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监察制度(精选10篇)
1.项目建设监察制度 篇一
市建设和交通局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建设和交通局工作作风建设,积极倡导“廉洁勤政、文明服务、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市建设和交通局决定在局机关全面推行以服务承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为主体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一、服务标准
(一)认真学习国家政策和行业法规,严格遵守基建手续办理程序,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办证。
(二)认真宣传《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和交通法规,耐心解答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到百问不烦,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三)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表格要齐全,提供政策文件要准确,便捷、快速地为建设单位搞好服务。
(四)调度协调好 局各职能单位业务的办理,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建设资料,按程序填写各种表格,核发“一书两证”,及时做好统计和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六)严格收费标准,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核算交费金额,确保足额收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七)主动掌握建设和交通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严格请示、汇报制度。
二、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局反映情况、咨询业务、联系工作,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各科室、各单位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是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业务,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范围的,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积极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负责地向服务对象讲清楚需要补充的手续、要求等。
二是对前来咨询业务的服务对象,问到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直到询问人明白为止。
三是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要热情地将询问人引荐到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个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四是对前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所涉及的事项不属于建设局管理业务范围的,要热情地予以说明;确实清楚属于哪个部门(单位)办理的,要向询问人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部门(单位)。
五是对来办事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热情帮助,尽量达到服务对象的满意。
六是对前来投诉举报以及对建设和交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然后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科室和单位处理,需向局领导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三、限时办结制
1、服务对象来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2、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办理时限,能提前办结的,应尽量提前。对已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凡尚未明确办事时限的股室、单位,应及时补充明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无故超过承诺服务时限的,追究相关人员及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一次告知制
1、服务对象来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2、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3、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单位的哪位人员办理。
4、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科室、单位的哪位人员具体办理。
5、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在行政职责范围内,服务对象所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决定不予办理并予以备案的制度。
2、否定报备的范围:经审查,对服务对象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否定报备制。
3、对于否定报备的事项,经办人均需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不予办理的基本情况及原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4、工作人员要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将否定的理由、法规依据告知服务对象。
5、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制的,按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岗位目标责任制
1、实行全员定岗,以岗定责。
2、根据工作分工、科室职能、人员职责制定岗位目标和刚性指标,建立全员目标责任体系。
3、将岗位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党委成员、科室成员业绩考核体系,实行以目标完成度定考核等级、以考核等级定工作奖惩;将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评优、晋级的首位依据。
4、实行责任目标年终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广泛民主、公正客观、民主集中相结合原则,逐科室、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按分层评议权重产生目标考核结果,对应落实工作奖惩。
5、实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将目标分项完成情况及终结评定结果在局机关予以公示。
(一)领导分工职责
张晋清: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房产、交通工作。
赵光林: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规划、建设、园林、环卫工作。
(2)科室主任目标责任
1、按科室职能编制工作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年度工作分项目标,就工作过程运作、监督及工作成效保障提出落实措施,认真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2、努力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经验,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成效,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3、抓好科室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使本科室成员素质逐年有新的提高。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决策行事依法遵规,自觉抵制歪风陋习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5、负有工作创新职责,做到思路、实践、机制有创新。
6、加强科室间的互相协作,取长补短,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科室一般成员责任
1、服从全局、服从组织、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刻苦学习业务知识,对于相关职能的政策、趋势掌握全面、理解深刻,提高自身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模范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和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力戒团团伙伙,维护团结大局。
(四)驾驶员目标责任
1、服从工作安排,听从指挥,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
2、爱护车辆,及时检查维修,保持车容整洁和车况良好,节油节支。
3、严格遵守各项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检修审批制度。
4、加强学习,严以律己,增强服务意识;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言行慎重,举止文明。
5、负有车辆行驶的安全职责,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注重思想作风的自我整顿和提高,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七、行政效能督查制度
1、局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督查员,具体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2、督查的内容是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的落实情况。
3、督查采取公开督查、随机督查、联合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进行。
4、督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见实效。既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建设和交通系统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服务承诺内容
(一)规划审批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单位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3日内由规划处现场勘察,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2日内由建设局审查。指挥部审议、县政府审定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随到随办。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齐全后,联审2天,报县城建指挥部、县政府审定后,核发许可证随到随办。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单位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2日内由建设局规划联审会议评审,指挥部审议,县政府审定后,核发许可证随到随办。
4、建设工程验线办理。所需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5、建筑物装饰装修、门头广告审批。所需资料齐全后,现场勘察,提出规划意见2天,审定2天。
(二)工程建设管理
1、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建设单位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5日内由施工图审查办公室进行政策性审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随到随办。
3、建设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具备验线条件的随到随办。
4、建筑物装饰装修、门头广告审批。建设单位提交所需资料齐全后,规划处现场勘察,提出规划意见2天,建设局审查2天。
(三)房地产管理
1、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齐全后,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公房5日内完成,私房3日内完成。
2、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各类房地产交易手续。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完成。
3、房地产评估。大型评估业务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书,小型评估业务3日内出具评估报告书。
4、《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颁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5、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6、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齐全后当日内审核登记。
7、房屋变更登记。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完结。
8、房屋赠与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完成。
9、房屋继承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完结。
10、自行拆迁及拆迁注销登记办理。所需材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完结。
11、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完成。
12、住房公积金提取、无房证明、房改各项资金审批使用、退房审批。所需材料齐全后,当日内完成。
13、危房鉴定。自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之日起8日内完成。
14、商品房预售备案。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
(四)环卫、园林、绿化管理
1、审批办理占用绿地手续。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到现场核定,需上报市政府批准的,当日内上报。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及时为申请办理占用绿地手续的申请者办理有关手续。
2、受理开挖城市道路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两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意见回复申请人。
3、受理城区内设置横幅、标语及调运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办结,并将办理意见回复申请人。
4、生活垃圾清运、化粪池抽吸服务。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垃圾不积存、容器不满溢;化粪池抽吸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干净,服务满意率保持90%以上。
6、沿街装饰装修设置广告牌申请的办理。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沿街装饰装修、广告牌设置申请后,立即进行现场研究,4日内给予答复。
四、公众监督
建设和交通系统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责任:
(一)执法不文明,管理服务态度粗暴、生硬、语言野蛮、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等损害单位形象的;
(二)责任心不强,应办的事不及时办,手续不全不耐心说明,人为造成没有按规定时限办完手续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
(三)违反执法程序、执行纪律,执法违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四)群众举报投诉其他有关违反行政执法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
(五)其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职责的行为。
2.项目建设监察制度 篇二
一、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
唐代的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防范于未然, 降低制度的成本, 对于有效遏制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起到较大的作用。对此, 设计了谏官的几项具体权力, 意义重大。
1. 谏官言事表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谏官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 其主要作用在于谏官用传统的儒家礼仪与道德标准, 去约束并规范封建君主的言行[1], 同时谏官参与评议国家的大政方针。凡事有违失, 皆得谏正, 以收防微杜渐、补益于朝政之功效。谏官言事 (规谏、提意见) , 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廷争”, 即向皇帝当面直言得失;二是“上封式”, 即书面向皇帝提意见。唐制还规定, 在宰相入宫内与皇帝研讨政事之时, 谏官亦可以同入参与讨论。谏官对朝廷的批评基本上贯穿于唐代始终, 谏官制度扮演了一个以儒家传统礼仪道德标准为依据, 通过参政议政, 依靠舆论来实现监督君主言行与国家决策的重要角色。
2. 封驳权表明事前监督的重要性。
谏官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就是封驳权。在唐代, 凡军国大政、谕旨诏令、百官奏疏, 如不经门下省的审核、议定, 加盖“中书门下之印”, 即便是皇帝的手谕, 也视为无效, 这一职权就是“封”[2], 即对皇帝的诏旨进行弥封, 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 称为“封诏”。另外还有“封奏”, 即对百官的奏疏进行弥封, 然后上送皇帝, 封只是个形式, 实质性的权力是门下省在封诏封奏之前, 有权对诏、奏进行审议。谏官仅有封权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谏官还拥有驳权。驳是指对诏、奏的驳正, 目的是为了纠正诏、奏的失误, 将被驳回的诏、奏予以封还, 不再下达执行或上报皇帝。通过封驳权的形式, 谏官虽然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力, 但可以制止甚至改正不正确的法律判决, 虽然谏官没有任命官吏的人事权力, 但他们的反对意见常常可以导致任命事项的修正直至任命的撤回。因此, 封驳权具有重要意义, 当决策制定出来还未颁布实施、人事任命确定但没有生效时, 谏官可以通过封驳权的行使对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将不正确的决策在生效之前封杀掉。
二、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
日本学者池田温曾说:传统中国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的发达。唐代御史台组织与机能的完备是其典型代表[3]。唐御史台制度, 在近三百年的历史中, 在支持封建专制统治, 维持国家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净化官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1.“一台三院”表明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在唐早期, 伴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政治形势, 御史台名称屡有变化, 而且时置时废, 在玄宗李隆基继位后, 御史台的建置与体制被稳定、固定下来, 并着力予以健全、发展, 开元年间,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形成了唐代监察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台三院”制。御史台由正、副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殿、察三院及三院长官台院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组成。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弹劾文武百官的违法违制行为, 监督百官在朝会、祭祀大典过程中的礼仪举止;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监督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军队和领兵将领进行监督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 可以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外界干扰, 使监督效果最大化。独立性是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唐“一台三院”的设置来看, 不仅御史台对行政是独立的, 而且御史个人在行使职权时, 其地位也是独立的, 不受御史长官节制, 故古人有“台官无长官”之说。一台三院拥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力, 就可以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外界干扰, 提高监察效能。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2. 三院御史位卑权重表明监督权科学设置的重要性。
自秦汉以来, 赋予御史的监察权限很大, 上至三公九卿, 下至州府郡县, 内外百官均在其弹劾范围之内, 对整个官僚群体的言行具有极大的约束力, 但是监察官的品秩都很低。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地位处置极为微妙, 唐代统治者对此也不例外。除御史大夫秩三品, 中丞秩五品外, 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 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 监察御史仅仅是正八品。唐御史官员职位卑下, 不会因贪恋职位之心而缄默其口, 因为权力大, 就可以快速有力地惩治贪官和奸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的官品最低, 但是监察所涉及的方面最为广泛:从中央尚书省六部的会议到地方州县的官僚, 甚至连财政及岭南的选补等方面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一旦发现违法之处, 即可实施弹劾。唐人所谓“御史为风霜之任, 弹纠不法, 百僚震恐, 百官雄峻, 皆之比焉”。另外, 中央为了防止御史在尚书省的弹劾出现意外, 规定尚书左、右丞除了在尚书省内“管辖省事, 纠举宪章”外, “若御史有纠劾不当, 兼得弹奏”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左右丞) , 从而使御史在尚书省的监察纠举也受到一定的牵制与监督。
3.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监察的主体表明地方监督的重要性。
大体上讲, 唐代中央监察地方行政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来自中央的监察管理方式, 它包括由御史台监察御史通过“巡按郡县”来实施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其二是由地方政府所实施的监察方式, 主要包括都督刺史系统, 录事参军事、主簿系统, 朝集使系统和采访使系统, 这是唐代前期地方监察的主要方式。朝集使制度有两大主要职责, 一为参与对所部官员的考课, 二为参加象征万邦来朝的朝廷礼典。一年一度的朝集使活动, 不但是中央考察地方吏治, 检查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机会, 同时也是中央“访以时政得失, 远人疾苦”的好机会。朝集制度既保证了中央对地方治理的广泛了解, 又注意到来自地方官吏不同层次的意见,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地方官在上计中央时弄虚作假, 使中央能够比较客观地了解与掌握地方社会的真实情况, 使中央对地方官的监督与考课更加直接, 同时也简化并大大缩短了落实中央施政方针的过程。采访使是唐代前期设置在地方上的专职监察官, 这是一种仿效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固定在地方上的监察制度, 并以六条来监察地方官的违法行为。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地方监察系统, 可以摆脱长期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对监察工作的过多干涉与影响。唐疆广吏众, 要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日常的地方监察必须依靠地方政府中承担监察职责的官吏才可能完成, 绝非十几名监察御史所能承担。安史之乱后, 前期地方监察体制受到严重冲击, 中央控制地方的主要途径, 即采访使和朝集使制度都先后被迫废止或中断, 而且担任御史的官员的素质和敬业精神远不如前, 从而后期的地方监察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加之国家整体衰退和世风日益败坏, 致使监察制度的实施得不到保障。
三、事后监督的官吏年度考核制度
唐代开国以来, 组织相关人士系统总结前朝兴衰更替的历史经验,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可行的考核监督制度, 采取多种措施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经唐高祖、太宗两朝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 (737) , 唐代官吏考核制度日趋走向成熟, 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1]。
1. 考核内容广泛表明监督的全面性。
在整个考核体系中, 官吏考核是其核心部分, 官吏考核也成为唐代考核制度中最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唐代考核官吏注重实际, 考核对象不同, 考核标准也不同。根据流内官员和流外官员的不同情况, 按照不同的具体标准进行分类考核。“四善二十七最”堪称经典, 这是对流内官员考核标准的概括。具体来说, “‘四善’的制定是政府着眼于官德品行专为流内官制定的四项基本要求, 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官员职位职能特点的不同而提出的二十七条相对具体的要求。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官之最……”[4]但是“四善二十七最”还是有个别遗漏和不足, 因此, 唐代还规定了许多完善的考核等级确定和升降级的条款, 以构建完整、完善的考核、监督体系。
2. 考核程序严密表明监督的客观性。
程序的价值是较大, 我国唐朝就充分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可以起到一定的控权作用, 按照不同职位级别, 对流外九品、流内九至四品和三品以上三档官员进行分层分类考核。其中又以流内九至四品这一涉及人数最多的中低档官员考核最为典型[3]。首先, 各地各部门先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编制成册形成“考簿”, 然后呈送受诏主持和监督会考的“校中外官考使”和“监中外官考使”, 接着召集京官和各地朝集使至尚书省“考堂”, 宣读考等并形成文案具册申奏。最后由皇帝确认后生效, 随即反馈至参考官员并展开相应赏罚, 较为具体可行。
3. 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和考核令表明监督的公正性。
官吏的考核权集中在尚书省的考功郎中, 但规定了由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 看似简单的一句话, 其实十分重要。在考课之后, 按“考课令”的规定去召集全部应考官员, 举行考课大会, 当众逐一宣读个人的考状, 广泛议论其功过高下, 行能优劣, 务令被考者心悦诚服, 给予评语, 加以宣布, 上报审定, 这对防止考核中的弊端, 彰显其公正性可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措施。
4. 通过考核结果的得当运用保证监督实效性。
考核结果是官吏职务变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唐代四年为一届任期, 根据四年考等情况而相应进阶或降阶。当然, 具体情况较为复杂, 考绩只是其中一个非决定性的因素, 其他相关因素较多。由于考核与官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唐朝使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对不同职责层级的官员进行考核, 其对官员的实际利益能够发生较大作用。这种做法对于提高政府效能, 激励官吏改善吏治, 巩固和扩大唐王朝统治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 唐代监察制度较为完备, 制度设计的理念在于分权, 其在中国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处于中心地位, 其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和事后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对我们对当代监察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苏士梅.唐代诚信思想研究[D].河南大学, 2008.
[2]何乃春.中国古代“以卑察尊”、“以下制上”监察方式评析[D].黑龙江大学, 2008.
[3]殷文明.唐代官吏考核与监察制度的互洽逆转及启示[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 (5) .
3.项目建设监察制度 篇三
一、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的目的与意义
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是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监督检查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督工作。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能够及时发现各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改变制度缺失、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建立健全制度并督促落实为着力点,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机制,从而促进企业运行的自我约束,促进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
二、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作用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主要有预防、发现、监督、促进、保证和服务等六个方面的作用。本文主要谈谈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关系密切的发现、促进和保证作用。
发现作用。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其中一个监察内容就是企业各业务流程。通过分析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有偏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情况,以便对症下药,实现早发现、早治疗。
促进作用。通过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查处失职、渎职行为,挽回因管理粗放、工作失误、制度执行不到位而造成的资产、资金流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证作用。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的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还能够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管理行为正常开展,从而为企业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三、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的途径
效能监察工作不断开展的过程,也是企业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发现、堵漏、预防、警示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将不断得到提高。標准与制度是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依据和标准。依托效能监察,促进督促、协助和检查工作的落实,同时,根据效能监察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实现有序管理,按制度办事,从而将制度落实到位,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生产经营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一)促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抓住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弱点和热点问题,分层实施。工作中,要把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企业改制和结构调整、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作为重点来抓;把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违规操作等薄弱环节作为重点来抓;把职工普遍关注的、反应强烈的问题作为热点来抓。只有分清主次,才能对症下药。
选题立项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增强效能监察工作的科学性。调研选题是效能监察重要的前期准备,其实质是寻找效能监察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选题方向是否正确、针对性如何,直接影响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因此,选题立项时,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领导的意见,确定当年的效能监察项目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
跟踪督查是效能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查问题、抓整改是跟踪督查的主要内容,也是衡量效能监察工作成效大小的重要指标。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跟踪督查的主导作用,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典型问题,在抓好整改的同时,更应从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体制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管理,提高效益,保证生产经营健康有序进行。
(三)完善制度与规范流程
纪检监察部门应与相关单位、部门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定期了解企业相关部门工作情况,将一些好的做法、成熟经验等以文件制度或者流程的方式固定下来,以达到监察一个领域、治理一个领域、规范一个领域的目的。例如,某国有企业通过车辆外协效能监察,明确了车辆租赁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下发了规章制度,对租赁程序、标准进行了规范管理。
4.监察局执法监察制度 篇四
为了确保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明确执法人员职责,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对象
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镇、街办纪委、纪工委,区属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
2、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虚假证明、鉴定报告,擅自更改有关记录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
3、随意泄漏机密,为违纪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的,暗示和支持违纪人员掩盖事实、弄虚作假的;
4、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袒护和包庇违纪人员的;
5、违反办事程序,适用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过错;
6、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行政过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负责人的责任。
1、因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判断和决策失误的;
2、因失职渎职出现过错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拖延推诿,导致工作失误的3、因领导干预导致失误的追究领导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错误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
1、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2、执法犯法不按程序办案的;
3、全年发生两次责任追究的。
三、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
1、年内受到一次责任追究的,写出书面检查;受到二次责任追究的,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区进行通报,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受到三次责任追究的,建议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要求被追究人调离执法岗位。
2、因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误,不追究分管领导以下人员的责任;因社会因素造成的错误,不追究领导、分管领导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责任;因集体研究失误造成的错误,由参加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但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取证。
3、调查结束后,将全部材料报分管领导、委领导,经领导批示或会议研究作出处理。
5.基金监察稽核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
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
监察稽核体系
第一节
体系架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设督察员。督察员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
第六条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二节
任职要求
第七条
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三节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合规审查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四)对公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
(五)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发生的特别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条
督察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作为合规审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行使合规审查委员会的职权;
(二)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健全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
(三)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五)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发生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二)制订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制度,拟定稽核项目及稽核程序;
(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四)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各基金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员处理相关事宜;
(六)负责协助政府监管机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并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包括自律、自检调查,专门事项调查等。
(七)完成总经理指派的其他任务。第四节
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知情权、独立的报告权和建议权:
独立的检查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独立制定监察稽核计划并实施监察、稽核的权力; 知情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及获取相应资料信息的权力; 独立的报告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其监察稽核工作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的权力; 建议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独立、公正、可行的改进建议的权力。第十三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独立检查权,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防火墙。被检查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第十四条
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知情权,公司在下达或上报监察稽核涉及范围的文件时,应抄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并提供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报表等文件。
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查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和作出口头或书面证明,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涉监察稽核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对于完善制度,、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予以表彰与奖励。对于改进不力、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察稽核程序
第一节
监察稽核范围
第十七条
监察稽核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的发展,等等。
(二)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投资及公司自有资产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和证监会的要求;投资决策程序与过程是否符合基金契约与公司规章的要求;交易程序与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经理、交易及分析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
(三)电脑系统
电脑系统是否完备、稳定、安全,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网络、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和交易所的信息传递网络是否正常运行;电脑工作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
(四)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
是否执行了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收入及费用的处理是否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在会计政策和帐务处理上是否与基金托管人保持一致;基金会计是否严守保密职责等。
(五)公司财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切实、有效执行;公司预算、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性质特殊、金额巨大的会计科目单独列示或编制相关附件及说明;对于外部审计所提出问题是否及时调整改进,等等。
(六)行政管理
人事及劳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职务授权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保险管理、后勤保障、技术设施保障、办公电脑系统、交易系统的配置与维护是否有效;上述工作是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等。
(七)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资料是否建档保存等。
(八)防火墙制度
主要业务部门尤其是前后台之间在人员职能、空间上的相互独立是否落实;门禁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公司所有电话进行有效管理;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是否获得切实执行;公司电脑系统权限管理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等。第二节
监察稽核程序
第十八条
根据监察稽核工作职责,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以根据临时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方式可以视需要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工作方式。现场检查为在工作现场直接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为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检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监察稽核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阶段:
(一)准备阶段:按照稽核项目,确定稽核内容,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定稽核方案,经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签署后,向被监察稽核部门发出书面稽核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范围和稽核方式,采取适当的方法,检查有关的帐薄、凭证、合同、协议或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实物等,在实施过程中,稽核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稽核记录,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为撰写稽核报告做好准备。
稽核记录必须有被稽核、检查部门或人员的签字。
(三)报告阶段:撰写监察稽核报告,对被监察稽核部门或个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稽核报告成文前,原则上应与被监察稽核部门或个人交换意见。当被查部门或个人不同意监察稽核报告意见时,被查部门和个人有权要求监察稽核部复查。复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察稽核人员应本着独立的工作原则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
(四)追踪阶段:对稽核报告做出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整改情况,监察稽核人员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第三节
监察稽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监察稽核部每年做出监察稽核工作总结,并根据监察稽核项目独立地出具定期监察稽核报告和临时监察稽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察稽核报告应确保客观性与公正性。
第二十三条 监察稽核报告是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由监察稽核人员严肃认真、规范工整地撰写;督察员出具的稽核报告由督察员签署,监察稽核部出具的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经理签署。
第二十四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稽核项目;
(二)监察稽核目的;
(三)监察稽核起止时间;
(四)监察稽核程序、方法;
(五)监察稽核结论、整改意见;
(六)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或督察员签署意见。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条理清晰,文字简炼,事实清楚,结论、整改意见明确;
(二)附调查取证资料目录。
第四章 监察稽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自我工作总结与不定期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总结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考核由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部经理的工作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及时、准确进行风险监控,从而避免公司和基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受到来自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的监察稽核人员,以及对于因工作出色,预警、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监察稽核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人员未按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行使相应的职权,对监察稽核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监察稽核不力,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监察稽核人员泄露其在执行监察稽核事项中了解的属于公司保密规定范围的内容,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督察员的离任审计由董事会负责负责;监察稽核部经理的离任审计由总经理负责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6.行政效能监察告诫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约束性的原则,建立配套的监督制度,即告诫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行政监察法》及街道全年评比检查标准制定。
二、执行机构: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行政告诫:
1、工作人员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导致办事效率低,群众反映强烈,以及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2、违反工作纪律和办事效率规定,尚不够纪律处分行为的;
3、被群众反映或举报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情况属实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4、违反街道有关规定及全年工作考核标准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科室综合评比检查中,工作人员扣10分以上者。
四、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目标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向任免机关提出给予降职处理的建议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工作人员被告诫要对其主管领导进行考核。即:主管领导分管的科室人员一年内被告诫累计5人次以上,将扣除主管领导年终奖的10%。
六、对给予行政告诫的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公室发出告诫书,行政副职由主任告诫,党群副职由工委书记告诫,科级以下人员由效能监察办告诫。
7.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 篇七
关键词: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
监察制度最早出现在秦汉时朝, 它是一套卓有成效的政治制度, 在加强中央集权、澄清吏治、巩固社会秩序及运行机制方面有重要作用, 对我国历代政治也有深远影响。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的研究工作, 自20世纪80年代起, 就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综述多位学者的研究, 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进行了评论。
一、对秦汉监察制度的形成时期进行研究
1. 秦汉时期形成的监察制度。
人们认为秦汉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监察制度。针对这一论点,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马作武[1]的观点是先秦的制度及文化底蕴, 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都为秦汉的监察制度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自秦汉统一天下形成庞大的帝国以来, 中国监察制度诞生于秦汉是必然的历史选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先秦时就已经有了雏形, 但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却是在秦汉时期。陈虹[2]也认为监察制度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的。王春知[3]的观点是秦汉时期是大一统时期, 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加强中央集权, 制定相互制约的监察制度是具有很强说服力的。因此, 他也认为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
2. 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着监察制度。
西周形成说:通过对监察的要素进行分析, 在西周时期, 中国就进入了礼仪之邦的时代。研究者认为在那时就有监察机制, 甚至认为天子就在被监督之列。这种看法是有独特性的, 能够从全新的角度对监察制度进行分析。春秋形成说:认为监察制度是在春秋时形成。观点是根据当时的政治条件, 君主要想对大臣进行监察, 就应该通过御史来进行, 况且谏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匡正君主的失误, 所以认为监察制度是在这时形成的。战国形成说:通过对战国和其之前的历史进行研究, 战国之前的监察制度并不完善。在战国时, 具有专业性质的监察制度才发展起来。东汉形成说:研究者主要是从监察制度整体发展状况来说的, 东汉的监察制度御史台的出现, 为加强中央集权, 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上面的说法各有道理, 但是要想对秦汉监察制度进行研究, 必须综合考虑机构设置、职权、运行机制及演变过程等要素。
二、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机构设置、职权、运行机制及演变过程进行研究
1. 对谏官系统设置的研究。
谏官主要包括大夫、中大夫、议郎及博士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皇上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他们不能直接评论皇上的行为, 只能通过谏诤的方式对皇上进行监督、批评。王春知[3]认为在秦始皇统治初期, 对社会舆论监督采取暴力的手段。如果听到士人议论政事就会视为妖言或是恶意诽谤, 相应地对士人阶层进行打压, 这就酿成了焚书坑儒的悲剧。也有“群臣进谏者以为谤”, 不管是太子、王公大臣还是寻常百姓, 只要触犯龙威就会受到惩罚, 直言进谏在当时是被禁止的。王建庭[4]认为始皇虽然残暴, 但是他作为有卓见的政治家, 为了确保自己的独裁统治, 就必须在官僚机关中设置谏官并建立议事制度。秦朝建立的谏议制度是汉代谏议制度的基础, 汉朝承袭了秦朝的监察制度, 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改进, 相较秦朝的监察制度范围有所扩大, 直言进谏政策放宽。秦朝的谏官制度重于形式, 进谏的人经常受打击, 进谏成效微薄;而汉朝的谏官可以直言进谏, 有一定的实权,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对御史大夫设置的研究。
曹金祥[5]认为御史大夫是秦朝开始设立的, 主要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在统治机构中, 其主要任务是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官员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上至宰相下至僚属。汉代也沿袭了此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御史大夫经过三个时期的演变, 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主要行使行政权、监察权, 相当于副丞相、监察长的级别;在东汉时期, 御史大夫不再是最高的监察长官, 同时也脱离了监察系统。相对于前一种说法, 葛生华[6]认为御史大夫在秦朝并不是最高监察长官, 最高监察长官是丞相, 其只是行使副丞相职责。到了东汉时期, 御史大夫常与外戚联系在一起。他们为了家族的利益削弱地方的监察官员的权力。罗义俊[7]认为御史大夫身兼两职, 有一定的优越性, 在保证国家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3. 对御史大夫下属系统的研究。
罗义俊[7]指出御史大夫的责任主要是辅佐丞相, 御史台的职责主要由御史中丞承担, 御史中丞在实践过程中是最高专职监察官。东汉御史大夫转变为司空, 御史中丞成了名副其实的御史台长官, 但其不具备辅佐丞相和治理朝政的权力。除了监察之外, 还有举荐人才、考察官吏及实行追捕的权力。周丽、蒋分田[8]认为御史中丞在西汉以前就存在, 与秦朝的职权相同, 主要任务是在御史府主持常务。在东汉时, 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府的长官取代了御史大夫的职责, 最终成为御史台最高长官。职责的变更, 使御史大夫以权谋私的局面得以削弱。葛生华[6]认为西汉末年的设的御史台、御史中丞主要负责纠察, 它的出现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重大意义。在东汉, 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长官, 事实上是独立的监察机构。西汉后期, 御史大夫的权力逐渐被御史中丞取代, 作为三权鼎立的御史大夫, 其职权被分解, 致使监察机构的地位处于滑落阶段。周丽、蒋分田[8]认为御史大夫下属机构主要包括侍御史和御史, 侍御史包括治书侍御史、符玺侍御史、绣衣御史、督运漕御史。同时也把留在御史府中的监察官员统称为御史, 主要的职责是纠察百官的违法行为。治书侍御史主要是断案解决冤假案情, 侍御史和御史的职责都是处理百官的违法行为。西汉时设置的绣衣御史作为皇上直接调遣的武装御史, 官级虽小却可以监察皇亲国戚和捕诛州郡官员。通过查阅秦汉御史官员的资料, 对秦汉御史官员的职责与权力有了进一步认识。罗义俊[7]也对御史职责范围进行了探讨, 认为御史的权力和职责是广泛的, 囊括了国家和政府大部分活动, 职权范围主要是纠察百官、监察藩国、镇压起义、征讨分裂等。
4. 对丞相司直的研究。
丞相司直是汉武帝设置的, 在行政系统中, 是行使监察权的最高监察官。周丽、蒋分田[8]认为丞相司直是由丞相直接领导行使监察权的, 最重要的职责是辅助丞相完成监察和检举等工作。除辅佐丞相外, 丞相司直还有协助地方监察的职责。由此可见, 丞相司直的工作范围广, 责任重。陈虹[2]认为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司直一职, 可以集中管理行政系统内部监察事务, 使其更加专业化, 也可以使监察效率有所提高。
5. 司隶校尉的研究。
陈虹[2]认为西汉司隶校尉主要是由绣衣直指使者演变而来的, 其设置主要是继承了周的司隶一职, 起初的职责主要是弹劾百官、巡查州郡。在汉武帝时期, 职能发生了变化, 其地位不高却是皇上钦命的使者, 有监察权、惩治权等, 此时的汉司隶校尉权势较大。在汉元帝初年, 虽然仍是皇帝使者的身份, 权力却逐渐转向地方, 监察范围仍包括京师, 有纠察纠劾百官的权力, 但是其地位变弱。在汉元帝之后, 其地位呈下降的趋势, 不再是皇帝亲自任命的使者, 权力被剥夺, 官职一度取消。在西汉末期, 虽恢复了这一官职, 但却不是皇帝钦命的使者, 原来的官名也改为大司空。虽然官级有所提升, 实则是明升暗调, 权势也呈下降趋势。
汉武帝时期设置司隶校尉一职, 主要是对百官及临近州郡官员实施监察、缉捕活动, 也是为了保证中央集权地区的安全和巩固独裁政权。在中央设置监察机构, 可以防止因误听而导致判断失误。通过设立御史大夫、司职、司隶校尉等同等监察机构, 是为了制约彼此, 进而提高官员办事效率, 使监察效率提高。司隶校尉身兼两职, 在对中央进行监察的同时, 也对地方进行监察。在整个汉朝时期, 对加强中央集权作出突出的贡献。汉代司隶校尉是沿袭周官司隶设置的, 是承袭关系。陈虹[2]通过对司隶校尉的设置原因及职权变更进行探讨, 证明了东汉司隶校尉的职权已超过了其在西汉的职权。
本文通过参考多位研究者的学术论著, 详细、全面地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进行综合论述。虽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关于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还在继续, 学术界的学者应该以更广泛、全面、新颖的观念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马作武.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形成及思想探源[J].政法论坛.2000 (3) .
[2]陈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J].丝绸之路.2011 (2) .
[3]王春知.秦汉监察制度的形成[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 (1) .
[4]王建庭.二十多年来秦汉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8 (1) .
[5]曹金祥.试论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J].聊城大学学报 (社科) .2003 (2) .
[6]葛生华.试论先秦及秦汉的监察制度[J].兰州学刊.2000 (4) .
[7]罗义俊.秦汉的御史官制[J].江汉论坛.2006 (12) .
8.劳动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篇八
关键词:劳动监察;预防责任制;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8-0156-02
劳动监察主要分为专项劳动监察以及综合劳动监察这两种。综合劳动监察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遵守法规情况的监察,范围广。专项监察是指对专业性项目进行
检查。
1 劳动监察在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
劳动监察机构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致使执法能力不够。我国当前的监察机构是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内设置监察局,指导并且开展工作。劳动监察部门隶属地方行政领导,而地方行政部门又归属地方政府领导,因此,我国的监察部门在受到上级机构领导的同时,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劳动监察机构中拥有很大的权利,这对劳动监察在执法上造成了困难,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而忽视执法检查,错误的造成优化投资环境与劳动监察的对立,以多种手段对监察工作进行干涉,这已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造成执法不力的情况。
由于仲裁和监察的权利范围重合,致使处理的结果不一致。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不一样,虽然在受理范围有所区别,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重合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劳动仲裁和监察范围的重合,造成了处理案件的矛盾,导致有的案件可以同时申请两个机构处理,而且所得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面对同一个问题,两部法律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监察执法中所存在的模糊地方为执法造成困难。第一,在立案期限上存在问题,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立案的期限,但监察条例中对立案期限有了要求。第二,劳动监察在立案后,处理期限模糊。综上,劳动监察中存在的模糊之处,给执法带来了困难,立案期限以及多久时间立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导致监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没有法律作为参考和依据,这为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
2 劳动监察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工会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我国的劳动监察主要以监察机构为主,由各级工会以及行政部门来具体承担。因此,工会是有权利对违反法律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工会对监督职权虽然有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具体实践执法中,工会却非常少的用这个权利,即使使用了权利,很多用人单位也并不配合。工会对其监督是有名无实的,根本不能起到作用。由于工会是自发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同时工会与用人单位频繁接触,如果不能起到监督作用,那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款的事件就会时常发生。工会要在监督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避免违法事件的发生。
由于我国监察机构执法权的缺失,导致不能强制行使措施,劳动监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用人单位的干扰,影响了劳动监察的执行,这种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十分常见。在遇到用人单位或者一些中介部门违反劳动条款规定的情况时,因为监察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导致用人单位负责人逃逸,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必须要有权利做保障,这样才可以确保监察权利得到充分落实。因此,要使劳动监察部门具备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利,就要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手段,方便对违法情况作出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监察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致使监督趋于形式化。劳动检查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熟悉业务,能够熟练运用劳动法律,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法律以及政策,在行政部门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现在,我国大多监察人员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熟练。我国安徽地区截止到2007年,全省劳动监察人员共有将近470人,本科学历仅有不到16人,占总人数的3%。据有关统计,我国监察人员初中文化占70%,企业员工受过专业教育的人数只有总人数的20%左右。因此,当前应该着重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3 劳动监察在预防方面出现的问题
用人单位忽视安全预防工作,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从业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建设,以及发放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对员工人身健康的危害。但是,一些用人单位由于资金紧张,安全预防工作严重滞后,或者一味的追求生产效率,故意忽视安全工作的建设,这都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劳动者自身安全预防意识淡薄,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者在从事生产之前必须要经过安全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员工不能上岗。但是,我国现在很多劳动者安全意识薄弱,在自身专业技能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强行上岗工作,对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因此,劳动者自身安全预防意识薄弱,不遵守操作流程,对单位的安全规章视而不见,同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不到位,致使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最近几年,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容易引起劳动者的上访,造成社会冲突事件。固然要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但这也侧面放映我国劳动监察工作的不到位。监察人员应把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手中权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 提出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职能一体化是当前世界劳动监察部门的发展方向,很多国家的监察机构都归中央直接管理。我国的近邻日本则专门设置了由中央直接管辖的监察机构,全面负责对用人企业的监控工作。这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是一个启示。
把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区分开。在这两者关系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受理的范围上应该做出划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劳动监察制度应该与劳动基准法相一致。就劳动监察的发展趋势来看,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范围是不能重合的,为了避免重合事件的发生,两个部门应该达成默契,对方的案件保证不介入。这样才能做好监察工作,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要完善执法期限。如果不是因为执法机构的自身原因,导致违法案件在两年之内没有得到处理,那么可以中断执法期限的计算,在原因被消除以后,重新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在安全预防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是必要手段。用人单位应该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三级安全培训,通过以后才能上岗作业。自救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必须要完全掌握。用人单位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要做到生产与安全并重,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好的让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5 结语
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在经历初始的多个阶段后,已经逐步走上成熟,在劳动监督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创建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改革的转型阶段,社会经济出现变化,劳动监督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要面临新的挑战,劳动执法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劳动监察也同样有许多不足。本文从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分析,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为完善我国监察制度提出可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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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纪检监察信访制度 篇九
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好信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处、报结、统计、归档等业务工作。
三、做好电脑化办理信访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
五、拟订信访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抓好业务建设,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有关信访问题。
七、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专人负责收拆,不得丢失和泄露。
二、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两批来访不得在同一室接待。
三、处理信访严格按信访处理程序进行,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
四、信访材料、信访登记簿和微机中信访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查看。不得在外随意谈论信访情况。
五、信访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复印,信访工作笔记本列入密级管理。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单位。
七、要求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确认是此件的信访举报人,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八、向信访举报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的信封。
九、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销毁。
十、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
信访登记制度
一、来信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完整无缺,不得脏污损缺。
二、承办人在认真阅信,弄清来信类型,编信访号后,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被举报人、申诉人的单位、职务,拟定办理意见,按信访软件?quot;信访件录入“各项要求认真登入。
三、填写《信访举报索引》,并简明扼要地摘录信访内容,做到字迹端正清楚。
四、以顺序号登记编号,按”控“、”申“分类,便于检索统计。用钢笔进行摘登。
信访呈批制度
一、要信访或反映问题比较严重,需呈报领导阅批的,打印出”信访呈阅表“,并附原信及时交分管领导阅批。
二、管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必须抓紧批阅,指示内容一定要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最后签上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三、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分管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五、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上报制度
1.信访举报案件必须经过分管领导批示邱方可立案调查。
2.信访案件要编号,并设立专册登记。
3.实行办案责任制,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质量,一包到底。
4.明确督办范围,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加强督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
5.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进行审核,把好质量关。信访举报案件的结果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齐全。对符合结案要求的,报请领导审批结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补材料。
6. 按时按质上报调查结果。信访查处制度
一、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二、上级交办和涉及局管干部的信访,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查处,涉及其他问题的由局纪委协调相关部门查处。
三、在时间上规定:一般信访案件在三个月内查结,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案件可申请延期,在6个月内办结。
四、在处理上:
(一)对界限清楚的轻微违纪问题,由本人向纪委、监察室说明情况或检讨纠正。
(二)对重要信访,逐个问题进行调查,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和取证工作。
(三)对上级要求报结和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信访件要写出初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审核。需进一步调查的,应深入调查取证,完毕,再按程序审核。
(四)够上违纪处分的,转立案进一步处理。
(五)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要与被反映人见面,被反映人要签署意见、表明态度。对被反映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作出书面说明。
(六)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并由原批办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信访案件审核制度
一、审核范围。凡是上级要报结果的、报回单的,局纪委、监察室转基层要结果或处理意见的,以及转立案处理的均属审核的职责范围。
二、审核程序。审核按以下先后次序进行:
(一)审核结果材料是否经呈报单位领导讨论批准,是否盖纪检监察机关印章,以及是否签署审核意见。
(二)审核必备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核调查材料的内容是否回答了信访者反映或申诉的问题。
(四)承办人填写《信访案件结案表》,拟定审核意见,可分别情况提出同意结案、补报材料、补查问题或提出改变和新的处理意见等。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下级意见分歧案件,由承办人写成书面材料,呈送分管领导审定;对情节简单、性质轻微的案件,可由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六)经领导审批或经集体讨论提出的意见,如果必备材料不全,承办人应及时通告呈报单位,限期补报;如需改变原呈报、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则报请领导指示后,通知有关单位.
(七)对已落实审核意见的案件,有关领导签署结案归档意见后,承办人对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三、审核方法。凡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理意见落实;材料齐全、符合程序、手续完备;党纪、政纪问题处理完毕或已提出意见并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作结案处理。对要求报结果的案件,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没有必要继续查处和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死亡或已由其它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如承办单位已有书面报告的,可作销案处理。
四、审核报结。凡需向上级机关报结果的审核案件,由承办人拟文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按案件性质分别以局纪委名义上报交办单位。
信访反馈制度
一、对署名信件和来访者,应把查处情况及时以信访回复单的形式对反映人进行回复,对查处意见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二、对党员的申诉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结论,均要回访复信告知结果。
三、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接待来访制度
一、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并做到平等待人,急来访者所急,想来访者所想,耐心听其陈述,做好笔录。
二、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10.项目建设监察制度 篇十
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中,制度具有基础性作用,教育要靠制度来保证,监督要靠制度来落实,改革要靠制度来巩固,纠风要靠制来深化,惩治要靠制度来加强。党的十七大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指出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新时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为抓手,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于近期组织专班,在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制度落实监察的主要做法 孝感市位于湖北省东北部,在长江以北、汉水之东,桐柏山和大别山以南,因董永行孝感天得名,现辖三市(应城、安陆、汉川)三县(孝昌、大悟、云梦)一区(孝南区),总人
口506万人,国土面积98.2万公顷,其中耕地面积36.2万公顷,主要矿产有7大类23种,其中优质矿有膏、盐、磷等7种。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设有13个职能科室和工会委员会,12个直属事业单位,管理7个县市区局,市直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59人。
(一)主要做法
1、领导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抓制度建设,关键在领导。领导干部能否发挥示范作用,对于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孝感市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把它作为提升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措施,班子成员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全力推进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是带头学习制度。孝感市局领导班子把各项制度纳入中心组理论学习、个人自学和集中轮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做制度的明白人,牢固树立起制度观念,视执行和维护制度为基本职责,永远保持清醒头脑,自觉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用严明的制度规范自己,切实增强了制度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了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要严格执行制度。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模范执行制度。孝感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帅文强严格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等工作,凡属人事管理、干部任用、项目确定、大额资金使用、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搞“一言堂”,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每位党组成员也始终坚持组织生活制度、思想汇报制度以及重要工作履职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制度,自觉把自己臵于党组织的监管之下,勇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凡属建设用地、地政地籍、土地资产处臵、供地价格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地质矿产和矿政管理、组织人事和财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会审,实行集体决策,确保重大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真正在遵章守纪、落实制度上为广大党员带好头。
三是自觉维护制度。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视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每年都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各党组成员在对分管的工作,始终坚持以规章为依据,以制度为准则,在作决策、用干部和抓工作、搞建设的每一环节,都坚决依照制度、遵从纪律予以开展,真正做到把是否贯彻执行相关制度作为各项工作的第一评价标准,自觉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同时,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做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关键性和突出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自觉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健全完善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我们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保护资源、科学发展为
重点,以制度创新为关键,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尽可能地把制度覆盖到国土资源工作的每一个角落,让制度内容更完善、覆盖面更广、执行力更强,确保各项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一是着眼于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教育制度建设。准确把握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发展、新变化,及时健全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有法必依、有章必循的理念。制定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职工学习考试暂行办法》,以抓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带动全系统的学习,先后集中抓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和“共同责任落实年”暨“强基固本”专项活动等。全市系统有近700人参加了各地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每年开展春季整训学习活动,重点解决干部职工敬业精神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工作作风不扎实、自身要求不高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扎实开展了《廉政准则》学教活动,孝感市局主要领导给全市系统党员干部上党课,进行廉政谈话。全市系统党组、党支部以“学习准则找差距,遵守准则做表率”为主题,分别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始终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的效果。云梦县局在机关院内建立廉政文化长廊30米,将国土资源工作纪律、廉政要求、土地执法等内容书写在长廊上,在办公楼和住宅楼悬挂廉政教育宣传牌200余个,既丰富了廉政文化,又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二是着眼于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先后修订完善了《政务流程管理监督办法》、《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等制度,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8年取消申报资料35条、压缩办事时间388个工作日、降低项目收费标准1个、取消收费项目1个,2009年减少办事环节3个、压缩办事时间15个工作日,2010年又取消审批项目2个,合并项目1个、取消申报材料4条,压缩办事时间5个工作日。严格执行《孝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管理制度》,把网站上的内容逐条逐项落实到科室和责任人,明确规定市局各科室、各直属二级单位和各县(市、区)局要及时在孝感国土资源网站上发布各类政务信息,特别是政策、规划、文件、数据、服务信息和公众关注的其他热点信息,认真处理并答复通过局长信箱、网上投诉、服务咨询和公众留言搜集到的问题和建议,确保网站实时更新,及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着眼于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预防制度建设。紧紧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规范权力运作,先后制定了《孝感市国土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管理暂行办法》、《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治理商业贿赂方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关键领
域,制定了《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会审办法》、《城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城区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新标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和矿权市场运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腐败行为滋生的机会和空间。
四是着眼于推进责任追究,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违反制度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制度漏洞。结合惩防体系建设和源头治腐工作开展,去年11月对现行权力进行全面登记,并按要求进行审核,将核定的权力分类编码,编制职权目录,组织机关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查找各类廉政风险风险点118个。强化责任意识,每年除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局局长与县市区局局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外,市局还与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责任状,明确“一岗双责”。同时还按照源头治腐工作安排,与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签订源头治腐工作责任书,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观念和忧患意识。制定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本系统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或损害相关单位和人员合法利益等过错责任坚决予以追究。
3、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我们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日
常监督检查,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既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又开展经常性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一方面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另一方面强化对用地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审批等重点领域,以及具体项目供地、土地开发整理、大宗办公用品购臵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充分发挥制度的防范和监督功能,强化党的纪律检查职能,切实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努力做到权力运行在哪里,监督就在哪里,改革到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我们对土地招拍挂工作每个程序和环节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做到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100%进入土地市场,全部实行招拍挂,去年全市招拍挂出让土地总价款近32.9亿元,其中市本级9.5亿元,都没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是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全面介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我们在项目资金管理上,严格实施“四专”:即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保障项目资金运行安全。市局承担的新农村建设试点祝站蔬菜板块土地整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念起了廉政的“紧箍咒”,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去年全市开工实施建设的3个高产农田项目,计划投资1.83亿元,全部实行了公示制、招投标制、法人制、合同制及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还实行了审计制。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
三是畅通监督渠道。积极聘请行风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对行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征求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此外还通过孝感广播电台行风热线、孝感日报、孝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等新闻网络媒体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建立门户网站、远程网上报批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将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职责范围、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纪律和服务承诺、行为规范、报件运行办理状态、办理结果,以及土地招拍挂出让等内容进行公开,方便民众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严格责任追究,维护制度严肃性
加强对制度执行的定期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着力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和公信力,努力做到使执行制度的人不吃亏,不执行制度的人受惩罚,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源头治腐责任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充分发挥源头治腐责任单位和科室的职能作用。孝感市局将市交易中心、市局城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双峰山分局、土地整理中心、市局耕保科、市局矿管科等7个源头治腐责任单位列为考核对象,明确考核内容、考核办法,并对
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使源头治腐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确保我局源头治腐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对列入源头治腐的责任单位采取半年抽查,年终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先由各责任单位和科室于7月中旬对各自的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监察室,然后市局监察室组织对各单位半年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到了年终,市局组织力量进行目标考核专项检查,并依据《考核办法》给各单位打分,总评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优秀,80-89的为合格,70-79的为基本合格,69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与责任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相挂钩。
三是开展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对全市去年以来已签订出让合同的1047宗用地进行了清理,对未履行出让合同的3宗地块(面积5.92公顷、出让价款近4000万元)依法依规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对全市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涉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了2起在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成功化解信访积案9宗、提前排查解决不稳定问题6个,依法按时办结信访案件27件。
四是加大对执行制度情况的问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顶风违纪的,坚决、及时、严肃查处,全面保障各项制度有效管用,落到实处。2009年,我们对省检查组暗访中发现的业务不熟和上班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玩游戏、上网炒股的孝昌县局人员,给予了纪律处分,并通
报批评;陡山乡基层所业务不熟、工作不力的所长,市局党组责成孝昌县局予以免职,并对相关责任领导给予批评。
(二)取得的成效
1、初步建立了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建立和完善了 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逐步形成了“对外一个声音,对内一套制度,办事一个标准,服务一张流程图”的规范运作模式,以制约权力为核心、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全市系统内部各项管理逐步规范,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得到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2、大大提升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各地各单位抓制度建设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得到明显提高,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并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几年,孝感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没有一人因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理,孝感市局连续两年被孝感市委、市政府表彰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2010年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共受理
办件5408件,全部在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办结率100%,其中90%办件提前办结,连续多次被评为窗口先进单位。在2009年行风评议工作中,孝感市局在市直7个部门中综合排名第一;7个县市区局,有4个获当地行评综合排名第一,3个获综合排名第二;市局和7个县市区局行评综合成绩均达到优秀等次。
3、有力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度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推动了各项业务工作争先创优。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正确领导下,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各项工作亮点纷呈,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全市报批建设用地1350公顷,及时满足了重点项目和招商项目用地需求;申报高产农田建设和低丘岗地建设项目12个,新增耕地面积1300多公顷;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报省厅备案,7个县市区乡镇规划已获市政府批复;土地“二调”工作进展顺利,7个县市区农村调查成果市级复查和省级预检验收全面通过,“一张图”工程按期完成;全年全市供应国有建设用地957宗,成交价款32.9亿元,其中孝感城区成交价款9.5亿元;矿产资源整合监管、地质环境保护、矿产储量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部省验收;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建设、财务、人事、老干、工青妇、土地整理、勘测规划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在连续三届被孝感市评为最佳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先后被省委表彰为2005—2006年
度、2007—2008年度省级文明单位。2009年,我局分别被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表彰为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信访工作先进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被市委表彰为创建“团结、廉洁、创新、实干”好班子活动先进单和全市先进党组中心组;被市综治委评为市直十佳平安单位;被市委宣传部表彰为理论学习先进单位; 被市直机关工委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被市行政服务中心评为先进窗口单位; 在市直7个部门参加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综合排名第一;参加市直爱国歌曲大家唱比赛获优秀组织奖;2010年,被省厅表彰为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近年来,孝感市国土资源系统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少数制度缺乏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出台之前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缺乏科学性;有的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缺乏系统性。面对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大多注重了单项制度的建设,在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方面考虑不周,做的不细,各项制度在彼此衔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没有形成良好的综合效应。所出台的有些制度也缺乏整体性、超前性和预见性,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有的制度在内容上与上级制度规定相脱节;有的制度在运行上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协调,有的制度没有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对上级出台的原则性、指导性制度规定,没有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更加明晰、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仅仅满足于照抄照转及一般化要求,使制度在实际执行上大打折扣。
2、部分干部职工对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一部分干部认为,制度是为领导干部制定的,是约束领导决策行为的,与自己的行为关系不大;同时,也有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制度是对普通群众制定的,不是管领导的,自己可游离在制度约束之外。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效率相同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3、制度执行力不够高。
在制度的执行上,容易得罪人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软”,有的单位及领导干部不敢动真碰硬,回避矛盾、掩盖问题,使制度变得灵活有余、刚性不足。有的单位在制度的执行上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需要长期坚持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松”,搞“一阵风”,缺乏一贯性;规定原则笼统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空”,在这些制度的执行上以原则对原则、以抽象对抽象,不注重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对制度的责任追究不够严厉。
在制度的推进上,正面要求的制度多,追究处罚的规定
少。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投机取巧、不按制度办事,非但没有受到追究,反而得到了好处。这大大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不强,自己在制度执行上不能作表率,对他人则奉行好人主义,在监督制度执行上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宽。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监察,充分发挥制度保障功能的建议
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必须用创新的思维,改革的方法,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监察,提高制度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保障功能。
1、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明确目标,有的放矢,认真研究发展的难题、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空白点,不断探索和创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和途径,切实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制度具备实用特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呼应、相互支撑、配套齐全的制度体系,在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需要作为制度建设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第一要素,把群众满意作为制度建设第一标准,在群众最不满的地方、最关切的地方、最盼望的地方,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防止制度违背群众意愿,不断推进反
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是在执行、落实好已有的制度的同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及时进行修订补充,解决现有部分制度原则性规定多、缺乏惩处条款、弹性过大,内容繁杂、不简明不便利等问题,使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方便实用。
四是在制度建设上要做到“三定”。定制度,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定标准,对各项工作的时限、质量、目标等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定措施,制订一套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保障措施,形成科学的落实机制,保证各项制度、程序、标准的全面落实。
2、提高制度执行力。
一是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把制度的落实作为事关全局的关键环节,放到突出位臵来抓。建立健全保障制度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对制度落实的各项措施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落实时限和阶段性要求。同时,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障碍和阻力,为制度落实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二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把制度的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反腐倡廉制度纳入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及时广泛宣传修订完善和新制定的制度,努力营造人人执行制度、人人遵守制度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广
大党员干部熟知制度内容,掌握制度精神,不断树立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增强遵守制度、贯彻制度、维护制度的自觉性。用系统内外的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名誉、权力和地位,努力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浓厚氛围,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成为制度的模范执行者。
三是督促领导干部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广大党员是否崇尚制度、尊重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自觉落实制度,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干部能否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制度。要增强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 “一把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督促他们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制度执行上率先垂范。要求同志们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只有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良好风气。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项制度都明确监督
执行的责任部门,使监督制度落实的责任无可推卸。采用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随时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规制度开展民主监督,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制度执行不畅的单位、一把手进行曝光,达到“曝一教十”的作用。
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广大党员群众来监督制度的执行。
四是重点加强对一把手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实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制度执行督查,通过完善制度执行督查细则,解决制度有人制定,缺少监督的现状,重点解决对“一把手”督查缺失问题。
五是建立立体监督网络。在内部监督的同时,强化外部监督。把内部监督同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网上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
4、坚决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
一是强化制度对权力的硬约束,使制度真正成为不可触犯的“高压线”。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抓敢管,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那些对制度规定臵若罔闻、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
一起。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该追究责任的要立即追究,该停职检查的要停职、该降职处理的要降职、该撤职查办的要撤职、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
二是把法规制度作为“尚方宝剑”、作为准绳和依据,对与法规制度相左、相悖的行为,该批评的要及时严肃批评,要摒弃批评上传统用“有的部门”、“有的单位”、“有个别党员干部”来指代的做法,轻描淡写、隔靴搔痒,既不能对当事者予以警示、又不能对其他人给予震慑,“批评”完后一切还照旧,起不到任何作用;只有指名道姓,落到具体的单位具体的人头,让其“丢面子”、“下不来台”、“抬不起头”,这样才能促使其“长记性”,才能使更多的人对法规制度产生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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