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模板(精选6篇)
1.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篇一
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亚当·斯密早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就指出“两权分离”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是股份公司天生的缺陷。他指出:“在钱财的处理上, 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 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伴则纯粹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使股份公司的董事们监事钱财用途, 像私人、合伙伙伴那样容易周到是很难做到的。疏忽与浪费, 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惟其如此, 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 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 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 成功的固然少, 即使取得了专营权, 成功的亦不多见。”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所谓委托代理理论, 是指直接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 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 但这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 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 而委托人很难监控代理人的活动。该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制度出现以后,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建立起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出现后, 由于信息不对称
有受到并购影响或者影响为负, 并且从长期来看具有正的综合效应。
参考文献:
[1]杨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价值创造[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高明华.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财务效应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
以及代理人自身存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 致使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企业所有者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一) 委托代理关系链的差异
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不明确的, 不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初始委托人无法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直接的监督和约束, 而是通过中间委托人来实现, 过程冗长, 责权利模糊不清, 效率低下。这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包括以下6个层次:1.全体人民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国务院与国资委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国资委与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即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5.国有资产中介性经营机构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6.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冗长的委托代理链导致了诸多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又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着代理人行为角色相悖的问题, 因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作为委托人, 他的利益所在是使国有企业经营保持高效率, 完成上一级委托人所委托的任务;而作为代理人, 他的行为动机又是努力扩大个人利益。所以, 若对代理人没有有效的激励约束, 企业经营效率就不会提高。
而在民营企业中, 其所有者是明确的, 所有者是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 是一种直接的资本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委托代理关系可描述如下: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资产委托给董事会, 董事会再将形成了法人财产的企业资产委托给企业的总经理和经理部门。反过来, 经理部门代理董事会委托的任务, 董事会代理股东大会委托的任务, 股东大会代理各个股东委托的任务, 委托代理关系清晰明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民营企业的股东更有能力和意图通过改善公司薪酬契约, 缓解代理问题。
[3]李善民, 朱滔等.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配对组合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2004 (06) .
经济研究, 2003 (06) .
[5]陈信元, 张田余.资产重组的市场反应—1997年沪市资产重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 1999 (09) .
(二) 代理人产生方式的差异
法马认为“经理 (特殊的劳动力) 市场的竞争会对经理施加有效的压力”。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是由委托人通过代理人市场的竞争选拔出来的, 代理人市场的存在, 一方面为委托人实现其收益最大化目标而选择合理代理人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成为了每一个代理人现实的、外部的竞争压力, 代理人只有积极代理, 产生好的代理业绩, 才能保住代理人的地位。同时, 在这种规范委托代理中, 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是以双方订立的资源性契约为基础的, 代理人为了完成委托人的目标, 掌握了委托人转让的部分利益, 这部分利益是委托代理契约明确和保证的, 委托人不得随意收回或干扰, 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这就为委托代理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证条件。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中, 代理人并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的。首先, 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代理人, 依据政权强制性获得对公共产权的代理, 且国家代理并不是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 而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 即国家无须直接获得初始委托人即全体人民的授权, 它可以通过颁布法令等方式获得代理权, 它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的代理关系。这样, 政府在不可能受到任何市场竞争约束的情况下, 其代理目标和行为与委托人目标的一致性就缺乏了严格的保证。其次, 终极代理人, 即企业的经营者大多是由上级直接任命或委派的, 并不是从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经过选拔获得的, 公开的代理人市场基本不存在, 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经理的选拔不充分, 经理人压力较小。
(三) 激励约束机制的差异
在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由于委托人是真正的所有者, 出于对自己利益的真切关怀, 总是想尽一切办法运用各种手段, 严格挑选合格人选, 以保证经营权不落于败德无能之辈手中, 并尽可能准确的对代理行为绩效进行度量和评价, 激发代理人尽可能的发挥聪明才智。与此同时, 代理人还受到来自代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由于其具有随时可替代性, 代理人会倍感压力, 增加努力程度, 以防止代理权旁落他人。这也构成了规范委托代理中有效激励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对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难以形成。首先, 全体人民虽然作为初始委托人, 但并不是真正的所有者, 资产运营的收益情况与其没有直接相关性, 故其对代理人缺乏实行激励约束的积极性, 并且其实际上也无权对代理人实行激励约束。其次, 代理人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没有直接关系。企业盈利, 对经营者的激励不够清晰, 无法激发经营者的动力;企业亏损, 即使是巨额亏损, 只要是经营者没有违法行为, 充其量只是丢了工作, 名誉受损。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 投入的所有者们进行合作的经济组织将会更好的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 尽可能促使报酬支付与生产力相一致。如果报酬是随意的, 不与生产力相对应, 那么该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力负相关, 那么该组织将很容易遭受破坏。再次, 由于缺乏代理人市场, 委托人即使有权激励约束代理人, 也会因代理人的不可替代性而最终无法形成较强的激励约束。
(四) 市场竞争和政府干预程度的差异
米塞斯指出人类社会处理各种事务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官僚体制的管理, 另一种是利润管理。官僚管理是运用于行政事务的手段, 这种行政的结果, 不具有市场的现金价值。利润管理是受利润动机驱动的管理, 在这里盈亏报表至高无上。公共行政目标不能用金钱去衡量, 也不能用会计方法去核算。所以, 官僚管理的目标不再是利润, 而是服从规则和条例。中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 这一领域存在过多的政府干预, 也不完全是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市场结构中, 由于率先实行了政企分开等市场化政策, 政府参与企业经营的程度明显降低,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 充分发挥绩效激励机制的效用。而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市场结构中, 表现为市场垄断。在完全没有竞争的市场中, 企业产品无替代性, 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来增加企业的利润收益, 这样不会刺激管理者增加努力与投入, 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抬价的方式增加利润收益, 绩效激励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由于缺乏市场竞争, 国有企业高管可以操纵会计绩效;而民营企业一般都处于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 行业竞争的存在, 隐瞒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比较困难。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通过上述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差异的分析比较, 我们不难发现, 国有企业在委托代理关系方面存在各种缺陷。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的尝试:首先, 减少委托代理层次, 缩短委托代理关系链, 提高代理效率;其次, 应看到代理人市场的存在性, 逐步改变委派任命代理人的行为, 通过充分竞争的代理人市场选拔有才华的代理人进行代理, 提高企业业绩;再次, 构建恰当的代理人激励约束机制, 使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其获得的报酬挂钩, 同时制定各种规则来约束和限制代理人的变异行为;最后, 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国有企业的干预, 使国有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参与到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去。
摘要:经过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 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从形式上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发生改变。西方的公司制企业一般是非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 而我国还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的公司制企业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差异, 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指导。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链,代理人产生方式,激励约束,市场竞争,政府干预,国企改革
参考文献
[1]刘有贵, 蒋年云.《委托代理理论述评》.《学术界》, 2006 (01) .
[2]金晶, 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中国商界》, 2008 (06) .
[3]周建安, 唐楚生.《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与私有资产委托代理的差异》.《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6.28 (05) .
[4]刘以安, 陈海明.《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国有企业代理机制述评》.《江海学刊》, 2003 (03) .
[5]郭帅.《委托代理框架下国企改革问题研究》.《今日湖北理论版》, 2007.01 (05) .
[6]彭岚.《委托代理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4 (01) .
[7]张淑敏, 刘军.《委托代理理论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模式构建》.《财经问题研究》, 2006 (07) .
2.委托与代理 篇二
在财富管理过程中,在“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对金融消费(包括投资和借贷)承担最后决策的责任。但由于金融的专业性,深度的金融投资是一般个人理财者望尘莫及的,需要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包括理财机构和理财师)来完成。这样,个人和理财顾问就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会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就财富管理而言,这类问题表现为:理财顾问为了自身利益而冲动地放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以博取高收益(一旦风险暴露由投资者承担),或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与投资标的发生错配。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典型的没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普遍持有高风险产品(即次级贷款)最终导致的结果。
基于这种委托代理模式固有的弊端,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其高频率发生(完全杜绝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仔细分析,这种弊端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源自信息的不对称:理财顾问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忽悠”那些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而获取专业垄断优势。从此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平衡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同时,我们也可以“用脚投票”,及时淘汰那些存在道德风险倾向的理财顾问。由于这种淘汰机制存在滞后效应,淘汰行为往往发生在理财结果形成之后,因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所以,主动地平衡信息不对称应该作为首选措施。概括起来,投资者可从“识事”与“知人”两方面克服委托代理的弊端。
识事,就是委托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对理财不能是一张白纸,一切行为任由理财顾问支配,否则在决策时会失去基本的判断能力。现在市面上关于理财基本知识的图书不少,一般具备高中基础就可以读懂(若看不懂就是书籍本身故弄玄虚了,也算不上通俗类好书),有选择地看一两本就可以解决。同时,可以在日常接触一些理财类媒体,掌握理财市场的基本状况。在这些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就可以与专业的理财顾问探讨一些问题了。
3.委托公民代理授权委托合同 篇三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性别:_年龄: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代理人公司法人(签字、盖章):______
4.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 篇四
联系方式:___ 邮编:___
委托代理人:___ 性别:___ 身份证号码:___ 工作单位:______
联系方式:___ 邮编: 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我单位与___中,作为我方参加___的代理人。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受托人:___的代理权限为:___
20xx年X月X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2致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
我司委托本司员工XX性别:XX,身份证号: 4306241983XXXXXXXX 到贵单位办理 消防报警主机面膜更换及调试,费用共计:贰仟肆佰元(2400元)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将费用打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西沙路支行
账号:622700035XXXXXXXXXXX
名称:
委 托 期 限: ___年9月3日至___年9月30日
委托人(盖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3我司委托本司员工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 ____到贵单位办理 ____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 托 期 限:仅限办理本事项
委托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4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我司委托本司员工 性别:,身份证号: 到贵单位办理 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 托 期 限:
委托人(盖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5___:
本授权书声明:我___系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的______为我公司代理人,办理______手续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xx年X月X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6________财政局:
兹委托 身份证号:__________,代替本人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请予以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7我单位委托 性别: 男,身份证号: 到贵单位办理 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人:xx年 月 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模板8xxx财政局 :
根据x政〔20xx〕第55文件和x财办〔20xx〕第15、1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兹委托你单位对xxx市xx区xxxx中学新建xxxxxxxxxxxx等工程进行评审,该工程已竣工,造价约xx万元,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预算定额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评审及时为我们出具评审报告。
xxx市xxx区xxxxxxx中学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财政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单位授权委托书四
我单位 授权(身份证号)为我单位及我单位所属职工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具体权限为登记、开户、变更单位或职工信息、汇(补)缴、提取、封存、转移、销户等事宜。
单位盖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授权委托书五
____________财政局:
本人因在外地,不能亲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出相关手续,现委托 同志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
权代表我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出相关事宜,请 财政局 予以办理。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章):_______
5.委托——代理理论与绩效预算 篇五
1932年, 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 (Berle, A.Aand G.C.Means, 1932) 提出了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 并对比传统企业制度研究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两权分离”所带来的激励问题。他们认为, 与传统企业制度不同的是, 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并不是企业的实际管理人, 由于这种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 企业的总价值低于管理者是唯一所有者时的价值。1937年, 科斯 (Coase, R.H, 1937) 在其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书中, 提出了“交易费用 (transactioncosts) ”学说, 并利用交易费用概念揭示了企业的形成和规模。他认为, 企业是在“比较企业和市场在组织交易上的费用”的基础上产生的。“交易费用”学说的提出为进一步研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进入20世纪70年代, 交易费用学说得到进一步发展, 同时激励理论、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取得突破, 使始于伯利、米恩斯和科斯的现代企业理论得到快速发展。自此, 委托——代理理论正式被提出来, 并迅速发展成为经济学中极其重要的一个分支。其理论成果也被广泛地应用于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等一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领域, 并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理论优势。
1. 关于“委托——代理”概念的表述
“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 (Ross, 1973) 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委托——代理理论就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研究对象, 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契约的形成过程出发, 探讨委托人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去设计一种契约或机制, 促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减少委托代理问题, 以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的理论。
2. 关于代理成本的理论易上的费用”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实质是利益比较优势。一方面, 拥有资产所有权的个人能够从委托职业经理人经营取得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 职业经理人也因为经营不属于他个人的资产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所以才愿意将自己的经营才能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契约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可以使双方都获得契约带来的好处。
但是委托——代理关系的运用是有代价的, 这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机会成本 (1) 。詹森和麦克林 (Jensen, M.C.and W.Meckling, 1976) 对代理成本的研究表明, 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的决定因素。代理人即使付出全部努力承担所有成本, 但却只能分享一小部分剩余;当他追求个人额外的好处时, 他得到全部好处却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 所以代理人可能没有工作的积极性, 却热衷追求其他额外收入。因此代理人管理下的企业价值将小于它属于一个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 两者之差就是所谓的“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理论揭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代理成本高于建立契约带给所有者的收益, 那么建立契约将不再经济可行。同时, 代理成本理论也提示我们, 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中, 削减代理成本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3. 关于委托——代理问题
每当人们按他人要求行动 (我们称后者为委托人) 且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运营情况 (信息不对称) 时, 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这时, 代理人有可能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忽略委托人的利益 (柯武刚、史漫飞, 2003) 。这个问题在大企业和政府中普遍存在, 它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管理挑战, 甚至被视为资本主义系统的阿喀琉斯之踵 (1) (Berle, A.Aand G.C.Means, 1932)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 即激励不相容。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 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 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二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拥有信息的不对称 (asymmetric information) , 在不确定的环境中, 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 同时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 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即所谓的“道德风险 (moral hazard) ”。
4. 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委托方和代理方都以效用最大化目标与对方讨价还价和相互退让,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 因此这种代理合约可以看成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博弈双方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对于委托人来说,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提高信息透明度以解决博弈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求代理人全面、准确地报告其活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从而遏制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
二是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激励的核心在于建立激励相容机制, 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实现委托人效用的最大化。
三是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代理人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为自己谋求合约之外的利益即权利租金, 因此委托人要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并配以相应的惩罚措施, 使代理人能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不采取违规寻租活动。同时, 通过市场机制所产生的竞争, 对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代理人能构成潜在的威胁和惩戒, 从而增强了所有者的控制并减少其监督成本 (柯武刚、史漫飞, 2003) 。
通过上述三个途径, 委托——代理问题就转化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当然, 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需要成本的, 但通常而言, 这些成本要少于代理人机会主义倾向很强并谋取私利时所发生的成本。多数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 上述机制的存在对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了很明显的效果, 使组织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没有原先想像的那么严重 (柯武刚史漫飞, 2003) 。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绩效预算
1. 政府预算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是“公众——议会——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众是财政资金的最终所有者;议会受公众委托决定财政资金的使用, 享有预算的最高决策权;政府又受议会的委托编制、执行预算并向议会报告预算。这其中, 相对于公众和议会, 政府拥有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方面的充分信息, 因而在预算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 按照官僚机构的“经济人”假说, 政府与公众 (议会) 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 因此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 即政府 (作为代理人) 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众 (作为委托人) 的利益。
其次是“财政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资金的委托人, 处于公共产品成本方面的信息劣势;而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受托人则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有自身的利益, 所以在财政资金分配中也会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1) 。
由此可见, 财政资金分配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也就产生了多种委托——代理问题, 从而提出了预算制度的设计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激励和监督的要求。它明确了未来政府预算改革的方向:预算制度改革要确保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监督, 这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正如下面所要分析到的, 绩效预算正是以确保代理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为目标的, 因而是委托——代理理论在预算管理中的运用。
2. 绩效预算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预算制度创新
按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进而提出了“信息透明”和“激励相容”两种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案。绩效预算所强调的“目标导向”实际上体现了公众 (委托人) 的利益, 同时通过“对结果负责”的制度安排, 使官僚机构和个人 (受托人) 在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 (绩效目标) 时得到奖励, 而在没有完成绩效目标时受到惩罚。这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 能够促使受托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 绩效预算强调公共部门报告制度, 采取职能部门向财政部门、政府向议会和公众层层报告的形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现信息透明, 这是抑制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有效途径。
可见, 从理论上来讲, 绩效预算是解决预算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的制度创新。
3.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是对代理人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还有赖于一种对代理人的有效的监督机制。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是绩效预算的核心, 通过绩效考评获取代理人实现委托人目标 (绩效目标) 的信息, 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建立在绩效信息基础上的奖惩机制, 可以有效地保证组织活动能够最终实现委托人目标。同时,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所得到的绩效信息, 也是“激励相容”和“公共部门报告”制度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是绩效预算的重要工具和核心内容, 是关系到绩效预算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应引起改革者的高度重视。
4. 引入竞争是降低代理成本、加强对代理人控制的有效途径
传统公共产品的生产是排斥竞争的, 委托人没有提供公共产品成本的信息的激励, 因而带来了高额的代理成本。绩效预算强调在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引入竞争, 通过竞争带来预算制度两个方面的改进:一是通过竞争能够发现公共产品的真实成本, 从而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 解决公共产品生产的低效问题;二是竞争能抑制政府职能部门的机会主义冲动, 有利于加强对其控制, 保证公众的利益。可以说, 绩效预算所倡导的“引入竞争”, 与委托——代理理论的政策要求是完全吻合的。
注释
1 从理论上来讲, 代理成本只是后面所涉及的更大的一个问题——委托代理问题的——一个方面。之所以要单独进行表述, 是为了说明什么情况下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是经济可行的。
2 (1) 源于一个希腊神话故事, 喻事物的致命弱点。
6.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篇六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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