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岗位职责(精选8篇)
1.税收会计岗位职责 篇一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各项工作制度、办法,制定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等;
3、负责拟订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负责组织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年报会审工作;
6、负责与本级国库、财政对账工作;
7、负责为税收征管软件提供税收会计统计业务核算需求,做好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8、负责全系统税收统计资料的归集、汇编工作;
9、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全系统保管到期税收会计核算凭证的核销工作;
11、负责与本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数据管理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2.税收会计岗位职责 篇二
关键词:小微企业,会计处理,税收优惠
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李克强总理2013年7月8日至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调研时指出“小微企业是就业的最大‘吸纳器’, 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发展好了, 就会为增长和转型装上更多的‘助推器’, 打开更广阔的就业大门, 国家要继续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国家近三年出台了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现梳理与其密切关系的优惠政策。
1.1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一般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并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笔者根据该文划型标准将其分成五类:第一类仅以“营业收入”为准, 如农林牧渔业;第二类是其他未列明行业仅以“从业人员”为准;第三类同时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为准, 如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类同时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为准, 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五类同时以“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为标准, 如工业等 (详见表一) 。
1.2 印花税优惠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7日《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规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虽有优惠之名, 但缺乏优惠之实, 有重大“做秀”嫌疑:首先, 小微企业因缺乏有效的抵押物、经营风险较高、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难以融到资金, 所以谈不上签订借款合同;其次, 税法规定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0.5征收印花税税, 以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为例, 企业和银行双方仅免征50元的印花税, 银行不至于为了免征这点印花税而贷款给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也不差这50元印花税;再次, 该政策只有三年的优惠期, 不是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安排。
1.3 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7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的小微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年11月29日, 两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 的小微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对财税[2011]4号文打“补丁”, 第一将税收优惠期延长了4年, 其次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 从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 提高到6万元 (含6万元) 的小微企业, 更多的小微企业能降低所得税负担。
1.4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29日《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 自2013年8月1日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8月21日《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49号) 进一步解析了财税[2013]52号文:“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 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 (含2万元)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 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 (含6万元) 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的免税上限明显偏低:首先, 按上述标准匡算, 小微企业年度销售额或年度营业额不超过24万元才可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待遇, 而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中最低的农林牧渔业年度营业收入上限是500万元, 因此受益的小微企业并不多;第二, 小微企业经营业务有淡旺季之分, 不可能均衡地实现收入, 所以其即使年度销售额或年度营业额不超过24万元, 若是某个月或某个季度超过2万元或6万元, 该月或该季度还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2.1 免征印花税的核算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小微企业无需核算印花税, 而金融机构应该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分类管理。
2.2 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24日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规定, 结合实例详解其会计核算。
(1)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 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 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1:东华公司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主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五金产品, 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月查账征税, 2013年12月份发生以下销售业务:5日销售A产品含税金额5150元, 货款已收讫:“借:银行存款5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0”。10日销售B产品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南华公司, 购销合同约定卖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价款10000元、增值税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银行已收货款,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贷:库存现金300”;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18日赊销C产品含税金额4635元, “借:应收账款4635, 贷:主营业务收入—C产品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
12月份若无其他销售业务, 本月实际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19500元, 31日编制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85, 贷:营业外收入285”;月末若已追回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则编制分录:“借: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300, 贷:营业外收入300”, 当月“营业外收入”合计585元。
(2) 满足财税[2013]52号文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 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例2:承例1东华公司利用临街门店兼营餐饮业, 该营业额与五金产品销售额分别独立核算, 2013年12月份餐饮业的营业收入12500元 (其中承接西华公司年会聚餐收入8000元, 已开具了餐饮业发票) , 均以现金收讫, 编制分录:“借:库存现金12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餐饮12500”。笔者认为“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的做法欠妥:如果小微企业是建筑施工、餐饮旅店、销售房地产等营业税纳税人, 也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具营业税行业发票, 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需申报纳税和账务处理, 建议每开具一张营业税发票就计提一次营业税, 若月末或季末未超过2万元或6万元再调账。因此, 东华公司给西华公司开具了餐饮业发票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月末因月营业额未超过2万元, 应冲销已计提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
(3) 减征所得税的核算。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 的小微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例3:承例1和例2东华公司2013年度销售五金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万元, 提供餐饮服务取得营业收入8万元, 营业外收入3;营业成本2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万元、销售费用2万元、财务费用1.5万元、管理费用3.5万元, 费用均符合《企业所得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经过计算可知东华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24+8+3-22-1-2-1.5-3.5=5万元, 则应纳所得税税额=5×50%×20%=0.5万元, 编制分录:“借:所得税费用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 无需体现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但免征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3 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3.1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首先,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1]20号) 规定, 小微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且符合条件的, 才可以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其次, 认定小微企业资格涉及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财务指标, 需要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
3.2 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
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小微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按季6万元) 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 (按季6万元) 的, 暂免征收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 其销售额加上营业额或许会超过上述标准, 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3 权衡免税利益与客户合作关系
小微企业月初或月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开普通发票时, 尚不能确定该月的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 (按季6万元) ;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到了月末或季末, 若客户已账务处理了, 发票联、抵扣联无法退回, 小微企业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因发票全部联次追不回来而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即使客户还没有会计核算, 但追回发票联次后会导致客户不但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对方没有合法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 这影响到小微企业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因此, 制度设计的缺陷将迫使小微企业在免税利益与客户合作关系之间进行理性选择。
3.4 业务分拆维持小微企业主体资格
小微企业应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格确认, 以防范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主体资格的税务风险。另外, 当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 业务范围、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不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 可将其业务分拆成立新的小微企业, 原小微企业和新的小微企业均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EB/OL].http://www.mof.gov.cn/pub/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2/t20131230_1031039.html, 2013-12-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354530.html, 2013-7-29.
3.浅谈税收和会计的关系 篇三
关键词:税收;会计;关系
一、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税收,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聚财和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依法纳税的任务。计算纳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可见一斑。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而会计则是税收的实现条件;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而会计理中论和核算方法的变更和改进又会促进税收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然而税收对会计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核算更加注重税基,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使会计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历史成本的束缚,使我国会计国际化(按公允价值计量)进程受到阻碍。
为使其原则规范化,会计核算往往设法减少选择的可能,尽量统一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但是,税法却无视会计理论要求,在税务处理中增加会计方法选择机会,这就在无形中使会计工作复杂化。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问题,及对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就为会计工作增加了负担。会计理论往往能够迅速、及时地对会计环境做出反应,而税收的处理却总是相对滞后。而且,某些因税法规定而被会计实务接受的方法,在会计利润方面可是经不起推敲的。因此,税收对于会计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的发展。
税收与会计是经济管理领域中紧密相关的两大分支。二者本质上存在着紧密联系,只要有税收活动,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因此两者在经济的发展中从来不能分割独立,税收活动的开展和应纳税款的计算要以会计信息为依据,而征税的结果又直接影响到企業的经济效益及其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二者在相辅相成中稳步前进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安建华,张秀莲.税收会计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税务与经济,2003年4期.
[2]梁杰,史淑芹,邓海燕.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商业研究,2003年第01期.
[3]王淑玲.王超.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 税收会计记账科目设置.
4.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篇四
二、热爱本职工作,自觉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认真做好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销毁工作,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三、督促各部门及时移交档案资料。
四、熟悉本单位档案管理情况,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为征管工作服务。
五、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工作。
六、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目录编写、查(借)阅登记及报批、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七、按规定做好档案室硬件设施维护工作。
八、在工作变动时,须办好交接手续。
5.税收会计岗位职责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
1、新《征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A. 2001年2月1日 B. 2001年3月15日
C. 2001年4月28日 D. 2001年5月1日
答案C
2、()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 法律、行政法规 B. 国家税务总局
C. 省级税务机关 D. 主管税务机关
答案A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A. 10 B.15 C. 30 D.60
答案C
4、发票的管理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答案A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称为()。
A. 纳税人 B. 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
C.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D. 扣缴义务人
答案D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 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基本存款 B.一般存款
C.临时存款 D.全部
答案D
7、()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纳税人 B.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答案D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
A.征管编码 B.经营地址
C.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帐户帐号
答案D
9、某企业2001年3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8万元,按规定应在4月10日前缴纳,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5月10日才缴纳,该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应为()元。
A.80000 B.84800 C.81200 D.83600
答案D
10、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A.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B.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C.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 D.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答案A
1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A.1年 B.3年
C.5年 D.任何一年
答案B
12、()属税收保全措施。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B.变卖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拍卖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答案C
1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加收。
A.三年,可以 B.三年,不得
C.五年,不得 D.十年,可以
答案B
14、纳税人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税务机关有权()。
A.核定其应纳税额 B.规定其财务核算方式
C.确定其会计制度 D.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建帐
答案A
15、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A.按照规定付给 B.不必付给
C.视情况适当付给 D.可以付给
答案A
16、2001年6月,某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5年1月的,另一笔系1999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退还。
A.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1999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5年的不可以
C.1995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9年的不可以
D.1995年和1999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答案B
17、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A.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罚款优先于税收、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罚款 D.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答案A
18、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A.税务所 B.征管分局
C.县以上税务局(分局)D.省级税务局
答案D
19、税务所下列哪些项目,须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
A.缓缴税款 B.二千元以上罚款
C.延期申报 D.申报方式的确定
答案B
20、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A.征管法 B.主管税务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C
2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
A.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
22、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A.高档消费品 B.易腐烂的商品
C.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D.金银首饰
答案C
23、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A.抵押权应当先于税收、质权、留置权执行
B.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C.质权应当先于抵押权、税收、留置权执行
D.留置权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税收执行
答案B
24、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A.审计机关 B.财政机关
C.税务机关 D.人民法院
答案C
25、纳税人自()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A.结算缴纳税款 B.会计记帐
C.办理纳税申报 D.计算应纳税款
答案A
26、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须经()批准。
A.开户银行负责人
B.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C.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 局长
D.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负责人
答案C
27、下列检查中,超越《征管法》所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的是()。
A. 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单据
B. 到机场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
C. 到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邮寄应纳税货物的有关凭证
D. 上路检查纳税人所运输的应纳税商品、货物
答案D
28、纳税人有()的税务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A.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B.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
C.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D.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答案C
29、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A. 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 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应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30、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
A.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D
3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10000元以上
答案C
32、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追究违法责任时,税务机关应()。
A.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B
33、纳税人2000发生的不延续的偷税行为,适用()的罚款规定。
A.五倍以下 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D. 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倍以下
答案A
34、对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由()作出决定。
A.税务所 B.税款代征单位
C.稽查局检查科 D.稽查局审理科
答案A
35、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改正,不能处以罚款
B.对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且情节严重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处200 0至10000元的罚款。
C.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D.对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C
36、某单位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编造了虚假的计税依据,但未造成偷税后果,对此,税务机关()。
A.应责令限期改正,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B.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答案D
37、个体饮食户李某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2001年7月税务部门在漏征漏管户清查中发现李某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应()。
A.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对其以偷税论处
C.追缴税款、滞纳金
D.责令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38、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应()。
A.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
B.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C.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答案B
39、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
B.10000元以下
C.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D.未收税款三倍以下
答案C
40、对扣缴义务人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检查,税务机关应()。
A.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B.移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C.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D.按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答案A
41、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接到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书面通知后,帮助其转移存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对开户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下 B.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答案C
42、税收征管法规定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D
4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或办妥担保手续之日起()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答案D
4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A.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D.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答案B
45、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A.工作证件 B.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单位介绍信 D.能证明税务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答案B
4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补缴税款的行为 B.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D.征收税款的行为
答案C
47、下列叙述符合《征管法》的是()。
A. 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 对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税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C. 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税务人员,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D.税务机关应将涉税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答案C
48、()的征收管理规定适用《征管法》。
A.关税 B.契税
C.耕地占用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D
49、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
A.无担保债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A
50、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C
51、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 B.留置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答案:D
5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应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A.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B.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C.发生在2001年4月28日以后的D.所有
答案:B
5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
A.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B.到公安户藉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C.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
D.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咨询
答案:C
5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A.生产经营 B.财务状况
C.应交税金 D.欠缴税款
答案:D
55、()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纳税人
C.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答案:B
56、《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情况。
A.盈亏 B.产品购销 C.欠税 D.资金流转
答案:C
5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
A.税务登记证 B.发票
C.营业执照 D.办税员证
答案B
58、《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之日起计算。
A.违法行为发生 B.违法行为查处
C.违法行为终了 D.违法行为开始
答案:C 改错题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都是征管法中说的征收主题。()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如要求银行开具完税凭证,银行应当开具。()
4、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5、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应纳税额。()
6、某个体户在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后,到临县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于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该个体户未缴纳,于是,当地税务机关在未经县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扣押了该个体户的商品。应该说,当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不符合征管法的。()
7、某纳税人2005年3月份被工商局处以罚款8000元。2005年4月份欠缴税款10000元。罚款和税款都未缴纳。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优先于罚款的。()
8、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不动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2005年5月份在对某纳税人的纳税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2000年7月份多缴了税款5000元。因为已经超过三年,所以,按照征管法规定,此笔税款不应当再办理退还手续。()
10、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年限限制。()
1,错,扣缴人不是征税主体.2,错,应无扣缴义务人.3,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4,错,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末申报的.5,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6,错,根据37条,对末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入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商品、货物,不需县以上局长批准。7,错,罚款与欠税款同时的,税款优于罚款。8、错,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9、错,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纳税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10、错,不包括欠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11、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错。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12、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不予批准之日加收滞纳金。(错。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13、税收征管法中所说的完税证明,不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收)税凭证。(错。包括。)
14、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
1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该调整应纳税额。(错。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6、纳税人有解散、撤消、破产情形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加清算。(错。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17、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才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之日起10年内进行调整。(错。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起。)
19、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物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错。其他生活用品。)
20、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自理能力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错。“无自理能力”改为“无生活来源”。))(案例练习题)本人提供的是学习征管法时根据总局TTT软件整理出来的文字材料,各类练习和测试题都有,如果大家认为有用我就陆续贴上来。先贴部分案例题。
1、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于2002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所,吴某不在,交在场工作人员签收。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6月27日,吴某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判令被告返还“罚款”、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答案:1、“罚款”金额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很明显,这条规定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设置了处罚金额底限,那就是百分之五十以上。这是新《税收征管法》有别于原《税收征管法》的地方。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对同类违法行为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罚款金额底限,本案的罚款金额5元在今年5月1日以前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对吴某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350元税款,除依法追缴350元税款外,可以处175元~1750元的罚款。
2、“罚款”票据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因此,本案罚款使用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显然不合法。
3、未加收“滞纳金”违法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对吴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之行为,必须加收滞纳金。
2、某县地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6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分局安排第三税务检查所任真、陈实前去稽查。2002年6月30日检查组一行二人前往该厂进行税务稽查。该厂财务科长大以检查组事先未发检查通知为由拒绝检查,后又以稽查员任真与该厂某职工为远方亲戚为由申请该同志回避。检查组同志一致认为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遂坚持要求企业配合检查,组长仍由任真同志担任。税 务检查组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餐饮服务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6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营业税税款10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补税8万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
(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第三税务检查所根据税务检查组的意见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填开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由于企业拒收处罚决定书,税务人员直接将处罚决定书放在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并邀请当地国税局同志签字,以示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该所执行人员经县地税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20万元。7月23日,该企业缴纳110,000元。地税局开具有关税收解交入库凭证,并解交入库。7月25日,该所归还其商品,发现其中大约30000元的商品由于天气原因已经变质。纳税人于是以牙还牙,也强行扣押了税务机关的办公用车一部.7月30日,企业口头电话向地税局申请复议。地税局电话通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县地税局以“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①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②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直接损失30000元与影响生产经营的间接损失7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3.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4.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参考答案: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企业不得以事前未发通知而拒绝检查。因为根据规定,举报案件的稽查,事前可不通知纳税人。(2)可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而非一般的亲戚关系;(3)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偷税;
(4)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不妥,拒收并不消除其经济或行政责任;(5)强行扣押税务机关办公用车不当,对于税务机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1)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应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最后审定,检查组无权作出最后决定。
(2)程序不合法。此案应立案查处。该企业少交税额已经达立案标准应该立案查处;对法人处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下达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处罚时效不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本案只能追征税款,而不应处罚;
(4)处罚主体不合格,依照《税收征管法》49条,本案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5)税收强制执行不合法。强制执行只限于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部分,对于罚款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6)解除扣押查封时间不及时,纳税人在交清税款后的24小时内,应当解除保全,本案7月23日交清税款,拖至25日已经明显超过时限;
3.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
(1)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地税局的处理不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地税局要求“签字”不妥,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也不对;(2)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地税局一般不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 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有权在五年内追缴税款;(2)“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合理,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的追诉时效;二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的查处程序违法;
(3)提出赔偿要求的诉讼要求部分合理,其中,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30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影响生产经营的70000元是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3、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 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6.甲供材料税收会计处理技巧 篇六
内容提要
“甲供材料”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普遍性。文章分析“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甲供材料”会计和税收处理技巧,同时介绍了“甲供材料”发票管理、有关扣缴责任及税收筹划。
关键词:“甲供材料”税收与会计技巧
一、“甲供材料” 普遍性的原因及现状分析
据调研: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尤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厂房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即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主要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仅投入人工及部分材料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务机关对甲供材料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厂房建设业主补税,甚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实践中还有很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企业问,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其营业税由企业负担,该税金又该如何处理?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税收和会计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供基层税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参考把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材料发票取得基本上以白条入账,在财务处理存在多结转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减少所得税等税收,一般甲供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业主厂房建设中亦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原因是,这类企业厂房建设也从材料质量和成本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从材料上偷工减料,从现实中还有一层更深的原因,一些业主想少负担建筑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尽量缩小厂房成本,少缴一些每年的房产税,达到缓解资金压力和少缴有关税费的目的。
作为建筑施工单位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和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亦乐于接受,往往在缴税或开要时不愿提供真实情况,不把甲供材料全部并入计税总额缴纳营业税费。税务机关面对包工不包料方式,虽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堵塞甲供材料税收方面的漏洞,但苦于真实信息的难于取得和监控手段的落后,致使相关各方的税源流失。
二、“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
“甲供材料”会计处理技巧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对一生产车间进行改造,生产厂房固定资产原值为23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60万元。公司准备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工程承包给一建筑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建筑公司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预计该公司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万元,需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万元。公司将以100万元建筑材料发票和65万元建筑安装劳务发票入账处理。
但目前存在一个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以100万元发票入账,而应该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公司入账。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法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造价纳税。但如果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给我该公司,而双方实际结算金额只有65万元,该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建筑公司又该如何处理呢? 这个问题在会计和税务的实务工作中,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
首先,我们来看税法规定。对于“甲供材料”即采取包工不包料这种形式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征收营业税的处理,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建筑工程工料金额合计数165万元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应纳营业税费为54450元(1650000×3.3%)。
但是,税务机关要求建筑公司开具165万元发票,并要求该公司只能以建筑安装发票入账的做法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法规只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有要求纳税人要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的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生产厂房改造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 累计折旧 1600000 贷:固定资产 2300000。
支付建筑材料款和建筑公司价款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650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0。工程完工后,借:固定资产 23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50000。
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开具65万元发票并取得建筑劳务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650000
贷:工程结算 650000。
提取税金及相关税费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445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49500
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46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85
案例二:工程包工不包料(甲供料),建设方应如何进行工程物资发出核算? 对于甲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时,在做会计处理时,应做预付工程款处理。即 甲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付帐款
贷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库存材料改变用途的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材料(或专项物资)
贷
预收帐款。领用时。借 工程施工
贷 库存材料
结算时,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发票。借
固定资产(或开发成本)贷
预付帐款(银行存款)。乙方会计分录为: 借
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施工结算收入)。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处理技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14号,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料”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其中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料”也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
[案例]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06年6月与甲方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规定,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约550万元,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劳务费250万元。2006年11月该工程完工,地税部门的同志要求该公司按照800万元计征营业税,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550万元的材料费用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没有得到,这部分税收为何要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营业额应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涉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据此,地税部门要求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800万元计算营业额是正确的。
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提供材料”建安合同同时要注意,必须将上述税收政策告知达泰实业有限公司,然后将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作为建筑工程预算的一部分,由达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否则,南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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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介绍“包工不包料”的营业税处理技巧。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只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工程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而将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与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质量担保质量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据此,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显然,对这类工程要特别注意组成计税价格中原材料价值的降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是直接从市场购进,价格较高,而建筑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税依据,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对于后者,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业主提供机械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这时计税依据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了节税目的。
四、“甲供材料”发票由谁开?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清楚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税务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纳税,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开劳务费金额发票后,税务人员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税收,即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营业税。甲方将购买材料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进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税务机关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单位开具全额(含甲供材料)发票的做法则是不对的。
但税务征收服务厅在开具发票时,可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纳税。建筑工程按劳务金额开票,建筑方应当按全额缴营业税,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这样做很少。
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缴纳营业税是按开票数额的,可是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因为发票里含有垫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缴税款了。而且自己代垫购买材料的发票也不能入账(因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样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区分开并进行合理缴税呢?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不要入该单位账目,只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同交给发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工程涉税难题解析(续)
三、“甲供材料”的开票管理
通常情况下,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税务人员要调查料工费之和,建筑施工单位除执行项目登记制,合同备案制外,在取得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的行为,经有关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方可按劳务费金额开票,按料工费全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开具劳务费金额发票后,施工单位应当按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建设单位新建一项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在工程验收后,工费可取得建安发票,自购材料可取得普通发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可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价款金额单张开票,并注明不得作为建设单位支出凭证,由施工单位作为应缴税金附件备查,但在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将甲供材料与施工劳务收入一并缴纳税款。
另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的开票问题。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购买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毕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开票给对方建设单位,对方建设单位按发票数额付款,如果公司按发票数额缴纳3%的营业税,将造成多缴税款。如果施工单位有代购材料,材料发票一定要开发包方名称,取得的材料发票按支付款挂往来账,工程结束后,只开工程款发票,将材料发票及工程发票一并交给发包方即可。
四、“甲供材料”的扣缴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因此,企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造厂房,如承包给无资质的工程队,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如不扣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处罚,同时对承包人追缴税款。
财税[2006]177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同时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缴纳地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五、“甲供材料”税收风险防范
(一)把好经济合同签订关。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等,签订不同种类的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同时,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内容对税负的影响,如合同价格的界定、工程施工费与材料费的区别等,应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避免不合理的税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不签甲供材料合同。由于甲供材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计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从而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仅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此外,营业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均应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收取的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二)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
加强企业会计管理的基础工作,可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不完善,有可能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如: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定取得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取得不规范的发票等,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白条而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列销而计入下一纳税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本经营活动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能够及时与提供劳务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账面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企业在随意调整利润,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三)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
一是对混合销售业务进行筹划。在建筑施工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械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同时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否则,其收入要全额征收增值税。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程承包公司下属的生产铝合金门窗等建设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揽了一项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的安装工程。经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价值为360万元,安装费为100万元。假定该笔业务涉及的铝合金门窗和玻璃幕墙可抵扣进项税为45万元。
若甲公司没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或者没有在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劳务价款的,在这种混合销售情况下,甲公司只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00)÷1.17×17%-45]×(1+10%)=24.02万元。
若通过纳税筹划,使甲公司完全符合了上述税法规定,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流转税金及附加为:[(360÷1.17×17%-45)+100×3%]×(1+10%)=11.34万元,由此可见,节税了13.87万元。
二是对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种类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7.企业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探讨 篇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计核算现状
(一) 企业对于免税、减税、延期纳税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免税的会计处理。免税是指税法规定对特定纳税人或纳税对象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免税一般包括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情况。如《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 号) 第1 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规定下,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 , 贷记营业收入。
2. 减税的会计处理。减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一部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减税一般可分为税基式减税、税额式减税及税率式减税三种形式。其中, 税基式减税是指以直接缩小计税金额、计税依据的方式从而达到减征税款的目的, 一般有起征点、免征额等;税额式减税指的是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 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免二减三;税率式减税是以降低税率的方式减征税款, 如低税率、零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15% 计征)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 如果该企业在所得税纳税年度实现了应纳税所得额, 就应当按照公式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5% 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一个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不会按照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即33% 计提所得税, 因而对于国家给予其的减税税收优惠也就难以通过会计核算体现出来, 最终也就不能在对外发布的财务报告中披露出来, 造成披露信息的缺失。可见, 减税的税收优惠企业一般在会计核算中不做特别的处理, 只是直接申报、缴税。
3. 延期纳税。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延缓一定的时期后再缴纳税收的一种优惠政策。延期纳税实际上是一种技术, 即延期纳税技术。其实质是企业在符合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 利用一定的方法使其延缓缴纳税款的税收筹划方式。纳税人所要上缴的税额较多且暂时无法筹措到较大规模的资金, 或是虽然有一定的资金, 但为了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延缓缴纳税金。在上述情形下, 企业都可以采用延期纳税的办法, 这相当于是向税务机关融资。企业在其日常会计核算中, 往往无法进行延期纳税的会计处理, 且在其财务报告中不能披露, 因而财务报告使用人无法了解到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
(二) 即征即退的会计核算处理
即征即退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后, 由税务机关部分或是全部退还该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如财税【2011】100 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后, 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会计处理如下:
(三) 加速折旧的会计核算处理
加速折旧一般是指受国家鼓励的企业, 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 以便增加企业当期成本、费用, 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最终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例:A企业的固定资产 (机器设备) 为100 万元, 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5 年, 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净值率忽略不计) , 每年应计提20 万元折旧。年折旧率为20%, 企业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一般为:
假设按照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则第一年至第三年分别为40 万元、24 万元、14.4 万元, 第四年至第五年为10.8 万元。可以看出, 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都不尽相同, 进而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相同。企业在会计核算中, 一般都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折旧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只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冲减或是增加当期应纳税所税额。因而, 在加速折旧法下, 会计核算过程中并不体现所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事项。
(四) 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发生的且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 可以向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弥补亏损政策本身就是对亏损企业的一种所得税优惠, 以期达到“以丰补歉”的目的。然而, 企业年度亏损的弥补数额一般只体现在其年度汇算清缴的报告之中, 且弥补亏损无须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因而使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企业会计核算对于税收优惠缺失的原因
(一) 会计准则中缺乏对于税收优惠核算的要求
目前,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了核算方便及税务检查需要, 仅对税收返还及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其他税收优惠则未予明确如何核算, 同时, 实务中对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不做会计核算。其原因在于,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门制订并发布, 主要是偏重于对企业所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的监督, 注重保护企业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 而对于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并不是很关注, 造成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税收优惠日常的会计核算缺少相应的要求, 最终也就难以使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 财务人员对于税务会计核算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名优秀财务人员在其日常工作当中, 对于其所在企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做到“了熟于心”。企业财务人员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而节约纳税成本, 是其财务工作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目前, 企业的财务人员存在“重税收筹划、轻税务会计核算”的现象, 总觉得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少缴税款, 节约纳税成本的目的就可以了, 至于税务会计的核算问题, 以及是否应该在对外的报表中披露相关税收优惠财务信息, 也已变得无关紧要且无人问津。另外, 一些企业的高层领导对于税收优惠认识也仅是停留在节税的结果上, 对于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没有过多的要求, 这也就更进一步的使得财务人员对于税收优惠会计核算缺乏足够的重视。
(三) 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忽略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
现阶段国内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执业过程中, 多半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及现金流进行审计。侧重对被审计单位所拥有资产的可靠性、利润实现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违规问题进行审查、监督。对于被审计单位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其执业过程中, 一般不作为工作重点。另外, 由于国内目前注册会计师与税务师 (原注册税务师) 属于分业经营, 即企业涉税事宜业务主要是由税务师负责, 注册会计师仅负责对企业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其审计意见, 因而造成对企业的涉税业务不太关注。
(四) 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信息缺乏披露要求
由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不同, 对于财务报告关注点也不尽相同。以上市公司为例, 证券监管部门主要是关注报告中的持续盈利情况、是否发生会计舞弊情况、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关联方交易问题等;公司的投资人主要是关心其盈利情况、股息分配、持续发展情况及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债权人侧重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能否偿还到期债务或本息等;税务机关主要是检查公司是否有偷、逃税款及税收违法事实的发生。可见, 公司财务报告的阅读者对于企业所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都不太在意, 即使在意也只关注公司能节约多少纳税成本, 而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规范与否与纳税成本并没有太大的关系。由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于企业税收优惠的核算及其财务信息的披露缺乏一定的要求, 也就直接影响到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 进而造成税收优惠核算缺乏相应的规范性。
三、解决税收优惠会计核算缺失的策略
(一) 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法规起到规范财务人员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作用, 因而应该完善现行的相关会计制度、准则, 将税收优惠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细化。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最终使得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二) 增强会计人员税收优惠会计核算意识
会计人员在其日常工作当中,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应该依据一定的会计核算规则及自身的职业判断力, 将相关的税务会计核算业务完整地体现出来。这样方能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信息要求的客观性原则, 从而使得相关报表使用者能够较为清晰地了解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
财务信息的披露需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鉴证, 因而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性、透明性起着相对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在其从业审计执业过程中, 不能只侧重于企业的财务状况, 还应当关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情况, 不仅要审计、监督, 还应该服务。同时, 还应该指导和帮助企业将税收优惠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正确的披露, 这样才能做到为企业负责, 为财务报告的使用人负责。
四、总结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 为达到一定政治、经济目的, 采用对相应税种进行缓征、减征或是免征的税收征收管理政策。各相关企业应该加强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工作, 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企业的扶持与帮助, 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更好地服务。
摘要: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与其日常会计核算密不可分, 但是从目前的会计准则来看, 对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的会计核算没有进行较为系统的规范, 容易造成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实。本文将从企业税收优惠的会计核算为出发点, 并提出一些完善会计核算的策略, 以便使得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更好地披露其财务信息。
关键词:企业,税收优惠,会计核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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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收会计岗位职责 篇八
摘 要 自从新税法实行以后,对于职工薪酬进行税前扣除的策略广受实务界特别是内资企业高度的重视。本文通过陈述职工薪酬在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过程中出现差异的处理原则,重点比较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法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差异,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 职工薪酬 会计与税收 差异
职工薪酬在含义上主要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供给的服务而予以职工多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有关的支出。包含职工工作内及辞职后企业提供职工的所有具有货币性及非货币性特点的薪酬与福利,同时还包含企业供给职工及其爱人、孩子或者另外被赡养人的相关福利[1]。职工薪酬由以下内容组成: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与职工教育的经费;具有非货币性特点的福利;辞退福利;另外还有其他与取得职工供给的服务有关的支出。
一、职工薪酬的会计和税务差异的处理原则
税法内容中适用职工薪酬的原则主要是实际发生原则。通常不从企业提取数,仅以实际发放及支出的数据为准且作为基数,在税法应允的扣除标准范围内的,计算应该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可以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扣除;大于标准的资金,不可以扣除。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的税收政策中具有限制性特点的内容规定,企业现实生活中形成的职工薪酬,和税法上应允税前扣除金额两者之间存在的差额,在今后会计时期不能够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并且不产生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所指出的暂时性差异,可是需要在形成当期对纳税开展调整[2]。无论是具有资本化特点,还是具有费用化特点的职工薪酬,在现实生活形成的当期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需要进行调整的对象。适应资本化要求的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税务成本,才能在今后时期根据税法规定,使用计提折旧或者开支摊销的方法给予税前列支。
对于职工薪酬的会计和税务的差异,企业需要遵从的处理原则有: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规定给每个会计要素实行确定、计量、记录以及汇报,确定及计量的标准和企业所得税法上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不可以对会计账簿记录当中与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资金数目进行调整;企业计算当期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过程中,根据我国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纳税人在财务会计处理方面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容是不相同的,需要按照税收的相关规定给予调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允扣除的资金数目,准许扣除。
二、职工薪酬的会计和税法处理上的主要差异
计量职工薪酬的过程中,国家对计提的基础及比例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而对于国家没有制定相关规定的计提的基础及比例,企业需要依据以往的经验数据与实际情况,恰当预计当期需要支付的职工薪酬。如果实际出现的金额超过预计数目时,企业需要进行补提来支付职工薪酬;如果实际出现的金额低于预计数目时,企业需要进行冲回多提的来支付职工薪酬。
(1)具有非货币性特点的福利及其他与取得职工供给的服务有关的支出的财税核算。根据处理原则应该作为劳动报酬计入到工资薪金所得当中扣除,与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可以采取作为福利费项目税法处理方法。
(2)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的财税核算。这些内容在企业会计的准则上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上内容大致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将工资全额税前应扣除的范围增大。
(3)职工福利费的财税核算。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指是还未开支的在医疗统筹范围内企业职工的医疗开销、职工因工伤前往外地治疗的车费、职工生活困难补贴,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花费的其他职工福利开销。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修订开展后,企业改变了以往根据职工薪酬总额14%计提职工的福利费的办法,而是使用根据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按照我国颁布相关的法律规定,首次实施日企业职工福利费出现余额,需要均转入到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中。首次实施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时期,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职工的福利计划确定需要支付的职工薪酬,该项金额和原来转入的应该支付职工薪酬两者之间存在的差额可调整为管理费用。我国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规定:“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费用的支出,低于工资薪酬总额14%的资金,允许扣除[4]。”税法内容致使之前使用的计提列支方法发生改变,按照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列支,将大于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资金调整到应该纳税的所得税中。执行条例依旧对职工福利费扣除的标准起到保持的作用,可是因为计税工资已然被放开,执行条例将过去的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目前的工资薪金总额,导致扣除额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相对增加。
(4)辞退福利的财税核算。按照我国颁发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给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及生活补助等适合批复的规定,根据处理原则上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上对开销的税前扣除原则主要是据实扣除原则,由此,对于企业确定的职工可能继续在岗产生的预计负债而计入开销的金额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5)五险的财税核算。关于保险在税前的扣除情况,我国颁布的与企业有关的税法执行条例当中有规定:企业根据国务院相关的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给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扣除。企业给投资者或者职工交付的补充五险当中的养老及医疗两个保险费,与国务院财政与税务主要部门规定的范围及标准相符合的,允许扣除。另外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还规定:企业给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只有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给特殊岗位职工交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要部门规定能够扣除的另外商业保险费才可以扣除,另外的保险费税法不允许。税法多次强调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的能够在税前扣除,但与规定不相符的不准予税前扣除。
(6)住房公积金的财税核算。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精神,单位与个人在不多于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前提下,其现实生活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需要纳税的所得税当中扣除[3]。最多不可多于职工单位所属城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标准根据每个地方相关规定实施。单位与个人多于上面规定比例及标准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将多于的资金并入到个人当期的工资及薪金收入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五险一金, 采用商业保险方式供给的保险待遇, 在会计处理方面是职工薪酬,但在税法方面确不予认可。
(7)工会与工教育的经费的财税核算。企业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依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 1.5%或 2.5%来计量需要支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与需要相应计入到成本开销的薪酬金额,计算需要计入到成本开销的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具体标准计算肯定需要履行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按照受益人计入到有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开销中[5]。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对于少于工资薪金总额2%的资金,允许扣除。同时,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还规定:除去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另外颁布的规定之外,企业中出现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少于工资薪金总额 2.5%的资金,允许扣除;而多出的资金,允许在今后纳税年度结转后再进行扣除。
综上所述,职工薪酬在含义上主要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供给的服务而予以多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有关的支出。但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调整对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吗,随着两者不断的发展及完善,导致税法规范和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断增大。本文通过叙述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差异的处理原则,对比职工薪酬在会计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不仅可以在理论和实践对应付职工薪酬的业务流程起到规范的作用,同时还可以构建与改善应付职工薪酬的监控体系,将内部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刘晶晶,李翠玉.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与税法扣除的差异分析.商业会计.2011.20(17):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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