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2024-07-11

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14篇)

1.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一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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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17:34:07 访问次数:70 信息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村(居)委会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人口的婚育、死亡、流动、避孕节育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发布统计信息,提供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各种统计法律、规章、制度的职责,对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省、地、县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有:

1、按时生成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

2、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检查核实本级和下级统计数据,确保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3、开展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4、指导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5、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

6、及时维护、更新、上传本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七条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主要职责有:

1、核实所辖村(居)上报的人口变动信息;

2、在本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按月录入所辖各村(居)人口变动信息,及时上传数据和打印各类任务信息,指导村(居)工作;

3、按时生成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

第八条村(居)委会配备专职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员(人口主任或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主要职责:负责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数据、变动信息的采集工作,按时填

报《村级人口信息变动月报告单》。使用WIS社区版的社区居委会在WIS中按时录入人口变动信息。

第三章统计对象和统计口径

第九条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对象为本省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

第十条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从乡级起报,人口统计口径分别为:

1、户籍人口指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的人口。

2、常住人口包括:

①户口在本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居住在本乡的人口,由现居住地所在乡登记上报;

②户口在本乡,流出本县不满半年的人口;

③户口在外县,居住在本乡半年以上的人口;

④户口待定,居住在本乡的人口;

⑤婚入本乡的人口(婚出的人口计入婚入地常住人口)。

3、流动人口包括:

①流出人口为除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外,流出其户籍所在乡30日以上的人口;

②流入人口为除因培训、学习、出差等原因外,流入本乡居住的人口。

确定为在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的区(登记对象的户籍地为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的区)有固定居住场所且交叉居住的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统计,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统计。(对本市、州、地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区、县交叉居住的对象范围,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统计报表及上报时限

第十一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定期统计报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第十二条地、县、乡三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月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上级上传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使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生成本级报表。本级报表应开列所辖的全部下级区域。各级报表每月打印一式两份,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份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份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村级人口信息变动月报单》由村(居)委会按月上报,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由村级信息员登记上报乡级计生办。其中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上报时限为:

1、流入人口流入居住满30日的、流入人口离开的、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30日的、流出人口返回的,在次月内填报《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

2、流动人口中有生育行为的,必须在当月的《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中上报。

第十四条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WIS系统,并将数据上传到县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乡级以上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流动人口统计报表按月上报,上报时限规定

如下:

乡报县: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

县报地:报表文本在次月的第6个工作日寄出,同时将WIS数据上传到市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

地报省:报表文本在次月的第7个工作日寄出,同时将WIS数据上传到省级数据中心同时对本级WIS数据予以备份。

第十五条省人口计生委制发的其他各类报表的上报时限由制发单位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计本地区附加统计分析报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2、在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3、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在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中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2、未按本制度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地对本辖区人口变动信息进行统计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试行)填表说明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报表包括《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未落实相应避孕措施统计表》《计划生育手术进度表》、《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统计表》、《辖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按来源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

成》、《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辖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流出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在本市(州、地)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生育统计表》。

生育统计中凡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出生的人口,无论是否持有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均计入政策内出生。

1、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黔人计育统表1)

统计内出生的人口,分孩次、性别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进行统计。

流出本县不满半年的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以及流入本县超过半年的人口在本县内生育的新生人口计入本表,前者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女方结婚未迁户口由婚入地统计),后者由生育时女方居住地所在的乡级人口计生办统计。

往年出生人口补报数指,在本乡户籍人口中,本统计前生育的人口,以往未登记上报,在本统计内登记补报的。

2、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表(黔人计育统表2)

(1)育龄妇女人数:指15—49周岁的妇女总数。

(2)已婚育龄妇女数:指已经结过婚的育龄妇女。

(3)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夫妇对数:每对已婚育龄夫妇只能选填一种已采取的避孕措施。同时采用了两种以上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选其采用的长效措施或经常使用的措施对应计入其中一项,使用的其他避孕措施则计入“过程性使用药具人数”。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夫妇对数合计,必须小于同一时点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4)过程性使用药具人数:本数据为时期累计数,填报临时性使用药具人数。同时采取两种以上避孕措施的夫妇,除长效措施或主要使用的一种措施外,其他的措施统计入本栏。

3、已生育的育龄夫妇未落实相应避孕措施统计表(黔人计育统表3)

统计已生育过的育龄夫妇,没有按照“二孩及以上夫妇绝育、一孩夫妇上环”落实相应的避孕措施及各类原因的夫妇对数。

4、计划生育手术进度表(黔人计育统表4)

本表统计年初以来累计完成的计划生育手术数。

5、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统计表(黔人计育统表5)

本表统计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发放数量。

6、辖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1)

填写所辖区域跨乡流入人口情况。

(1)流入总数:包括全部流入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4)补救例数:按当年内发生的人次累计统计。

7、按来源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2)

按流入人口户籍地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流入总数:包括全部流入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4)补救例数:按当年内发生的人次累计统计。

8、辖区流入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3)

按下辖区域统计流入本县的人口在统计内生育的新生人口,对在外地生育的新生人口录入前应查询,核实在本乡以外是否已经录入,若已录入,在本地不重复录入;若未在本乡以外录入,必须在本地录入。

9、辖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4)

填写下辖区域跨乡流出人口情况。

(1)流出总数:包括全部流出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本县:指返回本县妇检的人数;

证件:指自现居住地寄回妇检证明的人数;

信息:指通过查询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确证已妇检的人数。

10、按目的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构成(黔流人计统表5)

按流出人口目的地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流出总数:包括全部流出人口。

(2)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避孕措施情况:

特殊原因无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因绝经、不孕、哺乳、有病、男在押、女在押、离婚、丧偶等不适宜采取避孕措施的。

(3)妇检:按当季度内发生的人数累计统计。

本县:指返回本县妇检的人数;

证件:指自现居住地寄回妇检证明的人数;

信息:指通过查询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确证已妇检的人数。

11、流出人口生育情况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6)

按下辖区域统计本乡的流出人口在外生育的新生人口。

外出流入人口,在统计时期外生育且未登记上报的新生人口,在流出人员返回的一个月内,要在《村级人口变动信息月报告单》中统计报出。

12、在本市(州、地)地域范围内流动人口生育统计表(黔流人计统表7)

统计在其户籍所在的市(州、地)地域范围流动的人口当年生育情况(属于《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省人计育统表1)》统计范围的生育不计入本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录入属于本表统计的生育事件前,应通过上网查询或其它方式,确认未在其它乡镇录入后,再录入本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2.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二

1 我国人口状况概述

从解放初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医疗条件的改善和技术的进步,我国人口在短期内激增,关于对人口如何有效控制,又如何在控制的过程中提高人口素质,是一个需要经历漫长时间摸索的系统工程。由于国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对此都没有经验供我们学习,也没有相关国外立法供我们移植或参考,我们只能在摸索中前进,在摸索中总结经验,在摸索中吸取教训。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至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人口控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三十年来,由于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深入人心,我国城镇居民除了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以外,几乎都做到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现在有些大都市甚至出现了人口负增长现象,如上海、北京出现了许多高素质人群单身贵族,还有的出现了拒绝生育子女的“丁克”家庭。据专家分析,这种现象将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发展和辐射,这体现了我国城市人口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国家计生政策在城市中的效应。然而我国对农村人口的控制收效不大,远不如城市人口控制的效果,这说明我国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还有缺陷和弊端[1]。目前我国人口还出现了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男女比例达117:100,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重男轻女,在怀孕期间进行非法性别鉴定的结果,这种情况使女婴出生率大大低于男婴。长此以往,这种现象可能引发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因此对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应当引起国人的足够重视,引起国家立法阶层的重视[2]。我国立法机关应当依据我国的现状,推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方面的程序立法,只有这样才能改善我国农村人口素质偏低,人口控制收效不大的现状。基于此,借鉴江苏丹阳、浙江温洲等地成功经验,提出建立计生属地化管理办法模式建议,属地化管理是指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问题,统一由其暂住地的计生部门行使管辖权,其他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工作的管理模式,该模式优点如下:(1)解决了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计生部门管理难的问题;(2)可以杜绝非计划生育发生,有效遏制人口不正常增长;(3)解决了流动人口“三查”难、申办生育指标难、找计生服务难的问题;(4)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了规范度。

2 现阶段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漏洞与弊端

我国现阶段的人口发展趋势又有了一些新变化,那就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大量涌进城镇,使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这些农村流动人口绝大部分都处于生育期,他们的计生工作到底由谁来管理,这是一个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都规定流动人口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不具体,不实用,可操作性差,存在许多弊端:第一是有权的管理机关对外出人口管理不方便,似乎“鞭长莫及”;第二是流动人口归他们管理,要专门回家进行“三查”(查是否避孕,是否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是否有妇科病),劳民伤财,有的在居住地检查后将结果邮寄,既不方便,也不合理,也容易出现管理上的困难和漏洞;第三是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无法可依”,致使其暂住地无法控制。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对农村人口控制收效不大的根本原因所在。

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人口流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也就要求我们由过去粗放式孕后补救型的管理向规范化孕前服务型的管理转变,并从政策导向和对策措施上加以完善。

3.1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应作明确界定

笔者认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应是指人户分离的流动育龄人口。在这一群体中,可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其有效管理:一是管理的对象,应以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为主体;二是流动的时间,应以育龄人口流出户籍所在地、在现居住地从业、生活一个月及以上为界定标准;三是流动的区域,应以离开户籍所在地、城市以跨越市区、农村以跨越乡镇为单位来界定。综上所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应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市区或乡镇范围的、以从事各种生产和劳务活动为主要从业、生活方式的育龄人口,以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为主体,并对拟流出或流入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台帐实行重点管理。

3.2 建立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流动人口情况复杂,有必要在各级建立比现有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有权威性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研究、了解信息、掌握动态、分析情况、提出解决对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职责的落实,以便组织协调和帮助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所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3.3 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管理职责

在这些管理职责中,应体现近几年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原则,如“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办理各种从业、生活手续时,计划生育审检优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样,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等,从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真正形成用工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依托社区、部门优势互补,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3.4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费的合理补偿机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突出矛盾之一就是工作经费问题,特别是流入地(现居住地)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其经费得不到合理补偿,造成“超负荷工作”、“谁管谁吃夸”、“管得越多、开支越大”的局面,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挫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抓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合理补偿机制。根据实践,笔者认为,工作经费的合理补偿可通过以下渠道加以解决:一是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正常办公经费应由现居住地财政列入预算;二是按用工单位、受益单位负责的原则,外来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节育手术费用由用工、受益单位承担,无用工、受益单位的流动人口,其节育手术、宣传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负担,并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三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流入的育龄人口收取一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或由现居住地政府统一收取一定的流动入口管理费,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四是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其征收、罚款的经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5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制约激励机制

笔者认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考核应是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双向考核,对流出地的考核,应将流出人口列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与常住户籍人口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对流入地的考核,应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的重点,可采取单列考核,并作为常住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的附加分,以调动流入地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对流入地的考核可分两大部分:一是对有关部门及招工、受益单位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其职责执行情况;二是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状况的考核,主要指标应包括: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审检率、出生率、计划生育率、计划外怀孕补救率、节育率、统计准确率等。对流入人口量的确定,以办理公安《暂住证》为基础,以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群(已婚育龄夫妻和未婚育龄妇女)为主体建立相关的计划生育台帐。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的量化指标和附加分的比例可根据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参考文献

[1]陈剑.人口素质概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48-50.

3.如何加强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篇三

关键词: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当前企业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计划生育工作缺乏与实际情况的联系

现阶段,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普遍存在计划生育教育和工作与企业实际和社会实际关联度不够密切的问题。一方面,企业计划生育思想教育中,少数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从业人员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性质和智能理解不全面,认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就是传达政策思想,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式局限于报告会、念念文件等。计划生育工作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计划生育教育工作对于实际情况和空洞理论之间的联系严重缺乏。另一方面,企业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突出企业内部对于企业女员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怀,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企业员工尤其是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实际,盲目的照搬照抄计划生育政策,对企业女员工的关怀程度严重不足,从而行程员工的抵触情绪。

1.2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健全

企业计生工作机制是保证企业计生工作运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但是,现阶段企业计生工作中,由于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重心的转变,企业计生干部普遍存在不得罪人的思想。企业计生工作机制未建立或者不健全,企业计生工作缺乏一个有效的长效机制,对于计生工作中的错误人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状况,或者对计生工作错误的责任人的处理体系严重不健全,导致企业计生工作中造成部分失误。正是在这样不健全的企业计生工作机制的影响下,企业计生工作执行力严重不足,企业计生工作不彻底,出现反复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2、企业计生工作新理念

随着时代的转变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计生工作理念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企业计生工作。新时期和新的要求下,企业计生工作要坚持学习和探索新的计生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理念,对企业的计生工作形成新的认识,在新的计生工作理念的指导下做好企业的计生工作。

首先,新的计生工作理念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出发与“人”,着眼于“本”。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就是把人作为管理的基本要素,通过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人与企业的和谐发展。

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一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就是要坚持企业计生工作中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目标相一致,要在计生工作中为员工着想,体现对于员工的关怀思想。其次,企业计生工作要从“管理”转为“服务”。传统的企业计生工作以管理为目地,强调企业的主观管理,忽视对于企业员工的人性化管理。新的企业计生工作理念要求企业计生工作从传统的企业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自下而上的为企业员工利益着想,了解员工需求,为员工服务,体现企业计生工作中对内部女员工的关怀。

3、企业计生工作新措施

在新的环境要求下,笔者认为,当前企业计生工作应该转变企业计生工作的理念,针对企业计生工作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建议,从而将企业计生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促进企业计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3.1企业计生工作坚持尊重、理解和服务的原则

首先,企业计生工作要尊重企业员工的职工的人格、遵从企业员工的各项合理的要求,尤其是计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尊重企业员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合法权利。其次,企业计生工作要主动理解员工的态度和对于计生你工作的意见。企业计生工作理解企业与昂哦个需要以新人和体谅的态度来理解企业员工尤其是计生错误的责任人的心情和处境,计生政策的实施充分考虑员工的客观因素。最后,企业计生工作要放下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企业计生心态,要能够做到放下架子,关心企业员工关于计生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同时了解企业员工的处境,做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服务于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等。

3.2企业计生工作要坚持责任,顾全大局,敢于创新

其一,企业计生要坚持责任。计生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调整心态,加强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做好本职工作,及时了解企业计生工作的不足,妥善解决企业计生工作的问题。其二,企业计生工作要顾全大局。企业计生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其复杂程度和广泛性直接影响着企业正常运行,因此,企业的计生工作要顾全企业的正常运行的大局,增强企业计生工作的全面性。其三,企业计生工作要敢于创新。企业计生工作要积极探索适合新环境下企业计生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结合企业的发展的新特点,促进企业计生工作的活力和生命力。

3.3企业计生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一方面,企业要建立调查研究机制,在通过计生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员工之中,了解企业员工的情况、分析现存问题、提出新的方法,从而让计生工作始从实际出发,尊重企业员工的个人情况,保障企业计生工作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计生工作评判机制,通过企业员工普遍满意的计生工作评判机制,根据企业员工对于企业计生工作的态度和满意度评判企业计生工作的实效性。最后,要建立企业计生工作的大众参与机制,将企业的计生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绩效考核之中,通过企业计生工作与企业综合考评机制的挂钩,使企业计生工作得到普遍的认同。

3.4企业计生工作要做好企业女员工的关怀工作

企业计生工作要扭转长期以来思想政治工作和计生政策实施工作与企业员工尤其是女员工实际相脱节的状况,企业计生人员必须深人基层,深入企业女员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企业女员工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通过各项服务 措施,竭尽全力地满足女员工的需求和解决对于计生工作的担忧。

4.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四

黔财教【2011】237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

【2011】17号)“少生育、多保障”的精神,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提标扩面。为切实做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工作,现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所需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所需资金均按原有渠道安排。

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3、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25%。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缴费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年所需的40元,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10%、10%、80%;基础养老金补贴提高部分人均每月所需的65元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

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承担。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的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代缴和承担。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7、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由省、地、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30%。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分别从每人每年领取960元和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节育并发症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一级和二级所需资金,中央、省两级财政分

别承担80%和20%;三级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

1、农村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

上述减免、提高、优惠或奖励所需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承担比例。

2、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所需资金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安排。

3、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按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二、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省

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利益导向从优,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推进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的实现,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相适应的人口环境。

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高效务实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交流。

(二)做好政策衔接。落实“四项制度”,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稳步推进,认真做好“四项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特别是新增标准和原有标准、新增对象与原有人群、国家和省统一政策与地、县实际情况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各地在省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自行增加资金部分,由出台相应文件的地级或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原标准高于省规定标准,是否继续执行,由各地自行掌握。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四项制度”的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四)严格执行政策。要严格确认目标人群,按照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维护国家和省各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和发放资金,继续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要严格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五)确保资金到位。各地要按照规定,将今年所需“四项制度”资金安排到位,以后各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四项制度”目标人数增长情况,进一步提高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四项制度”顺利实施提供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四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利益导向“四项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四项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并将“四项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五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机制,明确专(兼)职人员,实施综合治理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实施出生缺陷干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二十条 建设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编制部门应当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研活动,指导培训计划生育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九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二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臵、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

(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四十条 坚持避孕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当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三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第四十四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

第四十五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四十八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生育保险费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其他城乡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需持有《计划生育证》,医疗机构方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五十条 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当为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缴纳需要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五十六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第五十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八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村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六十一条 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二女绝育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服务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接受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七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计划生育管理方案(计划) 篇六

罗定市华侨中学

2013-2014年度计划生育管理方案

(计划)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更好地落实《云浮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提高人口的素质。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的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计划生育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领导,所以,必须提高领导的思想认识。学校领导要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功在当代,惠及子孙,事关民族兴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只有继续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才有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仍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

二、具体管理措施

(一)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活动中去。

①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措施。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研究计生工作,制定措施,了解情况,检查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行层级负责制,级长对学校负责。

②我校设有专门宣传栏,常年专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精神。

③通过德育课、活动课等教学活动进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内容。④把计划生育的宣传与教师业务、政治学习相结合起来,列入教职工会议议程中。同时要积极开展对在校生进行人口国情教育,使全体教职工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从而,增强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落实避孕节育工作,对生育子女后要求其在90天内落实上环节育手术,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上环的要签订计划生育“知情选择”合同书。务必落实B超“双查”工作,上半年3月份内进行。下半年9月份内进行,检查后必须带妇检证原件及复印件回校登记。

对于生育孩子的教职工当月内向学校申报,交孩子出生证复印件,90天内要上环,领独生子女证,否则不能让其上岗。

(三)对于未满二十岁零七个月的孕妇,坚决杜绝生育,要让其人流引产。

罗定市华侨中学

7.浅谈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 篇七

关键词: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动态管理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 是我国一直人口增长的有效措施。计划生育工作是优生优育利国利民的长期工程, 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有效途径。一个国家要强大, 首先要这个国家的人民头脑充实, 才能使这个民族雄于世界。搞好计划生育工作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事, 同样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进入信息时代, 计划生育工作也由以往的传统的方式, 进入了一个新型的工作形式。社区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所以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最基础的工作, 同样也是最艰苦而复杂的工作。要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 计划生育档案必须做到准确而详尽。

一、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 社区内常住人口计划生育资料的填写。

1. 社区内的常住人口资料要求填写的内容的记录上去, 常驻人口的基本情况、婚否情况、怀孕信息、出生信息、避孕和节育信息、在册人口的变动、处罚情况独生子女证和生育证的领发信息。

这些信息的填写要求:不能有涂改而且可以存在错、缺、漏各项信息。要求在每年的年初, 都要填写前一年所发生的各类信息。比如人口的流动、未婚的结婚、育龄的怀疑、怀疑的出生。在每年的年末要把这类的信息采集清晰准确, 第二年的年初填写完成。计划计划生育信息必须及时准确详实。对上一年度的怀孕未生育的要过录有详细记录, 上年度持有生育指标的育龄人员未生育要过录清楚。

2. 常住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上报。

社区要每年上报本社区的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主要内容有本社区的基本情况:区、街道、社区、居民组的名称、总人口数, 专门负责此社区的计划生育人员干姓名以及启用的时间。上报上年末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此信息必须按照上年末的数字填写。期末人口总数、育龄妇女总数、领光荣证总数及常住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情况, 女性初婚的总数, 出生的总数。并统计好常住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情况, 无孩妇女合计、节育小计和无避孕措施的妇女。

3. 生育指标的审批及其档案管理。

生育指标的审批要手续齐全, 资料完整。申报要求第一个孩的, 需要在街道具备一套完整的资料, 社区有一份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包括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 还有结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机, 建卡的记录本复印件与资料。申报要求第二个孩在的, 同样需要在街道有一套完整资料放在接到, 包括生育证审批表复印件、访谈记录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另外还需要有能证明生育情况的材料和相关的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来证明符合申请二胎指标的条件。

4. 其它资料的建档记录。

随访资料的记录和存档, 按照规定本辖区内的新婚夫妇要有专职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随访一次, 怀孕的对象每两个月随访一次, 、出生对象户随访一次到两次。必须做好随访记录并存档。专职人员的培训记录并存档, 社区本年度的各级培训做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并按要进行整理, 并按时间先后顺序做好标注。

(二) 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档案填写。

1. 社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填写内容。

首先, 社区内流入人口资料的填写内容。流入人口登记簿, 填写有分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育龄男性这三类, 同样不能有错、漏项和涂改项。不能用铅笔填写。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有婚姻证明, 没有的要督办并有督办记录, 已婚的育龄妇女持有准生证者, 要每半年验证一次, 并做好验证的记录;流入人口离开的要及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的离开时间, 并及时变更报表的数字信息;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节育措施记录;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变更记录, 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 但是婚育证明又没有到期的社区流入人口, 由本街道进行变更, 并加盖街道计生办的公章。并且要及时上网告知户籍所在地, 对无准生证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要与其原户籍所在地地共同做好婚育证明的催办。

2. 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内容。

社区内的流出人口登记簿有三类, 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出未婚女性、流出育龄男性。同样不能有错、漏项, 流入具体时间和流出具体时间。流出使的基本情况, 未婚、已婚育龄未孕、怀孕、生产等信息资料。并及时上报数据信息。

二、如何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

(一) 增强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教育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充分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长期国策, 是关系到我国未来人口素质的大事。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帮助他们不断提高个人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不营私舞弊, 不弄虚作假。扎扎实实的把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实处, 按政策办事, 为计划生育工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 改进基础设施, 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

社区的信息管理系统是保证计划生育档案完整准确和完好保存的基础, 必须要有先进的信息系统进入才能顺利的实施。所以社区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的档案动态管理工作, 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管理的硬件和软件, 让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有用武之地, 以此来保证社区计划生育档案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计划生育档案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 社区领导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工作。

大家都知道, 一个部门领导必须全面统筹, 抓好全面工作。而事实证明, 一个部门的领导重视哪项工作哪项工作就会有突出的成绩。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是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记录, 也是最重要的原始资料。所以社区领导必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把此项工作跟计划生育本身等同起来, 所谓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日前, 我过进入文化大发展的时期, 国家对信息的管理更是高度重视, 社区是我国计划生育最小的基层单位, 搞好社区的计划生育档案的动态管理是关乎当代功在千秋的工作。它可以给未来的人口发展学提供可靠的原始资料, 为人口发展学的研究保存准确的数据信息。

(四) 认真做好各项计划生育的资料录入和档案建立保存工作。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人员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 认真做好每一项有关计划生育的资料记录和信息建档工作, 力保计划生育档案真实可靠, 有理有据。认真核对, 不出现漏项和少项, 资料准确详实。为档案的查找和保持工作提供安全准确的信息和有效的记录。

(五) 认真做好上报工作。

在建立准确可靠的档案的同时, 要认真做好资料的上报工作, 尽力做到上报资料详实准确, 与档案资料相符, 动态数据准确无误。及时变更计划生育的资料信息, 比如流入流出人口, 未婚、已婚、育龄、怀孕、生育等资料的变更信息。并及时上报, 不在上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有漏报下次上报时加以资料说明, 绝不将错就错, 继续不上报。不和计划生育负责任一起, 隐瞒超生人员和无准生证怀孕人员, 态度端正, 认真负责。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实证明推行计划生育以来, 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巨大的提高, 人民的物质生活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计划生育不仅仅利国利民, 而且是提高人口素质少生优生的有力手段。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最基础的计划生育工作, 只有搞好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才有可能搞好整个社会的计划生育工作。

参考文献

[1]陆洋.浅谈基层计划生育档案现代化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21) .

[2]肖春生.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管理浅见[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1 (5) .

[3]寿建叶.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J].医学信息 (上旬刊) 2011 (2) .

[4]刘玉琦.基层计划生育档案现代化管理模式的探索[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0 (11) .

[5]徐本英.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的作用[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5 (3) .

8.加强计划生育之药具质量管理探讨 篇八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0-0233-02

1当前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现状

1.1与相关要求的标准仍有较大差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我国医药行业的运行提出了明文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则明确提出,企业要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环节实行严密的质量管理,并建立健全的包括组织结构、指责制度和过程管理等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两者都深深影响着我国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而且计生药具由于其对象和作用的特殊性,更是要保证药具的质量及其管理水平。目前,加快计生药具质量管理同GSP的接轨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之一。

1.2育龄群众对计生药具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正在逐步增加。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对计生药具质量和服务质量的需求层次也由最初的满足供应,提升到质量安全、生殖健康、知情选择和私密性保护上来。因此,育龄群众对计生药具的质量和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当前的计生药具管理要在服务上做到满足人的个性化和私密化需求;在产品供应上要增加产品的多样性,满足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在宣传上,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宣传形式的灵活,内容的通俗易懂;使用指导上要尊重群众的知情选择权。总之,当前的计生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要充分体现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给计生质量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

1.3药具仓库基础设施良莠不齐。“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是仓储管理要求,而药具仓储由于其特殊性,它的仓储要求更高,最基本的便是药具仓库要与药具规模相适应,要有适宜商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及相应的设施。但是,我国当前计生药具仓库基础设施则呈现出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同层级的计生药具仓库的差别很大,而且基层计生药具仓库基础设施更是差强人意,有的基层药库面积不达标,有的甚至把半旧的地下室改作库房,有的基层药具库房环境潮湿,内部设施陈旧,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药具质量安全,影响计生工作优质服务水平。

1.4药具管理队伍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偏低。据我国计划生育药具机构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显示,绝大部分计生工作人员分布与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这些基层组织,而且这些人员的学历及专业知识水平偏低,流动性强,培训任务艰难,这些都极大影响了我国计生药具的质量管理和计生工作的成效。因此,培养和提高计生药具质量管理能力是当前必须要进行的工作之一。

2完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体系的途径

结合我国计生药具管理现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中,“完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具随访制度,确保育龄群众使用药具安全有效”的精神,本人认为我国计生药具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2.1制定计生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健全的计生药具质量管理规范是实现药具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它有利于促进和提高我国当前计生药具质量管理的水平。本人觉得,必须明确计生药具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包括职责制度、组织结构等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计生药具管理的有章可循,来提高药具的质量管理水平。

2.2做好药具入库、在库、出库的质量检查和养护。计生药具的流动性较强,药具质量管理贯穿在药具的采购、储运、保管、配送等各个环节,因此,保证药具的安全流动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做好药具的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养护工作。对此,国家药具中心有明确要求。药具入库、在库、出库要进行数量点收、内包装及外包装验收、标签标识及说明书验收、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和外观检查。通过这些检查,加强药具的物流监控,保证药具的安全流动,并提高药质量。

2.3建立药具质量反馈机制。加强对药具质量管理的监督和反馈工作是提高药具质量管理,保证药具服务和产品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当前我们要加快建立药具质量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计生药具的质量状况、使用效果及各种不良反应现象,并建立资料库,对反馈的問题进行及时的汇总和分析,然后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及时解决问题。

2.4切实加强药具库房的基础建设。加强计生药具库房的基础建设是我们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针对当前我国计生药具库房良莠不齐现象,国家应该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提供库房建设资金支持,加强药具库房的检验和改造工作,经专门检验达标方可投入使用,不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此外,在库房管理上,还要注意严格按照药品储存的要求,配备立体货架和托盘等设备,并实行温湿度控制和色标管理等。

3结论

计生药具质量管理是一个长期而且艰巨的过程,因此,当前我国必须要提高对药具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通过加强计生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药具质量管理的观念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来切实提高我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水平,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发展做出贡献。由于本人学识和能力有限,本研究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在本人我经后的工作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鈄小芬.浅论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06):77-78

[2]叶素萍,规范避孕药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1/03

9.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九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生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

1、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长俭副组长:丁炎嫩

成员:付原、黄玉然、陈兆龙、2、宋长俭校长是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计生工作负总责;丁炎嫩校长具体抓计生工作,经常检查、审核和督促专干的工作;丁炎嫩校长具体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并负责管理和随时更换计生有关资料。

3、校长每季度至少要听取一次专干工作汇报,并且每季度要召开专门计生工作会议。

二、公开制度

7、单位要设立公开栏和举报箱,使计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8、单位男、女职工新婚、生育、节育、“两检”及计生奖惩情况应及时在公布栏内予以公布。

三、“三查一治”制度

9、计生专干应负责按县直计生办的通知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三查”

10、因事不能按时参加“三查一治”的职工,以后要及时补查。

11、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三查一治”情况,如有孕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12、“三查”费用由单位列支报销。

四、宣传教育制度

13、每季度至少组织职工学习一次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人人做计生工作的宣传员。

14、每年工会组织一次计划生育知识竞赛。

五、流入人口管理制度

15、凡本单位临时合同工、借调人员、房屋租赁人员属育龄妇女并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要纳入流动人员管理,建立台帐。

16、对流入育妇,要查验其《婚育证明》并督促其参加“三查一治”。

17、无《婚育证明》或不接受计生管理的,要及时向单位和县直计生办报告。

六、奖惩制度

18、对计生工作做得好的分管负责人要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19、按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一定要处理到位。20如学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十

【关键词】以人为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1.把握药具工作重要性

新时期,药具工作意义重大,可有效应对人口问题,提升生育质量、确保生殖健康。同时,药具工作逐步成为人口计生的核心支撑,是改善与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应积极将药具工作全面的贯彻落实至广大群众之中,方能真正令药具工作变成人口计生面向民生服务的名片,提升大众满意度。另外,药具工作还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供了重要窗口,其影响到计生改革的最终成果,是任何工作无可取代的。应积极将药具工作全面囊括到计划生育服务系统之中,从重视管理积极的发展成为以人为本的服务,方能取得全面升华。

2.正确树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理念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环境与形势更加复杂,任务尤为艰巨。因此,唯有适应新环境,将挑战转变成机遇,明确服务理念,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首先,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使群众真实体会到党与政府的温暖关怀。同时,应形成统筹应对、协调管理的服务理念,形成上下联动的机制,重视实效性,秉承严要求、高标准的原则,方能为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从发展的角度来讲,应紧贴稳定低生育、推进人类全面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药具工作中对服务认识、保障管理、工作机制产生影响的主要问题,推进员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装备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积极实现网络化、畅通化、创新化管理的目标,为统筹处理人口问题贡献更大的力量。

3.以人为本,推进计划生育药局管理全面发展

3.1积极改革,创建良好的服务管理体制

改革发展进程中,应积极开展专业团队建设,深化药具管理工作服务职能改革创新,向着宣传倡导、咨询服务、供应药具、质量管理的综合职能模式转变。另外,应在创建稳定可靠的三级药具管理系统基础之上,将药具服务部门纳入到议事日程之中,开创市、区、乡镇、村社的四级管理模式。另外,应加强阵地装备的规范标准建设,各级地区药具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服务机构应建立标准化的宣传服务中心,各个发放网点应设置展示宣传药具的专柜。

管理服务工作中应积极完善修订各项管理体制,健全服务帐表资料,规范服务工作流程,将基层工作状况作为评判监督药具管理、服务的重要依据。药具管理工作体制应进一步理顺,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依托服务平台探索第一次应用药具跟踪服务、检查、宣传、引导以及不良反应监测的全新工作方式,应对行政工作以及药具技术服务相互脱离的不良问题。

为适应新时期需求,应由以往药管单位独立负责的模式转化成为多单位联动协作,联合民政单位婚姻登记系统平台、卫生部门助产服务机构、村级卫生系统、妇代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积极为育龄人群提供更加方便、周到且实用,充满亲情化的优质服务,形成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综合服务系统。服务运行机制上应从以往的行政服务发展成为开放性服务、由单纯的发放药具发展为推行科学的避孕方式、开展深化调查研究、广征意见、聚集信息、需求分析、编制工作计划、现场科学引导并评议分析效果的综合循环工作模式,为育龄人群提供更为人性化、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3.2优化药具发放以及考核管理制度

药具发放管理工作中,应有效融合药管员發放以及志愿者发放、上门服务、自行领取、定点服务、流动发放、自动销售、手工发放模式,创建多渠道、多网点的宣传管理、咨询服务、随访管理系统,真正提升药具管理整体服务水平。考核管理工作中应促进机制创新,由传统的年终考核发展成为科学有效的管理考评。应积极将药具管理纳入到各个地区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系统之中,通过检查评估、群众评议、定期检查以及年总全面考核、阶段汇报、机器查询、进入存户调查等方式达到良好的效果。内容上应积极考核避孕节育落实效果、药具应用量、免费发放药具知晓程度,通过量化考核,明确大众对药具管理的综合满意率。同时,应履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针对药具质量确有问题且继续发放使用、计划内药具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导致负面影响以及严重后果的现象,应对计生工作进行一票否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3.3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领导

从领导角度来讲,应給予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做好统筹安排,加强督办以及检查,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全局性以及经常性任务之中,针对服务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地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药具管理为一类公益性工作,仅能在行政支持以及财政保障之下开展,因此应依照各地区人口总量年均预算投入相应的经费,创建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药具管理工作的顺畅开展、各项宣传任务能够全面落实到位。再者,应扩充阵地建设以及系统设置的投入,进而为药具管理的有效运行开创优质完善的环境以及条件。

4.结语

总之,针对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开创良好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局面,制定科学有效的实践对策,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科]

【参考文献】

[1]江帆.求真务实服务民生推动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创新发展[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6(9).

11.浅谈基层计划生育档案现代化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基层,计划,生育,档案,现代化,管理

基层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 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诸如随着计划生育档案数量越来越多, 数量庞大的档案给保管和利用带来困难, 管理方法手段的落后、专业人员新知识的匮乏都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档案管理的质量。

1 基层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计生档案工作认识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 有许多基层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仍然没有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计生档案无实际意义, 档案与计划生育工作无直接关系, 只要职工不发生计划外生育就行了, 档案管不管无所谓;加上计生档案管理人员思想松懈, 工作敷衍了事, 致使档案资料收集不全、归档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

1.2 计生档案资料的失实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少数单位在计生档案中将单位内部用临时工的情况隐瞒不报, 停薪留职和下岗人员生育节育情况没有管理, 出现漏管漏挡、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极个别单位有造假资料、假文件、假证明现象, 损坏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1.3 计生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偏低

大部分单位计生档案管理人员多是由老、弱、病的女同志承担, 文化素质不高、档案专业知识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差等现象较为普遍, 工作上被动的多、主动的少, 影响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1.4 计生工作人员不固定

计划生育干部多为兼职, 在单位内部没有相应职务、职称, 人员变动大, 频繁的人事调动使得档案交接不完全、清理不彻底。造成档案资料的散失, 影响档案的完整统一。

1.5 管理制度不健全, 手段落后

对建立计生档案没有统一要求, 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不能按照档案的立卷原则规范计划生育材料的收集, 归档全部用手工操作, 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1.6 档案立卷不规范

目前计生档案管理大多是室藏内容庞杂, 案卷数量繁多, 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 计生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 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 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基础普遍较差的局面。

2 基层计生档案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认真抓好人口和计生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建设。

2.1 提高计生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

2.1.1 要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就必须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

作程序与方法, 即要求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

2.1.2 掌握现代化计生档案管理技能, 提高综合素质。

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计生档案管理中的运用, 可以系统地完成文件的起草、修改、删减、检索、打印、登记、汇集统计等工作, 使文件的形成、运行、转换等各个环节与自动化办公衔接起来, 这种现代化科技手段和先进操作管理技术, 都迫切需要计生档案管理工作者去掌握和运用。计生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是信息社会对计生档案工作的要求, 也是计生档案工作者的必然方向。

2.1.3 要重新组合案卷, 实现案卷规范化。

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微机处理后, 就可把按“卷”立卷归档, 改为按“件”整理归档。由于实现随机管档, 就可将过去的集中立卷, 改为平时随时整理立卷。这样, 集中的工作量, 就变为分散的工作量, 提高了立卷管理水平, 从而达到计生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的目的, 便于检索利用

2.1.4 要统一分类号, 保证检索查全率。

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就是能够满足人们族性检索的需要。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 在分类过程中, 首先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 再因事制宜制定出一些具体细则。

2.1.5 要规范题名, 保证检索查准率。

档案的分类号保证了检索查全率, 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查索的查准率。但仅保证查全率还是不行的, 还必须保证查准率。因此在著录时要统一规范题名。

2.2 推进计生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长期以来, 档案工作由于受经费紧张、设备落后、管理手段和思想观念陈旧等方面的制约, 档案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也对计生档案管理建设和发展带来了影响。因此, 我们应大力推进计生档案信息化建设, 将对传统意义上的计生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 其作用和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2.2.1 提高计生档案工作者信息知识素养。

档案工作者的信息知识是指对信息基本常识的了解, 对各种档案工作信息源以及信息检索工具、检索方法等方面知识的掌握。信息知识是信息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知识的掌握包括:一是信息文化知识。即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常识, 对信息概念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 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变化有一定的了解。二是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常识。现代档案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因此, 要接受新技术和新信息, 这是对计生档案工作人员的最起码的要求。

2.2.2 简化工作程序。

在著录过程中可以将案卷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著录, 即将那些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那些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

2.2.3 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

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 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病历档案”、“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 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

2.2.4 提高对计生档案管理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促进计生工作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计生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是计生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领导的重视是做好计生档案工作的重要保证。解放思想, 与时俱进,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生档案工作, 努力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努力建设法规制度完备、管理体制科学、基础设施健全、信息化技术普及、服务功能齐全的现代化计生档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刘省泉.网络环境下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J].中国图书馆学报, 1999 (6) .

12.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计划 篇十二

二、工作思路:明确一个目标,即计划生育率达100%;突出一个重点,即建立计划生育责任追究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四项措施,即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抓好优质服务工作,提高群众满意率,抓好依法治育工作,提高计生执法水平,抓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工作,提高政策落实率。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围绕计划生育率指标,加强基础管理,提高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水平。

围绕计划生育率指标,不断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做到落实两个保障,增强六个强化,抓好一个环节。

落实两个保障:

一是争取投入机制的保障。积极争取西湖景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合规的财政基本投入,使办事处财政对计划生育的投入到位,并纳入预算加以保障,保证计生基本免费项目的落实,保证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保证基层工作正常运转。

二是争取队伍保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计生队伍建设,继续坚持绩效联酬,严格奖惩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拟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对计生专干、计生联系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以每月工作例会为契机,以会代训,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计生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开展计生系统比、学、赶、超等活动,使广大计生工作人员树立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技能。

增强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网络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基础账卡册,坚持目标责任管理,明确责任,狠抓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的落实。

二是强化三查服务工作。坚决实行一年二次的三查服务,以见面率为重点,以服务质量为保证,确保每个育龄妇女孕育情况清、措施落实情况明,争取参检率100%。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对外流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按村规民约,实行合同化管理。对寄回无效报告单和不能及时寄回报告单的对象,要通过加强联系,督促她们参检到位;对流进人口进行清理,摸清底数,主动与户籍地和管理单位联系,做好交接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未婚青年,要摸清她们的实际婚育状况,纳入管理,争取做到无无证生育现象。通过以上措施,确保管理服务率95%以上。

四是强化避孕节育工作。要通过宣传、咨询和知情选择,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的避孕措施,确保措施落实率达100%。

(二)建立计划生育责任追究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形成村两委、各村民组、各有关单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氛围。村书记、主任要切实担负起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形成村组干部共同抓的格局。建立计划生育责任追究体系。在责任追究上,对超生责任人要按照文件规定坚决处理到位。在考核上,坚持一票否决制。

(三)抓好优质服务工作,提高群众满意率。

以开展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为重点,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

一是提高婴儿出生缺陷干预率。对怀孕的育龄妇女,要通过宣传,组织她们参加区、办事处、村一级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病残儿照顾再生育对象和部分育龄妇女要动员和鼓励她们参加二、三级干预,有效降低出生婴儿出生缺陷率。

二是提高知情选择率。对每个应落实措施对象,由计生专干向其介绍避孕措施种类、特点和避孕原理,使其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选择一种长效的避孕措施。

三是提高随访服务率。计生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责任心,及时对育龄妇女进行随访服务,有不良反应的,要及时帮助落实治疗,对节育措施到期的,要督促她们及时更换措施,及时通知绝经对象要终止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知识知晓率。

首先,转变宣传思路。要跳出就计划生育搞宣传的狭窄空间,以群众参与、群众受益作为计生宣传活动的出发点,从先进文化的层面,来思考和推进计生宣传教育,使先进婚育文化成为群众自觉要求,成为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搞好宣传融入。要采取多种途径,开展计生宣传教育进村、进户,同卫生、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结合起来,同重大节庆结合起来,使新型生育文化在结合中融入,在融入在发展。

第三,拓宽宣传渠道。要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等传播媒体的作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管理服务为主题,加大对计生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四,注重直面宣传。要坚持把宣传教育与日常计生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动员和组织计生工作人员深入农户、走进群众,通过沟通谈心、排忧解难、送证上门等交流与服务方式,以更直接、零距离的渠道开展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亲和力、感染力和号召力,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和谐的新型生育文化。第五,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专题宣传活动。要加大投入,通过典型推动的力量,营造文明新风吹遍万家的氛围。

(五)抓好依法治育工作,提高计生执法水平。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合法、有效的政策文件和制度;同时要加强对计生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育,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贯彻实施好《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防止因计划生育工作行为失误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强化社会保障机制工作,提高政策措施落实率。

要大力宣传和实施关爱女孩管理服务,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女性、关爱女孩的浓烈氛围。

一是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将全村只有一个女孩且贫困的家庭排出来,建立档案。

二是制订措施,实施帮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联合妇联、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教育、中小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对贫困母亲和贫困女孩实施帮扶,特别在公益金扶助对象要优先考虑到独生女家庭。

13.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 篇十三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仁里镇实行月积分和季督查考核办法,设总分1600分,具体如下:

月积分考核

一、考核办法

每个月设立计划生育100分,全年1200分。由镇计生办根据每个月各村计生工作开展情况,逐个月对各村进行打分,年终汇总,得出每个村的全年成绩。为年终兑现乡镇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落实的责任及责任追究,进行奖惩提供依据。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村级例会按要求开展4分

每月1号为村例会日,必须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召集,村专干、村民组长、镇包村干部参加。内容:

1、村两委包组干部和村民组长汇报上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当月发现的计生信息。

2、村书记分析上月未落实工作任务的原因,通报因计生工作失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3、村书记(或村主任)安排本月工作,明确每人工作任务。

4、村专干收集整理本月信息,准备镇例会上报材料,及时变更村级统计台帐、薄。

5、村计生专干负责在工作日志中做好简明记录,并于村

记录一致。

6、村委会会议记录上详细记录例会情况。

每少一期例会,扣4分,每出现一次例会不按要求召开,扣2分,无记录,扣2分。

(二)各种信息上报的及时准确,月信息报告单审核无误10分

每次例会中,村专干及时准确地上报新婚、怀孕、出生、手术及其他信息,正确填写月报告单,镇计生办对每村上报的报告单逐一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做好审核记录。

在上述信息中的任何一个信息,每出现迟报一个月的,扣2分,报告单中填写不规范,错一项,扣0.5分,漏一项,扣1分,无签字盖章,扣1分。

(三)节育手术落实及时到位20分

所有长效节育措施全部及时到位,每出现一例上环不到位,扣4分,不及时,每推迟一个月,扣1分,每虚报一例上环,扣10分;每出现一例结扎不到位的,扣5分,不及时结扎,扣1分,每推迟一个月,扣1分,每出现一例计划外怀孕,必须在发现当月内采取补救措施,若当月不做,扣5分,每推迟一个月,扣1分,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出现一例,扣10分。

(四)孕检工作到位,做到早孕发现情况好10分 每季度做一次孕检。每少做一次的,扣3分。每期孕检

对象均能全部参检,每少检一例,扣0.2分,扣完为止;每期孕检质量高,孕检结果无差错,每出现结果差错一例,扣1分;所有怀孕均能在四个月内发现,每出现大于四个月怀孕一例扣1分,未上报一例,扣2分。

(五)统计帐、簿登记规范,信息建档准确10分

1、统计台帐登记规范,信息变更及时、准确,无撕页、涂改现象,每出现一处逻辑错误,扣0.2分;错项一处,扣0.2分,信息变更不及时一次,扣0.5分。

2、流出人口登记簿,正确使用,及时变更,不及时变更,每出现一次,扣0.2分。

3、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按月填写、审核,签字盖章齐全,上报计生办,每出现一次不报,扣0.3分,每少签字盖章一项,扣0.1分,迟报一个月扣0.5分。

4、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登记表填写规范,发放、随访到位,每少一类人,扣1分;类别齐全,少发一人的扣0.1分。做到帐物相符,数目不符的扣0.5分。村室不得少于三种药具,每少一种扣0.5分。发现有过期药具的倒扣2分。

5、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手册,按教学计划如期开展宣教,有备课笔记、授课记录,每少一期,扣1分。

6、基层计生协会活动手册,按要求开展协会活动,每季度开一次会议,做好会议、活动记录。每少一期,扣1分。

7、对每月乡镇下发的信息提示单签收后做出具体安排,并按要求完成提示上的内容,每少完成1例扣1分(有特殊情况必须注明,),注明的原因确切的除外。

(六)村室的建设及使用情况4分

1、村室卫生条件良好,有孕检池、试纸、取尿设备。每少一样,扣1分。

2、人口学校有桌椅、板凳、电视机、VCD机及计生碟片,有宣传教育资料(如彩页、图书、报纸等)。每少1件,扣1分。

(七)孕情跟踪开展情况10分

1、计划内怀孕的妇女,联系人要每个月上门访视一次并有对象本人签字。每月出现一例访视不及时,扣2分。

2、孕情丢失的,24小时内上报镇计生办,且有正规医院证明。每出现一次不及时上报,扣3分;无证明的,出现一例扣5分。

(八)信息反馈表中各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8分 接到每个月的信息反馈表后,按要求如实地开展工作,做好登记及签字。

若不开展工作,只做假登记的,每出现一次,扣8分。登记不规范的,每出现一处,扣1分;无对象户签字的,扣1分。

(九)流动人口办证情况5分

流动人口办证达100%。每出现一例不办证的,扣1分。

办证手续不齐全,每出现一人无照片的,扣0.5分;无审批表的,扣1分,表中无签字盖章的,扣0.5分。开展好流出的孕检对象反馈工作,每寄回1份孕检单加1分。

(十)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5分

村级每年组织好奖励扶对象的摸底上报及年审工作,按规范管理要求及时做好新增对象的登记,程序规范得1分,表格填写清楚,无缺漏项得1分;按要求开展协会和村民代表评议得1分;按要求张榜公示得1分。

(十一)督查督办情况7分

每期督查督办单下发后,按单中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不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未按期落实的,扣2分。

(十二)其他方面4分

1、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村专干对开展工作的内容、过程、效果做简要记录,如实填写每月工作日志,记录不少于15次,且入户随访要有本户签字。每少一次,扣0.5分。

2、按时参加镇每次的计生会议,每迟到一次,扣0.5分,无故不请假,扣1分。镇布置的其他工作,按要求做好。若未按要求,扣1分。

季督查考核

镇每季度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专项工作督查,总分400分(每次100分),督查内容主要是:孕检情况和孕情跟踪工作

14.贵州省计划生育证管理办法 篇十四

一、顺应时代, 文书档案鉴证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的进展

70年代国家成立计划生育机构时, 最初曾隶属于卫生系统, 随着形式的发展, 任务的明确与加大, 计生办逐步从卫生局分离出来。独立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形势需要, 在不仅做好宣传管理等行政工作外, 技术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应运而生。新生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起了所有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 培养起了一大批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技术服务队伍, 经受住了全年数千例的计划生育手术任务的考验。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也顺应时代发展, 勇于承担辖区内放 (取) 宫内节育器术和早期人工流产术等任务。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室承担着计划生育宣传, 架起广大育龄群众与计生工作者的桥梁, 发挥了具有特殊意义的纽带作用。文书档案鉴证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与健全。

二、与时俱进, 人事档案鉴证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能力建设的发展

计划生育事业是建国后在特殊形势下产生的新生事业, 起初的技术服务队伍, 医疗设备落后、技术人员文化程度偏低, 服务水平有限。进入21世纪后, 我国逐步进入法制化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制化、规范化、执业化要求迫在眉睫, 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通过采取成立计划生育干部学院、开设各类培训班、鼓励个人进修等一系列措施, 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技术人才。近年来, 国家、省、市也为基层配备了高规格的医学器械, 用于提升计生队伍整体素质。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到来, 计生系统也与时俱进, 立即改变从业人员无证在岗的现状, 积极协调卫生系统为从业人员依法注册执业 (助理) 医师证, 并陆续招聘有执业资格可依法执业的高素质人才, 充实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中。在社会前进的大潮中, 计划生育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成立、生殖健康咨询师这个新兴职业的确立, 不仅有利于提高人口计生工作者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对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所有计划生育人事档案都时刻鉴证着计划生育职业化队伍的一天天壮大。

三、以人为本, 医学病历档案鉴证着计划生育系统优质服务理念的树立和进步

30余年的计划生育工作, 在经历了强制执行基本国策强行扭转群众生育观念, 严重伤害百姓感情的阵痛后, 现在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理念意在极力挽回行业形象, 改变人们的思想和观念的同时, 也在改变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旧时在村室一个老式靠椅上就可以为育龄妇女实施放环手术, 没有一点尊重与无菌观念, 这也让计生工作付出了代价, 国家考虑到方方面面, 出台文件将部分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终生患有后遗症的人员全部纳入了特殊扶助范围, 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想尽最大努力弥补对群众的伤害。如今的基层服务站在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市) ”的过程中, 严格按照医学专业流程设计, 高标准严要求建设, 并配备先进的彩超、心电、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精子分析仪等设备仪器, 高档次的层流无菌手术室, 严格的无菌供应室, 先进的无痛分娩术和可视人流, 一人一用的高压消毒无菌手术包等最大程度避免了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放 (取) 宫内节育器门诊手术医案文书、女性绝育术医案文书、引流产终止妊娠住站手术医案文书等, 都是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医学规范, 认真书写, 按时收集, 及时整理归档, 妥善入库保管, 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和保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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