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精选9篇)
1.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一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近日,**乡党委、政府在接到市政府办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的通知后,迅速召开班子会听取意见,并征求村两委主干和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大家对《报告(征求意见稿)》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报告(征求意见稿)》对2011年的工作回顾实事求是,对今年的工作部署客观实际,目标明确,措施明确,鼓舞人心。《报告(征求意见稿)》既肯定成绩,又正视存在问题和困难,目标清晰,措施有力,同时,大家从不同角度就《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扩权强县、新农村建设、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教育医疗、社会管理等内容的表述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现归纳如下,仅供参考:
一、建议在第17页“试验区建设”里进一步强化我市在推进“**市百公里汾河生态城镇经济走廊”的内容。
二、第18页:“运用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主动对接、用好政策,在用足用好用活现有下放权力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争取更多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建议修改为:“要主动加强与省、市部门的沟通衔接,明确牵头部门,科学制定方案,切实落实责任,吃透政策精神,在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基础上,大胆探索,积极争取更多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
三、建议在第19页增加“鼓励和扶持农民经纪人队伍建
设。”内容和破解农民“贷款难”的具体举措。
四、建议在第20页“进一步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增加“进一步加快农村街巷硬化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力度,实现新的‘五个全覆盖’。”
五、第21页“同时,加大对农民实用培训力度,增加工资性收入。”建议修改为“坚持‘政府统筹、部门组织、财政扶持、基地实施、定向培训’的方针,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对农民实用培训力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六、第28页“加大城乡学前教育投资,强化幼儿园管理。”建议修改为:“加大城乡学前教育投资,推进**乡**幼儿园等幼儿园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幼儿园规范化管理。”
七、建议在第28页“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增加“加大对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培训力度,提高乡村医技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
八、建议在第30页增加“积极探索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2.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二
(征求意见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镇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0年及“十一五”时期工作回顾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也是我镇继续巩固应对金融危机成果、着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的重要一年。这一年,外部形势有所好转但仍然复杂,我镇转型发展任务艰巨,深层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深刻变动。在上级和镇委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坚定不移调结构,脚踏实地促发展,突出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五个新”,积极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在2010全市总结表彰大会上,荣获实际利用外资额全市第一名、结构效益单项奖乙类第一名、全市镇级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量化考核综合总分一等奖等26个奖项。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学引领促发展,经济回升势头良好。紧紧抓住外部环境有所好转的时机,深入实施帮扶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巩固了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济实力稳步增强。全镇实现GDP115亿元,比上年增长13.8%;实现财政收入6亿元,同比增长15.87%;各项税收总额16.42亿元,同比增长26.86%;各项存款余额139.94亿元,比年初增长15.04%;外贸出口形势良好。全镇外贸进出口总额31.85亿美元,同比增长12.35%,其中,出口额18.36亿美元,同比增长14.8%。企业经营前景明朗。贯彻落实“7个10”帮扶政策、36家重点扶持企业挂点服务政策,重点扶持十大出口外贸型企业、十大内销外资企业、十大重点税收企业、十大优质民营企业、十大加工贸易转型企业、十大新引进外资企业、十大新引进内资企业发展,企业经营取得新跨越。去年,新签项目42宗,同比增加13宗,新签协议外资1.1亿美元,同比增长329%;增资扩产29宗,同比持平,新增外资金额1.39亿美元,同比增长130%。后发优势日益显现。四条外围高速公路、龙凤大道、广源物流园等一系列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继投入建设,镇内各大酒店扩建和筹建等工作顺利开展,城市配套设施不断完善,后发优势不断增强。总投资30多亿元、规划用地面积达13.3万平方米的奥威斯酒店,目前已办理土地证,其中19号楼已开工建设。
二、创新引领促转型,结构调整步伐提速。把调整产业结构作为核心任务,推进经济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加工贸易转型提速。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和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优化生产模式、拓展内销市场,全年共推动来料企业转型122家,较2009年增加92家,目前全镇170家来料企业成功转型。我镇加工贸易转型取得的优异成绩,受到上级领导的认同和肯定,省委书记汪洋、市委书记刘志庚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大力推广凤岗加工贸易转型经验。自主创新初见成效。现有9家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奥美佳、宇宙电路板、康佳、楚天龙等4家企业已正式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民兴电缆、恒晖、蕾洛等3家企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有省民营科技企业4家,市民营科技企业14家。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着力招大引强,成功引进包括都市丽人、兆驰电子、米亚科技、三和盛、中信安、广源物流等一大批大型企业项目。都市丽人落户凤岗仅一年,投资额已超2亿元,纳税达3000多万元,今年将增至7000多万元,三年内将达1亿元,有望成为我镇首家上市的总部企业。
三、规划引领塑形象,城市环境持续优化。紧紧围绕“一主、两副、三轴、四园、五组团”工作思路,高规划,大投入,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强化城市功能。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总投资3.2亿元的新华侨医院以及雁田派出所、油甘埔派出所、交警大楼等一批重点工程建成使用;总投资25亿元的“一河两岸”工程进展顺利,道路和景观工程基本完工;总投资一亿元的龙凤大道已完成90%的工程量;总投资约4000万元的雁田污水处理厂配套截污干管工程已完成总进度75.2%;南门山森林公园主干道路、黄洞水库绿道设计工作已完成,准备动工建设;总投资5000万元的碧湖森林公园即将进行第一期建设。三旧改造步伐加快。完成“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确定“三旧”改造项目44宗,改造面积384万平方米,已启动7个共58万平方米改造项目的开发;镇中心区的四个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毅力厂改造项目已经完成单元规划,手续办理顺利。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去年共销售商品房3213套,同比增长65.88%;销售面积31.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7.5%;销售金额达23亿元,同比增长53.3%;完成二手房交易813套,销售金额4.67亿元,同比增长181%,有力地推进了城市宜居环境建设,提升了整个城市形象。镇村建设稳步提高。从全镇12个村(居)及4大园区中选定各自管辖范围的“示范街”,对官井头村滨河路、油甘埔村同兴路、黄洞村田心路、天堂围村天新路等城市综合管理“示范街”进行集中整治,村容村貌焕然一新。
四、幸福引领惠民生,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始终坚持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全面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创业就业成效明显。大力推广“村民车间”,累计设立13间村民车间,安置本地劳动力181人,累计帮扶安置超300人次;发放263.7万元就业补贴,推荐劳动就业585人次,实现就业230人次。举办就业指导培训,帮助高校应届毕业生找准职业定位,应聘成功率大大提高。社会保障日趋完善。投入2886万元医疗资金,让近40万人在家门口享受到便捷、实惠的社区医疗服务,实现“15分钟健康圈”;将市定400元人均月收入的低保标准提高到600元,共64户183人受惠,获得低收入保障金40.8万元;镇财政分6年拨付1670多万元,用于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去年开始已拨付278万元,共6195人受惠;对镇内2523名60岁以上的老人,镇财政每年每人给予600元生活补助;凤岗人民医院凭借园林式、现代化环境,被李毓全市长称赞为“全市最先进的镇区医院”;全镇“一中心12站点”社区卫生服体系全部投入使用,全年就诊人数超41.55万人次,提供社区转诊服务3.55万人次,连续两年荣获市社区卫生服务一等奖。扶贫济困扎实推进。完善帮扶制度,加大“一对一”帮扶力度,充分利用好每年100万元的专项基金,对本地困难群众进行救助;投入100多万元,深入乳源必背镇等贫困山区开展扶贫“双到”工作,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去年,我镇共有贫困人数***人,实现脱贫***人。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每万户籍人口大学升学率由原来在全市靠后提升到全市排名11;华侨中学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10年中考取得良好成绩,第一批次录取率达54.6%,被东莞中学录取的有5人,荣获东莞市初中教育质量奖,成为山区片唯一获此奖项的学校。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成功举办2010(中国〃凤岗)客侨文化节、第二届客侨文化论坛等一系列活动,向全国乃至世界集中推介我镇客侨文化,扩大了“客侨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成功举办第四届“杨官璘杯”全国象棋公开赛,进一步打响“象棋文化”品牌;整合客侨文化资源,将客侨文化与婚庆文化相结合,着力发展凤岗特色的婚庆文化产业,积极打造“中国婚庆第一镇”。去年累计接待新人超过3.5万对,产值超过2000多万元,婚庆产业前景向好;与江苏宜兴共同签署《文化产业区域联盟备忘》,促进华南华东两地经济文化互动交流。文化艺术事业蓬勃发展,目前共有协会***个。新老莞人和谐相处。实施《凤岗镇积分制入户工作实施方案》,顺利完成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以及资料审核等工作, 360名新莞人落户我镇;成立15个新莞人服务管理站,扎实推进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优化计生服务,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8.29‰。妇联、侨联顺利完善换届工作,纪检、司法、武装、工会、共青团、关工委等方面均取得了新的成绩。
五、理念引领强管理,社会形势安定有序。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加强社会管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治安综治管理。严厉打击恶性和多发性犯罪,大力开展扫黄禁毒等专项行动,深入整治治安重点区域和行业,加强巡逻防控与校园安保。全年破获刑事案件650宗,破案宗数增长27.95%,打掉各类犯罪团伙67个,查处治安案件878宗。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落实包片包干领导责任,全面查漏补缺,排查和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投入200万元,组建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有效实现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的“无缝化”管理。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全镇12个村(居)都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站,构建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调处网络;开展“基层大接访”活动,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去年共受理群众诉求1327宗3205人次,成功调处1303宗,成功率达98.2%。加强市政交通管理。督促公交公司投入1000万元,购置40辆空调大巴车,新增6条公交线路,新增20多个公交站台,基本保障群众步行500米以内能够坐上公交;开展“迎亚运、压事故、保畅通”安保工作,集中综合整治人力三轮车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公路客运、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全年开展交通整治专项行动55次,开展各类交通整治行动314次。
各位代表!送走了卓有成效的2010年,“十一五”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经过五年的奋力开拓,我们全面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开创了全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这五年,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提升较快的五年。全镇经济质态不断优化,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分别增长17.32%、***%、17.1%。三大产业比例由2005年的0.34:61.88:37.78调整为0.1:50.71:49.19,其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达23.9%,比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了近12个百分点。村组两级集体总资产比2005年40.8亿元增长57.1%,村组两级集体净资产比2005年38.1亿元增长38.8%。被审定为“广东省中心镇”,先后荣获“广东省文明镇”、“东莞市文化建设标兵镇”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这五年,是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乡面貌变化较大的五年。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11宗,新增城区道路206.6万平方米,先后成功创建“广东省卫生镇”、“国家卫生镇”。对外交通不断改善,新建道路10条,总长20多公里。改造升级道路25条,总长40多公里,完成凤清路延长线铺建、东深公路雁田段和竹尾田段改造、碧湖路等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了“三纵四横”交通网络。水利设施不断完善,实施截污支次管网工程、东深河整治等重大工程,着力打造“一河两岸”等城市亮点。
——这五年,是改革开放扎实推进,发展活力较强的五年。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累计引进亿元以上项目***个,完成固定资产到位资金***亿元。新批外资项目***个,实际利用外资***亿美元。坚持把提高美誉度作为增强凤岗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成功举办了中国首届客侨文化节,四届“杨官磷”杯全国象棋公开赛、二届客侨文化论坛等一系列活动,荣获“全国象棋之乡”等荣誉称号。
——这五年,是高度关注民生,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较多的五年。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新增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人次,推行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增加对特困低保家庭的生活补助,积极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助残服务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组织各类创业就业培训1.8万人,其中本地户籍近400人,社会保障累计支出***亿元。城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加大医疗投入,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便捷、实惠的社区医疗服务,实现“15分钟健康圈”。文体事业不断发展,积极开展篮球赛、全民运动会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极大丰富了群众的业余生活。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抓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宣传教育、帮扶督查和流动人口工作,政策生育率达97.2%,圆满完成市下达指标任务,荣获东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镇等称号。社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荣获广东省“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全市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镇街第一名等。
各位代表!
过去五年,我们不仅在应对挑战中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发展成果,而且积累了在复杂环境中推动科学发展的宝贵经验。一是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统筹兼顾,注重协调,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二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第一动力,不断健全体制机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活力。三是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第一责任,密切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积极兴办惠民实事项目,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四是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第一要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切实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五是坚持把团结苦干作为第一法宝,全镇一盘棋,上下一条心,形成加快发展的合力。
各位代表!五年的成就来之不易,这是镇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镇人大的关心、支持和监督的结果,是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镇人民政府,向参与、支持和关心凤岗建设的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代表!发展成就振奋人心,但面对科学发展的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更高要求,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差距: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不够快,经济增长依靠资本投入、资源、能源消耗的格局未能根本改变。经济回升基础仍不牢固,服务业比重偏低,经济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结构调整力度仍需加大,优质企业、品牌企业还不够多,外向依赖程度还比较高,企业总体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城镇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管理工作仍需加强。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治安管理、安全生产、信访矛盾等仍然面临较大压力,近来物价的持续上涨也给群众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政府抓落实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强镇、富村、惠民之路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十二五”时期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是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凤岗”的关键时期。世界经济进入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发达经济体市场需求逐步回暖,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加快推进,必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周期。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纵深发展,经济结构转型不断提升,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将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凤岗”为核心,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城市升级为重点,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主要发展目标:力争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保持10%左右,到2015年全镇生产总值达18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近2万美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城市环境面貌和承载力实现大提升,经济强镇、宜居中心、幸福凤岗等城市品牌效应初显,人民幸福感明显提升,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处理好发展速度与发展方式、经济增长与民生福祉、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调整结构、创新发展;坚持统筹协调、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发展。重点要从以下四方面下功夫:
一、围绕转型升级,深入打造产业洼地。坚持以产业集聚引领转型升级,着力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创建名牌名标、获得专利个数年均增长***%和***%,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有品牌的支柱企业。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家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以上。推动产业服务化发展,争取第三产业年均增长***%,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坚持以有效投入推动转型升级,重抓龙头型、升级型、延伸型、配套协作型项目建设。坚持以科技创新带动转型升级,着力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确保“十二五”末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不低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工业的比重达到***%。
二、围绕生态凤岗,深入打造宜居宝地。坚持以大交通建设带动一体化发展,积极配合博深高速、从莞高速、深圳大外环等四条外围高速公路建设;继续升级改造主干道路,全面完成镇区内的道路改造工程;加强生态凤岗建设。继续推进“一河两岸”的河道清淤和河堤整治,抓好截污管网建设,健全全镇污水处理系统;抓好南门山森林公园、碧湖森林公园建设,绿化美化城市环境。推进“三旧”项目建设。按照“改造一个、宣传一个、带动一片”的原则,推动“三旧”改造的顺利实施。全面推进“一主、两副”中心的改造和升级,强化主中心的行政服务、商业金融、社区居住、生态休闲的现代城市功能,提升雁田、官井头两大副中心的商业、娱乐、体育休闲的服务功能。
三、围绕客侨资源,深入打造文化名镇。深化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充分利用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制定扶持办法,降低准入门槛,逐步探索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做大做强客侨婚俗特色文化产业园,建设集旅游、观光、体验、纪念、教育于一体的“中国婚庆第一镇”。引进有一定知名度的大型文化项目,以客家婚俗为主体,同时展示其他民族婚俗;大力扶持“杨官璘”象棋文化建设,把凤岗建设成为培养民间象棋人才的摇篮。
四、围绕幸福凤岗,深入打造民生福地。坚持发展民生社会事业,维护安定局面,增进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群众幸福指数。继续坚持每年为群众做好十件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逐步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卫生健民,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明显缓解,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扎实推进平安凤岗建设。
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是建党90周年、集中换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凤岗”的关键之年。今年全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凤岗”为核心,以提高人民幸福感为目标,继续以“一个中心五个新”为抓手,着力抓好“6个十”和“6个新推动”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十二五”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GDP增长10%左右,税收增长10%,财政收入增长8%。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优转型之举,提升发展工业强镇。坚持不懈地扩大有效投入,集聚优势,构筑强势,进一步增强跨越发展的驱动力。加快加工贸易转型。继续完善“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量身制定转型方案,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与经济环境转变的倒逼机制,加快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新推动100家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来料企业转型升级。强势推进招商引资。继续把招商引资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大力度,改进方式,提高实效,重点抓好10个重点商贸投资项目,力争新推动10家企业内销超千万元。狠抓项目建设。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大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7个10”帮扶政策、班子挂点重点企业政策,落实重大项目挂钩服务制和项目服务承诺制,切实为项目建设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服务。继续坚持项目建设一月一督查,强势推进签约项目快落地,落地项目快开工,开工项目快建设,在建项目快竣工,竣工项目快投产。强化用地保障,把有限资源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倾斜;加大对投资不到位项目的处置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品牌化,继续推行名牌带动战略,培育民兴电缆、恒晖印刷等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培育伯顿、联鑫、比美高、都市丽人等争创“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大力推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力促特美、鸿泰讯、翼达龙、科维、矽德、铜业制品、力辉电机等亿元项目尽快形成生产规模。培大育强骨干企业。加大对骨干企业扶持力度,加快培育行业领军型、国内领先型企业,提高骨干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积极打造电子信息和制衣两大支柱产业,全力支持都市丽人实业有限公司加快上市步伐。扎实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力度推进产学研合作,着力打造总部型、研发型、技术密集型等价值链高端产业,新推动10家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地区总部。继续充分利用好市每年20亿元的科技专项资金,新推动10家企业进行技术改革,加快企业高技术化、品牌化、绿色化、集聚化发展步伐,鼓励内外资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自主研发和设计水平,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优势传统产业品牌。
二、扬区位之长,培育壮大第三产业。充分发挥“东莞市东南门户,莞深惠枢纽”的区位优势,增强第三产业推动力。突出深莞惠交通枢纽的核心价值和交通优势,加快奥威斯酒店、商会酒店、怡安酒店二期、南天酒店、广源物流园、嘉辉婚庆文化创意园、都市丽人总部大楼、商会大厦、旧华侨医院商贸小区、三联手机城等10个商贸投资项目建设速度。突出物流集聚效应,依托雁田车检场和深圳平湖公铁联运枢纽,积极推动广源物流城和凤岗物流园两园联动发展,着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计划建设600多个物流商户办公室、仓库和摊位,力争引进300家物流公司,首建华南生态物流基地。突出“客侨”、“婚庆”品牌效应,启动排屋楼申报省、全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启动申报建设客侨文化创意园的论证、规划工作,以及启动申报全国客侨文化之乡等三项申报工作,以客侨文化园、客侨风情园等项目建设为依托,以嘉辉婚纱城等龙头项目为带动,整合嘉辉婚纱城、婚嫁酒店、龙凤山庄影视基地等资源,建设集酒店、商场、公寓、婚纱摄影基地等设施于一体、具有浓郁客侨特色的“嘉辉婚庆文化创意园”,在政策、招商引资、土地、人才等方面支持婚庆产业发展壮大,每年投入100万元对外宣传和推广婚庆文化,积极打造“中国婚庆第一镇”。整合南门山森林公园、碧湖森林公园、客侨民俗园、客侨风情园等客侨文化资源,大力发展集生态、文化、休闲、观光、美食等功能于一身的特色旅游业。
三、塑新城之貌,完善拓展城市功能。按照“一主、两副、三轴、四园、五组团”的规划思路,高标准做好城市主要节点的功能规划和设计。突出抓好重点工程建设。以“一河两岸”道路及景观建设、埔白线下地、东深河整治、碧湖森林公园绿道、南门山森林公园绿道、宏丰楼外墙翻新、碧湖西路工程、龙平东路升级改造、中心幼儿园建设、龙凤大道辅道及景观建设等“十大重点财政投资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一是进一步完善跨境市际道路网络。积极配合博深高速、从莞高速、深圳大外环高速、清平高速东莞段的规划建设工作,重点做好博深高速雁田段出入口的建设,计划投资4000多万元,建成喇叭形互通立交;尽快确定龙凤大道剩余60米与龙岗对接工程的方案,加快工程前期手续办理,力争龙凤大道深圳段今年4月动工建设;加强金龙路道路规划,尽快开工建设。金龙路位于东深二线金凤凰路口与龙岗相接,总投资约1.4亿元;投入约1000万元,对龙平东路(官井头至沙岭段)进行升级改造。二是进一步完善镇内村际道路网络,主要包括正在建设的碧湖西路工程、碧湖路改造工程、凤凰围路工程、凤凰围延长线工程,尽早完成工程建设。三是进一步推进镇属重点工程,中心区埔白线迁改落地工程北段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开工建设,争取年内完工,南段工程安排明年建设。对刑警大楼、地税综合楼、公墓园、新中心幼儿园、宏丰楼外墙翻新等镇属工程,也要加快建设力度,确保按期完工。突出抓好“三旧”改造。抓好“10个重点项目”,着力推进“三旧”改造。去年是“三旧”改造的启动之年,我镇确定了44个“三旧”改造项目,涉及改造总面积5700多亩。今年是“三旧”改造的实施之年。要抓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去年我们上报了7个项目。今年我们将上报黄洞恭荣厂、竹塘恒辉厂、五联秀木桥、宏盈工业区等4个地块。规划部门要与国土部门紧密配合,按照市的要求,抓好去年7个项目改造方案的修改工作,同时要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尽快完成今年改造计划的单元规划编制。要抓好项目的正式动工建设。要按照“改造一个、宣传一个、带动一个”的原则,逐步实施项目改造。今年要力争启动对宏盈毅力厂、官井头毅力厂、华联厂区、芦竹田旧厂区、塘沥市场、秀木桥旧村、卧龙村旧厂区、康佳旁厂区、三联排沙围旧厂区、黄洞恭荣厂区等10个重点“三旧”项目的改造工作,打造项目亮点,建设精品工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突出抓好城市面貌。进一步提升入城口形象。做好凤清路延长线、竹塘二桥等部分主干道以及与周边镇区交接的出入口的清理工作,确保良好城市面貌,避免出现“一个城市,一个农村”现象。进一步美化街景。重点做好宏丰楼翻新、官井头建材市场环境整治、东深二路竹塘段空地绿化、休闲长廊亮化等工作。进一步推进河道整治。抓好“一河两岸”道路及景观工程、东深河清淤工程、以及截污支次管网工程建设。“一河两岸”道路工程镇中心区段已基本建成,景观建设待河道清淤后在年底前完成。东深河清淤工程起点在凤岗竹塘,终点在龙平路,全长约7.5公里,总投资约5000万元,由市出资建设。目前市已完成了招投标工作,正准备组织施工。今年要完成竹塘至金凤凰桥段的清淤工作,清淤后进行蓄水。截污支次管网工程总投资估计约2亿元,今年6月份前要完成规划设计,12月前要正式启动建设。进一步推进“示范街”创建,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对12个村(居)、4大园区选定的“示范街”道路的升级改造、绿化种植、广告清理、管线整治等工作,力争使我镇村级城市管理水平和村容村貌有质的跨越;进一步构建“大城管”格局,实施精细化管理和细节管理,积极推进城管进村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心下移,壮大城管执法队伍,由镇派城管执法队伍进驻各片区,对派驻人员实行政府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突出抓好生态绿道建设。围绕“一轴两片”建设思路,扎实推进绿道网建设。一轴是指建设东深河这一绿轴,两片是指打造南门山森林公园和碧湖森林公园(含圆龙山公园)两大绿色片区。今年要完成东深河中心区段黄洞桥至金凤凰桥的道路、景观工程,要启动南门山森林公园和碧湖森林公园的建设。南门山森林公园总面积为12.65平方公里,其中,一期道路长约4.5公里,其中包括2公里的公园入口主干道及长约2.4公里的环黄洞水库绿道。目前公园主干道A、B1段已完成预算,要加快推进正进行招投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确保今年完成一期工程。碧湖森林公园总占地面积1.24平方公里,总投资约5000万元,工程计划分三期进行建设,一期为郊野公园,二期为主题景区,三期为全园林相改造。目前总体规划已基本确定,4米主干道工程已开始施工,2米登山道与景观节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今年要完成一期工程的建设。突出抓好房地产小区建设。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以10大重点房地产项目为支撑,抓好房地产小区建设,努力将我镇打造成为东莞东南部宜居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和酒店娱乐休闲度假中心。今年要完成10个重点房地产项目,包括大运城邦三期、世纪时尚(碧湖)、汇商花园(龙福花园二期)、金凤豪苑(水月湾)、永江新城、臻翠园(翡翠山湖三期)、水岸豪门(雁田佳兆业)、锦龙又一城、蓝山锦湾三期、侨中对面项目(此项目正在招投标之中)等,对未完成报批手续的要做好跟踪工作,对完成审批具备条件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动工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具有高水准的中高档住宅小区,突出宜居中心地位。
四、谋改革之策,深化体制机制建设。推进强镇扩权,理顺机构职能,开展政府机构改革,围绕“接好权、用好权、管好权”的指导方针,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扎实配合、推进省中心镇事权改革,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完善土地倒逼机制,推进“腾笼换鸟”,盘活土地资源。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
五、务惠民之实,持续改善民生事业。推进创业就业。继续实施青年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大力推广“村民车间”,帮助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新莞人等群体实现充分就业,统筹解决“就业难”和“用工难”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保体系,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增加对特困低保家庭的生活补助,积极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助残服务水平。今年镇财政将拨付180万元,继续为户籍60岁以上农村老人每月发放镇级津贴50元,还将拨付近300万元,用于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等。强化扶贫帮困。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对住房困难户发放租赁补贴、房屋修缮、实物配租、购房优惠、租金差额等补贴。以黄洞为试点,投入300万建设50套保障房,用于解决50户贫困户的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帮扶制度,加大“一对一”帮扶力度,充分利用好每年100万元的专项基金,对本地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同时,还要积极做好对广西凤山、乳源瑶族等地区的对口帮扶工作,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提升教育质量。继续实施“教育强镇”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育内涵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继续扩大新莞人子弟公办学位供给,提高民办教育水平。进一步完善《凤岗镇奖教奖学助学方案》,加大奖教奖学助学力度,进一步解决低收入家庭子女读书难问题。实施文化惠民。规划拨付1000万元,做好排屋楼、纂香书室、洪全福故居、迴龙庵等四处文物保护修缮工作,加大推进婚庆文化发展力度,全力打造客侨文化名镇,不断提高群众文明素质和镇村文明程度,形成文明进步、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六、筑平安之城,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服务与管理并举,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社会安全管理。加大严打力度,严厉整治恶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迎接龙岗举办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治安新变化,突出“平安大运”,抓好维护稳定;突出“幸福凤岗”,抓好打击防范;突出警民关系,抓好创新服务;突出公正廉洁,抓好规范执法;突出纪律作风,抓好队伍建设。积极构建公安分局—派出所—村(居)三级巡逻防控的“大巡警”体系,促进社会治安持续好转。切实加强综治信访维稳。大力推进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加强对各级社会矛盾的防控预警。加强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综治领导责任制;加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各个工作站、工作室建设,完善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着力维护辖区稳定;建立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促进新老莞人更好地融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日常监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突出抓好食品药品、交通运输、高层楼宇、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面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拓展应急管理共享平台,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库,完善专家参与预警、指挥、救援、救治和恢复重建等应急决策咨询工作的机制,打造数字化现代医院管理模式,逐步推行电子病历、电脑分诊,全面铺开OA办公自动化管理,切实提高应急处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镇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严格执行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构建多级值班网络,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
七、奏廉洁之歌,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庆祝建党90周年为契机,加强党的优良传统教育,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充分发挥现有工作机制的作用,继续按照以往每年召开两次外商投资协调会工作机制,强化与商会、企业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工作机制,从政策、服务和投资环境入手,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继续加大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点招商项目等方面跟踪落实。定期召开好督查工作会议,落实重大项目领导挂钩督导制。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坚持和完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反腐倡廉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廉政问题,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进一步营造和巩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3.政府意见(优惠政策)修改 篇三
长府办发〔2012〕25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经济政策支持
(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采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产品大型企业要发挥带动辐射作用,把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采购招标的必要条件,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二)推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 1
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三)企业在标准化达标过程中自主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优先支持。
(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经考核认定为三级以上标准化企业的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率下浮10%,工伤保险费率在浮动费率调整时下浮10%。
二、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手续齐备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办理。对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三)工商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年度检验、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应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不能及时办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办理。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适度减少安全检查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减少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时的现场抽查比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作为检查重点,增加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
(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加大对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奖励,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视为不达标。
三、实施评先推优的支持政策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创建驰名和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信用产品,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推荐参评上述荣誉。
(二)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到“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创建市级和省级“诚信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推荐。对已经获得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称号的有效期到期后不得重新申报创建。
(三)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先进单位(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对符合长春市劳动模范、长春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推荐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评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推荐上述荣誉的参评。
(四)安全生产标兵单位要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中产生。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能参与市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市级以上安全文化企业的评定。
(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
四、推动企业达标升级
(一)督促已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
1次内部评定工作。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重新组织复评和定级。对于达到三级标准化的企业,鼓励按程序申报安全生产一级、二级标准化企业。
(二)市安监局等部门要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申报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的评定和升级。对经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安全诚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四
征求意见稿
随着安全生产管理越来越精细化,要求越来越严格,高科技应用越来越普及,集团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相关管理条款需要进行调整、增加,结合实际,现将监控中心增加的相关内容印发给你们,望各位领导审核,给出修改意见。谢谢!
以下是增加内容:
一、车辆违章处罚规定、如何判断是否违章及发现违章后如何处理
3、处罚标准:客运车辆超速违章一次100元,由监控中心划账处罚;货运车辆超速违章由货运处处理。
三、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的规定及处理方法。
4、处罚标准:客运车辆疲劳驾驶违章一次100元,由监控中心划账处罚;货运车辆疲劳驾驶由货运处处理。
五、无法定位
4、处罚标准:客运车辆无法定位违章一次500元,由客运处划账罚款;货运车辆无法定位违章由货运处处理。
十一、主动安全监控
通过主动安全平台的相关功能实现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驾驶行为的日常监管。
1、监控人员在工作中,应及时发现主动安全设备离线车辆,第一时间核实该车辆是否在营运,通知车辆恢复设备在线并详细记录,若不肯恢复及时联系主管领导,若设备损坏故障及时联系监控中心对其报修。主动安全设备离线,需复查车辆轨迹,看该车是否在停运状态。
2、平台报警中心:司机报警项为设备对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的拍照记录,监控人员可通过查看抓拍图像做出判断,如存在驾驶员违规操作通知不改性质恶劣的,及时报主管领导;车辆报警项为设备对车辆行驶异常的拍照记录,如某车频繁报警,应发送语音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行驶。
3、平台视频监控:利用智能巡检进行对本公司车辆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进行实时巡检,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发送语音提醒;利用智能轮播进行日常重点车辆驾驶员违规驾驶行为的抽检,一定多重视违规多次车辆的复检工作。
以上三项均要求记录台账留档。
5.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五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上午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即将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会议决定,将这两个文件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温家宝强调,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一项法定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一定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修改《报告》稿和《纲要(草案)》。要把这两个文件征求意见和修改的过程,作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作为总结工作、提高认识的过程,作为深入研究和推动解决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过程。国务院将召开一系列座谈会,分别听取民主党派、经济和社会领域专家、企业负责人、科教文卫界人士、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国务院领导同志还要深入农村、城市社区,直接听取群众意见。要通过对《报告》稿和《纲要(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达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提振信心的目的,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府的决策,增进对政府的信任,支持政府的工作;使政府了解群众的意见、期望和要求,让决策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增强政府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改进政府工作。
温家宝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们战胜前所未有的一系列困难和风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家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这些辉煌成就必将载入史册,激励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奋勇前进。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要直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检查政府工作存在的不足,真正做到对人民负责。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全局性问题,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推动重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温家宝强调,做好一季度工作,对于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至关重要。
(一)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加强流通体系建设,搞好农产品产运销衔接,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二)抓好冬春农业生产。切实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继续搞好粮食收购,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做好春耕备耕工作,保障化肥生产供应,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做好动物疫病防控。高度重视华北、黄淮等地区的旱情发展情况,做好抗旱的各项工作,确保冬小麦安全越冬。采取有力措施抗击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帮助农户生产自救,力争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保障土地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抓紧建立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增加市场有效供给,特别要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供给;加强对市场需求的分类调控,落实好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认真做好财政金融工作。解决民生问题的财政支出,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坚决制止铺张浪费,防止节日期间变相违规发放福利津贴。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和节奏,处理好银行资本金补充与信贷扩张、银行体系风险防范与资本市场稳定的关系,防止年初信贷的非正常投放。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引导商业银行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等领域。
(五)搞好经济运行调节。重点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稳定煤炭供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组织好成品油调运,增加柴油供应,保障天然气供给。努力做好春运工作,精心组织好旅客运输,特别要保证农民工和学生安全、便捷、顺利回家过年。
(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要严格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及时处置各类紧急情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七)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积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好冬季取暖、看病就医等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决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心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确保救灾救济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救济粮款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特别要保证玉树、舟曲等重灾区群众安全过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温家宝最后说,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国人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6.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六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1年06月29日
关于征求对《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更好地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各地书面意见请于2011年7月8日前反馈我司车辆管理处。
联系人:柴晓军电话 010-65293754,传真:010-65292740。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章)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
(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
(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方可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
(三)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运营商应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提供各项安全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
第七条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平台监控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五)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九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省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运行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负责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受部委托组织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对各级监管、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对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协助交通运输部完成对省级监管平台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制定全国联网联控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办法,规范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级平台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全国平台,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领导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各自所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平台的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与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监测、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基础支撑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
(三)平台应用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完善、优化、拓展、升级等;
(四)系统数据的交换、传输与定期备份;
(五)软硬件配置变更管理;
(六)防病毒、防入侵、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系统数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的定位数据源管理:各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车辆定位数据的采集、存储和转发。平台间数据传输应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标准实现。
(二)运政数据源管理:运政数据来源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日常运政业务管理系统。联网联控系统所需运政数据包括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经营线路等信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部省道路运政信息联网系统规定的统一运政数据格式,将数据传送至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联网联控系统省级平台,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对于不符合有关数据标准的数据,由各省组织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地图数据源管理:联网联控系统中的地图数据应采用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正规地图数据,并符合国家测绘局的地图数据加密要求。
第十五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等级分为一般故障和严重故障。一般故障是指局部的、影响面较小、不会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严重故障是指区域性的、影响面较大、可能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
第十六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由系统维护人员检查故障症状,确定故障范围,查找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故障的办法,并向本级平台的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备案。在不影响其他使用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一般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严重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管理或系统维护部门要立即检查故障症状,查明故障范围,在查找故障原因的同时,立即报告该级平台的主管领导并备案并上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领导根据故障性质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规定程序组织部门抢修。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严重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处理根据各级平台的职责分工,由网络管理、系统维护部门(人员)负责解决。
(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解决全国平台范围内所出现的各类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对省级平台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故障处理报告。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省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到交通运输部,负责恢复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全国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省级平台与企业及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地区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省级平台与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省级平台运行维护人员,负责恢复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运输企业和运营商:负责解决企业级平台范围内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保证定位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当省级平台或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发生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企业级平台端数据传输的恢复,并向上级监管平台上报故障报告。
第四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各级应逐级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应作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季度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组织联网联控系统季度综合考核,通过全国平台实现对省级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对下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地市级监管平台或客户端实现对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监管平台、监控平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或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考核情况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台考核指标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在线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入网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情况以及数据质量情况。
车辆在线率:10分钟内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正常定位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上线率:在设定时间内(分为月度、)在线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当前处于营运状态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入网率:当前或曾经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总数占本辖区内所有重点营运车辆的比率;
车辆警情处置率:指监管平台或监控平台处理车辆警情数量占报警总数的比例;
平台故障情况:指监管平台上下级之间或监管平台与监控平台之间由于设备或链路问题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时间、中断次数、处理情况等;
数据质量情况:数据质量包括各级监管平台和监控平台上报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及运政数据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长期无法达到安全监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考核应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二)建立运营商考评制度。不能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整改不力或造成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运营商平台考评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资格。
(三)部、省、地市各级监管平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将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7.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七
(2006年10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促进社区组织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我区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南宁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发〔2001〕35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决定》(南发〔2004〕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核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社区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
(一)社区组织本《意见》所指的社区组织是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
(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任的:(1)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或专职副书记;(2)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或专职社区工作人员(专职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对不设专职委员的社区居委会,在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职数范围内,由城区或街道办事处为社区居委会聘用的相对固定的社区工作人员)。
(三)岗位设置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设: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四)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按社区居委会管辖常住人口和社区工作量等配备5-9名左右的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一般社区按每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撤村建居”的社区户数不足1000户的,按3人核定;暂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在规定职数内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左右增配1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要以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为主,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以1-2人左右为宜;社区党组织成员应按《党章》规定的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应依法选举产生。为减少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人数,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间的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通过选举程序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也提倡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规定程序兼任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各城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设工作岗位和超规定配置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二、市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一)市区社区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1.市区社区居委会是指市辖各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社区居委会,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开发区、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和沿海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青秀山风景区所辖的社区居委会(简称“街道社区”)。2.市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街道社区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核定1.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水电、电话、会议和活动等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开支,不得挪用或挤占。2.经费标准确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管理户籍数量的不同核定: 999户以下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700元; 1000户至2999户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800元; 3000户至4999户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900元;人口在5000户以上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1000元。
(三)市区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街道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街道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核定为:工作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4个部分。1.工作岗位补贴。按
职位不同分为3个档次:正职、副职、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补贴标准为:正职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副职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工作岗位补贴今后要根据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2.工作年限补贴。根据在任期间从事居委会工作和社区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时间不同,待遇有所不同的区别,对在任的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工作年限补贴。补贴标准为:在任期间,以其从事居委会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满1年的第1个月算起,每人每月按每年给予2元的工作年限补贴(仅计算在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工作年限,不包含在其他部门或单位、职业的工作时间)。3.人口管理补贴。根据不同社区人口管理数量和工作量的不同,对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给予人口管理补贴。补贴标准为:社区组织管理户数不到3000户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分工作岗位)每人每月补贴70元;社区组织管理户数在3000户以上的(含3000户),专职工作人员(不分工作岗位)每人每月补贴90元。4.社会保险补贴。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缴纳的基数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生活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并代缴。具体参保办法按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落选、辞职或其他原因离任的,不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负责缴纳。
(四)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分担市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统一按上述核定标准执行。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担:1.社区居委会办公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终时由市财政在体制内与城区财政结算。不足部分由所在社区通过集体经济或社会捐赠等方式自筹解决。2.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工作年限补贴、人口管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终时由市财政在体制内与城区财政结算。
三、市辖区所辖乡镇和市辖县所辖乡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与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一)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乡镇社区)1.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城区按乡镇社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原则上每个社区每月办公经费不低于200元。2.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城区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居民上年平均生活水平。3.市辖区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城区列入预算。
(三)市辖县所辖乡镇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1.各县所辖乡镇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乡镇居民上年平均生活水平。2.各县财政应适当安排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原则上每个社区每月的办公经费不低于100元,由各县财政列入预算。
四、调整市区老居委会工作者待遇
(一)老居委会工作者是指市区198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并在1989年12月31日前在居委会工作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和198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在1990年1月1日后至2004年1月1日前从居委会或社区工作岗位退休或因换届退下来的人员。
(二)老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原则上调整后的老居委会工作人员生活待遇标准不低于在职社区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作岗位补贴”的75%。
8.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八
[字号:小 中 大]
日政办发〔2005〕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为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关于市直事业单位计划外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4〕47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报送市编办。市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人员现状及经费收支情况,本着从严掌握、改善人员结构和优化人才配置的原则,于年初确定并下达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每年核定下达一次,跨自行废止,不累计使用。当年不申报或没有安排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包括原聘人员)。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一经下达,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不得超计划聘用人员。
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
1.聘用条件。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接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殊专业可接收专科以下学历人员,但要从严控制。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招聘方式。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考选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选人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选聘。
3.组织实施。编制外人员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考选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考选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4.聘用手续办理。对符合考选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程序招考的拟聘用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
5.聘用人员备案。用人单位在编制外聘用人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备案表”,报市人事局(编办)审核备案。
三、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1.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
2.聘用合同鉴证。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制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确保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3.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标准、程序进行。用人单位要将《考核实施方案》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聘程序和办法进行。
5.工资福利待遇。编制外聘用人员享受本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档案工资和办理工资调整手续。经核准审批后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依据。
6.社会保险金缴纳。经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备案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同类人员的标准,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和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社会保险金,财政不拨款、不兜底。社会保险金转移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执行。
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严格界定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对未纳入市编办下达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和未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不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缴纳范围。市人事局要将每年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情况及时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保编制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金缴纳的顺利进行。
7.退休审批。编制外在聘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8.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户口及党团关系,落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3〕72号)有关规定,编制外聘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9.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市直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条款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用人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书面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其它事项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流动。市直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它有编制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无单位聘用的即为社会人员,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个人人事代理,1年后其劳动保险关系转到企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被企业单位聘用的,按事业单位人员调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原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已
办理编制外聘用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完善相关手续。
9.政府工作报告(文秘人员修改意见稿1)12.1 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据《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 的权利。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
第四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地权利设立分为地表、地上和地下。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同意。第五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二章 土地登记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
(一)集体土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请登记;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
(三)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经营管理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为债权
做担保时,可作为抵押权人(非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五)储备土地登记应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申请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还应提交竖向界限图);
(五)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自然人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应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法定监护关系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还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委托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代理机构从业证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代理境外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按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权利证书、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确权文件、权属争议调解书、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者裁决文件、土地调查时达成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可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经地籍调查获得。
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当事人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共同在现场指认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或者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的,负责地籍调查的单位可以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当事人指认的土地权属界线,确定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并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相邻利害关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地籍调查结果认定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提出异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能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节 审核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补充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更正、补充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定更正、补充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并现场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人员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也可以根据登记工作需要对相关土地进行实地查看。初审合格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审核。
第十七条 审核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
(五)申请登记的土地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
(七)土地权利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的;
(八)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九)出让、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
(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
(十一)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的;
(十二)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十三)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二四)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申请抵押的;
(十五)宅基地、无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申请抵押的;
(十六)依法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办理下列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上予以公告:
(一)土地总登记;
(二)依职权进行的土地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补发登记;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其他登记。
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天。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复查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业务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批准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按地籍区、地籍子区组卷,卷内土地登记卡按宗地号顺序排列。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或者土地登记专用章。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同时保留纸质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者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还需填写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和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登记批准结果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在同一登记区域内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第二十五条 土地登记人员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编号应标明发证行政区、权利性质(国用、集有、集用、他项)、发证年份(四位数字)和同类证书的顺序号(按年度统一编写,五位数字)。如:唐市区国用(2013)第00001号、唐迁安集有(2013)第00001号、石栾城他项(2013)第99999号。
第四节 核发、变更或者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和《土地登记卡》内容,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依法核发、更换、补发或者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一)属于初始土地登记的,核发给经批准的土地权利人;
(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重新核发证书;
(三)涉及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重新核发证书;并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填写变更内容、变更时间;
(四)属于注销登记的,依法收回原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公告证书废止;
(五)属于更正登记的,依法更换或者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六)属于补发证书的,依法补发土地权利证书;
(七)属于换发证书的,依法收回原土地权利证书,并更换新的土地权利证书;
(八)涉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依法颁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或者《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应持土地登记收件单和身份证明,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后,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第三章 土地登记类型
第一节 总登记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总登记。在开展土地总登记30日前,应当向社会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土地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全部价款和契税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已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还应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
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持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已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还应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
第三十七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所有权人签订的出让或者出租合同、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等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持依法签订的“四荒”地承包(租赁)合同或者“四荒”地拍卖协议、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还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四十一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此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的,应提交在建工程抵押证明;
(二)以已建设的商品房开发用地申请抵押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无预售证明;
(三)以房产申请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以集
体建设用地的房产为抵押的,还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未预售的部分可以按建筑物分摊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未竣工的须在宗地平面图上标注楼座位置)。
第四十二条 在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设立地役权和依法设立其他土地权利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土地权利证书、有关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地役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初始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方式改变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保留原划拨方式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保留原划拨方式的,还应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第四十八条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
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持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无遗嘱继承的还须提交法定继承公证书。
出让土地有地上附着物的,须提供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证明。划拨土地须提交变更后的地上附着物证明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第五十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等依法开发销售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割登记申报表、房地产商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测绘报告、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统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主的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等材料单独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统一办理的,业主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因集体土地部分被国家依法征收或者相邻农民集体之间调换、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征收协议或者调整协议、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应持转让、转租的合同或者协议、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减免税费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四荒”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持集体“四荒”地流转协议、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已经设立抵押权因土地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而变更的,当事人应持变更合同或者协议、土地权利证书、原土地他项权利证、原债权债务合同、原抵押合同和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和债权债务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涉及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价款和税费缴纳证明。
第五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变更登记。土地已设定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或者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农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六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
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六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办理换发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当事人对土地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三)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登记不当的;
(四)登记机构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需要更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更正登记的情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变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更正登记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和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相关材料等,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但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或者未向登记机构提供起诉证明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四)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已生效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权利人未按要求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注销或者失效后,原异议登记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七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七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七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七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七十七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 土地权利证书严重污损、毁坏、记事栏记载已满或者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七十九条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的,土地登记权利人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灭失声明十五日后,持刊登声明、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等,向原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证申请。
第八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换证、补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补证登记应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予以换发或者补发土地权利证书。
换(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上应使用原土地证号,并注明“换(补)发”字样,登记日期以原批准日期为准,填证日期以换(补)发日期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方便申请人,并自觉接受监督。第八十二条 土地登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在签发审查意见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
第八十三条 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算时点无法准确界定的,土地登记人员认为上级作出的有关土地登记的决定或者命令与国家土地登记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及其他超出登记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立足职能,认真审查,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土地登记办理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建立健全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平台,实现土地登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八十六条 实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备案制度。当事人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十七条 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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