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2025-02-06

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精选10篇)

1.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一

第一章

项目具有的一些共同特征:(简答)

1、过程的一次性;

2、工作的独特性;

3、目标的明确性;

4、项目活动的整体性;

5、组织的临时性和开放性;

6、开发与实施的渐进性。建设项目具有的特征:(简答)

1、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

2、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

3、具有一次性和不可逆性;

4、影响的长期性;

5、投资的风险性;

6、管理的复杂性 建设项目的程序:

1、项目建设前期阶段:①、项目建议书;②、可行性研究;③、审批立项。(选择)

2、准备阶段;

3、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①、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名词解释)②、工程保修;

5、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名词解释)

施工项目是指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施工项目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区别:(简答)

1、从管理任务上看:施工项目管理是生产出建筑产品,取得利润;建设项目管理是取得符合要求的,能发挥应有效益的固定资产。

2、从管理内容上:施工项目管理是涉及从投标开始到交工为止的全部生产组织与管理及维修;建设项目管理是涉及投资周期和建设的全过程的管理。

3、管理范围:施工项目管理是由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建设项目管理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所有工程,是一个建设项目。

4、管理任务: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施工项目目标控制(选择)

1、进度控制:进度控制方法主要是规划、控制和协调。

进度控制的主要措施:①、组织措施;②、技术措施;③、合同措施;④、经济措施;⑤、信息管理措施。

2、质量控制;

3、安全控制;

4、成本控制。市场的构成:

1、市场主体:分为商品生产者、商品消费者和中介机构。

2、市场客体;

3、市场规则;

4、市场价格;

5、市场机制。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的特点:

1、建筑市场的范围广,变化大;

2、建筑市场的交换关系复杂;

3、建筑产品订货交易的直接性;

4、建筑产品交易的长期性和阶段性;

5、建筑市场定价方式的独特性;

6、建筑市场的风险性。

建筑市场的构成:

1、建筑市场的主体:①、建筑产品需求者;②、建筑产品生产者;③、建筑中介组织。(选择)

2、建筑市场的客体;

3、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①、价格机制;②、竞争机制;③、供求机制;④、风险机制。建设法规制度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单选)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 ①、行政管理关系;②、经济协作关系;③、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关系较密切的法律法规:(选择)

1、《建筑法》 ;

2、《招标投标法》 ;

3、《合同法》

第二章

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广告或发出邀请函等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并根据事前规定的评选方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招标投标的特征

1、平等性;

2、竞争性;

3、开放性;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的范围:(多项)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使用部分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审批手续;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履行核准手续的;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5、有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向具备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三个以上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3、议标:不少于两家(含两家)的承包商。

4、两阶段招标。公开招标的程序:

建设项目报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开标、评标与定标;签订合同。邀请招标的程序:

与公开招标的主要差异是邀请招标无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和招标公告。议标程序:

决标成交阶段:开标、评标、授标。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它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登记项目手续。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选择)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内容;

4、投资规模;

5、资金来源;

6、当年投资额;

7、工程规模;

8、计划开工;

9、发包方式;

10、基建班子及工程筹建情况;

1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选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天内按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按报建登记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填写。

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的两种做法:实行资格预审和实行资格后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通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防止发生投标人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毫无意义或未经充分、慎重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况的发生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选择)在国际上,投标保证金占投资总额的1%~5%.我国,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通常为3~6个月,一般应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天。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选择)

招标文件中规定应出席会议的投标方人员未按时出席,改投标人的标书将被视为废标。评标组织成员不参加开标会议。废标的类型:(解答)

1、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的,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的;

2、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潦草、模糊,辨认不清的;

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5、逾期送达的;

6、招标文件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由于在开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书被确认为废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选择)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选择)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选择)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选择)标底:投标人确定的作为评标基准的价格。(名词解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投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选择)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选择)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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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二

学演讲, 拿着提纲出口成章

做业务演讲不好就等于是哑巴, 因此排在培训的首位。我比较喜欢NLP这门技术———神经语言程式学, 也叫行为心理学。可以在短时间改变一个人, 让他有信心。方法不是很复杂:拿着DV机对着我的“专家们”, 从第一次上台到最后结业都做拍摄记录, 一个一个往前总结推进, 边看自己之前的表现, 边在一旁点拨。快的三天就训练好了, 从战战兢兢的样子到潇洒自如的发挥, 从不会说话不会动作, 连手都不知道放哪的人, 到对着镜头夸夸其谈。说话的胆量、感染力天翻地覆。

出本书, 打造自己的卖点

我要求每个人写一本书, 内容包括:我是谁?我擅长什么?我做过什么成功的案例?我的理论体系是什么?等等。为什么要这么做?你的产品需要卖点, 你这个人就首先需要卖点, 与众不同的卖点!请记住产品销售的步骤是:先把自己卖给客户, 客户愿意买你这个人了, 认你的账了, 你才能接着再把你的产品卖给客户。

出书, 首先要定位自己要成为什么样的专家类型?比如定位为健康领域的痛症专家, 那好, 书的内容就以痛症为主题, 从命名、提纲到内容的采集整理, 都围绕着这个来做。当然, 还要包括自己的理论体系, 也就是自己的独到见解。

这本书不是用来出版的。知道佛家的免费赠书吗?都是一些印刷品, 简单的装订而已, 但里面的内容可以什么都有, 比如你的个人简介, 你的联系方式, 微博、网站都可以随便展示。它的功能可以说是一个“复杂化”的名片。对于你的准客户, 赠他一本自己的著作, 比给一张名片不知道好多少倍。客户拿着这本书, 是不是可以进一步了解你?是不是可以学到有价值的知识?是不是可以传阅?它是不是你的一个24小时忠诚业务员?越想越有用。

练绝招, 掌握一项绝杀技术

我要求每个准专家必须掌握一项绝杀技术, 什么叫绝杀?就是一招致命的招数。我做的是保健品销售, 当然就要从手诊、面诊、耳诊、舌诊、刮痧诊等中医的基本技术来选定自己喜欢的来突击学习了。我给出了一个参考范围, 让大家在一天之内通过观摩后决定, 然后我帮他们找到相应的老师, 一对一强化训练。

一般人总认为要学会一项技术很难, 其实这是错觉。人是具有无限潜能的, 关键就是专注, 当你集中所有的精力注意力, 用相对长的时间只训练一个技能时, 往往是很简单的事。

经过了短短的一个星期左右, 每个人都结业了。每天训练十几个小时, 那份专注, 那份刻苦, 和特工训练几乎没有两样。我分别让一些客户来体验了他们的技术, 结果, 几乎没有一个不说厉害的。至此, 我在这帮准专家的眼里, 看到的是一种闪闪的光芒。光是这种光芒, 我想就可以让客户莫名其妙地言听计从了。员工们有底气了, 感觉自己就是专家了, 起码, 和之前相比, 判若两人。

备工具, 编制“口袋”工具册子

3.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三

依靠这些被“搞定”了的合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专家、招投标评委们的“帮助”,安徽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力公司”)仅在前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就在多个电梯采购项目的竞标中独占鳌头。

今年9月初,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就发生在合肥市的此起招投标评委受贿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受贿数额不大,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真诚悔罪,这7名专家均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并宣告不同期限的缓刑。

目前正在对这起窝案进行典型性分析研究的吴庆春告诉记者,一家投标单位轻而易举地击倒7名招投标评委,并且最终还使得自己成为不公平竞争中最大的赢家,这在招投标领域并不鲜见。“此案既暴露出招投标评审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关方面监管的缺失和一些领域专家评委道德操守的缺损,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

评标“打高分”事后拿好处

合肥市招投标中心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和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四个部门合并成立,该中心在册的这7名涉案专家在特种设备领域都有着多年的从业经历,他们不是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就是一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监察工作。其中4人现已退休,年龄最大的有67岁,最小的也有47岁。

由于在合肥电梯行业电梯采购类专家数量仅有16人,大家之间又多是一种熟人关系,即使不是熟人关系,也难免有一种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受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委托后,尽管他们常常分别在不同的电梯采购项目中担任评审委员会组成成员,但投标单位很容易摸清脉络,找上门来,并有机会通过行贿手段买通全部或较大部分专家。

谭燎原原是安徽国祯环保设备制造厂(原安徽省电梯厂)电气工程师,他是最早接受康力公司贿赂的招投标评委。2007年9月,谭燎原利用担任“和平家园”项目电梯招标事项的专家评委之便,受康力公司负责人夏某的事先请托,故意提高参加投标的康力公司评分分值,为康力公司增加中标概率。事后,夏某为感谢谭燎原,请其在合肥市一家大酒店吃饭,并送给谭现金1万元。据一审法院认定,谭燎原还在其它项目中,先后5次为该公司打高分,并在事后收取现金、手机、购物卡等好处共计约2万元。

除了自己极力帮助康力公司中标外,谭燎原还热心为该公司跟其他评审专家牵线搭桥。孙伟敏即是其中之一。2008年6月,孙伟敏被合肥市招投标中心抽选为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碧水雅居”小区电梯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评标前,谭燎原请孙伟敏对投标单位康力公司给予关照,并称事后康力公司会“感谢”的。孙伟敏答应帮忙,并在评标中为康力公司打了较高分,最终使得该公司中标。2008年7月的一天,夏某送给孙伟敏1万元。后来,在另两个项目评估中,夏某又送给孙伟敏4万元。

在7名涉案专家评委中,刘邦利收到的好处费最多,达6万元。案发前已经退休的刘邦利原是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高级工程师,从事电梯检测工作。2008年7月和10月,刘邦利先后被抽选为“滨湖和园、滨湖家园二期”、“临湖社区二期”电梯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委,安徽迅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康力公司)参与了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评标前,该公司销售经理孟某按照总经理夏某的要求与刘邦利联系,希望其在评标中给予关照,并承诺如中标会给好处费。刘邦利答应此事,并在评标时为该公司打了高分,最终该公司在上述两个项目上均中标。

今年67岁的高衡初在7名涉案专家评委中年龄最大。据了解,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的高衡初在合肥工业大学工作20余年,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2002年退休。2005年进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库。可惜的是,其最终却因为帮助康力公司中标并收其2万元好处费而毁了一世清誉。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出卖自己的良知和人格,7名在业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归案后对此都懊悔不已,直称自己

“太糊涂”。

城池被攻陷防线有漏洞

工程建设和诸多采购项目是从招投标开始的,而招投标的关键在于能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这其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是否能做到客观公正和清廉如水将至关重要。合肥市招投标中心一下子就有7名评审专家身陷“贿赂门”,人们在为之惋惜的同时,也不禁要思考,是什么原因使得投标单位如此轻松地攻陷诸多招投标评审制度的“城池”?

据了解,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在接受购买方委托采购项目后,发布招标公告,并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4位专家和购买方代表1人共5人组成,而专家评委则从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被抽中的专家评委在每次评标前半天也才能知道自己入选。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评标时的人为因素干扰。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此起窝案中康力公司似乎有如神助,总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被抽中的评审专家名单,并且在评标的头天晚上“登门许愿”。

据一名涉案评审专家坦白,尽管电脑随机抽选增加了入选评审专家的不确定性,且留给投标单位“做工作”的时间少而又少,但在电梯采购方面的专家就那么几个人,彼此之间又都比较熟悉,只要投标单位联系到其中一名专家,就能顺藤摸瓜找到其余专家。评审专家库人员数量偏少,这是招投标评审制度所存在的第一个漏洞。

第二个漏洞在于评标、投标的两方人员没有真正实现隔断,吴庆春认为。没有实现隔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个领域的一些企业对于涉及自己企业的那些评审专家平时就经常联系,放长线搞“感情投资”,一旦到关键时刻,那些评审专家肯定会有所倾斜;二是随机被抽中的评审专家名单难以保密,一些善于“钻空子”的投标单位总能有机会在投标前即获知评审专家名单,从而在评标前就实现了行贿行为。

第三个漏洞中,评标办法设置不科学,评审专家打分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进行分级限制,专家打分过高、过低都没有要求书面备注说明理由。

失信受惩戒阻断其源头

有专家指出,导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完善无疑是一个关键原因。可喜的是,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监察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告了我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确立。据介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适用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

这种“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无疑可以扩大社会监督领域,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真正让违法者受惩,守法者受益,从而最大程度地阻断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腐败链条上的“源头性环节”。

不过,要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尚需逐步在细节上加以配套。从合肥招投标评审专家受贿窝案的发生来看,首要的是要尽快建立专家评审业绩考核体系,加强与评审专家所在单位的联动管理,定期通报评审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业绩考核不好的专家,要及时清理出库,并不断补充新的评审专家。同时要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起终身资格限准入制度,并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一旦投标人因违法行为而被公告,就要对其终身禁入,真正让其不敢、不愿行贿。

有关专家还指出,评标办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比如分类限制评审专家打分的自由裁量权,对专家打分过高、过低都应当书面备注说明理由,同时建立起必要的审查机制,如发现打分异常,则自动启动这一审查机制并视情作出处理。

在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人员数量管理上,建议各类别专家数量至少不能低于50人,经常性重大项目不能低于200人,且这些专家其来源应不限于本省、本市,以增强抽取的随意性,使投标人无法通过贿赂手段买通大量评审人员。此外,还要严格信息管理,减少投标人获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机会。

4.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四

公开招标即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即不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这两种招标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发布招标公告,应强调无论是哪种方式,投标人都至少有三个以上,因为招标的优点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能引起激烈的竞争。2,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特点:通过国际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以期形成广泛竞争;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合同授予评估价(不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文件必须公开的表示招标项目的要求,以保证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国际有限性招标。即国际邀请招标,适用范围:采购金额较小。特点有:(在交易活动中有两种金额,采购成本和商品成本。谈判贸易中,通常采购成本较低,商品成本较高。招投标中采购成本较高,商品成本较低,通过商品成本弥补采购成本,)为此,总成本比谈判贸易低;供应商数目有限,难以形成广泛的竞争。其他不利竞争性招标的情况。

国内竞争性招标:一切程序都同国际竞争性招标,只是范围限与国内(当代环境下,国内也是国际),适用范围:合同金额小,劳动力密集项目且地点分散,其他不利因素 一是联合招标,中国公司是一个线人,二是中国公司必须完成合同工作量的25% 3,自动招标和随意招标 自动招标:招标项目合同以最低报价为先决条件自动授予投标人,通常适用于招标货物或者服务规格统一,质量一致,其他一切交易条件均有招标人统一规定的招标项目。

随意条件招标:招标项目合同授予条件,根据投标情况可变动。例如复杂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建设(也是为此,有时要进行二步招标,即先进行技术招标,再进行商务招标,即包括报价招标,技术招标)4,谈判招标(议标):实现设有招标条件,双方商谈后再决定条件如何。从这些分类可以看出,招标是主程序,投标是辅程序。二 为使招标报价具有可比性应做什么工作? 投标总策略:在中标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由此报价目标是一个期望值。预期收益=预期利润*利润实现的可能性

决定报价因素:中标率决定报价高低;未来收益未来报价利润;竞争者数量决定报价确定;竞争者投标条件关系决定报价高低。

报价策略:以上确定了利润率,将此利润率加到工程成本单价上,形成完整的工程价格。这样得到的价格只是理论价格,为了报价还要考虑报价策略。例如不平衡报价。

报价的确定:最终需领导的确定,报价确定和修改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显示从基础价格计算到全部价格,然后分析,再从全部总价开始逐层向下分析,直至基础价格,再从新的价格基础向上计算,得全部价格。

三 招标人数的规定,和截至日期的限定《招标投标法》 程序: 招标准备

招标公告(从开始到投标截止的时间,通常货物采购不小于45天,工程项目建设不小于90天)

资格预审

(采购货物资格审查通告发布到截止不少于45天,工程项目建设不少于60天)

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准备并投标(提供投标担保,担保的有效期120天,这里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之后开始算))

投标截止(投标截止后立即开标,国际上通常是截止后24小时到30天)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提交履约担保)首先强调的是程序性,其次强调时间性

合同就是法律关系,为何还要经济担保?在工程项目建设进行过程中,除了履约担保,还有罚款,保留金

四 合同的分类,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一般概念: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为实现其各自目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有效合同的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这个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能力,二是行为能力;其次合同必须符合当事人的真正意思;第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合同的定力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构成的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在招标结束时签订的合同有(注意法律效力)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 合同类型与使用情况

1,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各有优缺点,适用情况不一样),这以分类主要是指合同中签订的价格 2,按采购方式分类

合同订立,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1,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合同应全面完整的规定双方的之责权利关系,不能缺失任何类容,通常可以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即权力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2,审查合同的严密性:避免多义性,歧义性,3,审查合同的公正性:通常是法律标准,惯例也是重要的公正标准。五 成本单价及构成要素

计算报价通常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计算工程成本单价,而后确定利润,最后计算工程总价(单价乘以工程量)。成本是计算问题,因为成本必须要补偿。利润是确定问题,可多可少,看你想要多少。

工程成本单价的计算:为了计算工程成本单价,要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直接费,间接费,工程消耗定额。

1,直接费:直接费即材料、设备、人工的费用,之所以是直接费,他们直接与工程建设有关,直接费是硬性费用,就是花多少要补多少,一定的工程就需要一定的直接费。这些东西是企业从外面购买的,为了计算他们,就要计算他们的基础价格。

(1)材料基础价格:材料的购买费用,运输费,保险费,损耗等,即购买材料所花的所有费用除以能用的材料。所有材料都要分类计算,三材:钢材,木材,水泥。为了降低工作量,主要材料单独分别计算,其他辅助材料可以按主要材料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按照这个基础价格,即没用一单位这个材料就要花多少钱。

(2)人工基础价格:即人工的费用,一个员工一年的所有费用(国内工资,福利,保险等,国外工资,差旅费,加班费)加总,处以每年的工作日。即用这个员工一天,就要花多少钱。(3)设备基础价格:也叫台班费,即一个台班的费用。将设备的购买费,折旧,燃料,维修,驾驶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全部加总,除以设备的使用天数,得出其基础价格。各类设备的基础价格应单独分别计算。

2,间接费:即管理费,是软性费用。包括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因为管理人员虽然是企业不可缺少的,但他们与工程的建设无直接关系。计算主要是计算间接费率,这样在直接费计算好后,就可以在直接费用基础上乘以间接费率得出间接费的多少。但为计算间接费率,先要考虑间接费是多少,这里考虑从整个工程的间接费,这样得出费率以后再将其工程成本单价的直接费相联系,得出工程成本单价中间接费。为了考虑整个工程的间接费,通常可以采用经验估算方式,或者是采用类比方法,即比较同类工程项目,看它花了多少间接费,这样得出了工程整个间接费,可得间接费率。

3,工程消耗定额:指为完成某一单位工程需要消耗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的数量。总的来看,国内标准较高一些,国外标准较低一些,国外供应质量也稍好些。工程成本单价和总价的计算

计算步骤: 将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基本价格分别乘以其工程消耗定额,可得各种材料的直接费用,将其相加,得到全部直接费用。将各类人员工资基本价格乘以工程定额,并加总,得到工资直接费用。3 将各类机械的基本价格乘以工程定额,并加总,得到全部机械直接费用。以上三步即直接费用的计算,属于硬性费用,是需要明确计算的。4 将1—3项相加,就得到单位工程的全部直接费用。5 把直接费用乘以分摊系数(即间接费率),就得到单位工程的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如何分摊,或者说间接费率如何分布到不同的直接费用,假如30%,可以:平均分摊,所有直接费用都一样地按30%分摊;早期分摊:以便尽快收回成本;递减摊入:前期费用间接费率大一些,后面的费用间接费率逐渐减小;递增摊入。一般采用前三种。将4—5项相加,就得到分项工程成本单价(即成本,不包括利润)。7 各类分项成本分别乘以其工程数量,并加总,得到全部工程成本价。六 投标价与评标价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价

评估价是评标时招标人计算的一个价格,因为各投标人的报价考虑不会完全一致,由此各投标人计算的报价也没有可比性,必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统一的整理和统一,使之具有可比性。评估价包括三方面的统一:一是价格构成的统一,国内是出厂价,国外是CIF价(出厂价+运费+运输保险费);二是投标货币的统一;三是报价内容的统一。通过这种整理和统一过程,投标人的报价就成为实质报价。

投标价是投标人的报价,评估价是评标时用的价格。如果决定了中标人,最后签订合同仍要用该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方法:

1,以价格作为主要或唯一标准。这种方法通常以最低价格作为中标标准。一般适用于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可采用统一规范衡量的项目。

2,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也叫综合评标法,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货币法,即将各种评标因素量化,用货币表示;二是打分法,也是用分数来量化。七 招标文件的作用

1,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招标采购货物或者承建工程项目的法律文件;

2,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进行投标的依据,特别强调,投标是对招标的响应,尤其是根本的响应,即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依据。3,是招标人评定决定中标人的依据; 4,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实际上以后签订的合同条款大多数已经卸载招标文件中,因为中标签订合同时业主可能会与中标人谈判。

招标活动是一次性的,是指如果这次招标失败,必须要进行第二次招标,必须重新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构成内容:

一是招标程序要求(许多范本参考);

二是招标的商务要求(交货条件,价格,合同条款等); 三是招标的技术要求; 四是评标方法(很多范本)八 资格预审的内容

资格审查有三种形式:资格预审(即在招标前进行审查,成本较高,工作量较大);资审和招标同时进行(有时不容易管理);资格后审(在决定了中标人之后进行审查,成本低,工作量小)通常是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的程序: 1,通知资格审查,2,发出资格审查文件,3,资格审查,4,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资格审查内容(以工程项目为例): 一是组织机构,二是财务状况,三是技术设备,四是经验与信用,五是项目人员(拟派往该项目的人员)

从国内情况来看,资格审查的内容通常是: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经验,业绩。资格审查的结果:既要总分合格,也要单向分数合格。

资格审查的方法:在国际招标中经常应用的是“定项评分法”,该方法是首先根据投标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分类,并按一定评分标准判分,最后确定一个得分标准,超过次分数线为合格。

九 施工组织方案的内容及一般原则

施工组织方案即施工计划,组织方案即时报价的前提,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因素(因为施工组织方案关系到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最终会关系到项目的结果。主要内容:

1,施工总体部署和场地面积布置。

2,根据工程量和工期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选择和确定各类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和设施

4,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例如可能分为三层次计划:总体计划分部分项计划,主要的方法是网络图)

5,劳务供应计划劳务数量,来源及分批进场时间

6,主要的或者大宗的建筑标准需求量,来源及分批进场时间安排 7,现场水电需求量,来源及供水供电设施 8,临时设施数量及标准 9,工程分包计划(分包即专业工程,通常由专业企业建设,另外有些企业也会将利润较小,难度较大,工期较后的工程分包出去,转移风险)施工组织方案是很重要的: 它是投标的前提;2 它是评标的一个重要因素(施工组织方案是一个企业技术和能力水平的反映)。通常,施工组织方案要精心制定。但是,在投标时不知道是不是能中标,所以可以稍微粗略一些。中标后,再详细制定。

这样施工方案如何制定,要多方平衡。总的原则是:在保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其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使工程成本最低。十,合同谈判原则 信实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知己知彼原则,相容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原则,利润最大化原则。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1,善于抓住谈判的主要问题一般来讲,谈判有三个阶段 开始(破冰期),讨价还价,确定 2,注意礼貌,不卑不亢,原则要坚持,态度要友好

3,对外谈判时,要注意内部团结,内部矛盾不要在外人面前表露出来。4,谈判最好做记录

5,谈判中通常是先达成原则协议,然后在起草合同文本 6,谈判中如有让步,应作为个案处理

5.招投标过程培训 篇五

培训收获:

了解规范化软件工程过程,了解如何在项目中推广规范化的管理和操作,如何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如何应对项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种操作是如何进行的。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标准协会

【协办单位】深圳市威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培训时间和内容

第一天

1、国家招投标标准管理过程;

2、招投标法;

3、招投标分类;

4、标准招投标流程;

1、甲方评审组织方式和流程;

2、项目前期流程(以电信行业为例);

3、专家组选择与组成方式;

4、评标流程;

2、第二天

1、招投标过程文档的撰写和应答; 商务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技术建议书;

投标人须知;

报价;

1、乙方应答过程;

现场应答注意事项;

澄清文件中应该注意的点;

3、甲方评标方法和过程;

6.专家资料范文 篇六

马超: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认证中心主任、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特聘专家、中国商业联合会特聘专家、北京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成果金奖专家、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大奖组委会专家、中国优秀企业战略专家、《中国企业家思想经典》入选专家、中国TOP100金牌管理咨询师。担任多家知名院校客座教授、多家单位、政府资深顾问。在《中国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管理》、《中国人才》等多家刊物、杂志上发表过多篇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论文成果。主编《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财务总监能力建设》等多部著作。张呈琮:教授,北大博士,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CHRP项目专家、中国企业家联合会CFO项目专家、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考评师、中央民族大学985项目专家、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教学与实践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人文社科评审专家。获得中国教育改革研究会“全国教育改革优秀教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著作“三等奖”,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人口学会科研成果“三等奖”等奖励36项。出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人力资源开发与就业研究》,《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状况研究》,《中国政府人力资源开发概论》,《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理论与实践研究》等著作12部。发表“City of Hebei province center and center city coordinateddevelopment research”Advances in Asian Social Science(AASS),Vol.1, No.4, 2012, “SWOT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angshan City”,《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建设研究》、《企业人力资本投资风险防范》等科研论文70余篇。胡昌全: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师,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理事,中国人民学MBA入学面试常年主考官,现任北大纵管理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合伙人。曾经在国科隆CTC中心进行管理深造。在人力资源理以及企业管理模式领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先后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涉及中国石油天然气份公司、中国铁路工程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鲁能集团、中国北车集团、安阳超越集团、大连亿达集团、中船重工、龙滩水电公司、中铁信息集团、山西信托司等几十家著名企业,有着丰富的管理咨询战经验。曾为多家企业提供现代管理法、组织变革、战略管理、组织设计、人力资源理内部培训,组织编辑了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列丛书。

李英武:清华大学副研究员、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应用心理学博士,近年来先后参与了团中央、新华社以及2008北京奥运志愿者选拔等多家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者选拔、领导力评价项目;先后主持开发了某大型招聘网站Biodata在线人事测评系统和北京领导干部管理能力评价体系的研发工作;还先后参与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集团、中央电视台等近30余家大型央企的干部竞聘上岗、社会招聘、校园招聘的能力素质测评体系开发、面试评价等工作。谷向东 :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人力资源方向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百名优秀人力资源专家之一,中组部命题考官,中国百名金牌咨询师之一,蒙牛特聘高级人力资源专家,国内胜任特征和人才测评领域著名实战派专家。中组部考试测评命题审题专家、国资委全球公开招聘央企高管的核心技术专家。

陈晓玲:专业培训师,资深顾问, 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讲师委员会主任、特约讲师, 航天三院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商联特聘讲师.10年职业经理人任职经验,擅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培训教育、企业大学建设、内部培训师队伍管理等工作.曾服务过的企业: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十三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航空一集团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北京华大电子科技公司、北京金网通公司、北京电力设计院、北京动力源科技集团、网通北京通信公司、青海移动公司、东莞移动等。

田修:研究员、博士、中国发展研究奖获得者,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研究专家、北京大学国家软实力研究院研究员,国研智源管理研究咨询中心首席专家,长期致力于创新管理研究,根据我国企事业单位特点,提出具有国际先进理念和本土环境相结合的创新管理体系,相关理论为国家创新政策制定大量采纳,并为我国企事业单位创新管理体系构建提供专业化的咨询及服务。兼任北京大学、上海交大、北大、华东师范大学、北工大等高校总裁研修班、客座教授。主持和参与《2010-2020年全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人才激励与保障设计、《科技创新团队的判定标准与培育政策研究》《科技人力资源发展报告》《优秀创新人才的典型特征及成长环境》、等20本专著的编写;服务的典型单位包括中组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卫生部、劳动部、江苏省公路局等50多家政府机关。及山西省能源产业集团、中国航天、中国兵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石化、中国电信、上海宝钢、上海期货、国家电网公司、美中宜和妇儿医院、国家核电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等各类企事业单位300多家。

李春苗: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7.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七

一、定额计价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指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 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及其资金的数量标准, 这种量的规定反映出完成建筑工程中的某项合格产品和各种生产消耗之间特定的数量关系。它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 定额中规定的消耗量和有关施工

费用是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 以此为依据形成的工程造价基本上属于社会平均价格, 技术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将无法发挥其优势, 因而他们改进技术管理的积极性低, 继续用下去将影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2. 建筑产品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一次性。

它的价格随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定额计价规定某种工序人、材、机的消耗, 既不利于技术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发展其先进技术, 也不利于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改进其技术管理水平。

3. 定额计价是一种静态的计价方式, 实际的市场价格经常有较大幅度的升降。

在实际的工程中价差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当价格波动很大时会加大结算与决算的难度, 这种情况在使用定额时无法避免。

二、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在招投标中, 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 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方式。

相比定额计价, 清单与定额的区别是竞争性的差别。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是社会得以前进的动力, 建筑市场同样需要公平竞争。

三、工程量清单与招标

工程量清单是一种用来表达工程计价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描述、单位和数量、单价、合价的表格。

1. 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方式招标相比,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以下优点

(1) 通过量价分离、自主报价的招标形式, 很好的引导了企业进行价格竞争。同一个项目, 工程量是常量, 单价作为变量, 招标人希望各投标人能在相同工程数量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条件, 进行单价的竞争。 (2) 清单招标方式体现了风险分担的特点, 有利于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合作的环境。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是暂定的, 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计算错误或设计变更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单价是固定的, 不随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 报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与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满足两方面要求:一要规范管理, 便于管理, 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 二要便于计价, 使施工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强制性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四统一”的规则, 即统一项目编码, 统一项目名称, 统一计量单位, 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1) 遵守统一与灵活结合的项目编码体系, 采用编码体系的目的是方便数据的计算机处理, 加快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进程。 (2) 遵守统一的项目名称:项目的划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按“综合实体”考虑, 一般由多个工序组成。 (3) 项目名称设置因素:为方便施工企业计价的需要, 工程量清单除了写出统一的项目名称外, 还应按规定要求考虑项目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 能够反映与工程造价有关要素, 避免投标人产生歧义理解, 而影响招标的公平性。

3.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为完成分部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工作, 措施项目的工程数量只能按项计列, 具体工程量由施工企业自行计算。

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 与招标人有关的费用有:预留金、甲供材料费, 这部分费用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与投标人有关的费用有:总承包配合管理费, 零星工作项目计人工单价。这部分费用由投标人竞争报价确定。

四、工程量清单与投标

以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投标人分别对分部分项工程, 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逐项进行报价, 根据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 工程量清单报价从表达形式, 组成内容和投标策略三个方面都体现了投标人通过市场竞争, 自主形成价格这一特点。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

综合单价法, 即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综合单价法可以直接反映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全成本, 具有直观明了的特点。综合单价法从形式上方便了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计取不同的间接费, 这与建筑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有利于专业分包工程的计价, 有利于通过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准确性来保证总价的合理性。

2. 报标报价的组成内容体现了企业自主定价的原则

综合单价由直接费、综合间接费和利润组成, 考虑风险因素, 规费和税金另行计算。编制单价时, 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可参照现行预算定额或按照企业内部定额确定。人工单价可以根据市场劳务分包情况予以确定;材料价格应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基础上进行市场询价, 并货比三家;机械台班单价, 应调查租赁价格, 确定是自行购置机械还是进行租赁更能降低成本。综合间接费包括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和间接费。在明确各项费用构成的基础上这些费用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种是按实际有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另外一种费率计算法, 可以参照各地造价部门公布的预算费用定额或者按照企业内部的费用定额确定。

3. 利用投标策略进行报价, 以保证在标价具有竞争力的条件下, 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常用的一种投标策略是不平衡报价, 即在总报价固定不变前提下, 提高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降低另外一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个是早收钱, 另一个是多收钱。

综上, 实行工程量清单有利于实现从政府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 同时有利于实现风险合理的分担。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 企业自主报价, 社会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目前企业定额普遍尚未建立的条件下, 既面对市场又结合我国国情, 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工程量清单数据库。施工企业依靠自身的技术和管理建立自己的定额和报价信息库, 提高报价技巧和水平, 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 工程建设领域从定额计价到清单计价逐步实行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 优化资源配置, 在工期和质量都得到保证和满足的前提下, 招标方的目就是选择投标报价最低或者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因此, 价格的竞争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内容无疑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分析

参考文献

[1]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

8.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八

【关键词】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典型问题;审计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带有明显的事后审计特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与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越来越多的应用到建设项目管理中,越来越受到建设方的青睐,也切实对工程造价事中控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很多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时发现,招投标阶段缺少审核把关而遗留的问题对后期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招投投标阶段存在的典型问题

1.1招标代理相关人员专业实力参差不齐。目前公开招投标项目大多采用网上电子标,而网上公开招投标工作都是程序化,招标文件的编制都是模板化。招标代理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分析该项目的特点和特性,合理的设置投标报价要求和专用合同条款,既为业主招到称心满意的施工企业,又为后期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有据可依。但是有些专业性欠缺的代理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时利用模板照搬照抄、不按照为实现建设方的招标目标而针对性的编制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尤其是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约定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1.2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实力参差不齐。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清单项目列项不全、工程量计算错误、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不符等导致投标人进行不平衡报价,后期办理变更或签证追加费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定额套用错误、材料价格及税费计取错误、措施费不结合具体项目施工方案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编制结果偏高或偏低,导致投标报价不平衡而造成资金流失或费用索赔。

1.3建设单位专业力量不足。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等成果资料提交给建设单位复核把关,但是建设单位通常专业力量配备不足,不能够从招投标、项目实施到竣工结算各个阶段出发,从工程造价控制的前瞻性去复核把关,从招标源头避免争议和扯皮,就自然而然的对招标代理单位的成果文件产生依赖性,从而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资料在招标源头失控。

2.招投投标阶段介入审计的作用

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借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对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从项目实施跟踪审计造价控制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审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是否具有适用性、合同条款对造价控制的可约束性、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是否准确齐全、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等方面形成有效的主导控制作用,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招投标结束合同关系形成后的被动造价控制,从而变成从招投标源头开始介入审计的主动造价控制。

3.招投投标阶段审计的内容

3.1招标方式审查

(1)强制公开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邀请招标:上述强制公开招标之外的项目经审批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选择的合理正确,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够最大限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为建设单位选择优质施工单位。

3.2招标文件复核审计

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建设方对本项目的成本控制目标,重点对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复核,尤其是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合同外价款组价原则及进度款支付等相关描述要求清晰明确,避免自相矛盾、给施工过程造价控制及竣工结算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合同条款中增加“如果投标综合单价偏高,发包人有权对偏高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防止投标人不平衡报价。

3.3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

根据招标代理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招标图纸,重点复核项目特征描述,项目特征描述相对准确能够避免后期综合单价调整的风险。

3.4招标控制价复核

根据招标代理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结合招标图纸及计价文件,对定额套用及材料价格进行审核,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对措施项目费用进行审核,防止控制价偏高导致中标价偏高,也避免控制价偏低导致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然后挖空心思搞变更做索赔。

3.5招标结束后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根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分析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重点划出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及未报价而视为优惠的项目,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来应对施工单位钻空子、后期大做文章办理签证或索赔。

4.结束语

招投标资料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的基础,因此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介入审计做好事前工程造价控制,将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作用,能够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中国众多工程项目“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痼疾。 [科]

【参考文献】

[1]黄颖莹.浅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审计[J].福建建材,2011(8).

9.管理评审专家培训讲义 篇九

【培训对象】

上海市医院管理评审专家:院长、副院长、信息和财务专家。【评审目的】

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鉴并举,重在内涵。

按照标准制定的核心要求,注重“质量、服务、管理、安全、绩效”十字方针,不断持续改进,达到长效质量管理的效果,全面提升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评审原则】

1、根据《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围绕“安全、质量、服务、管理”,对医院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2、以医院服务与质量必须体现可及性、连贯性、同质性为目标,强调日常医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3、本着查实、查严、查细的评审原则,准确掌握评审标准,严格把握评审尺度,尽量避免系统误差。【评审安排】

分组安排:第五章医院管理章节分四组。院长组、副院长组、信息组和财务组。时间安排:院长组和副院长组各两天;信息组和财务组各半天。

院长: 第一天 上午 依法执业

院务公开

下午 组织机构和计划管理

第二天 上午 人力资源管理

下午 科研教学管理

后勤副院长:第一天 上午 应急管理

下午 后勤保障管理

第二天 上午 医学装备管理

下午 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管理与社会评价

信息组: 第一天 上午 信息管理

财务组: 第一天 上午 财务、收费、审计管理 【评审内容】

《上海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第五部分“医院管理”,共250分。院长:

一、依法执业

1.医院有无违法执业的行政处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医院感染的重大违 1 规事件。资料由卫生局提供。

2.规范执业科目,科室设置与医疗执业许可证核准科目一致,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3.第三类医疗技术、实际开放床位数与核定床位之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质由医疗、护理组查。

二、组织机构和计划管理

1.医院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按要求设立各相关管理委员会。2.实行院长负责制,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的办公会。

3.院、科两级管理目标明确,实行管理问责制。

4.制定完整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员工的岗位职责,并及时更新和学习。

5.制定医院五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与医院保持一致。

6.建立医院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7.医院功能任务目标中,有对口社区服务内容。提倡组建医疗集团,实施

双向转诊。

三、人力资源与科室设置

1.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及结构能适应医院规模任务需要。

2.临床科室一、二级科室、医技科室设置齐全,科主任具高级职称。3.全国性重点专科≥2个,学科带头人为全国或市级专业学术组织的主要 员。

4.加强卫技人员资质管理,建立执业医师资质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档案。

四、科研教学管理

1.建立学术委员会,建立独立的科研教学部门,职能明确,有工作条例。2.将科教规划列入医院年度计划和五年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匹配足额到位。

3.科研课题、科研成果,国家级和市局级人才培养计划。4.教学管理和师制队伍;教学任务和教学实施。

五、院务公开管理

1.建立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关制度。

2.维护职工民主权利,重大决策经职代会通过,做好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工作。

3.院务公开形式和途径(对内、对外)。

4.院务公开监督检查。副院长:

一、应急管理

1.承担政府指令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2.建立医院应急管理组织和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机制。3.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4.根据医院应急管理规划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5.制定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计划和管理制度,并保持在备用状态。6.医院应急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种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二、后勤保障管理

1.后勤保障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健全。相关技术人员上岗均具有培训合格证和上岗证。

2.后勤保障管理和物资供应满足医院运行需要。有操作规程、节能降耗方案、消防安全规范、采购条例和后勤外包服务管理等。

3.餐饮服务管理,制定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4.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行符合规定,职能部门加强监督。5.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有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6.制定消防、特种设备和危险品管理的具体管理措施和人员岗位职责,特种设备有操作规程,有年检公示标签,全院职工知晓初起火灾的扑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7.环境卫生符合爱卫会相关要求,“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医学装备管理

1.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建立并执行大型设备(50万元以上)购置程序,设专职管理部门,实行大型设备单机成本核算。

2.制定设备论证、招标采购和台账管理、设备与器械验收等制度。出入库专人管理,账物相符。

3.制定医疗设备保养、维修与更新制度,制定故障设备紧急替代制度。抢救用设备完好率为100%。

4.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和安全事件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考核和评估。植入物与介入类医疗器械做到可溯源。有强检设备目录,计量维护和监测记录。

5.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为临床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对医疗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组织操作培训与考核。

四、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管理与社会评价

1.建立精神文明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医院精神文明管理工作。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

2.建立医德医风管理体系,建立员工医德档案,制定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3.制定廉洁行医的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相关教育,评审周期内无违反廉洁行医规定的案例。

4.制定患者满意度定期测评制度并建立测评渠道。满意度测评和社会评价结果向全院职工反馈,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案例。信息管理:

1.建立信息化管理组织,设置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化管理与技术支持的日常工作。制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符合《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规定,满足医院管理和临床工作需要。

3.医疗信息统计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计算方法和报送及时、完整、规范。每半年有统计分析和反馈。

4.落实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信息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5.医院信息系统的各子系统之间能通过集成实现信息交互与共享。6.有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预算,专职技术人员配置满足信息运行需求。7.医学图书馆管理有制度,环境、场地面积、开放时间和计算机配备数能满足员工阅览需要。财务、收费、审计管理:

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财务部门负责人资质符合要求。严禁医院、部门和科室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2.制定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3.制定成本核算工作制度、实施方案和流程。设专职成本核算员,有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专题分析报告。

4.内部收入分配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个人分配不得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5.执行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设价格管理专(兼)职人员,有岗位职责,正确掌握医药价格政策,有医院内部价格监督自查记录。

6.制定详细的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制度和流程。集中招标采购,做到公开、4 公正、透明。

7.制定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及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应监督医院采购项目全 过程。

8.制定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按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年度预算表。预算(金 额)执行符合率达80%以上。【评审方法】

1.规章制度:主要查制度是否齐全、完整,有无及时更新和审核,有无日常监管、有无落实。

2.各项记录:记录包括病史记录 会议记录 活动记录。强调真实性、及时

性、完整性。掌握记录和记要的区别。

坚决反对并严格查处任何弄虚作假的假文件、假资料。

3.员工培训:通过培训使员工知晓并掌握各种知识、技能、规章制度,最终转化为员工的自觉行为。要求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培训计划:有培训途径、方法、内容、师资、时间安排。培训资料:有主讲人、课件、签到、出席率统计。

培训效果:有考核资料;根据培训签到名录抽查员工知晓情况。

4.医疗安全:包括病人安全、员工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障安全,散见于各相关条文中。要求有措施、能知晓、有落实、有评估、有改进。

5.应急管理:应急管理既针对社会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也针对院内 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要求有预案、有培训、有演练、有场记、有改进措施。做到人人知晓并掌握。

6.规划和计划:依据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医疗服务需求和医院功能设计。规划和计划包括五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等。要求各科室、部门的年度计划应与医院的计划、目标保持一致,可测量、可评价,总结与计划一致。

7.满意度测评:强调渠道、频次、覆盖率、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包括病员和社会对医院服务、医院员工对院领导、业务科室对职能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对医技科室等方面。

8.质量管理组织:应体现全面质量管理的概念。各质量管理委员会应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制度和职责。质量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质量改进的设计和策划,要求有议题、有措施、有改进,有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反馈的资料,能佐证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评审书面汇总】

报告书写应按照评审的原则与要求,全面且简明扼要地描述,客观评价被评医院的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

1、简要介绍评审过程的总体印象:主要概括被评医院的护理现状。

2、亮点:宏扬闪光点,提出主要护理亮点5个以上。

3、存在问题:提出较欠缺或不足的3个方面。

10.工程招投标专家培训资料 篇十

一、政府采购概念、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

2、非政府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的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

(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四)全国性政策制度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5、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7、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8、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9、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10、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13、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4、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6、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8、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1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2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2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4、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5、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26、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7、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8、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29、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30、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3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3、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五)四川省政策制度文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

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6、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9、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

10、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

1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12、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1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通知

1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5、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16、关于废止《四川省省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7、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18、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

21、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22、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23、四川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5、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26、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7、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8、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29、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背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30、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31、四川省政府采购货物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32、四川省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暂行办法

目前:财政厅正在制定或者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范本等。

三、政府采购基本常识

(一)政府采购的体制设计

1、监督管理主体

(1)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具体的政府采购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管理。

(2)监察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属于被监察对象的“人”的监督。

(3)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主要从审计角度对政府采购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2、执行主体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社会代理机构。

(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购组织模(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市场规则 全国统一自由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全面、及时、统一、有限公开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五)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护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2、《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六)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

(七)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 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主体—确定(提供)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公告、抽取、推荐)—发售采购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询价/磋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另外,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在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要作出质疑答复、处理投诉,当然,这不属于政府采购的基本采购流程范畴。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九)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公开招标 概念: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适用范围: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 概念: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概念: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市(州)或者省政府依法授权有关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概念: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5、询价

概念: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竞争性磋商 概念: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概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条: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主要特征:独立身份,根源于独立评审的工作需要。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四川省财政厅建立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一)来源: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属性:以签订《聘任协议》的形式实行合约聘任制。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聘任。

(三)基本流程:网络填报——提交书面资料——初审——岗前培训——复审——终审——发证——使用——继续教育——检验复审——续聘——使用——继续教育——检验复审——续聘……直至终止聘任。

(四)管理体制: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体制。管理者是财政部门,使用者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谁使用、谁付费、谁负责。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纪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

1、《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

(2)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5)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二条规定,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1)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的评审权;(3)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4)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义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4)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5)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四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本规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3)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4)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6)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批评、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通过接收到的邀请评审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告知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的;

(3)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

(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

(5)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接到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评审复议或者参加评审复议但不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的;

(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并永久拒绝其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申请:

(1)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泄露评审情况、供应商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信息,造成不利影响的;

(4)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的;(6)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以上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7)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

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规定的违约情形及其处理规则,已经在与评审专家签订的《聘任协议》中,通过契约形式约定。

八、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

1、基本规则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A、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B、技术复杂; C、社会影响较大。

(2)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由采购组织单位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2、成员来源

(1)专家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当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相结合,随机抽取为主)的有关规定。下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A、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B、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采购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采购项目或者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代表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采购人代表可以委托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但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3、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

根据情况及时按照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停止评审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投标(响应)文件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之下拆封。

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是指采购人已经委托采购人代表并将书面委托书送交到采购组织单位,评审专家已经抽取结束并形成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4、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或者替代评审。

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一)评审前准备

1、评审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行业政策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采购组织单位知晓后,应当要求其回避。

核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应当由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在通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时间截止后,当场将评审专家抽取结果交由采购组织单位。

2、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拒绝提交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3、采购人需要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存档。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介绍采购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

4、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主要负责协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牵头与采购组织单位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评审报告等。

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二)评审一般规定

1、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采购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资质性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2、停止评审。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

(1)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8)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

出现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争议处理规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做无效投标(无效)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反映。采购组织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4、采购文件解释。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给予书面解释。采购组织单位的解释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原义和影响公平、公正。

5、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A、基本程序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B、禁止性事项。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

在招标采购中,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和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不得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C、直接处理事项。在招标采购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出现上述第(2)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D、禁止权力滥用。评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6、现场报价。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进行现场报价的,应当在采购组织单位指定的区域填写报价资料,并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

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串通。发现供应商存在串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在评审结束后,由采购组织单位报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供应商现场报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由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评审委员会。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资料。

供应商报价资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预防低价报价处理规则。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8、现场复核。

A、基本程序和要求。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审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组织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审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B、禁止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1)评审委员会已经出具评审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组织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9、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采购文件和评审情况的规定确定。评审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满足法定要求,但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应当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评审情况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审委员会不得在采购文件规定以外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现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评审报告签字确认规则。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未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评审结果。

11、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规则。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直接以此为由拒绝评审,应当按照正常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但对于发现供应商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招标采购评审程序

注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招标采购中投标人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评标不在包括资格性审查。

1、符合性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

(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但招标文件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A、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B、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C、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D、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E、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2、比较与评价。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3、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重点复核。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汇总结果,对有效投标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排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5、出具评标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审委员会授标建议。

(7)报价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6、废标项目论证。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废标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谈判保证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谈判。评审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谈判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2)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评审委员会变动谈判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同时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4)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5)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最后报价。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4、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6、出具谈判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谈判报告。谈判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谈判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4)变动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谈判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谈判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五)询价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询价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询价保证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询价。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一次性报价。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复核。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评审委员会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6、出具询价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等;

(5)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六)竞争性磋商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3)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2、磋商。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2)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评审委员会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4)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两轮(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算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4、比较与评价。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竞争性磋商中的综合评分方法与招标采购中的综合评分方法相同。

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供应商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7、出具磋商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磋商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3)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4)变动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七)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评审程序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执行。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商定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项目成本构成和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组

织单位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八)废标、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6、违规废标、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

(1)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废标,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2)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再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的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九)评审现场管理

1、评审区域。评审现场区域包括具体的评审区域、现场报价区域、电子监控区域、公众监督区域、休息就餐区域等。

2、评审现场硬件基本要求。评审现场应当规范化、标准化,采购组织单位(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评审过程电子化、物理分离和电子监控存档。

评审过程电子化应当按照电子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过程物理分离是指具体评审现场各区域要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评审过程中要对评审委员会成员在相对集中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物理隔离。

评审过程电子监控存档是指评审过程应当进行声像俱全的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存储介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留存归档。

3、评审现场人员。评审现场人员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1名)和复核工作人员、监督人员、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工作人员等。

4、评审现场人员活动范围。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评审现场人员禁止进入和可以进入的区域范围,将评审现场各区域纳入电子监控范围,并维护好评审现场工作秩序,禁止非评审现场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评审过程中,评审现场中的评审区域,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外,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和需要现场演示或者谈判、磋商、报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只能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且满足要求后,应当立即离场;采购组织单位负责现场复核工作人员,只有在按照本规程规定现场复核环节,并在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可以进入,且现场复核结束后,应当立即离场。

5、评审现场人员行为规范。

A、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要求遵守工作纪律和做好评审工作。

B、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完整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政策制度文件、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2)维护评审现场工作秩序,及时报告评审现场中的不当、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做好评审之前的必要准备,提供评审过程中必要的物品;(4)传递评审过程中与评审有关的文书事项;

(5)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及其他相关物品;(6)满足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过程中的正当需求;(7)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2)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3)泄露和非法利用获悉的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4)与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5)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C、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

(2)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3)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

(4)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5)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采购人监督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

(2)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3)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告;(4)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D、其他监督人员、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供应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秩序,不得实施干预正常评审、发表影响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评审复议

1、实施主体。采购组织单位处理供应商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举报过程中,需要对所涉相关事项进行评审复议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评审复议,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配合。

2、基本规则。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复议时,应当结合质疑、投诉、举报过程中客观、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质疑、投诉、举报所涉相关事项作出评判,但作出的评判意见不得超越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超越职责范围作出的评判意见无效。

十、政府采购评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滥用权力,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收取或者索取好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三)协商评审,没有做到独立评审。

(四)恶意串通,评审存在倾向性、歧视性。

(五)业务水平不高,寄望于供应商自我评价和其他评审专家。

(六)或好人主义、或政策制度掌握不够,执行停止评审的力度不够。十一、四川政府采购评审的新动向

(一)更加注重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查处。如,将加大对评审专家滥用权力,损害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更加注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独立性、公正性。如,将加大对评审场所设施条件的监督检查,从硬件条件上尽量避免协商评审,强化现场复核,防止评审结果违法违规。

(三)更加注重评审委员会与采购方之间的权力监督制约。如,要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制度、现场复核和处理制度,要强化评审委员会停止评审制度。

(四)更加注重对评审专家执业技能和政策制度熟悉程度的考核。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评审专家的水平测试,新老专家都要经过严格的测试,这种水平测试将逐渐成为强化评审专家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做到有进有出,淘汰落后。

附件:近年国家和四川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臵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

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臵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臵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臵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

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36

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

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

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臵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 A1+F2 A2+……+Fn 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

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44

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臵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

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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