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监管方案

2024-08-17

融资监管方案(共12篇)

1.融资监管方案 篇一

融资担保项目的保后监管

一、承保项目日常管理

1.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由项目小组进行,项目小组在项目承保期内按月或按季度深入贷款企业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

2.项目小组日常监管检查的时间与方式为:。

(1)根据企业每月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电话交流内容,于每月15日前提交保后监管常规检查报告;

(2)项目小组定期(如每2个月)必须对在保企业进行一次实地跟踪检查,并提交实地跟踪检查报告;(3)承保项目到期前3个月,项目小组必须每月下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密切关注,保证企业按时还款;’

(4)项目小组在保后监管过程中,随时发现异常情况,随时下企业实地检查,必要时,即刻启动特别检查程序。

二、承保项目的延期

1.延期包括还旧借新和展期。企业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还旧借新(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2.需要延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30天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按资料目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三、项目的风险预警

1.项目小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在保企业出现异常情况,经调查分析,认为对担保方在保项目已构成风险,将会影响担保方到期顺利解除担保责任,担保方将会向在保企业发出风险预警通知。

2.针对出现风险预警项目的实际状况,担保方将采取相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规避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保证人;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管措施;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帮助在保企业解决困难,按期偿还债务;依据相关反担保合同约定,提前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提存,归还到期债务。

3.在保企业在收到担保方风险预警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担保方完成在 保项目的风险规避,保证按期偿还债务。

四、担保项目的终结

1.所有正式受理的担保项目都将由担保方归档,输入项目数据库。

2.在保企业按期归还债务,担保方顺利解除担保责任后,将办理担保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反担保登记等相关手续,撤销监管账户或变更印鉴等。担保方在核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后,将反担保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担保方将写出项目评价报告,并对申请 企业进行项目跟踪,收集典型案例。

五、代偿项目处置

1.在保企业没有按期偿还债务,导致担保方为其向贷款银行履行代偿义务,担保方将采取一切措施向在保企业追偿,保全担保方资产。

2.担保方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人资格后,将采取以下措施保全资产:

(1)有第三方申请的在保企业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方作为保证人将参加财产分配,代位行使追偿权。

(2)依据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将其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3)设定反担保人的,将依法向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反担保保证人拒绝清偿的,将依法对在保企业、反担保保证人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4)依法直接向在保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可操作方式追讨债务,直至追回代偿债务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融资监管方案 篇二

关键词:贸易融资,套利,外汇管理

贸易融资的本质功能是服务于贸易结算的短期融资和商业便利, 但近年来贸易融资规模增长速度已经与外贸进出口增速相背离, 成为企业套资金、套利差的工具, 由此引起的资金集中流出入加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 冲击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并引起外汇资源的畸形配置, 从而影响实体经济正常发展。对贸易融资套利加强监管已成为外汇局和有关部门的共识。

一、贸易融资套利交易的基本特征

(一) 借助关联企业完成交易

由于关联 (关系) 多被同一人实际控制, 相互间的单据转移和资金往来比较安全和便利, 容易成为融资和套利的主要交易对象。一般具备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融资周期过长, 境内企业尽可能地延长融资期限, 境外关联企业借助境外信用证贴现等方式即期取得资金, 再回流至境内实现融资和套利目的;二是转口买卖普遍小幅亏损, 主要是用于冲抵境外融资的成本;三是单据可能在关联企业体系内的多家境内外企业间循环使用。

(二) 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转口贸易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扶持和推进, 人民币结算在关联企业、亚洲各国之间被普遍使用, 这为企业实现币种错配, 从而为套利提供了便利。转口贸易具有收支相对独立的特点, 借助于银行融资, 企业比较容易获取收付时间差并实现币种转换, 如收入以人民币预收, 支出以人民币质押开远期信用证或保函, 再境外融资, 在2013年异常跨境资金流入的诸多案例中都出现转口贸易和人民币、外币的错配使用。

(三) 人民币全额质押并占用授信

以融资为目的的企业, 一般利用其授信指标融取资金, 保证金比例一般在30%以下, 并主要借助进口货物的提前处置和转口项下提前收入实现对富余资金支配使用;以套利为目的的企业, 一般采取保证金、人民币理财产品、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方式融资, 并获取融资周期内的利差、汇差收益。

(四) 交易标的价值高且流转较快

套利型的贸易融资交易标的货物一般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流通性和可得性强, 流转快速, 交易的产品在买入环节采购渠道广, 卖出环节销售容易、资金回笼快;二是交易标的金额较大, 利于放大单次融资规模。那么, 大宗商品因其具备同质化、可交易等特点, 已成为企业融资和套利交易的主要载体。如金银、铜等贵金属, 塑料、液体化工等大宗商品已成为套利资金构造贸易的主要标的。

二、贸易融资对跨境收支及外汇管理的影响

(一) 贸易融资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

贸易融资影响了企业收付汇和结售汇的正常节奏, 人为改变了资金实际进出境时间, 加大了贸易顺差、收支顺差和结售汇顺差的偏离程度。大量贸易融资产品的使用, 存在导致或加剧国际收支失衡的风险, 增加调控难度。如当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时, 短期资本往往通过延期购付汇和提前结汇等贸易融资业务实现流入套利;反之, 当人民币存在贬值预期时, 短期资本则往往采取提前购汇和延期结汇等贸易融资方式实现流出避险。

(二) 贸易融资的套利功能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需关注

由于近年发达国家实行低利率政策, 而我国的汇率、利率波动弹性不足, 导致汇差、利差长期存在, 在此背景下, 企业叙作贸易融资业务的目的除了实现资金融通, 更多是为了实现套利。如部分转口贸易企业为达到利用贸易融资套利的目的, 虚构交易和使用虚假单证伪造贸易现象, 造成进出口数据的失真, 严重影响了宏观形势判断和决策, 而高杠杆的融资套利模式, 也隐含了资金管理和运作的巨大风险。

(三) 增加外汇资金流动监测难度

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将银行贸易融资产品纳入日常监测范畴, 对贸易融资能否纳入国内外汇贷款管理等政策和措施尚不明确, 监测机制缺乏, 对各家银行该项业务的开办情况和发展规模掌握不够, 很难通过密切跟踪, 及时发现问题, 评估风险, 影响外管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和趋势判断。

(四) 管理手段的滞后, 对市场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近年来, 银行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和营销方面做出很大的努力, 在人民币升值预期较强的情况下, 银行不断推出贸易融资新产品, 降低企业取得贸易融资的门槛, 帮助企业套利。现行政策对贸易融资结汇没有明确限制和规范。如果没有正确引导, 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央行货币政策调控造成一定难度。

三、改进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 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 缩窄跨境资金套利空间

市场是趋利的, 只要境内外市场存在利差, 就会出现投机套利和规避监管的冲动。外汇管制手段只能阻止资金在某一渠道、某一产品上套利, 随即又会出现新的渠道创新、产品创新, 削弱甚至规避外汇管理, 而不断加强的外汇管理一方面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效益递减,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扭曲, 加重真正有贸易背景的资金成本和负担。因此, 从根本上说, 要真正实现防止跨境资金通过贸易融资渠道过度流入必须依靠市场化改革及宏观审慎框架的建立等手段, 要加快人民币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 扩大汇率波动幅度, 在适宜阶段适当释放外汇流动性于境外, 改变本币持续单边升值的被动局面, 减少境外NDF套利空间, 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价格发现机制, 逐步推进境内外市场价格一体化, 以市场化手段缩窄外汇资金套利空间。

(二) 密切跟踪融资性金融产品, 深入研究市场套利机理

一是加强对市场价格信号的监测及对套利机制的研究。套利是利用资产定价的错误、价格联系的失常以及市场缺乏有效性的其他机会, 通过买低卖高来获取无风险利润的行为, 是市场无效率的产物。而套利的结果则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 均衡市场、平抑价差, 不能一味关注其对市场的负面作用。对于企业谋求无风险套利收益的现象, 应加强疏导, 完善对市场信号的监测机制, 提高价格敏感性, 掌握特定的本外币、境内外、即远期价格环境下可能出现的套利交易组合, 开展有针对性的精准监测, 着力研究在不同套利环境下应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机制及应急预案, 做好政策储备, 根据套利环境的变化相机抉择。二是密切跟踪银行外汇贸易融资产品。树立“鼓励与规范并重, 培育与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 建立金融机构外汇衍生产品备案制, 及时了解银行外汇资金实际运作情况, 加强窗口指导, 规范外汇业务发展, 引导银行在审慎原则下开展业务创新。

(三) 打破经常资本管理边界, 探索外汇主体监管机制

一般而言, 国际贸易融资离不开货物贸易, 具有经常项目的属性;但由于交易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 而时差的长短决定其具有一定或很强的资本项目属性。双重属性直接导致职责界定相对独立的外汇管理部门难以单一应对上述局面, 亟待整合外汇管理相关资源, 建立起系统监测集中、核查规范统一、还原资金运作全貌的主体全程监测管理机制。

(四) 加强本外币协调监管, 防止“政策洼地”

3.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 篇三

关键词:民间融资 法律监管

1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

我国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政策转变经由了“限制”到 “默许”再到 “规范引导”这样一个过程。之所以有这样的转变是因为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与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相对应的融资法律监管体系迟迟没有建立起来。长此以往很多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民间融资方式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或相关案件则会给全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2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广泛存在于市场之中,与正规的金融活动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相比,民间融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及其它形式认可,但是出于市场经济主体资金需求和市場经济规律的要求民间融资是一种必须的资金融通活动。目前,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2.1 地位不合法

很久以来民间融资的概念争论仅存在于理论上,我国还未从法律层面上给予解释和规范。理论界对民间融资以非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加以区分,前者通常是对社会有益的,后者则对社会有害。但是二者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没有合法的主体地位。这会有两方面的不良影响:其一,民众出于对民间融资法律地位的顾虑,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空间;其二,这种似是而非的性质使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无从下手。有法可依是一切法制建设的基础,应尽快完成民间融资的立法工作,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2.2 落后的相关法规

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后性体现在:①不适性。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产物,其处理办法以取缔为主,而现在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正规融资已占主流,所以该办法已不适应现今的经济发展。②模糊性。如:《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无法有效区分非正规融资和非法融资,而只是简单的以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区分的标准,这样一来绝大多数的民间融资被披上了非法的外衣。

2.3 监管主体缺位

受民间融资法律建设滞后的影响,其监管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融资逐渐发展壮大,但是我国还没有颁布正规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约束和调整,所以其监管主体问题更是无从谈起了。

2.4 风险防范系统建设滞后

由于民间金融立法的缺位,使与其配套的风险防范建设严重滞后。基于民间金融“规模大、专业性强、扩展迅速”等特点,一旦出现风险,其对社会的影响无论是政治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将是非常严重的,由此造成的损失难以想象。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可以有助于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是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3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监管的途径

3.1 使民间融资合法化

要想使民间融资合法化就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为民间融资正名,使其主体合法化。首先明确融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在纳入金融监管的前提下转为合法民间机构。其次鼓励民间资本注入正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合作银行或股份信用合作社,进而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其二,尽快完成立法工作。比如制定复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或《金融合作法》。该法规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量化民间融资机构具备合法地位的标准;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3.2 加强监管

首先,要确立央行和银监会是对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方面的职责杜绝出现推诿、争权的现象。其次,采取科学的监管方式,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司法监管。监管当局应当视民间融资机构的规模、业务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那些规模大、业务广的组织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方式,而那些规模小、业务面窄的组织则可以用民事法规加以约束。这将使民间融资向着理性化、稳健化的方向发展。

3.3 发展行业自律

金融业的行业自律是金融监管的主要辅助力量,同时也是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证。行业协会通常是行业自律的载体,对于民间融资来说就是要建立民间融资协会。其具体做法就是:由政府牵头民间融资组织在一定的自律性规则约束的前提下自愿组建。而对于以后想进入该行业的组织则必须通过协会的认可。这样一来,民间融资协会在降低行业风险,促进信息交流,特别是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3.4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惩罚对于民间融资风险的防范固然重要,但是对于风险的事前防范也是必不可少。对于风险的事前防范首先要明确事前监管权,合理的进行事前管制将会有效的杜绝风险的发生;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目的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5 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

仅仅有各项法律法规不足以实现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建立相关的制度比如:建立建全信用评级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将方方面面照顾到,实现民间融资的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法律和制度的建立对于民间融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科学运用法律手段防范民间融资的风险,改善民间融资的环境,保证民间融资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蓝寿荣.《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与信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周子衡.《金融管制的确立及其变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

4.强化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篇四

强化监管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永州作为民营经济大市,具有小微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一方面,民间借贷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交织等特点,因此,趋利避害,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已刻不容缓。目前,我市民间融资存在风险意识缺失、高息现象普遍、非法集资、监管权责比较模糊等问题。为了促进我市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要大力加强民间融资风险教育。一方面,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加强对各种形式民意融资业务宣传、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警惕一切非正常投资回报的融资行为。要让广大市民知道,民间借贷是一种投资行为,利益自得,风险自担,政府没有为民众参与非法集资买单的义务。使民众远离非法集资,消除非法融资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和投资公司的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自身投融资行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同样,政府也没有为企业和投资公司买单的义务。二要迅速整顿规范民间融资机构。选择民间融资活动、政府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在整顿规范工作中,要明确监管责任。将民间资金的引导与管理纳入政府的中长期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整顿规范现有民间借贷机构。借鉴江浙民间融资的经验,对投资公司、咨询服务机构要明确由政府金融办审批,并设立门槛,如注册资金、从业人员金融知识、固定的场地等,然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而对机构化的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三要准确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各级政府和民间融资管理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调查和风险排查,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迅速,应对有力,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另外,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多措并举,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四要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周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各级政府要落实管理责任,高度重视民间融资无序发展的危害性,在清理整顿现有民间融资机构的同时,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要建立情报信息网,准确掌握非法融资证据,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有力支持。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对参与非法集资的干部职工,要采取相应的纪律和组织措施。扫二维码,或加微信号(ycmjjrjyzx888),关注雁城民间金融交易中心公众号,每日定期推送最新的消息,还是那句话:不精彩,我道歉!

5.融资监管方案 篇五

3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下称《指导意见》),现对其要点简括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0468家,平台贷款余额9.1万亿元,未来三年内有35%的平台贷款到期,2012年平台贷款迎来首轮偿债高峰,为着眼当下及近10万亿元的平台贷款探索风险缓释路径、最终化解风险,是为上述《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

二、总体原则

《指导意见》总体原则:各银行原则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对平台贷款监管依旧秉持“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方针。

三、严控新增融资平台贷款

(一)融资平台信贷“三分类”调结构: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应在平台贷款原有的“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况进行信贷分类。将从“压缩类”平台中减少的贷款额度用于投向“支持类”平台,以在融资平台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实

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建成要求;

四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但项目能够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在现有贷款余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资产重组、合并、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项目出售等市场化处置方案,引进资金用于还贷。

五是对于自身现金流不能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工程项目不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的融资平台,银行只收不贷,并要求地方政府将贷款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不得展期。

五、退出监测机制

6.融资监管方案 篇六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6]1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7.融资租赁中的利润操纵与监管 篇七

一、融资租赁与利润操纵概念

(一) 融资租赁

对于什么是融资租赁这个问题, 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四类国内立法中, 即民商事、会计准则、税法、和金融监管行政法规, 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本文所定义的融资租赁是从会计准则的角度, 即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方式进行定义。本文所界定的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 也可能不转移。

(二) 利润操纵利润操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狭义观

点认为, 利润操纵是公司的管理层为实现自身的效用或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 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 从而调节公司盈余的行为。而广义的利润操纵则包括合法的调节和不合法的操纵。合法的调节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企业财务管理技术的高超;二是现存相关法规制度存在漏洞。前者是合法并且允许的, 后者表明相关的法规制度需要加以改进;而不合法的操纵则是企业管理当局的一种欺诈行为, 是国家法律和法规所不允许的。

二、融资租赁中利润操纵表现

(一) 利用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漏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 (以下简称《准则》) 在判断融资租赁时有五条具体标准, 只要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 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否则为经营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 但是,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 如果不作较大改造, 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五条判断标准中, 所有权转移无论从法律形式还是经济实质上判断, 都应归属于融资租赁。从以上五条判断标准可以看出, 其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出现的“远低于”、“大部分”和“几乎相当于”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虽然没有出现具体的量化数据, 那么最终的确认标准就要看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类型的偏好程度。

(二) 利用折现率计算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因支付租金等可预计的现金流出量 (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合成现值时所适用的利率。采用不同的折现率时, 折合出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会不同, 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也会不一样。《准则》规定: (1) 如果承租人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2) 如果承租人无法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则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3) 如果既无法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合同又没有规定利率, 则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里, 可供选择的利率有三种: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拟规定利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对比以上两种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承租企业一般会选择第一种情况进行利润操纵, 出租企业则可以视企业需要采取措施。

(三) 利用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就我国目前而言, 尽管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我国依然是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市场仍处于早期的发育阶段。在这种现实的经济环境下, 很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 或者不能可靠计量。为了操纵利润, 企业往往以公允价值难以取得为由采用第三层次的估值技术进行预测, 其操作性很强。在这种情况下, 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与职业操守至关重要。但在会计人员的薪酬取决于他所服务的企业及他是否服从于领导的意志时, 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往往会丧失。在高管人员的明示或暗示下, 按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估计出来的公允价值所编制的会计数据其真实和公允性就很值得推敲了。所以, 在公司管理层想操纵利润使之按自己的意图对外报出财务报告时, 利用公允价值的难以确定为由进行会计造假就成了公司的主要手段。

(四) 利用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 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交易是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的常用手段, 很多上市公司都是依靠其集团公司创造的利润维持其盈利的形象。想要绩优就让它绩优, 想要亏损就让它亏损。众所周知, 融资租赁不同于其他交易需一次性付款, 而是分期付款, 交易具有隐蔽性。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时, 双方就会像其他关联方交易一样存在利润操纵的主观动机, 在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 或是当两个子公司所在地区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时, 关联方就会出于粉饰报表或是减少纳税的动机进行利润操纵。

三、加强对融资租赁中利润操纵的监管策略

(一) 完善融资租赁准则

目前, 融资租赁准则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企业可操纵的空间很大。只有消灭或减少缺陷, 才能杜绝或减少利润操纵。但是,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我们不可能将准则制定得完美无缺, 不可能完全消灭缺陷, 完全杜绝利润操纵, 我们只能尽量减少缺陷, 减少利润操纵的可操作空间。对于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则中涉及到的量化标准, 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 因为在准则规定中可以避免, 但是在实务中要想避免, 却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其主要是由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是否进行担保所引起的, 只有存在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进行担保时, 承租人和出租人所认定的租赁类型才可能不一致。笔者认为, 会计准则应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到底是从承租人角度进行判断?还是从出租人角度进行判断?只能二选其一, 但绝不能从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面独立进行判断。因为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一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确定的,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同一项租赁资产所认定的类型应当一致。即一项租赁, 如果承租人认定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也应当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 而不应认定为经营租赁, 以避免同一项资产在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都不作反映。

(二) 合理应用折现率

租赁合同是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共同签订的, 为了各自的利益能够达到最大化, 租赁双方都会尽量使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对自己有利, 因而在签订合同时, 都会想方设法隐瞒对他人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为避免租赁双方进行利润操纵, 可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此折现率即为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在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知晓, 因为此时的租金价格、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优惠购买价格或未担保余值都已知晓。

(三) 优化公允价值应用

公允价值虽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但只要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加上一些限制条件, 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很有必要的, 毕竟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更能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是利润操纵的一个手段而不是根源, 只有消除根源才能杜绝利润操纵, 这是公允价值能合理运用的一个必要前提。公允价值作为一项技术, 既可以用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也可以用来扭曲会计信息, 而这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诚信水平。另外, 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 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审慎的改进。新会计准则凡是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 在行文中都嵌入了一个醒目的“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 即不能获得公允价值信息, 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第一和第二层次上, 即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市场报价确定, 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 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确定。至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 不论采用何种估值模型, 除非上市公司能够证明其可靠性, 否则, 其运用将受到严格限制。可见, 只要严格地遵守准则, 公允价值在我国就能做到真正公允。

(四) 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由于关联交易的日益隐蔽化, 交

易业务的日益复杂化, 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势头愈演愈烈。为了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约束和监管, 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准则》或《关联方披露》准则中增加关于关联方之间租赁业务的规定, 对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业务如何定价、如何披露、如何制裁等等, 都应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2) 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租赁业务, 应加强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监管。制订详细而可行的规定, 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要素, 如定价依据、定价理由、定价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等等。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并披露将要发生的交易的详细信息如交易的性质、总金额、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决策过程和依据。

参考文献

[1]朱海林、冷冰:《美国施乐财务欺诈案分析》, 《会计研究》2002年第9期。

8.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融资与监管 篇八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资金融资 监管控制

在2009年初,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并借助于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与此同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央投入4万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在这样的一个积极环境下,各地政府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其投融资规模也空前庞大。从正面意义上讲,确实为我国城市化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从负面意义上讲,由于受外部环境的刺激以及自身发展实践的限制,我国政府融资结构并不完善,仍旧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不及时弥补这些潜在的漏洞,那么势必造成银行的坏账,从而引发经济秩序的紊乱。

一、我国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在中央政策的鼓励下、在外界环境的刺激下,各地政府热情高涨,纷纷组建自己的投融资平台。通过划拨土地、股权以及规费等资产向商业银行融资,而其很大一部分的信贷用于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之中。然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而增加了政府还贷的难度。所以,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并由此问题引申出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

第一,承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不一致,为银行的监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是由政府搭建、由地方企业共同组建的,因而在向银行贷款时可以确定具体的贷款企业,即承贷主体。但是在对资金实际使用中,却存在承贷主体与资金使用主体不一致的现象,而这种混乱的现象为银行跟踪贷款资金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一般的,承贷主体是融资平台的相关企业,但是资金使用主体却是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这样的混乱中,极易形成挪用公款等违法犯忌的行为,从而进一步提高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第二,在贷款资金的使用上缺乏统一规划,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进行资金融资之前,地方政府没有形成统一部署与安排,从而不能够正确评估贷款金额以及使用资金数目等。一般的,在没有整体规划的情况下,政府贷款是“宁多勿少”,增加了政府自身的还付压力,也为政府腐败作风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条件。同时由于事前没有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部分资金重复投入的现象在所难免。长此以往,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不利于政府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

第三,未能对政府自身的偿付能力进行合理评估,从而造成融资平台举债过度的现象。

在投资环境利好以及中央相关政策的刺激下,部分政府的投资热情高涨,在对项目评估以及贷款风险管理上缺乏理性思维,极易形成过度融資的现象。如若融资数目超过政府自身的还贷能力,那么势必会造成融资平台的土崩瓦解,同时也使得银行的资金陷入困境,导致政府信用危机。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为准公共产品即多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其项目工期长,从而使得银行不良贷款呈现出隐性化以及长期化的趋势。

二、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措施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在资金融资上确实存在着一些漏洞,为政府的腐败提供了先决条件,也为银行自身的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为我国资金结构的调整增添了阻碍。但是,通过搭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可以扩展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的渠道,同时也增强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更利于地方发展。因而,应该在保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其资金融资进行有效地监管,降低政府投融资风险。

第一,实现融资平台责任化。

虽然说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有不同的项目负责人,但是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是固定不变的,应该在搭建融资平台的同时确定出资人,从而实现融资平台的责任化。因为融资平台本身是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的相关职责的,所以出资人所要履行的责任就应该以融资平台的责任制为标准。而出资人的确立可以便于相关监管部门的跟踪与监督,同时也可以对融资资金的流向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二,完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不光是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同时也是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实现科学举债,就应该对其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管,其中包括市场准入、融资计划、高管任职资格审核、市场退出、风险稽查等。而这些监管工作应该交予第三方有资格的独立机构完成,减少其中的连带关系,增强监管的可靠性。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使得资金融资决策流程更加透明化、程序化。

三、小结

其实,地方政府自主搭建融资平台对于地方发展而言是有利的,同时也拓宽了我国中央融资渠道,为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更良好的环境。但是,由于其本身发展时间较短,还有许多的问题并有解决,从而使得如今政府资金融资平台存在着许多缺陷,降低了其本身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所投资的项目为非商业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但是项目本身的还贷能力有限,因而无形中增加了政府还贷的风险。在这样的一个内在外在环境影响因素下,如果构建合理的资金融资平台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投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主要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融资现状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希望有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我国政府融资平台的搭建,为其稳定发展提供更多的良策。

参考文献:

[1]肖耿,李金迎,王洋.采取组合措施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J].中国金融,2009(20)

[2]杨炳涛.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12)

9.网格化监管方案 篇九

关于在全矿推行安全生产 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方案

2014年1月

玉龙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在全矿推行安全生产 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意见(试行)》(朔办发【2014】26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网格化,精细化、信息化监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朔州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方案》(朔煤发【2014】34号)和《右玉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在全县煤矿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实施方案》(右煤字【2014】18号)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扎实推进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网格化、精细化、信息化的管理工作,做到“知责、履责、问责”。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网格化监管、是以“网格”为主体、将安全监管措施及职责融入到各级网格中,在发现、消除隐患中起作用、见成效、推行网格化监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通过“定格、定点、定人、定责、定制”着力构建责任到人、职能到位、全面覆盖的网格监管体系,全部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生产事故防控能力、全力保障玉龙煤业公司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网格内责任单位、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无遗漏、全覆盖,达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的要求、形成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矿网格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成立网格化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 工)***(机电副矿长)***(通风助理)

成 员:**(安监科科长)***(机电科长)

***(调度主任)***(技术科长)**(地测科长)**(通风科长)**(监控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具体负责全矿网格化安全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办公室主任:**(兼)

成 员:**(网格管理员)**(网格管理员)

四、网格划分及工作职责

一)、***矿长为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组长,网格级别为一级,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1、负责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和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2、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并负责督促和监管本企业每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作业,同时保证企业安全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使用。

3、每月组织一次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本矿安全生产形式,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信息,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网格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机电矿长、通风助理、防治水副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办公会议,总结上周的安全情况,安排下一周的安全工作。

6、每天早晨参加的调度碰头会,研究部署全天的工作。

7、逐日审阅瓦斯日报。

8、定期听取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汇报,定期主持研究矿“一通三防”工作,落实责任。

9、每半年向职代会汇报一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10、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负责安全费用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落实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资金,全员参加安全责任保险。

12、强化生产过程管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13、收集汇总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一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二)***副矿长分管本矿安全工作,在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为副组长,网格级别为二级。

1、协助矿长对本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矿井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条例、指示、精神,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级部门业务保安工作的开展情况。

3、协助矿长组织好全矿安全大检查活动

4、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5、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抓好安全质量检查、运输管理等工作,对矿井周边地质情况、水患、火患要有清晰的了解。

6、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职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负责事故抢险处理工作,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类事故进行处理,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二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矿长分管本矿安全工作,在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为副组长,网格级别为二级。

1、协助矿长对本矿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矿井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条例、指示、精神,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级部门业务保安工作的开展情况。

3、协助矿长组织好全矿安全大检查活动

4、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5、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排查各类事故隐患,抓好安全质量检查、运输管理等工作,对矿井周边地质情况、水患、火患要有清晰的了解。

6、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职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负责事故抢险处理工作,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类事故进行处理,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二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副矿长分管本矿生产工作,在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为副组长,网格级别为二级。

1、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议、通知、规定。

2、对矿井机电专业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全面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运输、生产准备专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3、每月召开一次生产例会和专业例会,总结当月全矿及专业的安全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工作

做出安排。

4、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情况、排查隐患,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

5、对全矿生产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负责全面责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管理人员解决,对重大问题边处理边向矿长汇报,并参与解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6、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机电设备、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制订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抓好落实整改。

五、7、负责事故抢险处理工作,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各类事故进行处理,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二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总工分管本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在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为副组长,网格级别为二级。

1、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议、通知、规定。

2、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生产负全面技术管理责任,对通防专业

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

3、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抓好落实。对矿井安措工程及资金落实负直接责任,负责编审生产接续计划。

4、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把好设计关、生产布局关、规程措施审查关、隐患处理关、安措资金使用关。

5、负责矿井反风演习、瓦斯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等方案的制及实施。

6、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参与矿井延深、采区设计及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审。

7、逐日审签矿井瓦斯日报。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二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通风助理分管本矿“一通三防”专业管理工作,在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为副组长,网格级别为二级。

1、在矿长的领导下,协助矿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指示。

2、协助矿长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对“一通三防”专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3、每月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的有关“一通三防”问题负责落实整改。

4、认真制定落实“一通三防”方面的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5、经常深入井下,掌握实际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及时解决“一通三防”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

6、负责参与组织矿井反风演习、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主通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

7、及时调整通风、防尘系统,保证系统合理,确保矿井的有效风量和防尘系统完好有效。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二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技术科科长分管全矿井防治水专业管理工作,在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为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在总工的领导下,协助总工抓好技术管理工作,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相关防治水方面措

施,并抓好落实。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防治水方面技术管理规定,把好探放水设计关、规程措施审查关、隐患处理关、安措资金使用关。

4、负责编制矿井《雨季三防》实施方案中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参与矿井延深、采区设计及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审。

5、每月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对查出的有关“防治水”问题负责落实整改。

6、认真制定落实防治水方面的管理制度及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7、经常深入井下,掌握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的实际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二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科长担任安全科科长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工作,网格级别为三级。

1、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把安全关。

2、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会议,分析矿井安全状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4、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5、督促其他科室解决现场隐患。

6、坚持深入现场,认真检查现场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排查事故隐患,发现违反规程措施现象,及时制止处理。

7、负责全员的学习培训,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特殊工种的培训资料收集和上报。

8、层层分解本部门网格化责任,明确本部门内各级网格的责任人、责任目标,监管内容。

9、收集汇总本部门和全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上级主管部门。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同志担任机电科负责人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落实上级机电、运输专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有关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的新规定、新标准和通知精神。

3、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机电、运输工作计划,停产检修

计划,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大修理计划,灾害预防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领导和组织搞好设备的综合管理以及使用、维修保养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和事故率,井下电气设备要杜绝失爆。

5、带领安全管理人员对全矿井上下生产现场机电、运输安全及标准化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落实责任,促进全矿机电安全工作的不断提高。

6、有计划的抓好机电、运输专业职工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素质,为安全生产打下基础。

7、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以技术促安全。

8、参与组织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机电、运输事故分析和处理,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落实到现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主任担任本矿安全生产调度室主任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在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进行调度指挥。

2、围绕安全生产,按照分管领导的安排,精心组织,协调平衡,指挥生产。

3、对重点工程和有隐患的采掘工作面重点调度,做好隐患地点的排查工作,特别是高温火点、瓦斯、探放水以及工作面初放、安装、回撤、巷道贯通等情况。

4、协助生产副矿长开好安全生产平衡会,合理安排生产,督促、检查各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对各种事故组织调查分析,总结事故教训,并传达落实到基层单位,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6、坚持按章指挥,抓好矿井安全检查和停产检修工作。

7、坚持深入现场,掌握安全情况和动态,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8、认真抓好“雨季三防”方案实施工作。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科长担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在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采掘各区队的安全技术管理。

2、学习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研究制定本专业的贯彻意见,并组织落实。

3、协助分管领导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当月专

业安全技术工作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分析业务保安存在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下月工作做出安排。

4、经常深入现场,掌握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并根据现场实际,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抓好落实。

5、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抓好采掘生产过程中的顶板、一通三防、火工管理等工作。

6、按时参加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安全技术措施。

7、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科长担任地测科科长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全科职工全面完成各项地测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中长期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地质变化规律,参加解决地质水患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管理工作,定期(每月一次)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调查工作,负责完善地测防治水各种图纸台帐。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地质防治水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解决问题。

8、负责落实矿井各项测量工作。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科长担任通风科科长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通风科长是通风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通风安全工作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召开安全例会,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3、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瓦斯治理、安全监控系统、矿山救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4、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灾害预防计划,当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在矿领导的指挥下,负责组织本科职工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5、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不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增强职工自我保安意识。

6、认真审查“一通三防”技术安全措施及各种图纸、报表。

7、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方面应知应会知识,从源头上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8、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主任担任监控中心主任工作,是本矿网格化管理领导组成员,网格级别为三级。

1、负责本矿安全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检查和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各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负责检查本矿监控室各项工作;

4、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监管处理决定书,及时回复;

5、负责管理本矿维检员和监控员的工作;

6、负责确保煤矿监控室各项记录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及时归档;

7、每天检查各种记录、故障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联网数据上传情况,甲烷传感器校验情况等是否进行详细记录登 记,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备案;

8、负责提高煤矿监控室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9、收集汇总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给三级网格和网格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制度。健全所有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安全管理档案局和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台账。

(二)建立健全检查督查制度。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处理,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涉及停产停工停建的通知供电部门实施断电或限电措施。

(三)建立信息管理报告制度。确定网格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和1名网格管理员、由安监科张万富兼任,及时掌握网格内安全监管动态,负责网格内安全隐患的汇总、分类、报告、移送、反馈、存档等工作。

(四)把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安全监管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季度1次。

(五)建立网格化监管问责任、约谈制度。按照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对按要求尽职尽责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重用,对监管责任区域、对象、责任人、职责、任务、工作制度不落实的,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进行事前问责任、约谈,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

六、实施步骤

(一)2014年1月,主要任务是建立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网格

化监管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明确各监管人员职责和工作。(二)2014年2月-2014年3月为组织落实阶段。主要任务是对监管对象进行普查摸底,制定《网格化安全监督管区域图和责任架构图》和《监管工作流程图》,做到责任区域明确,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责任明确。做到监管目标具体化,责任定量化,工作流程化。

(三)2014年4月-5月为检查验收阶段。由我公司主要领导和验收组及相关人员对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组织验收。

七、工作要求

1、实施网格化安全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和框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本质安全、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需要。公司相关业务科室、下属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领导组的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奖惩,实现全面督导

根据各科室的汇报和监督抽查情况,每季度对所辖队组、班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宣传和弘扬;对安全管理的新问题新思路进行探讨;对有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注重实效,确保工作到位

本矿要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

负责人、区队负责人到班组负责人的网格化监管工作表,并于2月10日前上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及时采集各部门网格化信息数据,逐步建立健全本矿五级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10.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篇十

一部门职责细化

市畜牧局。负责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在生猪养殖环节,实施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监督养殖场病害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违禁添加物等生猪养殖投入品的安全监管监测。在生猪屠宰环节,实施屠宰检疫查证验物;对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并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监督对病害死生猪及不合格猪肉产品无害化处理;开展对“瘦肉精”的抽样快速检测。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实施对定点屠宰场的资质条件审查;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自检;督促屠宰企业建立生猪来源及猪肉产品销售台账;在定点屠宰场,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定点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病害猪及检验不合格产品作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死肉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和肉品质量追溯体系。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查验猪肉及猪肉制品证章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合格。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检查鲜猪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冻猪肉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或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在冻猪肉运输过程中,检查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等。在猪肉冷藏过程中,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猪肉制品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等。督促经营企业建立猪肉及猪肉制品购销台账,检查索证索票。

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学校食堂伙食团的猪肉及猪肉制品监管。督促用肉单位,购鲜猪肉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购冻猪肉检查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或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购进猪肉制品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有效期,对供货商实施资质审查等;督促用肉单位建立购进和使用猪肉及猪肉制品记录,索证索票,保存票据。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监督学校食堂采购来自定点生猪屠宰场(点)的猪肉产品。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违法收购贩运宰杀加工销售病害死生猪及其猪肉产品注水猪肉等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暴力抗法案件,受理并查处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件。

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在生产加工环节,开展猪肉制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监测;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猪肉及猪肉制品购销台账,检查索证索票,保存票据;审查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二工作流程

猪肉及猪肉品监管工作流程

公安局

负责打击违法收购贩运宰杀加工销售病害死生猪及其猪肉产品注水猪肉等行为

养殖环节屠宰加工

生产环节

餐饮消费环节销售流通环节

工商局:

市场运输贮藏销售过程中的监管,执行市场准入制查验各类标示证件。食药监局:

餐饮食堂伙食团饮食消费场所监管

畜牧局:

屠宰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畜牧局:

防疫检疫

投入品监管

质监局:

屠宰加工企业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商务局:

屠宰加工企业监管定点屠宰监管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教育局:

11.借监管新规银行出尔反尔再融资 篇十一

招行表示,本次配股主要是为了满足银监会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根据银监会今年4月正式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招行一季报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招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1%和7.66%,核心资本充足率明显低于新监管标准的最低要求。

与今年其他银行采取债券融资补充附属资本不同,此次招行采取了股权融资方式,中金公司指出,招行此次采用配股的方式意味着招商局、A股投资者和H股投资者将分别承担65亿、222亿和63亿元,对A股市场情绪有一定影响。

爽约再融资

就在此前一年的时间,银行也曾掀起过一轮再融资热潮。在2010年,各上市银行采取可转债、A+H股配股、定向增发、次级债等方式进行了将近4000亿元的再融资。当时的背景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国家四万亿投资政策的刺激下,货币政策宽松,信贷高增长,2009年银行业新增贷款达到10万亿元,各上市银行资本金消耗巨大,贷款增速的平均值高出银行业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增长速度之快历史罕见,资本充足率也一度接近监管红线。所以2010年以来,各上市银行采取可转债、A+H股配股、定向增发、次级债等方式进行了将近4000亿元的再融资。

在此轮再融资完成后,各家银行纷纷抛出2-3年内不再融资的豪言。招商银行在其2009年发布的资本管理中期规划中指出,通过资本自给与外部筹资相结合,在监管政策无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在10%-12%的目标区间,核心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并指出,在2009年底完成A+H股配股融资后,2010-2012年间分次滚动补充附属资本,在规划期内,若未发生对资本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原则上将不考虑进一步进行股权融资。

银监会的一纸对资本补充要求的通知,令各大银行纷纷爽约相继出台再融资计划。“表面看是为了补充资本,实际上背后反映了中国银行业资本消耗的速度之快以及盈利模式的单一,另外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也对银行构成了一定压力。”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

资本消耗型盈利模式

招商银行再融资计划抛出后,投行专家指出,近年来,虽然银行业盈利能力令全世界瞠目,但是中国的银行业却是依靠融资产生的价值,从经营层面讲,可以说中国的银行业根本就没创造价值。

一直以来,中国的银行业都在强调转型,改变以贷款规模扩张带来的息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而迄今为止,整个中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的利润贡献占比仍然偏低。据统计,目前银行业的存贷差占银行收入的70%左右。在中信证券最近出具的银行业研究报告指出,量化紧缩格局下,资金市场利率高企,二季度银行业的息差环比扩大,并预测行业的净息差仍然有环比回升的可能。

“在利率尚未市场化下,存贷利差收入保证了银行的利润,银行系统的业绩增长依然严重依赖于巨额信贷创造,导致了银行只需做大信贷规模就足可以提高净利润率。”银行工作人员指出。

在招商银行最近的配股融资交流会议上,当被问及由于监管环境趋严,招商银行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有哪些措施时,有关人士指出,招商银行的“二次转型”即是为实现在低资本消耗下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主要措施有:信贷结构调整、资产结构调整,发展中间业务、按揭业务、小企业业务,信用卡未使用额度授权等有所节制,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在资本消耗的考核,将降低资本消耗的理念贯彻到所有的业务中。

股市输血 股民买单

在强大的放贷冲动下,出现的情况就是资本快速消耗,低于监管层的要求,然后便进行再进一步的融资。招行再融资计划抛出后,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在其微博上指出,上世纪末当中国银行业被境外机构认定技术上已经破产之后,政府就对四大行实施了三次大规模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和上市等死人复活工程。从此银行业在高利差支持下一马平川,放贷加水,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再加水,面由股民提供,监管部门只管比例。如此往复,独霸全球无敌手!

对于招商银行的此次再融资,中金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预计招行2011年末风险加权资产将达到1.8万亿,融资350亿元将提升核心资本充足率约2个百分点至9.5%-10.0%,按照派息率25%的假设测算,理论上而言,此次融资可以支持招行未来2-3年的业务发展需要,然而实质上能满足多少年的需要,仍有待系统重要性银行、新资本充足率规定和内评法实施时间表等行业监管政策的明朗。

12.融资监管方案 篇十二

一、我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 现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融资的规制

目前, 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对新的金融形态持鼓励、支持态度, 如如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对于快速发展的新兴互联网融资金融, 我国的立法显得相对滞后。监管层面临着行业创新和监管之间的矛盾, 为了避免严格的监管与干预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 监管层尚未作出专门的、严格的监管法律规范, 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之上, 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上做出一些调整, 提出一些原则性的规范要求。由于法律调整范围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 所以在规制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是难以面面俱到的。

目前, 国家正紧锣密鼓的讨论和制定有关互联网融资的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0日, 股权众筹式的公开发行被写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之中。另央行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放贷人条例 (草案) 》、银监会的《P2P监管规则》、证监会的《众筹监管细则》等。这些意见、条例或者规则将对网络融资机构的性质、资本金要求、技术条件、经营范围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二) 我国互联网融资现有的监管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在2013年8月, 国务院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协调跨市场金融创新的监管工作。该会议通过对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前景的分析, 讨论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但联席会议并没有改变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也没有改变我国传统“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它不具备执行力, 只是一种临时性的, 不定期的具有协调性的会议制度。目前,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特征, 在互联网融资金融方面,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均没有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 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池”和信贷业务可能会涉及到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而其“债权证券化”这无疑又是证监会的管辖范畴。2015年1月20日, 银监会宣布进行内部机构改革, 并新设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 明确了该部门在网贷、融资性担保等监管协调方面的总职责。互联网融资在大数据金融、网络P2P信贷方面将意味着会有更明确的监管机构。

(三) 互联网融资的自律监督机制

随着互联网对金融行业逐渐的渗透, P2P行业伺机大规模的发展, 而2013年4季度的“倒闭潮”更使P2P网贷融资遭到大众的质疑。在这种背景下, 在民间自发的成立了P2P协会及组织。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在众筹自律监管方面, 2014年“中国股权众筹联盟”明间自律组织成立。2015年我国首家经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深圳市众筹同业公会成立。虽然这些协会的自律公约、信息披露等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该行业的发展, 给当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其自律公约的力度远没有政府监管力度那么有效, 自律性组织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够。所以, 还需建立全国性的自律组织, 完善自律监督机制, 以此来规范互联网融资行业的发展。

(四) 互联网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处理机制缺失.

目前, 我国通过不断运用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与手段已逐步建立起传统金融行业的风险监测机制、预警机制和相应的风险处理机制。形成了一种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的监管方式, 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互联网融资运作依托于互联网平台, 交易活动几乎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 由于网上交易便捷, 互联网融资交易也十分活跃和频繁, 但互联网的交易活动几乎都是虚拟, 交易活动都不可见, 所以单纯采用传统的检查方式或手段是难以达到监管的有效性。目前广泛采用的事后监管方式犹如“亡羊补牢”, 对于互联网融资来说是不适用的。

二、我国互联网融资监管的发展分析

(一)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 推进互联网融资法治监管

互联网融资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 我国现阶段对互联网融资行业需加强立法工作。在人民银行领头下, 积极调研互联网融资的操作规程、风险规避措施, 通过整合现有的风险管理办法, 及时制定互联网融资行业大法, 以指导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法律条文应明确融资平台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规定互联网融资机构设立、业务基本规则、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做到监管有法可依, 违法必纠, 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风险防范。同时完善互联网融资基础法规的配套法律法规, 如在众筹融资基础法规建设方面, 目前刑法中只有关于众筹融资“非法集资问题”的规定, 需增加《刑法》中关于众筹融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这样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 明确互联网融资监管主体及监管职权, 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由于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 如果按照分业监管的思路, 互联网融资中的支付业务须由人民银行和银监来负责监管, 而其中的发行证券行为则须由证监会来负责监管。所以互联网融资监管主体较多, 特别是跨市场的交易活动, 由谁来担任监管主体目前还模糊不清。在这种监管制度安排下, 监管效率必然低下, 如一些众筹融资平台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某些跨界经营平台和跨类型混搭产品存在明显脱离监管的现象。所以明确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 以合规有效的监管工作促进互联网金融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一方面按照“功能监管”的思路可将互联网融资中一些与传统金融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逐渐纳入到现有的相应的监管主体的监管下。比如互联网融资中众筹融资, 它的股权融资模式就可以纳入到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内。另一方面根据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不同类型将其归入到不同的监管部门, 各监管部门只负责对其传统监管职权范围内的业务进行监管。比如证监会只监管众筹股权融资中的证券发行, 而股权融资中其他的交易行为则由其它监管部门来负责监管。监管主体明确之后, 还必须建立和健全全面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促使监管方向转向依法监管, 加强现场检查的执法力度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 力尽全责, 在实施分类分项监管之下, 提高对互联网融资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形成为民监管的工作合力。

(三)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当前, 互联网融资业务发展趋势呈现多样化, 市场参与者对这种新兴的业务发展模式及运营方式也日益熟悉, 对其运营的风险特征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因此, 作为互联网融资监管的一个有力的行政监管补充, 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将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会促使行政监管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一方面, 我国应加快建设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体系, 将各种不同的互联网融资业务模式纳入到自律监管的框架范围内。目前我国各地已经成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 但是数目比较少, 公信力和独立性也不足, 这些自律组织在监督和规范作用的发挥上也是有限的。因此需要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比如, 在互联网众筹融资中有许多类型如股权类众筹、、公益性众、商品类众筹筹, 可以针对这些不同的类型分别成立单独的自律组织。待发展成熟后, 就可以成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自律组织。另一方面, 应该组织各互联网融资行业参与者在各地已有的自律规范基础上, 联合制定全国性的行业自律准则或者自律公约, 以监督和规范融资平台的操作人员的行为。

(四) 建立互联网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互联网融资监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融资方式, 随着互联网虚拟市场中的交易越来越频繁, 互联网融资风险所带来损失和影响也比传统的融资更大, 利用普通的监管技术和手段已经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所以, 为了避免更大范围的损失, 央行等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监管中需建立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机制, 首先, 需根据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各业务特征制定相关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对该融资参与者进行动态监测, 实时预警。比如针对在融资和筹资者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上制定净资产、净资本等监管指标, 并对其实现动态监管, 当该些指标出现不符合监管指标要求时, 就会对其发出警告, 并限期调整, 以此来保持正常经营。其次, 监管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互联网各融资活动进行监管, 形成一种健全的事前、事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一方面, 在融资和筹资者经营过程出现问题之前, 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数据对融筹资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另一方面, 监管者还需制定问题的应对方案, 如有问题发生, 就可以立即采取措施, 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www.100ec.cn/detail--6168366.html.

[2]融360:《中国互联网众筹2014年度报告》[R], http://iof.hexun.com/2015-01-22/172652807.html.

[3]徐鹏飞.互联网融资监管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2015.

[4]郑舰.互联网金融态势分析与政府监管研究-基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对比分析角度[D].山东财经大学.山东.2015.

[5]许莹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监管政策研究[D].云南大学.云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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