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界定思考论文

2024-07-23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界定思考论文(8篇)

1.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界定思考论文 篇一

合同编号:

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作者: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电话:

传真:

鉴于:

1.丙方于

****年**月**日创作完成文字作品《

》,为《

》作者。截至本合同签订日,丙方依法享有《

》之著作权的全部人身权益。

2.本合同三方于

****年**月**日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该合同已依法生效。依据该合同约定,乙方将其合法持有《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转让给甲方,甲方为《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3.甲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4.乙方愿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依法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本合同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依法持有的《

》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转让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或其他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

在各种介质和媒体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图书出版、报刊杂志连载。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朗诵。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

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

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视为作者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

改原作品。

前款所称“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作品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摄制电影、电视剧。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等新作品包括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形式的作品。

前款所称“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形式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前款所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将作品改编成的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等。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

利。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二条

标的作品

第2.1条

本合同所称标的作品系指由丙方创作并依法享有著作权之全部人身

权益及甲方依法享有著作权之全部财产权益的文字作品《

》。

第2.2条

丙方确认,标的作品于

****年**月**日由其本人创作完成。

甲方丙方确认,标的作品主要内容为《

》,字数

万字,页数

页,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

第2.3条

甲方确认,标的作品底稿形式为手书版,目前存放于银行。

第2.4条

甲方丙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甲方和/或丙方未授权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发表、出版或发行标的作品。

第三条

标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益的转让

第3.1条

本合同所称标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系指标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益的转

让,并不包括其人身权益。

前款所称标的作品著作权之财产权益系指甲方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应当由甲方享有的财产权益。截至本合同签订日,该等财产权益由甲方依法享有。

本条第一款所称标的作品著作权之人身权益系指甲方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截至本合同签订日,该等人身权益由丙方依法享有。

丙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授权乙方在必要的时候对标的作品进行非实质性的修改。

第3.2条

甲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依法将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完整的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依法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

第3.3条

本次标的著作权之财产权益转让完成后,乙方为标的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包括该等财产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丙方为标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的全部人身权益。

甲方不再为标的作品著作权人,不享有标的作品著作权的任何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本合同第3.1条第四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4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的转让的地域范围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

前款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前款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第3.5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之著作权的全部财产权益的转让期间为标的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间。

第四条

标的著作权转让的登记

第4.1条

甲方已于

****年**月**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取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核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见本合同附件一),自

****年**月**日起永久取得了文字作品《

》在中国(香港、台湾除外)和境外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第4.2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本合同各方应相互配合准备相关资料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本合同涉及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事项,最终取得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由乙方持有。由此发生的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和/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未核发《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著作权之财产权益转让的效力。

本合同各方同意在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后,将该等登记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第5.1条

本合同项下标的著作权之财产权益转让总价款为

万元,其支付方式由本合同三方另行约定确定。

第六条

标的作品底稿的交付

第6.1条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作品底稿。

前款约定的标的作品底稿交付行为应聘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由此发生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鉴于标的作品底稿仍由丙方占有,甲方无需向乙方履行标的底稿交付义务。

第七条

税费负担

第7.1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著作权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并,并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第7.2条

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项下标的作品著作权转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和中介机构聘用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特别约定事项

第8.1条

本合同三方确认,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三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五条“后续衍生产品开发”的所有条款即行终止。

第九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9.1条

主体资格

甲方系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存续。

第9.2条

批准与授权

甲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甲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或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和任何有权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要求。

第9.3条

标的作品著作权无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

甲方保证合法拥有标的作品著作权之全部财产权利,并拥有完全处置的权利。标的作品著作权的任一、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未设定质押、信托、许可使用(无论系有偿或无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亦未任何监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其他任何司法或行政强制性措施。

甲方保证标的作品著作权之任一、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无权利共有人。

第9.4条

信息披露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自身身份证明及标的作品和标的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和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0.1条

主体资格

乙方系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存续。

第10.2条

批准与授权

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内部控制制度或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和任何有权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要求。

第10.3条

信息披露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法律、财务会计和商务文件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丙方向甲方和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11.1条

主体资格

甲方保证其自身具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本合同项下交易。

第11.2条

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不冲突

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和任何有权行政机关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要求。

第11.3条

信息披露

丙方向甲方和乙方提供的其自身身份证明及标的作品和标的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12.1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合同各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13.1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前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突发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等社会原因。

第13.2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以减轻可能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未能按照前款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不适用第13.1条的约定。

众所周知的不可抗力事件,豁免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和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其他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各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4)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著作权转让备案登记和标的著作权交付公证以及因支付转让价款的需要向著作权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和划款银行披露;

(5)根据适用的法律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15.1条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效力、解释、修改、终止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5.2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如争议方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15.3条

除争议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各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六条

生效、效力及其他

第16.1条

通知

第16.1.1条

除非本合同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16.1.2条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3)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4)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第16.1.2条

各方用于第16.1.1条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如发送给甲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发送给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发送给丙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16.1.3条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第16.2条

生效

本合同自本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前款所称签章,如系自然人系指自然人签字并加盖指模,如系法人,系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单位加盖公章。

第16.3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第16.4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16.5条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第16.6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第16.7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

(1)《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

(2)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作为或增加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法律文件。

第16.8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办理第4.2条约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登记事项使用壹份(由乙方执有)。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9条

效力

本合同效力及于本合同各方的继承人和权利义务承继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文字作品<

>著作权转让的合同》的签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签字并加盖指模)

****年**月**日

2.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界定思考论文 篇二

一、“作品”的界定

一扇艳照门, 不同的人看出了不同的问题。就这些照片本身而言, 是陈冠希在自己的家里, 用普通的照相机所拍摄的日常生活照。这些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照片能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从而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

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承认:要构成作品的劳动成果必须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 而且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有两个基本的要求:第一, 这个劳动成果必须是劳动者本人独立创作完成的, 不是抄袭、拷贝其他人的。对于陈冠希的照片, 毫无疑问地符合这个要求, 即陈冠希的艳照都是本人独立拍摄的, 不是去翻拍他人的。其二, 这样的劳动成果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高度, 必须能够反映作者的个性。对于高度个性化这个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 回答是不一样的。在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 独创性的要求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就照片而言, 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要求, 这个照片必须是摄影师本人“艺术观点”的反映, 所以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拍的照片, 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称为摄影作品;只能作为普通的照片, 受到著作权法中邻接权的保护。因此, 照片在大陆法系国家就可以被一分为二:独创性程度高的称为“摄影作品”, 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独创性程度低的只能被称为“普通照片”, 受到邻接权的保护。但在英美法系, 情况就完全不一样。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要求相对而言比较低——任何由人拍摄的照片, 都被认为是作品。

《香港版权条例》是以《英国版权法》为基础的, 所以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典型的英美法系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从对独创性的要求来看, 陈冠希的照片在香港毫无疑问是作品。这就是为什么陈冠希的律师会向香港海关去投诉的原因——因为它们在香港是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并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它是博采众长的结果, 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中的某些因素和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的某些因素。对照片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那些通过器材, 摄制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的, 反映客观事物的艺术作品是摄影作品, 除此之外, 并没有规定普通的照片受到邻接权的保护。这样的规定就导致了一个后果:如果一张照片不能被法院认定为是摄影作品的话, 那么它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将没有任何受保护的可能性。而且在我国, 由于普通照片没有被规定为邻接权的客体, 所以一旦认定它不是摄影作品, 那么这张照片就不可能受到我们《著作权法》的保护了。

二、“作品”范围的限制

但是不是认定为作品就一定会被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也即是说即使出版、发行没有获得合法的手续的作品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07年4月, 一度引起巨大争议的美国在WTO投诉中国违反《TRIPS协议》下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就是对该条文的误解。“因为《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说:“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 就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美国认为中国人为的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加了一条前提:作品合法。且美国认为, 中国对外国作品进入中国市场是有条件限制的, 很多内容是要经过审查的, 有的作品还设置了进口的额度。美国据此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是违背了中国在《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下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其实《著作权法》第四条并不是说, 只要一个作品的出版、发行没有获得合法手续, 就不保护这个作品。所以说, 在中国大陆, 基于第四条对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这样的照片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在香港是没有这样的限制的, 所以“艳照门”中的照片不但是作品, 而且要受到香港的《版权条例》的保护。

三、法理思考和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 根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有以下特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内容合法性。

但通过以上的案件的分析, 从法理的角度看, 这种对“作品”的定义并不周全。其一是“作品”的内涵模糊。对独创性的严格规定, 会将很多有价值的劳动产品拒之门外, 而在实践中,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在对法律关系对象的认识上产生偏差, 从而使得“作品”的于法有悖。而如前文所述, 如果作品的定义过窄则会导致本可以行使权利的当事人, 由于于法无据而致使权利本身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无法正常保护自己的相关利益。其二是《著作权法》第四条的限制是否应该废除。如上案例中, 因照片内容违法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则只能由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凭借着公法上的权力, 对其行为加以行政处罚, 甚至刑事制裁。而作为受害的当事人自身是没有法律依据去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追究加害方的责任的。如果废除第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借助公法上的力量去追究这些传播淫秽照片的人的法律责任;陈冠希作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以站出来, 基于他的著作权, 要求行政机关对这些侵犯他的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查处, 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要求禁止传播其作品行为并获得损害赔偿。那么等于增加了一项监督措施的同时, 对当事人的保护更加完备。

3.试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和保护 篇三

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以“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为例。原告陈先生于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表了《戏说MAYA》一文,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刊载”。而被告《电脑商情报》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于1910月16日将这篇文章登在其第40版上。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同时支付惩罚性稿费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同意按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支付陈先生231元稿费,但被告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此稿是读者投入报纸电子信箱的,稿上未写真实姓名和地址,无法发送稿费,因而不同意向原告道歉。

在此案中,被告《电脑商情报》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作者地址不明而无法发送稿费的说法也站不住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登报公开道歉,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损失924元,负担余元受理费。[1]

由于网络上的各类信息资源极为丰富,因而成为很多传统媒体,尤其是报纸的一座富矿,加上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侵权行为于是屡屡发生,“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是一个典型,但只是冰山的一角。应该明确的是,网络在“媒体”这个意义上,与传统媒体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不论是网上作品“下载”还是后文提及的传统媒体作品“上载”,都应该视为,并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无法与信息源沟通的情况下,付酬方式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虽然网络在传播学术界已经普遍的被称为“第四媒体”,[2](p.111)笔者在文中也这样称呼,但时至今日,这种叫法并没有得到国家明确认定。2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5月发布的对这一规定进行的修改决定中,都只是从技术和形式上对国际联网、互联网络和接入网络进行了定义,并没有指出它是一种媒体。这就难怪在使用网络作品时,不少人认为各种信息可以随便调用,而没有“转载”的概念。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网络并没有传统媒体所享有的权利,而报刊都有法定许可的权利。这是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在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中,原告北京瑞得公司认为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页,从整体版式、图案到栏目名称均与瑞得公司主页雷同,瑞得公司的徽标和搜索引擎“看中国”也被复制,因而认定被告侵犯了其因特网上主页的著作权,索赔19.99万元。前文已就网页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加以论述,东方公司对瑞得公司的主页进行仿制,带有“抄袭”的意味,自然属于侵权行为。经法庭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2000元,对原告的巨额赔偿要求则不予支持。另该案受理费5508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被告负担108元。[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只是网络对网络的侵权行为的一个方面,这类侵权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这种侵权行为因为技术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见,成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主要部分。特别是有些商业站点,缺乏信息资源,未经授权大量摘抄新闻媒体的网络版信息,它已引起了许多网上媒体的关注。4月中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社牵头,国内23家有影响的上网媒体首次相聚北京,原则通过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呼吁网上媒体应充分尊重相互之间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上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的侵权行为。

“公约”的形成有利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它以较为正规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网上作品的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各网站之间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与其初衷还相去甚远,这也说明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复杂而艰巨,决非一个非刚性的“公约”可以调整。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这一类侵权行为在目前争议最多,至今仍沸沸扬扬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这类侵权。196月15日,王蒙等六位作家通过代理律师提出诉讼,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许可就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在网上,侵犯了他们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9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其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停止侵权,在自己主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分别赔偿六原告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4]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条文中,因为当时的局限性,没有在列举时规定以网络传输方式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但上述条文的列举是开放性的,结合现在实际情况,应该包括这种侵权行为。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必须对此加以规定。

前文已经论述,网站内容属于网站管理者的编辑作品,网站管理者对其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应当对其承担责任。尽管此案中,网上刊载的原告作品多为网友提供, 网站管理者(主要是ICP, InternetContentProvider)也应该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核,不能捡进篮子都是菜。这样做在客观上具有较大的难度,但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因为客观条件限制,就可以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予以

侵犯。

给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辟一条专用车道

前文从著作权保护的共性方面,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论述,但较少考虑网络媒体的特殊性,而这正是各方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尽管从法律的角度看,大家对“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的一审判决没有异议,但有关人士还是对此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国内知名ICP――网易的文化编辑王易认为,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介,它是很自由的,应该放宽对网上作品的限制尺度。过度限制,不利于网站的发展。新浪网新闻中心主任陈彤认为,互联网与传统媒介不尽相同,尤其是中国的网站有其发展特性。中国网站处于成长阶段,面临很多发展障碍,一个是亏损问题,目前国内网站很少有赢利的,不少是赔本买卖。另一个是信息来源较少,如果过度限制其信息渠道,内容很难丰富。[5]这些意见应该能够代表业内人士的意见,也正是出于网络发展的考虑,北京在线才提出上诉,虽然上诉的结果很难预料,但他们还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网站争取一点权利。

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网络的迷人之处就在于其自由流通的丰富的信息资源,而其作品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的自由流通遵循着零和原则,强调其中一方,必然要以减损另一方为代价。不考虑网络的特殊性,过于强调著作权保护,就会限制信息的畅通,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但完全否定网络著作权,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能促进信息的流通。这陷入一个二律背反。有关人士的主张分歧在于其出发点的不同。有人认为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规则”必须“别出心裁”,而有人则认为应当保持“交通规则”的基本框架。[6]出现分歧是不足为怪的。

如何在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保证信息畅通之间找到一个最佳临界点,也就是如何把握好“度”?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尽快制定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责、权、利,设置“红绿灯”,使“信息高速公路”混乱的交通状况得以理顺。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保持基本“交通规则”不变,结合网络媒体的特殊性,相应地给“信息高速公路”辟出一条专用车道。具体而言,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网站:允许先用,之后适当付酬。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问题的焦点集中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对于状告北京在线的六位知名作家,网站还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找到著作权人并征得其许可,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对更多的一般性作品,要找到无数匿名“冲浪”的作者,要在短时间内获得许可几乎不可能。如果每篇文章都必须先征得同意才能使用,恐怕网站在信息资源的占有方面就显得囊中羞涩了。因此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平女士提出,国家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不但不会损害,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7]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在网络上适当扩大,有利于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信息和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也就是笔者所提的给网络一条“专用车道”的思路。

被转载的各类作品扩充了网站内容,丰富了网站信息,从而招徕了更多的上网浏览者。网站浏览率高,其知名度就大,无形资产就增加,广告收益就增多。因而,网站管理者有义务为这类转载作品著作权承担责任,支付报酬。不过,无论是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施行到年5月31日中止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还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都没有规定在网络上刊载作品的付酬标准。而且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还专门说明“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8]那么,网站该按照什么标准付费呢?这需要国家尽快制订出有关规定,而制订规定时,应考虑下面将讨论的原则。

作者:收之桑榆,自当失之东隅。从近期看,利用网络传播作品可能对著作权人有经济损失,但长远看,对提高作者名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其作品,实在是功莫大焉!网络超乎寻常的宣传作用,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其次,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作者也是快速获得信息的受益者,网络时代的创作者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创作者都要“高产”。这样,创作成本就相对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换言之,著作权人的制作成本降低,精神收益增加,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其物质回报应该相应减少。在制订网络付酬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两个方面。这也是网络媒体的一条“专用车道”。目前,在因特网上中文信息还只占1%,而现在国内网站很少有赢利的,不少是赔本买卖。因此这一点对于中文网站来说,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有关人士呼吁加强中文网站建设迫在眉睫,否则,中国文化在网络空间将处于失语状态,这与中国博大精深的灿烂文化是很不协调的。

前文提到对网站予以一定法定许可,还可以从网络作品的作者角度,以“自动放弃原则”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转载其作品可以视为自发允许。作者的其他权利仍然受到保护,包括有权要求网站删除自己在该网站上的作品。此外,虽然目前并没有人为发表(不是转载)在网上的作品提出向网站索取稿费的要求,但如果确立了网络的媒体性质,这个问题就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在网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传播信息,而传统媒体在作品发表上却有严格的控制,必须要经过层层遴选。这表明,网络为每一个人都提供了版面,提供了发表的机会,那么,作者的稿费实际上可看作与其发表的机会成本相抵,这就解决了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问题。至于转载著作权人作品,就需要考虑其获得报酬权了,因为转载过程已经包含了遴选。

这条“专用车道”对作者的权利限制较多,这是否不公平呢?不是。因为在网络上,网站提供给作者的浏览信息的益处早已超过了它们未经许可刊载其作品可能带来的损害。

网民:允许,但要遵守规则。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应该一起纳入到前文所述的“法定许可”之列,但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由于这种情况中,网站处于被动地位,网络传播又是即时性的,不可能对作品预检,因此,应该考虑给网站一定的期限对被贴在网站上的侵权作品予以删除,过了期限不删则为侵权。制定有关法规时,需要为网络设置这条专用车道。

因特网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或公司所拥有,而是全人类共享的信息资源。“网络使少数人垄断信息和文化的圣人时代宣告结束了,这正是网络对传统信息和文化传播方式的冲击。”[9](p.50)也正是为什么网民在网上自由传送各种作品而没有顾及著作权保护的原因。但是,任何自由都应该以社会中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项规范为底线,绝对的自由决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网络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法律的范围内正确利用网络,不但不是对自身传播权的扼杀,反而表现出对这种权利的珍惜。网民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网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网络的技术特性使得使用者侵犯著作权更是轻而易举,而且追查责任也比传统作品著作权保护要艰难得多,这更需要网民严格地遵守有关法律。

纵观著作权保护的历史,它总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在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不断地调整与平衡利益关系。最终实现的是著作权法的社会功能:在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下,社会公众能够最广泛地使用作品。网络的崛起,带给我们一个全新的传播媒体,也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挑战。法律还没有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规范,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不应以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的缺损为代价;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应该尽快作出适应新环境的修订,使各方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文中的讨论只能是抛砖引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为之欢呼雀跃的网络,不应该成为著作权法的坟墓!

收稿日期:1999―10―18

【参考文献】

[1]范新宇.网上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J].微电脑世界周刊,99―09―04.

[2]明安香,等.信息高速公路与大众传播[M].华夏出版社,1999.

[3]张东操,邓丽青,童晓燕.复制主页,被判侵权[N].中国青年报,99―09―13.

[4]张东操,崔丽.六作家状告网站胜诉[N].中国青年报,99―09―19.

4.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模版) 篇四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个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甲方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乙方的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作品 1.1作品名称: 1.2作品类型: 1.3作品完成时间: 1.4作品作者: 1.5著作权所有人:甲方 2.转让权利

2.1甲方按照全权转让方式将本合同约定之除署名权、荣誉权等

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予乙方。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

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2甲方转让本合同约定之作品著作权为【非永久转让方式】/【永久转让方式】,(若非永久性转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回。

【律师提示】若为非永久性转让方式,此处最好有收回作品的时间截点约定,避免乙方无期限的占有、使用该作品。

2.3在本合同生效至甲方收回本合同约定作品的截止期间内出现的作品版权纠纷,由乙方承担。若到期后乙方无故不交换作品,在延

期交付期间内出现的与该作品有关的一切纠纷有乙方承担。

2.4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会以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许可等使用方式由第三人适用。

2.5甲方转让予乙方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转让对价

3.1乙方应在甲方交付作品后【】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报酬。

【律师提示】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情况,来约定有利于自身的支付条件,此处支付时间双方可以约定为一段期限内支付,如乙方收到甲方交付作品之后【】天或者是甲方收到转让费之后【】天内交付作品。

3.2上述作品的报酬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一次性付酬,支付标准为人民币【】元,本条规定的报酬包含按国家规定应有乙方代扣缴的甲方税款,因本交易产生的其他税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3.3著作权转让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按照每次使用获得收入的百分之【】支付项目分成,每次支付时间为【】。

【律师提示】此处支付时间双方可以约定为甲方实际获得收入之后的一段期限内支付。

3.4报酬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期限内向以下银行账户支付报酬,报酬支付时间以银行收到该款项为准:

甲方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作品交付

4.1作品交付时间为: 【律师提示】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转让费后。4.2交付作品规格:

【律师提示】电子版或纸介版,电子版要注明邮箱地址。4.3交付确认:甲方作品发到乙方指定邮箱后,乙方应于一周内提交确认函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5.其他权利义务

5.1合同生效期间,甲方依然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其他权利)。【律师提示】双方可以约定除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转让。

5.2如果该作品获奖,甲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旅差费由【】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的【%】分配给甲方。

6.保证与承诺 6.1甲方保证与承诺

6.1.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律师提示】此条是关于权利瑕疵法律后果的约定,甲方保证其享有作品完整的著作权,若因该作品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6.1.2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生效之前,甲方未将该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6.2乙方保证与承诺

6.2.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6.2.2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7.保密 7.1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年仍然有效。

8.合同终止 8.1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8.1.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1.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

除本合同;8.1.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9.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9.2乙方到期不能支付甲方作品转让费的,乙方应每日按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乙方实际支付该笔报酬为止。

9.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方还不能归还作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6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9.7 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

10.1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所有通知应以信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于本合同所载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于送达。

【律师提示】此条约定,避免一方因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涉及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方实际没有收到,没有相应证据。

10.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实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3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0.4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5争议解决: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对争议的解决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二者只能择其一。争议解决选择法院,双方可在此处进行约定或者在争议产生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约定当事人自身所在地的法院较为有利。

10.6特别约定

10.6.1甲方有权选择作品转让的地域范围;

10.6.2甲方有权对所转让之作品进行回购或依双方约定的相关条件将作品收回。

10.7本合同自 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签订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5.漫画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作品名称()

乙方向甲方提供命题漫画四幅

*********

二、转让权利种类及范围

乙方将所创作漫画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均永久性转让给甲方,转让范围限中国大陆域内。

甲方有权将上述乙方所创作漫画许可或者转让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干涉。

三、关于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乙方同意放弃在上述四幅漫画作品上的署名权;

乙方同意甲方自己或者甲方许可任何第三方通过任何形式将上述漫画作品发表,乙方无权提出异议;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漫画进行修改,乙方创作的漫画或者修改后的漫画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乙方完成上述漫画作品以后,乙方授权甲方或者授权甲方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对上述漫画进行修改,并同意甲方或者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对漫画进行部分使用。

四、漫画转让价

合计为人民币

五、交付漫画 创作费及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在乙方完成第一幅漫画作品,并按照甲方要求修改,符合甲方要求后,由甲方先付人民币 预付款;随后乙方向甲方按约定时间(具体时间需要写明确)提交

剩余三幅漫画作品,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双方确认上述四幅作品符合要求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可供印刷之大图()文件,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

六、保密条款

合同双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任何未公开信息应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自己使用、或将上述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合同的终止或履行完毕不影响双方依据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交付的漫画作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修改。

3.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完成四幅漫画作品,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本条第一款责任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供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

若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30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条款

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经过双方书面签字、盖章认可。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 定 代 表人:

签 约 代 表:

6.音乐作品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篇六

甲方:

电话: 地址:

乙方: 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

曲著作权授权使用专有事宜,特签署合同如下:

一、音乐作品

1、授权曲目:

2、作曲:乙方

二、授权范围及性质

1、授权作品:乙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曲著作权。

2、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 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

5、授权性质:

A:甲方同意从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向甲方授予本合约之作品的曲使用权。

B:甲方同意从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向甲方授予以甲方名义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甲方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乙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

D:乙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E:在合约授权限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甲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乙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同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 年 月 日开始,甲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F:甲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曲使用权,并且在甲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三、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乙方授予甲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曲著作权权利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种类(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出版权、发表权、汇编权等)。

2、甲方保证充分尊重乙方对本合约之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在任何渠道发表、传播、经营。

4、乙方同意甲方在适当的范围内基于合理使用之目的自主对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做适当修改或授权做适当修改。

四、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对授权内容拥有合法曲著作权,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根据本协议对该授权内容的使用无须另行取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和支付任何费用。

2、若甲方如约使用授权作品,而导致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词著作权人、编曲著作权人、录音制作权人、演唱者等)就授权作品及授权内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甲方应于知晓该异议或主张后尽快告知乙方;若导致甲方涉诉或甲方用于商业行为的本授权音乐作品无法正常运营,乙方应如数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使用权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的赔偿金、补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对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如发生任何转让、继受之行为,必须事前书面告知甲方,且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影响甲乙双方已签署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所获授权依本协议所载条款继受。

五、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所涉及音乐作品为 首,甲方应支付乙方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2、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其支付方式。

六、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秘密、其他机密信息,以及合约内容细则,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者泄露,也不可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自合同生效日起永久有效。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八、争议解决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变更。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页无正文,为甲乙双方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签署日期: 4

7.作品著作权登记指南和收费标准 篇七

申请须知│申办流程│收费标准│常见问题│在线登记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一层

邮编:100007

受理电话:(010)68003887-5031、(010)68003887-5083、(010)84195427 审查电话:(010)84195224、(010)68003887-3007、(010)68003887-3008、(010)68003887-5181、(010)68003887-5080、(010)68003887-5089、(010)68003887-5055 查询电话:(010)68003887-502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30

4邮编:100007

电话:(010)68003887转著作权登记部

传真:(010)680039032、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4、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5、缴费要求: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直接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缴费,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汇付登记费用的,应在汇单中写明作品名称、申请流水号。帐户名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雍和支行行号:1286

银行帐号:0109 1286 1001 2011 1000 204 传真:010-68003395(请注明收款室收)

6、查询服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作品登记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对已登记的作品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信息。

收费标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

收费标准

一次性申请登记作品数量较大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缴费时间及缴纳方式:

8.建筑作品著作权的界定思考论文 篇八

美术作品著作权如何进行登记

(一)申请主体: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的重要意义: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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