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斌郎煤矿召开事故案例分析会
1.以“案”说法,斌郎煤矿召开事故案例分析会 篇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用于监测甲烷、风速、风压、风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当瓦斯超限或通风机停风时,切断相关区域电源并声光报警,在瓦斯防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部分煤矿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系统,存在着传感器数量不足、报警与断电浓度设置不正确、不使用断电闭锁功能、瓦斯超限报警后不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等问题,从而酿成死亡事故[1,2,3,4,5,6]。
山西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洪洞县新窑煤矿)“12·5”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典型的案例。该矿9号煤层没有设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因此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撤人;不能发现无风作业,提前预警。2007-12-05T23:07,该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 18人受伤[7]。
1 概况
山西洪洞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红光村,批准开采2号煤层,事故前实际开采2号和9号煤层。2号煤层平均厚度为2 m,采煤方法为壁式炮采;据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瓦斯绝对涌出量为1.81 m3/min,相对涌出量为3.91 m3/t,为低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Ⅰ级,属于容易自燃煤层。9号煤层平均厚度为2 m,以掘代采,采用三轮车运输,由于该煤层为非法越层开采,因此未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9号煤层没有设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 爆炸时间认定
据安全监控系统记录及证人证言,经分析认定,该次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北京时间2007-12-05T23:07。主要依据如下:
(1) 据事故当班调度证言,事故发生时在调度室感觉到“爆炸声在脚底震动”,给矿部打完电话后时钟显示23:05,在调度室门口看到平硐井口白烟冒得很厉害。
(2) 据安全监控系统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监测数据,5日23:06瓦斯浓度为0.2%,23:09瓦斯浓度已增至2.34%。经比对,安全监控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 min;甲烷传感器反应时间及系统传输时间按1 min计算,爆炸时间应为23:07。
3 爆炸事故类别认定
据现场勘查,经分析认定,该次事故类别为瓦斯爆炸事故,煤尘参与爆炸。主要依据如下:
(1) 40 m掘采面巷高达7 m,离地2 m处瓦斯浓度达0.4%,根据瓦斯在巷道中的分布状态,巷道顶部瓦斯浓度更高,明显高于其它工作地点;另外,40 m掘采面巷道长度为40 m,无风作业,表明40 m掘采面有瓦斯积聚条件。
(2) 爆炸冲击波造成井下人员伤亡、部分通风设施损坏、机电设备和三轮车位移。
(3) 爆炸产生了高温火焰和CO有毒气体。据现场勘查,爆源区域附近有明显高温过火痕迹;据临汾市救护大队副大队长证言,事故后临汾救护队6日07:30下井救灾,到达2号煤层采煤工作面时CO体积分数为0.2%;据《尸体检验报告》和《救护报告》,大部分人员死亡属CO中毒死亡。
(4) 40 m掘采面巷口里帮、巷道内两帮有大量煤结焦遍布;40 m掘采面外巷道中有煤结焦现象,具有煤尘参与爆炸的明显特征,表明煤尘参与爆炸。
4 瓦斯爆炸爆源认定
据现场勘查及相关记录,经分析认定,瓦斯爆炸爆源位于9号煤层40 m掘采面。主要依据如下:
(1) 瓦斯爆炸冲击波沿9号煤层40 m掘采面由里向外传播,以40 m掘采面巷口为界向两边巷道传播,沿40 m掘采面进风下山自下向上传播,沿9号一平巷、9号进风平巷、9号一部胶带运输巷、进风绕道、主斜井由里向外传播。
(2) 40 m掘采面有瓦斯积聚条件。
(3) 40 m掘采面巷道两帮煤结焦遍布;距工作面约20 m处发现一电钻,电缆线过火严重;距工作面约15 m处发现展开的放炮线,放炮线有一断头,有明显过火痕迹;40 m掘采面有煤靠煤壁自由跨落堆放。上述现象表明40 m掘采面有明显过火痕迹,且具有引爆火源的条件。
(4) 据《尸体检验报告》、《救护报告》和救护队员笔录:① 2号煤层巷道无明显破坏,尸体无烧伤和创伤痕迹;② 9号煤层胶带运输巷和回风巷无明显破坏,尸体无烧伤和创伤痕迹,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向9号煤层10号岩巷方向倾倒;③ 9号煤层以掘代采面尸体有烧伤,但40 m掘采面区域尸体烧伤严重。
5 瓦斯与煤尘积聚原因分析
据现场勘查及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经分析认定,9号煤层40 m掘采面无风作用,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瓦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扬起巷道沉积煤尘,煤尘参与爆炸。主要依据如下:
(1) 9号煤区域通风系统十分混乱。全负压风流只流经主要运输巷,运输巷上、下部区域被多条纵横巷道切割成小块。该煤层采用以掘代采面,又没有控制风流流向的设施,全负压风流难以扩散,进入以掘代采面区域。上述因素造成事故区域40 m巷道进风下山、40 m掘采面进风平巷及40 m掘采面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
(2) 40 m掘采面巷道长为40 m,附近未发现专门为该作业地点供风的局部通风机,巷道内未发现风筒布,表明爆源处事故前没有进行通风,巷道处于无风状态。
(3) 40 m掘采面巷道里高外低,迎头高达7 m,离地2 m处瓦斯浓度达0.4%,根据瓦斯在巷道中的分布状态,巷道顶部瓦斯浓度更高,瓦斯浓度明显大于其它工作地点。
(4) 5日23:06总回风巷瓦斯浓度为0.2%,23:09瓦斯浓度增至2.34%,23:12瓦斯浓度达2.55%,表明事故发生时爆源处瓦斯浓度很高。瓦斯浓度增加原因主要是爆源处瓦斯爆炸后,残余瓦斯与爆炸气体产物随爆炸冲击波传播。
(5) 因40 m掘采面迎头煤层变厚,巷道高度增加,由巷口的5 m增至7 m,造成瓦斯涌出量增大。
(6) 9号煤层无防尘系统,据现场勘察和临汾市救护大队乡宁中队副中队长证言,9号煤层各巷道煤尘沉积、积聚严重。
6 瓦斯爆炸引火源的认定
经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和救护报告,经分析认定,40 m掘采面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主要依据如下:
(1) 据9号煤区队长证言,9号煤层掘进落煤作业包括打钻、放炮落煤、装煤、运煤等过程,放炮时间不定;作业时,炮眼没有按规定要求使用炮泥封堵,而是使用碎煤等封堵,放炮会产生火焰。
(2) 据现场勘察,40 m掘采面有煤靠煤壁自由跨落堆放;距工作面约15m处发现一卷展开的放炮线,一直延伸至40 m掘采面进风平巷;放炮线有一断头,有明显过火痕迹。上述现象表明40 m掘采面已经完成放炮作业。
(3) 据《救护报告》,40 m掘采面进风平巷有2名遇难人员,有严重烧伤痕迹;据9号煤区队长证言,9号煤层每个以掘代采面一般有2人作业,1人主要负责打眼、放炮、装车,另1人主要负责运输。
(4) 40 m掘采面未发现其它引火源。据现场勘察,40 m掘采面自迎头至巷口,没有发现三轮车;距迎头约20m处发现一煤电钻,电缆线过火严重;但据《救护报告》,40 m掘采面巷道内未发现遇难人员,且迎头有煤靠煤壁自由跨落堆放,事故发生时没有使用煤电钻作业的迹象。
7 瓦斯爆炸波及范围及分析
7.1 波及范围
据现场勘查,该次瓦斯爆炸发生在9号煤层40 m掘采面,瓦斯爆炸波及范围主要为9号煤层40 m掘采面、40 m掘采面进风平巷、40 m掘采面进风下山、9号一平巷、9号二平巷、9号进风下山、9号进风平巷、9号煤仓、9号绕道、9号一部胶带运输巷、主斜井。另外,瓦斯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至2号煤层生产区域。
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5日23:09,2号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浓度由正常情况下的0.33%增至0.75%,并继续缓慢上升,23:27达到1.37%,这表明在爆炸冲击波作用下,部分爆炸生成的有毒气体已由9号煤层→9号煤层胶带运输巷→暗斜井→2号煤层集中巷,进入2号回采工作面。
7.2 2号煤层部分人员撤离措施及分析
唐队共24人,在2号煤残采区工作,平时由总回风巷进、出。据证人证言,爆炸发生后,在总回风巷口3部绞车外3人受伤。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就近由进风区撤退。唐队首先打开与柳沟矿已采区密闭,发现无法撤离;6日03:20打开2采区上山密闭撤离,21人于4点升井;受伤人员中1人直接从总回风巷升井,另外两人随后打开密闭撤离。
2采区上山密闭通2号煤层主要进风大巷,由于主要通风机于5日23:30前恢复通风,密闭打开,造成付平硐进风经密闭进入唐队生产区和总回风巷,从而总成短路。另外,通柳沟矿的密闭打开,进一步降低了主要通风机稀释有害气体的有效风量,减少了2号煤层生产区的新鲜风供风,致使事故扩大。
由于事故矿井较长时间内有害气体得不到有效稀释,后来采用柳沟矿风井回风,此时,因该矿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风流不再短路,矿井内大部分有害气体得以稀释,这一过程也进一步证明打开密闭造成风流短路的判断是正确的。不难看出,打开密闭使唐队23人安全撤离,但减少了2号煤层生产区的有效风量,增加了2号煤层回采工作面人员的损失。
8 事故教训
(1) 该矿9号煤层采用非正规以掘代采面方法,无局部通风机通风,9号煤层10个工作地点多头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
(2) 9号煤层“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十分混乱,没有合理稳定的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没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相关通风、瓦斯、安全报表。
(3) 9号煤层掘进、落煤作业中,炮眼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炮泥封堵,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等规定。
(4) 9号煤层巷道煤尘积聚严重,无防尘措施和设备,造成积尘在冲击波作用下飞扬并参与爆炸,这是事故扩大的主要因素。
(5) 9号煤层没有设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撤人。
(6) 该矿非法盗采,逃避监察监管,是9号煤层存在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主要原因。
(7) 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而且盲目进行施救,扩大了事故,造成救灾人员的大量死亡。
(8) 井下机电管理混乱。9号煤层区域发现电缆不使用防爆接线盒连接,井下大量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煤电钻不使用综保。
(9) 严重超定员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远远超出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10) 劳动组织管理极为混乱,采掘工程违规承包,各包工队之间下井人数、作业时间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工人固定性差,流动性很大,没有落实工人培训制度;矿井无正规的交接班制度和入井登记制度。
9 结语
【以“案”说法,斌郎煤矿召开事故案例分析会】推荐阅读: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分析课件09-25
学习煤矿事故案例10-17
煤矿事故案例反思11-09
煤矿违章事故案例浅谈06-14
煤矿安全事故案例学习记录08-11
煤矿水灾事故典型案例11-17
以案说法工作制度08-16
乡镇干部以案说法11-03
说法的造句10-11
赞扬的英语说法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