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精选11篇)
1.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篇一
一、什么是黄标车?如何识别黄标车?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3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的识别方法:
1、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 (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 (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 (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什么是老旧车?如何识别老旧车?
老旧车主要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具体识别方法为:
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1、207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年 10月 1日 至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7月1日至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包含: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
4、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车汽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包含: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
5、2007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登记注册的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三、符合什么条件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可以申请补贴?
黄标车及老旧车在山西省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类组织;尚未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补贴。
提前淘汰车辆补贴期限截止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怎样申请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补贴?
各市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78号文件要求,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一站式”服务窗口,负责办理提前淘汰及车辆补贴工作,办理参考流程见附图1。
五、黄标车及老旧车实施怎样的补贴标准?
实施之日至12月31日办理报废的,按表1的标准实施补贴;
1月1日-203月31日、年4月1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30日、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201月1日-2016年3月 31日、2016年 4月 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等八个阶段办理报废的车辆,按照表2规定的补贴系数,乘以表1的.各栏补贴资金进行补贴。
目前针对山西黄标车新规定的淘汰方案主要采取了三种措施:1、政府采取措施鼓励车主主动将自己的黄标车提前进行报废,同时政府会给予车主一定的补贴;2、对黄标车的出行进行限制,例如:限制黄标车的出行时间,或者限制黄标车出行的区域,通过这种限制来迫使黄标车车主尽快的提前报废黄标车;3、要求黄标车车主在机动车后面增加尾气处理设备,减少排放气体的危害度,从而更换绿色的环保标志。
那么关于山西黄标车新规定的淘汰黄标车制度来讲,什么样的黄标车才可以申请补贴呢?根据上面提到的第一点不难发现,申请补贴需要满足的条件就是黄标车是属于个人或者企业的,并且尚未达到报废日期的车辆都可以申请补贴,同时要提前报废自己的黄标车。
当然,在山西黄标车新规定中也提出了不同的车辆得到的补贴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提前一年报废的黄标车补贴多少是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尾气的排放情况、破损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按照车型的大小,从小到补贴资金越来越多,同时车龄越短得到的补贴也是越多的
同时,补贴的费用是根据补贴系数×补贴资金来计算的,同时,补贴资金也是根据黄标车淘汰的时间段的不同而随之变化的。在20就淘汰的黄标车辆会享受全额的补贴资金。补贴系数也是随着黄标车的报废时间而递减的,报废的时间越早补贴系数就越大,所以车主得到的补贴资金当然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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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篇二
(免) 税后, 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暂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 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 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 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
停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 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 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3.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篇三
据统计,目前中国约有400万网站,其中有90% 以上都是从事网络出版的,也就是说,以前信息内容都是经过传统出版社、报纸杂志社等向公众发布的,而现在大部分内容的传播则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基于这样的发展环境,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面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势在必行。
2002年,针对网络出版管理,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并实施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十几年过去了,整个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加快相关管理规定的修改也势在必行。近几年,我们一直组织力量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应该是修改力度最大的。相关的规定有望在2016年出台。
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涉及的内容很多,具体内容已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这里不多说。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这里,我仅就有可能与大家从事的网络出版活动有关的几个要点做些介绍。
首先,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网站的负责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这一条是一个硬要求。这个要求以前没提出过,现在有必要提出。加强媒体传播(现在还包括互联网)管理是世界共识,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例如,最近就有消息报道,普京要求,在俄国进入到媒体行业,不光是身份的问题,双重国籍也不行,要办媒体,必须是俄国人。其实在办报刊出版社方面,上个世纪90 年代的法国就有这样的要求的。我们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也强调了这一点。
其次,从事网络出版,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这就是说,网络出版网站要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方面的内容增值服务,要想做大做强,要想在社会上搞云出版等等,有一个总体的要求——服务器必须在国内,这是一个硬性要求。所以,国内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出版转型也好,或者说其他的社会网站在进入到网络出版领域要做大做强也好,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
再次,境外资本不得进入网络出版,这也是一个硬要求。
以上是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里面会涉及的几个要点,这里只是吹个风,供大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以及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参考,上述政策要点的准确具体表述,应以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4.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的专职民警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的房屋购房合同、买卖合同等(不包括小产权房屋)。
(三)在农村地区确无私有房屋产权证明,经调查确认居住在私有合法不同住址的。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可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户设立的基本条件
1、在上述单位工作、生活或进行人事代理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
2、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本单位所有;
3、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4、人数达到10人以上。
5、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二)集体户设立的批准程序
1、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审批;
2、各类非国有企业以及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等非直接用工单位设立集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处落户公民的户口。符合本规定落户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人员,应在租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为社区集体户口。
第三章 户口申报
第一节 出生申报
第十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第十七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同时以死亡原因注销户口。
第十八条 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或在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在另一方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校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
第十九条 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或在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在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二节 收养申报
第二十一条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非亲生子女(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节 恢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 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一并办理。
第四节 户口补登、补录
第三十二条 5周岁以上(含5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未满5周岁或已满5周岁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按照“出生申报”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节 其他情形申报
第三十四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五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由本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节 申报项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九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四十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填写“男”或“女”。
第四十一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四十二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应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山西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太原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省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山西省××(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除外。
标准地名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
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格式填写,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第四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的,应当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第四十五条 申报户口时登记时日记载,应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一节 死亡注销
第四十七条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八条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的,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四十九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五十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一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二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节 入伍注销
第五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五十六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七条 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
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九条 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户籍注销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已在台湾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一条 对因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 其他情形注销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三条 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第五章 户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包括同类性质的户口迁移和“农转非”、“非转农”的户口迁移。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被申请人随之办理“农转非”迁移手续,符合政策的其他“农转非”情形,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五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六十七条 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非转农”的,允许其户口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原“农转非”原始资料;
(三)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入学前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回原籍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
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二)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十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一节 市、县内迁移
第七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可投靠其子女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二)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投靠配偶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七十二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第七十三条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5.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篇五
http:// 2007-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测试工作机构
第一条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省语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教育厅和省语委的领导下,负责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施日常行政管理。认定省级测试员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聘任测试视导员;颁发和管理测试等级证书;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定期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定期对各测试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合格的测试站,取消其设站资格,解除其相关工作职能。第三条 山西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此机构未正式批准之前,工作由省语委办代理)是全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教育厅和省语委的领导下,接受省语委办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其职责是:实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培训普通话师资和省级测试员,负责选送优秀省级测试员接受国家级测试员培训;管理全省的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对全省的培训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质量检查;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制试题和印制试卷;管理全省的普通话等级证书和测试工作档案;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研工作;协调全省各行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站是省内各市(地)或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建立、保存本测试站受测人员的档案并负责报省语委办。
第五条 各测试站须经省语委办批准,方可设立。各测试站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必要的工作设备和专项经费。
第六条 各测试站要建立测试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培训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和省语委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二、测试的管理和运行
第七条 测试员: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国家级测试员由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培训和认定;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负责培训和认定。测试员的条件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话语音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并能用国际音标描写普通话语音系统和本地方言语音;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有较强的测试能力和较丰富的测试经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热情。第八条 测试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 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聘任单位的再培训。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遵守我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中心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团结协作”的测试工作纪律,保证测试质量,维护测试声誉。
(四)测试员须在测试站的组织下开展测试工作。
(五)测试员应定期撰写测试工作总结,开展测试科研工作。
第九条 各级测试站对测试员实行聘任、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质量、测试工作量、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向聘用者颁发三年期限的聘书;对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其聘用资格。第十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测试视导员。
测试视导员的条件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熟悉普通话语音学理论,有丰富的普通话教学和测试经验或长期从事推广普通话工作,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测试视导员的职责是:宣传国家关于测试的标准、大纲和规定,指导普通话培训教材的编写,指导、参与普通话师资和测试员的培训,指导、参与测试的科学研究,检查各测试站的测试管理工作和测试质量,提出工作建议,并向省语委办报告。第十一条 测试培训:各测试站须按规定对受测人员进行测前培训后方可组织测试。第十二条 培训、测试教材:各测试站在培训测试中必须使用省语委办统一规定的教材,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私自指定或使用其它教材。
第十三条 测试试卷: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用卷,统一由省语委办拟定。第十四条 在测试过程中,每个测试组原则上由3名测试员组成,若由两名测试员执行测试,须经省语委办批准,否则不认定其测试结果。对岗位要求必须是一级甲等人员的测试,须由3名国家级测试员共同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测试成绩须由省语委办送交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合格的,其等级证书加盖国家测试中心印章;普通话水平一级乙等以下成绩由省语委办组织复审认定。
第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省语委办核发,全国通用,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程的,由同级语委办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暂停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受测人员违反测试规程的,测试站有权取消其受测资格和测试成绩。第十九条 测试的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各测试站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测试对象及达标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从事汉语教学的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校址在县城以外的乡镇、农村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的要求可暂降低一个级等。
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中文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第二十二条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影视剧表演和配音演员,播音、主持专业和影视剧表演专业的教师、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中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二十四条 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在省语委办。
11月2日下午,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初、中级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将从11月3日至7日全面展开。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尹红岩,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焦勇,市教育局纪委书记李加文,以及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当天下午召开的工作会议。
6.户籍管理规定 篇六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换领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重新申领时,申办人应持补领申请和丢失证明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公民填写《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找到的,应持《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报告回执》申请补领新证。
(3)窗口民警在受理时,必须以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人口信息,不应使用姓名进行检索(无证号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认真核对住址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项目),避免造成新的重号。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5)各大、中专院校,人才市场、单位集体户集中办理证件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主管集体户口的部门,开具介绍信,提供集体户口簿、花名册、相片由专人与派出所联系制作居民身份证事宜。
(6)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确因急事需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照片3张,(一张贴于《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存根上,一张贴在《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一张制证用);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
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领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发证机关按废证处理;
(13)死亡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证由执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收缴归入本人档案,当被判处刑罚或劳教时,由人民法院或批准劳教的机关交执行刑罚或劳教的机关保存。释放后,由保存机关将其身份证发还本人;
(15)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6)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当予以收缴。
对收缴作废的居民身份证,应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写《居民身份证销毁登记表》,每季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上报县(市、区)户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出生登记: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正常的婴儿报出生落户手续,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核验以下材料:
1、《准生证》;
2、《出生医学证明》;
对居民要求办理的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居(职、村)委会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死亡登记:死亡人员,家属应持户口本、死者身份证、经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火葬厂火化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
鉴定书等其中一种手续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
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
1、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1)新生入学迁入:派出所根据《户口迁移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入户。
(2)新生入学迁出:凭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3)毕业返原籍迁入: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
(4)毕业返原籍迁出:根据毕业分配去向办理迁移手续,未分配的毕业生应迁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对因户口性质变化无法落户的,可先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5)改派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改派报到证》、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办理。
(6)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及转学、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恢复户口:
(1)回国入境
办理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派出所核验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的定居通知书、公派出国人员和外出劳工人员持市县外事办开具的出国人员恢复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如有全户搬迁的,可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局注销户口证明,到现驻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凭安置证明、户口介绍信办理。
(3)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恢复户口。
(4)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验核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房产证、单位证明、居委会证明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办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农转城”户口手续:派出所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由所长在《来焦落户审批表》上签字,派出所盖章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批手续。
变更姓名、年龄、民族:①、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已退学的凭居委会证明)和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乡、镇)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14岁以下,所长审批变更)。凡被派出所列为工作对象的人员不允许办理变更。
②、更正年龄,凭监护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验核原始户籍证明(出生证或原籍派出所迁移错误证明)和已参加工作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档案记载情况及意见,经责任区民警填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审批后办理报批手续。
③、更正民族,18周岁以下根据父母申请,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公民所需提供材料主要有:
①、用资机构证明;
②、固定资产证明;
③、聘用合同及相关证书;
④、工作调动有关手续(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招工表);
⑤、房产证明(四城区必须是市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或者经市房管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
⑥、结婚证明;
⑦、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7.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七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扣发当月工资。
三、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批,并报分管行政人事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组备案。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部门经理审批,并报分管行政人事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组备案。
(三)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请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组备案。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五、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级以上职员请假,均须在行政部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20__年3月1日),解释 权由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
公司考勤制度手册参照2
一、假期的审批
1、基层员工、班组长请病、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主管审核,厂长/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2、主管级管理人员、厂长助理请病、事假,由厂长/经理审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3、厂长、部门经理请假,分管副总/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二、请假类别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请的假期。请假者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有关人员的批准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岗的,以旷工论处。病、事假期间不计发薪资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时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在上班后1个小时内委托他人或以电话向其部门主管或厂长(经理)请假批准方可,并由其部门主管于4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报备,员工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此种情况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一次)。
2、婚假
①转正后的员工结婚可申请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主管、厂长审批后持有效结婚证书及户口本到人事行政部办理请假手续。
②员工申请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书二个月之内申请。
③员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丧假
公司员工的三代直系亲属(嫡亲父母、子女、配偶、嫡亲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死亡证,享受三天有薪假。
4、伤假/公假
①员工因工作受伤,必须在受伤的两日内持本人书面《事故报告》(伤情严重的,可由部门办理)交厂长或部门经理签字认定为工伤假方可,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②伤假必须由区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诊断书或证明。
③伤恢复后,不论休假假期是否满都应主动复工,否则以旷工处理:工伤期间员工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
④公司批准的脱产参加会议、培训学习、陪护住院员工等均属公假。公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本人基本薪发放。
5、探亲假
①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申请回家探亲,省内员工年探亲假10天以内,省外员工视路程远近探亲假10-20天,探亲假期中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计。
②探亲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当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计:申请探亲假的员工应在公司生产经营淡季分批休假,并须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报厂长/经理审批,人事行政总监批准。
三、规定及说明
1、公司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在部门/厂,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请假天数超过5天(不含)的,其工资顺延一个月发放。
3、职务代理人制度:特殊岗位员工、部门组长及以上人员,在请假前需安排好职位代理人,否则不予批假。
4、所有请假手续原则上均由本人亲自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不得电话请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况要求续假的员工,应按规定办理续假请批手续。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公司续假的,应在第一次实施休假结束前提报部门主管、厂长/部门经理,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续假,回来办理续假手续时应出具相关的证明,续假假期超过三天的,厂长/经理应提报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请假期限内提前回到岗位者,应在当天办理销假手续。
7、无正当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岗位上班着,部门主管应及时将相关人员名单上报厂办或人事行政部,对部门主管蓄意隐瞒的,按《员工手册》第八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给主管记过处分。
8、公司员工,如因个人原因经常请假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9、请假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公司考勤制度手册参照3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公司考勤制度手册参照4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职工的请假行为,为考勤提供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假别及准许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儿女婚假,5.天。
2.2丧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假,7天。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3天。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严禁欺瞒。工伤类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仅限于特殊情况,酌情而定,但每个会计月累计不超过3天。
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以请7天假,并可分成两次申请。
2.5农忙假
没有农忙假。
2.6产假和喜假
女员工可以请6个月的产假。假后上班时间需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7探亲假
本公司距父母长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个会计年可有10.天的探亲假(不包括路途天数)。路途天数据实际情况确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时跨月连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计入假期。
3.假期的申请和批准
3.1请假者本人填写标准格式的《请假条》,报直接上级同意,报更上一级批准。然后由请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员备案。
请假理由须写明具体内容,仅写‘有事’一类字样视为没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紧急情况或人力不可为的情况确需电话请假时,要在上班前一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批假的负责人向考勤员请假。
捎假的情况同上。
电话请假与捎假的情况由请假人所属部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会报审,不符合电话请假或捎假条件者,视情况处罚,最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3.2续假与请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员在考勤登记时如没有见到合法假条,则视请假人为旷工。后交假条者,交前阶段视为旷工(按整天处理),且假期不能顺延。特殊情况报部门工作会处理。
4.超假与旷工
申请和批准的假期天数超出本制度规定的天数时,超出部分为一类超假。
因电话续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规定天数的部分为二类超假。
不属于一二类超假的超假为旷工。
5.假期的工资核算
5.1婚假、丧假、病假、产假、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计工资。
5.2一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类推。
二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类推。
5.3旷工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销假
请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员销假。
不销假者视为旷工,确证不是旷工者,则扣除相应时段(但按整班计)的一半日工资。
7.责任
对旷工者,其直接上级应向考勤员及时通报。不通报者,按《奖惩条例》接受处理。
综合办监督执行本制度。
公司考勤制度手册参照5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 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 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 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 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 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8.山西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篇八
晋人口发[2004]3号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综治委、公安局、民政局、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汁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汁划生育合法权益,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和国家丁商总局于2003年年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提供保障,狠抓落实。
二、目前尚未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县、乡两级成立具有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办公室),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和协调制度。
三、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作为重大督查事项,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国家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国人口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综治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卫生厅(局)、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综治委、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综合决策
人口大流动,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对新时期稳定我国低生育水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原则,加强管理,搞好服务,正确引导,增强亲和力。
各部门要树立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树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
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度。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改革新政策时,要加强政策协调,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制度和原则,又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整合管理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告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原则,积极推行属地管理和服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流动人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部门间要建立经常联系、协调制度,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可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对外办公。
(二)各部门的改革新举措要与《办法》规定的基本管理原则、制度相衔接,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创新。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开展各种法制教育中,将学习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列入宣传教育计划;发挥各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的优势,提高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之中。对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统一管理,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整合各种管理资源,运用政府及公安、卫生、工商、计生等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助,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五)彻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与其建立相关的协议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或社区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及时向社区反馈有关信息。
(六)依靠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充分调动社区资源,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质量标准。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本着节约成本、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和职业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要在就医、就业和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现象。
四、统筹安排,提供保障,满足管理和服务需求
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需求,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确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9.《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篇九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职工作人员。业务人员,除到店客户外,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必须额外工作的,(加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当天加班后(即确定准确的加班时长后,提交加班申请)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9:00-17:30)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户或部门负责人要求,工作周期内,确实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加班申请。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练,工作时间内懈怠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计入加班核算范围。
3.严格控制加班时长,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单名员工每天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50小时,确有因工作需要超过时长规定的,需由部门负责人与行政部及财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行政部及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计算超时部份加班工资)。
4.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取整加班小时数,(如3.5小时:计3小时,2.8小时:计2小时)加班当月,可选择当月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当月未调休的,自动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隔月不予调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工资,晚间加班超过2小时的,给予25元的晚餐补贴。
5.加班工资计算: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8小时)*1.5倍
周六至周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8小时)*2倍
说明:加班工资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以上述计算公式为依据计算。
财务人员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按以上公式计算,计算加班时长时(加班小时数),因扣除调休时间,并核对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员工申请加班时长与上、下班打卡时间冲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
6.需要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需在当天加班开始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当天,在结束加班并确定实际加班时长(加班小时数)后,由员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7.调休是指:1.因加班产生的加班时长(按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当月不计算加班工资而选择调整休息时间的方式。2.每周固定休息时间(以排班轮休表上的休息时间为准)作调整的休息时间。
如因以上第1种情况,需作调休的,按以下调休时间计算。如因以上第2种情况,需作调休的,不计入以下调休时间计算范围。
调休时间的计算:
调休最少以2小时开始计算,(调休时间一率取整计算,如实际调休1.5小时,按2小时计算)调休申请需至少提前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交调休申请。调休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9.加班部门如需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加班核算范围:
1.因本职工作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况。
四、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考勤数据,并将考勤数据交由财务部。
财务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五、罚款
1.未依本规定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列入加班计算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5分钟之内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处罚,超过5分钟的,按每分钟10元予以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予以处罚。
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
六、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
END
10.公司前台管理规定[制度] 篇十
公司前台管理规定
公司前台是在办公室直接领导下的服务岗位,它体现着公司的形象,是公司形象的代言人,公司对外联络的一个窗口,也是沟通公司内部各部门与办公室工作之间的桥梁。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如下:
日常工作要求
1、前台值班时间为8:30——6:00在此期间保证有人值班;
2、热情、大方、活泼、自然,有问有答、待人礼貌、办事灵活、效率高。
3、院领导、公司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经过前台,应起立,热情、主动致意;
4、熟悉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理念、主要业务内容;
5、保持前台工作区清洁、整齐,维持前台区域秩序,不聊天,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
6、谢绝推销。对陌生来客要提高警觉性,注意公司及员工财物安全。
具体工作内容
一、前台接待来访
有客人来访需问清找谁、客人姓名、公司名称、是否有约,并打电话通知有关人员到前台迎候;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的客人经电话核实后,带进领导指定房间后、倒水。如暂时不能接待时,请客人稍等,并向客人说明情况,请客人到贵宾室稍坐、倒水。
二、接听电话
接听电话要口齿清楚、语气和蔼、耐心细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如遇到不能解答的咨询或业务问题,尽可能转接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接听,切忌态度生硬、死板。
三、国内、市内快递的统一收、发工作
1、发件:公司员工在前台领取并填写国内或市内快递单后,把要寄的文件资料、物品交至前台,并注明交寄时间,收件人等及其他特别要求,由前台统一寄出。寄件人所填写的快递单第一页,留前台存底已便查询。
2、收件:
前台收件后须进行归类、登记并及时发放,收件人领取时须在登记表上签字。
四、订飞机(火车)票
公司员工订飞机(火车)票时,须到前台填写《飞机、火车票预定表》。由前台统一订票,送到后交由本人签收。
五、名片的印制与管理、订水
根据公司员工的变动,及时制作名片。一般员工为1盒,部门总经理为2盒,公司领导随用随制;登记制作名片的员工名单及名片数量,定期与名片制作公司结帐。
负责公司饮用水的订购,催送、登记、并定期与饮用水公司结帐。
11.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篇十一
为健全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时间观念,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1、请假制度:
公司员工有事请假的按职务岗位扣除相应的工资报酬,规定如下:总经理200元/天,副总、总工150元/天,部门经理及主管100元/天,主要技术人员70元/天,一般人员40元/天。(星期日、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扣)
病假不扣,但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假条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为鼓励员工参加各种学习、培训、考试,对于学习、培训、考试期间的工资报酬不扣除,但必须持有培训学习通知、准考证或其他与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工作需要节假日需要加班(值班)不能休息的员工,部门经理在合理时间安排轮休,若因无法安排,公司将给予员工发放当天加班的工资,加班工资为月工资额除30天的平均工资。
2、考勤制度:
公司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的考勤管理制度,上班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为14点至18点(周一上班时间为9点30分至12点,周六下午为13点至15点)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时间上下班,对于迟到早退的员工,须向公司交纳改进费,规定如下: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交纳改进费20元,30分钟至1小时的交纳改进费30元,1小时至2小时的交纳改进费50元,2小时至4小时的按旷工处理(半天)。对于不请假无故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交纳改进费,改进费为日工资额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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