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共11篇)
1.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篇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种类型是民办学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循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⑴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⑵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⑶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⑷民办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技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⑸民办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⑹民办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⑺民办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⑻民办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民办学校的可设为校委会。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⑸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⑵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⑶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五个特征:
⑴举办主体的民间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其举办主体。
⑵资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资产来源于举办者自己筹集的资金,其中涉及国有资产部分不得超过举办资金总数的1/3(国有资产包含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⑷业务范围的社会服务性:凭借专业知识的技能,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⑸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组织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组织解体后,剩余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转让、分配。
其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服务;其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具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和一定组合形式,组成稳定型的单位实体;其管理方式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资报酬形式是单位成员实行按劳取酬。
8、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前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赢利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三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性、经常性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篇二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 其设立有法可循, 非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举办的社会组织,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其目的是向社会提供最广泛的服务, 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多样化的生活需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企业, 更不是经济组织, 是不具有企业特性和特点的社会服务组织。它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性, 其行为特征是体现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为宗旨, 追求最大化的社会服务公益性和主动承担社会服务的责任为目标。
首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民办非法人企业单位设立所具备的法定条件。而企业作为一种组织是以“投入资本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实体”, 具备两层意思:一是经营性, 即根据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 获得超出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 其经营的目的是追求营利性;二是反映企业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 即有法定的经营范围和对财产处置的自主性。无论是民营经济组织的企业, 还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约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法规体系与企业登记条例法规体系有着本质的不同, 该法规体系的不同决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性质的不同, 民营经济组织是营利性组织, 它的属性为社会经济组织范畴;而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其属性为社会公益组织范畴, 是对社会公益事业和组织的补充完善。
其次, 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 从设立之日就承担了组织角色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不断满足社会服务对象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 为社会提供最广泛的社会公益服务, 履行社会公益职能, 促进公共社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取向非常广泛, 既可以是热心于公益事业者的出资, 也可以是政府的资金资助、公益项目支持、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同时, 既可以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国外资金的捐赠和赞助, 也可以享有国家对其事业的发展所给予的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民办的养老机构等均可以享受政策的优惠支持。而民营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唯一目标特征, 是建立在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 其目的是通过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来实现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取向。民营经济组织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积累和商品运作的收益, 它既不能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的捐赠, 也不能承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政府转移的职能, 更不能享有国家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的税收政策的优惠。
最后,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民间性质, 决定了它不像事业单位那样由国家统一组建、统一控制, 在管理体制上不受行政机关的领导,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特点
首先,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核准登记,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行业管理、业务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监督管理等监管方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登记主管方具备监管职能, 其前置行政许可的社会服务型组织, 所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必须是在业务主管部门获得许可后方能向社会提供连续性的、最广泛的社会服务, 不得在没有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的范围向社会提供服务。也就是说, 行政许可的事项是限定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内容, 不得在没有取得许可的前提下, 或者超出许可的事项向社会提供服务。
其次, 民办非企业单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特点, 其依法建立法定的财务账目是详实记载向社会提供服务活动非营利性的财务资金运行轨迹。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收取最低成本合理的费用是法律允许的, 这些费用是继续维持并扩展服务保障民营非企业正常发展必不可少的资金, 也是有别于企事业单位的不同之处, 排除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以收取用于自身发展的最低成本相关的费用之外的费用, 否则就构成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所列行为。但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有其名而无其实的现象, 甚至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提供营利性服务并非法牟利。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的法律依据
3.1 徐州高德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案例引发的思考
第一, 该培训机构依法设立, 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属性。该培训中心取得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局的许可, 经民政部门的核准登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资格, 向社会提供计算机培训业务。第二, 从该培训中心登记时提供的服务场所和实际操作场所的相关材料, 以及该培训中心法定财务账所记载的固定资产类账目显示, 均与实际举办的培训业务不符。既没有记载购进用于计算机培训的相关设备, 也没有用于购买计算机培训的相关教材, 那么, 该培训中心如何向社会提供计算机服务的?调查发现, 该培训中心网站对外发布的培训信息和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缴纳若干报名费知晓, 该培训中心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培训信息, 兼行了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 所实施岗前职业技术培训, 就是人们俗称的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八大员”培训, 以及厨师、电焊工、月嫂等培训, 不是计算机培训, 实施培训的业务范围也不属于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许可的业务范围。第三, 从其法定财务账记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费用的资金运行轨迹, 应结转到“事业结余”科目上, 核算事业结余及结转情况, 年度终了转账后, 该科目应无余额。然而, 该科目年终余额却是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一, 远大于其提供社会服务的最低成本价值, 显然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营利的规定。
3.2 徐州高德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从事岗前职业技术培训的行为分析
第一种观点。该培训中心已经获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具备培训的资格。因为该培训中心是依法登记, 是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才从事岗前培训活动的。同时, 该培训中心的网站发布参加培训学员的注意事项、收费标准、培训类型、考试时间、乘车路线等均有告知。而且, 从该中心的财务账也显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收费许可, 对收取的费用均缴纳了法定的税款, 只是培训内容扩大了, 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
第二种观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要前置审批, 是根据获得许可的事项方可从事服务, 不得没有取得许可的事项, 或者应该取得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 或者超出行政许可的事项提供服务。该中心没有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 不得从事该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否则就应该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观点。首先, 该培训机构网站发布的岗前技术培训信息是没有取得行政许可, 不具备该项业务的培训资格, 发布的培训信息和实际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不相符, 而且是故意隐瞒重大事项, 不能保障参训人员的权益, 已属于虚假宣传, 构成了消费欺诈。其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是社会组织, 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从其网站发布的培训内容和收取培训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章程约定的事项, 是否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最低成本价值, 该最低收费成本价值是否需要取得收费许可, 该收费许可是否与企业同类培训机构的收费许可有别, 否则是假借“提供社会服务”的名义, 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变相牟利。
第四种观点。该培训机中心用网络信息平台并以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布培训信息, 要求相关人员到指定账户缴纳培训费, 并在实施培训过程中向业务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的行为, 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权力, 构成了不正当经营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即便是取得行政许可, 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 该行为就是不正当经营行为, 凸显了谋利的经营特性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和宗旨相违背, 其行为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名, 行经营牟利之实, 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规范的超范围经营法律调整范畴, 而是属于应该依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调整范畴。
该培训中心提供涉及建筑工程领域、产品质量安全、家政服务等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技术技能培训的服务, 而且收取的费用涉及特殊行业、特殊工种需要不同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进行技术培训, 仅以教育主管部门的计算机培训许可进行岗前职业技术培训牟利的经营行为, 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 (一) 款“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列行为, 以及限定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等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 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4 结语
总之,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遍布社会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 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促进民办非企单位的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身到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化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 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单独兴办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的局面。
关键词:非企业单位,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1]安杨, 戴传利.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体制的问题与完善[J].理论建设, 2015 (04) .
[2]赵科学.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学理论, 2011 (12) .
[3]张仕瑜.浅析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社团管理研究, 2011 (09) .
[4]金国坤.论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机制创新——“民办非企业单位”引发的行政法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 2011 (01) .
3.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探究 篇三
1、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对政策的理解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的,主要是针对企业单位,对事业单位虽也有规定,但不太详细;每年各省市税务部门都会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前举办学习班,但对事业单位的讲解基本没有,而且税务机关培训老师一般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太清楚,造成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有问题往往很难得到权威的解释,所得税汇算过程中会计人员与税务征管人员对政策理解往往有较大差异。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999年颁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第七条中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分别核算。
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不征税收入即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二是事业收入一般为征税收入。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支出归集于两个支出科目即“事业支出”和“专款支出”,“专款支出”主要应对财政拨入的专项的支出,可直接全额扣除。事业单位日常运营支出反映在“事业支出”科目,对应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等。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财政规定的支出分类项目进行支出核算,单位的支出与企业应税收入是否有关,根本无法区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同时规定如无法区分可扣除支出时,按照征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来确定可扣除支出的,但实际中,这样确认费用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利润总额是否准确?
3、固定资产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额度内逐年扣除。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直接 借 固定资产 贷 固定基金;同时借 事业支出 贷 银行存款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一次性全额计入当前费用处理,因此固定资产不需要提折旧,这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一致,所得税对于提取折旧还有一个规定是企业未提取折旧时,折旧金额不得抵扣,因此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如何扣除没有相关规定。
4、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事业单位在机构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划分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招待费?
针对以上问题从本人多年工作岗位实践角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方案:
一、税务部门在部门设置方面
税务部门可考虑设置专门的事业分局或在税务所设置专门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同时加强对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的差异,使得大部分税务专管员无法看懂事业单位的账务和报表,导致税务专管员无法对税务政策与事业单位账务上差异进行正确解读,并指导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更准确把握税务政策。因此税务部门可有针对的对税务干部进行事业会计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增强与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沟通,保证各项税款准确缴纳。
二、事业单位支出可抵扣问题
举例说明:
情况一、假设支出数为120万元,实际收支结余=100-120=-20万元,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为120×30%=36万元,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利润总额=30-36=-6万元。这样两种计算就产生了14万元的差额,是否说明14万元相当于财政收入应弥补的亏损?这将影响以后年度可以弥补亏损的数额。
情况二、假设支出数为90万元,实际收支结余=100-90=10万元。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为90×30%=27万元,按照所得税法计算的利润总额=30-27=3万元,二者之间差额7万元,是否说明财政结余为9万元?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差额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实行结余不上交,亏损不弥补。由此可见,当出现上例的第一种情况时,即收入小于支出时,支出应以财政拨款为限,计算的利润总额应为-20万元;当收入大于支出时,即第二种情况时,可以按照税法扣除方法进行计算,利润总额为3万元。
三、在对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及折旧扣除方面
固定资产支出如何抵扣,应该按照固定资产购置款项来源确定。当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使用财政资金时,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可以在购置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当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时,事业单位记账时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全额列入事业支出,但计算所得税时,将固定资产购置支出调出应纳税所得额,事业单位不提折旧,但仍可按照税务政策扣除折旧,按照当年应提折旧额列入支出,以后年度每年进行扣除;当购置固定资产无法区分资金来源时,可以按照财政拨入的公用经费占实际当年发生的公用经费的比例分别进行计算。无法确认拨入公用经费时,按照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摊。
四、业务招待费的抵扣问题
单位是否可以认为业务招待费均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税务部门如何确认?应该将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用按照收入总额与应税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例如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30%,招待费为7万元,即应税收入发生的招待费用为2.1万元。(作者单位:西安市革命公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篇四
变更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登记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双重负责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直接登记的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文件),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并下发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一)住所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6、修改后的章程(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7、《印章备案表(原印章交回销毁)》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
3、新章程(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前后页及骑缝处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变更所需材料:
1、加盖社团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不需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注册资金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时限
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更换《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特别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下载方式为:“咸阳民政网”-“民政业务”-“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变更所需的程序与材料”及“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要的程序和材料”。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 篇五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6.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提交材料 篇六
咨询通过。打印签字盖章,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许可证类的需提供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章程
5、场所使用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验资报告原件
7、申请书
8、安全责任制度
9、理(董)事会决议
10、法定代表人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为符合京组发2014-6号条件人员,请按要求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上一级组织部门出具,加盖党组织公章的同意在本社会组织任职书面材料。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篇七
XXXXX民政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XXXX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
XXXXXXX街道4号
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民办培训机构。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职业教育,和谐育人,为社会培养大批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批准文号:XX人社办字(2013)99号
特 此 申 请
申请人:XXXXXX职业培训学校
8.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篇八
1、本章程示范文本是国家民政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文档中的黑字均需保留,红字为说明性文字,要根据实际更改或删除;
3、以A4纸张双面打印。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必须写明:莆田市××区(县)××街道(乡、镇)××街、路、大道(村、居)××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万元(最低叁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9.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广西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兴业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兴业县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甘焕。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元;出资者:甘焕,金额: ¥30000元。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招生 ;
(二)组织3-5岁幼儿教育教学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2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甘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篇十
1、成立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6、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
7、办事机构备案表
民政部制:办事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等内部办事机构
8、章程核准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9、章程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一式二份。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待民政部门出批复后,到质检部门办理后再提供)
11、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同意成立的批文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
12、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举办者自制:内容包括姓名、单位、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站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或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劳动部门盖章认可。
2、教育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3、章程
发起人自制:提交向教育和劳动部门申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或培训站在向教育或劳动部门申办时应提交章程.同时提交民政部门备案.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民政部制的表格可从中国民间组织网或云南民政网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记要。
4、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承租协议复印件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离任审计报告;
6、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7、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新、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篇十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 1.成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5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 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3.到期换证
1)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理事会作出同意延续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如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4.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章程事项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理事会作出同意章程核准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5.遗失补证
(1)证件遗失或损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声明。
6.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相同或者相似”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的。2.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
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6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7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人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要求从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网上办事”栏)下载或至上海市民政局行政事务受理室领取登记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必须使用a4复印纸;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以受理室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材料中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成立登记(2)住所变更登记(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4.章程核准6.注销
15办理方式
(一)成立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关于发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发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查,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的建议,由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社团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查,市民政局局长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申请办理。
(二)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关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和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申请办理。
(三)到期换证 1.业务描述(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届满前30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到期换证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的申请办理。
(四)章程核准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章程修改核准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章程核准的决定。核准后的章程文本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申请办理。
(五)遗失补证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件手续,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补发证件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证件(如准予)并送达申请人。(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证的申请办理。
(六)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办理。16决定公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推荐阅读: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09-03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材料06-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07-23
民办非企业10-15
河池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的09-30
中外合作办学是公办还是民办07-12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07-1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山海协作工程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通报07-30
单位、企业优秀演讲稿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