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2025-03-10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共11篇)

1.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篇一

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

一、律师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三、律师社会责任实现的若干措施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思之.我们律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篇二

1 GM(1,1)模型

GM(1,1)模型是利用原始数据序列累加所生成的新数据序列建立模型并进行预测,然后利用累减逆运算还原原始数据序列。GM(1,1)代表一个白化形式的微分方程:

式(1)中,a、u均为灰参数,其白化值为

GM(1,1)模型的计算步骤如下所示:

第一步:对原始数据序列x(0)进行一次累加生成

假设非负原始数据序列为x(0)=(x(0)(1),x(0)(2),…,x(0)(n)),对x(0)进行一次累加生成,即可得:x[1]=(x[1](1),x[1](2),…,x[1](n))。其中,

第二步:进行准光滑性检验

公式为:

当k>3时,如果ρ(k)<0.5,则满足准光滑性检验。

第三步:进行准指数规律检验

公式为:

当k>3时,如果1<σ(1)(k)<1.5,则满足准指数规律。

第四步:计算参数值a、u,确定模型时间相应序列

第五步:还原求出原始数据序列x(0)的模拟值

对式(5)所生成数据进行一次累减,得到原始数据序列x(0)的模拟值。

2 数据分析

本文选用2006-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毕业生数据进行分析,原始数据序列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对原始数据序列x(0)进行一次累加,得到一次累加生成数据序列,如表2所示。

利用公式(3)、(4),得到数据序列均满足准光滑性检验与准指数规律检验。则可对x[1]建立GM(1,1)模型。

利用MATLAB软件,得到:

模型时间相应序列为:

对由式(6)所得数据进行一次累减,得到原始数据序列x(0)的模拟值,如表3所示。

由表3可得,平均相对误差为1.859%。

由于2007-2013各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均非常小,并且平均相对误差也非常小,故该模型为残差合格模型,可用于预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预测值见表4、图1。

3 结语

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从1994年至今,总体上呈持续上升状态,法学一直是众多学子所热衷的专业,然而在就业方面却连续数年位于“滞销榜”。那么,就业难的现实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影响如何,本文运用GM(1,1)模型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14-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进行了预测,得出近几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幅度很小。结合往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毕业生数量,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招生指标控制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学校可以利用专业调整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学生个人则可以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就业难度做好心理与行动方面的准备,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王伯庆.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与专业结构性失业状况调研报告[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3).

[2]邓峰,孙百才.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的变动趋势研究:2003-2011[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32-138.

[3]朱清香,戚佳,刘志坚.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9(18).

[4]张昊,张德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张力与耦合——以高校教师发展为例[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9(3).

[5]谭花蓉,赵培瑞.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14).

[6]曹洪军.专业设置预测与大学生结构性失业治理[J].学术论坛,2008(4).

[7]蒋楠,原凯.关注就业需求变化改革人才培养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05(6).

3.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现象透析 篇三

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产生的原因

不可否认,在当今中国,大学毕业生面临着极大的就业压力、就业困难,甚至有不少人刚一毕业就失业了。这是

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不单是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特殊现象。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应该正视它,理智地对待它,有效地来解决它。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是有其复杂的原因的。

第一,国家政策的影响。(1)由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行,大量机构的精简,由此就业的岗位减少,需要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人数减少。(2)由于政策的原因,对复员军人的安抚,大量的复员军人被安置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政府部门等,剩下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可就业的岗位不多了。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到退休或除名,岗位就腾不出来。(3)国有企业的改制,大部分转变成了民营企业,企业主为了减少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采用延长工时、减少就业岗位(包括法律顾问、法务部等)方法,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机会减少。

第二,泛滥的文凭制造了法律人才饱和的假相。

第三,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人才高消费,人为设置过高的门槛。

第四,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过于呆板,使得一些法学本科毕业生坐失良机。

第五,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招生的盲目扩大,使得法学本科毕业生供过于求,导致结构失衡。

第六,部分毕业生的素质的不断下降,导致其就业能力的缺失。

第七,毕业生就业态度的不端正。不少毕业生的就业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都想毕业后能够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一些比较稳定且收入有保障的单位,而不愿意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基层法律部门;更多的人考虑能够留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而不愿意去基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人眼高手低,不愿从事那些不显眼的法律服务工作。由于他们理想中的工作是去做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等等,目标较高,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不屑一顾。这反映出大学生对个人现实的切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个人成长的长远意义考虑不足;就业目标定位较高,仍有一步到位的思想,个人期望超越社会现实需求,形成较大反差。但当他们的远大的理想被现实无情地击碎时,他们感到失望了,并且失去了许多就业机会。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之对策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大学逐渐实现了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高等教育的普及带动了毕业生人数的增长,随之出现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引起了西方国家政府的广泛关注,高校就业指导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决学生“就业难”问题,西方国家在国家宏观政策、高校加强就业指导两个层面促进大学生就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就业模式,积累了诸多的经验和做法,对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应积极从国外大学生就业政策中寻求借鉴。[2]

(一)政府应从政策上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创造条件

法学本科毕业生是国家经过十几年的培养才得到的宝贵财富,政府应予珍惜。(1)政府应加快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人员新老交替的步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近几年,教育部通过本科教学质量合格评估的方法来解决研究生就业,不就是一个安排大学生就业的成功的范例吗?我们的政府应开动脑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就业途径。(2)建立法学本科毕业生带薪实习制度,即大学毕业后的一年内,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毕业生到涉法部门实习,通过实习选择一批业务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踏实肯干的毕业生充实到该部门。(3)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4)修改司法考试的相关规定,允许法学本科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者,待其毕业证获得后由司法部门发放资格证,以方便其就业。(5)帮助用人单位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制定合理选人标准,确定科学的招聘程序。[3](6)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企业雇用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促进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

(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

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包括培养科研教学为主的高级法学理论人才和培养法律实务为主的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可以在本科专业中,设立法学研究专业和法律职业专业,或者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设立法学研究和法律职业两个方向。对法学研究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侧重于法学理论的培养,为我国的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培养研究型后备人才;对法律职业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侧重于处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加大教学实践环节的力度,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就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设置若干门实践课,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法庭旁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进行法庭代理,举办模拟法庭等,加强动手能力、辩论技巧、随机应变能力的培养,使其对法庭审判的规则、流程程序化、熟练化,在走上工作岗位时就能很快进入角色,独当一面。

(三)修改、完善高校现有的评价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改积极性

高校以及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应调整现有的评价机制,将单一的评价机制改为多元的评价机制。对高校教师应区分为科研型、教学型、科研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对科研型的教师,应定位为“单位的科研骨干”,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应侧重于科研成果的考核,适用现有的评价体系;对教学型的教师,应定为“教学骨干”,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则侧重于教研成果的取得、教学改革的实施等方面的考核;对科研教学型的教师,应定位为“以科研为主,以教学为辅”;对“教学科研型”的教师,应定位为“以教学为主,以科研为辅”,年度考核和评聘职称的指标体系则介于科研型和教学型之间。这种评价体系是可行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具体体现。采用“多元评价体系”的目的就是,根据个人的特长,发挥其优势,解除其后顾之忧,有效地整合资源,能搞科研的,让其一心搞科研;能在教学方面搞出特色的,让其大胆创新,甩开膀子大干;既能搞科研,又能搞教学的,也要发挥其“两栖动物”的优势。避免“畸形”评价标准所产生的弊端——千篇一律,浪费资源。

(四)帮助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出就业认识的误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建国后的四十多年,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是一种精英教育、身份教育,上了大学就是国家的人了,就有了铁饭碗,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到了九十年代,随着高校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开始实行“双向选择”,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功能定位的重大变化,高等教育不再是一种身份教育,而仅仅是一种学历证明教育。[4]对于这样的变化,目前社会上许多人还存在模糊的认识,这是人们对当前大学生就业认识方面存在的主要误区之一。要让他们树立就业是“一个逐步实现目标、不断调整自己的过程”的理念,不可能一蹴而就。花费一定时间找工作,如同消费者花费一定的时间在市场上选购到自己称心的物品;暂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视同自己还暂时没有在市场上挑选出如意的商品。大学生暂时找不到理想的工作与就业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五)培养、指导法学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能力

大学毕业生的自主创业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所大力提倡的。自主创业需要毕业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探索的勇气。因此,学校要转变观念,开展全员全程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以学业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以事业为目标。鼓励他们利用自己较高的专业知识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或者成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家政公司、调查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得到发展。[5]国家向青年提供贷款,同时在技术、市场信息和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青年自主创业。

4.202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篇四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路径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办学软硬件资源、生源素质,还是办学经验积累等,都存在着“先天不足”。要想寻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事求是地找准自身办学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开发、利用现有的办学资源,形成切合实际、独具特色、以培育法科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这样才能摆脱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需求“两张皮”的现象,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

1.办学资金的匮乏

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办学规划和措施,还需要有足够的办学资金做支撑。然而办学实践中,多数新建本科院校举办法学教育不仅没有与办学规划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做支持,而且对法学教师福利待遇的改善也困难重重。无奈之下,为求“发展”,一些学校想尽一切办法创收,且创收的形式和途径与专业发展毫无关联,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这样就势必会分散教师的精力,最终影响育人的效果和质量。

2.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保障建设滞后

图书资料和网络教学学习资源不足、专业阅览室建设缺失或者功能欠缺、教学经费投入不够、其他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保障建设滞后等,是目前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面临的问题。此外,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滞后且单一化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例如:尽管大多新建本科院校也都设有模拟法庭,但无论从场景、服装、道具的逼真程度上,还是从其本身的实践教学功能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模拟”效果不佳,而且其他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设施建设也普遍缺失。

3.师资队伍的“质”“量”均欠佳

一方面,教师的职称、学历不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欠缺,即“质”不佳;另一方面,每个教师往往要上两到三门甚至更多的专业课,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也被拉来上法学专业课,即“量”不足。师资队伍结构严重断层,专业底子较好、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年龄偏大且人数少,而青年教师虽然数量较多,但理论功底和教学经验都尚显稚嫩。此外,由于新建本科院校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较少,教师的专业视阈比较局限,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4.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性和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

在培养目标定位上,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往往不切实际,盲目求高求大且没有一个具体的规格标准,以致办学导向不清晰,制约了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这其中既有新建本科院校之间相互攀比的因素,也有为本校法学专业师生鼓劲的意味。比如,提出“早日建成国内或省内一流法学院校的目标,实现跨越式发展……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等此类口号,这种脱离自身实际空喊口号、乱定目标的结果只能是“目标归目标,口号归口号”。

此外,与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相对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也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应用实践类课程开设明显不足,类似于模拟诉讼、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司法鉴定等课程,即便开设了,课时也很少,不受重视;二是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失调,选修课开设较少,仅起到点缀的作用,而且部分院校要求学生某个学期选修课的学分与开设全部选修课的总学分相同,选修课实际上成了必修课,这不仅使选修课失去了意义,而且也不利于学生专业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培养;三是课程设置存在因人设课的现象,即课程设置方案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只考虑个别教师一些不合理的主观想法,而放弃了课程设置方案本身科学性的要求,导致该开设的课没有开设、不该开设的课却一直在开设。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措施探寻

1.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优势找准办学定位,形成独有的办学特色

办学定位的核心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新建本科院校只有结合自身的办学实际和优势合理确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整合和凝练,才能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当然,法学教育中对于培养法律人的一般性、普适性的要求,诸如法律人应具备的法律价值观、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道德等都应为新建本科院校开展法学教育所重视。此外,新建本科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还应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善于借鉴国内外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经常性地加强与同业同行之间的交流,这样才能尽快完善自身办学条件,形成办学特色,进而实现法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课程设置,规范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模式

新建本科院校应更多地增加法律实务类课程以及与培育法律人应具备的技能素养相关的课程和课时。对于一些偏理论的、在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十分重要的专业课程以及以往因人而设的、不必要的、与培育法律职业技能和素养关联不大的课程,应当不开设或者即使开设也相应地缩减其课时。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应主要涵盖案例分析和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操作、模拟法庭等,并尽可能多开设与其相对应的技能型法律课程。此外,还应结合本校的优势学科来开设一些相应的课程。

法学本科教育不是培养理论性人才的,因此应侧重于基本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教学内容上也应注重与法律职业需求的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所确定的法学各科知识体系来规范和确定具体教学内容,并以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作为教学目标来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相衔接。基于此,还应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2+2”和“通识+模块”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将“理论学习”“案例分析”“课内的实践演练”“课外的实训锻炼”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即大一、大二不分专业方向,以16门法学主干课程为主,辅之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其他人文社科类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到大三、大四再根据学生的兴趣志向分专业方向,再以这些专业方向为基础来设置相应的课程模块,给予学生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和时间。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重视模拟法庭教学,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西方国家法学教育中推行的“法律诊所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_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此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灵活运用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3.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强化教学设施建设

充足的教学经费和健全的教学设施是法学教学工作卓有成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前提。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应不断加大对教学经费的投入,组织针对自身实际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项目,力求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形成一批优质的教改成果,以加快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为配合教学改革的需要,还应不断强化教学设施建设,诸如专业资料室、阅览室以及网络教学学习资源的建设,尤其是法学实验室的建设,这对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除模拟法庭实验室需进一步完善其配置和功能外,还应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具备其他功能的法学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训演练的机会,以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4.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1)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着力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

在积极引进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的同时还要严把进人质量关,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和外出进修学习,并且在“双师型”教师中选拔培养一批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素养深厚、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开拓创新的骨干教师,将他们作为教学和专业建设的核心力量,让他们肩负起本专业培养“双师型”教师的任务。

(2)鼓励和支持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实践,促使其熟悉法律实务工作

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脱产参加法律实务的培训或直接赴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还可以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兼职或到法院、检察院进行业务调研,使他们了解并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这些做法既能提高教师自身的专业实践能力,又能使他们把在办案中取得的经验、职业技能更好地传授给学生,进而促使他们向既是教师,又是律师、法律职业者的“双师型”人才方向发展。

(3)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专家作为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

将兼具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担任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形成较为固定的兼职教师队伍,通过专题讲座或短期集中授课的形式丰富和充实法学教育教学内容。这样不仅能够缓解现有教师法律实务能力薄弱的问题,还可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教学要求的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5.注重法律职业技能培育,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1)加大课内实践教学的比重

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实践课,即采取课堂案例讨论、观摩审判、模拟法庭、调查参观、演讲、影视教学和实验等多元化的实践课形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穿插进行,使学生边学边练,教、学、练结合,从而加深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巩固,进一步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注重课外实践教学及实训演练的强化

组织播放法治栏目的视频,聘请实务部门专家举办法律实务方面的讲座,组织开展各类法律实务技能与知识的比赛、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特殊日子以及暑假深入农村、社区、校园进行法制宣讲和咨询活动,强化课外实践教学效果。此外,还要加强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为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提供平台。校外实训演练以安排学生到基层法律部门或者企业、社区等法律服务部门进行专业实训实习为主要形式,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的法律实务操作演练,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加强网络法律信息平台建设

利用校园网建立法律信息中心,提供国内优秀法学论坛、法学研究网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网址的链接,为学生及时了解法学、法律的热点和动态以及获取相应的信息提供便捷的渠道。还可以在校园网设立网络学习答疑模块,使之成为师生交流的窗口,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新建本科院校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不断优化、整合现有的办学资源,在突显和体现自身办学特色上多下工夫,并以法科学生的就业为抓手,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升教学质量,在力争全面达到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评估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保障,也为培养高端法学、法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龙.论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J].中国法学,,(6).

5.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自荐书 篇五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览我的自荐书。我是XX大学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在此向您毛遂自荐!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全面地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虽然我现在已经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但是我清楚地认识到我离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是应该继续努力掌握各方面的知识信息,向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靠齐,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靠拢。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在校园生涯和社会实践生活中我不断的挑战自我、充实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我认真学习本专业知识,一丝不苟,因而在成绩上一直都得到肯定,并多次获得奖学金。掌握了法学基础知识和司法实践能力,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在工作方面,我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先后在院学生会、志愿者协会、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工作,赢得同学老师的好评。为了从各个方面锻炼和提高自己,适应将来激烈的社会竞争,我积极争取了很多可以锻炼自己的工作岗位,加入了义务助学社,利用课余时间为校外贫穷中小学生义务家教,不仅献出了自己的爱心,使小朋友的学习有所提高,还锻炼了自己的表达能力。

我的性格活泼开朗,富有爱心与创新精神,并善于接受新事物,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较高的水平。我思维敏捷,善于独立思考,并具有很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对于一名毕业生来说,离开校园踏入社会就是人生的一个新旅程,走好这段人生新旅程的第一步也非常重要。通过对这几年的总结,对自己有了一个更加系统地客观地认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从自身找原因,改进缺点不足,继续努力,不断进取,以饱满的热情去迎接我人生的新旅程。

此致

敬礼!

6.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篇六

一、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主题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准确得体。毕业论文题目应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第二,简短精炼。毕业论文题目用词应当精炼,如果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可以通过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

第三,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命题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

第四,醒目。论文题目虽然居于首先映入读者眼帘的醒目位置,但仍然存在题目是否醒目的问题。所用字句及其所表现的内容是否醒目,所产生的效果差别很大,二、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1、内容提要(摘要)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第一,使指导教师在尚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就能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第二,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使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内容提要一般不超过300字。

2、关键词

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而提出来的,位置在内容提要之后。关键词选得是否恰当,关系到论文被检索和被利用的机率。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三、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

英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是将中文内容提要(摘要)与关键词的内容用英文予以表述。

四、正文

正文字数以8000字左右为宜,不得超过10000字。

五、注释

注释统一用脚注,一般不少于10处。

六、参考文献

7.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篇七

一、学生法律创新的人格化能力培养目标

1. 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 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 是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坚定的法律信仰, 是适当把握各种法律关系, 深入进行法律价值考量, 理性评判法律规则, 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 是法律创新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和创新成功的前提。

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理想、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培养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主要通过职业道德、法律逻辑等课程和法律讲座、法律论坛等途径进行。

2. 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心理

健全的人格和心理是个体顺利发展的内在因素, 是个人创新能力得以发挥的支柱, 因为只有具备独立人格意识的人, 才不会迷信权威而人云亦云, 才敢于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才不会屈从于权势的压力而歪曲事实, 才敢于大胆探索真理并坚持真理。本科法学专业必须重视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的情感、献身科学的精神、百折不挠的意志、求实勤奋的治学态度、较强的自信心、协同合作精神的教育, 使他们成为具有成功的心理、稳定的情绪、乐观的心境、坚强的意志以及经得起失败的勇气和耐挫的品质。

3. 培养学生的创新素质

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许多衡量创新素质的标准, 但最基本的内涵有三个:怀疑意识 (问题意识) 、规则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注意加强和引导, 并通过课堂讨论、案例研讨等教学方式, 强化学生上述意识的养成。

二、学生法律创新的智力化能力培养目标

任何一种创新, 都是对新知识进行科学加工和创造, 并与旧知识融会贯通的劳动。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 知识与创新能力之间存在着极大的正相关, 没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储备, 任何发明创造都是不可能的。因此, 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使学生尽可能地获得广博的知识, 这是必须坚持并需要认真做好的。但在重视学生广博知识的积累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 知识不是一堆零碎无秩序的信息团, 而是相互联系的、有层次和有组织的结构。结构化的知识, 是已有经验的一种稳定的组织方式, 在认识中相当于一种理论或内部认识模式, 其功能在于吸收新信息、解释新情景, 起到预测和展望现实以外的东西的作用。由此可见, 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能起到自动同化外部信息, 使某些认知过程自动进行, 减轻思维负担, 进而提高思维效率的作用。因此, 直接影响创新能力的不只是知识的广博与否,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结构是否合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致力于使学生形成以下四个层次的知识, 并使它们相互沟通、互为内表。

1. 丰富的社会、法律方面的感性经验和感性知识。

这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最底层, 是知识结构真实的地基, 是学生在专业上深化发展的基础。这类知识的获得主要通过课外阅读、人文素质讲座、社会调查等“第二课堂”活动来完成。

2. 宽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

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 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法学本科教育应使学生获得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

(1) 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揭示法律和法律现象与规律的系统理论和学说,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起着支柱作用, 对于大学生产生全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科学的法律思维和研究法律现象的理性态度有重大意义。

(2) 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创新要以充分认识、尊重、继承和利用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合理因素为基础, 所以, 必须系统学习14门核心课程, 并做到对现行法律法规熟知于心, 全面系统掌握。

3. 相邻学科以及必要的横向学科知识, 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 形成较宽的知识面。

这是使学生拥有创新所需的深厚知识底蕴所必需的。

4. 熟练地掌握语言工具, 包括本国语言、外国语言等。

三、学生法律创新的思维和技能培养目标

法律创新不是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简单叠加, 而是在一定法律意识指导下对法律知识的活化, 这就需要一定的法律创新思维和技能。

1. 终身学习的能力。

具体包括阅读能力, 查找文献的能力, 观察、分析、判断、提出问题的能力, 收集数据的能力, 抽象、概括的能力, 运用语言文字工具的能力。

2. 法律创新思维能力。

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等。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是在学习基础知识与运用知识发现和解决司法案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理不符的问题中, 以及分析、评价已有法律原理与现实生活的契合与背离的过程中培养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致力于为学生创设这种机会和条件。

3. 法律表达能力。

法律表达能力分为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准确、精练的表达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 而深刻、雄辩、创造性的表达则是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的具体体现。法学素质教育就是使学生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

4. 探知法律事实和“获取法律”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 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 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获取法律”的能力, 即能够从浩瀚的法律典章中迅速查找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所需的法律依据。“获取法律”的能力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 这种能力可使人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 法学本科教育中必须予以特别关注。

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法学本科教育应紧紧围绕上述培养目标, 在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以及鼓励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等方面全面建设、协调发展, 以形成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合力, 保证本科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艳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与教学方法[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2]符启林, 程益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与目标[J].中国大学教学, 2008, (6) .

8.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篇八

关键词:法学 实践教学改革 认识

法学本科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中,社会实践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通过有针对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对社会实践性的认识,用所学理论与实践想结合,培养学生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现就法学本科专业集中实践环节中社会实践改革在教学中的具体做法谈点体会和看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实践教学环节十分重要,社会实践的教学环节是对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实践检验的过程。以往,集中实践环节的做法是让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我们发现,这一时间活动往往会流于形式。学生们为了应付交差,提交了各种内容的调查报告,没有进行实地调查,而是在网上下载、抄袭别人的作品,这就完全失去了社会实践的意义。针对这种情况,青海电大法学本科专业从2008年秋季在全省开放教育学院对社会实践的教学进行了改革试点。至今,已推广到全省电大。

1 改革的具体做法

我们以《法律文书》课程教学实践为例,进行了法学本科集中社会实践的改革。《法律文书》课程是一门专门讲授适用于各项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文书写作知识,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写作能力的法律实务课。简而言之,它是一门应用写作课,是一门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应用写作课。它既要以写作的基本规则和知识为依据,又要具备按照法律工作对文书写作的特定要求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但是,它在课程中单纯的去讲授一般的写作知识,也不是专门的讲授哪一门法律专业知识,而是在不违背写作规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对各种文书的特定要求予以制作。其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具体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要领,逐步提高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讲,该课程既是一门写作知识课,也是一门写作技能的训练课。因此,本课程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知识和要领,而且还要切切实实提高实际的写作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本课程预期的教学目的和根本的教学任务。社会实践的目的也就是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实践性的认识,用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专业的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大多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我们把《法律文书》课程时间的教学引申到社会实践当中,以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带动社会实践改革,以社会实践检验课程教学的效果。这种改革的创新,达到了课程实践教学与社会实践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其示范性的效果显而易见。具体做法:一是在教学计划中讲《法律文书》课程的开设时间整到最后一学期,与该专业社会实践在时间上相一致。在《法律文书》课程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在网上发布典型的审判案例,按照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角色,为学生讲解各类文书制作的要求、格式以及写作技巧,这些教学案例的精选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通过案例教学,给学生介绍个梳理,生有一个全面了解案情、审判过程几所运用的法律条文、法理理论及其逻辑思路。二是按所学法律知识撰写与实践角色相适应的法律文书。学生在理清案情脉络、全面理解案情,分析案件中各角色在本案中的性质、地位、位置后,选择自己所愿意担当的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所学的法律知识,撰写与该角色相适应的法律文书(不少于2000字)。三是根据综合实践评定成绩。学生所撰写的法律文书定稿后,按小组组成模拟式法庭,按角色和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叙述和辩论,评委老师当成点评和指导,合议并评定出应得的成绩。

2 改革取得的初步效果

2.1 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教师发布的案例(包括案情介绍、审理过程、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法理分析及防范提醒)。学生可以全面的了解整个审判过程及所运用的法律条文、法理理论及逻辑思路。学生在理清案情脉络、全面理解案情,分析案件中个角色在本案中的位置、地位,选择自己所愿意担当的角色,根据角色在本案中的性质,运用所学知识撰写相应法律文书,既深了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

学生在掌握案情的时候,把自己置身于案件当中,提高了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审理过程中个角色的主张、观点的兴趣,在写作过程中可以按自己的观点从角色所拥有的权利出发整理思路,认清事实、发现有力证据,寻找能够支撑自己观点和权利的法律依据。这话做法,非常有利于学生进一步温习已学过的法律知识,并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

2.2 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学生的法律文书定稿后,在教师指导下,按小组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演练。并由学生按自己在法律文书中的角色,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对自己所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当庭表述或辩论。其优点是:①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演练过程中,学生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的争取最佳效果。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教材、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观点和表现等。②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理论问题,而且必须处理法律事实问题。当学生接触案件时,首先需要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构建,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时,学生的学习是主动的,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过程。学生要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的陈述及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充分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例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因此,模拟法庭的演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综合素质训练和培养的最佳途径。③模拟法庭的演练不仅仅局限于法庭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地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的一个环节,或者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的演练,由每个小组参与,一般都有三到四个小组,也就有三到四个不同的案例在进行演练。学生必须从所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施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合的法律规范、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陈述、辩论、宣判等环节,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通过亲身参与,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

总之,法学的实践教学是教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无论是课程实践还是社会实践,其目的都是是学生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解决实际案例的技能。这种以课程教学带动社会实践的方法,更具有实践性、统一性、组织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具体性、形象性和观赏性的特点。这样有组织,有目的,有效果的教学实践,虽然相对缩小了实践的范围,但的确也提高了集中实践的效果。法学本科集中实践环节的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尚需认真总结,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宁致远.《法律文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年.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2012年.

9.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篇九

一、法理学论文选题

1、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特点

2、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法

3、论立法语言的特点

4、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5、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6、论法律事实与法律判断的关系

7、论法律原则的作用

8、论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

9、论法律与道德在法律适用中的关系

10、当代社会对立法的制度诉求

11、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功能研究

12、论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

13、论权力制约

14、立法的社会功能研究

15、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16、论立法的合法性原则

17、论法律权威的形成

18、论媒体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19、论审判独立与舆论监督 20、论法官的角色要求

21、立法权限度的法理思考

22、论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23、论法律解释的方法

24、论法律解释与司法公正

25、论法官的法律解释权

26、论权利冲突的制度诉求

27、关于“恶法亦法”的思考

28、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与趋势

29、论法制现代化模式的选择

二、宪法学论文选题

1、论违宪审查模式

2、论新闻自由的界限

3、论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

4、论我国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

5、论我国的选举原则

6、论公民表达自由的方式

7、论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8、论人权保护的区域化

9、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10、论宪法的司法化

11、论迁徙自由

12、论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13、论民主的多元化——现代民主发展趋势

14、论权力制约原则

15、论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16、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17、论宪法惯例

18、论宪法解释

19、论宪法的功能

20、论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

21、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22、论言论自由权

2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24、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5.论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6.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27.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28.宪法修改与宪法稳定性的辨证分析

三、国际公法论文选题

1.论人权的历史沿革与中国的人权保护 2.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机制 3.论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

4.论战争法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发展趋势

5.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看我国海洋权益的保护 6.论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7.论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8.论引渡的国际法规则 9.论国际法律责任制度

10.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11.论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新挑战 12.论国际关系中的互不侵犯原则 13.论国际关系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14.论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5.引渡制度与我国的实践 16.论庇护制度

17.论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及划界原则 18.海域划界的国际法规则 19.论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20.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原则 21.论外交保护的国际法规则 22.论二战后战争法的新发展

23.论二战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24.国际法视野中的台湾问题

25.论反恐国际法律体制的发展趋势 26.论国际组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7.论战俘的待遇

28.论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29.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国际法的发展 30.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31.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平民的保护 32.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33.论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国际经济法论文选题

1.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 2.论反倾销调查中对损害的认定标准

3.论信用证的审单标准 4.论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5.论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6.论外资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7.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补救 8.论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9.论投资准入与国民待遇

10.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11.论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12.论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

13.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投资措施的规制与约束 14.《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的规制与约束 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16.论国际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 17.论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18.《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责任制度研究 19.论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20.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

21.论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分行准入条件的管制 22.论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23.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

24.论WTO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则 25.论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26.论国际项目贷款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27.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研究 28.论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 29.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31.论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32.论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对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 33.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责任条款 34.论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管制

35.WTO的司法审查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36.国际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法律应对 37.论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新发展 38.论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法律管制

39.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专利的法律保护

40.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41.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法律保护

五、国际私法论文选题 1.论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2.论遗嘱准据法的确定

3.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4.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6.论区际司法协助

7.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8.论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9.论国际商事交往中法律选择方法的新发展 10.论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11.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12.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机制 13.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干预 14.论我国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与实践

15.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16.论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继承与发展 17.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18.论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的适用 19.论连接点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20.论反致的发展趋势

21.论国际私法中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22.论我国有关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23.论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24.论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25.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26.论《纽约公约》视野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7.论外资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的法律问题 28.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

29.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的运用 30.论BOT项目的法律适用 31.论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及其相互关系 32.论国际私法中的反致制度

33.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原因分析 34.论域名商标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35.论国际贷款协议的法律适用

36.论涉外专利的法律适用

37.论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38.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39.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40.论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41.论住所冲突及其解决法则

42.论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方法 43.论涉网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44.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 45.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六、民法、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 1.论网络侵权责任 2.遗失物制度研究

3.论有限合伙的法律问题

4.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5.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6.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7.论表见代理的适用 8.论取得时效制度 9.论校园事故责任

10.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11.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12.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13.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4.论特殊侵权行为 15.论物权的效力

16.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17.论用人单位的责任 18.论民法的权利法性质

19.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20.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21.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2.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3.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4.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5.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27.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28.论格式条款 29.论善意取得制度

30.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31.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32.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 33.论房屋按揭法律问题 34.论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35.论预期违约制度 36.论可撤销民事行为 37.论共同侵权行为 38.论权利质押 39.论过错责任原则 40.论共同危险行为 41.论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七、刑法学论文选题

1.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 3.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4.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辨析 5.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辩证关系 6.犯罪客体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7.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8.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以某案为例 9.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10.论犯罪未遂的特征 11.论犯罪既遂

12.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13.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15.论我国刑法中的死缓制度 16.论一般累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18.论危险犯

19.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界分 21.试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22.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3.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24.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5.论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6.论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 27.论正当防卫中的逆防卫 28.论犯罪集团 29.论非法经营罪

30.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1.论生产销售假药罪

32.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3.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3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初探

3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特殊防卫权” 36.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初探

37.我国死刑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以“郑筱萸”案为视角

38.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自由刑改革初探

39.论管制刑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其完善意见

40.论罚金刑制度及其改革完善

41.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非刑罚处罚探析

42.自首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 43.立功制度的特征及其司法实践认定中注意的问题 44.论累犯制度的理论根据及实践认定 45.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缓刑适用若干问题 46.论假释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47.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48.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件探讨 49.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探讨

5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理论与实践

51.新型贿赂犯罪探析--以两高最新司法解释为例

5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界定 53.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探讨 5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55.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5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探究

57.劫持航空器罪若干问题探析

58.洗钱罪的若干问题探析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论与实践

60.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界限探析

61.保险民事纠纷与保险诈骗刑事犯罪的界限实证分析

62.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亲告罪名价值解读

63.强奸罪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64.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65.新型盗窃犯罪探析(网络虚拟财产、使用盗窃等)

66.“携带凶器抢夺”探析

67.转化型抢劫若干问题研究

68.“诉讼诈骗”行为定性探讨

69.侵占罪的若干问题

70.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背景与实践问题

71.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72.行使权利行为与敲诈勒索界限探讨 73.赌博犯罪防治对策的刑法思考――以“六合彩”的泛滥为例

74.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

75.新型网络色情犯罪对刑法学的冲击与挑战

76.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77.论卖淫相关行为的非罪化 78.论非法占有的目的 79.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80.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81.论身份犯

82.论交通肇事犯罪中的逃逸 8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84.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85.论骗购外汇罪

86.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7.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88.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89.论恐怖组织的认定 90.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91.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92.论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93.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94.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95.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96.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97.论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98.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作业罪 99.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100.论虚假破产罪

101.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02.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03.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0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08.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八、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 1.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2.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4.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5.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选择 6.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7.论直接言词原则 8.论口供

9.论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 10.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1.论沉默权

12.论无罪推定原则 1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4.论控审分离原则 15.论辩护制度 16.论司法鉴定制度

17.论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 18.论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

19.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健全与完善 2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21.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22.陪审制与参审制的比较研究 23.论诉讼及时原则

24.证人不出庭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25.论证人证言 26.论物证 27.论书证

28.论刑事回避制度 29.论刑事再审制度 30.论监听制度 31.论逮捕

32.论保释制度

33.当事人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较研究 34.举证时限制度探微

35.刑事诉讼及时原则解读

36.判例法的借鉴与本土化研究 37.法律监督原则探析 38.计算机证据研究

39.现场勘查与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40.参与原则解读

41.程序法定原则探微 42.司法独立原则解析 43.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44.控审分离原则探微

45.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化研究 46.控辩平衡原则解读 47.刑事证明对象研究 48.“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49.直接言词原则解析 50.刑事回避原则研究 51.刑事期间制度研究 52.论附带民事诉讼

53.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权利及保障分析 54.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

55.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56.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审视

57.两大法系保释制度比较研究

58.两大法系对侦查权的监督比较研究 59.论诱惑侦查

60.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61.优势证据规则研究

6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读 63.沉默权制度的理性分析

64.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与作用 65.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66.论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 67.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68.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合理配置 69.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与司法审查 70.死刑复核程序研究

7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法理分析 72.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73.强制采样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 74.论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 75.辩诉交易制度解析

76.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77.刑事再审程序研究 78.补强证据规则释义 79.集中审理原则解析 80.当庭宣判制度研究 81.保释制度研究

82.论刑事辩护人权利的保障 83.论辩护人的会见权

84.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

85.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构想 86.论公开审判

87.对两审终审制度的反思 88.论上诉不加刑 89.审级制度研究

90.刑事审判模式探析

91.论“普通程序简化审” 92.公诉转自诉制度研究 93.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94.陪审制度研究

9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比较研究 96.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97.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98.公诉权的滥用及其制约研究 99.论补充侦查

100.刑事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

10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探析 102.刑事侦查监督问题研究 103.侦查讯问制度研究

104.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 105.自白任意规则 106.品格证据规则 107.论拘留

108.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09.论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110.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111.审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112.论测谎证据 113.被害人陈述释义

114.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完善 115.刑事鉴定结论研究 116.论视听资料 117.证明标准探微

118.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研究 119.证明责任研究

120.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121.论刑事庭审的举证、质证与认证 122.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123.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12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125.羁押的理性控制研究 126.翻供问题研究

127.论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128.品格证据的法律分析

129.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原因分析

九、律师制度与实务、公证律师学论文选题

1.中西方律师制度比较(可加小标题,如中美、中法„律师制度比较)2.论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3.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地位

4.论律师的社会责任

5.论律师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6.我国律师职业的风险分析 7.律师执业纪律初探

8.析律师执业的诚信要求 9.论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10.论公证的证据效力 11.论提存公存的应用

12.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应用 13.论公证书的域外效力

14.论公证特定管辖的应用和作用

十、婚姻法、继承法论文选题

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2.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3.试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调控 4.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立法完善 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6.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7.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9.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探析 10.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11.我国的扶养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1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加小标题)13.论代位继承制度 14.论遗赠扶养协议 15.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16.夫妻家事代理权研究

十一、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 1.论民事诉权的法律保护 2.论民事审判公开制度 3.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4.论民事诉讼保全制度 5.论民事司法鉴定制度

6.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7.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8.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9.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10.论民事诉讼质证制度 11.论民事诉讼认证制度

12.论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13.论民事执行异议制度

14.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 15.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16.论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17.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18.论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19.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20.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1.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法律史学论文选题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及其现代化 2.晚清法律变化原因及成就 3.陪审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4.违宪审查制度比较与评析 5.近代西方民主的产生与发展 6.沈家本“中西会通”的法律观 7.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8.论清末法制的转型

9.明清经济立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10.中国古代清官文化及其现代价值

11.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12.中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13.中国古代孝文化的现代价值 14.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及其启示 15.萨维尼的私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16.洛克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17.埃利希的“活法”思想对中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18.庞德的社会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19.日本法制改革及其启示

20.海瑞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1.中国古代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2.中国古代株连制度的历史评价

23.美国司法独立对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24.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

25.唐太宗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26.中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法律观”探析 27.清代少数民族立法及其启示

28.清末“礼法之争”的原因及其本质 29.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30.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法研究 31.卢梭的法律思想及其启示

32.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33.汉高祖的“选贤”思想及其启示

34.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管制及其启示 35.清朝厉行海禁政策的得失 36.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研究

37.古代官箴的流变及其现代价值 38.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路径 39.中国古代立法思想的流变

40.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41.韩非的法律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42.朱熹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43.秦朝“以法治国”的成败分析

十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 1.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2.论行政权的异化及其法律规制 3.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4.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5.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6.论行政公开原则 7.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8.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 9.我国行政授权组织研究 10.我国行政委托制度研究 11.我国公务员权利制度研究 12.《公务员法》的创新与反思 13.论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 14.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15.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16.论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17.学校法人地位的法律分析 18.论村委会与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19.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问题研究 20.论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21.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22.准行政行为研究

23.行政征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行政确认的法律属性研究 25.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

26.从行政许可的撤销看公共利益的界定 27.试论我国行政指导之法治化之路 28.试析行政调解制度之变革

29.试析禁止单方接触相关制度建设 30.行政参与原则

31.论正当法律程序与听证制度 32.行政诉权及其保障问题研究 33.可诉性行政行为研究

34.公共设施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35.交通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36.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37.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38.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39.比较民诉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40.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的判断标准 41.论确认判决的选择和适用 42.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十四、经济法、商法论文选题

1.论构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理念

2.区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3.论经济法的可诉性

4.论经济法实施中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5.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论一人公司经营风险的法律调控制度 7.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8.论公司资本制度

9.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0.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11.论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完善 12.论股东与非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1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4.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5.论公司董事义务规定的立法完善

1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制度的法律构建 17.论股权的性质

18.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19.论公司股份的回购

20.论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问题 21.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22.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调整 23.公司僵局救济途径的法律思考 24.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25.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26.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的防范

27.我国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立法思考 28.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29.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衔接 30.论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责任 3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32.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3.完善“消费者”定义的立法思考 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35.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36.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

37.我国产品质量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 38.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9.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法律保障机制 40.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41.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42.论广告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43.价格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44.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的完善 45.论转轨时期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46.银行卡挂失法律问题初探

47.中国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法制问题研究 48.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49.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探讨 50.论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 51.反避税的法律对策研究

52.论市场经济下我国商事主体的重构 53.票据权利救济的选择 54.试论票据抗辩

55.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56.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57.论中介服务机构在证券法中的地位及责任 58.证券交易中的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59.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60.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61.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股东利益平衡法律问题研究 6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63.论我国保险制度的完善

64.保险费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65.论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66.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67.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68.论破产债权的范围 69.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70.论商号权的转让

71.连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探讨 72.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论排污收费制度

74.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75.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76.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77.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

78.试论环境诉讼案件中的诉讼资格限制问题 79.浅析环境诉讼中的集团诉讼 80.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8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立法思考

82.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83.劳动关系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 84.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85.未成年工维权问题探析

86.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研究

87.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困境与改革路径 88.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89.论不定期劳动合同

90.劳务派遣中受遣员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91.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0.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篇十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⑤﹚

3、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①﹚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②﹚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③﹚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注释④﹚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

因此,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以下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主持、实施、保障、参与国家事务,但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应模范守法,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得到遵守,其次,机关犯罪客观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真实支持。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如无恰当规定,权利极易异化,而权利异化的后果便是机关大量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三,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刑事惩罚不是自我惩罚,国家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包含非集合因素即构成要素,国家机关即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机关的惩处不能认为是对国家自身的惩处。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根据其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性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公司的营业部、公关部等,它们是不是具有独立资格的内设机构其决策权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最高决策机关。另一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如公司的一些分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学的分院等。

对于上述第一类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其本身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在涉及到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犯罪的主体问题上,在高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个人犯罪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类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注释:

①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

②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4页。

③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第252页。

④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22页。⑤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第339 — 340页。

参考文献:

① 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98年。

②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③ 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④ 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98年。⑤ 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

⑥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⑦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⑧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11.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篇十一

选题方向:法理学

1.论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殊作用

2.现代法治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建设 3.社会公平问题的法哲学透视 4.社会公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正义的法哲学解读 6.人权的法哲学思考 7.论以人为本的法治发展 8.当代中国法治战略分析

9.社会学法学派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10.新自然法学派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超越 11.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的论战 12.法律价值体系的法理学研究 13.论法律的经济调控功能 14.论法律的政治发展功能 15.法律文化的分歧问题研究 16.法律与宗教关系的法理学思考 17.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理学反思 18.法律与科技关系的法理学重构 19.法律与政策关系的法理学定位 20.“法律与文学”研究思考 21.后现代主义与当代法学研究 22.中国法学的流派与走向

23.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24.统一司法考试的法理学思考 25.法学本科废留的法理学思考

26.论法学研究性学习与法学创新人才培养 27.人本法律观的问题意识与历史意义 28.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人本法律观 29.人本法律观与当代中国法治建构 30.论法的程序精神 31.程序正义与法治发展 32.发展权与当代中国法治

33.科学发展观与当代中国法律的发展 34.论司法的性质与本质 35.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 36.司法过程的法理学分析 37.立法理念论

38.守法的模式与价值 39.世界法与法的未来

40.法律全球化与法的未来 选题方向:法制史

1、论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3、论奴隶制婚姻制度的特征。

4、论中国古代刑罚体系的演变。

5、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起源和演变。

6、论中国古代归罪制度及其特点。

7、论中国古代的犯罪阻止事由及其特点。

8、论中华法系的形成及演变。

9、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特征及其现代意义。

10、论中国传统法典的编撰体系及其特征。

11、论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征。

12、论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职掌及演变。

13、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

14、论中国封建法律的专制主义特征。

15、论中国封建租佃制度及其演变。

16、论中国古代的司法诉讼制度及其特点。

17、论中国近代宪政思潮以及宪政活动。

18、论清末修律及其法制近代化的意义。

19、论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及其历史意义。20、论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系及其特征。

21、德国民法典与历史法学派

22、日本法制近代化研究

23、罗马公法研究

24、罗马私法若干问题的研究

25、英国普适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6、世界各国儿童权利立法研究

27、美国联邦制探析

28、斯巴达法律制度探析

29、宗教法特征探析

30、法国宪法与全民立法的发展探析

选题方向:宪法

1.宪法中的自然法思想 2.关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的探讨 3.关于宪法的私法化问题的探讨 4.论宪法解释的主体

5.论宪法中的人身保护制度 6.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 7.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

8.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9.论宪法信仰教育 10.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11.论我国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与职能 12.宪政视野下的流浪救助问题研究 13.论我国民族立法的完善 14.论宪法修改的方式 15.迁徙自由制度之分析

16.城市农民工选举权保障问题研究 17论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18.论修宪权的界限 19.信访制度存废论

20.论我国宪法文化的构建 21.论地方自治

22.论影响我国行政区划的因素 23.论平等就业权

24.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学分析 25.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26.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 27.论立法不作为 28.论选举诉讼制度 29.论宪法责任

选题方向:行政法

1、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探讨

2.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之构建 3.我国行政裁决的现状分析 4.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依法行政 5.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 6.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7.违法行政行为探讨 8.论行政指导

9.行政程序违法与司法审查 10.行政征收与补偿

11.论行政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2.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性研究 13.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14.论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1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16.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实现路径 17.电子政务及其对行政法的影响 18.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19.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20.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与国家赔偿 21.行政补贴相关问题探讨 22.大学自治与政府管制 23.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研究 24.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规制 25.行政奖励中的问题思考 26.行政追偿制度探讨

27.依法行政与信赖保护之探讨 28.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29.行政监督研究 30.行政信访研究

选题方向: 刑法学

1、论刑法的谦抑性

2、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

3、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4、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5、论犯罪构成要件

6、论犯罪对象

7、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8、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9、单位犯罪争议问题研探

10、论刑法中的单位

11、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12、论防卫过当

13、论犯罪未遂

14、犯罪中止争议问题研探

15、论教唆犯

1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17、论结果加重犯

18、论转化犯

19、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认定 20、论法条竞合犯

21、我国死刑制度争议问题研探

22、我国自首制度争议问题研探

23、丢失枪支不报罪争议问题研探

24、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25、试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26、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7、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8、论信用卡诈骗罪

29、非法拘禁罪争议问题研探

3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争议问题研探

31、论强迫职工劳动罪

32、论重婚罪

33、试论财产罪的法益(犯罪客体)

34、论事后抢劫罪

35、抢夺罪争议问题研探

36、论三角诈骗

37、职务侵占罪争议问题研探

38、论赌博罪

39、论寻衅滋事罪

40、挪用公款罪争议问题研探

41、受贿罪客观要件研探

42、试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选题方向:民商法

1.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 2.试述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适用 3.论胎儿的民事权利 4.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5.论物权的客体

6.论可撤消民事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 7.论物权法的原则 8.论间接代理

9.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10.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1.国有企业财产权研究

12.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法律属性 13.论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沿革 1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15.论合同的订立

16.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合同制度中的功能 17.论旅客运送合同

18.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19.继承回复请求权

20.农村妇女继承权的现状与出路 21.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认定 22.医疗责任事故的认定 23.论共同危险行为 24.论合同的抗辩权 25.论安全保障义务 26.论融资租租赁合同

选题方向:经济法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论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21.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思考

2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23.新农村建设语境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构建设 24.科技创新与经济法

25.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6.WTO视野下我国农业补贴的制度建构 27.转型社会下第三部门研究 28.关于新合伙企业法的若干思考 29.关于破产法的适用问题探讨 30.构建政府信用的法律思考 31.关于《反垄断法》的若干思考 3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33.有限合伙企业研究

34.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

选题方向: 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相关问题探讨 2.刑事诉讼的宪政思考

3.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 5.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现状与完善研讨 6.论程序正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7.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构 8.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比较研究 9.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10.论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

11.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1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 13.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拒证权探讨 1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15.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及其衡平16.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 17.刑事诉讼模式的演变及发展趋向 18.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19.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之现状与完善 21.试论刑事诉讼构造

22.论自由心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23.论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 24.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 25.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之分配

26.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解释之现状与完善 27.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探究 28.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29.卧底警探程序法地位探究

30.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探讨 31.刑事诉讼中的法官证据调查权研究 32论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建构的可行性 33.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立法变迁 34.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与防御权之平衡 35.论程序法治语境下的侦查权控制

选题方向: 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程序选择权

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陪审制度研究 4.论民事反诉制度 5.论民事公益诉讼

6.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7.正当当事人的认定之探讨 8.阐明权制度研究 9.委托调解制度研究 10.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 11.共同诉讼制度研究

12.民事诉讼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13.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14.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探析 15.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16.证明妨碍规则研究

17.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 18.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研究 19.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 20.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研究 21.论民事保全程序 22.论缺席判决制度

23.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24.论诉的变更与追加

25.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选题方向: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比较研究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衔接

3.论司法最终性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 4.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原则 5.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展开 6.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定 7.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定 8.行政诉讼第三人

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析 10.浅析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 11.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研究 12.行政缺席判决研究 13.行政确认判决研究 14.行政撤销判决研究 15.行政变更判决研究 16.行政维持判决研究

17.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18.论行政诉讼判决之完善 19.行政非诉执行制度评析 20.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1.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2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剖析

23.行政诉讼在行政救济中的地位分析 24.德国行政诉讼制度梳理 25.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梳理 26.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现状评析

选题方向:国际法

1、论联合国改革

2、论国家主权原则与构建和谐世界

3、论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的地位与作用

4、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评析

5、中日东海争端的法律问题

7、联合国人权机制

8、人权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

9、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11、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制度

1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研究

13、国际人道法中的军事必要性原则研究

14、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15、能源安全与国际法

16、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17、条约的冲突

18、中国海洋法制与国际法

19、中国外空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20、前国家元首的刑事责任豁免问题

21、国际法的教学问题

选题方向:国际私法

1.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 2.国际私法趋同化趋势研究 3.论当代法律选择理论的新发展

4.论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避制度 5.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原则 6.论外国法的查明

7.网络空间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可从合同及侵权及知识产权等不同领域进行研究)8.论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研究 10.论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1.论合同自体法 12.“意思自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4.“特征性给付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16.论国际证券的法律适用 17.论网络版权的国际保护 18.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法律适用

19.论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20.试评我国涉外继承的有关立法

21.论因特网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22.论我国域外取证中的法律问题 23.涉外认证中的法律问题

24.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 25.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问题 26.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7.论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

28.法院管辖权和“仲裁条款自治权理论” 29.论电子仲裁协议

30.WTO与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

31.试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32.论ODR的法律问题

33.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 34.论国家财产豁免理论的新发展 35.论国际能源纠纷争议的解决

36.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37.北京奥运会所涉法律问题研究

38.论公共秩序保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选题方向:国际经济法

1、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2、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

3、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5、边贸易体制中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6、多哈回合谈判的法律思考

7、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

8、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

9、我国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反思

10、WTO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1、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

12、区域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13、论对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14、我国企业海外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15、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安全问题

16、对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法律思考

17、人民币汇率问题的国际法问题

18、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研究

19、论新巴塞尔协议

20、国际商事惯例若干问题研究

21、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22、提单的法律性质

2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24、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性质及法律后果

25、新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

26、论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27、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原则

28、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9、我国信用证立法中的保证制度 30、论双边投资协定的新发展

31、论BITS中的“投资”的含义与发展。

32、简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选题方向:环境法

1.2.3.4.5.论环境法的目的 论环境法的任务

论环境法与环境道德的关系 论国家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论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体制建构的原则、体系、职责确定与划分原则,各国体制的比较)

6.环境权研究(综合性研究或专题性研究,如公民环境权研究)

7.自然资源权属探讨(具体到个别权属的专题性研究,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水或水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矿产资源权或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野生动物养殖权,渔业权,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林权或林业权等)8.论环境法律关系

9.论环境法的经济刺激手段 10.论环境法的行政管制手段 11.论环境法的行政指导手段 12.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 13.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探讨

14.环境法律责任研究(选择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之一)15.环境法无过错原则探讨

16.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如社区自治、乡村民主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探讨 17.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探讨

18.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综合性研究或专题性研究)

19.环境纠纷解决或诉讼探讨(可以选择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刑事诉讼或者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等)20.环境公益诉讼探讨

21.“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22.生态文明与环境法的发展 23.环境立法原则研究

24.环境法律原则探讨(选择一个原则论述)25.环境法律制度探讨(选择一个制度论述)26.环境标准的法律问题研究 27.地方环境立法问题研究

28.清洁生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循环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我国循环经济立法问题探讨 31.构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体系研究 32.生态安全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3.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法 34.排污权(及其交易)探讨

35.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与环境法的发展 36.饮用水安全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7.野生动物或植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综合性研究或专题性研究)38.污染防治的区域控制探讨 39.水污染防治流域控制探讨 40.污染防治的集中控制探讨

41.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2.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探讨

43.生物技术安全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4.资源节约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专题性研究,如节约用地、节约用水等)45.节能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6.自然保护区制度探讨

47.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8.湖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9.环境保护许可制度探讨

50.污染预防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5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探讨 52.环境法实施机制研究

53.环境或资源立法律专题探讨(选择一个我国或外国环境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论述)54.环境或资源案例分析及理论分析

55.人类环境问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可以择一角度研究)56.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可以择一进行研究,下同)57.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58.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专题研究(选择一个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进行专题论述)59.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60.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 61.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62.国际环境法律原则探讨(整体或选择一个原则论述)63.国际环境法律制度(选择一个制度论述)64.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65.国际环境法的责任

66.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问题 67.淡水资源利用的国际法律问题 68.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69.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利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 70.土地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71.极地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72.文化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 73.危险物质的国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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