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自查报告

2025-03-12

婚姻登记自查报告(精选4篇)

1.婚姻登记自查报告 篇一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是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2006年1月23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但在目前工作中,作为基层仍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针对此问题,我就我县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现状

(一)、标准不一,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一是婚姻登记档案缺失。由于以前机制体制的问题,婚姻登记的档案是在各乡镇办理和保存的,后来各乡镇撤销了登记处,以及人员变动等因素造成了在移交给县民政局的所有档案中,最早的是1987年档案,大部分合并乡镇只移交区划调整以后年份的婚姻档案,且各乡镇移交的档案材料极不完整,有的整年缺失,个别档案缺失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立档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不齐全,婚姻登记档案的核心材料所用的纸、笔、墨不规范,部分证件复印件模糊不清等,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因为以往婚姻登记档案分散在各乡镇民政办(所),跨越时间长达几十年。许多档案无专人负责,无固定地点保管,导致婚姻档案在移交中遗失和毁损。主观原因是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多是兼职,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经过系统的档案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深,工作懒散马虎,忽视了婚姻登记档案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导致立卷归档移交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不归档、不移交,人为造成损毁遗失。

(二)、认识不高,档案硬件建设受限制。档案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政绩工程”,它不会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肯定,导致少数领导档案管理意识薄弱,没有把婚姻档案工作纳上议事日程,档案管理无专人专职。这样,难免形成两种结果:一是硬件投入无保障。婚姻登记部门无专门的档案室,甚至有的无档案柜,更不用说添置档案室所需的通风防火防潮防损等设施设备,主要体现在以往分散在各乡镇的档案管理上。二是档案管理建设不科学。档案集中管理后,仍有部分单位无专人专职负责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办公设备及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自上而下无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软件、档案无法按照《办法》规定立卷的内容和要求实行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双位建档相结合的管理。婚姻档案集中到县级民政部门管理后,也无专人管理,不能及时归档,更谈不上实行电子查档,档案查阅全靠手工。由于当事人反映时间不具体,定位不准确,致使工作人员每查一次档案,耗时短则20多分钟,长则2个多小时,极大加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荷,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三)、制度不全,档案利用管理不规范。据调查,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多数未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安排,没有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利用者身份审查不严,保密措施不健全,利用情况未作登记,利用效果未作统计分析,造成在利用过程中对档案内容失泄密,甚至造成档案原件遗失。这些问题既损害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权益,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婚姻登记档案之所以利用管理不规范,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档案管理工作干得好与坏,没有评定标准和奖惩措施。即使建立了管理制度,大多数情况下将相关制度束之高阁,没有按制度办事,行同摆设。

二、加强基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档案管理现状,我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健全机制,查漏补缺,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投入。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是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促进民政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必须在人、才、物上得到充分保证。一是加强婚姻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配齐专职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二是加大对婚姻档案工作的经费投

入,改善婚姻档案管理的硬件条件;三是稳定从事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强化责任,严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档案工作职责,掌握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和查档服务的具体规定,确保婚姻登记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强化工作人员科学管理意识和依法利用意识,推动婚姻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二是要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监督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履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职责。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不定期专题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有效保护登记信息,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严格具体操作,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立卷归档,婚姻档案分为四类,即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按人立卷,按时间顺序分设流水号,进行分类装订归档,认真填写归档内容、档案盒封面、背脊内容等,确保档案标准规范完整。

(三)、完善制度,切实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服务和利用工作。虽然《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从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各项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但要规范化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必须要有具体的约束机制,并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制度》和《档案移交制度》等,确保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制度办事。《办法》第十五条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分别做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并规定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登记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复印时应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因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制度,依制度按程序,为合法查借阅人员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婚姻登记自查报告 篇二

2018年以来,按照省市关于土地确权工作最新安排和要求,我县大力开展全区土地确权收尾工作,确保最大限度的全面完成此项工作。截止目前,除对个别错误证书进行核查纠正,继续对个别历史遗留、土地矛盾纠纷积极进行调处解决等收尾工作外,我县土地确权工作已全面完成,现将我县土地确权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权证管理和执行情况。根据省、市确权办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要求,我县严格落实执行权证管理制度,建立了确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经营权证出入库管理台账,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移交、发放清册。在确权证书的移交、接收、发放过程中,建立工作台账,并严格执行收交接签字程序,确保土地确权证书不丢不漏、证账相符。

2.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和数字化管理情况。我县建成了标准化档案室,并将有关规章制度规范上墙;配备了档案密集柜、存储介质防磁柜。档案归档和登记簿建立、数字化扫描工作同步开展并已基本完成,我县在组织档案部门专业人员对我县确权成果档案资料进行抽检验收后,分批次开展土地确权成果档案资料数字化,目前除个别档案资料因核查更正需重新扫描外,数字化扫描已完成 %。

(二)权证颁发工作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应确权农户 54796户,比之调查数实际减少 户(删除有户无地户 户,后期新调查发现增加 户);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份,合同签订率 %;已颁发土地确权证书 户,颁证率 %(历史遗留矛盾纠纷暂时无法颁证的农户数约占全县承包农户数的 %);确认家庭承包耕地面积410852.83 亩,确认家庭承包地块数 282886 块,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54796份。

(三)数据库建设质量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土地确权标准化机房、设备已建设购置完毕并正常运行。建成了 平方米的数据库机房 处,按要求采购了数据库硬件设备,安装了加密识别锁及防水、防尘、防火、避雷、除静电等设施,配备了数据库建设所需的机架式服务器、打印机、台式电脑、高拍仪等设备现运行正常。

2.数据库汇交情况。我县积极联系和配合第三方公司技术作业单位数据库操作人员,按照省市数据库验收标准和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向省确权办提交数据库汇交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按照农业部和省确权办反馈问题,及时补充、修正和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力求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数据库汇交。截至目前,我县土地确权数据库已于8月份通过省级验收和农业部汇交验收。

(四)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调处情况

1.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按照省市确权办最大化全面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和加强遗留问题解决的通知和要求,我县通过积极督促相关乡镇切实加强土地纠纷问题调处解决,定期督查统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纠纷问题。全县各级受理解决因确权引发的矛盾纠纷数量共计 件,已调处解决 起,调处率 %,有效的化解了众多承包土地矛盾纠纷,保障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但因个别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年代久远,相关佐证资料缺失,以及个别农户家庭土地矛盾纠纷由来已久且积怨已深等原因,导致我县 户农户尚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 户因土地纠纷正在进行司法诉讼程序)。

2.工作失误纠错情况。针对确权工作各项工作中,因农户对土地确权工作不重视,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全或有误,以及作业单位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个别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薄、经营权证书出现诸如承包户户主姓名错误,家庭成员缺失,地块面积、地块四至错误,地块示意图不清晰等问题,我县将核查发现以及农户反映的此类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乡镇和第三方公司技术作业单位人员,按照确权工作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对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核实、纠正,查漏补缺。并就此类问题,展开全县土地确权工作“回头看”,深入自查,“举一反三”,分门别类地进行再核查、再核对。同时要求乡镇和第三方公司技术作

业单位人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工作中再认真再细致,杜绝出现二次错误。

(三)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县确权办对土地确权工作中群众信访反映、上级部门转办等各类土地确权相关信访问题,积极联系乡镇、村,认真进行现场调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及时答复当事人;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根源性案件,及时进行研讨、核查、取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尽最大努力进行调处工作,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对符合土地仲裁或司法诉讼程序的土地纠纷,向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解释,建议矛盾纠纷双方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

存在问题:

因土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年代久远、家庭内部土地矛盾纠纷复杂等原因,调处解决难度较大,还有部分农户尚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因个别农户土地确权信息有误,需重新更正合同、证书及档案归档、数字化扫描,出现个别返工现象,影响了全县土地确权工作进度,进而影

响到全县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完成。

下一步措施:

按照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继续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力度。同时,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和“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原则,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切实做好确权信息错误核查更正工作,努力推进我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

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篇三

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

所谓婚姻登记行为,就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名义,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婚姻状况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证书(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考察这一概念,不难发现,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具有以下内容。

1、从主体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行政主体——在城市为民政部门;在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取得婚姻登记资格的人员(行为主体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这有三层含义:首先,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行为;其次,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是一种组织,而非自然人,而组织作为一种抽象体是无法直接实施婚姻登记行为的,所以,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是婚姻登记机关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之间的桥梁,换言之,婚姻登记行为必须通过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来实施;第三,婚姻登记行为作出后,其法律后果由婚姻登记机关来承受,而不是由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来承受的。

2、从对象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合符婚姻登记法定条件的自然人作出的,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不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办理婚姻登记。

3、从方式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即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单方作出的,它的成立与否,只取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单方意志,不以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婚姻登记行为必须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但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只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记行为,则是婚姻登记机关单方决定的。

4、从效果上看,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能直接导致婚姻当事人产生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颁发结婚证,则赋予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如财产共有权、被扶养权、继承权以及性权利等等;同时也科以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忠诚的义务、抚养的义务等等。颁发离婚证,则驳夺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免除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义务。所以说,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二、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类型

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告诉我们,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行为既要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又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即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或者离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程序要件则是要求婚姻登记行为合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定条件。但在实务中却不尽然,换句话说,婚姻登记在程序方面存在种种瑕疵,具体表现在:

1、非管辖地登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现实中,婚姻当事人到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即颁发了结婚证或离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这种登记即是非管辖地登记。

2、非本人亲自登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现实中却屡有非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发生。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所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的规章也规定,婚姻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即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取得这一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安排没有取得婚姻登记 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此亦为婚姻登记程序中的瑕疵。

4、瑕疵证件、声明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婚姻当事人(不含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和外国人,下同)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交:(1)户口证明;(2)身份证;(3)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现实婚姻登记工作中,有两种瑕疵情形存在:一种是证件、声明欠缺;另一种是证件、声明虚假,但这种虚假不足以否认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

三、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婚姻效力

由行政法理论可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两者有一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程序存有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婚姻当事人可请求有权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有权机关应当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收回或者注销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被撤销后,婚姻登记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自始不存在或者不消灭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但是,依《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婚姻无效的仅限于以下五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非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的。这五种情形均是构成婚姻无效的实质要件。《婚姻法》并未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导致婚姻无效作出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就是说,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看,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违法)并不必须导致婚姻无效。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婚姻登记行为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只不过是违法的婚姻登记并不等于婚姻登记无效,即不必然导致结婚或者离婚或者婚姻状况证明无效,相反,违法的婚姻登记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仍然享有婚姻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婚姻义务。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则不存在婚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即不再享有婚姻权利,同时也承担婚姻义务。

4.婚姻登记办理须知 篇四

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存档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及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手续

1、当事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再婚(离婚或丧偶者),双方除持户口本、身份证外,还需持离婚证或判决书或丧偶证明。

3、复婚者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当事人补领结(离)婚登记所需手续

1、当事人到原登记机关查找原始婚姻登记档案。

2、当事人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房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也可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补领登记。

婚姻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手续

1、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2、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注明:结婚时间、地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

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证且该结婚证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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