更加安全、稳健,更加有竞争力。信息科技要承担起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提高发展质量的使命。首先,信息科技要成为推动银行转变发展模式,实现差异化战略的关键原动力。创新是银行业发展的源泉,创新的核心已经不是简单地增加产品种类,而是要跟踪消费者需求,以信息科技的广泛深入应用,开展一系列的制度、流程、产品的再造和创新,提升竞争力。树立科技引领的理念,逐步推动信息技术与业务发展的深度融合,为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其次,信息科技要成为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助推器。银行机构要建立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涵盖各类风险,贯穿风险战略制订、风险监控、风险管理和压力测试各个环节,这要求银行机构以业务和风险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科技为手段,加快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加强数据治理,提高风险数据质量,构建全面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实现风险计量精细化,风险决策科学化,风险管理体系化。

风险管理对信息科技内在要求

随着IT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应用,信息科技成为银行运行中最关键的因素,银行业的风险特征也随之发生了显著变化。信息科技应用最显著的效果,就是带来了交易量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复杂性和脆弱性,增强了风险的传染性,实质上形成了新的风险类型。2010年以来,世界范围内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事件频发。例如,2011年4月,韩国农协银行内部网络遭黑客攻击,导致部分数据被删除和篡改,大量服务器瘫痪,系统服务中断三天,影响正常业务开展;澳大利亚国民核心系统故障。这些事件体现了信息科技风险的突发性、传导性和放大效应。

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等一些国际组织,对金融危机中银行业风险管理和IT建设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认为金融危机最深刻的教训之一,是金融机构IT系统不能有效支持风险数据整合,导致风险数据失真,不能在企业层面和跨业务条线层面识别风险。因此,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系统,关系到银行机构风险防范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同时,完善的信息系统也是银行完善运营机制、提升管理效率、丰富产品和服务、强化风险管理的有力支撑和保障。

当前我国银行业身处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信息科技要承担起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使命。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前瞻的思维谋划信息科技发展蓝图;要进一步树立合规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以“保运营安全、促业务发展”为主导思想,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加强保障、有序推进,以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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