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10-10

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精选13篇)

1.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一

问:我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工, 本单位工龄3年多。公司因经营困难欲解除合同, 我可得到哪些补偿?

答: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若你同意解除合同, 可要求公司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篇二

摘 要:勞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劳动合同期限是缔结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条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事关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针对现在劳动用工领域的不良现象,已经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及不足。本文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随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一定能建立一种真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建议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1.1历史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曾经在我国推行过,但这些劳动合同基本上集中于短期的临时用工,且在国有企业和其他城镇职工当中存在的仍然是“铁饭碗”性质的固定工制度,这种固定的劳动制度大大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长期实行的固定工制度成为了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急需改革的重点领域。在我国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后,我国的用工形式发生了变化,1986年开始所有的国有企业新招的员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至此我国开始确立了以劳动合同为主的用工管理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劳动制度的改革到了一个高潮。市场转型背景下劳动政策出现了重大的转折,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调整规范作用举足轻重。

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念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不约定终止日期”到“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在原有基础上更精准地表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指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仅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事先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长短并未限定,因此,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有证据证明法定情形出现或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随时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的。

2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2.1能够更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较,劳动者始终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弱者合法权益又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完善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其设计的初衷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肆意侵犯。

2.2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根据利益相关原则,用人单位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同样能够获得自己的利益,二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一定年限以上,作为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实际上是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前期贡献与其以后的职业保障相联系起来,这样就使劳动者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企业的好坏与劳动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劳动者既然可能要长期地与企业维持劳动关系,其必然要尽可能地发展其潜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极大地提高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效地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3可以保障经济秩序有序运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具有保障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一方面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使二者达到利益的一致性,形成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纠纷,不会因仲裁或诉讼而中断劳动关系,进而破坏经济秩序的稳定,增大社会成本,导致整个社会财富的减少。

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难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需解除合同情形的。此外该条还规定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并不高,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严重。

3.2用人单位掌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这样可以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但同时这不能有效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部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缺乏学习和接受新知识的动力,致使自身知识与技能可能滞后于企业的发展。虽然我们国家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并不好。例如实践中对于法律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每年只签订并履行十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

3.3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遇到的一些问题

劳动者要想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工龄条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自愿续订;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仔细分析《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十年工龄届满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十年期满,以需要双方同意为由,拒不续约。2007年,华为公司要求工龄满8年的员工须在2008年元旦前(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动辞职”,然后“依法”补偿,解约后再竞聘上岗,试图通过此举,使连续的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工龄归零,以规避相关法律。“华为辞职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与建议

4.1规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条例均缺乏双方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以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用人单位借由漏洞规避责任,因此,我国立法应增加完善相关的程序性规定,首先“法律应当明确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其次应当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从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整体上看更为完善,使其实施较为顺利。

4.2完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能起到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但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兼顾效率,不能影响到市场的活力。所以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同时也要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更乐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给予适当的放宽,使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本降低,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乐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机制

合理有效的责任机制是一个制度能够运行的保障,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足以抑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规避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应设计相应地行政惩罚措施,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机制,适当的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些措施,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其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用人单位违法。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事关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影响很大。

总之,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设立科学、合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巨大的现实价值,其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双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姜颖.《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的不足与完善[J].法治论坛,2009.

[3]歐运祥.劳动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徐智华. 《劳动合同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5]冯彦军.劳动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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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三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1、乙方人员在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国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国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银行__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到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返回____,由甲方通过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_假若工作天数。

第八条: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4.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四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变更(一)、关于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二)、关于变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出现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八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原用人单位工作二年。虽然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且”的含义是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相关,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

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其中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

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

天,即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劳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小时,每天工作

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七条病假和事假

1.乙方请病假,须凭甲方指定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期(年或

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

天,工资按照

%发给;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

%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公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年或

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

天:超过

天,将扣发

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

天,扣发

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劳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6.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六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变化及其理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组成了劳动合同的三种类型。以往实践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为常见。在《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项规定没有得到足够的贯彻执行, 企业多数拒绝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难看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内容有很大变化, 主要是签订情形增加, 由协商条件变为强制签订, 资方在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的选择权利变小, 碰到上述法定情形没有选择权, 由劳动者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上述法定情形的正确理解, 把握立法精神, 将有助于减少劳资纠纷, 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连续工作”应该是指持续地无间断地工作满了十年, 即劳动关系存续满十年。第三项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如何理解, 人们出现了分歧, 前后两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要有持续状态, 中间能否有时间间隔, 间隔不超过多久为宜?若理解为没有间断, 企业可能会想办法打破持续状态来规避法律。第三项的“连续”应作持续不间断理解。首先, 同一部法律同一法律规范中同样的用词应该是作同样含义的理解。其次, 也只有持续用工的情形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理。当然即使作持续理解, 企业也可能会通过事实用工持续, 却人为将劳动合同形式上的时间间断。建议通过实施办法把事实用工关系持续劳动合同有间隔的情形也规定视为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者对此条持欢迎态度, 但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却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对此条的不满与忧虑。这是由于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误解造成的。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工常态, 韩国、越南、日本等国也都有类似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的突破而不是倒退。不能等同于“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可以适用依法解除合同的配套制度, 企业仍然享有依法解雇工人或裁员的权利。只要企业能优化管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更好地凝聚员工。保护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立法精神, 片面地解读一些单独的条文不利于正确评价劳动合同法, 不利于劳动合同法的正确实施。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积极意义

(一) 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近年来, 职业稳定是劳动者追求的共同目标, 也是很多学者关注的热点。实践中,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突出, 引起了劳资关系的不断变化, 和谐劳动关系失去了构建的基础。很多企业跟劳动者一年一签劳动合同, 认为这样可以掌握主动权, 使企业少受制约, 多些灵活用工。甚至有些企业利用劳动合同的短期来逃避责任, 曾经有过企业每年都通过体检将有职业病趋势员工淘汰出局, 终止合同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是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的, 立法在引导企业订立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新法之下考虑用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比如选择3至5年的劳动合同期, 又不至于轻易触及无固定期限制度的适用。

(二) 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平衡了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 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由于当今资本雇佣劳动的现状以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困境, 劳动者实际上始终处在弱势一方。因此, 劳资双方实质权利的不平衡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就赋予了《劳动合同法》特殊使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从社会法以及利益分层的角度看, 多数劳动者需要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实现职业稳定, 尤其是一部分竞争力相对较差的中老年职工。因此立法确定了连续工作十年以及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的适用条件。

(三) 有利于企业建立凝聚力机制和降低用工管理成本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下, 企业得到的是一支稳定的员工队伍, 员工的就业归属感增强, 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凝聚力机制, 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让员工心理上具备“企业兴我兴, 企业辱我辱”强烈双赢思想。企业的凝聚力机制可以把员工的创造潜力转化为企业利益。稳定的员工队伍必定会使企业降低用工管理成本, 省去了招人、聘人、培训人的很多精力和成本。实践中很多企业投入了大量精力培训的新员工常常跳槽, 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四) 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是以强制力来推进我国由传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模式为主, 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模式扩大的方向转变,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保障其工作的稳定。可见我国劳动立法进一步向劳动者倾斜, 以法律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来填补其事实地位的不平等, 意在效仿国外先进立法, 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 给企业的用工管理模式带来一定的影响

现在的制度设计, 对于劳资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法治意识和行为规范要求。对于企业的用工管理模式有了更多的制约, 企业不能随意地、多次地与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而要受连续两次的制度制约, 也不能随意终止与工龄十年以上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前者可能会使企业频繁更换员工, 后者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用工失去一定的灵活性, 无法对不满意的员工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稳定了劳动关系的同时, 制约了用工的权限, 企业可能会因此缺乏竞争活力, 劳动者可能也会产生安逸思想, 少了拼博的劲头。不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企业只要在遵照执行的同时积极应对, 会给企业带来好处。

(二) 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终极手段

由于员工依法享有提前通知解约权,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益是缺乏长期保障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弊端之一在于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终极手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最主要体现在可以给劳动者工作机会, 对表现不好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使用。当劳动者无需为自己的工作机会担心时, 一旦他认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与其个人的利益相抵触时, 就很有可能选择消极或积极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抗, 使得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下降, 企业的利益也会因此受损。

(三) 可能会使劳动关系出现新的不稳定情形

目前企业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很多企业还是不能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认为它弊多于利。对于那些技术骨干以及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员工, 企业当然希望能够尽可能地延长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而对于那些企业并不看好的员工, 即使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也会觉得受了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更不用说这种根本没有终止时间, 并且企业一方解除条件更为苛刻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于是人们不免也担忧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工作九年后即解雇, 或者在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再续订了, 反而使劳动者失去了工作机会。企业的规避法律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从而使立法的目的落空。

四、企业积极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想法

从长远和战略意义上看,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很有意义的。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也是顺应国际上劳动立法向劳动者权益保障倾斜的历史潮流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应该克服消极抵触情绪, 尽快适应新《劳动合同法》,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尽早准备积极应对如下:

(一) 进行专门的合同续签评估

企业必须非常谨慎地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可以考虑做专门的合同续签评估。企业在合同续签评估时对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评估要求上可以有所区别,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告知员工的主管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共同对员工的长期发展潜力进行评估。一般而言, 用人单位应选择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关键员工、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替代性强的岗位和综合素质不理想的员工可以进行一定的更换, 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或两次续签后予以终止不再续签。

(二) 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员工

要善用激励机制

如何在新制度下激发员工积极性, 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课题。企业要创新激励机制, 增加考核制度, 设计更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由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 劳动者减少了对失业的担忧, 为激励员工高效工作, 企业必须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 加大绩效考核部分比重, 绩效不好的员工只能拿到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无法获得额外根据绩效支付的部分。

(三) 加强企业文化, 提升员工素质

企业文化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灵魂, 员工素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已经得到普遍重视, 企业文化与员工素质的提高也是关系密切、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在企业里营造竞争有序、尊重关爱的文化氛围, 加强对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培训, 一定会使企业增强凝聚力, 提高核心竞争力, 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四)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企业仍享有依法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中明确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 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很重要, 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行使解除权, 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等都要对照适用。若内部规章制度不明确, 可能会造成行使解除权难, 不利于对无固定期限员工的管理。当然,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也有了程序性要求, 为了体现规章制度的合理公平性, 一般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出台。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 也是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突破性的修改, 旨在逐步引导企业改变用工模式, 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替代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地位。文章对其实施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进行利弊分析, 为企业积极应对提供参考。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极意义,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陈晓云.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观[J].社会主义研究, 2007 (6) .

[2]、黎建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社会影响[J].发展论坛, 2008 (1) .

[3]、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 2007 (6) .

[4]、郑凌燕.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7 (12) .

7.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七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6-03

一、外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美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

美国实行雇佣自由制度,双方根据意思自治产生雇佣关系,也就是说,不定期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者如果对工作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可以随时辞职。当然,法律对这种自由会加以限制,例如,劳动者辞职必须遵守法律并且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用人单位解雇,要有正当理由。

对比中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美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很多我国该制度不具备的特色。

首先,基本含义不同。美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契约自由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合同订立之后,劳动合同可以随时取消。而我国的该制度,是合同订立后一般不可解除。只有在满足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才可解除或终止的一种合同。

其次,合同的解除条件不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指引下,美国的合同解除条件相对宽松,符合约定、双方合意,或者在满足法律规定就可解除,而对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解除条件就严格法定。

最后,意义不同。美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与劳动力市场相联系的用工形式,体现出一种自由的就业观,尊重双方的选择。它适用所有的劳动者,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对老职工等的照顾,具有强制性和单向性特点。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对用人单位有比较严格的制约。

雇佣自由原则因其灵活性而在在美国有着很强的生命力,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全世界最市场化的,完全开放,与市场经济高度结合。而我国虽然进行改革开放,但是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比美国,加上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式严峻,为了职业的稳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轻易照搬。

(二)德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

德国的一般状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合同是例外。只有当实际的理由出现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产生和订立,从对劳动者的保护上看,德国劳动法的这一规定比较合理。虽然现在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提高。但是总的来说,德国劳动法仍然主张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德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它有着相当完备的解雇保护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而因存在“重大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则不需要遵守提前通知的终止期间,也就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雇主解雇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一,雇员自身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二,雇员在工作中失职。第三,经济危机等企业外部的原因,或是企业内部的改革。

德国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放的比较宽松。但是这并不是不保护劳动者,因为在《解雇保护法》中解雇就显得相对比较严格。例如,德国的解雇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的,而这些在《解雇保护法》中都有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所以德国的劳动关系也是相对稳定,德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观念能使劳动者确立一种终身服务的理念。对中国的劳动制度有借鉴意义。

(三)日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

日本用工实行的是终身雇佣制。它是指职工一旦被企业雇佣,除非企业破产倒闭或职工无故长期缺勤,有严重损害企业名誉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一般就在该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为止,企业不轻易解雇员工,职工也不轻易中途跳槽[1]。日本的终身制是约定俗成的规则,不具有法律上强制力。约定俗成根源于一个国家的历史和习惯,日本的终身制中所反映的理念值得借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共赢,形成利益公布共同体,对立统一。而企业则又承担了社会责任。

对比中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发现几点差异。

一是解除条件的不同。对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来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来说,它只有在满足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定条件才可解除。

二是立法取向不同。我国对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老职工、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运动员、等等作为适用范围。由于工作能力有限,在競争中不占优势,处于弱势地位,劳动立法对其进行倾斜保护。日本劳动立法为了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并不倾向保护老职工。

三是保障措施的不同。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过由国家立法的强制规定来保障这一劳动合同的运行,因为企业甚至会刻意规避这一劳动合同。而对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由于在制度长期存在,已经在企业中形成习惯,企业愿意订立终身雇佣的劳动合同。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立法当然也会做出规定。只是对比来说企业具有更强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促进劳动者双方关系的稳定,但是终身制的机动性不强,也使得该制度虽然正在受到挑战,日本国内开始注重从法律上调整劳动关系,追求职业的稳定。终身制的优点之一就是稳定,企业所消耗的成本换来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秘密不会轻易转移给其他竞争者。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的企业的竞争力。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状、问题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存在理论上的问题。

(一)理论上的问题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是常态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特殊情况,有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14条较之《劳动法》相比增加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立法上的进步所在,但是一些问题还是存在。

第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问题。首先,如果用人单位主体变更,那么是否还是同一用人单位?法律未明确解释,我认为这应该解释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属于同一用人单位。其次,对于连续工作的问题。10年是指连续工作。《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济性裁员后,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之前被裁减的人员被重新录用的,其前后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①也就是说,被辞退或其他原因离职后再次被录用,或者经济裁员超过六个月这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就不算连续,这明显缺乏合理性。最后,是对于10年的规定,从特殊情况考虑考虑,如果用人单位花费10年买断一个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待10年后将劳动者解雇不是没有可能。

第二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还是连续订立的问题。间隔一段时间虽然在文字上不算连续,但是实际上还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其次,是两次的问题,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只是订立两次时间较长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不续订第三次。最后是合同种类的问题,用人单位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法条的规定,当然这是一种可能性。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对劳动者保护规定得十分的严格,这样,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一定的抵触。这就僵化了用工制度。另外,对解雇的严格限制与我国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不相匹配。

(二)实践上的问题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边缘化。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已演变为福利合同[2],不管是连续工作十年的规定还是“双十规定”都体现对老职工的照顾,而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限制严格,更加突出了合同的福利性。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②甚至将其变成奖励措施。这些劳动者,本身具有很强的职业技能,赋予他们的权利更像是一种福利。现实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低签订率与此合同的福利性质很大的关系。劳动者虽然工作能力强,但是其年龄较大,剩余的劳动力价值已经不多。劳动力结构老化。企业还需要负担很多成本来保护老职工。这样用人单位会排斥老职工。所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制度仍然在不断完善,但是签订率还是很低。

2.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实践中,对连续工作十年的劳动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充足时,先与第一位劳动者订立不超过十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寻找其他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替与第一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连续订立两次的规定,有的替代性很强的职业,劳动者可能本意是为不断做短期工,劳动者也愿意不斷雇佣劳动者。也就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只能订立两次,那么雇主在两次之后不得不解雇劳动者。这也是其中的问题。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建议

(一)理论上的建议

1.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在连续工作十年的问题,对于十年的规定,可以适当减少时间,毕竟,用十年换取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值得,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这耗时很长,可能会耗费他们的黄金年龄。至于到底多长时间,不同的人会有不用的看法,而我的建议是减为5年,用人单位花5年,可以足够了解一个员工,5年之后,需要用人单位拿出诚意,决定是否需要留住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雇佣,劳动者可以跳槽,因为他们可能还是处在工作的黄金年龄。对劳动者是有利的。

第二,就是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此条的规定,因此,立法者可以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关于连续的问题,用人单位用不连续(包括强制休假、清空工龄等)来规避,我们可以把连续理解为总体上的连续,即在整个用工期限内,给出间断的时间。例如,在5年的工作时间内,如果劳动者因为特定原因(此原因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半年内没有在用人单位工作,严格来说已经是不连续的情况,但是总体上可以视为连续。这样的话,还是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一,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的限制非常严格,由于用人单位受到一些束缚,他们可能不太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立法趋势的的是对于立法规定的解除情形,我们可以适当放宽,甚至是单独规定解除情形,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放宽可能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我们要对解除合同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这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共同的签订率会更高,劳动关系会充满活力。

第二,要限制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提前30日或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的预告解除时间,对于用人单位偏短,因为这些重要岗位很难找到替代的劳动者,这段空白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就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抵触心理。具体建议是延长预告解除的时间,或者对两种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分别规定,给用人单位一定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这样才会公平。

3.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促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对比中外劳动立法,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态化,以其作为主导形式,本人认为这值得商榷,一方面,我国现在劳动者数量庞大,劳动者素质不高,企业形式多样。将其常态化并不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另一方面,我国一些青年学者在呼吁引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普遍制度时,均忽视了对各国不同的雇佣制度进行具体的考查。他们引入的只是一个名称或标签,而这一标签所代表的内容则与他们的主张大相径庭[3]。现如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很普遍,使它非常态化确实值得斟酌。但是,我们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修改。

第一,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在立法上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对于不适合订立的岗位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一方面,要对不同的职业进行区分,有些短期工和临时工可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生搬硬套应当订立的情形,这样反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对于有些中小企业,也是可以不适用应当订立的情形,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本身实力不强,如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压力,企业会产生排斥心理。其次,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例如,对于视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适当增加。

第二,我们要充分认识两种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体现的是平等的理念,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所体现的是倾斜的保护劳动者理念[4]。为了订立而订立,这虽然是保护了劳动者,但是会让企业承受压力,企业如果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这对我国经济建设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这与立法者制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初衷适得其反。

4.完善惩罚机制。对于现实中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的后果,用法律的强制力改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实践中的建议

1.消除无固定期限劳动的福利性观念。如果在现实中需要将该种合同作为一种福利性合同,那么对老职工的照顾可以说会引起用人单位的排斥。具体的建议就是加大宣传,企业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加学习,加强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大锅饭,不是终身制,当劳动者在有过错时还是可以解除的。此外,虽然职工老,但是经验丰富,属于高素质劳动者,从长期来看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职工,高素质劳动者可以带给新人经验,新老互补,会形成融洽的企业氛围。

2.提高劳动者素质。正如前面所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和终止的,劳动者如果因此而不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加强对实践知识的学习,这样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嫌弃。加强劳动者素质,善于学习,善于创新,放低自己的姿态,使自己成为企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这样,用人单位会毫不怜惜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需要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学习,合同的签订只是一份保障,但具体的工作职位还是不变的,加强认识,改正态度,追求进步。

注 释:

①《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9条: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②参见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5条。

参考文献:

〔1〕平井常雄.论日本终身雇佣制[D].華东政法大学,2006.12.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125.

〔3〕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58.

〔4〕李坤刚.关于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两个问题的探讨[J].现代法学,2008,(2):60.

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八

按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自1995年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社会长期的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了一定的误解,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捧起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有些用人单位更是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以避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而造成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为了遏制劳动关系“短期化”的不良趋势,消除社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更为具体规定。从该法中我们不难看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形成了不可解除的劳动关系。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一种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劳动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据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不必畏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出现了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会因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丧失人事管理的权利。

实际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益处。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与对报酬和劳务的需求相比,他们更需要的是发展的空间。劳动者不是仅仅是劳务的输出者,他们更是用人单位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存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他们才能够得到健康持续的共同发展。

通过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这种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助于劳动者做好职业规划、积累职业经验,并能够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性强的岗位上,可以减少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导致的人才流失。此外,还可以减少招聘、培训、合同续订等方面所付

出的成本,使单位有更多的资源帮助员工发展,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机连结、共同发展的良性局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做出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在法定情形下,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完全掌握在劳动着手中。但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拒绝劳动者的要求。

上述条文第一款中的三项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三种选择:其一是与劳动者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是未能与劳动者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拒绝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其三是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九

公司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公司员工XXX,我从XXXX年X月X日到公司工作,至20xx年1月30日现在合同到期时已经连续工作超过十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我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特请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予同意。

此致

敬礼

公司员工:XXX(签字)

20xx年x月x日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续约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由于《劳动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均有不利影响。

10.如何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十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绩效工作系统,人力资源管理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台。究其根本原因, 在于它与涉及的劳动者、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并且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相关利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短期雇佣模式, 企业也不得不重新思考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激励员工进而持续不断地提高企业业绩。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必须把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日常管理结合在一起, 形成高绩效工作系统。

1 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内涵与作用机理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的“最佳实践观点”认为, 存在既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有助于组织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有助于组织绩效最大化。而高绩效工作系统则是采纳这些措施的有别于传统科学管理的新型组织系统。其蕴涵的理论假设是, 组织善待自己的成员, 员工会改进工作态度, 并不断增加满意感和承诺感。这种态度会不断影响到行为, 反过来就能促进组织绩效的改善。

具体来说, 高绩效工作系统对企业的影响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员工来实现的。通过关注员工职业安全与发展、提高参与决策的机会、基于贡献的分配等方式, 高绩效工作系统能够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满意度。而国外学者关于员工满意度和员工行为改善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积极的结论, 有力地支持了高绩效工作系统有利于改善员工行为的观点。在技术条件和生产规模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员工态度和行为是企业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直接决定因素, 即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提高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结论也在MacDuffie的研究中得到验证。国内学者张一驰等人对照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研究结果运用中国样本检验国外高绩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得到的结论也证实了高绩效工作系统与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企业生产效率的正向联系。同时, 现有的研究成果发现, 虽然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股票获益率, 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企业的财务结果与高绩效工作系统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根据平衡计分卡的思想, 企业, 股东、员工、顾客是一个共同体, 其利益具有高度相关性。企业要想取得长期成功, 必须让股东、客户、顾客满意, 否则无法维持长期绩效。高绩效工作系统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这些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影响员工的离职率和生产率而实现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 高绩效工作系统的作用机理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员工从而影响到工作单元的绩效水平进而间接影响企业整体绩效。高绩效工作系统对员工的直接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员工能力、工作动机和参与机会的改善, 即高绩效工作系统“AOM”模型。

2 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契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形成长期雇佣模式, 为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带来了契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克服短期雇佣关系的弊端是制定本次《劳动合同法》的根本目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放宽、范围扩大, 而解除的规定也比较严格, 企业自主操作的范围比较窄, 可以预测, 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 长期雇佣关系会占据主导地位。而“持续雇佣的合约有助于吸引、保持、激励、发展和建立效忠、高个人绩效的方式”, 这些有利条件为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创建提供了良好契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需要通过高绩效工作系统来解决。首先, 长期雇佣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于员工无须为自己的工作机会担心, 一旦他们认为企业的管理行为与其个人的利益相抵触, 就很有可能选择与企业进行消极对抗, 使得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下降。因此, 如何激励员工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其次, 由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严格, 如何在过了试用期以后辞退企业认为不合格的员工则变得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提升员工能力变得非常重要。最后, 长期雇佣关系降低了人员流动速度, 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减少企业与外部环境沟通的渠道。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 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因此, 对组织结构的重新思考也变得必要。

为此, 企业可以采取与高绩效工作系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严格招聘新员工, 注重对员工技能的培训和开发以期提升员工能力;采取基于贡献的分配方式, 关注员工在组织内的职业发展, 关注员工的职业稳定和安全以期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设计, 通过包括工作团队、顾客导向和注重品质、弹性制造系统、确保持续改进的团队流程、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的安排, 来吸引员工积极自主地参与旨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活动。

3 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时应注意的问题

3.1 借鉴历史经验, 注重整体, 把握重点

从其作用机理和组成结构可以发现, 高绩效工作系统有其严密的内在逻辑, 是一个完整的实践体系, 在应用中必须把握这一原则。但根据我国历史, 在实行终身雇佣制时期, 员工的参与意识以及组织承诺都比较高, 但对企业的绩效并没有正面的影响。究其根本, 则在于当时的管理缺少严格的绩效考核与管理, 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在当前实施高绩效工作系统时, 必须确保做好绩效管理, 确保以贡献为基础的分配方式得以实施, 这也是高绩效工作系统在我国发挥作用的核心环节。

3.2 注意高绩效工作系统发挥作用的条件

有研究表明, 只有同时具备人力资源条件、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 高绩效工作系统才能够通过提高员工工作的意愿而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 尽管高绩效工作系统在一些研究和许多知名企业中都显示出对组织绩效的促进作用, 但是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是否有效还需要继续通过科学严格的检验才能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罗明忠.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五大变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7 (11) .

[2]张一驰, 黄涛, 李琦.高绩效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的结构整合与内涵回归[J].经济科学, 2004 (3) .

[3]吴慈生, 孙薇.高绩效工作系统与组织绩效研究述评[J].现代管理科学, 2007 (11) .

11.劳动合同文本(计件无固定期限) 篇十一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乙方(员工):(工号:)

有效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本市现在居住地:联系电话(固定或移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的相关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同意签订本期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郑重承诺信守各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录用条件

第二条:录用条件为:

1、文化程度

2、身体状况

3、劳动技能

乙方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地点和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乙方表示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乙方被安排的岗位属于:无职业危害性岗位

第五条:甲方确因业务、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际考评结果,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相关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根据乙方所从事工作的特性,决定乙方执行以下经双方确认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为综合计算周期。因甲方安排且已超过甲方规定的基本工作额度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本市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因完成生产任务急需,需要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将在事前告知乙方,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配合甲方的安排。

第八条:在下列之一情形下,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加班加点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公司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及及其他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参加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而安排的加班加点,甲方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九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各种法律规定的休假、休息日;具体申请手续应当按甲方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甲方实行年休假制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乙方应当按甲方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擅自或强行享受的,甲方可按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工资形式计件制:

甲方根据“先进、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原则,确定乙方的基本工作工作额度及计件单价:根据具体产品来确定。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个人的考核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甲方对发放奖金的次数、时间和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由甲方根据其实际经营效益和乙方实际绩效来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的工资考勤支付周期为每月日至当月日。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次月日(如恰逢公休日或法定假日提前)通过银行卡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应由乙方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资金流转困难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迟发放乙方当月工资并且已履行了协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应当表示理解和配合。甲方最迟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支付。

第十四条:乙方今后的工资调整按甲方依法制定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变薪日自变岗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程和劳动卫生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有严格执行规章和爱护设施的义务,甲方有依据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权利。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穿戴和使用。若有违反,甲方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种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的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参加。甲方将上述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对乙方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报到时应当提交由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体检证明原件,体检费由甲方承担,体检证明原件存甲方。

如乙方无法提交上述规定证明的,甲方可暂时不予使用;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交的,甲方应当使用;乙方没有补交或逾期补交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甲方可终止使用。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乙方知晓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包括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依法新建立的或修正后的)对其具有约束力,并表示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乙方请事假、病假或调休,应当严格履行甲方制定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或盖章后即生效(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本合同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的情况外),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仍未到甲方提供实际劳动的,表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建立,甲方可不履行如为乙方办理法定录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

十、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出现员工劳动手册规定甲方可以解除的情形或以语言等其他形式威胁其他员工;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首先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本单位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不理智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追究侵害方的所有经济赔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十五、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和本市没有有关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内容若与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篇十二

1、“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到底有什么区别?

这个区别就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没有合同期期满时间,合同期满,企业或者劳动者有一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机会,“无固定期限”没有这个合同期满时间,企业和劳动者都少了这个机会。其他完全一样。

(1)这个对劳动者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即使没有这个机会,在没有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他只要体现30天书面申请,也可以无障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2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也不是很大,收的员工书面离职申请、与员工协商一致、发现员工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行为、出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事项,不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都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两者完全一样。

2、出现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企业不想签订,怎么办?

这个《劳动合同法》讲的很明确“除非员工书面表示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应签无固定期限”,让职工写个“决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领导批示“改签固定期限”就可以了。

又问“职工不愿意写这样的申请怎么办?”,那就要么通知职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要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合同到期是否与职工续签”是企业的权利、“是否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企业不能行使职工的权利、职工也不能行使企业的权利。

还问“职工写过这样的申请后到劳动局告我怎么办?”字据都立下啦还告什么?所有的`证据中有比书面证据再有效力的么?除非职工说“签字的时候他喝醉啦”“患有间歇性神经病,签字的时候发病啦”或者“企业拿枪指着脑袋签的”那也得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采信才行。

3、合同签了2次,第二次期满是否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是什么意思?就是给劳动者或企业一个“合同到期”可以终止的权利,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用续签,如果续签,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也可以签固定企业,如果是后第三次,签固定期限要按照第3题方式与职工协商。

4、劳动关系维系了十年,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

这个跟第三题一样,“固定期限”都有一个合同期满的时间点,是否续签要到合同期满再说,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

最后归纳下,主要就三点:

1、固定期限到期,再签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续签合同、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续签合同可以是无固定期限,也可以是固定期限;

2、签固定期限要有职工书面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申请;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十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凤凰城A1座3004室

第二条乙方: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在京居住地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

第五条乙方工作职责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将按照国家规定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每月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简历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优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本人已细阅及完全明白本合同意

思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期:日期:

乙方签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编 号: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

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xx)。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

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

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市_____县(区)_____乡(镇)_____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甲方(用人单位)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劳动者)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其立法本义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针对我国目前呈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较高的违法成本,这将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劳动合同法构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铁饭碗,它将使用人单位的负担加重,并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员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第(1)项,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发生调动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2)项是与国企改制对接而定,保护一部分国企老职工的同时为国企减负。

第(3)项,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劳动者没有出现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员工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还需要表示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所区别。

从立法的层次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其实施条例,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只要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遇到这些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员工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4)项用人单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时间超过一年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为终身合同,员工的这种心态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旦签订或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没有到期时间,不能到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所以,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不签,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量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较长或合适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员工属于公司业务需要,而且不会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未来不确定是否需要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合适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之及时终止。

有的公司在与员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现在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谨慎的作出风险分析后再决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时间和工资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应,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是有规定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期限长短不确定,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被辞退,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没有终止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同法的规定,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或是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以上的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合同本身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有利手段,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稳定劳动就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企业的技术和操作队伍,培养工匠精神,这些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包含的实际意义。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人员的合力流动还是法律的许可的范围,除了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员工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上不封顶;但是如果12个月的标准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工资的3倍计发,最高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法的规定解除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给予双倍的经济赔偿,即在企业工作一年,给予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2倍进行赔偿。这里补偿和赔偿的关键是企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是和员工本人协商一致,是否提前30天书面通知等。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获得经济补偿或是经济赔偿以外,如果企业缴纳了失业保险的,还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当然能否得到失业保险金的关键还是要看所在的企业是否缴纳了失业保险,如果所在的企业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这是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给予经济赔偿;如果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最高可以获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能够顺利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说明企业是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所以有可能是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经济赔偿,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属于操作层面的经验之谈,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但也是一种实践经验的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和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企业单方面辞退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或是经济赔偿,关键因素还是要看属于是否协商一致或是是否属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如果企业缴纳了失业保险的,还可以获得失业保险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

甲方(聘用企业):_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备注:

1.合同内容应使用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笔填写,不得采用复写或复印;

2.合同须由当事人签字生效,代签或冒签无效;划改处应经当事人按印认可;

3.合同正本必须由甲乙双方按盖骑缝印章,以示唯一严密。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宁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到______止,期限为______天。

第2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3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如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伪造简历,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可临时性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超过______个月。乙方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岗位,则必须与甲方协商,经得甲方同意后可变更劳动合同。

第5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6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工作地点。

第7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小时。

(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9条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10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

J某于22年9月与其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一年执行。宣判后,公司通知J某解除劳动合同。J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能在单位上班。因此,询问崇文区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J某咨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保留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所有形式,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别于其他劳动合同,但它仍然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劳动合同的属性。因此,只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潜力。因此,公司与J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 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若公司有少发或不发加班工资的情况,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公司若不提供劳动条件,变相调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

你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xxx,本公司职业是:xxx,20xx年xx月与本单位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在过去的xx年里,我在本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一切规则,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鉴于此,我更是尽心尽力做好这一份工作,我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当然在工作中也有待改正的地方,这里还是要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给我纠正。

在本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我们生产工艺技术的工作,我热爱这行工作。我希望能够继续为本公司服务,恳请各位领导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必将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虚心学习,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本公司的工作发挥力量。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请改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希望得到领导的认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

一、协商解除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

老王在A公司工作了,月工资10000元,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老王也体量公司,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老王可以获得的补偿是11万元。

假设老王不想解除合同,公司单方面要解除,那么,老王可获得的补偿就应该是22万元,差了整整一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代表成了单位的“永久员工”就可以放任自流,如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并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五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还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这五种情形是: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可以续签: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即原订立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的法律行为。

续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四川恒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劳动用工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劳动用工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有效期为 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担任甲方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每月 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 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达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订立本劳动用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劳动用工合同应随之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订立本劳动用工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劳动用工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用工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劳动用工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长时间不能正常进行的,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本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劳动用工合同即为终止。

双方当事人在本劳动用工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劳动用工合同自行终止。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用工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或违反本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劳动用工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或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不再偿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劳动用工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通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劳动用工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劳动用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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