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2024-10-20

居民(村民)建房申请(8篇)

1.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篇一

1、建房申请人向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申请;

2、村村民建房理事和村委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5日无异议的,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4、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国土资源管理所5个工作日内集中会审和现场勘查;

5、符合条件的报镇分管领导提交会议研究;

6、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村委会。

7、镇召开会议研究;

8、经会议研究同意的,镇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乡村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公布期限5日;

9、经会议研究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申请和村委会。

二、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办理程序:

1、镇人民政府初审;

2、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

3、农户缴纳相关税费;

2.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篇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建房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阳县县城一类规划区及古市镇建成区外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改(扩)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禁止个人新建、拆建、扩建或改建住房。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危房,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按照《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县城一类规划区内确系住房困难的,按照《松阳县县城规划区内一类村庄住房困难户公寓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安排、农转用报批、宅基地登记发证、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办、农业、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建房用地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受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除县城中心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和使用国有土地以外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以公安户口簿为准),申请异地建房、原址拆改建必须先拆除原有旧房及附属用房(包括父母所有的房产按法律规定应当分摊得到的宅基地面积),因2 产权混合房产(混合宗)、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保护、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等原因,确属不能拆除的自愿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处置。

(三)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四)按松阳县村庄布点规划要求予以撤并、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农村农民建房用地。

第二章 建房规划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六条 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县用地计划管理。县国土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民建房专项指标,结合农村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等因素搞好指标分配方案,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县正式用地计划指标未下达之前,可实行预安排指标制度。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指标控制范围内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审批。

村委会负责编制内容包括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公示无异 议并报乡镇(街道)后,由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农民建房实施方案中建房名单需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依据方案中的总户数不变,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调整。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布局,科学制定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小集镇和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章 建房申请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提倡原址拆旧房按规划建新房(以下称拆改扩);已列入D级危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优先安排异地新建住房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异地新建住房: 1.按照规定原有房屋在撤并的村庄范围(如自然村撤并、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旧村改造)。

2.根据乡村建设规划原有房屋无法实施原址拆改(扩)建或因建筑结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原因无法拆除原有住房实施拆改(扩)建。3.计划老村改造实行宅基地置换或实行旧村改造原宅基地统一调整的行政村(即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

4.未实行宅基地置换或未实行旧村改造行政村的村民,人均宅基地面积少于20平方米或以户为单位宅基地面积少于70平方米。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符合审批条件的。

(二)农村村民除符合异地新建住房条件外,其余的应采用原址拆改(扩)建的方式建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房户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原有旧房未按规定处置到位;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有出租、出卖或赠与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住房除外);

(四)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

(五)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了国家优抚政策;

(六)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建设、改造项目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

(七)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户或夫妻离婚不满三年且双 方均未再婚的;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建房用地标准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和利用原址拆改(扩)建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在册农业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且以户为单位确定建房的宅基地面积,其用地标准如下:1-3(含3人)人家庭不得超过85平方米,4-5(含5人)人家庭不得超过95平方米,6人以上家庭不得超过11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二)建房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算人口安排宅基地面积:

1.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籍的配偶,其安排建房后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排建房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政策;

4.原户口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转退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本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受理。农户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根据农民建房实施方案等审查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牵头村镇建设所、国土所、驻村干部现场踏勘调查,并收集建房用地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旧屋处置合同、旧屋土地证、房产证及证书注销或变更申请等。

3.联合审查。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2个工作内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户建房选址、规划、占用地类、面积标准、一户一宅 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镇建设管理所和国土所上报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及审查汇总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会审符合条件的农户由驻村干部负责收集还需补交的有关材料以及送达旧房处置方案通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农户旧屋拆除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验收后2个工作内组织驻村干部、土管员、规划员对旧房拆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国土所3个工作内负责办理好不动产注销,转移等相关手续。

4.审批准备。国土所2个工作内根据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申请书现场踏勘调查意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旧房处置协议或旧房拆除验收证明等材料)填写好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相关内容并送村镇建设管理所,镇建设管理所2个工作内填写好四邻界限、图件制作后通知申请户领取审批表;申请户将审批表中的四邻界限盖章,私人建房报建如不满足技术要求的须附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并在村委会审查通过后上报村镇建设管理所。

5.用地审批。国土所、村镇建设管理所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按各自审核权限在《农村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上报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及汇总清单上报当地乡8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并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所3个工作内负责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手续备案。与此同时由村镇建设管理所3个工作内负责上报县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放样动工。农村村民取得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村镇所负责,国土所参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样,放样结束后建房户即可动工建设。

7.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到实地进行竣工验收。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及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发不动产产权证。

第十三条 属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保护村的农村村民批建新房涉及旧房处置时,其办事程序按松名城古村办〔2017〕号《松阳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发展项目建设和房屋处置备案工作规程》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批建新房旧房处置时涉及已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保护建筑的,建房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知文广出版局。文广出版局接到通知3个工作 内划定保护建筑不能拆除的红线范围。红线范围以内的宅基地住房产权应自愿无偿转让给村委会,红线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住房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村民(社区)委员会指导和帮助农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及经批准后的建设期间,实行选址、放样、验线、建设过程、竣工验收“五到场”管理制度并建立台帐。“五到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会同当地村镇规划所、国土所及村民(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村民(社区)委员会应落实专人负责巡查,当村民建房檐口高度达到10.7米或建筑层数达到三层的应当向乡镇、街道汇报,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村镇规划所、村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动态监管,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批少多用、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由乡镇、街道会同国土、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具有下列情节的,暂停办理建房审批:

1.村民(社区)委员会停批。本村(社区)区域内,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10%(含15%)以上,暂停办理该村(社区)建房审批事项。

2.乡镇、街道暂停审批。本乡镇、街道区域内,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10%(含10%)以上,全部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农村建房审批事项。

3.实行区域暂停审批,原则上暂停审批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建立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农村住宅的行为。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乡镇、街道审批情况的抽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撤消用地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无权批准使用土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4.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文件资料、证件及四邻签章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的;

5.其它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以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查实后,撤销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所、村镇建设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即时上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超过建房审批面积多占的土地,或新建房屋未经村镇建设管理所放样擅自动工,造成建房移位的按非法占地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村委会按规定调剂除外)。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建住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帮助村民骗取批准建房,或者擅自为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农村村民提供设计图纸、施工放样、电力保障及其它相关便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3.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篇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生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规划,不得随意选址。鼓励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服从城镇规划。

农村村民建房需调整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有权依法调整,村民必须服从。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2、现有住房属旧、危房,确需新建、扩建、拆建、易地建造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第五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建房用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农村新村规划的;

2、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或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3、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房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房家庭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不同类型定量。

(1)城(集)镇规划区外,每户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城(集)镇规划区内,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5平方米;

(3)其他农村村民,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

4、上述建房用地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限额标准包括天井、庭院、挑阳台等。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立户条件;

(—)户主必须是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权;

(二)兄弟分户立户,其弟须年满20周岁;

(三)姐弟分家立户,且其弟已年满20周岁,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其夫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四)兄妹、姐妹分家立户,兄、姐已经登记结婚并定居在原所在地的村组,其妹也要求在原村组定居的,并办理好结婚登记,其妹夫户口迁入本村组,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方可立户。

第八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分户申请建房用地;

(—)子女未满20周岁与父母分居或夫妻分居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婚的村民;

(三)女儿出嫁或儿子外出做女婿且办理结婚登记,户口应迁而未迁的,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报批程序;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将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面积予以公布。

2、农村村民持填好内容的《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向乡镇土地管理所、乡镇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梧桐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由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村民申请的建房用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公布。

5、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自行废止。

6、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从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房屋必须竣工,经验收后,申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上地管理费标准:

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每平方米o.5元:家庭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

第十一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三峡移民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用地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建房用地面积与当地村民相同。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其建房用地面积参照本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申请建房用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村庄规划区内需要调整土地的范围、地块面积及调整方案提交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具体地块的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杜按照规划用地面积拟定土地调整方案或由承包户双方当事人签订好调地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3)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将经批准的土地调整地块及面积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并组织地块调整、办理承包地地块面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半年内原建房用地应当在新住宅建成后恢复耕种,交还村民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安排,并由市土地管理局注销原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村庄规划、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实行选址、放样、砌墓和竣工验收“四到场”管理制度,“四到场”由乡镇土地管理所会同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后,未经乡(镇)土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实地放样,不得开工建设,施工人员不得进场施工,擅自施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骗取批准等非法占地建房及建造其他建筑物的,超过批准用地面积违法建房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依法行政。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办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篇四

望发〔2013〕3号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秀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居民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共新建县委、新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1、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长堎国土所、镇林业站、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和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主要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长堎国土所、镇村镇建设管理执法中队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

2、成立望城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领导担任,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新村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承担。

3、成立望城镇村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4、成立望城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其它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的领导担任。

5、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控违信息员具体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对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巡查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原则

6、在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房,不得批准无自然村村庄规划、不按规划选址等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建设项目。

7、我镇省庄、文全、小桥三个村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门独户的村民住房,以多层或高层农民公寓形式统一还建或安置。对其他地区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村民群众自愿要求整村拆建的村点,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8、沿高速公路两侧、沿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沿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不得审批建设新村庄和住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体量、层数、间距、退距、户型设计等有关规定要求,每宗建房用地占用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占用空闲地不超过180㎡,占用荒山荒坡不超过200㎡,人均占地使用面积不得超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占地使用面积),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村民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签订协议。

9、农村村民建房鼓励采用省、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新农村建设部门推荐的新户型,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提供推荐户型给建房农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落村民选择的新户型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原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确需建房的;

(3)家庭常住人口中有子女已领取结婚证书,而且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农村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使用面积),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

(4)在市、县控规区内原房屋破旧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确认属于D类危房,且无法修缮并经核实无其他住处的;

(5)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6)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三)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2、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由挂点领导组织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研究后,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建房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经村小组、村委会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由控违信息员报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13、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选定户型,并于五个工作日会同国土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请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讨论结果报镇人民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报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和县国土局审批,审批后由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同意建房的,经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建房承诺书同时上交1万元建房保证金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在现场踏勘过程中,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务、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分别在《南昌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

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分管领导组织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验线。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会同蹲点领导、组织镇村干部、土管所、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退回建房保证金。

三、加强执法,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

(一)建立村点违法建设二级巡查报告机制

15、村委会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一级巡查,主要职责为:

(1)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

(2)建立村委会控违兼职或专职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控违监控网络,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全程动态监控。具体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控违信息员每月由镇发放100元交通费补助。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本村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报告和反馈,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

(4)实行月报制度,由村控违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报乡镇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5)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挂蹲点领导和分管领导。

(6)协助乡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开展执法行为。

16、镇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其主要职责为:

(1)乡镇是控违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控违第一责任人,挂点领导和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各蹲点领导是蹲点辖区内控违第一责任人,蹲点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村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

(3)镇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负责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的巡查,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已无法控制的,由镇政府上报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二)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

17、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1)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若有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完成的,可申请二级以上巡查管控责任单位协助实施。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一、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不停止建设或到期不自行拆除的,二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应及时自行组织或申请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18、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镇向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提出或经县“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需主动介入的,可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各责任主体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需要申请其他部门参与配合确认的;

(4)相关责任主体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经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认为应主动介入查处的。

(三)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19、村委会主要领导是本村辖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控违信息员直接责任人,接受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每月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镇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或发现后未及时拆除的,造成县城管直属中队全县通报的,由镇主要领导对所在村挂点的领导、蹲点干部和村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并通报全镇。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含一层),未及时拆除到位的,对所在村的村主任停职,村书记降职,待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到位后恢复职务。

(3)建立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按照目标考核责任状的要求,分清控违、拆违任务的责任。各村预留2万元作为责任保证金,蹲点领导、干部、城管队员以工资作为责任保证金。对新发生一起违法建设且在两日内未及时拆除的,蹲点领导、村支书、村主任扣400元,蹲点干部、蹲点村城管队员扣300元。每月公布各村违法建设情况,并当月兑现,各村副职干部考核及问责办法由各村制定细则。

(4)一年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的违法建筑未拆除到位的依法罢免相关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就地免职,蹲点村领导、干部,上报相关部门接受组织处理,并扣除责任保证金。

(5)对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建设,或者所有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均及时发现及时拆除的,政府将给予5000元的奖励。

(6)对伪造、使用假证的违法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职能部门中违规或因失职、把关不严等原因为违法建设办理规划、土地、房产证件的工作人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7)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村建规章。本意见实施之后,凡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违规建房的一律拆除,并对违规建房担任实职的人员一律免职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严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组织处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违规建房的,所在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服务,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20、加大法规宣传力度。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镇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21、加大技术服务力度。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结合农村实际,提供美观、实用、可行、可操作的新型房屋单体设计效果图及配套结构施工图,供村(居)民选择使用。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整理汇总,在农转用批准后,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凡涉及村民建房办证审批的公职人员,要热情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发生无故刁难、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掌握辖区内村建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户型、外型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控制。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5.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篇五

(武政(2003)87号 2003年12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审批宅基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有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不应超过3层。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对于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1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经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多层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四、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发证、交易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政府和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各区、乡(镇、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依法拆除违建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责令其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对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依法拆除超面积部分。

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对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不得以该违法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购买农村村民的住宅;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或发放证件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规范城乡居民建房管理调研报告 篇六

创新模式 严明责任 切实规范城乡居民建房管理

~近年来,斑竹当镇委、镇政府为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改善城乡环境面貌,积极创新管理模式,严把“五个关口”,切实加强镇村两级建房管理,全镇建房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

化、有序化的轨道。

一、把好规划关,有序引导建房

坚持以规划为龙头,统领全镇城乡居民建房管理,不搞没有规划的建设,不建没有规划的房子。一是完善城乡总体规划。筹资15余万元高标准修编完善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定位镇村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配套,以总规统筹城乡发展,指导村居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全镇以即将建设的武瑞国道为横轴,以镇龙、斑南公路为纵轴,规划建设8个三村联建的农村新社区,从而形成以斑竹当集镇为中心,以南平镇对河的双河片为首、以原胡家场乡镇所在地为腰,区域统筹、城乡一体和功能合理分区的科学发展格局。二是出台集镇控制详规。集镇及周边是建房管控的重点区域,为确保管控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镇级财力并不充裕的情况下,仍然拿出25万元聘请荆州城市设计院,制订了2.5平方公里的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的新农村点和公路主轴方位,将集镇及毗邻的永丰、车家当、伍家场等村纳入控规区,严格管控居民建房行为,为城镇建设发展奠定了基础。三是明确建房管控范围。把全镇土地划分为禁建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两大类,中间不留空白地带,明确规定沿通村公路用地外缘起6米内、镇级公路8米内、县道15米内、距河堤中心线100米内、沟渠上和沟渠近脚10米内、规划建设国道线25米内等区域为禁建区,一律不准新建房屋。集镇控规区视同禁建区,原则上不准建房,确需建房须由镇政府召集相关部门集中会商后确定。有条件建设区则由各行政村根据总体规划选择,确定为居民可建房区,并按新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要求完成土地调整、审批手续等基础性工作,引导农民集中居住,让确需建房的农户有地方建房。

二、把好责任关,全面管控建房

以追求“零违建”为目标,把管控任务分解到片区和网格,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形成人人有压力、人人有责任的良好工作氛围。一是全面推进网格管理。结合管控工作实际情况,以行政村和社区为基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全镇划分为6个片区、32个网格,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单位的管控工作由镇规划办公室管控,网格单元由所属村(社区)书记及包村机关干部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每个网格单元设网格负责人1名,由村(社区)书记担任,每个片区设片长1名,由总支书记担任,切实加大对责任辖区内建房政策宣传、管控工作协调,以及违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的监管力度。二是定期开展巡查督办。建立定期巡查和督办制度,由镇规划办牵头,带领组织、人事、纪检、执法、国土、村镇建设、房产服务等部门人员,每月5日前对所有片区进行拉网式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镇政府还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实行监督举报奖励机制,有效震慑违建行为,让全镇居民不想违建、不愿违建、不敢违建。同时,镇主要领导定期听取专班工作情况汇报,经常随机开展实地抽查督办,确保建房管控工作落实到位。三是严肃建房管控责任。制定了明确的考评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镇政府对城乡建房管理工作每月一通报,年终实行专项考评,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实行适当资金奖励;对因管理责任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致使网格内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有意瞒报、漏报违建行为经举报查实的,由镇纪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去年9月以来,因为建房管理工作不力,就有2名干部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名村支部书记被处以撤职处分。

三、把好审批关,确保依章建房

7.建房申请 篇七

尊敬的西洛街道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也及申家街社区各位领导:

申请:张祖建,男,汉族,现年45岁,住西洛街道申家街社区黑朝门组。

由于我本人长期外出打工孩子又小,一直没有考虑住房一事,现在孩子大了,已经快要结婚之事,但我还没有房子给他结婚居住,不管有钱无钱,还得要处理好孩子结婚时要住房,之所以投靠亲朋好友支持也要解决此事,但必须办理有关建房手续,特向有关领导及部门申请,挨着兄弟的房,配建100个平方钢筋混凝土楼房,望各位领导批复,敬望部门解决。我表示感谢!

8.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篇八

一、村民建房申请报批程序

村民建房办理“一书一证”,其报批程序为: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2、初审。所在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公开村民建房申请,通过村民会议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占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初审意见张榜公示。

3、审查。村民委员会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所在镇政府统一审查、现场核定,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所在镇政府送市规划局。

4、审核。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镇政府现场踏勘,对照规划进行审核,提出规划意见。

5、审批。市规划局根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领取宅基地许可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由申请人所在镇政府将批准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放线。

6、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建房申请人所在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初验合格后报请市规划局验收。规划局会同国土、城管、所属镇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再次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规划局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房申请人依此正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领房产证。

二、申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簿、原房产证、原土地证

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复印件

4、村委会建房公示证明

5、新建住宅设计或套用《图集》方案

6、镇初审意见

7、村民住房享受面积证明(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

8、申请审批表二份(需本人签字)

9、凭《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到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许可证》,再凭《宅基地许可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村民委员会对建房户建房的初审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一)、建房户户口性质应为农业户口,建房地址应在保留村上。非保留村一律不予新建及翻建。

(二)、建房占地面积和位置及拟建房屋建筑面积的初审。

村民建房享受标准

1、行政村内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等权利的农业户籍人员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建房,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40平方米控制;建制镇规划区及规划控制区内按50平方米控制;其他区域按60平方米控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以出租或出卖、赠与等形式转让原有住房,再申请建房;

2、在拆迁中已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不含应享受面积的不足部分);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4、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建房的;

5、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具备分户条件,分户后申请建房的,不同意核减原享受建筑面积扣除的;

6、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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