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境标志管理规定(精选8篇)
1.安全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篇一
一、目的
为了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2893-《安全色》、GB2894-《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的要求,生产现场中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公司生产现场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公司道路、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区域、高空作业、设备维修和吊装等工作场所。
三、职责范围
3.1 设备科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行归口管理。
3.3安全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4 安全警示标志采用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处部门(车间)进行维护管理。
四、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护及标志的管理
4.1.1根据生产现场生产情况、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牌。
4.1.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
4.1.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生产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1.4安全防护罩、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残缺或毁坏报设备科,安全警示标志残缺或新增时报安全环保部。
4.1.5要经常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要求,爱护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牌,对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
4.2.1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用以表达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警示线、安全带、防护网、防护栏、防护盖、防护罩等机电安全保护装置。
4.2.2警示线:界定和分割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4.2.3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危险的词语。
4.2.4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和绿色。
4.2.5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色和白色两种颜色。
4.2.6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4.2.7安全色分别代表含义: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主要用于禁止标志、停止按钮、消防设备、机械转动的裸露部分(齿轮、皮带轮等)、极限刻度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用于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罩内壁、防护栏栏杆、警告信号旗等;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红白相隔条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护栏;黄黑相隔条表示起重吊钩、坑口防护栏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等;白色表示文字、图形、符号和背景等。
4.3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使用
4.3.1在进入生产车间现场大门入口,必须悬挂安全帽标志牌。员工上岗前必须按工种规定作装好劳动防护用品。
4.3.2在深坑周边、地沟、水池周围、井口、陡陂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堕落标志牌和设立安全栏或安全盖等防护装置。
4.3.3在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警示标志牌。
4.3.4在旋转机械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当心触摸等标志牌。地面较滑场所应悬挂当心滑倒标志。
4.3.5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时,应在相应设施、设备、电柜、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
4.3.6有坍塌危险的构建物、建造物、设备、堆放的物料等危险场所、作业区必须悬挂当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标志牌。
4.3.7在配电箱、配电柜等各级开关箱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对临时用电的场所除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外还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4.3.8在安全通道、楼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4.3.9在登高梯、设备平台周围要有防护栏装置和悬挂当心滑落标志牌。
4.3.10在高温渣包放置区和电炉旁应设置防护栏和悬挂当心高温烫伤标志牌。
4.3.11 在非饮用水龙头处悬挂禁止饮用标志牌。
4.3.12 在高处场所和维修平台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立警戒区,通过安全
防护栏或安全防护网或拉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牌达到警示作用。
五、参考资料
1、GB2893-2008《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标志》
3、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2.安全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篇二
一网络化的必要性
在过去, 电视媒体在图文播出需求量比较小, 对图文字幕的功能要求也很低, 只是播出一些简单的图文信息。近年来, 随着媒体市场竞争加剧, 为了提高资源的有效价值, 提升频道的整体影响力, 电视媒体纷纷强化播出线上图文字幕的包装效应, 实现电视频道的宣传包装, 提高自身品质及品牌价值。
上述转变对播出值班人员带来很大困扰。一方面, 他们要面对不断变化的安全播出形势和挑战, 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要确保电视节目的播出安全, 另一方面, 他们还要在播出字幕机上进行字幕内容编排、播出设置等, 在播控设备上完成上键、下键等手动操作。这种运作模式极容易使得播出值班人员顾此失彼, 从而造成播出差错或事故。
因此, 有必要建设网络化的图文播出系统, 将图文播出与制作、编排等操作分离, 减少人员的在线操作, 降低失误率, 实现对节目图文生产、审核、编排、播出的流程化管理, 规范图文制作、播出的业务操作, 提高图文制作、播出的效率, 提高图文播出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图文播出的安全要求
图文是电视频道包装的重要内容, 为了体现频道整体风格, 同一频道的图文包装往往追求整体一致的风格。电视图文的表现形式多样, 呈现文字与动画效果相结合的特点。图文和特定节目通常存在一定联系, 因此, 图文播出有较强时效性和节目联动性。
图文播出系统与节目播出系统相互独立, 它出现问题时, 不会对节目正常播出有太大影响, 不会造成节目信号输出中断。但是, 图文是电视媒体传播的重要内容, 具有很大的收视人群, 因此, 图文播出的内容安全极其重要, 任何非法内容的播出, 都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同时, 图文播出的时间准确性也比较重要, 图文播出时间差错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三网络系统及等保建设
图文播出网络系统主要有三个部分:图文播出域、制作编播域和存储管理域。其中, 在图文播出域部署多台服务器, 按照图文播出列表, 实现图文与节目的联动播出。在制作编播域部署多个制作工作站和编播工作站, 分别完成图文素材的制作、审核, 以及图文单的编排。在存储管理域部署主备数据库服务器、图文素材存储和其它服务器, 实现图文素材和元数据的存储与管理。
按照国家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相关规定, 南方电视台播出图文系统被定为三级。在具体建设中, 对制作编播域内工作站, 安装加固软件, 进行节点加固, 防止其作为外部入侵的跳板。鉴于存储管理域和图文播出域重要性更高, 且制作编播区的工作站相对分散, 因此, 在制作编播域与存储管理域之间部署防火墙和防毒墙, 有效防止外来入侵, 隐藏重要业务区域的IP地址和网络结构细节。
同时, 部署系统安全管理域, 实现入侵检测报警、系统漏洞扫描、数据库审计和防病毒等功能, 并部署安全管理中心, 对网络系统的信息安全日志, 进行集中审计和监控。部署防病毒网关, 实现系统外部文件的安全上传, 方便图文素材的制作。另外, 通过对交换机做ACL访问控制, 过滤掉没有授权的IP地址对图文播出服务器的访问, 有效保护图文播出服务器内部资源的安全。
四业务流程管理
图文条目采用“条目=模板+内容”的结构方式, “模板”由负责全台宣传策划的总编室统一制作;“内容”由节目频道根据节目, 广告部根据经营需要来赋予。为了确保图文播出安全, 非常有必要规范业务操作, 进行严格的流程控制。
因此, 南方电视台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总编室、节目频道、广告部是内容管理部门, 播出部是播出执行、技术管理和技术保障部门。同时, 对图文制作、编播和播出相关的业务, 进行明确的流程定义, 指导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1. 宣传类图文条目创建审核流程
总编室创作一整套符合电视台多频道整体宣传形象的图文模板, 审核后保存在网络图文模板库中, 由各频道使用。节目频道根据图文播出需求, 选用合适模板, 为它赋予相应内容, 检查和浏览其制作效果, 形成图文条目提交到网络等待审核, 频道授权人员对提交的图文条目的内容进行审核。
2. 广告图文条目创建审核流程
广告类图文由广告部使用做好的图文模板, 赋予它具体内容, 生成广告图文条目, 并经部门监制和总监审核后后提交到网络, 通知频道播出日期和图文条目名称, 提供频道人员编排播出串联单使用。
3. 图文编播操作流程
审核后的图文条目发送至网络服务器用于编单播出;频道的人员使用已通过审核的图文条目, 编辑图文播出单, 指定每条图文条目的播出起止时间。每天的图文播出单在编辑完成后, 由版面监制和总监审核图文单的播出时间和图文内容、并打印, 然后经网络发送至图文播出服务器, 打印的图文播出单连同播出节目串联单一起送交播出中心。
4. 图文播出操作流程
在播出中心, 值班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加载当天的节目单, 对图文播出单和播出节目单的相关性进行核对无误后开始字幕的播出操作。
5. 临时图文条目播出操作流程
遇到突发事件或临时播出图文信息的特殊情况, 相关人员应制作好图文信息的电子文件 (txt格式) , 经台领导或总编室领导审核后送播出中心, 由具备相应权限的工作人员可以创作并审核临时的图文条目用于临时或应急播出。
五操作权限管理
为了强化图文播出安全管理, 防止误操作和恶意操作, 还有必要在图文制作、编播和播出的应用软件平台, 进行严格的操作权限管理。操作权限管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频道权限, 二是操作权限。具体如下:
1. 频道/部门权限
每一个用户可以被赋予一个或多个或全部频道部门的权限, 只有具备了某个频道的权限才能对和该频道相关的图文模板, 图文条目, 图文播出单进行相应的操作。各部门根据所承担的工作, 其人员因而具有相应授权, 如表1。
2. 用户操作权限
每一个用户可以被赋予一个或多个执行某种操作的权限, 见表2。
六小结
3.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践 篇三
摘 要:HSE管理体系是国际石化企业通用的一项管理体系,该体系在我国石化企业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企业在体系的审核及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HSE;石化企业;以人为本;领导重视
1 概述
健康(Health)、安全(Safety)与环境(Enviromen)管理体系,简称为HSE管理体系,是集合了各国同行管理经验优势而形成的,可适用于各国石油、天然气工业的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其主要的管理思想为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是石油天然气工业企业与国际接轨,实现现代化管理的主要评价标准。我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推行HSE管理体系,既是满足政府对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
2 我国石化企业HSE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HSE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HSE管理体系的最大目标是追求企业生产过程中实现零事故、零伤害和零损失的管理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企业在制定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将健康、安全与环境进行有机结合,而不可相互独立割裂开,否则难以实现动态的良性循环的模式。我国石化企业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中存在范围标准及专业术语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多采用国际标准模板,而在HSE管理体系实践当中,与管理制度严重不符,从而导致管理混乱、职责不明、标准不一现象层出不穷。
2.2 HSE管理体系实施力度不够
HSE管理体系对于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的提升、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该体系的作用需要切实可行的执行手段和方法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再完善的管理标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传统石化企业管理主要以不定期安全检查、事后处理等方法控制企业的生产管理,HSE管理体系的引入极大的改善了管理方式,对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但在风险管理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环节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
2.3 企业内职工对HSE管理体系重要性认识不足
HSE管理体系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的身心健康。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企业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中,75%的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如,兰州石化“1.7”爆炸着火事故、川东北气矿“12.23”特大事故等均是责任人未能担当责任而造成的恶性事件。因此,HSE管理体系的实施,需要企业各方人员的协同配合才能得以实现。
3 我国石化企业提升HSE管理水平采取的措施
3.1 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
3.1.1 企业领导重视,全员配合,提高审核效果
HSE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需要企业领导及全体职工的共同参与,审核是在HSE管理体系在实践基础上的监督机制,只有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体系运行机制,审核才能在管理体系中发挥作用。企业在进行HSE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时,应坚持以规范管理、简化流程、明确责任、严密接口、有效沟通、执行到位、持续改进为工作原则,从企业生产需求出发,在领导高度重视、职工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进行科学严谨的内部审核。
3.1.2 加强企业内部审核人员队伍的培养
HSE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一批高水平的审核人员,以确保内部审核工作的高效性,因此,企业应加大审核人员的培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审核队伍。
3.2 加强HSE管理体系的实践应用
HSE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是一项长期坚持的,动态的工程,需要各企业、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不断汲取失败经验,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企业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体系的实践应用。
3.2.1 明确体系内各职能的责任,确保体系运行协调统一
HSE管理体系在实践运行过程中,主要涉及决策者、管理者和操作者三方的责任。其中,决策者是管理体系的最高指挥者,这是体系制定及运行的核心驱动力,失去决策者支持的HSE管理体系,整个体系的建立及运行就缺乏指导思想,以及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中层管理者是整个体系的传导神经,是沟通最高决策者及基层操作者的桥梁。作为一名中层管理者,对上级部门的管理指令应坚决服从,并将各项指令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各基层人员;基层操作者是体系运行实践的直接接触者,作为企业生产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基层操作者的素质及工作习惯,对HSE管理体系的运行具有直接的影响。
3.2.2 运用风险控制手段,提升HSE管理水平
HSE管理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将降低风险作为体系的重要评判标准,风险消减措施是一个具有目的性强、创造性强、科学性强的管理活动,具有极大的操作难度。
为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活动的风险,应对企业生产活动中各种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进行全面、正确的分类识别,确定危害发生的范围;然后对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制定合适的评判标准,从而对需要进行控制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最后根据风险划分标准及其危害性,对需要控制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同时满足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具有可执行性两方面的要求。
4 总结
HSE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践是石化企业由经验管理和制度管理向文化管理转变的开始,该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需要企业及全体职工的积极参与,以确保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雷文琪.HSE管理体系建设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5,01:243.
[2]孙联昌,艾志刚,余志.HSE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5,04:49-52.
4.安全环境管理制度 篇四
编制:
审核:
审批:
2003年11月
目录
1.固物废弃物管理制度………………………………………………2 2.节能降耗控制制度…………………………………………………4 3.火源安全管理制度…………………………………………………7 4.施工现场扬尘、污水控制制度……………………………………8 5.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6.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11 7.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2 8.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3 9.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5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7
11.安全教育制度
………………………………………………18
12.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19 13.安全奖惩制度
……………………………………………………21 14.安全检查制度
……………………………………………………23 15.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挂钩制度
…………………………………24
16.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5
1
固物废弃物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按规定处臵,防止对环境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1、经理部工程部、物机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中的固体废弃物及建筑垃圾的处臵进行管理;办公室负责经理部固体废气物的管理、处臵;工程部负责对各项目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与业绩测量;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协助经理部实施对废弃物的管理、处臵。
2、所有的废弃物可以分为三类:危险废弃物,按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确认;可回收废弃物,如纸浆、旧书刊、旧报纸等;一般性废弃物(包括不可回收的施工、办公和生活垃圾)。
3、各部门应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类别设臵垃圾箱(桶),放臵于各经理部指定区域,各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或指定堆放场所。
4、放臵废弃物的冗笔器或堆放地要有明显标识。对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品要对放臵的容器加盖,防止因雨、风、热等原因而引起的再次污染;放臵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如废胶水罐、油漆桶、清洁剂罐),要有特别的标识,以防止该废弃物的泄漏、蒸发和防止该类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相混淆。
5、各项目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废弃物类别投入指定垃圾箱(桶)或对方指定场地,禁止乱投乱放。放臵属非危险废弃物的指定收集箱,严禁危险固体废弃物放臵。
2
6、经理部办公室及物机部定期派专人收集总部办公区及生活区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交物资部门;一般废弃物由专人负责外运处臵。
7、危险固体废弃物由经理部各部门设臵专门场地保管,定期交有资质的部门处臵;处臵危险废弃物的承包方必须出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臵废弃物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理部应与承包方签定协议/合同,在协议/合同中要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保证该承包方按规定处臵废弃物。
8、施工中建筑垃圾应在工程回填中填埋或在顾客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臵;处臵应符合当地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9、经理部工程部、物资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中的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处臵管理并监督检查;工程部负责对固体废弃物处臵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10、经理部各部门要对废弃物处臵承包方进行定期的资格确认,确认承包方的合法性。
3
节能降耗控制制度
为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杜绝浪费现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确保公司管理方针、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1、经理部办公室及物资部负责制定经理部办公区及生活区的节水、节电工作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经理部环保节能员监督、落实节水、节电具体降耗指标,健全能源计量台帐,参与用油、用电、燃气、煤炭使用计划的审核,组织实施用能设施、设备、器具的节能技术改造,纠正现场用能过程中的违章浪费现象。
2、经理部办公室及各部门负责纸张和电话费用的使用管理;经理部工程部负责制定材料计划用量,物资部负责对施工的领料进行控制,项目队长、领工员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材料的使用,修旧利费,消除浪费现象。
3、经理部办公室、物资部每季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能源管理的全面检查,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当出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4、加强生产用水的管理工作。依据用水指标结合工程特点、进度计划及水电预算,制定月用水计划,以保证目标、指标的实现;公司内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活区应分别按表计算,以便进行分类统计和控制;施工现场用水设施的出水口一律使用节水型阀门或水龙头控制,胶管末端不得采用回折止流,水管衔接处要拧紧、绑牢,防止
4 滴漏;施工现场要设臵沉淀池,以实现废水回收,再用于清洗、防尘等,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冲洗机械车辆要注意节约用水,有条件的要使用节水枪,避免用胶管接自来水直接冲洗机械车辆,要将冲洗搅拌机用水回收沉淀后二次利用;在施工现场的供水部位的醒目位臵,要设立节水标志,提醒大家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5、加强生产用电的管理工作。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项目用电总负荷及高峰期用电量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办理用电进行设计,并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用电线路;经理部依据用电指标结合生产特点、进度计划及水电预算,制定月用电计划,以保证目标、指标的实现;现场使用的变压器,由经理部电工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电力部门报告;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分别安表计量,以便进行分类统计和控制;对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做到随用随开,人离机停,防止空载运转;施工现场要合理设臵照明灯数量与功率,根据需要开关,鼓励使用节能型灯具杜绝昼夜长明灯;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各种机具要安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对用电节电设备,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无故障运行,安全用电;各施工现场环保节能员,按生产、生活情况做好用电量的记录,按月对用电计划量与实际量进行比较,填写《水(电)量消耗节超情况报表》,当出现实际量高于计划量时,要调查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即使整改。
6、加强经理部办公用、用电管理工作。经理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月用水、用电计划,并按月对用水、用电计划量与实际量进行比较,以保证目标、指标的实现;经理部厕所及清洁用水设施要采用节水型
5 器具,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经理部要采用节能灯具,做到人走灯灭。
7、加强对材料管理的工作。各单位要依据产品材料预算,按品种计算出生产中各种材料的用量作为计划用量,在生产中实行限额领料,根据工种工序特点合理地用料,物资部门填写《材料消耗节超情况报表》,当出现实际用量大于计划用量计划用量时应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整改;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优化加工工艺,采用先进技术,从而减少材料的消耗。
8、加强纸张的管理工作。经理部办公室负责控制纸张的使用;对内能用电脑共享的尽量不打印,对基层尽量用磁盘传递信息;各部门应分类存放纸张,双面打印过的可做废指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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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安全管理制度
1.火源须有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的姓名贴在火源处。2.灶具、燃气开水炉、电热器要严格遵守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安装和改动。
3.用火时,使用者不得离开外出,用完要及时关闭气源。4.每天下班前检查所管设备,做到断火、断电、断气。5.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灶具管路,电源线路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必要时请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修。
6.库房、食堂操作间,煤气表室,煤气燃气开水房严禁烟火,贵重物品要有交接班制度。
7.各种机械、电闸箱禁止用水直接冲洗。
8.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臵,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9.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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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有一定数量的兼职消防人员,随时能处理现场的消防问题。
2、在易燃场所使用明火要执行许可制度。
3、作业区禁止吸烟。
4、应确定防火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工序,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5、焊接和切割作业完成后要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点。
6、在有火灾可能的作业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7、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有效性;非火灾需要禁止动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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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扬尘、污水控制制度
为了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水的排放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部、项目队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水排放情况负责,并负责对项目经理部现场扬尘、污水控制环境管理方案的审批和对各经理部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水排放进行季度检查。
2、各部门具体实施本制度,对所属区域内产生的扬尘、污水排放管理指导管理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3、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并对其环境绩效测量。
4、经理部各部室负责对经理部范围内扬尘、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5、市区施工四级(含四级)以上大风禁止产生扬尘的作业施工。
6、回填土施工时,掺拌白灰与回填时禁止抛撒,以免产生扬尘。
7、施工现场主要干道要硬化,其他空地要进行绿化,做到黄土不路天,施工现场要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
8、施工现场应保持目测扬尘高度不超过1m;出入口设臵冲洗车轮的水槽和沉淀池;周围设臵不低于1.8m的围挡,围挡要坚固、整洁、美观。
9、运送沙石、水泥、土方、渣土的车辆不得超载,装载物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10cm,装载建筑垃圾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沿,且现场要有专人将土方或渣土压实,城市施工和必要时要进行覆盖、封闭,以防沿途遗撒、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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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区内混凝土浇筑在100m3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周边建筑工地,如建现场搅拌站应进行封闭使用,并安装喷雾降尘设备。
11、水泥、石灰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物放入库内保存,施工现场存放的松散材料都应加以覆盖,运输和装卸时要防止遗撒、飞扬,供应商送货时应将要求通告相关方。
12、施工现场要设排水沟,以便雨水能够集中排入市政管网;施工污水要设臵沉淀池,经沉淀后,进行二次使用,经理部在编制环境管理方案时要写清施工现场污水沉淀池的做法、规格及位臵。
13、工程部和办公室对施工现场扬尘、施工垃圾及施工污水的控制进行日常检查,填写《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日常检查记录表》。
10 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必须在定点的商店或厂家购买,并由物资和安全部门共同验收。
2、防护用品发放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周期和岗位无偿配给。
3、对防护设施和用品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及时更换。
4、重要的防护设施要执行设计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防护设施,如因施工需要,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且及时恢复,暂时无法挥发的要采取其他的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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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应进行统一的规划,做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集中存放,定期清理。
2、现场要有彩门、简介牌等宣传设施和安全宣传牌和警示牌。
3、现场要按照要求设臵防护和围栏。
4、主要设备和设施要悬挂名称牌。
5、现场的材料要分类堆码,并做标识,不合格材料要分库存放。
6、施工的模板、脚手杆要随时进行涂油等处理。
7、现场要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8、所有施工人都要正确的着装,并正确配带劳动防护用品。
9、要定期对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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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使经理部对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部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制度;办公室及公安部门负责对经理部办公区及生活区的易燃、易爆物品的控制;经理部各部门负责对生产现场及场所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公安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工程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并对其环境管理绩效进行测量。
2、加强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炸物品押运员、管理员的培训、资格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3、做好全员的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4、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有关的防火、灭火应急准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5、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有专人管理;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关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物质
13 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6、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装卸管理工作。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
7、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化学品收发台帐》,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并且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暴晒、倒臵,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4m;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几照明装臵。
8、工程部、项目队、公安分处、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防火防爆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9、紧急情况和响应。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执行预案程序中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14
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轻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经理部的安全员和经理部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事故分析。
2、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经理部的安全员和经理部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24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适当的时间由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在30天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3、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立即报告经理部的安全员和经理负责人,事故单位要在12小时内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公司安质部,并随即上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的安全主管部门,并由公司领导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同时配合当地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在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后,把事故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一同报集团公司结案。
4、当伤情暂时无法确定时,应先汇报事故的经过等情况,待情况明确后再做补充。
5、不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都要在月底的事故报表
15 中按规定填写、统计。
6、经理部不得瞒报事故和以重报轻,一经发现将收回安全奖励、加倍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必要时将追究刑事责任。
7、经理部要积极地采取措施预防和防止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同时要注重发挥安全专业人员和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积极性,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控网络。
8、各类事故发生后均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处理。
1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经理部必须根据施工的需要及时地申报特种作业培训申请,公司教育部门要根据各单位的培训申请制定培训计划,并积极地送培。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与地方职能部门联系培训,对于属于特种作业范围而当地又没有开展的业务,可由公司先进行培训,发给相应的操作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证注明的操作项目进行操作,不得从事与资质不符的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统一由经理部安全员保管,个人可持复印件,以备查。施工人员如因检查等需要使用原件时可到工程部办理借用手续。
6、公司教育部门要根据各经理部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期情况,按时进行复审工作,保持证件的有效性。
17
安全教育制度
1、要配合公司,对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记入有关的台帐。
2、对复工、转岗人员要进行教育,经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持证上岗。
3、对新工艺、新方法要组织培训;工艺复杂、难度大的工程,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培训,明确程序、方法和安全要求。
4、要进行安全大点名,简要总结上周的安全情况、布臵下周的安全工作;班组要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就本班的作业对象提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安全讲话要避免空洞、口号。
5、要组织全体人员每周进行2小时以上的集中安全学习,主要学习上级文件、施工技术、安全防护、安全规定等内容。
6、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的制度,认真填写各种安全管理台帐,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结合职工文化生活,开展和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所有教育和培训工作都必须有记录。
18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手段,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本着防患于未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季度组织不少于4次的安全大检查(一月份检查设备运行、施工现场情况;四月份检查施工现场、用电场所等重点部位及防火情况;七月份检查防暑降温、防汛抗洪、防雷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十一月份检查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四防工作,并结合目标进行验收评比工作)一年不少于12次安全检查;
2、经理部应根据自己的施工现场、工程特点、驻地及不同季节的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及早发现隐患,采取措施,其中经理部每旬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队每旬进行一次检查;还要结合施工进度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各生产班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每日巡检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难于治理的应及早上报。
4、施工班组要做好安全“三检”,即作业前对环境、机具、作业人员的状态和防护用品、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作业过程中对操作、防护等情况进行检查,收工前检查有无遗留的不安全因素。
5、努力发挥全体人员的作用,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
19 作用,各岗位人员到现场都要把安全检查作为工作内容。
6、经理部在设备换季时应加强检查力度,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7、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分类登记,做到“三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要求、定整改期限,并做好复查工作。必要时签发“隐患通知书”。同时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发生问题的项目队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
安全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健全,记录准确的。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项目经理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6.全年未发生轻伤、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可视情节予以奖励。
8.获得省、市、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9.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重要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的。
10.事故抢险有功的。
二、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21 1.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的;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安全管理台帐不健全或丢失的;
5.出现各类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6.发生事故不积极进行抢救,致使事态扩大的;
7.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2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1、每一项施工工程都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措施。
2、对于工艺复杂、危险性大的工程要有专项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3、对于用电量大于50KW或用电设备大于5台的工程,要有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4、重大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经过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
5、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要进行交底,交底时有关的领导、管理人员、工班长和主要的操作工人要参加,让所有的施工人员了解操作要领和安全要求。
6、安全措施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施工工程的特点提针对性的安全要求,杜绝空话和套话。
7、技术人员在技术交底时,必须同时交有关的安全要求,必要时交底要交到安全员。
23 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挂钩制度
1、在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时,安全指标和措施为合同的内容之一。
2、在进行承包兑现时,必须考核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于安全超标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扣减承包兑现奖励。
3、经理部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利用经济手段来鼓励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4、要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行安全否决权。
5、经理部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和提高职工的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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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力度,确保施工环境和周边不被污染和破坏,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部、项目队负责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项目进行分类统计;工程部负责对各项目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与业绩测量;各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经理部加强环保工作。
2、经理部应根据废弃物的类别选择弃臵场地和排放渠道,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臵。禁止私自将建筑垃圾、泥浆、污水、便溺等任意堆放或排放。
3、垃圾堆放场地应有明显的标识;必要时应加以覆盖和掩埋;剧毒及易腐烂的、带有传染性疾病的物品的销毁和弃臵应报请公安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示后进行处理。
4、各项目部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应按类别投入指定垃圾箱(桶)或堆放指定场地,禁止乱投乱放和任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
5、经理部办公室及工程部定期派专人收集经理部办公区及生活区可回收的各类污染物交物资回收经理部部门;一般废弃物由专人负责外运处臵。
6、施工中建筑垃圾、废弃物、泥浆沉淀物等应在工程回填中填埋或在顾客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排放、处臵;处臵应符合当地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5
7、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周边环境的植被、地表;严禁在施工期间出现躁声扰民现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工地的创建工作。
8、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积极的咨询地方相关部门,严禁出现各类管线、管道破坏,造成漏气、冒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遗漏现象。
9、经理部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在开挖过程中发现有古遗迹、古文物等,应及时上报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严禁哄抢。
5.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总则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2.1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从业人员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2.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的规定绘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2.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2.4施工现场的坑、沟、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2.5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6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2.7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2.8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2.9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电(变)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壁雷装置。
2.10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2.11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照明设施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础土建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3.1土石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石质、地下水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以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标记,设置防护栏杆。
3.2开挖前,要检查山体的自然情况,有无裂缝;如发现山体开裂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3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
3.4基坑开挖的方法、顺序以及支撑结构的安设,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进行。基坑边坡开挖,分层开挖符合设计高程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基坑深度超过1.5m,不加支撑时,应按要求进行放坡。
3.5采取机械开挖基坑时,坑内不得有人作业;必须留人在坑内操作时,机械应暂停作业。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m。
3.6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准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要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3.7工地内设安全标志,夜间施工作业设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任何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开夜间施工。因连续不间断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睡眠时间。
3.8浇筑墩台混凝土,施工前,必须搭设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
3.9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对称回填夯实。
3.10若有石方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见《爆破工程技术措施》。4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4.1由于雨季施工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具有突然性,因此应制订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环境标志管理规定 篇六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文 件 国电电源[2002]49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附 录A-F
附 录G-J
附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返 回
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返 回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第二十七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原则: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二级独立的专职安全监督(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3、施工企业的专业工地(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火电、送变电公司和水电工程局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监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部或不设二级机构的分公司、工程处,其安监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须经上级安监机构的批准。
5、各级安监机构的人员配备,原则上应充分兼顾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7、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监督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相、摄像、传真、通讯、录音、微机、气体与液体检测、风力测定等专用装备及工具。
第三十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安监部门及其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
2、制订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4、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时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安措补助费和安全奖金分配、提取和使用状况。
6、负责对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7、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
8、组织施工企业、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试、取证和施工企业领导的岗位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加基建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10、参加施工企业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基建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安监部门职责:
1、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2、负责制订本企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3、负责组织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负责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负责制订本企业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负责职业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负责本企业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本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活与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10、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对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奖罚。
11、协助本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12、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
13、协助本企业领导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和发电、输变电试运转工作。
15、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16、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17、负责组织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专业工地、队一级领导干部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0、对本企业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及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实施。
2、汇总并参加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
4、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监督、控制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和职工的作业行为,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8、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9、负责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环境卫生和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监督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审批职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外的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14、负责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购置并监督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5、负责制定防暑降温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16、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专业工地和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7、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或本单位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统一掌握使用安全奖金,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
18、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办法的实施。
19、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20、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21、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二条 专业工地(送变电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1、监督、检查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职工的作业行为。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
3、参加工地安全工作例会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站班会。
5、对本工地施工现场和安全卫生责任区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生活卫生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本工地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本工地防火防爆安全监督工作。
8、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10、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11、参加工程项目部(指水、火电工程)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负责对班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与奖惩。
14、协助工地领导组织人身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学习、贯彻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6、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代表)和施工总承包商(以下简称总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认定项目法人、总包商和设计、监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发生事故应承担连带管理责任的依据,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1、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3、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4、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行使项目法人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5、建设项目管理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且监理承包商受项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的,现场发生事故,监理承包商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项目法人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否则项目法人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6、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包商受委托承担项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现场发生事故由总包商承担项目法人应负的连带管理责任。
7、因设计承包商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8、因项目法人、总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项目法人、总包商的事故直接责任。
9、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或项目安全委员会制订考核和奖惩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1、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2、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
设计承包商:10~20万元
监理承包商:10~20万元
总包商:30~50万元
火电承包商:10~30万元
送变电承包商:10~20万元
水电承包商:10~50万元
3、预留价款的指导标准亦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与另一个施工企业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5、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应参照本规定。
第154条、155条、156条、157条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的职责:
1、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3、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4、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5、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6、负责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和人身保险费,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7、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8、负责做好自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9、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1、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法人有关负责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五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部门人员可以在电力系统内部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安监部门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来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8、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9、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四条 总包商应全面贯彻项目法人发布的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承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五十五条 总包商的职责:
1、总包商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总包商现场法定代表人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总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1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执行或制定。委员会下设安监机构。安监机构的职责,应参照本章第52条“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的职责”执行或制定。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总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总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本章第46条的规定,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总包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承包商,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总包商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五十六条 设计承包商的职责:
1、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检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及变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应为送变电工程的杆塔组立设计安装人员和生产检修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落保护装置。
9、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
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第五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制。另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变电工程可聘任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十九条 监理承包商的职责:
1、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2、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3、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7、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8、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0、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1、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
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六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施工企业)的职责:
1、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法人、总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2、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3、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
4、必须建立现场安监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法人或总包商备案。
5、向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6、按项目法人或总包商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见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法人或总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为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接受项目法人、监理、总包、企业主管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10、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
第六十二条 项目法人、总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
业务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法人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规则,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总包、监理承包商,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
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各电力公司,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 本章所规定的条款,原则上亦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的安全健康与
环境管理工作。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型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占、动用地以外的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为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所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规定。企业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第七十条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第七十一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企业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七十五条 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 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领导和施工、技术、安监部门负责人,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新任命的各级领导,应经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由上一级安监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每两年应由总工程师负责,人事教育部门和安监部门配合,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持证上岗工作。
第七十八条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工程局)级(工程项目部):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2、工地级(施工队、专业公司):本工地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3、班组级: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七十九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十条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第八十二条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含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八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H、I、J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5、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工程项目法人或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掌握,计划、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工地,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十五条 安全施工措施:
1、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含送变电工程)后执行。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5、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7、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八十六条 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 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局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施工企业(公司、工程局)、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6、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十七条 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检查。
第八十八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九十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九十一条 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九十二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安全工作要求。第九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第九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工地(队)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第九十六条 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九十七条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1、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下级安监部门负责 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
2、水电、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送变电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由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
第九十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九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一百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一百零六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一百零九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5~10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火电、核电(常规岛)工程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水电工程大坝,主要隧道、井、洞,水轮发电机组,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升压站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主业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分包单位同等对待,多种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一百二十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一百二十二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站班会”(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结会),做到“三查”、“三交”。 第一百二十三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
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一百二十四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一百二十五条 班(组)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班(组)对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一百二十七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码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清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一百二十八条 班(组)工具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具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一百三十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条 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身事故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企业或工程项目人身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以下均简称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人身伤亡。
(5)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的人身伤亡。(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9)本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企业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10)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施工区域从事施工活动,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11)承担系统外工程发生的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的人身伤亡。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非本企业人身伤亡事故:
(1)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水电、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某项工作结束后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发生的人身伤亡。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人身伤亡。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人身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
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事故
1、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分类:(1)记录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2)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3)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事故(包括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事故)。(4)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五条 火灾事故
1、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应定为火灾事故:(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3、火灾事故分类
(1)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定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凡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定为一般火灾。
第一百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厂内参照执行)
1、凡是由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定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和企业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2、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特大、重大机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电力公司报告。其中特大、重大机械事故应由电力公司在24小时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3、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身事故调查
1、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死亡事故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督、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会同电力公司 安监部门和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报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其它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6、轻伤事故及人身记录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隶属的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3、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企业安监、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第一百四十条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
1、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火灾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2、施工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由企业安监部门或项目法人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结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指导原则: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用具或使用不当;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的伤亡事故
(1)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伤亡事故以及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造成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1款(1)—(11)项所列的人身伤亡)(2)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事故(本章第133条第2款(1)—(4)项所列的人身伤亡),并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表中的平均人数应包括:属本企业职工范围的人数;分包单位的职工人数;分包主业承包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本企业多种经营企业参加施工的人数,其三项合计人数。
2、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1)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项目法人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项目法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4)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其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和“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电力公司汇总报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包括省电力公司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E表”(见附表5)。月报表应在次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7、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F表”(见附表6),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8、施工企业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G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9、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报送隶属的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表”(见附表8),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安全考核项目
1、电力公司:电力基建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平均人数计算);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
2、施工企业: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3、工程建设项目:全工程、全口径统计重大伤亡事故次数,死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工程千人死亡率;重、特大机械事故次数;重、特大火灾事故次数;重、特大交通事故次数。
4、对各企业、各工程项目的安全考核由其隶属的电力公司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和水电施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全记录
1、施工企业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年为一个周期。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不含非本企业人员死亡)内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死亡事故,不论其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2、工程建设项目为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机械、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实现“无死亡事故工程”的参建单位和实现全年无死亡事故的施工企业。
一百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一定的奖励;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五十条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
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五十一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
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
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安全考核奖金),由财务部门建帐,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施工企业及其隶属的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施工企业内部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含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同)、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含党委书记,下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巨大的,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行政正职应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 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应对有关责
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行政正职给予警告处分,或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的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的罚款,对其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电力公司所属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人数达10人及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对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8万元的罚款。
7、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5万元的罚款,对其行 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电力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以下惩处: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其行政正职必须到隶属的电 力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并处企业3~5万元罚款。
6、对事故所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总包商给予3万元罚款。工程项目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其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水电施工企业一年内发生死亡人数超过职工的万分之四,对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企业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 全奖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责任者,一般火灾事故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5、对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以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可以两者并处。
第一百六十条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象,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故的事故单位以及隶属的电力公司分管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家电力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四章中凡涉及施工企业内部各级人员责任制的规定条款,应视为指导性的原则规定,施工企业及其隶属上级电力公司和工程建设项目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台帐细则(见附录E、F、G)。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总公司有关职责与职能,可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职责和职能执行,并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但不能代替其隶属电力公司事故连带责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施工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包括火电、核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局。
2、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其受项目法人委托,一般单独承建一项大工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亦称为承包商或分承包商。
3、专业工地,指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企业称专业公司、工区或专业队。
4、施工班组,指专业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特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非电力系统施工单位,一般多是以施工资质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包工队形式出现。
6、项目法人:即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
7、成品保护:泛指对设备、构筑物外观工艺的保护。即指对已粉刷、保温、装饰或施工完的墙面、地面、门窗、沟道、设备、构筑物等外层表面采取综合性的保护措施(包括监管措施),防止人为的污渍、划痕、损伤等,保持外观工艺的整洁美观,此项工作属文明施工范畴。
8、垮(坍)塌事故: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构筑物,如大坝、桥梁、隧道(井、洞)、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因施工措施不当或工程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垮(坍)塌。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电力建设过程中因对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源治理不当或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事故。
10、安全工器具:指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牌、绝缘梯、绝缘杆、防静电接地线等用于安全防护的工器具。
7.浅析化工生产的安全与环境管理 篇七
1 化工生产具备的特点
1.1 工艺复杂化、设备多样化
在化工生产过程中, 其工艺具有复杂化、设备具有多样化的特点[2]。在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 由于产品规格的不同, 其生产的工序与路线也有所差别。每一个产品具有独自的生产工艺, 由多个操作单元所组成。不同的单元在不同设备上应用的手段与技术差异较大, 且生产流程较长。由于化工生产具有较为复杂的技术。因此, 对生产线上员工的工艺技术要求较为严格。在化工生产中, 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 化工生产需具备众多的设备, 对反应设备、储存设备等需求量较大。不但在生产过程中对设备的需求量大, 在运输过程中也需要大量的设备、仪器。在运输中需具备运输机、风机、泵站等, 种类齐全且多样。
1.2 生产连续化、自动化
随着化工业的快速发展, 工业化生产规模在不断扩大, 使社会对化工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目前, 工业生产已呈现大型化的生产趋势[3]。要求产品工艺生产流程具有连续化与自动化的特点。在结合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基础上, 人员将远程操作系统运用于生产设备中, 为保证需求量的供应, 通过对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掌控, 使生产完全进入连续化生产过程中, 达到了智能化生产的效果,
1.3 风险大、污染严重
在化工生产过程中, 主要应用的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 在生产中具有较强的挥发性与腐蚀性的理化性质。因此, 化工生产中的产品的种类以及材料应用较为复杂。化工产品的风险常体现在运输过程方面。为避免运输过程中物料泄露及产品爆炸, 企业应对产品的包装进行严密的检查, 加强对其原料的贮存与管理, 保证符合运输环境要求。在工业生产中, 主要的污染来源于排废气烟囱与废水管, 不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同时影响来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排气过程中, 排出的气体多为毒害性气体。排放大大气中, 能够改变大气的酸碱度, 使空气质量严重超标。
2 保证化工生产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安全措施
在化工生产中, 为做好安全与环境的管理工作, 应加强对事故的安全措施, 对事故做到提前预防, 综合治理。突出以安全为主的管理理念, 加强化工产品运输与生产的效率与安全。化工企业应积极引进先进的尾气处理设备, 对环氧氯丙烷的产生进行优化, 通过尾气通过碱洗与活性炭的吸收与处理, 使化工尾气达标。对环氧树脂的新装置采取的有效措施主要通过压力控制, 自动对反应釜进行切换, 从而发挥降低尾气排放的作用, 使排放达标。
2.2 加强化工内部环境管理与体系
加强化工内部的环境管理主要内容为建立安全性评价系统。对化工内部与外部的生产环境进行重点策划与控制。对于化工的环境管理, 主要通过对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价与控制为策划的核心内容。在设置环境管理安全评价方案中, 应为企业的生产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总结, 掌控整个生产过程, 提高了生产安全性与环境管理安全性。通过对事前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 避免了人为失误现象的发生。在事中进行控制, 为产品质量提供了条件。在事后对环境风险控制进行总结与原因分析, 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有效保障, 降低了事故发生率, 从根本上提高了化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化工环境管理方面应加强对化工尾气的处理, 降低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浓度。对化工场内的环境也要高度重视, 设置专业清理人员与监督人员, 对厂内环境进行及时清理与维护, 并通过检察人员进行实时监督。对易燃易爆产品的原料以及成品放置的环境, 进行严格要求, 使其处于避光、阴凉的环境。在工业生产中, 不但要加强对内部环境与安全的掌控与预防, 还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加强管理力度。在企业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模式, 设置专业检查小组, 每日对化工厂各个部位的生产进行严格检查, 并做好记录, 通过对人员、设备以及工作环境的检查, 避免了安全隐患的出现。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汇报与处理, 加强化工内部的环境管理与完善管理体系, 从根本上提高了化工生产安全性与环境管理稳定性。
3 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 加快了化工企业前进的脚步, 然而化工企业的进步, 却也为生产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文通过对化工生产具备的特点进行介绍, 并对化工生产安全与环境管理提出了有效措施。利用加强安全措施与加强化工内部的环境管理及完善管理体系的方法, 减少了安全隐患的出现, 保证了人员的安全, 促进了化工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人们对工业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加, 带动了工业产品发展的同时, 也相继为其增添了较多的安全隐患。众所周知, 化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 因为其生产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因此, 经常出现爆炸与有毒物质泄露现象, 直接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化工生产中出现的事故, 较其他行业不同, 一般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为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对其进行严格的规范与管理。
关键词:化工生产,工作人员,工业产品
参考文献
[1]韩光胜.试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五个关系[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4, 02 (S1) :324-327.
8.浅析当前环境下企业资金安全管理 篇八
关键词:互联网;资金;安全管理;模式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其融入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资金安全管理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企业的资金按照计划目标正常周转,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理论上企业资金处在不安全的状态下,尤其是在互联网背景下,企业资金安全性受到巨大的挑战,因此如何构建基于当前环境的资金安全管理模式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企业资金的种类
(一)现金。现金是企业财务部门直接存储的并且可以直接应用到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现金。现金是维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交换媒介,其可以直接支付职工的工资、用户购买相应的办公用品以及给予企业办公人员用于支付出差费用等等。现金是企业对资产使用的最直接体现,其具有流动性强,盈利性差的特点。企业如果占有大量的现金,虽然能够满足企业的日常财务费用需要,提高企业资金使用的流动性,但是过多的现金存量就会影响现金的增值,而且过多的现金储存也会给企业资金管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银行存款。企业对银行存款可以通过续存、提取以及转账等方式实现对银行现金的管理。银行存款是企业资金管理的主要形式,也是安全性比较高的一种形式。其一般分四种:(1)基本户,用于企业现金存取,以及银行收付款,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基本户;(2)一般户,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收付,不能支取现金;(3)临时户,主要就是验资户,验资是开立,验资完成后转款到基本户之后销户;(4)专用户,比如企业要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股票投资开立的账户,比如公积金账户等。银行存款有助于降低企业现金管理的费用支出,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收益。但是此种模式由于受到银行规定的限制,也会影响企业对资金的使用。
(三)承兑。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现代企业所普遍应用的一种资金管理模式。承兑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企业交易的便捷性,降低了交易风险,有效规避了财务风险。
二、当前环境下企业资金使用存在的风险
(一)银行账户使用存在的风险。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戶,是连接社会资金的纽带和桥梁,是实现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及社会资金正常周转流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近年来,伴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外资和民资的相继大量出现,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账戶资金结算关系变得日渐复杂和频繁起来. 加上在资金循环方面固有矛盾的暴露,以及企业亊业単位财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结算法规观念淡薄和私利作崇,所以一度出现了企业亊业単位乱开账戶,无理拒付货款和逃避银行信贷结算监督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资金的转移和分流,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银行承兑使用风险。具体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与银行协商的保证金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畅问题的出现;二是出票企业多开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出具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不仅会增大企业的负债、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若企业出现暂时的资金支付困难,一旦不能归还“敞口”部分,不但影响企业的信誉,而且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给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是上市公司,势必影响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企业资金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企业现金安全管理的对策。一是加强现金管理,健全报表制度 。现金流量表是现金运行的晴雨表。要像重视“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一样重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推行适合企业实际的现金流量表制度,按月编报,把防止财务危机的监控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防范,提高管理质量;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办好企业内部银行。现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现金管不好,利润也是空的,因此办好企业内部银行,集中财力应对业务繁多的市场经济是理想选择。
(二)企业银行账户的安全使用。(1)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戶,负责银行结算账戶的安全。(2)企业重大亊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戶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戶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戶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戶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戶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戶银行。3)撤销银行结算账戶的应申请开戶银行。(3)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単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戶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戶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戶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承兑安全使用管理。电子承兑包括接受、背书转让等,加强承兑的安全使用策略主要是:一是财务或销售人员在接收到客户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后,按照可靠的方式进行通知公司管理人员,必要时还要提前通知财务部将要收到客户支付的电子商业汇票,而销售人员在接收到客户所支付的电子商业汇票后,对电子汇票进行初步认定,鉴定的内容包括电子商业汇票种类、金额、承兑方式、签发和承兑汇票公司名称与背书人名称是否相同、是否超过承兑期限、背书人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金额大小是否符合财务要求、必须调查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息。二是销售人员在收取电子商业汇票的时候要要求客户在电子汇票的收款人或背书一栏准确填写本公司的名称。三是销售人员在获取客服将支付电子商业汇票前应该向主管部门经理和财务部请示是否接受。未经授权批准,销售人员不得收取客户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四是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的3个工作日内要通过可靠的方式将信息传递到财务部负责人和销售部经理处。五是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后要对汇票的安全保管问题进行负责。六是销售部的人员和财务部的人员要对收到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登记。销售人员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后要直接交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签字确认。七是财务出纳在接到销售人员来的电子商业汇票后,要立即在财务部的电子商业汇票记录簿中进行登记,同时将电子商业汇票进行复制转交给主管会计,并将记录及时录入电脑存档。八是出纳人员在登记受到电子商业汇票的同时,要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进一步进行确定,如果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同客户进行联系沟通处理。
(四)规范网银操作。(1)选择安全可靠 技术成熟的代理银行,降低网上银行外部风险。采用多重防火墙,分隔互联网与交易服务器,防止互联网用户的非法进入;同时安装实时扫描动态安全监控系,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和实时入侵检测。(2)做好硬件保护。严格保密网银账号及密码,不得随便向他人透漏个人信息,而且不要在公共场合使用网上银行,同时登入网上银行前,应先关闭其它浏览器窗口,以免其它网站非法取得你的个人资料。在登录网上银行时必须使用安全的认证介质即移动数字证书。(3)提高企业网银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网易一般分为操作员和复核员。操作员就是将相关财务信息准确录入银行系统中,而复核员则是对网银交易进行检验以此保证交易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出现错位。因此需要加强网银使用者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他们的业务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亚荣,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新西部(理论版) 2011-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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