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2024-11-16

特许加盟合同范本(精选8篇)

1.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篇一

连锁加盟合同

甲方: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所属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资本](以下简称“甲方”或“出租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国籍、护照或身份证]

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共同于[缔约时间]在在中国[缔约地点]签订。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甲方拥有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特许产品,并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甲方支付许可等相关费用。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协议如下:

毛利、纯利、联系方式]

„„

第八条甲方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和审计

报告摘要[ ]。

第三章特许权利

第九条在第十一条的特许区域和第十二条的特许期限内,甲方同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a)许可乙方利用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开设加盟店销售特许产品;(b)不得开设直营店或许可第三方开设加盟店,包括销售特许产品和甲方的其他品牌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特许权利不得被转让、继承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第九条许可乙方使用第三条的经营资源的具体方式:(a)注册商标仅限于用作[ ]:(b)企业标志仅限于用作[ ]:(c)专利/专有技术仅限用于[ ]: 第九条规定的特许区域是指:中国[ ]省[ ]市[ ]县/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区域以外,或者通过互联网销售特许产品。第九条规定的特许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包括首尾两天。特许期限届满后[ ]内,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第三条的经营资源销售特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或注销加盟店名称、撤换加盟店装修、广告以及标识。第四章特许费用和保证金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在特许期限内,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按照加盟店上个月营业额的[ ]%,按月向甲方支付许可费。营业额指乙方开给客户的账单总额,不包括税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具体金额]作为推广费。特许费用包括甲方按照本合同为乙方提供给的经营指导和人员培训费用,但不包括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以及乙方经营加盟店的其(a)(b)(c)

他费用。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大写金额]作为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在特许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保证金退还日”)内,若乙方不具有本合同第[ ]条、第[ ]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或者在保证金退还日本条前述情形已经消除且甲方就其全部损失已经获得弥补的,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如果有的话)退还乙方。乙方发生第[ ]条规定的情形,甲方根据本合同扣除保证金后,可以通知乙方按照第[ ]条规定的保证金总额补足差额,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内补足。第五章加盟店 加盟店由乙方以自己名义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加盟店之内只能销售特许产品,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不能销售其他产品。加盟店的名称为[ ],[组织形式],[选址要求],面积应不低于[ ]。第一家加盟店应在[ ]前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另有约定的除外。加盟店的投资预算总额为[ ],其中:特许费用[ ],保证金[ ],租金和装修费用[ ],固定设备购置费[ ],初始库存[ ],水、电、气成本[ ],为取得执照和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 ],启动周转资金[ ]。上述费用系根据甲方现有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据估算得出。在[年/月/日]前,甲方应当在特许区域内开设加盟店不少于[ ]个。加盟店装修由[ ]方负责,[ ]方协助,并应当根据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甲方安排[姓名、身份证号码]对加盟店的装修进行指导和验收。[装修费用估算] 加盟店的招牌、广告牌和宣传册由[ ]方负责制作,并应当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要求。[ ]方负责组织对加盟店的开业宣传活动,开业宣传按照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进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策划实施特许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广告宣传应当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在[具体日期]之前,甲方应对乙方指定的加盟店员工(以下简称“受训员工”)进行培训,以使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熟悉利用第三条的经营资源和第四条的经营模式销售特许产品。培训方式包括统一培训和针对性培训,统一培训共[ ]天,培训地点在[ ],培训内容包括:

在特许期限内,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应有针对性地为乙方受训员工

提供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

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及加盟店员工参加培训的差旅费和食

宿费由乙方负担。

第六章订单与价格

第二十条乙方只能从甲方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处购买特许产品和以下原材料、设备等生产资料:

(a)特许产品,单价为[ ],指定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联系方式;

(b)设备一,单价为[ ],指定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联系方式;

(c)原材料一,单价为[ ],指定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联系方式。

加盟店开业前[ ]日,乙方应当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金额不少于[ ],其后每一季度应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的订单总额(不含增值税)不

低于[具体金额]。乙方下订单并按照订单金额的百分之[ ]支付预付

款后,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

货,乙方在收货的同时支付余款。

若乙方的某一季度的订单总额超过[ ],甲方应当按照订单总额的百

分之[ ]向乙方返还采购款(“返点”),返点金额在下一季度的订单

货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一条 加盟店应当按照甲方统一零售价[ ]销售特许产品,不得擅自降低或

抬高零售价。甲方更改统一零售价或对特许产品实行特价销售的,应当在新价格实施前[ ]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若乙方根据第二十条购买的特许产品和原材料有质量问题,且该质

量问题不是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在收到特许产品和原材料之日起

[ ]日(“质量异议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相同型号的特许产

品和原材料。乙方未在质量异议期提出更换要求的,视为收到的特

许产品和原材料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更换特许产品的型号:

(a)在收到特许产品后[ ]日内,但加盟店开业前采购的特许产品,该期限可以延长[ ]日;

(b)特许产品的外包装完好且未曾拆开;

(c)特许产品不属于甲方标明的特价商品或促销商品;

(d)乙方同意补足差额货款(如果有的话)和支付更换特许产品的运费;

(e)乙方要求更换后的型号属于第2条规定的特许产品范畴。

第二十条规定的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在设备载明的保修

期内,甲方应当免费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

报价维修。

第七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a)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b)市场计划书

(c)特许产品质量标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保存加盟店的交易记录,并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个

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略)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保护(略)

第二十五条 甲方负责办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对特许经营所要求的登记和备案

手续,法律或政府文件要求必须由乙方进行的除外。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办理合法经营加盟店所需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

保、卫生等行政批文,合法经营,自担风险。

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陈述与保证(略)

第二十七条 保密(略)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略)

第八章争端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 ]日内,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同意

退回特许费用的百分之[ ],库存产品按照第31条处理。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

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略)

一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另

一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月内请求仲裁机构确认

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一方违反本合同,按照以下条款和本合同其他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略)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第三十条,甲方有权直接从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保证金中扣

除相应的违约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对余下的违约

金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甲方违反第三十条,乙方有权直接从第十三条的特许费用(仅限支

付期未届满且未实际支付的部分)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特许费用

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对余下的违约金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一方违反第三十条,在本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再次发生同一或不同

违约行为的,第三十条的规定仍然可以被再次援引。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未违约一方的损失,违约的一方仍然应当赔偿损

失。一方是否已经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另一方根据第二十九条解除

合同的权利。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已经按照第二十八条通知另一方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库存的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

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

约、合同的效力或终止,如果各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仲

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本合同中文正本[ ]份,英文正本[ ]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

冲突,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附件

乙方声明:甲方已经在本合同订立之日前不少于30日向我方提供了本合同的书

面文本。[乙方签收]:

各方已于[签订日期]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订本合同,以资证明。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签署:签署:

2.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公用事业,特许合同,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建设部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须有行政部门与经营者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直存在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理论之争。主张公法性质的学者主要观点是: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特定性、特许经营经营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性, 决定了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性的契约, 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具体地讲, 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合同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行政主体保有某些特别权力, 如监督甚至指挥合同的实际履行, 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因此,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但也有学者认为,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了企业经营的内容, 体现了经营者实现利益的目的和经营权的保护, 是具有明显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

笔者认为, 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的观点并不能成立。首先, 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都是行政合同, 政府常常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在特定社会的现实生活中, 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不同的身份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对其具体身份的认定, 必须视其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定, 只有落实到具体法律关系中, 才能确定该人的具体身份。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中依据法律规定并遵照法定的程序就特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行为, 它与相对人之间产生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 它与相对人应为平等主体的关系, 他们之间形成的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 单纯以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就断言特许经营合同为所谓的行政合同, 显然过于草率。

其次,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公益性目的, 不能就此断言特许经营合同必然是行政合同。众所周知, 公用事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一般是民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 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 公用事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对全体社会成员开放, 公用事业明显具有社会公益性。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实行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公用事业体制。由于政企不分, 垄断经营和缺少竞争, 导致了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和运营上的低效率, 服务质量差。公用事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上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有效的需求。为了改革传统公用事业管理体制, 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 建设部于2002年颁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明确提出了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公用事业领域进行市场化改革, 实行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建设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 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如果因为特许经营合同公益性的目的就断然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是行政合同, 这与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对传统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特许经营制度价值目标显然背离。因为市场化的主要特征是要通过竞争机制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而将特许经营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对经营者仍享有直接的行政管理权, 这与传统的公用事业的管理体制何异?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 明确特许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公开公平的原则、适度竞争的原则、公共利益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等;还可以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服务规范的义务、连续供应的义务、安全供应的义务、信息公示的义务等, 以控制和防范经营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 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公益性目的来说明特许合同为行政合同的观点, 同样缺乏科学依据。

第三, 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是政府在实施其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 行政主体保有某些特别权力, 如监督合同的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 因此特许合同是行政合同的观点, 其错误在于将公用事业的监管部门与作为特许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部门混为一谈。如前所述, 共用事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特许经营并意味公用事业社会公益性的改变。但公用事业市场化与公用事业的公益性性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可能集中地表现为特许经营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 为防止特许经营可能带来的社会公共风险, 共有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并不应放松监管, 如价格监管、防止污染监管、质量保证监管、安全标准监管、普遍服务监管等。但政府上述的监管是基予其法定的职责、监管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行政规章, 而绝非因为其是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 或者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存在。即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对另方当事人进行监管或处罚, 但其此时的身份应是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监管机关”, 而非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部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文件,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属于双方约定的事项, 而非是“行政主体”的单方面的权利。

综上所述, 把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的观点并不能成立。笔者认为,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应为一种民事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 特许经营合同具备民事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是民事合同最基本的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关键在于合同一方是否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根据建设部的行政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主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中标企业与政府部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而招投标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通过竞争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 其间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订立合同的完整过程, 不存在行政部门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经营者的问题。因此, 特许经营协议具有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法律特征。另外,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政府部门支付权利的对价, 即特许经营费。这种经营权的转让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遵循了市场的基本规则, 包含着有意思自治的内容。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是政府与被特许的企业合意的结果, 体现了合同的根本属性。因此, 私法性的存在使一些民法原理能够被援引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制度中, 或者说只有私法性的存在, 才能够使政府与私人达成交易, 才能催生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否则这项合同制度无法生存。

第二,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进行的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直接引起权利义务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特许经营合同行为是经营者和行政主体的双方行为, 所以特许经营合同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企业经营的内容, 体现了经营者实现利益的目的和经营权的保护, 具有明显的民事合同性质。

第三, 依行政合同的理论学说, 行政合同虽然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意志而成立, 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调整, 而是适用行政法的规则。我国至今尚未形成系统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 对行政合同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规对行政行为的适用都以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而根据前述, 特许经营协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也没有对行政合同加以规范, 特许经营协议法律适用没有行政法律基础。因此若将特许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 坚持其应适用公法, 这只会使这种不具行政法上的可诉性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方式处于一种难以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尴尬窘况。

第四, 从实践的角度看, 特许经营协议的民事属性有利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推进。特许经营者是市政公用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政府主管部门即要根据市政公用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实施行业管理, 又要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明确特许经营协议的民事属性, 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职能与合同权利的界定, 有利于特许经营者投资利益的保护, 从而有利于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推进。

第五,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本身应是一种私法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人通过与授权方签订合同, 获得有权要求政府在特许的期限内提供已承诺的各项设施, 包括提供土地使用权、地上权, 要求政府部门不得再投资重复建设与之有过度竞争性的另一个项目。特许经营权人对投资建设的项目虽然不享有所有权, 但他享有特许的经营权及使用权。又由于特许经营权主要依附于对不动产的使用与收益, 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性质, 它显然属于民法上的一种准物权。特许经营权的民事权利的属性, 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特许经营合同只能是一种民事合同, 因为所谓的行政合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作为民事权利产生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史际春, 肖竹.公用事业民营化及相关问题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 (哲社版) , 2004, (4) .

[2]陈洪博.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J], 深圳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3, (3) .

[3]李显东.市政特许经营中的双重法律关系[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4, (4) .

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篇三

2003年,绿风荷公司与程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绿风荷公司向程某授予“绿风荷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程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程某违约等情况下绿风荷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程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程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程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绿风荷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因程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绿风荷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程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程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程某反诉称因绿风荷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绿风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程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程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法院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绿风荷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程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绿风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程某支付绿风荷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绿风荷公司返还程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绿风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程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程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绿风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书中关于绿风荷公司退还程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程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

法理评析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正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特许人(加盟方)交纳加盟费是为了获得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说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有了这种特许经营资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鸡下蛋、快速实现资本的积累。然而,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并不意味着经营活动能顺利展开,并取得成功。我们知道,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特许人首先应有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为将这些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必须对被特许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使其顺利开业;在被特许人开业后,特许人仍需与其保持密切联系,继续提供支持与帮助,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风险随时存在,而特许经营恰恰具有低风险、低成本扩张,迅速广泛占领市场的特点,加盟者正是通过交纳加盟费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美国有关商业立法中规定加盟费是加盟者必须交纳的风险金,其原因就在于加盟者交纳该费用后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经营模式,大大降低创业风险。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中途解除时的处理原则,而特许方又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那么,即使中途解约,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问题。

本案中,特许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程某因此认为该条款属可撤销条款,一审法院也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判决绿风荷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恰当,须顾及合同性质与行业惯例等因素。本案的具体情形下,约定是否可撤销还要看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什么。既然一审法院已查明因程某违约而构成绿风荷公司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绿风荷公司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过错,绿风荷公司按约收取加盟费并授予程某特许经营权,在解除合同时不予返还加盟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割裂实际情况,孤立地认识合同条款,本案双方关于加盟费的约定,在特许人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如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权本身有瑕疵、特许人未协助加盟者正常开业,就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被告违约时,绿风荷公司可以没收保证金,但同时明确该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且绿风荷公司可将保证金用于抵充程某拖欠的债务,因此,合同中特许保证金的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形式,双方关于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对于程某交付的特许保证金,绿风荷公司不得主张定金权利,绿风荷公司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只能主张以保证金抵扣程某应支付的债务或违约金。也就是说,特许保证金虽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当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时,因立法未明确规定,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那样的惩罚功能,类似功能的承担在本案中主要是通过违约金来实现的。

三、违约金如何确定

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也应予以干涉。

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加盟费两倍的违约金,即30万元。因绿风荷公司起诉时,程某仅仅经营数月,对绿风荷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限,故法院对程某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予以考虑。但在这个问题上,两审法院的具体认识并不一致。

原审判决中,将绿风荷公司的损失确定为其在程某未来经营期间可向程某收取的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以及特许加盟费,按合同约定,前两项费用的损失,需根据营业额计算,因程某违约而不能确定,只能酌情判断;关于特许加盟费,因原审判决部分返还,故就返还的部分构成绿风荷公司的损失。综合考虑绿风荷公司的损失,原审判决程某偿付违约金15万元。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因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绿风荷公司选择了解除合同,故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二审同时认定鉴于绿风荷公司无需返还特许加盟费,故无加盟费损失;至于绿风荷公司上诉所称其损失还应包括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因未能提供证据,也未予认定,最终判决程某支付绿风荷公司违约金3万元。

4.特许加盟合同1107 篇四

甲方(特许人):*** 地址:***** 乙方(受许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相关事宜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鉴于签约双方:

1、甲方是在深圳市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拥有“千禧之星”的商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名称释义:

商标:指“千禧之星”的商标,包括该商标构成中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产品:指甲方提供并标明商标印记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特许指定乙方从其他珠宝首饰生产厂加工选购并统一由甲方标明商标印记以供乙方销售的黄金、铂金、K金及各类珠宝首饰。

元:指货币单位人民币元(RMB¥)。第二条 加盟期限及加盟费

1、甲方同意乙方成为浙江省嘉兴市国际中港城商场经营“千禧之星”珠宝首饰的加盟商。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经营 □区域特许经营 □复合特许经营 □委托特许经营 □分配特许经营

第一部分

总则

3、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4、本合同期限为___壹___年,从__2011__年___3___月_____1____日起至__2012__年____2____月____28_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5、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壹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6、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_如乙方需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出续约申请,并在合同期满日起的15天内将甲乙双方约定的续约加盟费汇入甲方账户。续约的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方应在受到乙方续约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答复,超出期限未予以答复视为同意续约。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提出书面申请或乙方未能在何婷期满日起15日内支付续约加盟费,应视为乙方无意续约。则加盟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7、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贰万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7___日内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品牌加盟费后应向乙方出示正式收据和特许经营授权书。在本合同年度有效期内加盟费属于一次性且不可返还之费用。乙方若申请延长加盟期限的,须再按合同年度支付加盟费用。

8、保证金:

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3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壹万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⑵.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7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⑶、其他约定的费用:

9、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进货、订货、补货及价格管理

第三条 进货、订货、补货

1.乙方专柜开业首批向甲方进货的镶嵌产品(含翡翠、珊瑚类)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全年进货的出厂价金额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70万元(包括第一次进货总金额)。

2.如乙方无法实现2.1款所规定的进货指标,乙方需要事先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行或在合同届满不再与乙方续签合同,对不能到达2.1目标销售被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已经支付的品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甲方统一配货的供货价(镶嵌钻石饰品)为标准零售价的3.5折。翡翠、珊瑚类产品为标准零售价的2.8折。

3.1乙方自带钻石等订制加工产品,甲方均按加工后全部成本价的8%向乙方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

3.2乙方选用甲方的原材料且自已选定加工产品的或指定甲方订制镶嵌产品的,甲方按照单批量总成本价的6%向乙方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

4.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甲方对黄铂金(含18K)进行统一配货(乙方具有参与权及建议权)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由甲方对此类货品打印配置产品标签和提供质量监控服务,乙方需统一向甲方交纳品牌管理费2元/克,其产品质量保障及三包服务由乙方全权负责。

5.属甲方统一配货的换货率按年度进货总金额20%调换(旧货、自带石无换货率)。换货起止时间为进货之晶后第6个月首日起至第12个月末日为止,逾期不予免费办理;对由乙方自己选购定制的产品或自己带料加工的产品或委托甲方代定的产品甲方不提供换货业务。乙方按照协议外购的产品也不属甲方的换货范围。

6.甲方给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的改制业务:

6.1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镶嵌类货品,可以通过甲方重新改字印、送国检鉴定、打印标签、录入数据库(含照片)等转换成甲方的产品,其首批改制按照甲方工价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按照改制后的成本价加10%向乙方收取营运管理费;旧货改字印按工厂收费;该类产品没有免费换货率,成本价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核算,市场定价按照甲方规定办理。

6.2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需要转换的足金、铂金、K金类货品按照以上第2.4款相关收费规定办理转化为甲方的产品。

6.3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翡翠类货品要通过国检鉴定、更换标签、录入数据库存(含照片)等的方式进行改制,其定价倍率按照甲方统一规定办理,甲方按照乙方所标成本价的10%收取品牌管理费。

6.4对乙方从甲方进货的全部产品(或经改制转化的产品,统一配货定额内的换货产品除外),乙方如果要重新改制、翻新等,甲方需按照规定收取加工费用且不再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但甲方对乙方经改制翻新后的产品,要按照新产品出库的程序办理打印标签、检测鉴定、录入数据库等相关手续及向乙方收取工本费用。

7.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事先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向销售甲方产品的单位开具合法的增值税票代理结算,并将该款项及时结转给乙方。

8.甲方对足金、铂金、素金等打印标签统一按照一元一件结算成本工费。第四条 价格管理

1.甲方对全部产品实行区域市场统一定价(或市场零售指导价)和在国检检测鉴定备案等的管理制度,并由甲方统一打印标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己打印标签,也不能在同一区域内随意低价倾销或竞价竞争。甲方将不定期的派员利用电子扫描设备对乙方的在柜或库存产品进行核对检查,对此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视为违约。

2.对甲方统一定价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折扣价格。如需以低于甲方VIP规定的折扣或以低于原售价8折的促销价格销售产品,该销售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许可,乙方不得自带原材料或委托其他厂商生产加工有“千禧之星”商标或含有与“千禧之星”商标相似、相近标识的各类珠宝首饰饰品并以任何方式出售。

4.若乙方在甲方形象专柜销售非甲方统配产品或未经过甲方许可标识从第三方订制购买的产品,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形象声誉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索与该类产品同等金额的赔偿损失。

5.甲方给予乙方所订购镶嵌类产品的金额及数量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必须在7天内应将进货总金额的 30%汇至甲方账户。逾期需按5‰的月息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对甲乙双方现货交易的各类产品,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货款后发货。

6.甲方出货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出货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出货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把余款汇至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货款后即予发货。

7.乙方日常补货参照甲方订货操作流程执行,甲方对每次补货的货款总金额不作限定。8.乙方换货时,应保持甲方产品标志、质检证书等的完整及商品完好无损,否则不予受理。

9.对于由甲方所生产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与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必须提供质检及服务等投诉的处理工作。乙方自行采购或来料加工产品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要切实维护好甲方品牌的声誉。

10.甲方提供的各类包装盒、陈列道具、电子金价牌,手袋、各种仪器、检测工具等统一按照成本价向乙方当月结算。

11.为统一管理和方便客户进货下单、调换货、维修改制等的业务的开展,节约乙方运营成本。乙方需要统一安装甲方提供的专属零售管理软件,收取软件初装费人民币零元整。次年起,收取管理软件服务费300元/年,用于软件升级和系统的维护。

第三部分 经营场所及装修

第五条 乙方在获取特许加盟前需自行选定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地点为经营场所:

1.街店实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商场店中店或专柜的实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因特殊原因乙方选定的经营场所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

4.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限内,乙方对所获得的经营场所具有合法、完整的使用权。乙方对于经营场所合作协议不论乙方签署还是应他方要求由甲方签署,该经营场所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承租方所有条款由乙方履行,涉及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认可乙方的经营场所后,由乙方填写《专柜装修申请表》甲方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品牌形象专柜的设计效果图以及施工图、报价单交乙方确认。如属于商场店中店或专柜,该装修设计效果图及施工图还须由乙方(或由与商场签订联营或租赁合同的甲方)交给商场的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6.对于已经甲乙双方(包括商场第三方)确认后的装修设计效果图以及施工图,乙方可以选择确定下列之一的装修方式:

第六条 由甲方安排装修:

1.甲方在装修开始前与乙方确定专柜装修得整体价格(包括设计费)、时间等。专柜开始装修制作前,乙方需要向甲方定点装修单位支付装修货款总金额的50%(或委托甲方转付);专柜装修制作完工验收合格安装前再支付40%,现场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并同意后再支付余款的10%。

2.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对装修施工单位审核后交给乙方自行组织装修; 乙方应在装修开始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专柜装修设计费(见1.5条款)和实地勘测费人民币2500元(如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该金额则乙方需要按实支付),其余专柜装修费用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自行洽谈并全额承担,但专柜最终的装修质量和效果应获甲方(包括商场)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甲方在乙方自行装修的过程中给予免费指导或现场监督,但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甲方工程监理技术人员一人来往的正常交通住宿费用,无需承担伙食费、监理费等。

3.甲方负责派员落实指导乙方进行专柜店铺开业前的道具、商品等的陈列摆设、电脑软件安装、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帮助乙方在营业环境和条件上达到品牌专柜开业及营运的要求。

第四部分 定期报告和检查

第七条 定期报告和检查

1.乙方开业后每周一均应向甲方提交上一周的实际销售明细表,每月5日前递交上月

库存明细表,以便甲方统一协调管理。乙方未提供真实数据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

2.乙方不得在产品专卖店、专柜出售非甲方生产提供的产品或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形象 以及不利于提升“千禧之星”品牌的行为。甲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产品、形象、服务等方面的检查。

3.对于上述5。

1、5。2所述应限期改正的事项,乙方未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 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八条 人员录用、管理及培训

1.方应根据甲方店员的录用标准聘用合格的专柜营销人员。乙方应与到乙方专柜工作的店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务关系(或由乙方委托当地劳务公司进行聘用管理),专柜员工的各项工资及费用和应该依法按当地政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由乙方承担。

2.柜营销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作的标准服饰,服饰费用(按人计算)由乙方承担。如因商场要求统一着装导致无法执行甲方着装规定的,经甲方同意可按商场要求着装。

3.专柜营销人员在相应的录用、调配、管理等的处置处分权,甲方不干预乙方对专柜营销人员的人事、劳动报酬管理等事宜(对全权委托甲方聘用管理的专柜营销人员,乙方有相对应处置建议和管理权)。

4.甲方对乙方营销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以及后续的业务培训,甲方培训人员的出差费用及培训资料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带货机票乙方支付)。

第六部分 保密

第九条 保密协议

1.乙双方在商谈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彼此提供的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载体模式,均被认定为应保密信息,除非该等信息在之前已经变成公众领域的信息或因他方的原因被公开,甲乙双方均应将所有保密信息保存于保密状态,且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使用。

2.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七部分 避免不当竞争

第十条

避免不当竞争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积极开拓业务,稳健、妥善经营,合理合法地处理与营销人员、消费者等的关系,避免因乙方的不当经营行为给甲方及“千禧之星:品牌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应从事与甲方或者:千禧之星“的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甲方竞争对手的加盟经营等。招揽或引诱甲方的供应商、客户拒绝或停止与甲方合作;怂恿或引诱甲方的员工离开甲方,到乙方或者甲方竞争对手处从事工作。在同一区域内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的加盟店(或专柜)之间,因各自主体利益不同而相互贬低对方进行价格竞争。若发生因不执行甲方统一的价格政策、促销手段或方式、服务方式及内容,而导致商场、顾客投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被政府职能部门警告曝光或处罚等,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十五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十七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12.经协商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当出现商场调整或末尾淘汰的状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赔偿任何损失。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一方未能对定期报告和检查中的不规范事项予以限期改正:或在甲方品牌形象专柜售卖非甲方产品或在非甲方品牌形象专柜售卖甲方产品。

2.乙方不接受、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发行的全国通用的VIP卡,或不遵照甲方不时制定(或修正)的品牌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或不接受甲方的“十保服务”等服务规程;

3.乙方盗用或仿冒甲方的产品、商标,自行制作或销售该等非甲方商品的;

4.乙方陷入破产或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 5.乙方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存在损害甲方或“千禧之星”品牌声誉的不当行为,经甲方发出整改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相应范围进行改正及消除不利影响的;

7.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因乙方违约产生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之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陷入破产或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2.甲方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未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出现严重违法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导致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4.甲方双方经好友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5.本合同经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及时结清往来债务。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千禧之星”商标、标识、招牌、授权书等资料,并不得在当地或异地销售甲方产品或利用甲方或“千禧之星”名义进行商业及其活动。

6.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或届满自然终止后10天内,甲方可按原价的8折回收所统一配货的专柜产品,如以8折回收后价格高于合同终止日价格则按合同终止日当日价格计算,统一配货的黄铂金(含18K)产品按当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九折回收;非统一配货产品双方可以协商价格由甲方回收或拆货处理;对乙方专柜库存在用的当年首饰盒全新物料由甲方按原价供应价回收。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可预期收益。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文件为合同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5.火锅餐饮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篇五

甲方:(特许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受许方):

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主题:甲方授权乙方以“大千粗粮王自助餐”。第二条:双方法律地位

1.本合同双方为各自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2.乙方以自身名义依法申请获准经营,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获取相应的利润,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大千粗粮王自助餐”总部无关。

3.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人员、产品、质量、安全如出现一切事故,都与甲方无关。

4.乙方无权以甲方名义进行任何授权加盟活动,甲方不对除乙方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义务以及任何费用。

5.双方郑重承诺其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合法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独立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三条: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1.使用甲方的现有注册的商标、标识的权利。

2.使用甲方提供的“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字样及标识作为乙方店面招牌及标识的权利。3.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标识物的权利。4.使用甲方菜品制作等专有技术的权利。5.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资料的权利。

6.请求甲方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指导的权利。7.经甲方同意,优先代理、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

8.在甲方授权经营场所,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标准物品、标准图案的权利。第四条:授权区域

1.授权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授权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变更经营地址,如需扩大经营面积,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进行,乙方若要另开特许经营点(包括授权保护区域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经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4.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甲方所授其他相应权利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

5.甲方在上述范围内出售产品,乙方有优先代理或优先经营权,其销售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没有书面回复甲方,甲方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经营。第五条:授权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授权期满后,不改变地址地点和经营项目,本品牌不再收取加盟费,如需技术指导另行收取技术指导费,指导费由双方相互协商决定。第六条:特许经营加盟费

1.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加盟费。

第六条:支持、保障

1.在本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种火锅底料和烤肉配方,并允许乙方使用甲方一切汤料及菜品加工技术。但不得妨碍甲方向该区域以外的加盟商授予该使用权。2.甲方向乙方提供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普通员工的培训。

 如乙方人员到甲方培训,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自理,培训、实习由甲方承担。

 如加盟店开业后15天后,应乙方要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培训乙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

3.为充分保证“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厅”形象的统一、完整,店内及门面设计、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4.筹备工作完成后,开业前15天乙方向甲方提出开业支持申请,通过甲方开业资格审查后才能开业。

5.开业期间,应乙方邀请,甲方派出管理人员到乙方协助开业工作,工作时间15天。所派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承担。开业后,每季度进行一次免费技术指导。6.开业前20天。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提供开业策划方案和建议。

7.乙方可根据经营所在地民众的消费习惯对甲方专有技术进行小幅度的革新,或增加以外的饮食品种以适应市场需求,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8.甲方在技术、菜品等如有新的研究成果或技术革新,应无保留向乙方推介。

9.乙方加盟的甲方技术和品牌,不存在任何联营问题,在装修和营业中出现任何问题都与甲方无关。

10.乙方有权在陕西地区发展加盟,但必须通过甲方同意,神木以外的加盟属于共同加盟,乙方无权在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加盟,如乙方在神木开分店,加盟费用双方协商收取。11.乙方开业的第一年甲方每季度去乙方店面指导工作一次(费用甲方包含),一年后如需甲方上门指导工作,工作人员的吃、住、路费由乙方承担。12.除陕西以外通过乙方所加盟的店,甲方需向乙方付介绍费,按照加盟费的10%支付给乙方。第七条:保密

1.乙方在于甲方合作的过程中所获得一切有关甲方的信息,无论信息的形式和目的均视为秘密。

2.乙方无权直接或间接的把从甲方获得的秘密传送给第三方。

3.只要秘密尚未公开,不论在合同有效期内还是终止后,乙方均不得透露或在任何其他目的合同中使用该秘密信息。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1.自行制作和使用与“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及产品配方。2.2.降低服务质量或菜品质量,引起社会舆论造成消费者严重投诉。

2.3.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商标向他人转让、出借、转卖、制作和使用。第九条:合同终止

下列情况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当事人必须在发生之日起5日内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2.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守约方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时立即生效。

3.乙方遭受严重亏损而又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4.乙方破产、无偿还能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5.乙方财产主要部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乙方自行解散。第十条:终止程序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再是被授权的“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加盟方,但应完成下列事项办理:

1.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商标,包括所有类似“大千粗粮王自助餐”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大千粗粮王自助餐”的任何其它名称或标识、标记或类似的图案、文字。

2.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大千粗粮王自助餐”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与“大千粗粮王自助餐”相关的物品及辅助资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商业秘密、加密资料及专有资料。

3.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尽快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执照事宜,并消除在公共名录中的“大千粗粮王自助餐”名称刊登的资料。

4.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向公众作出诋毁甲方品牌、商标的言行。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其它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认为其中条款不适用于实践。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双方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方: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6.加盟店加盟合同 篇六

甲方:沈阳本草部落化妆品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两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授权乙方_______________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合同:

第一条:加盟条件

1.乙方必须为有志于美容行业的创业人士。

2.乙方必须为现有或即将开办美容院,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加盟店基础美容床位不低于五张,营业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

4.乙方代表必须为当地户口或提供当地户口人的担保书。

第二条:加盟店的受权及设立

1.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___范围内设立_________机构,使用本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等。

2.乙方应持甲方提供的相关手续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加盟经营产品配置

1.本合同规定经营产品只限于加盟店内服务及销售。

2.甲方拥有美容护肤系列产品,以甲方提供产品检验资料等文件复印件(详见附表)

3.形象加盟首次进货产品均由甲方统一配置(见附表)

第四条:产品价格

1.乙方享有加盟店全国统一加盟价,以甲方提供市场零售价标准参考销售。

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约产品规定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产品供应(换,退货)及结算方式

1.本合约期内,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合约规定之经营产品。

2.本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从其化渠道进货或订购本合约规定之产品。

3.乙方向甲方购货,在统一订单上准确填写产品编号,名称,数量,传真到甲方确认,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号后,甲方两天内发货。

4.乙方收到产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办理退换货,由甲方承担退货费用;非甲方责任引起的货物破坏,变质等问题,除第三者外,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除质量问题外概不退货;换货则按以下规定,购进本草丽人产品在完好无缺的前题下(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因产品滞销问题,每次调换产品的金额不得超出当次购进产品金额的30%且按以下规定调换:

1)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9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金额调换;

2)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18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额的八折调换;

3)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27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额的五折调换;

4)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360天以内的,甲方按进货额的三折调换;

5)所调换产品的进货期在360天以上的,甲方不进行调换;

6)所调换产品的时间以工厂的出库清单,产品本身的喷码及托运单核查为准;

7)所调换产品将在下次进货中冲抵货款,不在当次的进货款扣减。

第六条:经营规范

1.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统一CI形象;营业场所及设备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

2.乙方应严格贯彻实施甲方指定的经营策略及方案开展业务,以确保共同利益。

3.乙方服务人员须接受甲方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乙方应遵循“十个统一”的原则接受甲方的管理(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价,统一品牌,统一经营,统一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广告,统一规范管理)

5.乙方开展业务时,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及非法经营手段谋取暴利。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交他人。若乙方未按甲方制定的经营策略及方案来开展业务造成经营不善,应及早向甲方提交报告拟定补救措施;若乙方欲停止营业,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7.乙方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机构后,不得经营与甲方企业有雷同的其它产品品牌,如原有其它品牌产品,则甲方给予___月有期限消化,此期限到后,如乙方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仍需保留与甲方品牌有雷同的产品,则需与甲方另订须完成甲方产品的月销售量,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区域独家保护权。如乙方的经营不正常,且有损害甲方的品牌形象或利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在符合经营规范下,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区域有独家的保护权。

第七条:经营保证

1.在加盟期限内,乙方首批购产品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以后乙方每月计划订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

2.加盟期限内,乙方年度计划进货总额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财务管理

1.乙方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2.乙方购货可使用现金,银行转帐,电汇等方式向甲方订货。乙方的经营须在当地依法纳税。

3.乙方需甲方到该店举行美容讲习会,除长途差旅费用外,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在需要开会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双方具体安排的时间开会。

4.乙方要求甲方派驻美容导师或市场营销人员协助工作,除长途差旅费用外,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人员须提前10天申请、且按甲方的具体时间安排)。

5.甲、乙两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营连锁事业,各种报表须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假报、压单不报。

第九条:甲方责任

1.乙方取得加盟权,甲方提供美容院管理体系,加盟授权牌等促销物品(详见附表);

2.甲方负责乙方所需产品的及时供应;

3.甲方对________产品提供相关资料及质量保证,但若以下不承担责任:

1)客户误用;

2)客户不按标识或说明书使用;

3)产品超过保质期。

5.甲方有维护乙方市场的义务,不得在乙方加盟区域内销售本合约规定产品,如有违约负责串货额五倍的赔偿。如乙方市场遭到其他方恶性串货,甲方接到投诉后需在三日内赶到乙方处进行调查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否则视为违约,负责串货额五倍的赔偿。

6.乙方秉承共同严格维护市场繁荣稳定的原则,不得在规定外区域销售本合约

产品,如发现串货行为,查证属实将负责串货额五倍的赔偿。

第十条:保密约定

1.合约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另一方的商业机密,及有损对方企业品牌形象、利益的行为。

2.甲方商业机密、经营技术、知识产权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者使用或参考。如有泄密造成损失,甲方有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须在当地建立良好的关系,若乙方违约经营及销售,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正当经营或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约,并保留对乙方追 诉的权利

3.甲、乙双方如一方未能全面履行义务,则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整改措施,并具有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或违约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同的期限及解除

1、本合同有效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后,若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应提前一个月续签合同;

2、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如涉及诉讼,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十五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其达成的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沈阳本草部落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通讯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街44号A305室

税号:*** 代理签约人:

***9013

联系电话:024-62421935

62421936

传真:024-62421938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签约人:

传真:

联系电话:

7.速8:传承品牌优势专注特许加盟 篇七

扩张加速

“速8从2004年进入中国有了第一家店到170家店, 我们用了6年时间, 从170家店到280家店用了不到12个月。”速8中国CEO陈涵如是说。速8酒店于2004年4月进入中国市场并于同年6月8日在北京开业了其第一家酒店, 截止到目前, 在中国的100多座城市里已经有500家开业或即将开业的美国速8酒店。

作为中国大陆地区酒店数量最多的外国经济型连锁酒店品牌, 可以说, 速8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门店数量加速扩张, 2011年至今的门店增长远远高于过去数年的总和。

当被问及速8得以高速扩张的原因, 速8中国高级副总裁房国凡认为:“经济型酒店的市场需求是一方面原因, 而由于注重加盟商利润的回报, 很多速8的加盟商在前几年加盟速8之后, 获得了不少管理和运营经验, 同时从整个经济型酒店市场中也有较大的获利空间, 所以去年出现了很多重复开店的业主。此外, 经过前期积淀, 速8在市场的口碑也越来越好, 市场对速8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强。”

翻开我国酒店业发展的历史:2000年后, 随着各地经济沟通、信息沟通频繁, 旅游“黄金周”的开放, 我国酒店业开始蓬勃发展。其中, 经济型连锁酒店则如雨后春笋般地在一二线城市、甚至三四线城市出现。受益中国旅游市场繁荣和为期半年的上海世博会提振, 2010年经济型酒店行业营收规模达到180亿元, 同比2009年增长30%。

速8中国CEO陈涵在被问及速8在2011年门店数量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时回答说:“2009年我们决定停止直营店的发展, 再次确定了以加盟为核心的经营战略, 这是最主要因素, 加盟战略是最适合我们速8的。”

以特许加盟为主的速8酒店顺应着经济型酒店加紧跑马圈地的这股热潮, 门店数量在最近两年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据悉, 过去两年中, 速8酒店在国内发展速度年同比增长率均高达50%以上。其中, 2010年增加了60多家门店。2011年增加120家开业门店, 遍布中国大陆100多个城市。然而, 速8究竟如何才能确保高速增长的扩张速度能够与单店质量保持平衡的呢?

房国凡认为:“经济型酒店在品牌发展方面更需要质量的一致性, 即酒店的质量能够不断地适应品牌发展的需求。”在房国凡看来, 这二者实际是相辅相成的, 他告诉记者, 速8总部在高速发展的时期提出要确保品牌质量, 在发展品牌的同时后续的质量也要全面跟上。速8在品牌质量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比如从2009年开始增加“客户满意度调查”, 2010年又增加了评优体系等, 从而使得高度体现品牌一致性的门店被评为优秀加盟店, 公司则对其采取各方面的优惠政策, 例如“追求卓越奖”的资金奖励。最近半年, 速8则采取了“末位淘汰制”, 将体系内排名倒数二十位的酒店, 要求其限期整改, 如果最终还是达不到整改要求, 则进入“退出体系”。

专注加盟

在中国特许加盟市场还不是特别成熟的环境之下, 摒弃直营店这种被普遍认为善于管理、而且能够确保质量和品牌的一致性的做法, 的确需要勇气。“实际上从品牌一进入中国到现在, 曾经也纠结过, 我们是不是必须要逆风而上, 坚持特许加盟的模式。”房国凡告诉记者, 速8在2007年和2008年的时候也曾经试图大踏步地迈进直营, 也就是说特许加盟和直营相结合的模式, “但最终我们还是放弃了这种模式, 主要是因为速8是美国品牌, 在美国拥有近40年的特许加盟经验, 这是别的品牌想学学不来的。”

房国凡分析说:“如果我们发展直营需要比较大的转变, 包括人员、资金、体系的转变, 然而在实际的直营发展过程中, 我们感觉到对市场的认知度、敏感度和把控度, 实际上都远远低于当地业主, 所以最终我们感觉还是应该回归到速8品牌原有的优势上去。”

“在美国等一些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里, 经济型酒店大量做直营的并不多, 至于在中国市场能否如此, 尚需时间检验。”陈涵表示, 速8选择以加盟为核心的发展战略的另外一个原因, 就是只有这样才能最好地做到总部与加盟商的优势互补。举例来说, 在中国的某一个二线城市, 谁能更容易以最合理的条件获得这个城市最适合做经济型酒店的物业?是公司委派的一个员工, 还是熟悉当地市场情况, 拥有一定资源的本土商人更容易做到这点?答案显而易见。因此, “企业应当更多地思考如何与加盟商加强合作, 而不是互相竞争, 这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加盟商而言, 他们所缺少的是一个在全国乃至全球叫得响的品牌, 一个几百万乃至几千万的会员体系, 一个强大的中央预订分销体系。而这些恰恰是我们的独特优势。

当被问及对于速8目前的发展现状是否满意时, 房国凡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我们从上到下应该说是满意的, 而且以特许加盟为主的发展方式不会造成加盟商心态上的不平衡, 避免加盟店和直营店分出两个不同的阵营, 避免我们将来在管理上出现更大的困难。”房国凡如是说。当被问及2012年速8中国的发展目标, 房国凡表示, 速8预计基本上维持与去年相同的发展速度, “但实际上希望还有所突破”。

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和人们出游观念的转变, 经济型酒店的持续扩张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并且目前来看, 经济型酒店每年的增长速度并没有一个明显的降低, 甚至对于速8这类的经济型酒店品牌而言, 最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是明显加快的。

中国酒店业在最近的30年发展中, 已经拥有15000多家星级饭店, 其中500家五星级饭店, 另外还有大约30万家经济型酒店和130万家的农家乐, 成为全球酒店数量最多的国家。而二、三线城市的经济型酒店无论是本土的还是外资品牌都有继续遍地开花的趋势。根据艺旅咨询发布的《2011年中国经济酒店市场研究报告》预测, 随着中小企业数量的迅速增加和国内休闲旅游的发展, 未来几年我国经济型酒店要加速扩张才能满足迅猛增长的市场需求, 未来十年经济型酒店至少还有10倍左右的增长空间。

作为速8中国的拓疆人之一, 房国凡早在2003年速8品牌进入中国之初, 就着手对经济型酒店市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足迹遍布国内的50多座城市。彼时, 房国凡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经济型酒店的现状是, “市场需要经济型酒店, 而不是经济型酒店在寻求市场”。

如今, 中国经济型酒店经历十年左右的快速发展, 已经达到一定规模, 其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又是什么?房国凡对记者讲述了他的看法:

首先在发展区域方面, 未来经济型酒店的发展更多地会避开一些所谓的核心区域, 像一、二类城市的核心区域。“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现状大家也是有目共睹, 品牌扎堆现象, 导致品牌发展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当然这并不是说一点空间都没有了, 而是应当更多地把目光转向三四类城市、甚至于更小的一类城市, 经济型酒店的发展空间仍非常大。而有些四、五类城市可能还没有品牌的经济型酒店, 因此我认为大家应该适当地避开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核心城市, 选择那些更具发展空间的城市。”

其次, 特许加盟的形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型酒店品牌的关注, 而且在比重方面也会越来越大。这和总部的资金投入以及抗风险能力都是相关的。

此外, 从经济型酒店品牌发展的形势来看, 竞争的格局已经呈现出来。过去我们认为“市场需要经济型酒店, 而不是经济型酒店在寻求市场”。现在来看, 尤其是在一些比较大的核心城市, 发生了经济型酒店贴身肉搏, 同质化比较明显的趋势。因此, 未来差异化、个性化经营会逐步引起经济型酒店经营者的注意。

美国速8酒店

Super 8®, Inc.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型酒店运营商之一, 在全球范围内运营近2000多家酒店, 总房间数超过141000个。第一家速8酒店于1974年10月在美国南达科塔州的阿伯丁开业, 收费标准为每晚8.88美元。美国速8酒店于2004年4月进入中国市场并于同年6月8日在北京开业了其第一家酒店。截止到目前, 在中国的100多座城市里已经有500家开业或即将开业的美国速8酒店。

●美国速8酒店是中国大陆地区酒店数量最多的外国经济型连锁酒店品牌。

●美国速8酒店都选择在交通便利或周边配套设施完备的中心繁华地段。

8.剖析“特许加盟”陷阱 篇八

然而,财富与风险同在,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多方咨询、谨慎考察,避免陷入虚假“特许加猛”的陷阱。

迅速的传播手段使得品牌效应力度加大,而流动人口及消费习惯又成就了连锁形态,“特许加盟”已成为眼下时髦热门的投资项目。与此同时,违法乱纪分子急红的双眼也开始死盯着“特许加盟”不放。

比如:就拿成都的田先生来说,去年9月份他从某报上看到某某生化技术公司诚邀加盟商广告,称其拥有从动物肝、肺、肠中提取肝素钠、软骨素的专利技术,3600元加盟,年利润可达20万元。虽然听着有点打颤,但经一番考察后,他还是先交了3600元加盟费,又于11月中旬寄了2600元原料购买费。可到了22日,该公司的办公电话、负责人的手机都打不通,田先生便有些着急,开始向当地有关部门调查这是不是骗局。与此同时,另外2位湖南、四川的加盟商也来报案,他们还直呼上当。诸如此些骗取加盟费后即“人间蒸发”的事情,也越来越屡见不鲜。

某资深运营职业经理人说,“特许加盟”是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科学经营模式,它能为拥有资本却缺乏技术和经验的投资者提供绝好的创业商机;但投资者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多方咨询、谨慎考察,避免陷入虚假“特许加盟”的陷阱。在此,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隐患,更大力度的规避风险:

第一,是虚假宣传。不少特许加盟授权方不停抛出“一日上手经营”、“一月收回成本”、“一年包赚百万”等诱人的口号,但这些口号往往只是仅仅能令你眩晕一阵的空头支票。特许加盟的成功与否,同市场状况、变化趋势、店面选址、经营水平及后续服务能力等都有很大关系,投资者必须经过细致入微的调研考察,再决定自己的投资去向。搭建一个成功的创业平台,是以战略的眼光挖掘市场空白,再将产品配合渠道、价格优化等运营手段相结合的结果。作为理性投资者,认真考察市场就不难发现,人们健康、环保的消费越来越高,相关产业也凸现了强大的生命力与市场空间,投资者不妨从这个角度深度思考决定创业选择。

第二,是合同陷阱。有某些特许加盟授权方,满口承诺回收产品,但他们会在合同上注明要达到他们的产品标准;同时,这些标准又非常模糊。加盟商生产出产品后,心怀恶意的授权方完全可以“依标准”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干着急。所以,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市场需求增长相对旺盛、含金量高的项目合作;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专业人事的力量对签署合约认真推敲。在这个商业化气息越来越浓厚的社会里,长久诚信的合作更是需要时间来验证,创业者最好找有真正技术实力的企业来合作。

第三,是圈钱陷阱,也最常见也最隐蔽的骗钱手段。有的特许经营授权方做几个样板店,再通过前期包装、造势就开始“圈钱”,只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别的事情就什么也不管了,有些纯粹就是卖一套机器。不过这些“圈钱”厂商也不难识别,往往有以下几个特征:没有健全的运作体系;不能提供必要的持续培训系统、管理和物流系统;没有发展后劲等等。作为投资者,要选择强势品牌合作,详细了解授权方的资力背景等。

当然,搞加盟也有成功的。有特许加盟经验的生意人张先生加盟了某环保建材项目,开张大吉,而且生意日见红火。当生意中人向他取经时,他解说自己选择的理由是:该项目拥有规范化、专业化的市场运营机制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可以满足广大消费者巨大的需求,真正为自己的投资带来看得见的回报。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成功运做平台,同时,作为投资方自己也很有成就感,此项事业不仅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还给大众带来健康的生活环境。他特意强调说:“虽然现在骗子多,但绝不能因为这个而错过发财机会。只要投资者在加盟前先查询这些特许加盟授权方的详尽资料,并实地考察,就能做到心中有数。”

归根结底,天上不会掉馅饼,想发财的朋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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