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2024-06-22

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精选10篇)

1.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一

开设公司银行账户的手续:

1、填写开户申请书。各单位要求在银行开立账户 必须向开户行提出申请,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由银行统一印制,其主要 内容有:

(1)申请开户单位的名称;

(2)开户证明文件日期;

(3)申请开户单位的性质;

(4)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号;

(5)单位地址、电话;

(6)生产经营范围等内容。

各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应详细填写申请表上的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要加盖本 单位全称公章。

2、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在填好开户申请表后,将其报送有关单位审 查,审查同意后,审查单位要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公章。

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填制并提交印鉴卡片。开户单位在提交开户申请书和有关单位证明的同时,应 填写开户银行的印鉴卡片。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在卡片上要 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出纳人员三枚印章。印鉴卡片是开户单 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开户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假。若支付凭证上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银 行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证开户单位银行存款的安全。同时,卡上的印鉴也明确开户 行的责任,保障了银行的权利不受侵犯。

4、开户银行审查。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印鉴卡片、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等文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银行确定账号、登记开户、发证有关各种结算凭证。

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

总则一、二、三、四、五、六、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度本制度。

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须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第一章 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七、八、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户、币种(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十、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应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第二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档案管理。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账户,可用于缴纳税款、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账户用于核算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

3.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公司专项资金收支,专户专用; 4.贷款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5.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6.其他类只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十七、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

十八、银行账户开立实行总经理审核制。

十九、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二十、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对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二十一、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信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二

十二、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

二十三、银行账户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变更信息。

二十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二十五、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中记录撤销信息。

第五章银行存款备查账

二十六、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交给会计在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二十七:每日工作结束后,出纳人员应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相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上报财务经理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二

十八、每月初,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的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总监处理。

第六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二十九、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一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三

十、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三

十一、本制度有财务部负责解释。三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二

(一) 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划分和使用规定上难以界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 未将储蓄账户纳入管理范围, 只是规定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 选择申请并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办法》实施后, 部分银行机构开立的“一卡一折” (存折与借记卡相对应) 无法被界定, 只能游离于结算账户管理之外。

(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划分和使用规定存在不足。

《办法》规定,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并严格规定各个账户功能。但实际上部分单位的工资、奖金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已不再局限于基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未做到专户存储、专户使用, 开户银行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三) 账户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不足。

《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随着各银行分支机构的不断设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流动性增强, 大量、重复或是失去法律效力的开户资料给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四) 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关联配合。

与《行政许可法》不符, 如规定商业银行可对睡眠户 (包括核准类) 进行强制销户, 与“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不符;同时, 《办法》赋予开户银行账户年检权, 造成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许可”与履行“监督检查”义务相分离, 影响账户管理的有效性。

(五)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监管和处罚权缺乏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 人民银行可以对违反规定的存款人进行处罚, 然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后, 多头开户的状况已基本不存在;储蓄账户如被存款人作为个人结算账户即可以办理转账业务, 因此, 与这些情况相对应的一些处罚也失去了本身的意义。

二、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建议

(一) 健全账户管理的法律规定, 增强账户管理的权威性及严肃性。

针对银行账户管理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与存款人通过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依法确立和强化人民银行对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职能, 及时修订、补充银行账户管理的处罚规定, 加大处罚力度。

(二) 完善银行账户管理,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要明确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管理职能, 确立平等自愿选择原则, 制定权责对等的处罚规定。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 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取消一般存款账户开立的备案制度, 改由人民银行统一实施核准。强化账户年检制度, 由人民银行统一按使用期限进行年检, 明确和规范单位银行账户增 (验) 资开销户的具体操作。

(三) 优化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建议将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大致分为3种情况:一是结算户, 存款人可以使用票据、信用卡、贷记卡、借记卡等支付信用工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二是投资户, 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三是存折户, 存款人只能到开户银行的柜台办理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取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之分, 统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统一纳入账户系统进行管理。规定所有自然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均可办理现金存取和转账结算。

(四)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账户管理效率。

3.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三

个人银行账户分了哪三类?

央行12月25日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通知》对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改进银行账户服务等五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评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以往通过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划为Ⅰ类银行账户,今后开户申请人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通过Ⅲ类银行账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不得存取现金,不得配发实体介质。

分类后,原有的银行账户怎么办?

个人银行账户看上去是件不起眼的日常小事,实际上是很重要很严肃的事情。它不仅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基础,而且是打击违法犯罪的保障。

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介绍,这次把传统上在柜面开设的账户设为Ⅰ类账户,属于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在此基础上,为便利存款人支付,增设了Ⅱ类、Ⅲ类账户。

而对于之前的账户,银行根据开设时的材料进行分类,只要是当面开设的都会成为Ⅰ类账户。今后再开设账户,就会明确让客户选择是哪类账户。不过由于涉及到银行系统的升级,新的管理办法的完全落实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对于多了的两类账户该怎么用?有业内人士用这样的大白话翻译:“打个比方,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

也就是说,Ⅰ类账户是资金进出的“总源头”;Ⅱ类账户与Ⅰ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账户与Ⅱ类账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

网银转账有望全免费

病人也不用被抬去银行了

央行通知明确: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如果到2016年4月1日仍有银行不减免手续费,在办理跨行业务时央行就会向这家银行收费。

自己给自己网上转账不再有限额。

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同一家银行有两张卡,通过网银、手机银行自己给自己转账时,银行不得设置转账限额。

病人再也不用被抬去银行办业务了。

以往银行规定挂失、密码重置等业务必须本人在柜台当面办理,往往出现危重病人不得不被抬到银行的极端情况。这次明确规定,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可采取委托代理或银行上门服务方式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

或将加剧银行存款争夺

利好传统银行的直销银行业务发展。互联网银行短板在于线上账户功能有限,线下缺少网点,业务发展快慢取决于传统银行合作与否(如招行率先关闭了微众银行接口)。相反直销银行则迎来发展契机,一方面过去直销银行账户只能购买理财产品,现在具备一定的消费支付功能提高了账户的便利性,利于吸引客户资金;另一方面传统银行具备庞大的线下网点可以补充客户的取现需求。

一位股份行人士称,《通知》发布后,可能会促使银行间个人存款资金流动速度更快,各种理财、消费等账户衍生服务带来的存款分流现象或更突出。

《通知》要求,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银行账户服务;应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

民生银行网络金融部专家周勇表示,如果银行间能够互信,按照人行要求按期完成个人人民币账户的全面梳理与等级标识工作,则对开展直销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家银行、甚至是纯网络银行,都将是规范与机遇并存的一个崭新局面;尤其是具备“理财+支付”功能的Ⅱ类账户,任何一家参与游戏的银行最终比拼的都将是基于账户之后的综合服务,以及对应的成本与效率。

4.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3.银行应于2016年4月1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3.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2月25日

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答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银行账户实名制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是金融账户实名制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建设惩防体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保障。2000年,国务院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度。十五年来,为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和部署,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专项治理检查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银行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对于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惩治及预防腐败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仍不容乐观,实施环境有待改善。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尚未完全形成,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明确银行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强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个人经济活动的丰富多样,对银行账户服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免除柜台排队的困扰;通过各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公用事业缴费等小额支付,便利日常支付;部分特殊群体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希望银行提供安全、便捷的账户服务;支付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个性化,需要银行不断创新服务产品,更新服务理念,拓展银行账户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新型网络银行出现以及部分银行拟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引入银行账户开立环节等。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提升银行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也需要中央银行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因此,《通知》以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和银行账户服务创新需求,按照支持创新与加强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思路,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请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是什么?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银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三、为什么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长期以来,银行主要通过网点柜台提供银行账户开户服务,监管部门的相关制度也围绕柜台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规范。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柜台开户方式已无法有效满足存款人多样化的需求,一些银行也陆续尝试依托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为存款人开立和使用账户提供了便利。由于不同渠道的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各异、开立的银行账户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通知》要求银行在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的需要。与柜台开户相比,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一方面,由于不亲见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相对较弱;另一方面,由于处于业务发展初期,身份信息核验方法有待检验,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有待评估。对非柜面渠道开户的管理依然要坚持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底线原则,不能因开户申请受理渠道的变化而弱化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审核,动摇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和方法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对各类账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通过管理手段不断督促银行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二是防范资金风险的需要。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等非柜面渠道开立银行账户,由于无法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风险相对较高。近期,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通过自助机具开立假名账户的事件。特别是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如对非柜面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过多的功能,将加大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可能性,对存款人资金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身份信息核验手段的强弱赋予相应的账户功能,切实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三是满足存款人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的需要。目前,社会公众支付服务需求逐步呈现个性化、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对银行账户也提出了差异化的管理要求。例如,通过线上办理消费、公用事业费缴费等支付业务时,由于交易类型较单

一、交易金额相对较低,存款人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希望对该类银行账户进行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存款人也设定了线上交易的银行账户功能范围和交易限额。通过线下办理日常支付时,由于涉及范围比较广,交易类型相对复杂,存款人对此类银行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金额要求较高。如不对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区分,不仅无法满足存款人差异化的支付服务需求,还将增加存款人的银行账户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对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有效满足存款人支付服务需求。综上,《通知》在坚守银行账户实名制底线的前提下,本着“改进账户服务、防范资金风险”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对银行账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于通过现场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全面的账户功能;对于通过非现场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开立的银行账户,赋予有限的账户功能。

四、为什么允许代理开户?哪些情况下可以代理开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明确了存款人可以采取代理方式开立银行账户。实践中,存款人也存在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一是对于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存款人所在单位代理开立;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从事金融活动时,无法自行开立银行账户,需要以代理方式办理;三是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希望银行在提供银行账户服务时给予便利。这些均要求银行提供代理开户服务,提高账户服务的可获得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未形成明确、统一、全面的代理开户制度规定,导致银行在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时无所适从,有必要明确代理开户的相关要求。因此,为顺应存款人代理开户、代办业务的现实需求,有效指导银行办理代理开户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通知》明确了代理开户的主要情形: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特殊用途银行账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存款人,可以代理开户。同时,对于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特殊群体,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代理办理。实际操作中,银行应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在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前提下,根据存款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代理开户的具体情形。

五、为什么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能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银行利用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能否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保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银行账户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原则,为探索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可行性,为未来制定相关标准积累经验,人民银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将其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六、存款人可以开立哪几类银行账户,具体功能是什么?各类银行账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存款人可通过柜台、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通过Ⅰ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Ⅱ类户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存款人可通过Ⅲ类户办理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Ⅱ类户与Ⅰ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不能存取现金、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对于通过柜面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对于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可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身份信息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存款人仅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七、为什么要增设Ⅱ类户?近年来,银行纷纷加快创新步伐、变革开户方式,有的银行推出了直销银行业务,支持客户依托互联网开立具有特定功能的银行账户办理相关业务,账户资金均只能在绑定的同户名银行账户间封闭运行,功能仅限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有的尝试探索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功能的服务。为有效满足银行创新需求,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通知》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Ⅱ类户,并对Ⅱ类户进行了规定:一是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户主要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他行同名的Ⅰ类户进行身份认证,支持该类户与其绑定的同名Ⅰ类户进行资金划转,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是进一步拓展直销银行现有功能,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办理单日10000元以内的消费和公用事业缴费支付。

八、为什么要增设Ⅲ类户?在现有的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设Ⅲ类户,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移动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客户支付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支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银行推出了方便、快捷的小额免密支付服务,以便利其日常消费支付。二是由于Ⅰ类户和Ⅱ类户功能多、资金相对较大,如允许存款人通过上述账户办理免密支付等业务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存款人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不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此,为有效满足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小额支付需求,促进银行支付服务进一步便捷化,提升账户风险隔离的有效性,《通知》从便利存款人开立及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允许银行为存款人开立Ⅲ类户,并对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资金限额,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剩余资金原路返回同名Ⅰ类户。

九、为什么要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账户余额?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是中央银行制定政策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有效满足存款人个性化、多元化的日常小额支付服务需求,便利存款人日常支付,《通知》进一步丰富了现有直销银行账户功能,除存放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功能外,还支持存款人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及缴费支付。Ⅱ类户和Ⅲ类户满足了客户个性化需求和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具有适当灵活性和较强便利性。对Ⅱ类户设置10000元的单日支付限额、Ⅲ类户设置1000元的账户余额,主要考虑兼顾效率与安全,在满足客户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客户资金风险。由于通过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核实手段相对单一,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核验难度较大,不法分子利用此渠道假冒他人名义开户的风险相对较高。如不设置单日支付限额或限额过高,一旦发生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风险事件,有可能给其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尤其是Ⅲ类户只需从客户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激活账户,验证与Ⅰ类户是同一开户申请人即可开立,风险相对较大,更应对其存款额度做出严格限制。因此,有必要设置限额,将资金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视银行服务及风险管理情况,对Ⅱ类户和Ⅲ类户的账户功能及限额进行优化和调整。

十、为什么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中央银行为银行提供的一项服务便利。银行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是否向查询行反馈客户账户信息,与银行的切身利益、与他行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属于各行的商业行为和市场化选择。因此,《通知》规定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

十一、为什么要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与柜台办理业务相比,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业务时,风险相对较大,不法分子也容易利用非柜面渠道骗取客户资金。因此,为维护存款人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通知》要求银行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通过非柜面渠道办理的业务进行限额管理,并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同时,为充分尊重客户的资金自主支配权,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5.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66号)规定,总署制定了《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海关单位依据《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海关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5月30日前报送总署财务科技司。

附件: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海关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海关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总署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海关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 海关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内部其他机构

原则上不允许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海关财务部门批准,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海关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直属海关需报经海关总署财务部门审批;隶属海关需报经直属海关财务部门审批。

第五条 海关单位应当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

第六条 海关单位收取的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纳入海关预算管理的资金(海关经费、查私办案费、收费业务费、财政专项资金等),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一般的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纳入预算管理及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纳入海关预算管理的缉私警察经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缉私警察经费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缉私警察经费的领取和支出。

第七条 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海关总署预算外资金过渡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财政部拨付给海关总署的预算外资金和海关总署拨付给所属海关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预算外资金的领取和支出。

第八条 海关单位收取的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退还及转税,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海关单位自收汇缴的税款,收取的减税、免税及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收入,收取的查私暂扣款、未结案变价款、缉私警察保释金等暂存款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税费汇缴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税费汇缴、暂存款项汇缴及退还,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海关单位如有外汇资金收入的,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资金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外汇资金的收取、退还及转税,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

第九条 海关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自筹基建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自筹基建款的拨入与支出。

第十条 海关单位房改基金银行开户,根据属地原则,按地方房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海关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明文规定外,应根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管理,不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海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款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在银行的开户,按照企业银行开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十四条 海关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直属海关、院校需向海关总署申请,隶属海关须向直属海关、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海关院校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抄报海关总署财务部门备案。隶属海关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后,须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踉直属海关、院校应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海关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被上级海关检查发现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由审批的海关单位责令撤销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

(二)视违纪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部分经费;

(三)由海关总署停拨有关单位的预算经费和中央财政专户拨款;

(四)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对有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单位不按规定开立和管理银行账户的,被外部检查发现的,除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由海关总署扣减有关单位与违纪金额同等数额的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海关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

6.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协议 篇六

甲方:中国银行

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对公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甲方向乙方提供账户项下相关服务,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对公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使用账户及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利用账户从事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逃汇套汇、套取现金、违规收付汇及结汇、洗钱等违法行为,不得出借、串用、转让账户,不得利用账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

第五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管理和使用账户。

第七条 开户材料发生变更时,乙方应主动于有关事项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划有关款项、税款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利息税、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标准按照甲方公布或双方协议执行。

第九条 乙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若自收到甲方发送对账单之日起10天内未回复甲方,视同乙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十条 乙方关闭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主动与甲方核对账户余额,乙方尚未清偿其与甲方任何已有或或有的债务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关闭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开立账户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如乙方签发的支付凭证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甲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在办理乙方委托的账户项下的业务过程中,如发生甲方原因造成的差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对于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乙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在受理乙方委托的相关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支付凭证上的签章与乙方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后才能受理。

预留银行签章由乙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开户名称一致。被授权签字人应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任何情况下不得透支。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经乙方授权外,甲方应拒绝任何机构或个人查询乙方的账户信息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甲方应定期将账户对账单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送达乙方,约定方式包括乙方来甲方处领取、甲方邮寄给乙方等。

第十九条 甲方保留修改账户条件的权力。如修改账户条件(包括收费标准等),甲方应提前七天对外公布或通知乙方。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主动关闭或撤销账户,但应在关闭或撤销账户后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甲方保留对规定账户关系的条文进行修改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账户关闭或撤销,自正式关闭或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若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约束。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7.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七

一、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历史沿革

2000年,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行, 该规定首次要求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 必须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003年, 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应对个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审核, 存款人要使用真实的名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006年, 国家颁布《反洗钱法》, 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了银行账户实名制。

2007年, 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建成并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首次借助信息手段实现了银行对公民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并同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试行) 》, 规范联网核查系统业务处理。同年,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账户服务的通知》, 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 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2008年, 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 明确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 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必须一致。

以上管理政策的发布, 对于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建立、遏制腐败及洗钱等不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立、使用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个人可依托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开立银行账户, 部分特殊群体有账户需求却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水电气煤等各类小额支付需求日益增加。

面对日趋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银行不断创新业务模式, 拓宽支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在新的业务模式下, 现行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在落实实名制、账户分类方式、代理开户等业务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2015年,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为核心, 结合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和银行账户服务创新需求, 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规范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和改进银行账户服务5方面进行了规范。本文接下来将对《通知》的改进之处及对各类银行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改进之处

(一) 明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

《通知》明确,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应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以及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3个方面。银行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

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在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 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通知》首次细化了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的种类, 增加了银行的可操作性。

二是银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所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 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鉴于目前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仅能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核查, 对其他各类有效身份证件无法进行辨别。《通知》支持银行利用其他数据库资源对开户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应用于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将其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通知》中明确指出, 若银行账户的开立非存款人本人意愿, 确认该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 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 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 增加个人银行账户分类机制

基于互联网环境的开户方式逐步拓展, 由柜面延伸至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渠道。《通知》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 增加银行账户种类, 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3类账户根据开户渠道及核验方式的不同, 具体的账户功能随着核验方式的增强而增多, 新的分类方式在满足开户申请人多层次支付需求的同时, 有效控制支付风险。同时, 各类账户管理的灵活性增强, 随着存款人核验方式的增加, 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可实现账户功能升级。

(三) 代理开户进一步规范

一是账户开立资料的完整性增强。规定银行在办理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 除了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 还应要求代理人出具合法的委托书。银行认为有必要的, 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二是代理开户的数量将受限制。《通知》要求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

三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身患重病、行动不便的开户申请人等特殊情形下的代理开户行为予以规范。

三、对各类银行的影响

(一) 利好传统银行

传统银行以往提供金融服务时, 大多依托各物理网点完成, 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服务, 也必须在柜面完成一系列身份认证及保密设置后方能实现。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传统银行在客户资源、利润空间、经营模式等方面均受到一定冲击。为抵御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 各传统银行纷纷转向发展直销银行业务。《通知》的出台, 则为传统银行直销银行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一方面, 传统银行可进一步拓展直销银行现有功能, 过去直销银行账户只能购买理财产品, 现在按照《通知》的规定, 其仍具备一定的消费支付功能, 提高了直销银行账户的便利性, 有利于客户资金的沉淀。另一方面, 账户分类管理机制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清晰的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银行可依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不同的开户形式:对于有Ⅰ类账户功能需求的客户主要以网点现场开立为主, 对于没有现金存取需求的客户则主要通过直销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非现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清晰的客户分类大大降低了传统银行争取客户时对高成本的物理网点渠道的依赖, 利于传统银行降低渠道运营成本。

此外, 《通知》鼓励支持传统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时免收手续费。在《通知》下发之前, 招商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已实现客户跨行转账零收费, 此举措将在一定程度削弱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客户的资金可能再次回流至商业银行账户, 提升客户对传统银行的依赖度。

(二) 互联网银行存在机遇与挑战

目前, 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最显著特点在于其互联网特性, 所有业务均依托于互联网进行线上处理, 线下无实体网点。而账户作为所有银行业务的起点, 互联网银行要不断发展壮大, 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开户问题。以微众银行为例, 其目前开户的主要途径是要求客户去绑定一张其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 通过借助传统银行已经验证过的身份数据进行核对, 实现对客户的身份识别, 进而完成开户。这种绕道而行的开户过程显然受制于传统银行。然而, 《通知》仍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鉴于目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国内仍属发展的初始阶段, 相信互联网银行在该领域的延伸发展令人期待。

摘要:为适应新环境下个人银行账户的发展, 近期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本文在回顾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历史沿革基础上, 提出了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分析了《通知》在落实实名制、账户分类方式、代理开户等业务管理方面的改进之处, 指出《通知》的出台有利于提升传统银行的客户依赖度, 从而促进其直销银行业务的发展;而对以远程开户为主的互联网银行而言, 则机遇与挑战并存。

关键词: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实名制,账户分类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建新.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 2013 (8) :84-85.

[2]张溪, 胡慧婷.对构建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长效机制的思考[J].山西科技, 2013 (7) :31-32.

8.《妈妈的银行账户》 篇八

下文选自全书的第一章——《妈妈和她的银行账户》。

精彩片段

It was a wonderful thing, that bank account of Mama's. We were so proud of it. It gave us a warm, secure feeling. No one else we knew had money in a big bank downtown.

I remember when the Jensens down the street were put out1) because they couldn't pay the rent. We children watched the big strange men carry out the furniture, took furtive2) notice of poor Mrs. Jensen's shamed tears, and I was choked3) with sudden fear. This, then, happened to people who do not have the stack4) of coins marked "Landlord". Might this, could this, violence happen to us?

I clutched5) Christine's hand. "We have a bank account," she reassured6) me calmly, and suddenly I could breathe again.

When Nels graduated from grammar school he wanted to go on to high. "Is good," Mama said, and Papa nodded approvingly7).

"It will cost a little money," Nels said.

Eagerly we brought up the chairs and gathered around the table. I took down the gaily8) painted box that Aunt Singred had sent us from Norway one Christmas and laid it carefully in front of Mama.

This was the "Little Bank". Not to be confused, you understand, with the big bank downtown. The "Little Bank" was used for sudden emergencies, such as the time Christine broke her arm and had to be taken to the doctor, or when Dagmar got croup9) and Papa had to go to the drugstore for medicine.

Nels had it all written out neatly. So much for carfare, for clothes, for notebooks and supplies. Mama looked at the figures for a long time. Then she counted the money in the "Little Bank". There was not enough.

She pursed10) her lips. "We do not," she reminded us gently, "want to have to go to the bank."

We all shook our heads.

"I will work at Dillon's grocery after school," Nels volunteered.

Mama gave him a bright smile and laboriously11) wrote down a sum and added and subtracted it. Papa did it in his head. Papa was very quick on arithmetic. "Is not enough," he said. Then he took his pipe out of his mouth and looked at it a long time. "I give up tobacco," he said suddenly.

Mama reached across the table and touched Papa's sleeve, but she didn't say anything. Just wrote down another figure.

"I will mind the Elvington children every Friday night," I said. "Christine can help me."

"Is good," Mama said.

We all felt very good. We had passed another milestone12) without having to go downtown and draw money out of Mama's bank account. The "Little Bank" was sufficient for the present.

So many things, I remember, came out of the "Little Bank" that year. Christine's costume for the school play, Dagmar's tonsil13) operation, my Girl Scout14) uniform. And always, in the background, was the comforting knowledge that should our efforts fail, we still had the bank to depend upon.

Even when the strike came, Mama would not let us worry unduly15). We all worked together so that the momentous16) trip downtown could be postponed17). It was almost like a game.

During that time Mama "helped out" at Kruper's bakery for a big sack18) of only slightly stale19) bread and coffee cake. And as Mama said, fresh bread was not too good for a person and if you put the coffee cake into the hot oven it was nearly as nice as when first baked.

Papa washed bottles at the Castro Creamery every night and they gave him three quarts20) of fresh milk and all the sour milk he could carry away. Mama made fine cheese.

The day the strike was over and Papa went back to work, I saw Mama stand a little straighter, as if to get a kink21) out of her back.

She looked around at us proudly. "Is good," she smiled. "See? We did not have to go down to the bank."

※ ※ ※

That was twenty years ago.

Last year I sold my first story. When the check came I hurried over to Mama's and put the long green slip22) of paper in her lap. "For you," I said, "to put in your bank account."

And I noticed for the first time how old Mama and Papa looked. Papa seemed shorter, now, and Mama's wheaten23) braids24) were sheened25) with silver.

Mama fingered26) the check and looked at Papa.

"Is good," she said, and her eyes were proud.

"Tomorrow," I told her, "you must take it down to the bank."

"You will go with me, Katrin?"

"That won't be necessary, Mama. See? I've endorsed27) the check to you. Just hand it to the teller28), he'll deposit29) it in your account."

Mama looked at me. "Is no account," she said. "In all my life, I never been inside a bank."

And when I didn't—couldn't—answer, Mama said earnestly, "Is not good for little ones to be afraid—to not feel secure."

妈妈的银行账户是一样了不起的东西,我们都为它感到骄傲。它带给我们一种温暖安全的感觉。我们认识的人里,除了妈妈没有谁在城里的大银行里有存款。

我记得和我们住一条街的詹森一家因为交不起房租而被赶出去的情景。我们几个小孩子看到那些身材高大的陌生男子把家具搬了出来,还偷偷地瞟见可怜的詹森太太因为羞愧而落泪。一阵突如其来的恐惧让我有一种窒息的感觉。那些没有那一堆 “给房东”的硬币的家庭就会遇到这样的事。那同样的暴力事件会不会,是不是可能也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呢?

我紧紧地抓着克里斯蒂娜(编注:小说中“我”的大妹妹)的手。“我们有一个银行账户。”她冷静地安慰我。于是我马上缓过劲来。

内尔斯(编注:小说中“我”的哥哥)初中毕业后想继续上高中。“很好啊!”妈妈说。爸爸也点头表示赞同。

“这得花些钱。” 内尔斯说。

我们急切地搬来了椅子,围坐在桌子旁。我把那个印着花哨图案的盒子取了下来,那是西格利德姨妈有一年圣诞节从挪威寄给我们的。我把盒子小心翼翼地放在了妈妈面前。

这是“小金库”。可别和城里的大银行弄混了,你明白的。“小金库”是用来应对突发事件的,比如那次克里斯蒂娜摔断了胳膊必须去看医生的时候,还有那次达格玛(编注:小说中“我”较小的妹妹)得了哮吼,爸爸不得不去药店买药的时候。

内尔斯把上高中的开销都工工整整地写了出来,包括车马费、服装费、书本费和日常开销。妈妈盯着这些数字看了好半天。然后她数了数“小金库”里的钱。不够。

她嘟起了嘴唇。“我们不是,”她温和地提醒我们,“非去银行不可哦。”

我们都摇了摇头表示不想去。

“我放学后可以去狄龙的杂货店打工。”内尔斯主动请缨。

妈妈对他露出灿烂的微笑,费力地写下一个总数并加加减减了一番。爸爸则在心里算着,他心算速度很快。“不够。”他说。然后他把烟斗从嘴里拿了出来,对着它看了好一会儿。“我戒烟。”他突然说。

妈妈把手从桌子上伸过去,碰了碰爸爸的衣袖,但她什么也没有说,只是写下了另一个数字。

“我可以每个礼拜五晚上去照看埃尔文顿家的孩子们,”我说,“克里斯蒂娜可以帮我。”

“很好。”妈妈说。

我们都感觉棒极了。我们又跨过了一个很大的坎儿,而且没有弄到非要去城里从妈妈的银行账户取钱的地步。就目前来说,“小金库”就足够应付了。

我记得,那一年有好多的花销都是从“小金库”里出的:克里斯蒂娜参加学校演出的演出服、达格玛的扁桃体手术、我的女童子军制服。而且我们心里始终都知道,就算我们的努力失败了,我们依然有妈妈的银行账户做后盾,这让我们感到放心和安慰。

即使是在大罢工的时候,妈妈也不会让我们过分担心。我们都齐心协力地干活,这样就可以推迟去城里的那一趟“重大”旅程了。这简直就像是一场游戏。

在那段时间里,妈妈在克鲁伯的面包店“帮忙”,报酬是一大袋稍稍有点不新鲜的面包和咖啡蛋糕。就像妈妈说的,吃新鲜面包对人不太好,还有,如果把咖啡蛋糕放到烤箱里再烤一下,它的味道几乎和刚烤出来一样好。

爸爸每天晚上在卡斯特罗奶制品店洗瓶子,他们每天给他三夸脱的新鲜牛奶,至于那些发酸了的牛奶,他能拿走多少就让他拿多少。妈妈做出了很好吃的奶酪。

罢工结束的那一天,爸爸回去上班了。我看见妈妈站得更直了一些,仿佛是要缓解一下背部的痉挛。

她自豪地环顾了一下我们。“很好,”她微笑着说,“瞧见没有?我们不是一定要去城里的银行的。”

※ ※ ※

那是20年前的事了。

去年,我发表了我写的第一篇小说。收到支票后,我连忙跑到妈妈那儿,把那张绿色的长条纸放在她的腿上。“给您的,”我说,“把它存到您的银行账户上吧。”

那一刻,我第一次注意到,妈妈和爸爸看上去是那么苍老。爸爸看上去个子变矮了,而妈妈原本淡黄色的辫子也覆上了一层银色的光泽。

妈妈摩挲着那张支票,看着爸爸。

“很好。”她说,眼睛里闪烁着自豪。

“明天,”我告诉她,“您一定要拿着它去城里的银行存了。”

“你和我一起去吗,凯特琳?”

“那就不用了,妈妈。您瞧,这张支票我已经签过字了。您只要把它交给银行的出纳员,他就会把支票里的钱存进您的账户。”

妈妈看着我。“没有什么银行账户,”她说,“我这一辈子从来都没进过银行。”

我没有接话——我什么话也说不出来,这时妈妈很认真地说:“让小孩子们害怕,没有安全感,这样可不好。”

赏析

读着书中一个个平实温馨的小故事,脑中突然蹦出“泉水叮咚”这个词。自己也愣了一下,有点儿疑惑。但仔细一品,此时的感觉确有泉的甘洌、水的清澈,还夹杂着叮叮咚咚的小感动。是了,这正是《妈妈的银行账户》传递的滋味。

作者凯瑟琳采用平实的语言,像闲聊一样,随手拈起记忆中的一件件和“妈妈”有关的事情,以一个小女孩的口吻娓娓道出。饱满的人物性格、简洁生动的叙述,普通得犹如发生在邻家的一个个小故事,没有一丝刻意的修饰和华丽的辞藻,却清雅自然、贴近人心,带给人一次次心灵的悸动。透过书中这17个标题都以“妈妈”二字开头的故事,我们能看到,在这位平凡的母亲身上,信念是生活的脊梁,是一种积极向上、诚信乐观的态度。

上文节选自书中的第一个故事《妈妈和她的银行账户》。故事发生在20年前,凯瑟琳一家的生活十分拮据,为了让家人安心,妈妈在精打细算之余用她的智慧编了一个美丽的谎言,称自己在城里的大银行里有一个存款账户。可“画”的饼毕竟无法真拿来充饥,当主人公凯瑟琳的哥哥需要一大笔钱上高中时,妈妈善意的谎言面临被戳穿的危险,但妈妈却不慌不忙。面对一筹莫展的全家人,她一边提醒大家“我们不是非去银行不可”,一边以自己的乐观鼓励大家一起想办法解决难题。最后,全家人共同努力,没去城里那个大银行就解决了哥哥上学的难题。20年后,妈妈轻描淡写地解释了“银行账户”存在的意义——在她看来,“让小孩子们害怕,没有安全感,这样可不好” 。

在主人公凯瑟琳的成长历程中,这个家庭经历了很多像这样的大小事情,妈妈总是能够在孩子们情绪低落、心生焦虑的时候及时地想出解决办法。她用一个母亲的信念为孩子们营造了快乐而温馨的成长环境,使他们逐渐融入到主流社会中,并把他们教育成为正直、自信、有礼的美国人。

譬如,在《妈妈和无所事事的房客》中,房客海德先生欠下租金落跑后,姨妈幸灾乐祸、邻居愤怒不已,但妈妈却在思索过后轻声说:“不,他什么也没欠我们的。”因为妈妈想到了海德先生留给孩子们的书,海德先生给孩子们带来“饭后朗读书”的好习惯,以及他与这个家庭相处的种种“愉快经历”。在妈妈看来,房租对这个贫困的家庭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母亲,要想尽一切办法不让孩子们“担心”,不让他们对生活充满“抱怨”。

在《妈妈和医院》中,凯瑟琳的小妹妹达格玛生病住院了,但医院却不允许满怀焦虑的妈妈在病床边照看。在多次请求和硬闯无效后,妈妈在家里擦地时突发灵感,返回医院扮成清洁工,在护士小姐的眼皮底下成功“探视”。在妈妈看来,不能让孩子在陌生的环境里无依无靠,即使做了半天苦工才和生病的女儿说上一句话也值得。

在《妈妈和大事件》中,凯瑟琳与朋友因为偷吃杂货店里的巧克力受到了老板娘尖酸刻薄的训斥。对于这件让凯瑟琳深感羞耻的“大事件”,妈妈却安慰女儿说:“除非你的内心是残缺不全的,有些错误在犯了之后能让你抬起头来,有些错误在犯了之后会让你带着骄傲继续前进。”在妈妈看来,孩子倘若因为犯小错就对自己失去信心远比犯错本身更可怕。

在《妈妈和毕业礼物》中,为了给凯瑟琳一份满意的毕业礼物,妈妈不惜卖掉了她最珍爱的胸针。在妈妈看来,没有什么能比孩子的快乐更珍贵。

而在《妈妈和内尔斯》中,尽管内尔斯的女友傲慢无理,妈妈却并不粗横干涉内尔斯的恋情,只是携全家人去内尔斯女友家拜访,让内尔斯自己去发现他所爱的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自己做出判断和选择。在妈妈看来,孩子自己的选择不管怎样都值得尊重……

妈妈没有那个令人骄傲的银行账户,也没有优雅的谈吐,甚至连标准的英语都不会说,但面对坎坷的生活,妈妈始终坚持着一个母亲的信念,保持着一种人生处处充满生机的心境,用自己乐观的信念带领家人战胜困难,渡过一个又一个难关。正是受到妈妈的感染,这个家一直充满着温暖和希望,从起初没有住房需要租住狭小的出租屋,到最后拥有了一家住满房客的寄宿旅馆。

该书用17个清新隽永的生活小片段,拼接出了一部移民家庭的成长史诗。正如中国著名女作家黄蓓佳所言:“这里充满了平凡又平凡的亲人之间的龃龉、磕碰、相争相让、搀扶和取暖,构成一泓文字的深潭,清澈平静的潭水之下,你能看到生命勃发的力量,看到泥浆发酵,暗流涌动,欲望凝集,看到一个母亲的信念如何支撑一个家庭,贫穷的移民后代如何在美国这块土地上扎根和繁衍,逐渐地融入主流。”

1.put out: 撵走,赶走

2.furtive [?f??t?v] adj. 偷偷摸摸的,鬼鬼祟祟的

3.choke [t???k] vt. 掐住……的脖子,使窒息

4.stack [st?k] n. 整齐的一叠(或一堆)

5.clutch [kl?t?] vt. 紧抓,紧握

6.reassure [?ri??????(r)] vt. 安慰,使放心

7.approvingly [??pru?v??li] adv. 赞成地

8.gaily [?ɡe?li] adv. 花哨地;艳丽地

9.croup [kru?p] n. 【医】哮吼(婴儿患的一种痉挛性喉头炎,伴有干咳和呼吸困难)

10.purse [p??s] vt. 噘起

11.laboriously [l??b??ri?sli] adv. 辛勤地,努力地

12.milestone [?ma?lst??n] n. <喻> (历史上或个人经历中的)重大事件

13.tonsil [?t?nsl] n. 【解】扁桃体

14.Girl Scout: <美>女童子军成员

15.unduly [??n?dju?li] adv. 过分地,过度地

16.momentous [m??ment?s] adj. 重要的,重大的

17.postpone [p??sp??n] vt. 延迟,延缓,使延期

18.sack [s?k] n. (一)大袋;(一)满袋

19.stale [ste?l] adj. (食物等)不新鲜的;走味的

20.quart [kw??t] n. 夸托(液量单位,英制等于1.136升,美制等于0.946升)

21.kink [k??k] n. (颈、背、腿等的)肌肉抽筋,痛性痉挛

22.slip [sl?p] n. 片,条,纸片,纸条

23.wheaten [?wi?t?n] adj. 小麦色的,淡黄色的

24.braid [bre?d] n. 辫子

25.sheen [?i?n] vt. 使闪耀,使发亮

26.finger [?f??ɡ?(r)] vt. 用指触碰;拨弄,抚摸

27.endorse [?n?d??s] vt. 背书;签字转让

28.teller [?tel?(r)] n. <美> (银行)出纳员

9.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篇九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为促进业务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甲方的单位公章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和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员和授权办理结算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其他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因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年检手续,保证开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主动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补制回单费、账户信息变更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十天公布。甲方□同意∕□不同意通过电子回单箱方式领取银行回单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条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电子回单箱打印、□来行领取、□乙方邮寄、□网上银行打印、□电话银行)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甲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甲方自乙方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之日起15日内未回复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对账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定期进行余额核对。第十条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但可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规范简称,简称为,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种情况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如甲方签发空头、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如乙方发现甲方符合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关系,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经核实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乙方在得知甲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七)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与乙方约定预留银行签章为:□全体出资人 □下列出资人的签章。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留银行签章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甲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印鉴由“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单位结算账户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乙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在必要时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档案,以了解甲方的信用情况。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对一年为发生收付活动且为欠乙方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java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篇十

1.2007年4月6日

2.银发〔2006〕44号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异常业务处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系统管理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 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模式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和银行处理模式,具体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确定。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操作端直接进入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处理模式是指,由银行机构操作端直接进入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将能够由操作端直接进入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银行机构,统称为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办理行(以下简称“办理行”)。

第四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下,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的方式分为书面报送方式、磁介质报送方式和网络报送方式。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确定。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将存款人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人磁介质,同时将磁介质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或年检等手续向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相关电子信息前,应对存款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下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依据审核合格的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下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磁介质上的信息报文导人账户管理系统的指定目录下,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相关信息报文,与审核合格的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及磁介质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在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下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第七条 办理行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资料或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产业务。

办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建立健全业务授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由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规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的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再次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第十一条 办理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办理行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对书面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还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办理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编号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办理行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对书面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办理行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办理行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存款人相关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为存款人打印密码。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由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办理行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修改存款人注册地的地区代码。办理行需要修改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编号或其他证明文件编号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十六条 办理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应依据存款人出具的“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存款人已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日期、账号、账户性质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发现提交的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有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办理行应依据“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但仍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有关信息不一致的,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行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核准业务处理,但应打印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以及核对不一致的信息,经分析后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注册地已经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需要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城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存款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将存款人名称、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注册地的地区代码和开证日期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录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符合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条件的,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打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交存款人,并留存该存款人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款人不符合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条件的,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第十八条 存款人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后,在证明有效期内需要在注册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持“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注销手续。

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将“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编号录入系统,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资金性质、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办理行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提交信息之外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可进行下一步开户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后,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办理行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提交信息之外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可进行下一步开户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临时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行应将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该存款人的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打印正、副本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展期条件的,办理行应提交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后的有效期限,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打印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的操作员授权,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退出展期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业务,采用银行处理模式的,银行应留存开户许可证的副本,并将正本交存款人。

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业务,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模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交开户银行,副本由开户银行留存,正本由其转交存款人。

第二十五条 办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业务,采用银行处理模式的,银行在成功办理开立业务后,应至迟至次日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收到银行报送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办理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发现木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对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违规银行结算账户加注“违规”标识,并向相关开户银行发出销户通知书,要求开户银行限期撤销违规账户;发现符合开户条件但账户管理系统中储存的相关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不一致的,应向相关开户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要求开户银行限期修正不一致的信息。

开户银行接到销户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撤销违规银行结算账户;接到修改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将不一致的信息修正完毕。开户银行应承担因撤销违规银行结算账户或修正不一致信息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办理行在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备案业务时,应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账号、开户日期及开户银行机构代码,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其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的书面申请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办理行所提交的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提交信息之外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核对不一致的,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可确认完成备案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在办理开户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信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仅限个人信用卡账户)。

银行机构也可由其省级分行集中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信息。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办理行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变更条件的,办理行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需要变更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编号的,办理行应经其高级业务主管授权后办理。

第三十条 办理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变更业务处理时,发现变更后的存款人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名称重复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或者修改无误后仍然重复的,应退出变更业务处理。

办理行发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木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应由其高级业务主管对书面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办理行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办理行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行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后,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材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理行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正、副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失败的,应经其高一级别操作员授权之后重新打印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办理行还应通知该存款人申请换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的,办理行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行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业务处理成功。

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办理行应将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收回,并打印新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剧本。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一般存款账户或非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的,办理行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行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业务处理成功。

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行应将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销户条件的,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销户业务处理;核对一致的,应确认销户业务处理成功。

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成功的,办理行应收回相应的开户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或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在办理变更和撤销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或撤销信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或撤销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仅限个人信用卡账户)、变更(或销户)日期。

银行机构也可由其省级分行集中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或撤销信息。

第三十七条 银行机构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久悬的,办理行应依据“久悬银行账户清单”,将久悬银行账户的账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设置久悬标识。

第四章 异常业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账户管理系统因网络故障未发出征询或已发出征询超过30分钟(含)未收到回复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当日打印征询信息,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以传真(邮寄)方式向存款人注册地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出书面征询。

存款人注册地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征询后,应于当日将征询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向发出征询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发出回复。

第三十九条 账户管理系统因系统网络故障未发出回复或发出回复超过30分钟(含)未收到回执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当日录入回复信息,打印回复书以传真(邮寄)方式向征询发出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出书面回复。

征询发出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回复后,应于当日将回复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四十条 账户管理系统因网络故障末发出通报或发出通报超过30分钟(含)未收到回执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当日打印通报信息,以传真(邮寄)方式向通报目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出书面通报。

通报目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通报后,应于当日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通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账户管理系统因网络故障未发出回执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当目录入并打印回执信息,以传真(邮寄)方式向回复地或通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出书面回执。

回复地或通报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收到回执后,应于当日在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回执信息。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时,应将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应设置年检标识;核对木一致的,应通知该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其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存款人查询其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应向办理行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行将存款人名称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由存款人亲自录入密码。符合查询条件的,办理行应为存款人打印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

存款人需要重置其密码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进行业务处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进行重置密码业务处理,应将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重置并打印密码。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管理需要,可对所在城市和辖内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下列统计:

(一)按辖区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二)按行别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三)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四)投注册资金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五)按产业分类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六)按行业归属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七)按存款人类别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八)按账户类型统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九)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十)统计基本存款账户的行别间流动情况;

(十一)统计银行结算账户的地区间流动情况。

银行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可对本机构及所辖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下列统计:

(一)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数量;

(二)统计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定期对下列情况进行监测:

(一)短期内频繁开销户情况;

(二)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情况;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四)逾期临时存款账户的销户和展期情况;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情况;

(六)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七)违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情况;

(八)逾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情况;

(九)已撤销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将账户管理系统下载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与从同城清算系统和支付系统采集的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代码进行比对,生成“未核准或未申报银行结算账户监测表”。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在生成“本核准或未申报银行结算账户监测表”的欢天,将监测发现的未核准或未申报银行账户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有相关开户银行。

相关开户银行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未核准或未申报银行结算账户的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收到开户银行的书面报告后,应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开户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为下级行领用开户许可证办理领用登记。当所在城市的银行机构根据规定需要领用开户许可证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为其办理开户许可证领用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办理开户许可证领用登记,应将领用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类别、开户许可证的起始与结束编号以及领用人姓名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本营业机构需要使用的开户许可证,办理行应在已经办理领用登记的开户许可证编号范围内办理开户许可证使用登记。

办理行办理开户许可证使用登记,应将本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类别、开户许可证的起始与结束编号以及使用人姓名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银行机构因机构撤并等原因不再需要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开户许可证时,应将空白开户许可证交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办理交回登记。银行机构办理开户许可证交回登记,应将其银行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类别、开户许可证的起始与结束编号以及交回人姓名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第五十一条 办理行对因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需要将开户许可证作废的,应在开户许可证上标注“作废”标记,并将本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作废的开户许可证类别、作废的开户许可证的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作废登记。采用银行处理模式的,银行应将已经作废的开户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五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办理行应将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符合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办理行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应换发或补发开户许可证;核对不一致的,应通知存款人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临时存款账户已经逾期的,应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账户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版本的修改和升级换版,以及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对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存贮的银行结算账户数据进行备份,并打印当天系统操作日志。备份数据和系统操作日志保存期限均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包括变更类型、行别、行名、类别、直接管辖行、分支机构序号、本行上级行列表、人民银行分支行代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维护,对银行机构代码的增加、变更和删除进行统一管理。

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在受理申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申报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或其他适当途径,将经核实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准确、完整地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五十七条 办理行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当数量和级别的操作员。办理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可设置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的最大权限如下:

一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

二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发布系统公告,重打开户许可证的授权,统计、监测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的使用登记,经授权后更改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中的不可变更要素。

三级操作员:设置下级行和所在城市银行机构的三级操作员,对一、二级操作员的管理,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交回管理,查询、打印系统操作日志,对系统进行管理。

高级业务主管:查询、统计、监测银行账户信息,对与其他系统比对信息不一致时继续进行开户业务处理的授权,对已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比对不一致时继续进行开户业务处理的授权,对变更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编号的授权,其他业务处理授权。

办理行为银行的,可设置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的最大权限如下:

一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

二级操作员: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重打开户许可证的授权,统计本级及下级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的使用登记。

三级操作员:对一、二级操作员的管理,查询操作日志,浏览系统公告。

高级业务主管:查询、统计、监测银行账户信息,对与其他系统比对信息不一致时继续进行开户业务处理的授权,对已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比对不一致时继续进行开户业务处理的授权,对变更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编号的授权,其他业务处理授权。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系统管理员设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分支行的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三级操作员设置本行的一、二级操作员和所在城市所有银行的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银行的三级操作员设置本机构的一、二级操作员。

办理行设置操作员,应向账户管理系统提交用户代码、操作员姓名、口令和启用日期。用户代码在同一营业机构不得重复。新设置的操作员在第一次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时应修改口令。

第五十九条 操作员管理遵循“谁设置、谁解锁、谁修改、谁查询”的原则,三级操作员可查询本机构的所有三级操作员,但不能对其进行修改。

第六十条 办理行应及时浏览账户管理系统的系统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不得通过系统公告发布与支付结算管理无关的信息;银行不得通过系统公告上传与支付结算管理无关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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