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2024-06-20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精选13篇)

1.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一

重庆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

2011-05-09system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律师阅卷管理规定》,明确刑辩律师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这是重庆法院全面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的又一举措。

据介绍,重庆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重,通过既搭“连心桥”又筑“防火墙”的一系列组合拳,最大限度减少司法不廉,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便利律师阅卷方面,重庆高院还规定,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律师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并针对法院严格安保措施后部分律师出庭不便的问题,专项明确律师持相关证件即可免安检进入法院审判区域。在采访中,记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在“涉黑”案件审理中,全面保障全国各地共600多名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法庭给律师的发言时间累计超过控方23.5%,对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的辩护意见在15件案件中被采纳95次。

“法官平等对待公诉人和辩护人,对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发表的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归纳评述并明确告知是否予纳”作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刚性要求,写入重庆高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法官与律师这对敏感群体之间如何实现良性沟通?重庆高院有这样一些做法:重庆高院与市司法局建立常态工作联系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年底重庆高院会同市司法局收集律师群体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有关法律适用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院统一规范或明确指导意见的,可通过重庆市律协向重庆高院提出建议,法院应予答复等。

重庆高院出台了《关于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任职限制的规定》,全面调查法官配偶、父母、子女从业情况,对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实行了严格的任职回避。

在清理“显性代理”的同时,重庆高院通过与重庆市司法局共同建立“隐性代理”的信息库。重庆高院每年向重庆市司法局通报离任法官名单,重庆市司法局每年向重庆高院通报一次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隐性代理”的情况。

2.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二

据重庆市建委、建筑节能协会有关人员介绍,凡申报重庆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必须达到65%以上节能标准。目前,重庆市既有建筑95%以上均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因此,凡属于新开工建设项目,凡没有达到65%建筑节能标准的,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证;在验收时,没有达到当初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并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重庆市将引导既有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十分气派,曾经是不少城市建筑风格的“潮流”。重庆市已经对玻璃幕墙做出了明确限制。玻璃幕墙带来的“光污染”容易引发近视、白内障等疾病;同时,玻璃幕墙不节能,不保温隔热,导致“夏热冬冷”,能源消耗巨大。

3.律师收费标准 篇三

一 仲裁,调解,复议,诉讼

1、刑事案件,按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元~20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8000元~40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6000元~30000元;

(5)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另行计酬;

(6)刑事案件依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是否在本地办案可协商增加收费标准。

2、民商事案件,按标的分段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收费3000元~10000元。

(2)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收费:

A、10万~100万元的部分为2.5%;

B、100万~500万元的部分为1.5%;

C、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为1%;

D、1000万~5000万元的部分为0.5%;

E、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25%。

(3)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二审或再审酌情减半收费,但最低费用不低于3000元。

3、行政案件:

(1)每件收费3000元~20000元,涉及财产部分按照民商事案件收费之规定另行收费;

(2)涉及土地权属、房地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内容的案件,收费10000元~50000元。

4、涉外案件或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二 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1、办理制作法律文书等诉讼法律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2、办理公司清算事务,根据案件复杂情形,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另按委托人清盘所得财产金额1~3%加收律师费;代为整理并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申请文件,每件收费10000元。

3、设立公司或代表处、办事处,每件基本收费8000元,另按注册资本金额的0.1~0.5%加收。

4、股权转让、企业并购或不动产收购,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另按转让标的金额0.1~0.5%加收。

5、以非诉讼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金额0.2~0.5%加收。

6、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或商品房开发之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收费30000元,加按合同标的金额的0.2~0.5%加收。

7、公司兼并,资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等专项法律服务,每件基本收费50000元,另按合同标的或注册资本金额0.1~0.5%加收。

8、工程招投标、投融资、BOT项目等法律事务:每件基本收费50000元,另按项目标的金额0.5~1%加收律师费;项目标的金额5亿元以上的,协商收费。

9、合同见证:房产,股权转让,每件基本收费1000元。

10、以非诉讼方式代理投资者权益纠纷或股东之间其他纠纷案件:每件基本收费10000元,另按争议的0.1~0.5%加收。

11、出具律师函,追讨债务类案件,每件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元。

12、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专利调查:每件收费2000元~50000元。

13、代办财产(含不动产和动产)调查,财产抵押登记,公证或者登记手续:每件收费1000元~2000元。

14、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每件收费3000元。

15、谈判:每件基本收费5000元,另按项目标的的0.1~0.5%加收律师费。

16、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协商收费。

17、律师在厦门市城区外办理上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应支付外勤补助(误工费)

三 风险收费

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实行胜诉或执行回款风险收费,但收费额最高不超过案件所涉财产标的金额的30%;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3倍;当事人需预交一定金额的基本办案费用。

四 按时收费

1、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一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分别计算时间。当事人来事务所现场咨询的,每小时最低收费20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计时计费分5个档次:

(1)200元/小时

(2)400元/小时

(3)600元/小时

(4)800元/小时

(5)1000元/小时

3、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之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4、诉讼案件实行按时计费的参考标准:

(1)查阅案件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词,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每次)4小时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与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5、非诉讼案件收费的参考标准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五 工作费用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调查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之开支费用,凭单据向委托人据实报销。但餐费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六 优惠

以上各项服务收费,如委托人系本所顾问单位(含个人),可酌情优惠10%~20%(基本费除外)

4.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四

鲁价费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附件:

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附件1: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完成承担工作所需时间之和计算计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应就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和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验办法和收费标准等,向委托人提供详细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者比例、付款和结算办法、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责任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等;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收费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没有其他书面凭据,致使收费标准、数额或者比例等难以确定的,参照办理同类或者相近法律事务的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委托人已经或者自愿按照约定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委托人预付,并签订书面协议;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差旅费用包括: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出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

第二十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本所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律师业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地办理律师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5.遗产官司的律师收费标准 篇五

2、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

3、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4%;

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

5、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2%;

6、超过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7、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遗产继承官司打多久

遗产官司一般打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遗产官司的诉讼时长如下:

1、对于案情简单、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要打三个月;

2、对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要打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还可以延长三个月。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6.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六

二是加大投入。整合退耕还林基本口粮建设项目、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 计划投入资金6500万元、农民自筹资金250万元。截止目前, 大足县已完成“世行三期项目”新组建用水户协会30个, 建成高标准农田3.64万亩, 占全年目标任务100%。

三是争资立项。成功争取“重庆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持续发展农业项目”资金5561万元, 成为未来4年重庆实施该项目的6个区县之一。

7.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七

2018年最新张家口律师费收费标准:在张家口找律师打官司需要多少钱?

来源:法妞问答

第一、张家口律师收费项目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1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民事、商事诉讼:3000—10000元;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万元(含1万元)以下:免加收

1万—10万元(含10万元):6%——5%,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4%,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3%,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2%,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5%,法妞问答

5000万元以上:0.5%

四、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五、风险代理

办理案件采取风险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六、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倍。

七、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八、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1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 法妞问答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3000—9000元;(3)审判阶段:4000—12000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三、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四、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倍。

五、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1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法妞问答

(一)适用范围: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3000—10000元;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万元(含1万元)以下:免加收

1万—10万元(含10万元):6%——5%,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4%,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3%,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2%,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5%,5000万元以上:0.5%

四、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五、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三倍。

六、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法妞问答

七、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非诉类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张家口律师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1000元/小时(河北律师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 民事、行政、商事诉讼:3000—10000元;刑事诉讼:(1)侦查阶段:2000—6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3000—9000元;(3)审判阶段:4000—12000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河北律师收费标准)法妞问答

按标的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1万元(含1万元)以下:免加收

1万—10万元(含10万元):6%——5%,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4%,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3%,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2%,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5%,5000万元以上:0.5%(河北律师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三、注意事项

律师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法妞问答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法妞问答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法妞问答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妞问答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8.标准的律师催款函 篇八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委托,就你向我委托人借款500万元以及拖欠本息事宜特致此催款函:你于xxx年9月25日向我委托人借款伍佰万元(5000000.00元),你应当在xxx年3月24日还清本息,但你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你尚欠我委托人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致此律师催款函,请你在此函登出后五日内将尚欠我委托人的借款本息归还给我的委托人,逾期我所将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届时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函告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9.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九

发挥支撑作用确立重庆标准化发展战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用出自《论语·卫灵公》的这句话来形容重庆市质监局乃至重庆市政府抓技术标准战略,促社会经济发展再恰当不过了。在记者问到重庆市为何把标准化战略放到如此的高度时,重庆市质监局张宗清局长从胡锦涛总书记对重庆的战略定位,到国家对重庆发展的战略考虑,乃至从质监部门本身职能的发挥三个角度谈了重庆市确立标准化发展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重大意义。

2007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重庆市的三大定位——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提出了一大目标——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交办了四大任务——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力度,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革步伐;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强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这三大定位、一大目标和四大任务,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可以称之为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随后,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对重庆做出了“黄金定位”。给重庆提出了10项先行政策或国家层面的先行试验,包括设立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和“两江新区”;批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等,提出了现代制造业基地、综合交通、生态环境等。还包括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贸易大通道、内陆出口加工基地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先行区等。特色定位包括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等。而建设“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五个重庆”则成为重庆市委、市政府发展重庆的新目标、新追求和战略决策。

有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明确要求,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为实现这些目标保驾护航?张宗清局长是这样来描述的,“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是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新要求。而技术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综合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更是我们“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技术支撑,也是引领重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张局长说:“这是我们经过了长期标准化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得出的结论。

“十一五”期间,重庆市标准化工作在战略高度、科研及服务能力建设,以及助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上得以提升。不仅将标准化工作上升成为全市发展战略,出台了《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打造“标准大市”的战略构想,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7项、国家标准367项、行业标准375项,批准地方标准342项,各类标准化制修订总量比“十五”期末增长2.5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达到18个,12项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127项获重庆市产品标准奖,初步形成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框架。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五大产业”特色标准资源数据建设,建成了笔记本电脑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标准化工程师制度。目前全市现有标准化工程师210名,标准化专家400余名。开展了九龙坡国家城乡统筹标准化、南滨河路国家餐饮服务标准化示范街、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等8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累计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示范区105个,服务了城乡统筹发展和“五个重庆”建设。4月14日,重庆高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又通过了国家标准委的验收。在验收会上,国家标准委副主任孙波充分肯定了重庆示范区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他说,通过4年的建设,重庆高新示范区创新了标准化工作机制,完善了标准化支撑服务体系,加强了高新技术专业领域标准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希望重庆高新区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以更高的要求继续推进重庆标准化示范工作,为重庆的发展、西部的开发、我国高新技术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重庆标准化工作在“十一五”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大胆地提出了到2015年基本建成内陆技术标准高地框架。今年1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三号文件的形式发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实施构建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五大工程”。即实施现代产业技术标准引领工程;实施统筹城乡技术标准助推工程;实施内陆开放技术标准促进工程;实施城乡品种技术标准提升工程;实施自主创新技术标准转化工程。通过这“五大工程”的构建,开创出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新局面。

加强战略合作共同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三号文件的要求,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邀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共同携手开展相关标准和标准化科研工作。

在谈到与中标院的合作时,张宗清局长十分激动,他说:我们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标准化研究院不乏能力、不乏热情、不乏干劲,但是,要想全面推进重庆的标准化战略,我们还缺乏标准化人才和智力资源,缺乏理论和项目管理实力。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是全国标准化科研的最高权威机构,拥有雄厚的标准化科研人才和科研项目研究基础。我们与他们合作,看重的不是搞几个项目,出几个标准,而是引进新观念、新知识、新机制、新成果,让这种软实力能够在重庆生根、成长、开花、结果。因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4月13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渝签署了标准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2011年度合作协议。这既是双方加强标准科研协作,共同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重大举措,也是中标院“十二五”期间开展标准化科研创新,创建地方标准化科研协作网的有益尝试。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王忠敏在谈到中标院与重庆市质监局的合作时这样说:联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联系质检事业的实际,联系“十二五”国家对标准和标准化需求的实际去找任务、找目标、找舞台、找合作伙伴,找发展动力,通过对全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来谋求我院标准化事业的创新发展更是我院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科研协作,在自愿基础上建立互利互惠的全国标准化科研协作网是今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今年年初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要以更大的决心、更扎实的措施,努力开创内陆技术标准高地建设的新局面的要求,既是对重庆市局提升标准化科研能力的挑战,也为中标院建立地方标准化协作网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此,双方经过协商,围绕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助推“宜居重庆、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建设和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在共同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基础保障;以质量管理、节能减排、服务标准化、公共安全为重点加强标准化科研协作;围绕重庆支柱产业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合作;加强国家贸易便利化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理论等方面的研究、培训和实施;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开展标准化科研成果推广合作;探索院-局合作新模式和创造新机制等7个方面开展合作。同时双方共同商定,第一届中国节能减排标准化技术联盟国际论坛将由双方共同承办,于今年6月下旬在渝召开。

主抓此次合作的中标院赵楠副院长在双方合作协调会上明确提出,按照双方确定的可持续、可复制、可示范、出精品的合作模式和指导原则,一定要以即将出台的国家《“十二五”技术标准专项规划》总体思想为指导,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为突破口,在《重庆低碳城市发展相关支撑技术及关键政策标准研究》和《支撑城市民生建设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两个重要科研方向上进行科研合作试点,推动旅游服务标准化为切入点,开展服务标准化科研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全力助推重庆市旅游精品景点的建设。

10.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篇十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 1亿元以上部分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收费。第六条: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第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第八条: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第九条: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11.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篇十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云南省计委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802号)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中代理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暂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第二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标准执行。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我省的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司法厅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四)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五)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保管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结算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对事前缴付律师服务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确有困难的委托人,经双方协商约定,可先由律师事务所垫支,事后再由委托人支付。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搜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㈠ 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

㈡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㈢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㈣因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多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通过张贴、印制服务指南、建立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办事程序等信息,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有下列应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管理合同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异地办案差旅费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的;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统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节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服务费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二)代理起诉和控告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4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每件收费不超过20000元。

(四)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不超过1500元。

(五)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服务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标的分段比例计算后累加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2---4% 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 1.5---3%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 1---2%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5---1% 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0.5% 6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是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的标准收费;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的50%收取律师服务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仲裁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代理再审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案件执行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六、以上以计件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以标的比例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下浮50%。

七、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若因工作量增大、不可预见因素增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确实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暂行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

注: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根据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方法:

12.最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公函 篇十二

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就贵公司与我委托人的工程欠款事宜,致函贵公司。如工作中给贵公司带来不便与困扰,悉请见谅。

根据我委托人的口述及提供的`材料反映: 某年某月,李某某承揽了贵公司某合同段桩基工程,某年某月某日结算工程款为100万元;同年11月,又承揽了贵公司某合同段桩基工程,某年某月某日结算工程款为80万元。从至某月某日,贵公司分期支付李某某工程款,但至今尚欠李某某162355元工程款未付。贵公司虽承认此项欠款,但总以上游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或资金链断裂为由一直推拖不予支付,李某某多次讨要无果。

本律师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为法治经济,讲究守法经商,诚信待人,贵司理应实事求是地按期支付欠款。我们完全相信其他公司也拖欠了贵公司的工程款,但这不成为贵公司拖欠李某某工程款的法定理由。贵公司一直推拖不予支付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极大地损害了贵公司的商业信誉,并影响李某某工友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此,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公司,请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后,将所欠李某某工程款尽快支付,双方可不伤和气,以后还可以继续合作。否则,本律师将依照李某某的委托,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向贵公司追偿。届时贵公司将承担一切本可避免的额外费用之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等),并不可避免地遭受商业信誉损害的后果。为贵公司计,敬请采纳本律师的建议,尽快归还欠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信贵公司会做出明智的选择,请及时与本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顺祝商祺!

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13.律师收费情况说明 篇十三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致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

基于贵公司的委托,办理大连纳帕溪谷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事项。对于律师服务费用做出如下说明: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07)62号]、[辽价发(2008)83号]、大连市发改委[大发改收费字(2007)490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545号]文件,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财产类案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标的额按: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0.5% + 116000元收费。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的主要工作有:

一、到目标公司取材料,现场考察;

二、到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局等部门调取资料;

三、整理、编写禁止调研报告;

四、与目标公司财务、审计、后勤、行政、董事会、监事会反

复沟通,彻底摸清公司实际情况;

五、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在财务、税务、审计、评估、人事、公

司治理机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策划法律意见书。提出合理化收购建议,提醒法律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机制;

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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