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

2024-12-18

如何判断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4篇)

1.如何判断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 篇一

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设计的合法性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束了我国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用工合同制度规范一度缺失的尴尬局面。面对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如何依法、全面、科学、合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规范单位用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成为企业管理和发展中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议题。

《劳动法》也好,《劳动合同法》也好,都是国家依法制定的规范、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当适用。对于企业而言,要适用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就必须重新调整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法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笔者根据多年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执业和企业法律实务的工作实践经验,并依据《劳动法》及新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以下几方面来讨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设计的合法性问题。

一、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的合法性。

《劳动法》的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企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一项法定性的义务。那么,企业应该根据怎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后的规章制度如何公布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了?

实践中,很多企业不是没有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而是内部制定了很多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规章制度,比如有的规章制度是领导口头临时公布的,有的是开会时通报的,还有的甚至就是一些内部约定俗成的潜规则,零零散散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但是,严格的讲,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制定和实施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一,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等协商,从而保证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所享有的参与权,发表意见权。其二,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公示可以通过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或者张贴告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只有书面形式制定,并通过公示的方式使得全体劳动者知情知晓,才具有合法性,由此保证劳动者对企业规章制度所享有的知情权。另外,企业还应保证劳动者对内部规章制度所享有的修改建议权。在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只有通过上述程序制定和实施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设计的合法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众多方面,需要一一制定和规范。

虽然企业关于这方面的规章制度设计制定得较多较细,但是,这些规章制度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权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有许多值得商讨的地方。笔者根据企业法律实务中规章制度易出问题的地方拟从以下几方面来讨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设计的合法性。

1、关于企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实践中,劳动报酬设计有多种形式,如有固定月工资制,有月基本工资加奖金补贴制,有年薪制,有底薪加提成制。另外还有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提成工资等等。虽然工资有高有低,但是企业要注意的是,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其一。其二,企业不得约定劳动者的月工资中包含每月劳动者的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加班费是需要另行计算的,而且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比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关于工作时间,各个企业也约定不一,有的是朝九晚五,有的是早八点到晚5点,有的是早八点半到晚五点半。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另外,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关于休假,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关于企业劳动纪律制度设计的合法性。

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是企业制定的规范和约束劳动者劳动及相关行为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目的是保证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本质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作用是实施于集体生产、工作、生活的过程之中。

就目前来看,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这块是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力,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和管人权限的最大体现。企业一般通过制定各项劳动纪律来规范、管理和约束劳动者,从而达到企业自主用人的目的,实现和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企业的履约纪律(即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请假纪律(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婚假、产假等制度),考勤纪律,生产、工作纪律,安全卫生纪律,日常工作生活纪律,保密纪律,惩奖制度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纪律等。

对于劳动纪律,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企业具体情况,设计的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尽相同。但是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设计,依法、合情合理是其基本原则。劳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企业设计劳动纪律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贯彻执行。如国家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企业职工惩奖条例》等等制度法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企业另行设计的内部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将归于无效,对劳动者也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比如某公司劳动纪律规定,劳动者旷工3日的就以开除论,就是不合法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才有权予以除名

或开除。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并考虑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设计和制定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由此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并对劳动者产生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关于企业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企业劳动保险制度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强制性规定来设计,企业的自主权力相对来说较小,企业只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即可。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都是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限的领域,企业在设计这些规章制度时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只要制度安排设计合理,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具有合法性,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市场经济,企业是主体,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在所难免。企业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程度。设计一整套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聚集,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并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陈丰亮律师

2012-1-17

2.企业间如何合法借贷 篇二

一家粮油企业急需购买大豆,苦于周转资金困难,通过分管上级单位协调,从一家木业公司处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4万元。两个月后,粮油企业向木业公司还了利息2万元。粮油企业因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被骗,迟迟推脱还款,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木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粮油企业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万元。

法庭上,双方对借款事实无争议,要求调解。然而,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且内容合法。本案中原告、被告均为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贷款通则》中“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据报道,法院判决被告粮油总厂偿还向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向原告木业公司收缴其已得利息2万元,向被告收缴原告尚未得到的利息2万元。

这个案件凸显出企业间相互借贷中的种种疑问:中小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企业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如何才能合法进行?企业间借贷中的一些税务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委托贷款实现企业间借贷

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往往并不容易,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可能要采取其他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与此同时,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账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又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因此,企业间借贷对于改善金融资产的失衡状况将大有裨益。

但是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贷方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有的情形下虽然也增加了融资成本,但可解决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委托贷款就迎合了资金盈余企业这方面的需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采用委托贷款的模式把钱借出去,最重要的是控制资金的安全。常见控制风险的办法是借款人提供土地或房产抵押给委托人作为担保,还有就是提供有实力的担保单位。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一要严格审查抵押物,比如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国有土地、房产所有权是否还有共有人。二是,在办理他项权证时,要载明抵押权人。因为在实践中,许多不动产登记部门习惯给银行办理抵押,很少遇到企业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况。在惯性思维的作用下,经常发生把银行错当成了抵押权人。这时候,抵押登记就有问题了,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则贷款人要想主张通过处置抵押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存在极大的风险了。

其他企业间借贷手段

除了委托贷款之外,还有几种途径也可以顺利实现企业间借贷。

首先,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其次,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集团内部企业间借贷

除了独立企业之间的借贷外,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壮大,其下属成员公司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以及母子公司之间也可以通过集团现金池等产品来实现委托贷款。

所谓集团现金池业务,就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

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在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现金池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地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集团内部就能够满足融资需求,而无需外部融资,既简化的手续,也大大降低的融资费用。例如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40万元,B日均盈余20万元,而C日均透支30万元。假设协定存款利率为1.44%,贷款利率为5.67%。很明显,集团通过设立现金池较之前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

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不能轧差结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同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

3.如何判断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 篇三

新劳动法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雇辞退员工

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末位淘汰制不可取。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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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法律:《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因素所涉及的纸制资料一定

要有,比如劳动者不胜任岗位、违反规定接受的处罚等;另外,企业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数额时就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如果出现少算的情况,而员工当时基于任何原因妥协同意,就有可能在事后进行起诉,追讨经济补偿差额,这些企业要有心理准备。

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构成违法解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企业应完善管理制度,约定如果员工未按照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提前书面申请,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需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才能离职,任务、资料和相关办公用具交接,辞职原因(原因或个人原因)。

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

这个问题需要找一个有责任心的HR就能处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有人进行劳动合同终止、续订等管理的。

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他情形的解除,不是一定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如果企业有工会,建议最好工会能参与,证明征求过工会意见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评价,不带感情抨击,只从岗位出发进行评价。企业应该客观的表述此类通知书,切忌不能有任何诋毁员工的地方,尤其在解除原因上,不必写明因为什么,只说明于什么时间终止劳动合同即可。

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非法解雇员工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试用期内,企业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聘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代通知金不需要支付。

4.小学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篇四

一、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2、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3、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4、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5、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方案。

6、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7、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三、重大决策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必须报经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论证,得到专家认定方可执行。要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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