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保障申请书

2024-11-08

最低保障申请书(13篇)

1.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一

尊敬的领导:

我叫吴明,今年68岁;我丈夫叫刘亮,今年69岁。

我和我的丈夫都是90年代初的下岗职工,自从我们两人下岗以来,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下岗后二十八年来,我和丈夫都是在外面打零工,靠卖苦力解决生活来源,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很艰苦。20xx年6月,我本人身患肺腺癌,并在当时做了手术,这四年来,手术费用和化疗、放疗等医疗费用共花去四十多万元,此刻不但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还债台高筑。

我和丈夫没有文化,加之更没有一技之长,在这二十多年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下岗二十八年,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全家的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为了给我治病,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现已债台高筑。亲戚富有的也不多,现已借不到钱了。昂贵的医药费让我此刻的生活举步维艰,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也停了。

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身体的状况、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如今让我命悬一线,目前来说,癌症虽是绝症,但有药物控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延长生命的,我想要再多活几年,无籁伙食生活费用都成困难,更没有钱支付我的医药费用,期望政府能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相信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民政局领导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特向领导申请我家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助户,以此来缓解我家此刻在经济上的困难境地,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低保申请人:吴明

20xx.6.26

2.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二

1.1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的平均分配制度被打破。一些市场竞争力不强、经济结构不合理、经营不善的企业亏损、破产, 出现了一大批失业下岗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再加上患有大病人员、残疾人、单亲家庭的增加, 致使我国城镇居民贫困人口增加。人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 社会就不可能得到安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帮助劳动者摆脱或减轻经济上的困难, 消除职工退休、失业等后顾之忧, 安定民心, 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而当今的中国, 无论走在马路上还是在火车里地铁上, 都经常能看到乞丐。一方面说明了社会的道德风貌, 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射出我国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2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时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早已进入攻坚阶段, 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劳动力结构变动和物价体系改善等方面, 都在或轻或重地触及普通市民的切身利益, 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说, 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同时也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程, 它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已经逐步形成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力地推进了这项制度建设。目前, 全国已有500多个城市和600多个县政府所在城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所辖城市和城区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一些省市还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1 低保现状。

目前, 我国开展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主要是由各级民政部门制定政策, 负责行政管理,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我们依照《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按照标准作到“应保尽保”, 对困难家庭认真搞好调查核实, 及时把新增加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户纳入保障范围。2008年我们街道共有30219人, 全年享受低保的对象是219户, 共454人, 约占街道总人数的1.5%;而2007年享受低保人数约占街道总人数的1.02%, 增幅很大。分析低保人数较快增长的原因:

(1) 由于低保政策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 申请低保的人数越来越多;

(2) 随着双失业, 双下岗, 单亲家庭比例的提高, 低保阵容不断扩大;

(3) 有些人为了享受取暖费、廉租房或补贴、子女上学等一系列优惠, 千方百计申办低保。低保队伍的不断扩大, 加剧了低保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2 存在问题。

随着低保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逐渐发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第一, 收入调查难。随着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和家庭收入的多元化, 隐性就业和隐性收入问题成为低保审批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难题。他们的收入一方面不稳定, 另一方面又隐蔽, 而申请者本人很少配合, 使得隐性收入的核定存在较大的困难。许多做生意、炒股票、打短工的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无从核实。有些企业在为本单位职工出具工资状况时没有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 在申报者的强烈要求下, 故意隐瞒工资收入以应付社区的调查。因此, 调查收入的真实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第二, 进保容易退保难。“进来容易, 出去难”成为困扰低保制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办理低保既可以享受政府所给予的差额救助金, 一旦享受低保, 就能在子女上学、生病就医、廉租房或补贴、取暖费等方面得到优惠。因此, 要想让低保对象主动退出低保,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有的是隐瞒就业收入, 有的干脆不愿就业, 坐享低保。即使社区取得证据后动员其退保时, 仍采取了不合作甚至恶劣的态度, 社区只能依照规定强行退保。第三, 低保对象就业难。造成低保对象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就业的市场门槛高;二是就业观念落后;三是缺乏劳动技能;四是缺少对低保对象再就业优惠政策。

3 整改措施

3.1 加强有关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要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居民群众真正了解低保的目的和意义, 掌握办理低保的政策界限, 认识到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帮助困难群众度过暂时难关的一种手段。并利用板报、公示栏、宣传单等多种载体, 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工作网络的作用, 为做好低保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营造较好的工作氛围。

3.2 加大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 避免民政

部门孤军作战。除国家规定的行政职责外, 各部门还要在技术上互相协调、互相支持。如建立城市低保人员的数据库, 与工商、劳动、房管、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达到信息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还可以考虑合并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效率”。

3.3 加强对低保户的素质教育工作。

让他们了解低保政策, 认识到低保不是养懒的温床, 救济金不是永久性的福利, 树立一旦就业就要主动自觉退保的观念, 让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贫困状况。政府应建立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 特别是应研究解决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食其力的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就业门路, 促进低保对象就业。

3.4 加强低保工作者队伍建设。

加大低保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使低保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形式, 熟练掌握政策, 有针对性的进行说服解释工作, 让居民按政策对号入座, 弄清楚是否具备申请低保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 让居民及时得到救助;同时给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摘要: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并于1997年9月2日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 城市居民低保制度在我国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低保制度在救济困难、促进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要性,整改措施

参考文献

[1]林毓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J].社会学研究, 1998 (4) .

[2]杨立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J].社会, 2003 (4) .

[3]刘伟能等.建立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报告[J].社会工作研究, 1995 (6) .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咋定的 篇三

答:各地规定的农村低保对象范围,一般是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从各地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区要求把保障的重点放在那些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家庭缺少劳动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人员身上。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地区农村低保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限于财力等原因,首先将农村最困难的群体纳入低保范围,循序渐进,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使低于低保标准的人员都能得到低保。同时,重点保障那些家庭缺少劳动力的贫困人员,也有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千方百计发展生产,争取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生活问题。

问:如何理解农村低保标准的含义?各地确定低保标准有什么原则?贫困农民从政府领取低保金一般是多少?

答:在确定低保标准方面,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是围绕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国家2006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是年人均收入683元,2007年公布的是693元。从低保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各地制定的低保标准原则上不应当低于国家分布的贫困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是维持农村居民温饱的绝对贫困线,农村低保起码应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绝对贫困线,否则就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但低保标准也不宜比贫困线标准高得太多,否则会不利于鼓励群众生产自救。目前全国已实施农村低保的地区平均低保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左右,最低的只有600多元,最高的2000多元。

关于农村低保的实际补助水平,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测算,截至2006年底,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元。由于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中西部省份新出台了农村低保政策,虽然保障人数有所增加,但按人均计算的补助水平则略有下降。从补助水平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全面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的23个省份,平均补助水平为月人均35.4元,其中,东部地区50.9元,中部地区25.3元,西部地区25.5元。从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给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金应以月人均30至40元为宜,至少不能低于30元,即每人每天1元钱(可买一斤粮)的水平。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以及各级政府逐步加大投入,这个目标通过努力应该可以实现。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扶持补齐到低保标准线,那么低保对象的收入是如何计算的?

答: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等情况,是审核审批低保对象的一个重要程序。目前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于核定低保申请人的收入等情况采取了因地制宜的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个别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已经实现了城乡低保一体化运行,城市化水平高,工作基础较好,可以做到在较准确地核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另一类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基于农村居民收入渠道比较多,生产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算,但困难家庭的情况左邻右舍都清楚等实际情况,通常是在初步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民主评议等办法来确定低保对象,并采取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低保金,这样做比适合农村的特点,同时也较为简便易行。

问:确定低保对象的程序是怎样的,农村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低保?

答:各地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等基本原则。从各地做法来看,一般都是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通常,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问:各级财政投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情况是怎样的?如何健全管理机制,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到户?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篇四

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

你们好!

我叫xxx,女,汉族,现年xx岁,无业,xx社区居民,家里有12口人。一家12口共同居住的危屋,十分简陋又拥挤。我和丈夫已经年老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收入,十多年前,我丈夫患了帕金森宗合症、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等病,为了给我丈夫治病,一家人省吃俭用,花了十几万元病情也没有好转。今年我又查出患糖尿病,本来就十分贫困的家庭,经济上更加雪上加霜。儿子有没什么特长,仅靠帮别人打零工免强维持日常生活,根本无法再照顾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现在儿子长大了分家,两个老人单独生活,只能是靠儿子每月给一点点生活费维持,生活十分艰苦.根本无钱治病。多少年来我没有向政府要求过什么。现在生活异常艰难,物价又飞涨,国家关爱农村,共产党的政策好,听说今年又有最低生活保障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向居委会申请低保。我也想靠自己的双手不给党和政府增加负担,但由于种种原因,家庭的窘困,生活的艰难,实在是无可奈何没有办法,希望领导们能体察和批准,我和家人将感激不尽。此致

敬礼

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 篇五

嫩溪垅居委会:

我叫宋东,是宏源总公司人,因我遭遇车祸,头部受伤,至今未恢复,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妻子腿部粉碎性骨折,现也不能参加体力劳动,而且现在儿女都在上学,本身家里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家庭非常困难,现在我们自己还要治疗病痛,还要抚养儿女上学的问题,如今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希望上级领导能够根据我家的具体情况,给予我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深表感谢!

申请人:宋东

6.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研究 篇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生活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我国全面实施(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村共有2943.6万户、5207.2万人享受到低保。2014年,我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人2777元,比2013年提高343元,增长14.1%;农村低保每月人均补助水平129元,比2013年增长11.4%;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870.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82.6亿元,占总支出的66.9%。该制度在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农村低保是以“保基本”为主要目标的,保障标准与保障功能仍然欠低,本文通过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用ELES模型测算出三个层次低保标准,对低保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标准与水平进行评估,并分析其保障效果,为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政策提供有针对性建议。

二、我国农村低保的发展现状

1.农村低保标准持续升高。

2014年我国农村低保标准为每年每人2777元,相比于2007年的每年每人840元增长230.60%。总体来看,农村低保标准呈逐年递增趋势。2007—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的绝对额平均每年增长276.71元,而农村低保的相对额即低保标准的年增长率均在12%~18%范围内波动,平均涨幅为15.65%。

2.农村低保人数呈递增趋势。

自2007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农村低保人数为3566.3万人,约是2006年(1593.1万人)的2.3倍。在2014年,低保人数有所下降,这是由于我国低保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一方面帮助贫困人群增加收入,逐步脱离低保群体;另一方面低保申请程序更加严谨,取消了一些“人情保”“关系保”等。

3.农村低保覆盖率逐年提高并趋于平稳。

农村低保覆盖率由农村低保人数与农村人口两个指标相比计算得出。该指标可以用来反映农村救助水平的保障程度,数值越大,说明应保尽保的程度越好。2007—2011年,该数值增长较快,自2011年以后,趋于平稳发展。2013年农村低保覆盖率达到最大为8.56%,约是2007年(4.99%)的2倍。

三、农村低保财政支持能力分析

弗雷德里克和亚历杭德罗提到:“帮助穷人的办法取决于国内资源有多少可供使用,也取决于是否存在相应的政治意志把资源用来缓解贫困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低保标准的设定应当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标准过低则不能满足低保对象生活的最低需求,使其陷入贫困或被社会排斥;标准过高则会产生“福利依赖”或“养懒汉”的现象,甚至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分析我国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率与GDP的增长率,2011年以前,二者呈反向变动趋势;在2011年,二者的增长率相同,随后,二者的变动趋势趋于一致,但是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率始终高于GDP的增长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8—2015)、《民政事业而发展统计公报》(2007—2014)。

根据表1中的数据,一方面可以看出中央对农村低保补助数额占农村低保支出总额的比率较高,2011年最高为75.27%,其余年份均在60%~75%。2013年中央政府的补助额为612.3亿元,是2009年的2.4倍。这说明我国农村低保支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农村低保支出和财政总支出均呈逐步增长的趋势,从低保支出的年增长率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的增长速度最快,高达109.62%;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3年的增长速度分别为58.72%、22.59%、50.04%和20.74%;而2012年和2014年这两年的低保支出变化幅度相对较小。低保支出从2007年到2014年增加了761.2亿元,增长率为697.71%。低保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值呈动态增长的趋势,2013年农村低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值达到最高0.62%,约是2007年(0.22%)的3倍。综上分析得出,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大对农村低保的资金投入。

四、基于ELES模型我国农村低保标准的理论测算

本文将采用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LES)计算我国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一方面ELES模型是针对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来进行计算,符合我国把收入增加作为调控主关注点的方向;另一方面通过ELES模型对现有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这样得出的低保线更准确。

(一)模型的构建

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ELES)是美国经济学家C.Liuch于1973年在线性支出模型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应用十分广泛的需求函数模型。该模型有3个基本假设:一是在某一时期人们对各种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数量取决于人们的收入以及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二是人们对各种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两部分,并且基本需求与其收入水平无关;三是在既定收入下,只有满足了基本需求才会将剩余收入按照一定的边际消费倾向分配给非基本需求,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人而言,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基本需求是相同的。因此,本文将借用ELES模型测算人们的基本需求消费所需要的货币,并将此作为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ELES模型的函数形式表示为:

式(1)中:Ei表示第i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支出;Pi、Pj分别为第i、j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Qi代表第i种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Ri、Rj分别表示对第i、j种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I表示农村居民的纯收入;βi表示第i类消费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消费倾向。

对式(1)变形得:

将式(3)代入式(2),得:

其中,ui为随机项。对于每一种具体的消费品,根据消费支出额(Ei)和农村居民纯收入(I)的数据,运用一元线性回归模型最小二乘法估计参数αi和βi,然后对式(3)等号两边进行求和,得到: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是面对贫困人口的一种生活救助制度,意在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即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令维持人们基本生活所需的n种商品和服务的货币总支出由式(5)变形可得出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模型为:

(二)相关参数的计算

通过对ELES模型的理论分析可知,计算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涉及两个变量,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又细分为食品、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8项指标。农村居民按不同的收入水平分为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和高收入户5个层次。本文将运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农村居民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数据,依据式(4),运用SPSS16.0分别用8大类消费支出对不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组数据求一元线性回归,相关参数估计值和回归方程的判定系数R2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4);***、**、*分别表示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0.1%、1%、5%的t检验。

在一元线性回归中判定系数R2可用来检验模型的拟合度,从而判断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的代表程度。R2越接近1,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越好。从表2中可以看出,R2的值均在0.950以上,表明该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而且多数常数项和回归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所以计算出来的回归方程可信度及有效度都较高。

(三)农村低保标准线的测算

根据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参照柳清瑞和翁钱威的研究,本文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是生存型低保标准,包括食品、衣着和居住3项基本的生活消费支出;第二层是基本型低保标准,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文化娱乐和医疗保健两项生活消费支出;第三层是发展型低保标准,在第二层的基础上增加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和其他用品及服务三项生活消费支出。根据式(5)可以求出我国农村低保三个层次的具体标准。

利用ELES模型测算出2011—2013年的生存型低保标准分别是2258.63元/年、2539.24元/年、2833.98元/年;基本型低保标准分别是3005.93元/年、3420.11元/年、3817.99元/年;发展型低保标准分别是3978.21元/年、4505.90元/年、5216.68元/年。而现实中,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我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1718.0元/年、2067.8元/年、2433.9元/年①。以上测算结果表明我国农村地区现行的低保标准普遍偏低,没有完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更没有完全实现农村低保制度的效力。在2011—2013年,农村居民现行低保标准占比生存型低保标准的比重分别是76.07%、81.46%和85.88%,在数值上虽呈递增趋势,但始终是低于ELES模型所计算出的生存型低保标准。从实际的救助效力来看,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在纳入低保人群接受政府救助以后,仅仅能够维持最基本的吃穿住生存需求,其在医疗保健、教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更谈不上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五、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农村低保的救助水平,本文引入人均食品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总支出3个指标,对现行低保标准和ELES测算基本低保标准做对比分析。

(一)与人均食品消费支出比值的比较

表3数据显示,2011—2014年农村现行低保标准与人均食品消费支出的比值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均未大于1。2014年,这一比值高达98.67%,数值很接近1。这表明,我国政府正在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财政投入,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提高保障水平。对比ELES测算的基本型低保标准与人均食品支出的比值,均大于1且在150%左右。由此可以说明目前我国执行的农村低保标准还不能达到农村居民生理需求的最低费用,即我国农村现行的低保标准还未达到维持生存的标准,而ELES测算出来的基本型低保标准却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这种需求。

数据来源:现行低保标准来源于民政部官网2011—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人均食品支出、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源于2011—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其余各项为计算得出。注:2014年的ELES测算基本型低保标准是根据前三年的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得出。

(二)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的比较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一个动态的贫困标准: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中等收入或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最低生活标准。根据该标准的最低值50%计算,2011—2014年我国农村低保标准应该是3488.65元/年、3958.3元/年、4714.8元/年和5244.45元/年,远远高于我国农村现行的低保标准和ELES模型测算的基本型低保标准,但是ELES模型测算的发展型低保标准达到这一保障水平。郑功成教授鉴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处于发展中水平这一基本国情提出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50%作为我国城乡贫困线。然而,2011—2014年我国农村居民现行低保标准与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分别为24.62%、26.12%、25.81%和26.47%,也未达到上述比例范围的下限,这表明我国农村低保的救助水平偏低,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与人均消费总支出比值的比较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农村低保标准占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总支出比值反映了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情况,这一比值的大小代表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好坏。参考民政部对基本服务标准的规定,低保标准不能低于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5%。从表3中的数据可知,只有2012年达到了民政部规定的标准,其余年份均低于这一标准值。近几年,这一比值呈动态变化且均稳定在32%~35%。对比ELES模型测算的基本型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的比值均高于35%且超过了50%。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我国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均未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不能只考虑贫困人口的生存需求,还应当考虑健康需求,防止“贫困陷阱”的发生。而通过ELES模型测算出来的基本型低保标准则是将农村居民的吃饭、穿衣,还包括日常的用水、用电以及医疗保健都考虑在内,更适合作为我国农村低保标准。

六、政策建议

基于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农村地区的低保水平整体偏低,且未达到ELES模型测算的生存型低保标准,农村低保为贫困人群提供的保障水平无法满足他们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而ELES模型测算出的基本型低保标准更适合作为我国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可知,政府负责低保制度的制定、对低保申请者的资格认定、低保救助标准的设置、救助资金的筹措等各个环节,是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决策者。目前,我国农村低保水平偏低与政府在该项政策运行中的缺位不无相关。因此,本文从政府的角度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

1.转变救助理念,逐步提高低保水平。

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可知,我国目前的农村低保救助理念是“保基本”,主要是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需求,更准确的说是只能满足温饱需求。随着社会发展,应当转变救助理念,充分考虑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同时,基于救助刚性和救助依赖等因素,在确定低保标准时,应当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遵循循序渐进原则,不断扩大农村低保的覆盖面,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低保水平。

2.明晰政府职能,增加财政投入力度。

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不同,我国农村低保的救助资金一般来自政府税收。目前,我国农村低保资金的筹措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如何分配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低保财政支出和收入的权利,关系到农村低保实际运行成效。在农村低保实践中,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状况决定了低保制度的前进步伐。近几年,农村低保的发展离不开中央政府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从长远来看,这将会增加中央政府的负担,不利于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因此,应当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能,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适当增加对农村低保的财政投入,中央政府需做宏观调控,为财政状况较差的省份提供补助,实现地区间的平衡,改善农村低保标准偏低这一现状。

3.重视民间组织,补充低保救助资源。

农村低保制度的良好运行依靠强大的资金支持。但政府的资金投入是有限的,应当设法扩大低保物资的筹资渠道。民间组织的兴起,为我国农村低保事业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政府应当给予充分重视。在具体方法上政府可以采取减税、奖励等政策鼓励我国的优良企业和知名人士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为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定期捐赠物资。各类民间组织在农村低保事业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既可以弥补政府资金投入的不足,也能够满足农村低保人群的多层次需求。

4.加强低保立法,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任何一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关的法律作为基础。根据有关农村低保的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出现的“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以及低保政策的违规操作者做严厉的处置,使农村低保事业发展有法可依。同时,农村低保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首先应当建立有关“低保”的投诉机构,如有对低保申请过程或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该渠道进行投诉;其次是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使得农村低保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农村低保制度能够更加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障学[M].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2]弗雷德里克·C·特纳,亚历杭德罗·L·科尔巴乔,陈思.国家的新角色[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1(1).

[3]柳清瑞,翁钱威.城镇低保线:实际给付与理论标准的差距与对策[J].人口与经济,2011(4).

[4]毕红霞,薛兴利.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财政支持的适度性与政策优化[J].农业经济问题,2012(1).

[5]江华,杨雪.农村低保线评估——基于需求层次与扩展线性支出法测算[J].人口与经济,2014(1).

[6]许琳.社会保障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6).

[7]潘敏,王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测度及经济适度性研究——基于全国31个省域的宏观数据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9).

7.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西部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资金筹集

Reflection and Improving the Ways of Fundraising for Rural Minimum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Hu Fangxiao Xiong Xin

Abstract:The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for rural residents is the basic social security system protecting the survival right of povertystricken population in rural China.Due to economic backwardness,more than half of the povertystricken population in China is found in the underdeveloped western regions.Therefore,it’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in the western rural areas.However,in the underdeveloped western regions,for various reasons,the shortage of funds becomes the biggest problem against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rural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undraising difficulties in establishment of the rural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in west China.In addition,on the basis of a review of domestic scholars’ studies on fundraising for rural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and a summary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iences,a series of proposals is put forward according with the practices in rural west China,in order to solve the difficulties.

Keywords:Rural west China Minimum subsistence guarantee system Fundraising

【中图分类号】F32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4-0096-03

我国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新时期我国保障农村贫弱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和体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能否贯彻落实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资金,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和村共同负担,而在西部落后地区,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贫困面大,贫困率高,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多,另一方面,由于县乡两级财政困难,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难以筹集到足够的低保资金,从而造成一些地区低保覆盖面窄,标准偏低,难以保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探索新的资金筹集方式成为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

1.资金问题是建立和完善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

在农村逐步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2004年9月,民政部在青岛召开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会议,对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部署,2005年11月20日,又在北京召开全国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议,对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民政部的要求,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大力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着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2006年8月民政部提出“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就由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转变为加快建立。2007年,中央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鼓励已建立制度的地区完善制度,支持未建立制度的地区建立制度”,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尽管国家对农村建立居民最低生活制度在政策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政府的财政能力来看在我国农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但由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而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财力都比较强,需要救助的人数也少,救助资金和物资到位一般没有问题,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和集体的财力较弱,贫困人口多,需要使用的资金越多。这样,由于资金缺乏,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很难落实和完善,运行很不规范,具体表现为:

1.1 覆盖范围小。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但在西部,由于缺乏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未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未实现应保尽保。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政府在2005年7月起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陕西省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农村贫困人口有206万人,而到2006年底,全省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80万人,占贫困人口总数的38.8%,多数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并未享受到低保待遇。2004年,新疆140万贫困人口中,享受低保救助仅有3.5万人[1]。

1.2 保障标准偏低。由于资金缺乏,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较低。2006年,全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份有23个,平均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元。而陕西省平均补助标准仅为14.5元,即174元/年人,仅达到规定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00元的58%,与全国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根据“农村低保制度是按最低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这一制度定位,按照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排名,陕西省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应高于全国平均补助水平,这也说明陕西省农村低保标准较低的事实。

1.3 制度运行模式不规范。由于受财力的限制,西部农村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普遍实行的是“农村低保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运行模式。相关研究表明[1],2006年6月底,在全国各地区农村贫困救助的制度安排上,东部地区主要是低保制度,94.3%的农村贫困人口是享受低保者。而中西部地区仍以特困救助为主,只有37.7%的救助对象是享受低保者,62.3%的救助对象是享受特困救助。在贵州,绝大多数地方都只是出台了政策,而没有安排专项资金,所发放的保障资金几乎都是挤用救灾资金,使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名不副实。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时期政府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特别是对于有效治理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和实现西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巩固多民族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支持,西部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举步维艰,资金筹集问题已成为制约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的关键。

2.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的原因分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初期,资金主要由各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并未安排任何低保资金补助。在西部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普遍困难,加之西部农村贫困人口多,就使得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困难。考虑到西部的实际困难,从2007年开始,中央政府已经开始对西部实行补贴,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困难状况得到了缓解。但即使有中央政府的补贴,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仍存在着困难,这是因为:

2.1 还未建立起规范的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其资金来源应以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为主,特别是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这样,中央财政和地方在农村低保上各应承担多少比例,就成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博弈的重点。由于中央政府在对地方政府政府实施补贴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信息和量化依据,使得中央政府在面对地方众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在落实向地方社会事业的财政转移支付决策时十分谨慎,对地方的财政补贴资金有限。以陕西省为例,2007年底保资金中,中央的补贴仅占38.4%。同时,由于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补贴制度的实施,一些财政并不困难的地区,也采取观望态度,等待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这样,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2.2 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难。在现有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方式下,地方政府落实配套资金难的原因包括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从客观上来看,西部地区为我国的欠发达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由于经济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偏低等原因,使得省级财政比较困难。县乡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两大块,一是来自于工商业的财政收入,二是向农民收取的各项税费。从工商业的财政收入来看,由于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缓慢,来自工商业的财政收入增长缓慢,而增长潜力比较小的农业税费就成为县乡财政收入的重要或主要来源,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又拆除了地方乡镇财政借农业税“搭车收费”的平台,多数县乡难免会出现财政收入增长的艰难局面。村级集体经济在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村级集体收入大幅减少,村级经费严重不足。同时,多年来西部农村地区兴办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农业开发等生产公益事业,以及兴办工商企业等方面形成了大量村级负债,随着村级可用财力的下降,村级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大,村级组织无法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财政支持。从主观上来看,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关系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落实到位,但受多种观念的影响,西部一些基层县、乡政府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分追求政绩表现,片面追求GDP增长,将资金和精力主要投放在政府获利的方面,对关系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事务重视不够,在资金筹集上或者过度依赖中央政府的补贴,产生等靠要思想,或者挤占和挪用有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3 社会资金筹集不足。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社会募捐、发行福利彩票等方法也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中的重要来源,但目前,由于人们慈善意识缺乏,并缺乏相应的制度激励,西部地区通过这一渠道募集的资金十分有限。

3.完善西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的思路与对策

由于自然、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然而,由于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筹集的困难,加大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供求的矛盾。针对西部不发达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中的资金筹集方式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可以将其概括为有三种不同的主张:

3.1 主张将将扶贫资金转作低保资金。我国学者蔡昉等[2]持有这种观点。他们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估算,认为政府如果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建立“低保”,可以将“低保”标准提高到目前的绝对贫困线之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现有扶持农村脆弱群体的公共资源进行结构调整,而不会对财政资金总量产生很大的影响,认为有国家扶贫重点县的省份,可以通过财政扶贫资金转低保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3.2 主张建立各级政府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我国学者多吉才让[3]、关信平[4]、荷菊芳[5]、邓大松等[6]、李珍[7]、马斌[8]等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应该对农村低保给与适当的财政支持,省及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分担关系可以由各省自行决定,在中央与省级财政负担中省级负担较大的比例,基层乡镇和村级也应该有必要的投入。

3.3 主张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方式解决资金筹集问题。张启良[9]等认为,中央财政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适量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供给机制。

尽管我国学者对西部不发达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运行中的资金筹集方式问题从不同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结合西部各省区地方乡镇财政困难的实际,完善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制度,建立中央、省、地区(市)、县四级财政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承担的比例,有条件的乡镇财政也可以承担县级财政的一部分责任,拓展其他资金来源,提高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重视程度。

3.3.1 应进一步完善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制度。

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当于国外的生活社会救助制度,国外多数国家的生活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都比较强调政府的责任,资金主要由政府出资,如美国的救助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提供,但州政府有较大的自主权决定救助金额的多少。荷兰、日本中央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补助分别占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80%和75%。韩国的社会救助经费由中央、道和郡市三级负担,中央负担比例从50%~80% 不等。

从2007年开始,我国中央财政已经向西部地区实行补贴,使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困难得到缓解,今后,在继续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根据地方人均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助比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的均等化,让地方财力较弱的地区也能提供同地方财力较强地区相去不远的低保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克服地方政府的观望、等待行为,有利于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在省级层次上,应实行省范围内对落后地区的补贴。如福建省对人均财力低于1.5万元的县市,按15%~70%的比例给与保障金的转移支付,起到了良好的效果[10]。

3.3.2 建立中央、省、地区(市)、县四级财政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承担的比例,有条件的乡镇财政也可以承担县级财政的一部分责任。

在全国率先以法规形式经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浙江省其农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较好,其经验是建立了较好的农村低保资金筹集方式,其资金主要由县乡政府承担,在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初期,一些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县(市)、乡(镇)、村三级负担的办法筹集。但是浙江省部分欠发达地区乡镇财政困难,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对此,浙江省及时调整政策,取消了村配套资金,并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酌情补助,近年来省级财政加大了对欠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支持力度,保证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11]。根据我国发达地区的经验,结合西部的实际,西部地区应建立中央、省、地区(市)、县四级财政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承担的比例,明确各自的责任。由于西部农村乡镇、村基层组织财政普遍困难,应在西部应适当提高资金筹集层次,应明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筹资中市、县各级政府的配套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到位。当然,对于有些财政实力强的基层,也可以考虑承担一部分筹资责任和一些服务责任,这对于防止地方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福利扩大化,防止低保制度养懒汉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3.3.3 拓展筹集渠道,扩大辅助来源 。可以考虑的资金来源有:土地收入。在城市化进程中,西部地区的土地也被大量的征用,通过提高土地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将这些资金的一部分专门用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上;发行福利彩票。彩票具有强大的社会集资功能,它具有融资量大、融资迅速、群众易于接受且免除政府财政负担的特点。社会募捐。建立完善的社会募捐机制,发展社会主义慈善事业,鼓励社会热心人士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从社会募捐资金中划转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补充。发行专项国债。政府可发行一定规模的中长期社会保障专项国债,可转化一部分资金用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

3.3.4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到位与各级政府的重视分不开的,我国东部一些省份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较好,资金筹集到位与当地政府各级部门的重视是分不开的。完善西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提高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最为考核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中,摈弃地方政府考核中的GDP崇拜和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片面倾向,倾听群众的呼声,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对农村最斯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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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珍.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分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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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志达等.闽北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证研究——以武夷山市为例,福州党校学报,2007(6):43~47

8.关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报告 篇八

尊敬的萍乡市开发区三田管理处领导:

本人系XXX市开发区三田管理处美斯岭29号居民XXX。因以前事故导致右手残疾,现已结婚,育有两女,家中父母现已年迈,父亲患有肝炎和严重的腰椎盘突出,无法劳作,需长期吃药。母亲也体弱多病,两个小孩免疫力差,经常生病住院,妻子也无固定工作,现在家中的唯一经济来源就是靠本人用三轮拉货维持,一个月几百元的收入根本就无法维持生活,现在家中徒墙四壁,无法可想,现谨呈书,盼请管理处领导考虑到本人实际的生活困难,能让本人享受低保待遇,解燃眉之急,感激不尽。

9.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九

廊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低保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邻里走访。到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个人声明相符。调查索证。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部门索取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算评估。在核算评估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受理调查核实(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算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公示上报县(市、区)民政局资料审查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率达到100%,资料不齐备或填写有误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或更正。入户抽查,抽查率城镇不低于50%、农村不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委托相关部门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养老金、社会保险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比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入户抽查、信息比对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落实低保待遇。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抽查信息比对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公示做出审批决定发放低保证、银行卡(折),发放低保金县(市、区)民政局在做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证、银行卡(折)发放到申请人手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10.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十

关键词: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0-0177-02

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大多数国民日益走向富裕的情况下,由于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市场结构的调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遭遇下岗、失业。失去了工作就意味着收入的中断。过去失业保险制度的缺失及现今的不完善使得这些群众的生活变得非常艰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在此背景下建立的,意在保障城市贫困群众的日常基本生活,被称之为“民心工程”,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最后安全网”的作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①低保标准欠科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最低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低保标准是城市低保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计算低保户救助资金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目前,低保标准欠科学已成为新一轮城市低保制度改革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低保标准整体偏低;低保标准结构单一;低保标准调整不够科学。②低保家庭收入审核难度大。我国目前的家庭收入审核制度与专业“家庭经济调查”的要求相差甚远,也因此使低保制度已经变成了“进来容易出去难”、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弱的缺乏可持续性的制度。能否准确核算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是检验低保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因此尽快完善家庭收入审核制度是当务之急。家庭收入审核制度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文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家庭经济调查”的缺失和社会成员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摆脱困境的出路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面临的最主要困境在于标准欠科学、家庭收入审核难度大及相关的教育、医疗扶贫体系不够完善等。文章在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低保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走出现实两大困境的出路。

2.1科学制定多元弹性低保标准

2.1.1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保障生存,兼顾发展。生存权不仅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因此保障全体国民的生存权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其生存权。而兼顾发展,这里指的是低保标准的制定在以保障生存为核心的前提下,还应着眼于标准的层次性、积极性和激励性,即标准的制定不仅是为了让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能够依赖低保金生存,更主要的是为了促进那些“懒汉”和勤劳的低保对象摆脱穷困,走上自立的道路。②低于其他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是在落实了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之后的“兜底”保障,既然是“兜底”,保障标准就应该是最低的。如果这个标准不是最低的或者配套的优惠措施过多,就会吸引一些人放弃其他保障加入到低保行列中来,从而失去“兜底”作用的意义。就目前而言,低保标准不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③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城市低保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出资的,与地方财政的实力一般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低保标准的制定势必要考虑当地的财政承受能力,否则,随着低保人群规模的逐渐增大,财政无力承受的同时,低保制度功亏一篑。

2.1.2 制定多元弹性标准,分类施保

首先,可参照国外社会救助的制度结构,将低保金的框架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特别需要救助金”和“酌情发放救助金”三种。“基本生活救助金”是满足生存需求的部分,“特别需要救助金”是根据需要而给予救助的部分。如医疗、教育、住房及老、弱、病、残群体的护理费用,在一个最高限额下实行实报实销。“酌情发放救助金”主要是指购买比较耐用的家用物品的资金;其次,主要对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进行多元弹性化。

2.1.3 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近些年,生活消费品物价的持续攀升对城市贫困家庭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何完善现行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首先,各地要尽快编制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使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物价补贴有据可依。其次,以各地低保标准的调整办法为依据,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消费品物价上涨的幅度,对本地低保保准适时进行调整。最后,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低保对象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原则上,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3%~5%(含)之间的,给予低保户不低于当地半个月全额低保金的物价补贴;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5%~10%之间的,给予其不低于当地一个月全额低保金的物价补贴;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在l0%以上的,须另行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对于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降或持平的,不予扣减原救助标准。

2.2健全低保家庭收入审核与就业促进制度

①完善家庭收入审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各工作人员的收入审核工作,强化对被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是个长期的过程。针对我国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尽快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者家庭收入核算细则》,《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进一步明确什么情况下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农业户口成员应当享受低保,哪些人的收入应当计算为家庭收入,什么样的收入应该计算为家庭收入,什么样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该计入的如何折算等,从而使低保家庭收入审核更加公平、科学,使收入审核制度有法可依;其次,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可以使城市低保对象保持相对的流动性,清除“进来容易出去难”的痼疾,也可使低保金保持相对的变化:增加、减少或取消,增强制度的效率和可持续性;最后,引进和培训专业人才,确保低保工作专业化。我国低保领域的工作人员除了在数量规模上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低保工作的需求外,还存在着其基本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薄等问题。

②健全就业促进制度。加强就业审查,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参加职业培训计划以及接受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否则他就要受到诸如取消资格、减发或停发救助金的处罚;规定在领取低保金期间,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具体可以参照“大连模式”(社区公共服务社组织社区内低保人员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实行收入豁免额。由于低保对象大多难以找到稳定工作,工作后所获收入比较低,有时甚至与享受的低保金相差无几。差额救助使得这些低保对象往往选择了放弃工作。因此,设置收入豁免额有利于促进低保对象就业,如可以考虑至少20%的工作收入豁免额。

③加大教育和医疗扶贫,构建“大低保”体系。城市低保对象和亚贫困群体的收入很低、不稳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因此变得很弱。由于低保标准是定位于维持起码生存需求的,其他的需求就无法满足,如子女的学费问题、房租问题、生病就医的医疗费问题等。如何妥善解决贫困家庭遇到的种种难题?有学者提出,低保制度不应是单纯的生存救助,而是应该针对困难群众的诸多困难,给以多项综合救助,即“大低保”体系。

参考文献:

11.最低保障申请书 篇十一

一、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情况

党的十六大以来, 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低保制度, 可以说是实现两大战略目标的基础保证。如果说从2003年国家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算起, 到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发布,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已经实施7个年头了。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一, 起步时间有早有晚, 截至目前全国已普遍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运行体系。陕西是2005年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为了确保农村低保有序开展, 省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等制度和规定。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和范围、管理主体、工作程序、确定办法、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家庭人年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包括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对象。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的693元提高到2009年的1 196元, 即农村居民年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最低规定标准的补到规定标准, 分类定档, 按标施保, 实行按季或按月社会化发放。并且还规定了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可适当高于省定标准。建立低保户核查制度, 由县乡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每半年对其家庭收入进行一次核查, 作到“有进有出, 应保尽保”。同时规定发放情况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010年是陕西省该项制度实施的第4年, 从省内部分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情况看, 全省上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应该说农村低保工作推进有力, 补助发放到位,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弱势群体生活困难, 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全省普遍建立和实行了农村低保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二是全省农村低保覆盖面已达到6%, 社保政策阳光普照农村大地;三是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四是严格程序, 统一标准, 实行社会化发放, 确保按时足额领取;五是维护了社会公正, 树立了政府公信, 增强了农村弱势群体生活信心。

二、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 陕西省农村低保制度实施比较顺利, 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看, 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收入难以界定, 低保对象难以确定。由于目前农村居民收入来源比较分散, 主要以种植、养殖、劳务收入为主。而劳务收入的隐蔽性, 种植、养殖的实物难以货币化, 加之农产品价格不稳定以及自给部分非商品化扣除的难度, 导致家庭收入解定难, 低保对象较难确定。

二是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定档, 容易忽视同一档次户与户、村与村之间因区域、生存环境不同而存在的贫困差异;其二统一标准, 按人发放, 按户领取, 有平均化、均等化倾向;其三是事先规定户数人数指标, 既不能做到据实保障, 又不能彰显政策本意, 难以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政策要求。

三是工作透明度不高, 操作不够规范。主要存在确定低保对象和中途政策 (提标扩面、一次性补贴等) 变化两个环节。有个别乡 (镇) 、村委会对政策不宣传、不公开, 暗箱操作, 将低保救助视为福利, 优亲厚友、使个别人容易产生依赖思想。

四是低保资金年终结余偏大, 中间环节滞留时间过长, 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是部分区县发放低保金迟缓。按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按季或按月发放。调查发现, 有些县区则按半年发放, 使低保政策失去了保障作用。

六是部分县区农村低保基础管理不细, 内部监管缺失。主要体现在审核资料不全, 核查不严, 监督不力, 工作随意粗放等。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政策制度规范与实际有一定差距, 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知道政府每出台一项政策制度, 都是经过上上下下、反复讨论的结果。农村低保政策制度也是如此。应该讲, 作为一项政策制度的制定者、实施者及作用对象, “三者”虽然角度角色不同, 但实际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而目前我们的现状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是合二为一的。所以政策制度强调或者追求更多的则是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这种制度政策层面上可行和可操作, 是否符合作用对象的实际情况, 唯有与实际相结合, 是检验政策制度的唯一标准和依据。从实际调查情况看, 基层政府部门都能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制度政策规定, 同时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即便如此, 由于农村居住分散, 自然条件、生存环境不同, 县与县, 乡与乡, 在边远山区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差异性很大。按照制度规定:科学合理测算低保标准。建立合理的“档差”, “按标施保”等。为此市县都统一执行省定标准, 而忽视了不同地区间的贫困差异性;分类定档施保, 由于统一标准, 低保救助无异于变相为平均化的福利;上对下规定类档户数人数指标, 很难作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目的。

二是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难以到位。目前大部分县区按“一户一档”建立了“三级”农村低保档案。当然, 这些档案主要是反映低保户一些静态资料和情况。但由于没有网络系统把县、乡 (镇) 、村“三级”相连接, 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的住户, 无法及时反映其变化情况而作出政策调整或着提供公共服务, 动态管理难以实现。这是其一;其二虽然低保资金可以通过信用联社服务网络按时拨付, 但与档案管理各自独立运行, 无法实现资金、低保人员管理方面的资源共享。

三是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理顺。目前农村低保实行政府分级负责, 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其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是民政和财政部门钱、事分离, 相互制约, 相互协调, 节约成本, 提高效能。但从执行情况看, 弊大于利。一方面容易相互挚肘, 讨价还价, 降低效率, 增加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责任主体落实及其考评。

三、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政策制度, 提高规范指导实效。尤其县乡 (镇) 两级政府要在领会吃透上级政策精神的基础上, 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制度或办法, 切忌生搬硬套或拿来主义的简单做法。避免当前将救助性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福利化、平均化倾向。真正体现科学测算, 据实差补, 助勤不助懒社保公正精神和原则。

二是提高农村低保政策的入户宣传力度, 让低保政策深入民心。可以将传统的和现代传媒相结合, 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政策宣传时效性, 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及变化情况, 作到政策明, 眼睛亮, 同时不断提高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

三是改革体制, 理顺机制, 构建单一农村低保工作责任主体。改变现行多头负责, 钱、事分离, 权责利不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和形成钱事相依, 责任明确, 便于考评的权责利相统一的管理责任主体。

四是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农村低保管理监控网络系统。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可利用涉农信息网络, 构建县 (区) 、乡 (镇) 、村“三级”信息资源动态管理网络系统;横向就是要将目前各自独立运行的民政、财政信息服务网络与信用联社服务网络相连接, 实现资金流转、政策动态、低保资料档案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强化农村低保工作信息化的动态管理, 做到情况清楚, 反馈及时, 数据真实, 管理规范。

1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篇十二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含义: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是克服现实中的贫困问题;

1、贫困的含义:多种含义

2、包括:(1)由于资源的匮乏而使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

(2)缺乏手段、能力和机会

3、分类: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

(三)现代社会贫困的产生

1、新增贫困人口及其构成(城市新贫困人口)

2、物价上涨与生活水平

3、贫富差距的拉大

(四)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守的原则:

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 2、普遍性原则

 3、法制化原则;

 4、维护个人尊严

二、最低生活标准

(一)确定方法:

1、生活需求法

2、国际贫穷标准法

3、生活形态法

4、恩格尔系数四种。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和及其原则:

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

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于制度运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与救助形式: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以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贫富差距;凯恩斯主义与货币主义学派持不同意见,弗里德曼提出“负所得税方案”。

1、差额补助法:(1)优点:保障了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的同时拉动需求 (2)缺点:导致惰性思想,影响效率

2、负所得税法:

(1)负所的税=最低收入保障标准—(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2)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收入

(二)申领程序与组织管理原则;

1、程序:调查和申请

13.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措施 篇十三

对乡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乡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乡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社会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全市建立乡村低保制度,对保障乡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惠及乡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全市在今年月底前建立乡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乡村特困救助对象全面过渡实行乡村低保。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全市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规模适度、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乡村低保制度。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乡村低保标准和对象

本着既保障乡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又有利于帮助他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乡村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乡村低保标准要按照当地维持乡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乡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乡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乡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城区(不含夷陵区)乡村低保标准由市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及夷陵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城区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国家级贫困县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其他县市原则上不低于800元。

均可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但具有《通知》所列不能享受乡村低保的情形的不得纳入乡村低保范围。凡持有本地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乡村困难家庭。

三、完善申报程序。加强乡村低保规范化管理

乡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重点保障。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按全额给予重点保障;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按月人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有效救助;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在原有基础上按不低于25元的标准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坚持分类施保。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低保待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加强动态管理。乡村低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资金直接发放到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动态管理机制。

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录入低保信息系统,规范档案管理。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建立完整准确的低保档案和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建立统一的乡村低保对象数据库。

四、合理核定家庭收入。保障乡村低保公平公正公开

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级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口径、基数和范围计算乡村家庭收入。同时。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级成立乡村低保评议小组,采取民主评议与收入核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民主评议意见,把群众公认符合条件的困难户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家庭救助水平,确保低保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各县市区应统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设置固定公示栏,对保障对象进行常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落实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乡村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乡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照《通知》确定的省与地方(县、市、区)5∶1比例,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负担部分的资金。要确保乡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化、社会化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乡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乡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乡村低保障制度的实施。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各种困难,确保乡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已建立乡村低保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民政部门是乡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批保障对象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乡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切实加强乡村低保工作力量,县级低保工作机构要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要通过调剂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乡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乡村低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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