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2024-11-06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共6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篇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发布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3月22日 B.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 C.国务院于2004年4月3日

D.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5月3日 2.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A.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B.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C.建设法治政府

D.使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④高效便民⑤诚实守信⑥权责统一⑦法律优先⑧法制统一

A.①③④⑥⑦⑧ B.②③④⑤⑧ C.①②③⑥⑧ D.①②③④⑤⑥

4.下列有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错误的是:(A.行政机关应当坦诚公开所有的政府信息,以便公众查阅。B.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C.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

D.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的是:(A.科学性原则 B.民主性原则 C.保密性原则 D.合法性原则

6.《纲要》规定,按照(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A.注重程序突出重点合理全面 B.条件成熟避免重复突出重点 C.统筹兼顾突出特色高度统一 D.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7.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正确做法是:(A.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B.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只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D.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必说明理由

8.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立卷归档。

A.证据材料执法文书 B.处罚决定执法文书 C.证据材料处罚决定 D.证据材料申请材料

9.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A.公开、高效、便民 B.公平、公开、便民 C.公平、公正、高效 D.公开、公平、公正

10.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A.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准备 B.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庭应诉

C.可以暂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D.对当事人打击报复

11、行政监督制度中的专门监督机关是指:(A、检察、审计等机关 B、监察、审计等机关 C、监察、司法等机关 D、检察、司法等机关

12、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 A.参谋、助手

B.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C.法律顾问 D.榜样和模范带头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A.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B.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14.《纲要》要求,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A.首问负责制度 B.民主决策制度 C.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D.科学决策制度

15.《纲要》要求,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A.省、市两级 B.市、县两级 C.县级 D.乡、镇级

二、多项选择

1.《纲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是(。A.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E.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纲要》要求,加快建立(的行政执法体制。A.权责明确 B.行为规范 C.监督有效 D.保障有力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到(。A.有件必备 B.有备必审 C.有错必纠 D.存档保留

4.《纲要》要求要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A.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B.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C.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D.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就是要(。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6.《纲要》要求,要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贯彻落实本《纲要》不力的,要(。A.给予行政处分

B.严肃纪律,予以通报 C.给予纪律处分

D.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7.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做到(。A.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B.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C.立法决策与领导意识相统一 D.立法进程与社会文明进程相适应 8.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表述正确的有:(A.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B.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C.对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 D.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等权利。A.陈述权、申辩权 B.申请仲裁权

C.要求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的国家赔偿权 D.提起民事诉讼权

10.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是:(A.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B.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D.设定行政许可不便民的

三、简答题

1.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2.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什么? 3.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4.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有哪些? 5.权责一致的内涵是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C 6.D 7.C 8.A9.D 10.A 11.B 12.B 13.D 14.C

15.B

二、多项选择题 1.A B C D E;2.A B C D;3.A B C;4.B C D;5.B C D;6.B D;7.A B;8.A B C D;9.A C;10.A B C

三、简答题

1.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及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行政主体合法;二是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三是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2.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什么? 答: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

3.合法行政的内涵是什么?

答: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4.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有哪些? 答:一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依法行政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三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宪法原则;四是,依法行政的推进必须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观念转变和法律素质提高形成良性互动。

5.权责一致的内涵是什么? 答: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

1.国务院于(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A.2004年3月 B.2004年4月 C.2005年3月 D.2005年4月

2.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4.(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A.镇 B.县 C.市 D.省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A.1 B.2

C.3 D.4

二、多选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是(A.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B.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C.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D.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2.政府要加强(方面的立法 A.完善经济体制 B.改善民生 C.发展社会事业 D.政府自身建设方面

3.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A.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B.不能作出决策 C.可以提交会议讨论 D.可以作出决策

4.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凡是不涉及(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当事人不同意

5.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A.本级人民政府

B.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上级党委 D.上级人大

三、问答题

1.怎样理解《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总体思路? 2.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比较严重。《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3.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4.当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问题仍然存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6.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7.滋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不到位。《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 政府建设的意见》在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8.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群众的合理诉求得 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 意见》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9.《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督促 检查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10.贯彻实施好这个《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需要做好哪些工 作?

一、单选 1—5 ADABB

二、多选 1.ABCD 2.ABCD 3.AB 4.ABC 5.AB

三、问答题 1.答:一是以加大《纲要》的贯彻力度为主线,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 法行政的重点任务。根据《纲要》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针 对当前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 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 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 7 个方面的任务。二是围绕上述 7 个方面任务的落实规定具体措施,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纲要》对相关任务已规定了措施但不够明确的,《意见》作了明确和 细化。《纲要》已规定了落实相关任务的原则要求但没有明确措施的,《意见》 作了补充规定。对各地区、各部门近些年来落实《纲要》行之有效的措施,《意 见》作了增加规定。三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关键是要提高对建设法治政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 识,特别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 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还分别就健全推 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 任、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

力,往往决定着一 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 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 度,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 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重视提拔使 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3.答: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政 府立法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 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 并重。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作为必经程序。4.答: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减 少决策风险,《意见》规定: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 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 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 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追究责任。5.答: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与人民群众权益最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针 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 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 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行政 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要 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6.答:推进政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治腐败、提供高 效便民服务的有效措施。为此,《意见》规定: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

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 答复;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7.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 止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关键。为此,《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 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 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 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 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8.答: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负有重要 责任。为此,《意见》规定: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推动建立行政调解 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 申请渠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 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9.答:《意见》规定:要建立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 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 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 设,使其规格、编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 导作用。10.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深入贯彻《纲要》和《决定》紧 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 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要求,全面评价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切实增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一)深刻领会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大意义。《纲要》 — 1 — 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意见》提出,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行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整体评价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全面检验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规范引导依法行政工作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意见》,认真执行《规划》,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指标体系,将《规划》中关于依法行政的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化,将“法治”内容分解并提出各个方面内容的具体标准,可以量化和评价依法行政水平。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可以全面掌握依法行政情况、科学评估法治建设水平,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改进工作。通过将税收法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分解到税务系统各个部门,明确法治建设的路径,可以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引方向。

(三)确保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立的主要目标。通过考核机关运用科学的标准,对考核对象执行《规划》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可以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 — 2 — 升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力,强化税务人员法治理念,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增强行政监督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优化税收法治环境,确保实现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立的主要目标。

二、准确把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认真执行《规划》,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通过建立和施行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机制,改进考核评价方式,扩大考核评价民主,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着力增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推进税务机关机构、职责、行为、程序法定化,加快税务系统法治建设进程,全面提高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衡量、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意见》为主线,紧紧围绕《规划》中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立的主要工作目标,全面反映税务系统法治建设本质要求,客观衡量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要坚持理想标准与现实情况相结合、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有重点分步骤稳步推进。

2.科学严谨、简便易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要准确体现税收法治建设本质要求,指标内容要具体明确,设计科学合理,逻辑结构严谨,文字表述清晰。考核方式方法要科学得当,程序简便易行,讲求实效,具有可操作性。

3.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考核评价标准要明确统一,考核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考核评价所依据的数据、信息、资料要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有效保证社会公众参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评价作用,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充分体现民意,增强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针对性。

4.统筹资源,提高效率。税务机关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与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其他考核的衔接机制,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与现有的目标管理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进行整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机制,以节约考核资源、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考核效率。

三、着力构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计的基本要求

设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反映依法行政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性。建立依法行政指标体系要以对“法治”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为基础,分解、细化和量化“法治”的内在要求,组成一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系统。各个指标之间应当具有内在关联性,既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宏观上全方位目标要求,又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 4 — 突出依法行政的重点,反映清晰可辨的微观努力方向。

2.综合协调各阶段各方面因素,科学得当。指标体系设计要做到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扣分指标与加分指标相结合,静态制度建设指标与动态制度执行指标相结合,税收法治建设应当具备的内在标准指标与其他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外在评价指标相结合,反映阶段性工作成果指标与终极性工作目标指标相结合。

3.符合税务系统工作实际,易于操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通过变务虚为务实、变抽象为具体,把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转化为符合税务系统实际工作情况、易判别、可操作的具体标准,从而对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做出恰当、准确的评估和定位,对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做出科学的判断。

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要注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指标内容与技术的融合,减少考核中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基础信息资源作用,逐步实现直接提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完成有关指标的考核。

(二)指标体系的基本架构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分为提高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税收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 — 5 — 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8项一级指标,逐级分解为若干项二级指标和若干项三级指标。

指标分为两类,一类为减分项指标,该类指标的内容反映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该部分指标分值为基础得分,不能达标则减分;另一类为加分项指标,该类指标的内容反映创新性工作要求和社会评价等。该部分指标分值为附加分。如果基础得分达不到一定分值,则附加分为零。

税务总局根据以上要求建立《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见附件1),并在总体框架下编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进行考核的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个别指标适当涉及到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建立本级税务机关考核评价下一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将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定期对考核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进行调整。

(三)考核的制度设计

1.考核评价主体和对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实行层级考核。组织工作由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事项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 6 — 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核在部分省税务机关范围内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开。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2.考核评价基本方法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以被考核税务机关自查自评为主,上级税务机关全面核查或者抽查为辅,同时应当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核查或者抽查可以采用数据统计、资料核查、实地调查、考试测评等方式进行。组织公众评价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

3.考核结果的运用

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考核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省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考核、主要领导评优的重要内容加以体现。经考核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阶段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以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果如何运用由各省税务机关比照以上规定自行制定。

(四)考核的实施程序

第一,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由考核评价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考核评价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对象、考核评价 — 7 — 内容和重点、考核评价标准和要求、考核评价方式和步骤等内容。

第二,自查自评。考核评价对象要根据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按照要求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

第三,组织核查、抽查。考核评价机关要对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考核评价机关可以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听取党政部门意见和组织公众评价。考核评价机关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听取被考核单位所在地党政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公众评价指标组织纳税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公众评价。

第五,形成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机关要在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核查抽查、评价结果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四、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整合考评力量,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形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掌 — 8 — 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方式和方法。税务总局要尽快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点工作方案和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积极参与到试点工作当中。在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将该项工作做深做实,避免讲形式、走过场。

(三)加强总结检查、不断完善考核制度。税务总局将根据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扩大考核评价对象范围,提高考核实效。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总局考核情况和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开展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过程当中,不断研究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实践创新力度,并将考核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和发现的问题一并上报税务总局,以促进税务总局不断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4日封发

3.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意见 篇三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10号,以下简称 《纲要》)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印发,现就贯彻落实 《纲要》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贯彻落实 《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纲要》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 《纲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 《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 《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

贯彻落实 《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就各部门各单位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积极研究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监察部、行政学院、社科院)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研究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信息办、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4、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中央编办)

2、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电监会)

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民政部、国资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财政部、监察部、行政学院、社科院)

4、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5、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法律制度和机制(包括起草紧急状态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6、建立健全有关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法律制度,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7、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8、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人事部、财政部)

9、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监察部、中央编办、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10、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国务院办公厅、国信办、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央编办、法制办、财政部、监察部)

2、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人事部、法制办、中央编办)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法制办、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司法部、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劳动保障部、法制办)

2、完善信访法律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信访局、监察部)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法制办)

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法制办、监察部)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财政部、法制办)

4、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法制办、财政部)

5、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

6、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审计署、监察部)

7、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监察部、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研究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人事部、法制办、司法部)

2、研究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人事部、法制办、司法部)

3、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人事部、法制办)

4、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司法部、法制办)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 《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法制办)

2、研究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

3、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中央编办、财政部、法制办)

三、加强领导,精心规划,加大宣传,强化检查,切实把 《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纲要》的贯彻落实,关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把 《纲要》 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国务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 《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制定规划,分步推进。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 《纲要》 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 《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三)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做好工作。抓紧制定和完善 《纲要》 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环境。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

4.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篇四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围绕我省 “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经过不懈努力,在《纲要》确定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目标任务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形成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调整政府机构设置,进一步依法理顺部门职能分工,科学划分执法权限,确定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管理职责。

规范省、州(地、市)、县(市)、乡(镇)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理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工作重心转向研究制订政策规划、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把微观管理事项下放到州(地、市)、县。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程,使乡(镇)机构的职能、体制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需要。(省编办、财政厅、监察厅、人事厅)

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办法,及时协调各部门在管理职权方面的矛盾和争议。(省编办、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2、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权范围,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政企、政事、政资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为重点,行政机关所属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省编办、人事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制订相关政策规定,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资委)

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能力,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面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各种就业歧视。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健全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体制。(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

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规范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制止教育乱收费,解决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教育厅、监察厅、省发改委、财政厅)

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制度,逐步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发生率。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卫生厅)

3、健全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制度。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强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制度改革力度,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构建范围清晰、分配科学、支出高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公共预算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财政厅)

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将收费主体、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示。(财政厅、省发改委)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收支脱钩”,将行政经费包括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加快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建设。(财政厅、省发改委、监察厅)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的听证、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实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探索完善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途径,逐步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提高许可审批透明度和时效性。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制定《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行行政许可审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查处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强化政府的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省政府各部门)

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行方式,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和人民群众在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省经委、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司法厅、民政厅)

5、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从人民群众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完善制度和措施入手,丰富政务公开的内容,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深化投资、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教育、流通等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政府信息收集、交换、分析、处理、共享的运行机制,逐步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省、州(地、市)、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网络互联,形成政府与政府、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与村务公开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工作、涉及和惠及农(牧)民各项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民政厅、农牧厅)

6、加强政府诚信制度建设。

履行法定职责,兑现政府承诺,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创建“信用青海”。发展和规范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健全和完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

(二)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

7、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经政府或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完善各级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明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和分工决策的事项,提高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行政首长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水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合理划分、严格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使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完善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监督、落实决策责任的要求,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法律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

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进一步界定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公开的具体范围,建立行政决策公开和供公众查阅的渠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将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公务员选拔任用等事项在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公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界定听取意见的决策事项范围,创新民主决策形式,完善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途径,建立对各种利益诉求的分析机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的环节,确保各方面意见在行政决策中得到全面、正确的反映,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示、合法性论证和听取意见制度,对重大宏观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对涉及草原、森林、土地等,社会影响面大、与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与农牧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信箱、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省政府各部门)

9、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收集、整理和评价社会意见,并向决策机关反馈。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提高行政决策执行力。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健全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责任追究。(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编制和调整政府立法项目,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以及促进实现我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社会反映迫切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项目计划。正确把握立法时机,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的要求,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对立法计划加以调整和优化。推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办法,让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与提出立法项目,使立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依法规范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办)

11、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

不断完善立法调研、公众参与和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拓宽立法民主渠道,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关系企业、投资者、人民群众尤其是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都应采取公示、座谈、论证、听证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定化,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省政府法制办)

12、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及时清理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效能评估制度,逐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省政府法制办)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设置,执法权限取得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完善制度措施,保障公正执法。按照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的要求,合理划分并逐步理顺同一系统上下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依法界定不同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应当明确规定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有明确的层级管理权限规定外,实施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省级机关重点做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省编办、监察厅、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继续推行西宁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探索扩大和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逐步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1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梳理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人事厅)

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奖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的考评奖励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保证行政执法高效、协调运转。(监察厅、省编办、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1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

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推行案件处理流程管理,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明确案件受理、调查、告知、申辩、决定等具体环节,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决定相分离制度,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并应严格依照计划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或查办案件的需要外,对能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的企业,行政机关不再安排例行检查;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做出安排。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对县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监察厅、省编办、省经委、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16、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执法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禁止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人事厅、监察厅、省编办)

17、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不合格案卷进行纠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采取组织专家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等多种形式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省政府法制办、人事厅、监察厅)

18、完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机构应着眼于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奖惩和晋职晋级挂钩,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设。

人事部门应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人事等部门,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司法厅、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司法厅)

19、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发挥法制机构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解决法制机构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机构要明确职责,认真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具体工作,积极履行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0、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和调查活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其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并征求和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

推行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应自觉履行。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积极对待,认真处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

2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和各负其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也不得限制其权利。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

23、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责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诉讼赔偿案件通报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探索改进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手段的优势。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与信访工作相结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救济作用。(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人事厅)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完善和规范行政赔偿的程序,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依法保证赔偿、补偿费用财政支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建立错案赔偿后的个人追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在赔偿后向有过错的人员追偿。(财政厅、监察厅)

25、创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26、加强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厅、审计厅)

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廉洁勤政、执纪执法情况的行政监察,要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监察厅)

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厅)

27、完善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

建立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制度,重视媒体舆论监督,探索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制订工作程序,受理投诉、举报,对人民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和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六)建立高效便捷的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28、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构筑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等应急体系。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分类制订和完善各种专项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建立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省政府办公厅)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县、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创建“平安青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9、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访预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的制度,健全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完善复查、复核制度。加强对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库区移民、城市管理、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系统的排查梳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

建立健全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体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省信访局、司法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30、加强调解工作。

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鼓励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调解委员会,借助社团组织、社会机构的力量,发挥其在解决民间纠纷、民间矛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积极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劳动仲裁以及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司法厅)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及时调处解决争议和纠纷。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民间调解等手段化解因草原、森林、土地、资源使用纠纷产生的矛盾。(司法厅、民政厅、省信访局)

31、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政策、措施的调研、起草、制定工作,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报批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机制。制定《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省民委)

三、保障措施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2、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检查考评和督促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本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和落实行政首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3、明确工作任务,按计划分步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纲要》的要求和本意见确定的任务,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和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切实把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省政府各部门认为有关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任务要求,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通过内部规范可以解决的,按照工作轻重缓急和进程,逐年逐步完善制度。省依法行政工作机构,每年都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出当年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省、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全省目标任务,确定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制订具体标准和保障措施,逐年下达,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工作,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3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评估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比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机构要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进度、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督查和指导。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依据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对组织不认真、工作不落实、违法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5、落实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篇五

税总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立足大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形成姊妹篇。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才能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需求个性化、诉求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新变化,才能为税

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税法体系完备规范、税制体系成熟定型、服务体系优质便捷、征管体系科学严密、信息体系稳固强大、组织体系高效清廉,真正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二)直面问题,清醒认识紧迫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成效,明确提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执法行为逐步规范,管理方式日趋科学,法治保障持续加强,法治正从一种治税手段发展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与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比,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相比,与广大纳税人期待相比,税收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法治观念不强,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依法治税能力不强,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弱、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法权威性不足,税收立法级次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部门化倾向,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定性较差;依法治税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没有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内部协同推进依法治税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依法治税制度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在一些税务机关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权利保护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通畅;税收法治环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预税收执法,脱离实际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冲击税收法治建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制度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这些问题,违背法治原则,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税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税务系统必须站在历史和大局的高度,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更加自觉地实行依法行政,更加扎

实地推进依法治税,让依法治税生命线深深扎根全系统。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实施路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要求

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三)实施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既充分吸收已有经验,又勇于改革创新;既抓住税收法治建设关键,又体现税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强调顶层设计,又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一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回顾总结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研究制定“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明确推进依法治税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部署。

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二是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统筹制定推进依法治税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考评标准,纳入绩效管理。

坚持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推动部门联合、综合试点,积极探索破除制约依法治税的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和既得利益格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摸索方法、积累经验、取得突破。

三是内外结合、上下互动。深刻认识、主动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变化,树立法治思维,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对待纳税人诉求,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内外结合促进依法治税。

坚持上下互动,发挥“司令部”和“基层连队”两个积极性,切实做到尊重基层、服务基层,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吸收基层智慧,共同推进依法治税。

三、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严格依法征税。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科学预测各地税收收入增长目标,探索从制度机制上解决任务层层加码问题。深入开展税收收入质量检查,坚决遏制“空转”、收“过头税”、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法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按照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升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着眼全局、积极作为,全面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改革,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减免核算管理制度,健全优惠政策制定和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发挥数据优势,深化税收分析,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三)切实保障依法履责。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化。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扎实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工作,主动配合把成熟稳定的单行税种法规上升为法律。将法治精神贯穿税收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税收改革中形成的、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税收政策的立改废释中,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税收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提高税收政策服务水平。完善税收政策跟踪问效机制,定期进行效应评估分析,对引发涉税争议的税收政策及时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或者废止。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

(三)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制机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门化倾向。健全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落实向下级税务机关征询意见机制,探索建立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内容。税务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对外签发。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保证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加强世贸规则适用性调研,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防范和减少国际贸易涉税争端。

(五)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增强国际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深度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重要国际税收问题研究,做好涉税国际谈判、条约签订、转化生效等工作,健全中国特色国际逃避税防控体系和“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服务我国对外开放大局。

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把税务系统发展规划、税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和内部重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努力实现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税务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重大决策责任的追责范围和追责程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每年选取部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动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实施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制定推行税收征管规范、行政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完善岗责规范,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内控规范,实现税收业务流程的整体优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共享,以科技为驱动,通过制度加科技,实现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问责常态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加强工作协同和部门联动,确保取消或者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探索推进网上审批和“阳光审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税收风

险管理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

(三)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税法威慑态势,为诚实守信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加强技术创新,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让守法者更为便利,让违法者无隙可钻。建立和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四)加强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稳步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柔性指导、疏导等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税法遵从度。

(五)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专业化,税务总局机关和省国税机关成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省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协商,有效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投诉。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实现

“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促进权力依法运行。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个案批复程序要求。

(二)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进一步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努力实现制度化、有机化、协同化。强化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对严重违规执法行为予以通报。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要资金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探索督察内审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增强对税收执法、行政管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动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完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税收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税务人员法治培训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界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既加强管理,又方便办税。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支持外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税收治理,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依法实施行业自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三)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主阵地建设,发挥税务报刊图书的作用。实行税务机关“谁执法谁普

法”的普法责任制。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治宣传。探索分级设立纳税人学堂。推进税收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支持税收法治理论研究。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收法制机构。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确保其集中精力从事税收法制工作。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国税机关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机关应当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机关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促进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务领军人才库和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建立交流机制,畅通上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干部交流渠道。加强涉外税收法律人才培养。提高从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从基层遴选税收法治干部的比例。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团队,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骨干力量,带动提升税收工作的整体法治水平。统筹解决公职律师制度运转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

十一、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应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引

领带动推进依法治税。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应当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应当调离领导岗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

(二)加强党组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明确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成为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平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是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参加,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推进依法治税重大决策部署,总揽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治税工作。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工作统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三)积极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选择基层税务机关进行试点,并确定为税务总局党组联系点,由税务总局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省委、省政府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进一步探索破除影响和制约依法治税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总法律顾问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法治工作,开展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述法,倡导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等。推动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

十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应当充分发挥推进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利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强化出谋划策、调研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承担好相关日常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加强工作保障。对依法治税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将依法治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部门组织建设,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水平。

(三)加强绩效考核。将依法治税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明确完成时限,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管理,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相对独立的依法行政指标体系,融入绩效管理,促进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狠抓依法治税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将法治精神和要求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四中全会《决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实化、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伟大实践,坚持崇法善治、厉行法治,坚持提升站位、服务大局,为加快税收法治化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6.00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篇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紧迫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发布以来,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法制培训,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坚持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与学校的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校长、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必须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4.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三、加强章程建设,健全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5.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经过核准的章程,应当成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

6.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学校制定章程或者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广泛征求校内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依据法律和章程的原则与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应当加以汇编并公布,便于师生了解、查阅。有网络条件的,应当在学校网页上予以公开。涉及师生利益的管理制度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7.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机制。学校要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不符合学校章程和改革发展要求,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核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重要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对照修订校内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8.依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大力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公办高等学校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中小学、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依法明确高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和决策规则,发挥学术委员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中小学要健全校长负责制,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校企合作决策机制;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健全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议事规则,依法按期开会履行法定职责。健全决策程序。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体制,克服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9.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要在学校内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管理与决策执行的规范、廉洁、高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教师、学生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制度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在校内公开,允许师生查阅。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学校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教职员工及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公办学校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0.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要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等、中等学校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要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民主决策机制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机制。

11.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2.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与方式。中小学要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开展法制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引入社会资源,健全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五、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13.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学校办学活动应当以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严格依法依规招生,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制度、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招生活动的规范、透明。学校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有区别的招生条件或规则。要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材选择等环节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要依据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学校内设机构开展或者参与经营性培训活动进行规范,保证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坚决杜绝教师违反法定义务和国家规定,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14.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15.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要完善制度规则,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学生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资源,获得学业和品行评价,获得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资助等方面受到平等、公正对待。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重教育效果,做到公平公正。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明确处分的期限与后果,积极教育挽救。要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违法违规收费,以及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等侵权行为,以及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16.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学校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制定权利义务均衡、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可执行性的聘任合同,明确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聘任教师,认真履行合同。要依法在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要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学术组织中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2。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师德建设,明确教师考核、监督与奖惩的规则与程序。

17.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的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鼓励、保护学生自主、自由的学习,形成有利于创造性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要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保障教师根据课程的有关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充分、正当地行使教学的专业自主权,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要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18.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实施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机构、制度,落实公开的具体措施,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要创新公开方式、丰富公开内容,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使学生、家长以及教师对学校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反映给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并得到相应的反馈。学校面向师生提供管理或者服务的职能部门,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六、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9.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特别注重和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要尊崇法律、尊重司法。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师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义务。

20.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校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21.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

22.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准确把握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实体与程序、教育与惩戒的平衡,实现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学校领导任职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情况。学校要高度重视内部职能部门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章程办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

23.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要认真组织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教师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对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24.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中小学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体现。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要适当加大对《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建立对多元文化、少数人群和弱势人群权利的尊重与平等意识。

八、加强组织与考核,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25.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学校要将依法治校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各级职能部门、工作岗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要求与目标考核机制。要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工作的专门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同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中小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综合推进依法治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26.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重要方面,在对学校办学和管理评估考核中,更加突出依法治校综合考核的作用,减少对学校具体办学与管理活动的干扰。要完善校长选任和考核制度,把依法治校的情况,作为考核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创新考核评价机制,采取多种途径听取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综合部门牵头负责的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健全学校领导依法治校能力培训和考核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和鼓励学校积极实践、不断创新推进依法治校的制度、机制。

九、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学校依法治校的保障

27.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依法治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切实转变管理学校的方式、手段,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切实落实和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减少过多、过细的直接管理活动。要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为学校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维护校园安全,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8.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依法对学校办学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有效实施。对公办学校实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健全对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机制。要建立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和利益相关人的监督,进一步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畅通师生权利的救济渠道,改革完善行政监管机制。要建立学校规章和重要制度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学校有悖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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