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2024-10-13

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共10篇)(共10篇)

1.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一

我正走在宽阔的马路上时,忽然一阵呼啸的警报响了起来,撕破了整个天空。我吓了一跳,差点儿摔个跟头。可我后来,一股愤恨油然而升!

防空警报让我记起来中国的耻辱。1931年日本侵略者针对先统治世界先统治中国的战术方针,夸口三个月拿下中国。几日后,东北及各大城市沦陷。日本侵略者对各城市实施的“三光政策”直接导致我国3500多万无辜人民牺牲,经济损失达到5000亿美元!日本侵略者的铁骑在中国横行霸道,激起了四万万中国人前扑后继的奋力抵抗,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但让我觉得更加耻辱的是海兰泡大屠杀。7月16日上午,俄国军人突然封锁了黑龙江,对江东、江北数万同胞展开了灭绝人性的大屠杀……东方的天空一片赤红,照得黑龙江水宛如血流……随后,俄国立刻派出以封电报,占领了江东六十四屯。现在的中国经济繁荣、国力强大、人民幸福、生活美满。但用鲜血书写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太平来之不易!

况且日本、越南等“弹丸小国”还在窥视我国钓鱼岛、东海南海等岛屿。

我身上的血在燃烧着,在沸腾着!在和平的环境里,请不要忘记你是一个炎黄子孙,不要忘记中国还未收复的失土!我们要好好学习,让中国在世界上永远昂的起头来!

2.防空作文600字 篇二

您好!

近日来,我接触到了很多关于您的消息,以前,您的名字在我的世界里似乎从来没有出现过,我也不知道您的重要性,从小生活在安定的年代,没有战乱,不曾艰苦的我,不能体会到防空的重要性,您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强盛,捍卫一个国家的尊严!

“防空先生”原来您就是指人民群众一起防备敌人空袭和消除空袭的行动啊!就是把民众参与实施的战时防空与平时结合,成为了民防,我原来从不去了解的,您突然出现在我的视野,原来,我错认为了,您是我国国防的核心部分,是促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是让全民一起参与的重要事业,所以,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工程,应当受到人民的重视与亲昵!

一部简短的影片《居安思危,备战人防》已经使您深入我的内心,久久不能挥去,为了祖国的`将来,为了世界能走向顶端,我们也会认真读书,好好的做一名国家未来的小主人,希望“防空先生”还能不断创新,不断强健体魄,让我们的祖国屹立在世界的顶端,我们坚持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防空”一定会更加完美!

我希望“防空先生”用更多的事实依据来使人民信服,让人民配合防空建设,让我们时刻记住抗日战争时的耻辱和血泪,让我们记住我们血的代价,让我们懂得居安思危,好好的为国家将来做一切准备,这样才有备无患,——我坚信,人民“防空先生”将会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重视,我看好“防空”期待祖国日益兴旺发达!

3.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三

第1篇: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危险,如交通事故,遇上坏人,烧伤,被电等等,所以我们要保护好自己,这也就是所谓的“自我保护”,就是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来保护自己,学会自我保护是很重要的。

就在去年夏天,四个十二岁的小男孩在中午时到龙源湖去游泳,可他们并不知道危险的来临。突然其中一个被水草缠住了,怎么也动不了,眼看就快要淹死了,其余三个赶紧过去想吧同伴救上来,可是他们毕竟也小,再说那是是中午,周围一个人也没有,没有办法请求救援,于是便发生了四人全部被淹死的悲剧。

这说明了学会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也突出了孩子们的安全意识还太少,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河流都是可以游泳的,也许下面水草杂乱会缠住你的脚,也许下面有很深的淤泥,会把你陷进去,也许这水有好几米深,让你的脚还够不到水底。这都是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所以我们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记得有一年,我和邻居小朋友一起放炮,我们用粗香点燃了各种各样的花炮,后来,夜深了,我们趁着火光互相追逐嬉戏起来,我忘了手里还拿着点燃的粗香,于是乐极生悲的事情发生了:玩的时候,她开玩笑的似地做出向我身上泼水的动作,我也习惯性的伸手去挡,结果粗香便一下子戳到了我的脸上,起了一个泡。

这就说明了我自我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多,做事应该小心,要思前想后,而真正遇到困难时,我们不要自作主张,而应该像大人们求救,比如打“110”,找家长,找老师来帮我们解决困难。

第2篇: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人生最宝贵的是什么 有人会说,是聪明智慧,有人会说,是家财万贯,其实人生最宝贵的是生命.不是有一句话说生命是革命的本钱吗 生命是珍贵的,是公平的,它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再拥有.所以我们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就在星期三,学校组织我们看了安全教育篇.看了这部篇子,最令我吃惊的是,一年中,竟有好几十万的中小学生是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游泳,玩耍,踩踏事件,就轻易的夺走了一个个脆弱的生命,一朵朵祖国未来美丽的花.生命真的好脆弱啊,禁不起一点点的风吹雨打.可是往往因为我们的不小心,就会酿成一场悲剧的发生.有一次,我在电视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有一个8岁的小女孩,因玩耍时不小心掉进了一条小河,但是她不会游泳,这时候她旁边的一位小女孩奋不顾身地跳进水里,可她也不会游泳.因此,俩人都陷入困境中.这时,大人来了,救了一个,可那个想救人的小女孩却走了,永远地走了.有时候,帮助人是一件好事,可是盲目地去做,到头来,反而会令自己发生不幸.这时候,我们应该学会向他人求救.每一个人都不希望悲剧发生,那就让我们携手,让悲剧远离我们,让我们一起把握生命!第3篇: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今天,市交警大队利用班会的时间为我们全校师生讲了关于交通安全知识的讲座。从“坐公交车、走文明路、骑车的注意事项”等几个方面,用身边血淋淋的事实,深入浅出地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首先坐公交车时要先下后上,遇到老弱残孕和抱小孩的,应该主动让座。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过马路时要先看左再看右,看清两边再走。不要在马路上奔跑、打闹,要走斑马线;不到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自行车。而且要求全体同学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素质不仅仅意味着要善待生命,更重要的是对健康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科学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学习和提高。

4.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四

看这次展览我明白不能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吃陌生人的东西。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游泳前要做热身操,避免手脚抽筋;不能穿裤子游泳;不能到水深的地方游泳;懂得如何做人工呼吸:人工呼吸有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和压背举臂人工呼吸法。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大人每五秒一次,小孩每三秒一次,先挖净口中异物,确保气管通畅,再捏住鼻子口对口大口地呼气,同时压胸部上方,看看对方有没有气吐出来。压背举臂人工呼吸法:先将溺水者的头放在自己膝盖前,将脸转成侧面,将双手移到胸骨之间相握;你的手要握住对方手腕,双膝跪地、双腿挺直向下压,再坐回原位,将溺水者的双手举高就可以了。火场逃生法:拿湿布或湿毛巾捂住嘴鼻,找湿被子披在身上趴在地上爬出去。遇到地震时首先要关闭电源、熄灭火源,在客厅中央的墙面站着,如在房间这用枕头盖住头部躲到床底下,如在室外,就跑到空旷的地方去,家里不时的准备些干电池、手电筒、收音机、急救箱和干粮.

学会自我保护,远离恐慌,拒绝暴力。 看完这次展览让我认识危机,躲过危机,相信我会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青春年华!‘’

观看安全教育片心得体会5

今天上午大约8:15分左右的时候,我观看了山东农科频道的《中小学生安全知识讲座》,看完之后是我学到了很多很多的安全自救的方法。毕竟天灾不由人,我们要防患于未然。

当发生地震时,如果我们正在教室上课那我们应该在老师的指挥下迅速的蹲到课桌下,等到地震一停,在老师的指挥下秩序的撤离。

在发生火灾时,我们要学会自救,而自救得方法就是在火灾时要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而且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5.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五

我国优秀的文化在国外得以流传,让更多人了解到中国。在美国,当地总统特朗普五岁的外孙女,用中文声情并茂地背诵了《三字经》,这些都展现着中国的优秀典籍和中文汉字文化的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不断加大。而这一现象正是基于和平美好的外交关系之下才得以发生。与此同时,也使得中国在国际文化地位上得以提高。

在中外关系日益紧密之下,中国不仅在文化上得以传播,在中国制造业上也有一方作为。中国的制造业在技术水平上虽仍未超越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它仍存在着它自己独一无二的一方面,在某些技术领域已然超越一些发达国家,就好比仿制刀,德国一向以德国军事用刀的质量为荣,但随着中国制造业的逐步发展,中国制造出来的仿制刀具在经过各种破坏性测试后仍旧完好无损,这一事件引起德国人民关注,许多德国网友对此表示惊叹,觉得难以置信。这些技术上的成功,其实也是因为中国的外交关系,正是因为外交关系的发展使得中国能够在利用外国技术通过创新,实现中国制造业强国的发展,中国日益强大的原因无外乎大部分都与中外关系有关。

同时,在中国发展的期间,中国也没有忘记尽自己的能力去帮助一些需要帮助,落后的国家,中国在非洲马里通过自己的方式来帮助非洲马里的建设,中国工人在援建医院的工地上热火朝天的工作着,挥酒着他们的汗水。在中国得知非洲马里地区的因难处境时,对他们伸出援手,助力他们工程的建设,完全地体现出中国与世界的紧密友好的关系,中国的日益强大,并不是只在自身发挥,更是利用了中国的日益发展壮大来帮助其它国家,在本国发展的同时又帮助他国发展,这使得中国在国际的形象地位得到提升,彰显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6.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篇六

副标题:【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房屋租赁双方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州2007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西双版纳州2007年旅游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乙方承租区域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甲方的保安部和相关部门有权经常对乙方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教育自己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的责任;

2、乙方必须确保承包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附件:出租区域消防器材清单)。

3、乙方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烙铁、电磁炉、电饭煲等电热器具。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乙方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5、乙方必须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6、乙方严禁在酒店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酒店安保部审核,经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7、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造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遗失、损坏,按照原价赔偿。

三、违约责任

1、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消防安全责任区:KTV、桑拿、商场经营区域、附楼一楼至二楼通道。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各执一份。

备注:

1、乙方每日凌晨2时以前,必须关闭或调小KTV音乐声音,以免影响酒店客人正常休息。

2、乙方要严格控制内部人员在承租区域内活动,严禁到酒店其它区域,影响酒店正常

经营。

甲方:(章)乙方:(章)

7.防空作文400字 篇七

于是在一个星期天,我们组织了一支奉贤城防空洞“探险队”。我们乘公共汽车来到了奉贤城,一下车,我们就涌向旁边的一座小店,买了好几支蜡烛和几盒火柴。

我们兴致勃勃地来到防空洞前,只见洞口杂草丛生。我们一个个挨着有秩序地走了进去,里面乌黑乌黑的,伸手不见五指。我们点亮了蜡烛,一脚深、一脚浅地走了进去。洞慢慢地延长过去,仿佛走进了《西游记》里百的无农润似的。有的人害怕了,说:“回去吧,要不就麻烦了。”但是我和其他几个同学依然那么坚定,一直向前走去。里面阴森森的,一股冷风吹来,我打了几个冷倾。我想:不能怕,一定要走到底,寻到另一个出口,否则还叫什么探险呢!过了好一会儿,前面露出了亮光。“快到了。”不知是谁喊起来,同学们兴奋地向前跑去……

我们出了防空洞,站在高坡上,俯视下面连绵不断的土坡,真不相信自己竟从下面走了出来,还以为是从阴曹地府钻出来的呢!

8.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八

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二)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三)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四)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设施、器材完好。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防汛、卫生等责任制度,落实具体措施。

(二)地下空间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七)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未按期整改,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法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九)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及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二)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三)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四)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五)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六)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七)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八)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九)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遵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第十三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备案及有关资质的取得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应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防空安全心得体会600字 篇九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修改为“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三、第四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修改为“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产权人、管理人”相应修改为“安全使用责任人”。

四、删去第八条,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删去第十五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公布之前,使用地下空间,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逐步治理;已备案使用的普通地下室,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并发放使用标志牌。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公布 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6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0.国家安全教育日心得感悟600字 篇十

古人说,忧劳兴国,逸豫亡身,这是一条被历史反复证明过的真理。虽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很不安宁的世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国际形势错综复杂,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并且有新的表现,我国的安全仍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和挑战。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广泛深入的国防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我国的安全环境仍然十分严峻,战争的威胁依然存在。抛开有美国暗中从中作梗的台湾问题不说,就连我们普遍看不起的小小的越南,现在还时不时地公然跟我们叫板。老山硝烟已散尽多年,赤瓜礁刀光剑影也似逝去,中国与越南从历的纵向看去,这对欢喜冤家在臣服、亲密、共苦和反目中摇摆不定。对于中国,痛苦和友谊的感受并存于这个国家,对它情感和战略的定位让人难以抉择。

面临这种境遇的中国正因为坚定不移地实行防御性基本国防政策。才有了规范的国防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点: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x。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二、国防建设副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两者协调发展。三、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四、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五、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我坚持我国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自力更生地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和发展武器装备,立足于自己的力量保障国家安全。中国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满足国防的基本需要,保障军事装备的生产和供应,提高国防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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