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共5篇)
1.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篇一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
模拟试卷
本试卷共页,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提示:本卷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系同一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25分)
1、高检院关于“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都要有人员在岗”,以及“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的规定,是对派驻检察时间的基本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A、十五
B、十六
C、二十
D、二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A、监内改造
B、减刑
C、立功
D、计分考核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A、司法所
B、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
C、社区矫正机构
D、原关押监狱
4、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A、七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5、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A、违法
B、错误
C、不当
D、严重违法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A、狱政部门
B、狱侦部门
C、所在地公安机关
D、监狱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A、当地派出所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C、当地司法所
D、当地法行政机关
8、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二个月
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10、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A、十三年
B、十五年
C、十七年
D、二十年
11、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该罪犯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计算执行。
A、一年
B、半年
C、十个月
D、一年半
12、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定期接待罪犯近亲属、监护人来访,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提供法律咨询。
A、每天
B、每周C、每月
D、每半年
13、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通知后,原则上应在()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A、十二
B、二十四
C、三十六
D、四十八
14、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检察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15、对人民法院采取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A、派驻监管单位检察室
B、市级人民检察院 C、同级人民检察院
D、省级人民检察院
16、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7、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8、在教育管理活动检察中,驻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的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
A、重点检察
B、现场检察
C、巡视检察
D、定期检察
19、看守所检察中,发现留所服刑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由()办理。
A、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B、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犯罪地人民检察院
D、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0、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
A、县级公安机关
B、公安派出所
C、司法所
D、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1、()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社区矫正机构
B、司法所C、县级检察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22、被()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A、宣告缓刑
B、判处管制
C、裁定假释
D、暂予监外执行
23、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下列哪个部门()?
A、公安局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县级人民政府
2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犯罪案件,由原办案机关处理。驻所检察室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当()。
A、告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B、报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
C、监督公安机关直接立案
D、报告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
2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受理,并依法办理。
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C、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D、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50分):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属的;
C、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2、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A、提出口头纠正意见、B、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C、制发检察建议书 D、制发检察公函
3、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A、高血压、B、糖尿病 C、心脏病 D、肺结核
4、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D、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
5、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B、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C、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D、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8、监所检察“三个维护”的工作理念包括()A、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平公正 B、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C、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D、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9、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调查处理或组织办理(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
A、重大
B、复杂
C、敏感
D、社会关注
10、收押检察中禁止收押的人员有()A、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B、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C、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
D、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人员
11、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
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
B、查阅出所人员出所凭证
C、现场检察出所活动
D、与出所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12、看守所事故检察的方法有()A、派驻检察机构接到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B、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C、派驻检察机构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D、立案侦查
1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有()A、血压
B、血常规
C、心电图
D、胸片、E、B超
14、羁押期限检察的内容有()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B、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C、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D、提示看守所是否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15、检察机关在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没有向执行地执行机关送达监外执行罪犯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
B、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执行地执行机关的 C、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D、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16、禁闭室检察的方法包括()。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听取被禁闭人的意见
C、审查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
D、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17、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A、监狱警察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B、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C、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D、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18、下列情况中,哪些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
A、罪犯李×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于200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B、罪犯张×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C、罪犯王×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刑期已满12年且确有悔改表现
D、罪犯林×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19、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A、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B、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居住地就业的 D、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20、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定事由包括的情况有()。
A、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B、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年老体弱,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1、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履行下列义务()A、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B、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C、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D、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22、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下列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A、立案侦查的; B、侦查终结的;
C、作撤案、起诉或者不起诉处理的; D、法院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的。
2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A、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B、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C、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D、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24、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A、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B、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C、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25、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A、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B、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C、罪犯正在怀孕的;
D、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以上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3分,共30分):
1、刑讯逼供是()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A、使用肉刑 B、变相使用肉刑
C、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遭受剧烈疼痛 D、使犯罪嫌疑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
2、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
A、讯问犯罪嫌疑人;
B、询问办案人员;
C、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D、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E、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F、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G、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3、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A、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B、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七十五)C、无固定职业的;
D、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4、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A、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E、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5、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A、发现
B、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 C、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D、近亲属的申请 E、辩护人的申请
6、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
A、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B、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D、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F、羁押期限届满的;
G、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7、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A、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B、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C、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D、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E、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F、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A、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B、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C、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D、他违法情形。
9、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A、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C、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E、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F、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G、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0、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A、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B、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C、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D、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F、他违法情形。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题1分,共25分):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2、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社区矫正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5、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6、犯罪嫌疑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
7、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
8、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看守所民警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
9、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10、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
12、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 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3、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
14、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
15、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
16、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
17、监狱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1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19、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
20、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21、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还包括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
22、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23、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
2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
2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 19 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
2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27、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8、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9、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备案审查。
()
30、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 监外执行。(√)
四、简答题(3道题,每道10分,任选2道,共20分)
1、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请简述换押的范围。
2、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哪些情形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请简述。
2.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篇二
一、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制保障,不仅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有独立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而且在各个监狱、看守所也都设立了检察室或派出检察院,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级别比较低。监狱的级别普遍比派出院或检察室高。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以前共有4个派出院,只有一个副处级建制派出院,其他3个都是正科级建制。
第二,信息很滞后。派出院一般由市级检察院派出,而监狱一般都是省司法厅直属的正处级单位,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省厅汇报。由于派驻检察院规格与监狱不对等,导致派驻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与监狱相比,往往处于“慢三步”的被动状态。
第三,保障不独立。一般派出检察院财政不独立,所拨经费只够维持日常工作运转,由于经费紧张,办公经费不足部分还得依靠监狱的支持来解决。看守所检察室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一些福利和交通补贴等要靠看守所解决。据调查:90.6%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认为,驻刑事执行检察机关仍在场所、交通、福利、水电、住房、接待等方面有赖于所在监狱或看守所。
第四,素质难匹配。突出表现为年纪轻、文化高、身体好的干警都分配到反贪、公诉、侦监等主要业务部门去了,而“老、弱、病”的干警就很自然地“充实”到刑事执行等其他部门了。据调查统计表明:45岁以上的监狱干警在各年龄段中人数是最少的,占被调查数的25.1%(见表一);而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年龄结构却正好相反,45岁以上的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在各年龄段中人数是最多的,占被调查数的43.9%(见表二)。
第五,监督不到位。让级别低的派驻检察室去监督级别高的监狱,既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调查统计显示: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认为因为级别低而在监督时,建议常不被重视的有186名,占51.67%;履行监督常受阻挠的有133名,占36.94%;约见刑事执行领导沟通情况困难的有79名,占21.94%;开展工作没有院领导出面难办的有177名,占49.17%。认为要提高检察室级别的有297名,占82.5%,这已成为绝大多数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呼声。
第六,力量难整合。派出院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既有监狱检察监督、办理各类案件的职能,又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政工、文秘、行装、调研、检委办、宣传教育、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纪检监察、信息技术等等。因此,这就决定了派出院不可能将大部分的检察人员投入检察监督的一线——监狱去使用。
第七,待遇比较低。派出院由于受基层院职级比例的限制,长期以来,派出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干警虽然享受市级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但是不享受市检察院干警的职级待遇,一般为科员级,即使是科室负责人(检察室主任或科长),职级也很难上调到副科级,更不说是正科级了。检察干警与监狱同样工龄的一般干警相比,经济收入要明显低于监狱的一般干警[2]。
二、“省统管”的体制设想
由于没有任何现成的实例可参考,下面试联系本省的一些实际,对“省统管”体制安排作一些可能性设想。
(一)维持现状
即所有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和检察室维持现有体制格局,所有检察官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检察院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下拨到派出院或检察室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政府财政部门,然后划到检察院的账户,院里再统一调配发放到派出院或检察室。
(二)院处合一
主要是地级市的院处合一,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有利于优化内设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其次,有利于派出院干警的轮岗交流和人员素质的提高,派出它的检察院根据派出院的申请,视情可将人员作适当调整,因而人员交流轮岗问题可迎刃而解。据调查统计,73.9%的刑事执行检察干警认为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与派出其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应当院处合一或是平行关系。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的院处合一的机构设置也是五花八门,从江苏省检察机关院处合一的情况看,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级别不同,职权却一致。江苏省目前共有5个刑事执行检察派出院(见表)。同样是派出院,级别却有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和正科职4个档次;虽然5个派出院的级别不同,但却都是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2.院吸收处,上下难联系。如: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合并,副检察长兼任市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实际上形成了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处级别比派出院级别低的局面。从对上联系看,省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如何对口联系?如果发通知是否要先通知派出院,再由派出院通知刑事执行检察处,还是同时发2份通知。
3.处吸收院,院变检察室。如:原来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有干警12人,院处合一后,驻监狱干警迅速锐减为5人,尽管仍挂派出院的牌子,但干警总数仅相当于一个检察室的编制了。
4.管辖各异,内容不统一。院处合一后,有的派出院管辖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工作涵盖所有刑事执行检察内容,而有的派出院管辖十分单一。
(三)处室升局(这里的“处室”仅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处升格为厅局级规格,直接向省内各个监狱和看守所派驻检察室,级别分为处、科级规格,与监狱、看守所相对应。
这一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现行检察体制下存在的刑事执行检察级别低、信息慢、保障差等问题,缺点是刑事执行检察处仅仅管工作,对各个派驻检察室的人财物,以及对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晋级、晋职以及奖惩等都没有决定权。
(四)划片设院
就是以某种限制条件作为划分根据,由省级检察院直接派出检察院,正厅局级编制,直接向片区内监狱和看守所派驻检察室,级别分为副厅局、处、科级等规格,与监狱、看守所相对应。
划分形式可以分为以下2种:一是按照地域和经济状况设立派出检察院。二是按照监狱规模和布局设立派出检察院。
(五)设立分院
由省级检察院派出刑事执行检察分院,正厅局级编制,由该院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所有监狱和看守所派驻检察室,级别分为副厅局、处、科级等规格,与监狱、看守所相对应。
(六)混合设置
即设立分院后,全省监狱均由分院统一派驻检察室;地市级、县区级检察院相应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科,承担驻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检察任务,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也维持现有模式不变,均接受分院的业务指导(分院承担省院刑事执行检察处职能)。
三、“省统管”解决对策
实行检察机关人财物“省统管”对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妥善解决。
(一)确立机构设置原则
派出检察院和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代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这些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对等性等原则。
第一,确立符合宪法法律原则。在《宪法》框架内,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出台相关决定为司法改革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支撑。
第二,确立监督级别对等原则。监狱检察派出机构设置的规格应与所辖监狱的级别相同或略高,监狱检察派出机构也不应低于处级。
第三,确立机构统一派出原则。按照“省统管”和最高检《意见》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地市以上的检察院统一向刑事执行派出监督机构。
(二)强化检察官的作用
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一样,“采用了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检察长)逐级审批的制度,这种案件管理方式否定了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客体化,无法调动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造成了重复劳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和责任不清,甚至出现了冤假错案的后果”[3]。因此,依据主办检察官的思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分工,主办检察官应当具有独立的事务权,并直接对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负责。
(三)促进派驻检察干警交流
对派出检察院的干警,可根据职级,确定轮换期限,实行轮换制。让派出检察院的干警能走出去,其他检察院的干警能走进来,并对监狱检察干警的职级、经济待遇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监狱检察工作的吸引力。在实行轮换制时,注重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连续性,充分发挥监狱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监狱检察队伍的活力,使派出检察院始终保持一支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全、监督业务精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4]。
(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1.刑事执行派出机构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对刑事执行检察派出机构的监督可以采取三种主要形式:一是由人大组织到刑事执行检察派出机构视察;二是由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或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监督员,到刑事执行检察派出机构视察;通过直接接受检举、控告,对刑事执行检察派出机构进行监督。
2.刑事执行派出机构要接受社会的监督。一是要加强检务公开。在监管场所显著位置和派驻检察室办公区设置“检务公开栏”,印发《检务公开手册》,依法公开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依据、程序和人员等情况,设置检察官信箱,发放派驻检察室联系卡、派驻检察官约见卡等形式,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意见权利。二是要在刑事执行聘请检风监督员,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实行近距离监督。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三是要增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欢迎来自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服刑人员和家属的监督。
3.刑事执行派出机构要接受内部的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最高检《意见》的规定,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的监督。派驻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接受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吃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干预监管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得在监管单位报销费用、领取补贴等。
注释:
[1]为了解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课题组围绕基本情况、监督体制、内容、方式、效果与关系等方面,分别设计了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监狱、看守所警察的问卷,按照一个监狱、看守所随意抽取当天在岗的若干名警察的方法,确定监狱、看守所警察的调查对象;而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则当天在岗的全部参与。共获得有效刑事执行警察问卷966份,有效刑事执行检察干警问卷360份。本文除特别说明的数据外,有关数据都来自本课题问卷调查中获取的统计数据。
[2]参见刘文著:《见证跨世纪的监狱检察》,珠海出版社2010年版,第440-446页。
[3]参见邹建华、远桂宝:《检察监督制度逻辑中垂直领导体制的理性回归》,载《检察研究》2013年第4期第20页。
3.我国文献计量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篇三
根据统计资料[2][3],我们编制了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文献计量学的论文数增长较快,而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983年比1982年增长31%,进入发展初期阶段;1988年首次突破100篇,达到118篇,比1987年增长37.2%,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1979-的22年间,我国大陆共发表文献计量学论著2534篇/部(含著作),每年平均文献量达到115.2篇/部,而且1988年以来基本上处于稳定,最高的是1991年达到227篇。这表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并达到了一定水平。同时,这些论文在期刊中的分布呈现出明显的集中与离散规律,论文发表的期刊达到225种,图书28种,涉及的作者达1783人(含合作者)[2]。初步分析表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与应用的文献增长和核心作者、核心期刊的分布基本上符合文献计量学的基本规律,即文献增长按指数曲线上升;80%的论文集中分布在20%的核心期刊中,而20%的论文又高度分散在80%的一般期刊中,等等。其中,发文量在10篇以上的有39种期刊,发文数量占论文总数的70%左右;而发文50篇以上的重要核心期刊只有10种,它们依次是:图书情报工作、情报科学、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学报、世界图书(B辑)*、情报学刊*、情报杂志、农业图书情报学刊、情报业务研究*、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为已停刊)。这些核心期刊都是文献计量学研究的重要园地,在文献计量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的还设有“文献计量学”专栏,如《情报学报》,发表的相关论文数量还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以上事实不仅说明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同时也反映出它在情报科学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加强。
表2 中国文献计量学文献数量的年代分布
附图
*含《世界图书》核心期刊测定专辑中的论文
2.2 确立并提高了文献计量学的学科地位
目前,文献计量学已被公认为国际图书情报领域内最活跃的一个分支学科,成为情报科学研究的主流,体现了当代学科定量化的趋势。1981年,White和Griffith[5]指出:“包括引文分析在内,文献计量学几乎构成了整个情报科学的一半,而且是生气勃勃的.一半。”这说明国际情报学术界对文献计量学的高度重视。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随着我国文献计量学知识的普及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文献计量学也得到了国内图书情报界的普遍承认和重视,作为情报科学一个分支学科的地位已经确立,并不断得到加强,同时还逐步被社会所接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许多方面得到佐证:①1992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92)的国家标准中,正式确认了文献计量学、情报计量学、科学计量学的三级学科地位;②在最近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卷》的情报学部分,在“信息”、“情报”等大条目之后,紧接着列出的第一个分支学科就是“文献计量学”,并安排11个词条作了较详细的介绍;③一些学术刊物或检索工具开辟专栏,报道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成果和国外进展,例如《全国报刊索引》(哲社版)从1989年起不定期增设了“文献计量学”栏目,《情报学报》也从1
988年起不定期设立了“文献计量学”专栏;④在情报学图书馆学专业教育中,文献计量学早在1983年就被正式列入了教学计划,成为本专业教学的必修课程,武汉大学还设立了文献计量学与情报计量学研究生方向,招收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⑤提高了认识,成立了学术组织。通过多方面的宣传、讲授和深入研究,现在人们对文献计量学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在中国科学院的支持下,于1991年成立的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科学计量学与情报计量学专业委员会,其工作范围包括:文献计量学、科学计量学和情报计量学;其基本任务是:确立学科发展目标和策略,制定研究规划、提供研究选题指导,组织研究分工和协作,开展学术和信息交流,宣传和推广研究成果等,这标志着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有了学术组织保证,由分散的个体的研究逐步过渡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大规模研究阶段;⑥最近几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连续资助了10多项文献计量学和科学计量学方面的研究课题,促进其研究上规模、上水平,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深入发展。
2.3 研究范围拓宽,几个主要领域的研究取得进展
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的选题范围不断拓宽,既有理论、方法探讨,又有广泛的应用研究,以及国外研究进展的评介等。特别是其应用的范围很广,远远超出了情报学、文献学、图书馆学的范围,涉及到科学学、科技管理、科技史、人才学、预测学、未来学、历史学、社会学等许多学科领域。在具体专业学科领域的应用更广,至少有化学化工、农业科学、采矿冶金、建筑科学等50多个专业,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开展过应用研究。具体来说,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基本上包括八大主题,这些主题的重点次序是:引文分析与核心期刊、集中与分散定律、文献统计与应用、文献计量学总论、引文分析方法、在科技预测与管理中的应用、在人才评价等方面的应用、文献增长与老化率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文献计量学的应用研究是其内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研究者的重视。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除了图书情报领域的各个方面之外,还广泛应用于科学学、科技管理、预测学甚至科学技术领域当中。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文献计量学指针用于评价科学生产率、评价科技人才、成果质量、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所、科技产业公司等)乃至整个国家的科技水平与影响力等,从而使决策者能够进行有效的定量化管理。这方面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文献计量学冲破传统的局限,增强其渗透力和辐射力,大步进入“科技圈”;“管理圈”、“决策圈”,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进一步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和重视。
2.4 文献计量工具和研究手段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文献计量学是一门定量性、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际应用都必须要有一定规模的资料支持。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资料来源工具和原始资料的获取渠道。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就开始编制《科学引文索引》(SCI)。这一大型索引的出版和发行,为文献计量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多功能的有力工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引文分析所必需的大量资料,有效地推动了文献计量学的全面发展,被誉为文献计量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没有SCI就没有现代的文献计量学。对于国内的情况来说也是如此。我们早就认识到,如果不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解决文献计量工具问题,我国的文献计量学就不可能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笔者特别强调“开展我国文献计量工具和手段现代化的研究是我们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引起国内情报学界的高度重视”[1],并提出从三个方面进行:①引进和开发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②自编《中文科学引文索引》;③开展计算机辅助的文献计量分析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兰州大学图书馆靖钦恕、钱家秀研究馆员经过艰苦努力,在国内首次编制了《中文自然科学引文索引》。尽管这部索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仍然不失为“我国自编中文科学引文索引的可贵的先例”。计算机辅助的文献计量研究是在新的形势下实现文献计量学突破的重要途径,可用计算机辅助文献计量研究来实现文献计量学研究的规模化、模型化和现代化。特别是从1988年开始,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于“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同时利用美国的SCI、EI和ISTP等工具对中国学者发表的论文和被引情况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每年发表一本统计分析报告,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公布其统计分析结果,在社会各界都引起了很大反响。此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制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南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出版了“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光盘和网络版;清华大学的中国学术期刊网络数据库也具有一定的文献统计分析功能。这些都为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大规模研究和应用提供了现代化工具,大大推动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全面发展。这是我国文献计量学发展的主要标志和重要成就之一。
2.5 文献计量学教育起步很快,并获得了迅速发展
我国文献计量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文献计量学研究开始后不久就很快将其搬上了大学的讲坛,正式开始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教学活动。早在1983年,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就率先把“文献计量学”列入了教学计划,为情报学、图书馆学专业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等各个层次的学生开设了“文献计量学”、“情报计量学研究”(硕士学位课)课程,并出版了有关的教材。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3所大学开设了这一课程。武汉大学等单位还招收了这方面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教学规模和合理的层次结构。通过课程教学,既宣讲、普及了文献计量学知识和定量分析方法,又为这一学科培养了专门人才,从而推动了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
2.6 基本形成了一支骨干研究力量
在我国文献计量学的发展过程中,来自不同学科的作者人数一直呈增长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文献计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一大批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加入到研究队伍中来,相继涌现出许多核心作者,为我国文献计量学的研究和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目前,一个以中青年为主的文献计量学研究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从作者群的构成来看,他们来自许多不同的专业领域,在知识结构上各具特色和优势,其队伍的整体素质是比较好的。令人可喜的是,这些核心著者以中青年居多数。他们以其敏锐的观察能力和情报意识,从不同角度对文献计量学的许多问题进行着各个方面的探索,其研究十分活跃,这是我国文献计量学研究和发展的中坚力量。据统计,在1964-间,我国共有1783位作者在225种期刊上发表过文献计量学论文。这是一支人数不算少的作者队伍,且呈逐步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文献计量学的研究队伍已初具规模,并基本形成了一支骨干研究力量[2]。
2.7 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
文献计量学与其他学科一样,其研究是一种国际性的科学活动。因此,要发展我国的文献计量学就必须重视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实上,我国学者早就与国际学术界建立了交流关系,与国外著名的文献计量学专家Garfield、Braun、Egghe、Rousseau等都有通讯联系;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国际文献计量学、科学计量学、情
4.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 篇四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三十年的历程,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总结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三十年来所走过的路程和取得的成果,分析外汇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挑战,对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现资本账户可兑换的长远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由于外汇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低,同时,为适应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和进口替代性贸易战略,我国对外汇实行了高度集中的分配管理体制,集中所有有限的外汇资源,实行统一管理,采用指令性行政分配方式投入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原有 的外汇管理体制势在必行。概括起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了由国家垄断的外汇管理体制,实行了以外汇上缴和外汇留成制度为基础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二阶段进行了进一步的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上缴和外汇留成制度,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第三阶段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并取消了强制结汇制度,开始实行意愿结售汇制度。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1978—1993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配合整体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外贸体制改革中的下放外贸经营权,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方式,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以“减少行政干预,增加市场调节”为主线的改革。改革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一是不断放松直至取消经常项目的汇兑限制;二是逐步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三是逐步使人民币汇率形成市场化;四是不断完善和开放资 本项目的外汇管理。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 1·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出口企业将出口外汇收入卖给国家后,国家按规定比例给出口企业和地方外汇留成额度。用汇时,企业用人民币配以额度,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购买现汇,对外进行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外汇留成制度只适用于中资企业,主要是配合对中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强制结汇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意愿结汇制度。
2·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外汇留成制度的实施,调动了企业和地方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外汇额度与实体需求相分离。为了满足企业相互之间外汇余缺调剂的客观需要, 1980年我国政府推出外汇调剂业务。
3·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979年8月我国国务院开始改革汇率制度,除继续保留公布牌价外,另外制定内部结算汇率。1981年正式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 1美元兑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外汇的结算。从1981—1984年,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没有变动。同时继续公布牌价, 1美元兑1·5元人民币,主要适用于非贸易外汇的兑换和结算。1985年1月1日取消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进出口贸易外汇按官方汇率1美元兑2·8元人民币结算。1985—1990年,我国多次大幅调整汇率,实行人民币逐渐贬值政策,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兑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兑5·22元人民币。1990年11月17日到1993年年底,官方汇率调至1美元兑5·72元人民币。由于外汇留成制度和调剂市场的存在, 1985—1993年,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双重汇率,官方汇率与调剂市场汇率并存。1993年年底,外汇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8·72元人民币。
(二)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阶段(1994—2001年)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我国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了进一步市场化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了人民币完全可兑换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阶段性目标。
1·取消外汇上缴和外汇留成制度,取消外汇收支指令性计划,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1994年,作为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重要步骤,我国取消了实行了15年的外汇留成制度,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同时,为配合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中资企业实行外汇账户限额管理,限额以内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限额以外的实行强制结汇。1997—2001年,对中资企业的外汇账户限额按企业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15%核定。1994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度,但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要卖出外汇或者购汇都必须在外汇调剂中心进行。1996年7月1日,我国陆续推出了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实行限额结汇制度。1996年12月1日,我国不再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和转移,包括所有无形贸易的支付和转移实行限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完全可兑换。
2·加强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在经常项目实现可兑换的同时,我国对资本项目的交易和汇兑实行了严格控制,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所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须调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结汇;三是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都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
3·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 中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少量经授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会员能够参与外汇市场的交易。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外汇周转余额限额管理,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结售周转外汇余额超过其限额比例部分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卖出。交易方式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各种报价进行匹配。
4·进一步改革汇率制度
首先,实行汇率并轨。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是1美元兑5·8元人民币,而调剂市场汇率为1美元兑8·72元人民币左右。1994年1月1日实行汇率并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美元兑8·70元人民币。其次,利用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三)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2001年年底,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推动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以下思路调整:一是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外汇流入越多越好的观念,加强对外汇流入的监测与管理;二是转变外汇流出越少越好的观念,逐步建立正常的、合理的、可控的流出机制;三是进一步树立市场机制观念,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方法和手段实现外汇管理的目标。1·进一步改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进一步改革外汇账户限额管理。2002年,外汇账户限额从15%提高到20%。2003年,对国际承包工程、国际海运和国际招标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限额,从20%提高到100%。2004年,对上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80%)以上的,其限额提高到50%,对外汇支出占外汇收入的比例为 80%以下的,其限额提高到30%。2005年,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同时,外汇支出占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下的,其限额由30%提高到50%,外汇支出占比在80%以上的,由50%提高到80%。2006年,外汇账户限额统一调整为按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2007年8月,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此为标志,我国自1994年沿袭13年的强制结汇制度,淡出了历史舞台,被意愿结汇制度所取代。
(2)加强和改进了对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管理。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严格监控多收汇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3)进一步简化了进出口核销管理,加大了贸易便利化程度。2·完善并适度放松了资本项目外汇管制 首先,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证券投资,拓宽资金流出流入渠道,如2002年,我国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机构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上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人民币标价的金融工具。2007年6月,推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制度(QDII)。其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放松资本流出的管制措施,如简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种手续、放宽购汇限制、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和代客理财等限制、实施“走出去”战略,成立国家投资公司、实行境内个人对外证券投资试点等。再次,对短期资本流动,尤其是“热钱”投机活动进行抑制,如加强外资对房地产业投资的审批和监管、大幅度核减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等。
3·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
在市场主体方面,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非金融企业。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涵盖范围扩展为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并实行结售汇头寸综合管理。交易方式 由竞价方式增加到竞价方式和询价方式并用。此外,通过以下方面的改革,外汇市场效率得以提高:降低交易手续费、引入做市商制度、改变标准交割时间,与国际接轨,延长交易时间、采用远期交易/掉期交易主协议的做法、统一内外资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准入标准和结售汇限额核定标准、远期结售汇定价由一价变为多价。
4·进一步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2005年7月21日,人民币不再单一钉住美元,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由1美元兑8·2765调整为1美元兑换8·11元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2·01%。银行间一揽子货币兑人民币的每日收市价,作为翌日买卖中间价,上下波幅0·3%。
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人民币经常项目分步骤实现了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逐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日益市场化,外汇市场逐步建立并取得长足发展,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日益完善。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对于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1·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增长
1978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06·4亿美元, 1981年为440·22亿美元,三年来增长了113%, 1993年为1957·03亿美元,2001年为5096·51亿美元, 2006年为17603·97亿美元,是1978年的85倍, 2007年为21738·3亿美元,是1978年的105倍。
2·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总体上促进了我国贸易顺差的增长 1978年,我国对外贸易为逆差11·4亿美元, 1981年为逆差800万美元,三年来逆差减少了99%,1984年、1987年、1988年、1989年均为逆差年,分别为12·71亿、37·79亿、77·59亿和66·02亿美元, 1990—1992年每年均实现了顺差,分别为87·46亿、80·52亿和43·55亿美元, 1993年为逆差122·15亿美元, 1994年实现顺差53·92亿美元,此后每年持续顺差, 2006年和2007年分别为1774·75亿和2622亿美元。
(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汇储备总体保持稳定增长、近几年大幅增长的态势。从1979—1988年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十年比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29年,外汇储备增长了113·3%, 1989—1998年第二个十年比第一个十年增长了258·3%, 1999—2007年第三个九年比第二个十年增长了877%,增长速度可谓惊人。2003年增长突破1000亿美元, 2004—2006年每年增长突破2000亿美元, 2007年增长突破4000亿美元,达到15282·49亿美元,具体见表1。
三、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与经济均衡发展的不适应性
我国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贸易外汇、服务贸易外汇、个人外汇、外币现钞和外币计价等方面的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目的,一是配合整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如为了改变外汇储备短缺状况,对企业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为了鼓励出口,对企业出口进行考核并奖励;为了扩大贸易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外汇账户结汇限额等。二是引导资金有序流动,如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实行分开管理、对经常项目贸易外汇收入进行真实性审核、对进出口实行核销管理等。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与经济均衡发展的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强制结汇导致的负面影响短期内难以消化,不利于对经济失衡的调整
从1994—2007年沿袭了13年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制度,在解决了我国外汇短缺的同时,却未免矫枉过正,使外汇储备急剧增长,进而使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的结构发生改变,外汇占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成为我国近几年通货膨胀压力逐渐增大的制度根源。
1994年,我国外汇储备从1993年年末的223·9亿美元增加到1994年年末的529·2亿美元,全年外汇储备增加300多亿美元,为此投放基础货币近3000多亿元人民币。1994年因外汇占款导致的基础货币投放是当年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 1994年,消费物价指数上涨24%。近年来,外汇占款存量占基础货币存量的比例不断提高,2006年达到108·49%,而外汇占款增量占基础货币增量的比例,在2001年、2003年就超出了100%,2004年、2005年超过200%。我国中央银行的通货膨胀目标定位为3%, 2007年3—8月, CPI指数分别为3·3%、3%、3·4%、4·4%、5·6%、6·5%, 2008年一季度,CPI指数达到8%。
虽然从2005年开始外汇管理部门实质性转向意愿结汇制度的研究和试点,乃至2007年8月宣布境内机构可以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但经济失衡的矛盾已经积累到了相当的程度。对于缓解失衡,实行意愿结汇这一政策的效果还难以断定,因为对强制结汇制度下对冲外汇占款在货币增发总量中的比重有多大还难以判断。不过可以断定的是,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预期不变的情况下,兑付压力还有一个逐渐减缓的过程。此外,诸如2007年取消出口收汇考核、调减出口退税等减弱出口刺激的做法,对于缓解经济失衡也似乎是杯水车薪。2·在引导资金有序流动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目前,经常账户资金流动和资本账户资金流动管理的闸门只有真实性审核制度,而这一制度还存在许多漏洞,如对服务贸易、非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制度缺失,资本项目资金容易混入经常项目结汇,为此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效率降低。
(二)资本项目管制政策存在薄弱环节
1·资本流入管制趋松的态势不利于我国资本账户失衡的改善
近几年,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为了缓解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压力,对资本账户政策进行了调整,放松了对资本流出的限制,但同时对资本流入的管制也进一步放松,如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范围和投资额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资本金结汇管理、取消外商对部分开放行业境内企业的并购限制、允许外资对国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等。这种趋松的资本流入管制措施会抵消旨在减少资本项目顺差的资本流出措施的效果,不利于对热钱流入的抑制,从而不利于资本账户失衡的改善。
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资本账户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进行结汇
3·现行资本账户外汇管理基本采用行政审批、额度等手段,经济手段很少采用,管制的成本增大,管制的效率降低
4·统计信息不够透明,国内外对我国资本账户开放度的判断不一国内有代表性的判断认为我国有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已经基本不受限制或有较少限制,人民币资本项目实现了部分可兑换,而根据IMF2007年《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我国包括资本市场工具等13种资本账户交易都表现为管制状态。该年报所提供的成员国资本项目的管制信息是国外学者分析判断成员国资本账户开放程度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如果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学者Miniane的计算方法,我国2006年的资本管制程度指数为0·929,比1998—2003年的0·857略有上升。(三)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外汇市场是银行间外汇市场。从1994年建立至今接近15年,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还有很大限制,外汇市场只是作为中央银行实行外汇干预,稳定汇率的主要场所。由于我国的利率形成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资本账户尚未实行自由兑换,因此,外汇供求主要来自经营性的交易结售汇,资本流动的利率弹性很小,外汇市场不具备“利率—资本流动—汇率”的利率汇率联动机制。(四)巨额外汇储备对我国经济发展已构成一定负面影响
对于最优国际储备规模,国际主流观点强调国际储备在缓解国际支付困难方面的功能,重视持有国际储备的机会成本。然而,这一主流观点与发展中国家实践存在巨大反差。资本高度流动所带来的货币危机隐患使发展中国家国际储备功 能发生了重大改变。国际储备对发展中国家稳定汇率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国而言,除了稳定汇率以外,经济发展需求不足的矛盾和脆弱的银行体系,都使得外汇储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外汇储备主要以美元资产持有,随着美元贬值以及进一步的贬值预期,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缩水必须高度重视。
四、完善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的思路
第一,要改革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鼓励民间自行保留外汇,加大真实性审核的力度,逐步实现从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的转变,减缓人民币升值压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值得注意的是,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不能光靠外汇管理政策,而应当有其他经济政策的配合,如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税收政策等。
第二,要加强资本项目管制政策的调整,控制资本流入放松的步伐,合理把握资本流出放松的节奏,使之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堵塞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的渠道;积极推进经济手段管理方式的使用,提高管制效率;加强统计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统计工作方面与国际组织的协调,尽量避免国内外对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程度判断的不一致性。第三,继续完善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主要包括增强企业在外汇零售市场的主体作用,提高乃至取消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周转余额限制,进一步加大外汇指定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主体作用,赋予外汇市场一级做市商更宽裕的定价空间,活跃人民币衍生产 品的交易,放松外汇实需原则,取消对零售市场汇价波动和交易额度的管制,活跃外汇零售市场的发展。
第四,进一步改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对外汇储备的持有和经营必须兼顾保障经济安全和减少机会成本。据悉, 2007年9月,中国投资公司正式成立,作为一种国有主权财富基金掌管经营我国的外汇储备。成立后,公司购买了美国私人股份公司黑石集团10%的股份。黑石集团在美国挂牌交易时股价震荡,中国投资公司投资损失达50亿美元。因此,谨慎经营外汇储备是当务之急。
总结以上思路,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将继续坚持改革和开放的方向。一方面,将继续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另一方面,外汇管理和资本管制政策将继续调整以缓解经济内外失衡,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在具体政策上,改变汇藏于国的外汇资产持有结构、保证外汇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和有序性是改革的重点,而是否能够减轻货币政策压力、缓解经济失衡的结构性因素、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将成为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的关键。责任编辑:王锦红)
肖凤娟副教授(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5.论刑事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 篇五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定罪量刑
一、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刑事执行变更包括刑罚种类和刑期的变更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前者主要以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为代表,后者则以暂予监外执行为代表。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减刑案件的程序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执行机关确定拟减刑、假释罪犯,将案件报送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第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监督,决定是否提出纠正意见。在这三个阶段中,执行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分别主导着案件的进程。监外执行则包括人民法院和监狱自主决定两种程序。这两种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和监狱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制作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专门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是对刑事执行整个过程的监督,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与裁定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其作为法律监督的下位概念,根据法律监督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广义与狭义的区分。法律执行监督的范畴,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得出,即对于刑事执法活动有监督权的机关是检察机关,也就是:“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本文所讨论的监督范围是仅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实施过程的监督。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职权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方式及期限变更活动进行的全面检察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所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专门性活动。刑事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体系
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体系主要包括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有机的统一。
1.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主体
刑事执行变更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对刑事变更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主体。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执法活动有监督权的机关是检察机关,所以我国刑事执行变更的法律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该主体在法律条文中采用人民检察院的表述方式,但所称人民检察院并不是指某一具体的检察院,而是指整个检察系统。在具体的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根据所对应的刑事执行的主体和措施不同,检察机关也细化为不同的具体职能部门与之相对应。
2.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指在刑事变更执行活动中执行机关及其行为的合法性。由于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范围宽泛,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对象也较为广泛。“通常所说的减刑假释的适用,以及监狱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的可能性和贪污受贿的违纪行为都是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所以刑事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大的,也是非常庞杂的。”各检察监督部门对于刑事执行的对象的区域范围包括了各个监狱,各拘留所,以及劳动改造场所,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涵盖了社区矫正场所。人民检察院在此范围内对于刑事执行人员的变更执行过程和程序是否合法都存在监督的可能性。
3.刑事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刑事执行变更检察监督的方式,根据现存主要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分类,可分成书面检察和非书面检察的监督方式。书面检察是最普通适用最多的检察形式,包括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犯罪的案卷材料;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犯罪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意见;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查阅公安机关记录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查阅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中确定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刑期、考验期等。非书面方式有派驻检察官和约见检察官两种形式,这是两种主要的监督形式。
三、完善刑事执行监督的对策
1.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法律文书备案制度。即具有财产刑执行内容的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包括执行变更、执行中止、罚金刑减免等裁定)、执行通知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检察院备案。二是完善检察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审查判处财产刑的数额是否适当,是否规定交纳期限,期满后是否移送执行,应当委托执行的是否委托,执行变更、中止、终结的裁定是否正确,采取强制缴纳时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有职务犯罪行为等,并及时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充分运用控告申诉机制。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违法时,可以到检察机关控告或申诉,检察机关应就此展开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立案查处等手段实施监督。
2.设置合理的权力制衡体系
充分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应当包含三个层面。首先,在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权和制衡。在现行刑事执行变更程序中,权力制衡体系同刑事诉讼相同,既包括法院的裁判权,也包括监狱机关的提请权,还包括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但在时间操作过程中,法院的裁判和检察院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互相配合的关系。虽然司法改革着重于提高法院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地位,但鉴于这三种权力均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都是国家强制力的工具的这种共性,仅仅从权力的分立上来制约是不能充分保障人权的实现的。
因而,第二个层面,就是借助于其他的力量,即以权利制约权力。如上所述,赋予服刑人员和被害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以此来制约国家权力的膨胀。从第三个层面看,刑罚执行变更应当在保护被告人与保护被害人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刑罚报复仅仅是手段,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才是终极目标。在正义的天平上,对被执行人和被害人进行衡量,最终达到可致的平衡。
3.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立法,解决立法冲突和疏漏问题
一是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医院、适用对象、法定情形、病残标准,审批程序和期限,收监执行的主体、情形和时限等。二是在刑罚体系中引入刑罚执行暂缓或是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或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患有严重影响刑罚正常执行疾病的罪犯,可以由法院作出暂缓或是中止其刑罚执行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交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在监外医治疾病,待疾病痊愈后,再由刑罚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其原判的刑罚或是继续执行其剩余的刑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人刑罚执行的实际期限。这样既可以杜绝利用保外就医变相释放罪犯,也可以有效解决保外就医期间罪犯外出不归的刑期计算问题。三是完善交付程序。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使交付执行的各个环节责任明确。四是明确规定保外就医的办理期限,使符合保外条件的罪犯能够早就医早治疗,避免久拖不决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推荐阅读: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09-18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08-17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07-27
我国环保新能源全景展望10-18
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发展与协调08-06
我国医药行业现状分析及2011年展望07-11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研究与分析06-08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查逮捕工作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