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2024-10-09

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篇一

一、风险集中度

(一)行业集中度

行业集中度是指信用担保机构的在保项目中某个行业的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二)客户集中度

客户集中度是指担保机构前几家最大客户的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二、担保代偿率

担保代偿率是衡量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指标,是指已代偿金额与应解除保证责任的担保额的比率,它反映担保机构应解除保证责任的担保额中出现代偿支出的比例。

三、担保损失率

担保损失率是指担保机构代偿后,经过一段时间仍未追回,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已核销的赔付损失。

四、代偿回收率

代偿回收率是指已回收代偿金额与已发生代偿支出的率。

五、代偿支付保障率

代偿支付保障率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和与预计代偿额的比率,反映担保机构在某一期间内可用来支付代偿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对同期可能发生的代偿额的保障程度。

六、担保放大倍数

担保放大倍数是担保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担保放大倍数越大,说明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越强,资产利用率越高,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越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第八条 监督落实反担保措施由风险合规部负责。风险合规部负责审核法律文件,监督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担保措施,确保担保措施全面有效,无法律瑕疵。风险合规部还负责在保项目的监管。

第九条 担保项目出现风险后,风险合规部负责对涉险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提出代偿方案和追偿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落实代偿、追偿方案。

第十条 “审、保、偿”各岗位业务人员职责既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承担调查不实、跟踪不力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预审、审批人员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承担担保预审、担保决策失误的责任。

第十三条 风险合规部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承担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的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合规部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代偿失误、追偿不力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扣发效益工资、扣发风险准备金,或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理A、B角制度

第一条 承办项目严格实行A、B角制度,项目经理A角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B角是项目的重要责任人,A、B角共同负责

第二条 保后跟踪要求及实施部门

一、保后跟踪是指项目承保(含委托贷款,下同)后,期届前,公司对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及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保后检查是确保担保贷款按规定合理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保后跟踪由项目所在业务拓展部组织实施,风险合规部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 保后检查时间要求

一、项目承保后第一个月必须检查一次,以后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项目届期前一个月,项目经理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项目经理每次检查完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保后检查表。第四条 保后检查方法

一、以项目经理自查为主其他项目经理互查为辅,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账与查库相结合;

三、检查分析和建议相结合;

四、保后检查和争取派生业务相结合; 第五条 保后检查主要内容

一、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检查重点内容

(一)贷款用途是否改变,是否与项目调查阶段核实的资金用途差异很大;

(二)检查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

(三)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状况;

保后跟踪走过场的项目经理、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有权通报批评,并以此作为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风险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风险项目管理系指强化在保项目管理,早发现早处理项目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担保代偿损失,实现担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风险预警类别

一、项目经理在保后跟踪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风险分类。业务拓展部负责对预警项目进行汇总分析。风险合规部有权审核项目风险分类的真实性、有效性。

项目风险预警共分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级。

二、对于在项目上会审查过程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预计未来风险较大的,或抵押登记、典当过桥、放款前后环节存在异常情形的,或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发现特殊情形的,可以划分为关注项目,由风险合规部汇总跟踪。对于关注类项目,根据承保后企业经营状况,决定调整为正常或预警项目。

第三条 风险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项目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核实企业无异常经营信号,各种迹象显示经营正常;

(二)信用记录完整,无新增不良银行信用、税务信用、商业信用信息;

(三)经营现金流量正常,未来还款乐观。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将项目分类为一级预警:

(一)与上同期相比,主营业务收入下降30%以上,或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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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迹象;

(十五)其他风险预警信号。

三、存在第三条所列明的情形基础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为二级预警:

(一)销售额大幅下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严重亏损;

(二)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对持续经营造成关键性影响;

(三)抵(质)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

(四)不能与借款人或实际控制人取得正常联络,实际控制人突然失踪;

(五)已至少发生一期拖欠等额还款、利息,经催促仍未归还;

(六)预计项目可能逾期;

(七)对于保函项目,发生重大影响工程履约或导致预付款使用转移的现象,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严重滞后、工程款拖欠严重、项目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该项目被业主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列为预警,受益人对保函申请人发出严重警告,遭受索赔的可能性较大。

四、在前述风险预警信号基础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为三级预警:

(一)第一还款来源枯竭,资不抵债,民存实亡。

(二)有证据显示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转移资产,抽逃资金。

(三)累计欠息三个月及以上,或等额还款累计逾期三期及以上,预计项目逾期或代偿风险很大。

(四)贷款银行发出风险提示文件,已经或将要启动提前收贷程

212 的有效运行并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及时、系统地发现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以确保担保项目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转。

第二条 稽核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项目情况和项目经理尽职调研情况的稽核。具体包括融资担保项目、委托贷款项目、小额贷款项目、保函项目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三条 稽核依据

一、文档材料:担保项目资料文档,包括项目评审报告、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贷款卡信息、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二、企业现场调查,包括财务、存货、生产、管理等。

第四条 稽核方式

由项目经理配合稽核人员以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采用到被稽核企业现场调研的方式进行,非现场调查以项目经理根据稽核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稽核要求

一、项目经理应积极主动的配合评审顾问的稽核工作,对于评审顾问针对项目提出的疑问给予及时答复。

二、项目经理应做到尽职调研,保证提供的稽核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三、项目经理应做好被稽核企业和评审顾问间的协调工作,保证稽核工作的良好界面。

四、由稽核人员制作书面的项目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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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2.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商业银行,担保公司,风险管理

国务院于2009年明确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体制以来, 随着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和各项监管工作的有序推进, 融资性担保行业逐步纳入规范经营的轨道, 资本实力增强, 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总体经营状况稳定, 极大地促进了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1]。近三年来, 融资担保行业实收资本年均增长36%;在保余额年均增长37%;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与金融担保机构进行全方位合作, 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8%;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年均增长29%,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户数年均增长27%;全行业担保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截至2012年末, 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 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4.6万亿元。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运行平稳、发展趋势向好,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 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过多、违规经营等问题仍然突出, 一些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截至2013年6月末,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共8349家, 而放大倍数与年初的2.1倍基本持平, 整体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特点。市场竞争过度、担保业务能力较弱等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陆续爆发的风险事件进一步暴露出一些融资担保公司抽逃资本金、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问题十分突出, 对行业整体声誉和银担合作都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融资担保行业是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 可靠的担保实力、规范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声誉是这个行业的生存基础, 我们很难想象, 一个缺乏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业能够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当前担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行业竞争加剧。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涌入融资贷款的担保行业之中, 国内各类专业性金融担保机构数量持续提高。根据统计, 截止到2012年年初, 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贷款担保机构总数已经超过了8000家, 较上年末增加2372家, 增长39.3%;2012年末, 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 同比增加188家, 增长2.2%。随着国内金融担保机构数量的持续提高, 市场竞争的压力也逐步加大, 甚至出现了竞争过度的现象, 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行业管理秩序的构建。由于行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导致了很多金融机构的信用度严重受损, 业务拓展困难, 盈利情况不佳, 生存举步维艰, 也给合作的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潜在性风险。

(二) 违规经营风险。

随着担保机构持续增长, 行业竞争加剧, 2012年担保行业整体平均的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1.76倍, 也就是说, 担保公司从银行可贷的资金额度仅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76倍, 1亿元只能办理1.76亿元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行业目前的平均年化利率仅为5.77%, 即1亿元的注册资本每年收取的贷款担保费用仅为577万元, 除掉日常运营成本及税收费用等支出, 很多担保公司的盈利几乎丧失殆尽。而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转, 不少担保机构开始动用客户的资本金和保证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由于目前该行业的监管机制并不健全, 这些投机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导致了很多担保机构偏离主业务。

资本金不实。一些担保公司在取得相关经营手续后, 便开始大肆从事贷款担保业务, 收取资本金, 而后开始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 造成了本机构资本金数量严重不实, 风险巨大[2]。2) 挪用资金。很多担保公司还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行为, 甚至于直接占用客户贷款, 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 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 不仅给担保客户造成巨额损失, 也使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巨大风险敞口。3) 关联交易频繁。还有一些担保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 开展大量的关联交易, 甚至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活动。

(三) 银行主动提高门槛。

当前在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 担保公司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 合作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 很多商业银行纷纷提高了准入门槛, 在与民间担保机构合作的过程中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四) 风险管理水平较差。

主要是体现在缺少专业人才和风险意识差等方面。相比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 民间担保公司发展时间较晚, 缺乏专业的业务和管理人才, 也没有完善的准入、审批和管理机制, 对于行业风险的评估和预判也不够准确, 专业化程度较低。

(五) 地方监管机制缺失。

2012年开始, 全国各地都对担保业进行了整顿, 但担保公司发展速度较快, 而监管部门不够专业, 缺少专业化的监管工作人员, 监管模式不健全。而且很多地区的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理念存有一定偏差, 缺少风险意识, 地方监管比较薄弱。

二、加强银担合作的事前控制

加强银担合作的事前控制在于选择合适的担保公司, 合适的担保公司的标准是资金实力较强、业务开展平稳、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不违规作业。要选择合适的担保公司。在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前, 要严格开展调查工作, 认真审核担保公司合法性文件, 鉴别公司是否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担保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资金是否投放于高流动性资产、公司内部是否已建立对担保事项严格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各项风险防控制度是否健全等[3]。具体而言:第一, 排除未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其次, 排除有不良记录的担保公司, 所谓不良记录是指在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到的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担保公司。最后, 对超额担保、管理混乱、经营恶化的担保机构应采取缩减额度、暂停合作关系等措施防止风险扩大。第二, 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 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政策性或互助性) 一般信用度较高, 运作规范。第三, 根据本地区政府对担保公司的资格认定, 合适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虽然财政部等7部委规定设立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实缴货币资本, 但是在各地所制定的担保公司暂行规定中, 对这一门槛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上浮。如上海所规定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则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而北京融资担保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实缴货币资本。关于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很容易查到, 但是要了解企业在按照标准出资之后是否存在抽资行为则需要查看该担保公司的出资方或者主要股东所在的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在担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短期时间内有大额贸易往来或者资金往来。这类信息一般需要依靠审计报告或者其他财务信息来判断与估计。第四, 通过担保公司人员结构判断运营状况。主要关注管理者的文凭与相关从业经历以及相应的信用记录。对于其他人员的则侧重于对学历、专业背景的角度进行考核, 如若高学历人才占比较多, 那么企业正常经营的可能性一般较大。第五, 在风险控制能力上, 着重考察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善、风险控制架构是否存在、是否存在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 是否制定有业务营销岗与风险管理岗相分离的操作流程, 如一笔担保项目是否由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分头合作完成。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在评估抵押物、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的过程中。是否有到企业实地考察的相关记录。经营稳健的担保公司一半设置有风险评估委员会, 该委员会拥有对每一笔款项的否决权。

三、加大银担合作的事中控制

通过控制保证金、担保额度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 (1) 在与担保公司签约时, 应尽可能在协议中对担保条件、担保范围、保证额度、保证金比例、双方责任、资信审查等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在保证金比例上, 可以提高保证金比例至20%或者更高。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担保保证金全数存入银行, 并要对客户的账户余额进行实时监督。为防止担保公司违规动用保证金, 商业银行可以设定保证金专户资金三级审批程序。 (2) 在核定担保额度的过程中, 要严格根据担保公司的实际能力核定额度。监管层规定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0倍。商业银行应注意向监管机构收集或自行收集担保公司关于担保责任余额和净资产方面的资料, 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计算净资产。如果综合分析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高于净资产的10倍, 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即便是低于10倍, 商业银行还应综合其他信息分析其担保质量。 (3) 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由于净资本不易衡量, 目前银行多采用以担保公司所上缴的保证金为基础, 放大相应的倍数。如农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 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 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工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 最高不超过5倍。 (4) 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单户比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公司、银行有时出现担保超比例现象, 所以控制比例应引起银行的高度重视。或者对于担保公司所承保的某一单个项目占其全年可担保的总额度大于10%的, 需要引起注意。或者所承保的某一行业的担保额度占其全年总担保额度的值在60%以上的, 说明该担保公司具有典型的业务集中倾向, 需要引起注意。 (5) 合作协议中添加担保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担保。对于一些商业性担保机构而言, 商业银行与其合作中可以追加“担保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

四、强化担保公司授信后的风险监测与管理工作

(1) 合作银行要定期走访和检查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 对其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账户开立情况、最高担保额度、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担保贷款余额及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评估机制。对垫付率较高、高杠杆运作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预警, 对经营管理不善、所担保客户违约较多的担保公司要及时停止合作。 (2) 加强授信后监管力度。首先要对担保公司的重大事项变故进行风险预警。其次要及时核对担保公司提供的业务报表和资产报告等等, 在与自己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后, 得出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结论。第三要针对考核状况及时调整授信方式、范围, 及时弥补可能引发风险的漏洞。 (3) 选择适当的代偿时机。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的过程中, 一旦出现贷款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要及时要求担保公司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如果一些担保公司提出贷款出现问题时, 商业银行可以给予其一定的缓冲。在缓冲期内, 商业银行可以向贷款人追偿, 而不能以诉讼等方式向担保公司进行追偿。正如前文所述, 商业银行实际上很难直接控制贷款人的真正核心财产, 在追偿的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有效措施也非常有限, 如果不能建立担保公司代偿机制, 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 产生相应的风险。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我行中小企业客户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与担保公司合作是促进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 担保公司自身资本金对我行负债业务也有较大支持。但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 中担和华鼎等民营担保公司出现资金链紧张濒临断裂, 对合作银行造成较大风险, 个别国有商业银行暂停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 民营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逐步显现。

参考文献

[1]王鹏.担保理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顾力.商业银行管理理论与实务.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

3.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担保;不良资产;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李月明(1984-),女,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事资产经营及法务助理相关工作,2010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学习,攻读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金融学-投资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1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46-03

长期以来,不良资产管理作为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担保业务开展的整个运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金融环境不甚景气、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实体经济处于相对萎靡的状态,这些现状使得担保行业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在经济处于下行通道的低迷期,担保业务的代偿风险随之增加,如何将现有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处置,真正实现担保运营的“有代偿、无损失”,成功化解主营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这已经成为衡量担保公司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担保公司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有力保障。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驾驭、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是指通过设计完备的代偿预案、密切跟踪项目运营、准备诉讼追偿方案、制定完善的资产处置经营策略等风险防范措施使得因担保代偿、投资的目标未能实现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不顺利而形成的资产避免价值贬损。研究表明,代偿风险是担保公司经营发展必须面临的管理风险,因此,对代偿后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担保公司不良资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对不良资产开展有效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实现提高资产质量的目的。这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担保公司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经济体和各国之间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而相互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经济动荡和随之产生的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建立敏感且能够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建立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最终屏障,是上述防范和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担保行业自上个世纪90年代兴起,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担保规模的不断增长,担保代偿并由此形成不良资产不可避免。担保行业自身机制的完善和成熟使得担保成为金融交易对手一个比较重要的增信补充手段,与此同时也对担保行业的风险化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不良资产卓有成效的管理恰恰体现了这方面的能力。只有在承做风险、运营风险之后能够真正控制住资产损失风险,这才使得担保业务的运作流程真正形成良性循环,才能真正实现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公司完善经营机制的必然要求

担保行业在发展初期业务研发侧重点在于开拓市场,即设计较为新颖的担保嵌入式交易结构,来寻找市场中的潜在需求。伴随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和担保规模的扩大,对于担保流程优化的关注越来越多,建立更加完善且适应市场坏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成为担保公司业务成熟的又一个标志。为业务规模化发展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搭建一个处置和经营平台,解决公司业务风险的最终出口问题,是公司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

(四)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管理是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发现价值、创造价值的过程。对已经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合理经营,既可以将资产损失降到最低,又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价值,即在满足公司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代偿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为公司创造效益。

二、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管理的常见问题及根源

同其他业务的风险管理组成要素相似,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也可划分为诸如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管理(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政治风险、自然灾害等,但具体细化到担保业务的一个环节,风险识别与控制常常同现存的问题紧密相关。担保公司目前管理不良资产的现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现存的资产质量不高、损失率大。大多数用来抵债的房产、地产均有法律瑕疵或者他项权利限制,处置的遗留问题很多。代偿预案中往往考虑的抵押物情况过于乐观,随着项目条件的恶化,纠纷以及衍生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起来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

2、债权随着时间的推移面临落空风险。不良资产在发生初期如果错过了控制资产的最佳时机,被动局面不容易从根本上实现扭转。随着时间的一再拖延,可能面临合同对象被撤销、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情况。

3、处置成本偏高且供过于求,很难寻找到合适的买方市场。为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处置原则,目前资产交易大多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但程序较为繁杂。目前还没有信息相对透明的成熟公开市场进行便宜操作,增加了资产的处置难度和损失风险。

结合工作实践并经初步梳理,本文认为导致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1、外部原因。

(1)债务企业费尽心力逃脱债务。 债务企业通常利用子公司、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来转移公司资产,使得债务人本身丧失偿债能力。

(2)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当地利益等因素出发,往往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项目的实施或利益的分配,影响到公司的权益。

2、内部原因。

(1)合同、协议不规范,操作过程有疏漏。在众多遗留的有关不良资产的诉讼中,合同条款的不全面和疏忽为后来许多问题的滋生留下了隐患。最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合同要件欠规范甚至缺失。有些合同由于不是双方同时签署的,所以在签约地以及签约时间方面信息缺失,合同要件欠完备。这为后来涉诉后管辖的确定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二是口头约定无证据。规范的合同条款没有确定时,许多口头的约定没有证据来证明,以至于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三是项目经手人较多时,在合同资料管理方面有待加强,项目原件资料的不完备常常使原本较有胜算的诉讼陷入被动。

(2)设置连带担保保证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一般而言,在合作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在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者抵押物的估值明显低于预期代偿资金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一般会要求对方提供一个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营企业提供信用反担保或者再附加合作对象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在实际掌控连带保证方、连带保证人的资产信息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实物资产的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代偿,担保公司很可能面临追及的资产被转移或者权利已经被限制的情况,处理后续问题会变得格外复杂。此外,在对连带责任人的担保责任进行追索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担保人可能以此为抗辩使得担保公司的正当权利落空。

(3)诉讼时效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密切相关。在初期的业务开展中,担保公司一般都是以债权人的身份介入的,所以就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项目承办人在进行项目统筹管理时应该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掌握清楚,以避免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未来担保业务一旦发生代偿,也应当在第一时间将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统计,使项目在公司业务流程的开展中能够很明晰地提醒项目承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维权措施。

三、加强担保公司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

加强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要把担保公司的整个业务流程看成一个整体,综合予以考量。随着担保业务的逐渐规范和成熟,必须有相应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与之匹配。

1、加强尽职调查中对资产调查部分的细节管理。在项目承做阶段,业务人员应着力对客户的资产情况进行较为完备的调查。除访谈外,尽可能辅助工商、房产档案查询工作,对关联资产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以便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把握项目主动权。

2、项目代偿预案应细化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在项目运营阶段,业务人员要提前预判,设计较为稳妥的项目运营方案,解决项目承做初期的一些措施落实难题。项目人员要对在保项目进行不定期跟踪,核实代偿预案的合理性与执行可能性。一旦出现资产缩水或者权属变动时要保持敏感,尽可能将风险化解于较为优化的运营管理过程中。

3、完善诉讼时效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的业务承做、运营人员都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灵活地应用于业务运作过程中。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定期更新的诉讼时效统计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定期更新数据的过程也是预警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4、提高业务人员的资产处置能力,拓宽视野,使得经营手段更加多样化。资产处置是一门学问且随着金融企业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对于资产处置方面的人才有更大的需求。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承做能力,更应该拓宽视野,提高自己对资产价值的预判能力。如果能够将理论知识同具体的担保业务实践相结合,将不良资产处置定位为担保公司的又一业绩增长点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探索资产处置经营的方法,将会给担保公司注入新的活力。

5、加大同资产管理公司等专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之间的联系,探讨合作模式,增加公司资产保全的灵活性。担保公司的资产规模及人员配备同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无法相提并论,但业务的不断发展对担保公司的资产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探讨新的合作路径,将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同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将现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预期有较大收益的资产要穷尽一切手段追偿,而对于预期损失较大的资产可以尝试打包进行债权转让的途径,以期能够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进行一个较好的衔接,互利共赢。

综上所述,随着担保行业逐渐发展至稳健、成熟阶段,作为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屏障,不断探索不良资产管理、经营的新途径成为当务之急。风险无处不在,且风险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正相关。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研究不良资产的风险管理策略、方法、机制,以便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担保公司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国良、陈立文.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杨小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梅兴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转型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4] 李松森、孙晓峰.国有资产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4.担保公司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篇四

[摘要]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将其房地产作为自己偿还贷款或履行合同的担保而进行借贷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逐年增多,它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在新的领域拓展了金融业务,为正在兴起的担保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发展契机。但是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作为新生的担保公司如何认识和防范、化解这些问题和风险、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关键词]房地产

担保公司 抵押贷款 风险

近年来,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正是适应时代的要求,为满足市场需求,河南的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了,在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起了一座担保的桥梁。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综合分析风险相对较小,担保效力强等特性。因此,作为担保方式的房地产抵押也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所选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除存在一般性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存在着制度风险,如抵押物评估风险、贷款额度审批风险和强制处分风险,下面对各种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出借人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担保公,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担保公司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担保公司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担保公司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担保公司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有的单位已进行房改,职工交了集资款,或已售给职工,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房产作抵押。这种房产权表面反映是单位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有的以个人购买的房改公房抵押,根据我国房改的有关政策,个人购买房改公房要5年以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所售房价款,除去担保税费和原购房款,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享。因此,这种房屋产权设定担保亦存在一定瑕疵。有的单位对房改的房产还作了内部规定:该房只能由本人和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出售给他人,如本人调离单位,该房产由单位收回,退回原购房款。这种特殊的房产,个人虽有产权证,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处分权。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担保公司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担保公司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担保公司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要办好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担保公司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担保公司应尽量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担保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二)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担保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担保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担保公司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担保公司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担保公司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六)担保公司应有自己的房产评估“专家”

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担保公司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专家”,这一职责可由风险评估人员承担,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虽然担保公司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七)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

担保公司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担保公司应确保在处分借款人的房产时,不会产生法律纠纷。

(八)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担保公司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

(九)更要重视控制道德风险

以上八个方面其实都是从技术上阐释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管理方法的,但笔者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仅仅从技术上来控制风险,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我们更要重视借款人的人品和道德,这就要求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要不仅要从借款人的家庭状况,邻里关系,工作单位等方面去了解,更要在同借款人的沟通接触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对其的品质做出大概的判断,不放过任何细节,这就需要风险管理人员炼就一副“火眼金睛”。下面再针对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其他一些未提及的问题作下说明。

三、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一)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如果是离婚后单身,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五)一旦发现已抵押的房地产发生毁损、灭失等价值减少等情况时,可要求抵押人增加抵押物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下列房地产不得用作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拆迁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 6、集体所有的土地。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局,《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报告》[R],《金融时报》.2004-6-22

5.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篇五

银监会负责人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即将拉开序幕,这预示着一批不合规范的担保公司将被淘汰出局,这也说明担保行业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虽然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在某方面解决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问题,但如果控制不当也会导致银行风险问题频出。如担保业内部暗藏不少黑幕,虽然监管部门早已制定了法规,但在逐利驱使下,很多担保公司依然“不务正业”,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这些易使把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转嫁到银行,另外,银行的自身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如担保公司与银行勾结担保招摇撞骗等。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认清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暴露的问题加以回避和整改,防范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

一、担保行业乱象丛生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处于初创期,行业内出现了较为极端的“异化”现象,担保行业存在着多数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一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还存在乱收费、与银行暗地勾结等黑幕,更有一批打着担保旗号的皮包公司四处行骗。

1、行业“异化”严重

一些大型担保公司发展较为平稳,管理也较为规范;但也有些企业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许多担保公司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甚至非法集资。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2、担保费用坐地起价

目前,担保公司的收费极不规范。调查结果表明,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收费项目多又杂,各种项目合起来近十项,包括担保费、贷后管理费、公证抵押上牌费、保证金、续保押金、家访费、上门服务费、资料费等;此外,还存在收费项目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如有的叫贷后管理费,有的叫保证金;即使收费名称一样,收费标准也相差甚远。收费不规范的多是那些主做个人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各种收费项目加起来至少有七八个,收费标准也极不统一。

3、以担保为名“招摇撞骗”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令禁止担保企业从事借贷、集资等行为,但目前很多担保公司都在一个实际控制人之下既从事担保,又从事借贷,看似两个独立的公司,实际上共同经营,风险隐患极大。此前,广西一个以10万元起家的担保公司总经理邵某就以和多家企业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形式,诈骗贷款保证金1600余万元,受骗企业涉及广西境内建筑、餐饮、农业、水利等行业。

4、银行与担保公司“勾结”

部分担保公司肆无忌惮的乱收费,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存在漏洞,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恐怕也与担保公司和银行间形成的灰色利益链有关。银行、中介机构、担保公司形成的一个利益链,有的人可能根本察觉不到其中的猫腻,即便事后发现问题,由于借贷者始终处于弱势一方,想要讨回公道也将举步维艰。

二、担保公司的违规问题影响银行信贷安全

1、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这对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也直接影响了银行第二还款来源的安全性。

2、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甚至弄虚作假提高贷款人的贷款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现实中,担保公司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提高贷款人的贷款额度,骗取银行的贷款,银行放款后,将部分资金给客户,并由客户交纳保证金,另一部分收于私囊。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4、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增加了经营的风险。二是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三是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5、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一部分公司,他们打着担保公司的旗号,却没有做担保业务,而是进行着类似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和非法集资等业务,有的甚至直接行骗,增加了担保风险。

三、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存在缺陷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第二,在管理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第三,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四、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是要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是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以防客户受骗而影响银行的声誉。

三是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入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入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入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帐,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四是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

6.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篇六

来源:信托产品 http://

虽然在信托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但却接触到不少具有理财需求,但又缺乏理财风险识别能力的客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客户认为投资担保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高、流动性好,不失为投资的首选。在此,暂且不谈“理财产品”的收益高低,笔者仅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做以法律上的比较。

一、法律依据

虽然同叫理财产品,但是信托公司与投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与投资担保公司“理财产品”设立与运营在法律依据上却大不相同。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投资人购买信托产品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与购买投资担保公司“理财产品”所形成的债权关系具有显著的区别。信托关系除受物权法、合同法等普 通法律制度调整外,以信托法为主要依据,信托法以优先保障信托受益人权利为根本理念,不仅规定了破产隔离、信托财产隔离等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而且信托公司受托投资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管,信托公司在运作信托产品时负有过错的,负有向投资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普通的债权行为在法律关系上仅为一般债权关系,受物权法、合同法等普通法律制度调整,并无优先或侧重保护之特别规定。

三、监管方式

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在信托公司股权调整、业务运营、信托产品发行、信托产品后期管理以及信托产品清算兑付方面均受到严格监管,对信托公司违规经营、违法发行信托产品行为进行处罚,因此信托产品从设计之初至运行结束均需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而投资担保公司监管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中小企业进行监管,但目前市场上投资担保公司运作仍不规范,投资担保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鱼龙混杂,风险多次显现。

四、风险隔离

作为信托理财产品,法律制度及监管规定为投资者设立了风险隔离的三重保障。一是投资人投资于信托的财产与其自有财产相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17条规定,除特别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该制度使在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前提下,信托投资投资的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破产财产向其他人分配;在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时依法保障投资人信托投资财产不被执行。二是投资人投资于信托的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相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该规定保障了在信托公司对外负债甚至破产时,投资人投资于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及其收益不影响。三是信托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由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理财产品在运营与风险管理过程中采取分别开户、分别运营、分别核算、分别保管的操作方式,即使在极端情况下某一信托理财产品发生风险,其他信托理财产品及其相应收益也不受影响。

反观投资担保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因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理财产品”不仅无法做到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财产的有效隔离,而且无法与其他“理财产品”风险隔离,当然更不能与投资人自身未投资财产进行区分。

五、担保设置

信托公司以理财产品方式募集的理财资金,尤其是融资类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在向融资方放款时除安排有较为可靠的还款源外,还多附有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且抵质押率较低[抵质押率﹦借款金额/抵质押财产金额,如百瑞信托前期发行的“百瑞宝盈126号集合资金信托集合”抵押率为40%左右],抵质押财产经过正规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较为客观真实,并在信托理财产品成立前至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程序合法有效,在出现风险时能够有效发挥担保财产的担保作用。而投资担保公司,据笔者个人了解,其“理财产品”在借贷给融资方时并无严格履行担保设立的法律登记程序,甚至投资项目无任何担保措施的设置,因放款方不占有融资方实质财产或财产权,极大增加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7.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研究 篇七

关键词:投资担保,代偿,风险控制

投资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 特别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 投资担保公司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困难, 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 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下, 由于货币政策回归稳健, 银行信贷紧缩, 使得担保行业链上各参与者危机频出, 投资担保公司业务运作问题凸显, 风险空前增大。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 从金融资本、中小企业、银行和投资担保公司等在担保业务链条上彼此之间的关系, 发现投资担保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和面临风险的重要原因, 找到投资担保公司规范运营、规避风险、增加收益和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办法至关重要。

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一) 投资担保公司发展迅猛

根据银监会2010年的统计数据, 截止当年年底, 我国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达到6030家, 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 同比增加约1000亿元, 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 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 净资产4798亿元。2008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后, 国内中小企业大多进行生产转型, 资金需求很大。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 社会中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 投资渠道狭窄。由于当时投资担保公司进入门槛较低, 各地投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据统计, 湖北省荆州市从2000年成立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到2011年以来, 注册资金已经由最初的500万元增长到近7亿元, 担保总额有最初的1500万元增长到16亿元, 10年来, 担保总额增长100倍。在2008年一年内, 河南省郑州市就新注册开业了120多家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上半年, 重庆市已经有109家投资担保公司获取经营许可证, 注册资本达到180亿元, 担保总额达到1310亿元。

(二) 投资担保业务需求急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 中小企业以其应变能力强、受经济震荡影响小、新机制引入快和创业管理成本相对低等特点, 近年来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并迅速崛起。当前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群体, 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减轻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资金缺乏是其发展壮大的瓶颈。第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 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 各国央行大量发行货币, 导致通货膨胀, 消费品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 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尤其对科技含量不高的企业, 产品销售难以消化不断提高的成本。同时, 通货膨胀又导致资金放贷紧缩, 中小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更为紧张。第二、信用评价不高导致融资困难。由于规模较小、资金储备有效、负债能力不强、破产风险较大以及发展方向相对于大企业较为不确定等因素, 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企业的信用额度及资源, 要通过不断的广告投入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宣传获得。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初期, 缺少充足的资金来承担巨大的宣传费用, 信用度无法快速提升。第三、金融银行的利息较低, 股市长期熊市, 楼市泡沫加大, 闲散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途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快速获得经营资金。但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无序性和约束缺失等不足, 资金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以及市场金融资本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 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 为借贷双方提供经济调查和信用担保等业务, 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资金瓶颈, 也促进金融资本合理流动及优化配置, 有利于经济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 投资担保公司问题凸显

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资质不高, 为了获取大量资金促进发展, 以担保的名义开展高息借贷。通过高息吸储募集资金、以高利率贷款从中赚取利润。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有两类:一类由关联企业成立, 即由母公司成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 将担保的资金用于所辖的另一公司。如, 一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快速获得资金拍卖地皮, 成立自己的投资担保公司来满足大量资金需求。

另一类直接开展民间资金借贷。经调查研究, 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借贷的业务链条中有“中间人”、“散户”、“庄家”等, 投资担保公司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 即“中间人”。投资担保公司一般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作为“中间人”的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支付前面放款人的资金本息, 就必须不断招揽后续放款人的资金。一旦资金断流, 在高息融资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支付的情况下, 资金风险会迅速传播, 从而引发金融资本和社会恐慌。

即使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利贷资金能维持下去, 所得到的利润和偿还的利息都来自实体经济, 追本朔源, 中小企业是其最终负担者。中小企业也面临“贷不到款拿不到资金是饿死, 拿到高利贷资金是自杀”的畸形困局。这种资金利益链条, 折射出混乱的金融资本秩序。在温州借贷危机发生后, 社会有关人士提出“三逃”, 第一是中小企业倒闭逃跑, 第二是投资担保公司逃跑, 第三是银行逃跑。

二、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 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

投资担保行业内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娴熟的业务技巧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匮乏, 缺少专业的管理团队。投资担保业务要具备管理、金融、经济、法律、财会和税务等基础知识, 也需要具有生物、设备、电子和软件等与担保对象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 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缺少专业的评估人员, 对担保对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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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调查和详细分析。

(二)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障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投资担保所能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资金提供方的权益。《物权法》虽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了完善, 但满足不了对于日益发展且丰富的担保业务需求。由于对担保对象的调查、担保审批、风险防范、债务追偿、资产保全等业务管理制度缺失, 担保公司业务开展随意, 担保审批判断失误机率较大, 加大了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 实力不够、规模偏小

投资担保公司之间注册资金数额的差别很大, 有的多至过亿, 有的不足千万元。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 距离银行的授信条件和授信额度差距较大, 所能得到的担保贷款资金就少, 担保费用随之降低, 经营赚取的利润较少。根据统计, 近八成的投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资金为短期流动资金, 期限最多是半年, 中小企业所长期资金的需求还得不到有效满足, 经营发展仍然受到限制。

(四) 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

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审核、运行监控、资金追偿等相关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 管理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办法不多, 抗风险能力不强, 缺少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化解的能力。加之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可抵押的资产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水平比较低等自身缺陷, 加上资金需求的频率高且生产经营风险高, 都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机率增大。

(五) 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社会整体较低的信用水平, 个人和企业淡薄的信用意识, 导致贷款违约机率较大。由于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 投资担保公司和借款企业信息不对称, 获取企业信用评价的渠道较少, 所以辨别中小企业信用优劣的可靠信息较少。银行基本不会涉及高风险业务, 投资担保公司将承担着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 担保费用过高, 从事高利贷

投资担保行业对担保费用和企业支付的利息没有硬性规定和统一标准, 缺少规范的行政监管和市场准则。投资担保公司之间为了招揽更多担保业务, 不断压低担保费用, 提高支付利息, 恶性竞争经常发生, 在这样的担保环境下, 企业的融资成本太大, 生产经营风险过高。如果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 资金链发生断裂, 对于投资担保公司将会是致命的危险, 对整个投资担保行业也是巨大的打击。

(二) 高息吸储, 非法集资

有的房地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小规模资源矿产企业, 为了降低借款成本, 自己建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 从而促进原本企业的经济发展, 赚得的利润用来计时偿还贷款, 如果原本企业受到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展大势的影响, 一旦经营出现问题, 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 担保业务同质化

当前投资担保行业创新能力不足, 设计、产品主要功能、使用价值、服务销售方法、技术含量都大致相同。

(四) 担保对象的经营水平低

在市场经济中, 中小企业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政策支持、社会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 中小企业产品本身的科技水平的高低, 会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 会计处理办法、财务制度的落实以及资金运作等方面能力也大不相同。

(五) 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

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 投资担保公司出现巨额代偿, 会远远超出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资金能力, 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四、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 建立资金补充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引入风险投资进入担保业务链, 引导风险投资方参与到担保业务中来, 彻底打通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风险投资方对中小企业做出承诺, 满足金融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需求, 同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参股该中小企业, 提供新的资金来偿还贷款, 这样能够保持中小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银行来说, 坏账损失的风险得到控制, 资金安全有了保障;对投资担保公司来说, 有效地避免了代偿风险, 顺利地获得资金贷款, 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预期的目标公司。

(二) 合理灵活地运用反担保措施

除了把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之外, 投资担保公司要尽可能地将中小企业的成套设备或者生产线作为反担保抵押, 这是因为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不容易被损毁、转移或者变卖。投资担保公司也可以把中小企业的股权用于抵押, 一起把抵押物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签订进去, 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资金,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优先处理或者销售抵押物品。还可以与中小企业、证券公司共同签订合同, 设置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值的最大预警, 将中小企业的流通股作为抵押物品, 如果股票市值达到预警指标时, 中小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市值, 投资担保公司要求证券公司把企业的股票进行平仓处理。

(三) 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

利用数据库建立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 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参考信息, 满足在担保业务发生前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预测的需求。风险预警系统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价应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动态静态相结合、普遍特殊相结合的原则。例如, 信用值、风险预警值来自于上年度的数值, 属于静态数据;利润、负债等情况来自于本年度随着经营不断变化的, 属于动态数据。风险预警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对比, 建立投资担保风险的预警值, 成为投资担保公司向中小企业开展担保的风险底线。

(四) 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

强化学习培训, 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新技术、新方向、新观念, 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不断通过案例分析、行业交流、专题研讨等形式, 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 并不断加强法律观念和思想道德教育。

(五) 顺应宏观经济政策, 拓展投资担保业务

8.担保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 P2P公司 机会与风险一、融资担保业发展的简要现况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融资担保业经过20年发展,在2012年前后达到行业发展的鼎盛时期。随着中担、华鼎、创富等事件陆续爆发,将北京、广东融资担保业置于漩涡之中,两地融资担保业的业务量出现了同比和环比的快速下降,部分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相继出现担保贷款偿付危机,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对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信心持续下降,各家银行相继停止或调整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并迅速波及到其他省份,造成行业的整体持续低迷。

担保公司的传统业务合作中,有70%以上的业务依赖于银行通道落地,对于银行有很高的依存度,业务发展受制于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2014年报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4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50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5%,比上年末上升0.25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为2.1万亿元,占比为3.1%。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银行进一步收紧了与融资性担保机的合作。以广州地区为例,现在能够与银行正常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已经不到十家,去年同期还有几十家,行业鼎盛时期有几百家,这使得原本贷款难的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雪上加霜”。各家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创新业务,优化业务结构,拓宽合作渠道,降低银行渠道的依赖度,而P2P平台正逐步发展成为银行之外资金来源的最重要通道之一。

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合作的机会与风险

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中的三种角色关系:第一,P2P平台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也不为双方提供担保,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由担保公司单独承担;第二,P2P公司既是信息中介,同时也是信用中介,与担保公司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按照担保公司和P2P公司各自的内部机制独立完成;第三,担保公司充当P2P公司的担保通道,由P2P平台公司自行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承担,担保公司不承担实质性的风险。

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两种关联关系:第一,担保公司与P2P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关联关系,而是纯粹的业务合作关系;第二,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存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如担保公司直接设立或间接参股或控制P2P平台,或者是P2P公司直接设立或间接参股或控制担保公司。

下面将探讨无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在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和P2P公司作为信息中介下的业务合作机会与风险:

(一)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主要业务合作机会

1.项目审批效率加快。原有银担企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拥有两套各自独立和完整的信贷审批流程,都作为信用中介的角色参与项目审批。企业需分别通过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审批之才能最终获取资金,项目审批流程复杂、冗长。

通过与P2P公司的专业分工合作,在担保公司完成项目审批后就可以在P2P平台上快速完成募集资金,企業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资金,项目的审批效率全面加快。

2.担保公司合作地位提升。原有银担企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对于项目只有建议权,担保公司认可的项目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最终无法通过银行审批,或是项目有条件的通过审批(如项目贷款额度的调整、分期还款方式的调整),而银行这种单方面的审批条件调整也可能造成项目最终无法落地,担保公司前期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在这样的合作模式下,担保公司相对于银行处于一个完全弱势的地位,对于项目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

通过与P2P公司的专业分工合作,P2P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负责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独立承担项目风险,担保公司对项目具有决定权,合作地位全面提升。

3.企业的体验感有所改善。原有银行通道的合作模式中,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方面需要在相对应的贷款行办理开户、结算、存款、工资发放及其他与贷款关系不密切的银行业务,甚至是变更基本户到对应的贷款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便。另一方面,贷款到期后,需要还旧再借新,造成企业阶段性的还贷压力和降低资金实际使用率,造成实际财务费用的增加。此外,在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方的合作模式下,企业要分别配合完成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项目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内容重复且量大。

与P2P公司的合作中,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地域和结算习惯自主的选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贷款用途更加灵活,可以借新还旧减少还续贷压力,降低还续贷产生的财务费用。企业仅需配合担保公司一方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量大大降低。

(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主要合作风险

1.2P公司自身的合规性风险。第一,P2P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证照和经营是否合法有效。第二,P2P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存在自融业务、是否形成资金池、是否时间错配。第三,企业(借款人)的利率是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P2P公司的平台运营风险。第一,内部风险。主要是指P2P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其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以及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拨备情况,包括不限于风险准备金形成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准备金的量、风险准备金偿付顺序和风险准备金账户管理模式。第二,外部风险。主要是指与P2P公司合作的其他担保公司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为P2P公司的借贷标的提供担保的情况。

3.P2P公司的平台系统安全性风险。第一,P2P平台的安全防护系统是否有防御恶性攻击的能力,可以从是否取得公安部门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和其他权威认证进行辅助判断。第二,P2P平台的系统是否为自主研发还是以其他系统为基础进行简单开发,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是否作为加密处理。第三,硬件方面相关故障预警方案和突发性事项的应急处理能力(如三地两处同时双备份等)。

三、结语

P2P离不开担保,担保也需要P2P。P2P已经发展成为担保公司在银行渠道之外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P2P行业扔处于快速发展期,各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合作是机会与风险并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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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平和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J].2012(12),11-22.

[3]赵晶晶,刘飒.基于金融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评估,金融监管研究[J].2014(12),83-94.

9.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操作规范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未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一节 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评价、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

第二节 考察项目

第四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第六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

第七条 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

第八条 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

第九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第十条 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交叉或有重大关联交易),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

第三节 评 审

第十一条 事业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书面资料应当有当事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件的,应当进行判断。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作出阐述。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的数据之外的其他资料,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进行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

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

分以予揭示。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评审报告的依据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源。但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

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提供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

(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

(三)设臵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

(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货款付至监管账户。(五)贷款付至监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第十九条 以后续融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因素。

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

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以借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二)技术发明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

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

第二十四条 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中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程序:

(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丧失信用的行为。

(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三)借款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

第三章 审查工作

第一节 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循职业道德,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

事业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度对送审项目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 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对合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节 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送审资料中有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过程记录。

(二)评审报告的依据是否符合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反担保设臵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五)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六)有无需要加强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查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评审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正确阐述的内容,不应在审查意见中作为正式意见重复。但为表达其他内容而予以引用的除外。

(二)审查意见应当表达准确,客观反映送审资料及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审查意见的结论分为:(一)建议提供担保。

(二)建议补充资料或补充落实。

(三)建议降低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四)建议不提供担保。(五)其它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查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事业部项目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风险管理应当自事业部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将其规定的完整资料送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节 合同及归档审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策文件中未要求落实的事业部决策意见及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不需要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报批的项目合同的审查要求:(一)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齐全。(二)反担保权利凭证齐全。(三)合同种类齐全。(四)文件及合同的填写正确。(六)确保合同效力。

(七)项目能够办理符合制度要求的手续。

(八)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能够落实。第三十五条 对归档法律文件的审查要求:(一)合同及文件各类齐全。

(二)合同填写齐全、正确,签章齐全。(三)抵(质)押登记及公证已办理。

(四)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

第四章 签约放款

第三十六条 事业部应当在决策机构批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及时出具担保意向书、准备合同及抵(质)押登记申请资料。在银行批准贷款后,及时报批合同,签约后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签约后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如抵(质)押登记不能办理、担保金额或期限变化、变更反担保、变更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不能落实等),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批。

杜绝在违反原定方案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先行放款。

第四章 保后管理

第一节 保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为保障担保贷款按期归还,避免代偿损失,对担保项目进行持之以恒的管理。

第二节 月 报

第三十九条 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下的,视为报表不正常:

(一)销售收入较上同期有较大下降。(二)总资产或净资产有较大下降。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金额有不明原因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大额资金流入或流出的。

(四)有事先未告知的大额长期或短期投资。(五)存货或应收账款变化较大。(六)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第四十条 报表不正常的,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要求借款人补充资料予以说明。

补充资料的证明力不充分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向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借款人的情况。

按前款进行了解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正常的,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格式见附件一)中说明,并将补充资料及谈话记录附后;项目责任人认为项目情况不正常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项目分级。

第四十一条 对报表不正常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当在《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中签署意见,要求事业部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核实,事业部应当落实。

第三节 季访与分级

第四十二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季访和分级。

第四十三条 季访的内容依据项目合同编制依据报告中设计的

保后管理方案执行,同时主要包括:

(一)核实销售收入。(二)抽查销售合同原件。(三)抽查账目。

(四)对有研发或生产能力的借款人,应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五)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应考察库存现场。(六)对就业及工资给付情况现场调查。(七)对重大反担保措施状况进行考察。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调查(企业购并、重组、改制、变更主要决策及管理领导人等)。

第四十三条 销售收入较上同期有较大下降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四条 第(四)、(五)、(六)项之一有较大异常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次季访应当侧重下列工作:(一)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了解借款人近期情况。(二)通过核查资料确认贷款用途是否相符。

贷款用途不符合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无正常理由不接受季访的,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最后一次季访应当在贷款到期的一个月前进行,且应当侧重落实还款资金。

还款资金尚未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账户中的,应当要求借款

人出具其在其他银行的资金对账单或能够证明在贷款到期前有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不能出具对账单或对账单显示其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视为还款资金不落实,应当立即将该项目转为预警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未能按期还款的项目,经过展期或借新还旧处理后,第一次分级时不能分级为正常项目。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内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意见为准。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事业部权限外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若风险管理部在项目审查中出具了建议降低担保金额或建议不提供担保的审查意见的,应当以风险管理部的分级意见为准。

风险管理部与事业部对前两款规定之外的项目的分级意见不一致的,由公司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节 保后管理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参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正常项目制作《担保项目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第五十条 《担保项目管理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在保企业的信息,并后附下列资料:

(一)最新财务报表。(二)主要销售合同复印件。

(三)主要应收账款明细表。(四)在主要存款银行的资金对账单。(五)当次季访的工作记录。(六)其他应当后附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征求贷款银行对项目的贷后管理意见,并在保后管理报告中注明。

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参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担保项目管理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至少每月考察一次关注项目。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关注报告》(格式见附件三),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十四条 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及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考察预警项目。事业部项目责任人在考察后制作《在保项目风险预警报告》(格式见附件四),由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审核。

第五节 保后管理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事业部应当在每月的十五号之前,将《在保企业月度分析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五十六条 事业部应当自贷款发放后的(以放款当月作为第一个月)第四、七、十个月(以此类推)的最后一天及贷款到期的一个月

前,将《担保项目管理报告》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第五十七条 事业部应在每月底将《事业部在保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和《事业部在保项目保后管理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报送风险管理部。

第五十八条 事业部按季收集《在保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统计表》(附件六),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业部在保企业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汇总表》(附件七)报送风险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 事业部未按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送审和报送的,风险管理部应当发出《立即整改通知书》。事业部自《立即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仍未送审核报送的,风险管理部应当将该事实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

第六十条 风险管理部对保后管理中形成的全部报告及资料审核后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五章 稽 核

第六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按照既对公司负责又不干涉事业部相对独立经营权的原则,公正、客观地进行稽核工作。

第六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每月按自然排序以抽查方式对一个事业部进行稽核。稽核以事业部权限内担保业务为主,范围函盖事业部

全部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稽核立足于形式审查,即对事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前一次稽核后至当次稽核之间发生的项目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稽核人对事业部某项经营活动的制度依据有异议的,事业部应当向稽核人提供制度依据。稽核人仍然认为制度依据不充分或制度依据不适用于该项经营活动的,以制订该制度的部门或机构对制度依据的解释为准。

事业部某项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制度依据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经核实能够确定事业部有重大违规或重大工作失误问题,风险管理部应当下达《立即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

第六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事业部提出建议,但不应当下达《立即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

(一)经营未违反制度,但采用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

(二)权限内项目的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在保项目中有可以适当加强控制措施的。

(三)项目的决策未违反制度,但否定项目中有通过加强控制措施而可以考虑提供担保的。

第六章 代偿项目后评价

第六十八条 后评价应当以项目资料作为事实,以制度作为标准,公正、客观地对代偿项目进行评价。

第七章 风管理方法的研究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对各类担保项目的分析、比较,归纳各类项目的特点,总结担保业务的规律。

风险管理部应当及时发现担保业务操作的原则及细节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管理部应当对前两款的研究成果及时向事业部出具指导性意见,事业部应当参照执行。

第七十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通过对未按期还款的项目的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修订业务操作规范。

第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当加强技术、财务、经营、行业特点、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业务学习,及时掌握最新专业知识,获取有用信息,并运用于具体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修改完整,条件成熟时,另行制定单行操作规范。

10.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

(七)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

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

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

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

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

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

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合规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风险合规部会同综合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经济处罚金额及标准。

1、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处罚;

2、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处罚;

3、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按应收费金额的3%处罚;

4、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按担保金额的2‰处罚;

5、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按担保金额的3‰处罚;

6、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按代偿金额的2%或损失金额的3%处罚;

7、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1‰--3‰处罚,8、违章违纪进行担保,未发生

(一)---

(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0.5‰处罚,发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

(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

2、担保客户名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根据公司()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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