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2024-09-02

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共6篇)

1.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篇一

关于熊华成来访 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你办所交办的熊华成信访事项,我镇于2015年4月28日收悉。现将处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及信访事由

熊华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015,电话号码:***;家住李家坝镇李家坝村桃园子村民小组树林垭;常住在江苏省淮安市昆山市务工;全家共七口人(其中:父亲:熊广财57岁,农民;母亲宴秀英55岁,农民;外婆:黄华芝,81岁,农民;妻子:方亚玲,24岁,农民;女儿:熊紫涵,5岁;儿子:熊紫瑞,3岁)。

信访人反映:自家及其该组部分村民所居住地不通公路,生产和生活极其不便。

主要诉求是:

1、我镇有的村、组能加宽公路,还有的村、组还能铺设水泥路,而自己所居住地只需修建大约2公里的土路,就能解决村民交通不便的问题,为什么镇政府不着手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呢?要是资金短缺,为什么不从加宽公路中,或者把铺设水泥路面的宽度降低等次,从中调整部分资金来解决不通公路的问题。

2、信访人所在村的支部书记王永平同志对信访人的态度不好,对信访人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满意。所以,要上访以寻求满意的答复。

二、处理情况

信访人熊华成于2015年4月9日到我镇来访,镇 信访办干部蒲国德同志及包村干部陈义勇同志接待了他。同时,分管信访的党委副书记王克斌同志接访了他,对他要求政府新修约2公里公路及村干部态度不好的信访事项,作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1、信访人所居住地属于边缘吊庄地域,现有村民共计七户人家,其中包括信访人在内就有五户已经搬迁至李家坝集镇居住。要为两户村民新修2公里公路,其经济和社会价值不大。况且,所剩两户村民中,其中一户已经安排在2015年度移民搬迁至李家坝集镇居住的范围之内。所以,短时间之内,镇政府暂不予考虑新修公路的问题。

2、支部书记王永平同志对信访人的态度不好的问题,我们相信信访人所诉情况可能性很大。村上事务既繁杂又烦心,难免会出现态度不好的情况,希望信访人理解并原谅村支书王永平同志。过后,我们及时进行调查,如确有其事,我们要予以批评。

三、信访人意见

处理意见形成后,信访办于当日、当面口头告知了信访人,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情绪非常激动,撂下要上访县交通局、信访办的话语,拂袖而去。

四、后续措施

镇政府高度重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随即成立了由蒲国德、陈义勇二人组成的工作组,王克斌为包案领导,蒲国德为具体责任人,及时跟进相关工作。经多次电话联系信访人,交流沟通,约定于2015年4月11日下午,进行了长达数小时的座谈。

耐心地倾听了信访人的诉求,真情实意地对信访人进行交流和沟通,信访人最终道出了自己想回家乡创业搞家畜养殖的真实想法。因为公路不通,信访人意向性谈好的外商投资就会泡汤,所以急于要求政府投资修公路。上访村、镇两级组织,听干部的解释后,感到诉求事项解决无望,致使情绪失控冲动,言语过激伤人,一气之下上访县级有关部门。

在上访过程中,信访人通过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冷静下来后,想到自己还是太年轻,思想幼稚,办事莽撞。强人所难给干部忙中添烦乱和越级上访给政府蒙羞感到不安和内疚,诚恳要求镇、村两级干部原谅。

我们首先充分肯定了信访人回乡创业的想法,表示很赞

赏。其次,诚恳地向信访人提出,创业项目要瞅准,要切合实际,量力而行。对信访人创业的家畜养殖项目,进行了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以供信访人参考,并建议信访人所瞅项目暂缓投资,外出务工以积累更多的原始创业资本。

信访人感到非常满意,对干部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还发表了一番感慨。最终是高兴而归,不日便愉快地奔赴江苏省淮安市昆山市务工去了。

特此报告。

李家坝镇群众信访工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2.关于危楼情况的反映和申请 篇二

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我们是桃山区松林小区7#楼的住户。该楼由市文化局、建于1993-94年,1991年春季售出。楼房一直是由住户自修自住。

2014年市主管部门曾对该楼两个单元的楼道、单元门进行了粉刷和更换,让我们的居住条件有了一些改善,但是对于该楼外墙皮的脱落、屋顶漏雨、部分住户内墙受漏水浸泡墙皮臌胀脱落等问题虽经住户多次自行维修仍然越来越严重。一单元南侧已有阳台与主体脱离迹象,部分主墙体已经受到影响。由于墙皮脱落无规则多次险些发生伤人事故。(见图片)

2009年以来 有些住户因自行修复无望已经忍痛搬离,无法搬离的住户每天都是提心吊胆,有的住户下雨时一家人只好挤在一个不漏雨的房间里等待停雨。

7#楼是我们唯一的住房,也是我们一生的心血,迫切希望政府帮助我们:

一、重做屋面防水,让我们不再害怕下雨。

二、维修或重做外墙面以保证墙体稳定,让我们住的安心,让行人安全。

有关部门曾对该楼进行勘察、拍照,但是一直没有进行维修。雨季又到了,也是我们烦心、担心的时候到了。我们实在没有能力对房屋进行维修了,恳请领导和有关部门体谅我们的困难,帮助我们早日实现安居乐业的梦想。

附:该楼 损坏情况图片

申请人:

3.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篇三

上研究生问题的调查报告

部领导:

按照部领导的批示精神,市委组织部**主任、**科员同**县委组织部村官办主任**一行三人于1月18日到**县**镇**村,对反映**村大学生村干部**长期不在岗上研究生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这次调查事先没有向乡镇打招呼,采取了直接进村,自下而上,从村到乡、从乡到县,逐级逐人了解、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谈话人员有**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村委委员**、村委会会计**、村委委员**、党员**、**镇分管大学生村干部工作的组宣委员**、县委组织部村官办主任**、部长**等,在**镇政府、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实地察看了文字资料,重点调查了是否存在**长期不在岗上研究生的问题。

根据调查,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

**,男,现年24岁,2009年8月被选聘为大学生村干部,任**县**镇**村村委主任助理。

在任职期间,**能认真完成乡镇统一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协助村干部处理本村的各项工作。在整理各类资料、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栽植核桃经济林、秋季饲草青贮、发 1

展小尾寒羊养殖等各项工作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附:曲峨镇和**村个别谈话人员所写的证明材料)

按照**县委组织部的统一要求,大学生村干部平时统一在乡镇吃住,每天按时到村工作。通过谈话了解、检查会议和培训签到表、查看曲峨镇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工作资料,可以看出**不存在长期脱岗现象。(附:培训签到表、2010年8月**镇评选优秀大学生村干部的情况报告)

因为已考取研究生,**于2010年9月3日向**县委组织部写出《辞职申请》。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县委组织部村官办按照规定向部领导作了请示,按照领导的批示和《**县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做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停发工资。(附:**所写的《辞职申请》、**县委组织部村官办《关于**同志辞职的请示》、**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郝爱民的批示、**县财政局2010年9月至12月《村官工资表》)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举报反映**长期不在岗上研究生的问题不属实。

赴**调查组

4.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篇四

徐成贵系您于2014年6月份开始多次来办事处、到县、赴省、进京反映万庄村委会2013年至-2014小麦玉米赔偿、土地分配、上访费用等问题,2015年9月31日温陈街道邀请相关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7名听证员召开了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信访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取证,徐成贵一家四口因为其他原因于1997年1998年先后离开家,到东北打工,舍弃了自己的土地造成了土地荒芜一季,之后由当时的村委会负责把土地承包给了别的村民。徐成贵2000年回到家乡,孩子结婚生子人口增至9人。之后徐成贵曾经向村委会提出要地的请求,因为当时承包地不到期没有给予分配,2013年32亩承包地到期,现任村委会于2013年9月24日开始着手处理分配该土地,经过群众代表多次商议,形成分配方案(全村无地人员共95人,由95人平均分配32亩土地),2013年10月2日开始分配,徐成贵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强行占了10亩土地,并且耕种了小麦,根据村委会的分配方案该10亩土地分配给了其中的7亩土地分配给了其他户,并且也耕种了一遍,就这样形成了矛盾,2014年麦收时其他户强行收割了7亩小麦。信访人认为应由自己收割,要求包赔损失,要求分的土地。

二、处理意见

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温陈街道邀请相关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7名听证员召开了听证会,对信访人徐成贵反映万庄村委会2013年至-2014小麦玉米赔偿、土地分配、上访费用等问题举行听证,根据会后听证合议庭讨论特总结听证意见如下:

1、关于补偿5亩地一事,根据原有2014年12月11日温陈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补给徐成贵5亩地,在补给地之前,按每年每亩1200元补偿。

2、关于被抢收的小麦、玉米损失一事,由于是徐成贵抢种且村委会分配的其他七户也不同程度进行了耕种和管理,本人又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损失补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篇五

江府办[2009]110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四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江门市城管部门负责行使相关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

 市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八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饰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实施。

第九条 装修人的住宅所在地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之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在受理装修人的申报登记后,对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内容的,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装修人的住宅所在地未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内容的,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装修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需提交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 装修人非业主本人的,还应当提交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装修人装饰装修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应当取得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员对装修材料进场和装修垃圾的排放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登记情况及时向市城管部门和住宅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通报。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违规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城管部门。

 市城管部门接到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属违规行为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对逾期未整改者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装修人、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七条 装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装修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市城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6.关于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篇六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提升我区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全区住宅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三、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申报登记后,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签订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规定缴纳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等(办理流程见附件1)。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应于开工前告知居民个人、商户及企事业单位建筑垃圾日产日清,采取密封方式,在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固定垃圾存放点处堆放,不得散放,不得同生活垃圾混装、混放。同时加强管理,在小区固定垃圾存放点处设置明显标识,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开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将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输到昆仑山路路东富源六号路路北,签订委托协议,缴纳代收的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防道路撒漏污染。

六、住宅小区内因日常管理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无主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清运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清运费用。(办理流程见附件2)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撒漏装饰装修建筑垃圾。

区行政执法局物业处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根据物业公司备案的装饰装修协议和垃圾场管理单位返回的垃圾清运回执单,核实垃圾清运量,发现违法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同时由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区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合理调配执法力量,统筹、协调和督导各办事处执法中队开展执法巡查,及时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建筑垃圾“运、倒”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一篇:我的虎妈猫爸作文下一篇:个人营销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