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024-10-25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共15篇)

1.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一

身份证号码:

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问题都同意,本协议双方遵守和执行。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双方约定日期,解除劳动关系。

二、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理解和住宿,双方应给予乙方通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经济补偿在几天内将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将在接下来的薪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乙方未进入银行内部的工资收入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和乙方应当终止该权利和义务,甲方,乙方概不负责任何所需的费用和责任。此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带薪年假,如要求或不同意。

六、甲方和乙方应遵守本协议另有约定违约方向,赔偿守约方相当于罚款的数量。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由甲方同意,乙方应采取效应即后签字或者盖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乙方签名:

日期签署日期:

2.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二

答: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法定义务。

只要存在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即使双方已约定对此无异议, 该约定亦属无效, 劳动者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费补差。

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协议解除合同;养老金

1.基本情况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男,出生日期1951年12月29日,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1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时间1996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满60岁),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2001年9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缴费根据山东省公布的上年度的省直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基数缴费。

2.计算所需要的公式

累计缴费年限=总月数/12

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31日前的总月数/12

缴费指数=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指数=历年指数之和/年数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3.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政策,不再按零指数计算。

第一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缴费,个人账户总额:11299.25

缴费年限:373/12=3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987.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29元,过渡性养老金:876.9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6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33086.84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46368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366.6,个人账户养老金:238.0元,过渡性养老金:975.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2579.8元。

第三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10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4467.03元。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77078.4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52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元,过渡性养老金:1229.4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3076.1元。

4.对养老保险缴费与核算的养老金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协解后未交费,核算养老金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解后按6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46368元,核算养老金2579.8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634.5元,只需6年1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第三种情况:协解后按10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77078.4元,核算养老金3076.1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1130.8元,只需5年8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与第二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496.3元,只需5年2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篇四

签订时间:年月日

协议双方:

甲方:(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双方于月订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的劳动合同。乙方工资发放至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

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身份证号码:

5.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五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

月 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尚未届满,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基于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含该日)解除原劳动合同。

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资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含该日)。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甲方的所有物品,在本协议生效后

天内办理完毕。

四、本协议签订之时,如果甲乙双方之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则双方仍应对原协议予以遵守。

五、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6.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六

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7.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七

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____________经营管理____________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____________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____________所有。

三、同居期间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门面房两处,租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____________享有。

四、___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___支付现金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万已于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____________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女____________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  ____________抚养,____________不负担儿/女抚养费,儿/女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  ____________独自承担。____________享有探视儿/女的权利,____________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

女方:

见证人:

8.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八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处工作;由于乙方的个人原因,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辞职申请后,已于 年 月 日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

有鉴于此,甲乙双方就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事宜,经平等协商, 达成如下一致:

一、甲乙双方同意

1、基于乙方的要求,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终止。从劳动关系终止日起,乙方不再亨受甲方的各项待遇。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该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署后的 年。

3、本协议签署后,视为甲乙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续存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如正常上班报酬及加班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全部结清,互不追究。

二、其他

1、甲乙双方均完全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乙方违反前述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

9.浅析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关系 篇九

【关键词】协商民主;党的群众路線;关系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我党就一直秉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就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新时期群众路线的最新实践形式,是我党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一、从内涵角度,看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二者之间的关系

1.西方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开始,便在西方政治思想界得到了长足的重视和被研究。最先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的约瑟夫·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审慎的民主,合理的公共政策需要能够就‘共同体长久和总体的利益’形成集体协商”。米勒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科恩提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物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

2.中国学者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认知

政治学家俞可平认为,“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中央党校校长李君如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明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

3.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的内涵关系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由“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两方面构成,目的是要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诸多学者对协商民主内涵的有关理解可以看出,协商民主是政党、政府、公民、社会团体、利益集团或其他团体性组织就某一政策问题进行平等的对话、沟通和谈判,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群众路线是党或政府从人民群众中了解和发现问题,并为人民群众解决困难的一种执政手段。群众路线的主体,除了广大党员、党的领导干部之外,广大的人民群众是真正的主体。群众路线与民主集中制相近,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民主协商的性质,协商民主的主体是参与协商的团体性组织,而这些团体性的组织正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成员,所以协商民主和党的群众路线的主体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根本上它们是一致的。

二、从发展历程看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关系

协商民主起源于西方三权分立的选举民主政治体制之上,在我国协商民主概念首次正式提出是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政党制度》白皮书,2012年中共党的十八大指出,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了主要协商渠道、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协商目的,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制度的提法,并且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我国民主政治特有的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在政治领域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的60项重大改革中,系统阐述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以及具体的实现渠道和形式。而党的群众路线在我国历史发展中的最初原型是“民本思想”,自1921年我党成立以来,就一直走群众路线,协商民主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协商民主不仅在我党历史发展中与我党的群众路线的形成不仅本身就高度契合,而且与我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高度契合。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有利于在新时期丰富、完善党的群众路线,又能使实践群众路线落到实处,最终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从影响和作用角度,看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关系

拉瓦德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在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可以使个人意愿充分表达,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在协商过程中,人们会对自己的需求、利益与他人的需求、利益进行权衡,从而达成意见的一致。这样出台的公共政策将更加具有集体约束力。“协商过程的实质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公共协商结果的政治合法性不仅建立在广泛考虑所有人需求和利益基础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利用公开审视过的理性指导协商这一事实基础之上”。当政策是在经过人民群众充分讨论、相互协商之后出台和执行,就会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阻力,这将大大减少社会纷争、降低行政成本。协商民主的出发点与群众路线出发点一致,都是从人民群众需求与利益的出发点。

公民在参与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能够认识到个人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意识到甚至承担起自己对于公共利益的应当负有的责任。群众路线的过程可以使广大党员和党员干部发现群众的难处,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从而改善自身不足、降低腐败的可能性,并提高公共决策的合理性,在党内外发展协商民主,开展群众路线,改变党的群众路线的领导方式和方法,这样才能使群众路线继续成为党不断汲取政治合法性的政治源泉,才能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和平台,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的契合,有利于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化解社会危机,促进政府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利益、更加关注民生问题,从而提升政府社会服务能力。正确认识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关系,有利于我党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为民服务,进行决策,从而提高顶层设计的科学性、民主性,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陈家刚等译.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林尚立.协商民主制度开创政治建设新境界[J].求是,2012(23)

[4]王进芬.群众路线的创新与协商民主[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5(5)

10.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样板 篇十

甲方:AAA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FFF,女, 19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乙方系甲方公司员工,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协商一致自 20xx年 月 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除全额支付乙方 月份工资外(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元,(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费等各种补偿金)。

3.双方确认: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及债权债务关系。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在20xx年 月 日全额支付乙方20xx年 月份工资 元;

(2)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完毕时支付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元。

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工资或补偿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加付未支付部分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在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办理离职手续。

若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优先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或补偿金中扣除。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的除外。

(2)商业秘密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与文书资料、人事或财务数据,营业、采购等相关数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保密信息公开或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竞业限制: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任职;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甲方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等)。

乙方违反本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6.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仲裁或投诉。

7.本协议在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生效。

8.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AAA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FFF

授权代表:

1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通用版 篇十一

乙方: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即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确认无须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补偿;

2、乙方自 年 月开始在华峰花园从事 职务,至今已经 年,期间乙方最后三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 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管理公司征询发展商方面的同意)。

3、双方确认,甲方在支付上述补偿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其他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关系均在本合同签订后得以终结,而不得提出任何补偿;

4、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视为放弃所有补偿权利。

甲方:东莞市华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12.解除劳动合同与仲裁时效 篇十二

甲公司与王某订立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王某于2008年9月25日被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乙公司。

王某于2009年11月8日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日期已超过1年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各执一词。

派遣员工王某称:

2008年9月25日自己刚一上班就被乙公司领导找去谈话,乙公司领导以所谓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即刻办理工作交接,当天离开公司,自己迫于无奈只得当天离开公司。但自己从未收到甲公司和乙公司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两单位既没有办理过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多次电话交涉,而两单位却互相推诿,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从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11月1日应视为劳动关系存续。认为甲、乙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此举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日才从乙公司处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日应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己是2009年11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的,所以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甲公司称:

我公司与王某订立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2008年9月28日收到乙公司退回派遣员工王某的通知,称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目前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要求停止10月份社会保险,9月25日起退回到用人单位。我司遂于收到乙公司退回通知次日便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到乙公司,由乙公司转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司已尽到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没有收到与我司无关,且劳动争议的发生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王某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用工单位乙公司称:

确认用人单位甲公司所称上述事实。员工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系员工自己不来领取,并非公司有意不给,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用人单位甲公司的义务,王某与我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08年9月25日已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甲公司,不应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员工在离职1年内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是员工王某放弃自己劳动仲裁的权利,王某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尽管现在后悔了,但却已经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因此要求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应该说基本事实三方无多大异议,关键在于案件的程序争议,许多单位与员工长期以来对法律是重实体,轻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律规定,自然无异议。关键是在本案的事实基础上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此,我们先看下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几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之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用工单位已将员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没必要重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一般有员工单方解除即辞职,那就应该有书面辞职信;如是双方或三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如是单位单方解除,更应当有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并送达到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就像本案的甲公司一样无法举证员工已经收到解除合同证明。且不论实体问题即解除是否合法,单就程序问题就已经埋下了祸根。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对用人单位来说面临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如何处理确实是个考验,对用工单位来说退回的风险同样存在,并非一退解千愁。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有发生,只要这份证明没有出具或没有送达到员工,对用人单位始终是个风险,而且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会引起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服务质量的严重质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这也为劳务派遣单位敲响了警钟。

13.解除劳动协议书 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因甲方自身________的原因,需要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条 由于乙方处于怀孕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需要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金共计____元。

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年____月止。

第三条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1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十四

3月1日,张某被某建筑设计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按月为张某发放工资3500元。9月22日,张某发现该公司未为其发放防暑降温费,便与该公司负责人协商。不料双方发生矛盾,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拒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为此,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共计7360元。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按照“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由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防暑降温费7360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评析

首先,“一裁终局”仅适用两类标的数额小、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该条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劳动仲裁案件;一类是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明确的劳动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标准比较明确,相对而言易于劳动仲裁及时裁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符合法定规定情形的,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其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否则要想行使撤销权将是非常困难的。

设置“一裁终局”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滥用诉权,从程序上拖延劳动者,使得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对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加以限制,以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率。

最后,为了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者如果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诉权作出了不同规定,足见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是还有个例外规定,即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履行程序 篇十五

李某与柳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23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以李某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规章制度。李某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23日解除,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裁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享有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其提出辞职的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即日提出即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认为其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当天提出解除即解除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应对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进行举证,由于某公司举证不能,其对李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基于李某享有辞职权,李某2010年2月23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视为其通知某公司即将要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由于李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专家建议:]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在辞职时应依法履行该程序,反之,用人单位在30天内可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1、用人单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允许劳动者申辩;2、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依據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3、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履行程序,反之,将受到不利己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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