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共5篇)(共5篇)
1.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要求 篇一
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用中。
1.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为:
(a)潜污泵(含控制箱)、人防水泵、变频给水设备(含变频水泵、气压罐、控制柜、底座以及相关的成套部件等)、卫生洁具(含龙头、五金配件)、水表;
(b)各系列配电箱(柜)、电表箱、控制箱(柜)、多媒体智能箱;
(c)通排风机(含控制箱、柜)、人防风机;
(d)屋面陶土砖、瓦;
(e)不锈钢水箱。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书面通知发包方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并认真仔细核算后上报甲供材料的规格数量,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采购超量或规格有误,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甲定乙供材料为:
土建部分:
(a)钢材;(仅确定材料合格供方:
1、二级螺纹钢:一线品牌:沙钢,永钢、马钢,二线品牌:中天、西城、长达,萍钢,冷水江;
2、三级螺纹钢:一线品牌:沙钢,永钢、马钢,二线品牌:西城、长达,萍钢;
3、线材:永钢、中天、萍钢;
4、圆钢:山雁、富钢。(二级、三级螺纹钢均要求采用一线品牌,如一线品牌规格不齐时经甲方同意并确认品牌后可采用二线品牌;如乙方增加钢材供应方必须经甲方和监理考察合格确认后方可采购。)
(b)商品砼;(金腾、岚盾可直接使用,其余商品砼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和监理考察合格后确认。外加剂采用安徽“振华”、或江西“武冠”)
(C)保温材料;
(e)公共部位乳胶漆;
(f)地下室防霉涂料;
(g)内墙新型砌体材料;
(h)公共部位内墙腻子;
(j)人防门;
(k)烟道、烟帽;
(l)汽车库进口排水沟盖板。
安装部分:
(a)排水管及配件(其中配件的价格及用量按预算定额结算,不作补差)、涂塑钢管(其中配件的价格及用量按定额结算,不作补差)、镀锌钢管、柔性铸铁排水管及其余各种给水排水管及管件、各类给排水阀门、保温材料、支管减压阀、紫铜管及相应铜管配件、不锈钢管及相应配件。
(b)阻火圈、防火套管、防火封堵材料等。
(c)桥架、普通照明灯具、消防灯具、电线电缆、应急电源、开关插座、电线管、等电位端子箱、UpS电源、人防阀门等。
(d)各类风口、消声器、保温材料、静压箱及风管的各种阀门及部件等。
(e)无价材料。
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第27.4.(1)条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第27.4.(3)条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4)条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甲供材料数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6)条执行。
2.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结算时甲供材料(特别注明的除外)按发包人实际平均采购价计入结算;扣除甲供材料款时按实际平均采购价和承包人实际领用量扣回,如实际领用量超过定额用量或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分析用量的,超过部分按采购的最高价扣回;采保费按实供材料金额的1%计取,超额用量部分不计;材料进场后卸货、验收、常规检验试验费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需发包人签证品牌、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对品牌、质量、价格签证认可并留存样品(需将合同备案);除非签证价格低于市场价,否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八、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1.1发包人有权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根据需要随时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接受;如造成返工等损失的,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补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利润等);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有效。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为方便施工而进行的设计变更,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签证。
1.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的,节省的工程费用的分享:(1)承包人经过复杂的计算、设计和施工组织的,节省的费用按各50%的比例分享;(2)承包人通过变换施工工艺和方法,或经一般的计算、设计和施工组织的,承包人按40%的比例分享;(3)承包人通过材料的替代节省的费用,承包人按30%的比例分享;(4)影响工程效果、降低品质的建议将不被采纳;(5)承包人承担提出合理化建议所需计算、设计、调查等的费用支出,并对结果承担风险。(6)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发包人组织进行评价,工程品质和效果良好的,承包人分享的奖励直接列入工程结算中,如果对品质效果有影响的,发包人酌情扣减。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天内,承包人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延迟交付的,每延迟交付一天扣罚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五,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硬化地坪、施工机械的基础等,以及外运所有的建筑垃圾,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5套,竣工资料3套,电子光盘一套,并按城建档案馆要求整理。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2.竣工结算
2.1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要求:(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33.2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90天内,发包人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则发包人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经以上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则按本专用条款第37条约定处理。
2.3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工程审计(预算、清单、结算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工程审计费用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即核增减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核增额×5%。无论是否委托中介审计,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在2010年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每个节点工期提前一天奖励20000元,逾期将予以双倍处罚。任何一个节点未达到要求,均视为工期违约。中间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 50000 元,在工程款中扣除;竣工验收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 5000元。实际进度滞后进度计划超过60天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施工管理团队或终止合同。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延误,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获得xx集团精品工程“银奖”,不奖不罚;如达到“ 西湖杯”标准,奖励工程结算总价的0.5%;如达到“ 钱江杯”标准,再奖励工程结算总价的1%;以上奖金的50%在获奖后支付,另50%在获奖一年后根据投拆及复评情况确定奖罚额度。
2.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500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5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罚款2000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 5000元/项。罚金在处罚通知单收到3日内必须缴纳。3.承包人承建工程范围内的产品按户进行竣工验收,如在竣工验收时因施工质量原因有15%及以上户数未一次性通过质监、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则按工程结算价款的2%予以处罚,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产生质量缺陷经整改仍影响验收和使用的,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扣罚承包人全部该项保证金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扣款5000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3.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4.地下室顶板完成后30天内,场地的硬化完成,相应的标识、广告同时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5.人员、机械设备到位:项目经理华国富,主要管理人员(含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以及机械设备的到位率达到100%,其中经发包人审定的现场项目正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到位率未达到要求,扣罚该项保证金的50%;其他管理人员到位率未达到要求扣罚20%;机械设备到位率未达到要求扣罚30%。6.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任意变动项目班子主要人员,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人每天2000元的罚款;若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原因,使发包人及监理不满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7.除第六条款外,乙方不得向分包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除分包单位提出总包配合范围外的其他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对乱收费用处于2倍的罚款。8.根据销售和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并限时完成指令。
2.争议
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保险
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l)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国家、省市、地方、行业等规定自行投保,费用自理。
4.担保
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其中3%为现金,其余7%为银行保函。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履约担保金额中的30%为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30%为工期履约保证金,15%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15%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10%为竣工资料及时提交且符合要求履约保证金。3%履约保证金在精装修施工单位正式进场时,经甲方同意且乙方提交等额银行保函后退还。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后1个月内,发包人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未能及时扣除的,在支付工程款或结算款时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5.合同份数
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8份,发包人执5份,承包人执3份。
6.补充条款
6.1招标人另行单独发包工程
(1)地下室防水工程;
(2)精装修工程(含户内、电梯前室、单元入口、会所、配套用户等部位,包括单元门、进户门);
(3)外墙涂料、外立面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外墙百叶、栏杆、栏板等;
(4)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装工程;(地下室设备房、屋面机房、出屋面楼梯间防火门由总包施工)
(5)地坪耐磨漆、地下室交通标识;
(6)桩基工程、围护桩(凿桩头、围护支撑纳入总包);
(7)空调、地热、新风系统等工程;
(8)地下室新风及排风系统;
(9)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
(10)弱电系统(但预埋管、盒、桥架等属于本次承包范围,由乙方《总包》负责施工);
(11)消防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防排烟增压送风系统等);
(12)变配电房设备安装(但变配电房土建基础预埋及变配电房内照明系统属于本次承包范围,由乙方《总包》负责施工);
(13)燃气工程、电信、有线电视等需要专业职能部门施工的工程(预埋管、盒、桥架等属于本次承包范围,由乙方《总包》负责施工);
(14)计量表前的电力工程(预埋管、盒、桥架等属于本次承包范围,由乙方《总包》负责施工);
(15)购土回填;
(16)钢结构(劲性柱等涉及主体结构的钢结构工程纳入投标人承包范围,其他如钢结构雨篷、构架、网架等由甲方另行分包);
(17)木构架等;
(18)政府部门要求配套的其他工程及因甲方需要单独分包的工程。
6.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好散装水泥发货小票原件和购买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的发票。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上述资料,积极配合发包人退回散装水泥押金和墙体押金;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全数退回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6.3.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材料商、分包商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6.4.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代付清工资,并罚扣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50%。
6.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单位延误工期,产品受损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6.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内包含的费用如承包人另立名目再向分包单位收取,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合同款中双倍扣除。承包人如需向分包方另行收取其他合理的费用,如分包单位需使用承包人宿舍或增加办公室等,收取标准需经发包人认可,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
6.7.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安装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及时向监理、设计、发包方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8.竣工图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修改并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由发包人进行晒图(5份竣工图);且承包人必须在预埋管线的墙面做好走向标识,允许偏差在±5cm以内,如因标识有误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6.10.因发包人是ISO9000贯标单位,在工程方面有些资料、数据和表格由承包人配合提供,并对承包人进行供方评审。承包人现场管理及工程资料整理按《xx集团工程资料管理标准》执行。
6.11.承发包双方工作人员均应加强职业操守,规范工作行为,严禁发生行贿、受贿等行为。施工单位有行贿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将对乙方处以行贿额10倍的罚款,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
6.12.承包人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提出影响使用功能有关建筑、结构设计中的纰漏,对未能及时发现土建施工图之间的矛盾,设计不明而产生的返工费用(土建部分)及连带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3.乙方在工程承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坚持正当竞争,不向甲方及工程监理工作人员作出有悖于廉政建设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对乙方处以相当于行贿额10倍的罚款,从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力。甲方职务行为准则详见附件《xx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6.14.承包人应配备专门的工地现场摄影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主要施工工艺过程、隐蔽部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摄像的部位、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摄像。摄像资料刻录成光盘进行保存,对于重要节点(基础验收,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承包人应对现场验收过程(包括安装工程)采用摄像、照相及ppT形式予以记录并在上报每月工程进度款时一并上交发包人工程部。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率内。
6.15.以下工作内容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1)铝合金门窗洞口下口用水泥砂浆填实,另三边用水泥砂浆勾缝;
(2)消防楼梯在二楼有铁门封闭;
(3)电梯安装前、后(电梯前室未装修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电梯井道的防水保护;
(4)外架拆除后每单元、每层须安装一个出水口直至精装修完成,且须有加压措施;
(5)为确保地下室清洁干净、无积水而采取的措施;
(6)后浇带独立于整个支模系统所采取的措施;
(7)甲方组织的项目考察学习;
(8)因甲方要求需调整施工顺序;
(9)开关面板安装前的封堵;
(10)主要通道处柱、楼梯踏步护角等成品保护措施;
(11)拆分户型预留洞的先行封堵措施;
(12)由甲方提供的共联路用地上搭设临设工程的二次搭拆;
(13)外墙脚手架提供并满足石材干挂要求;
(14)甲方单独分包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总分包合同;
(15)二.4.(9)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工作内容。
十二、总包配合管理工作内容:
中标人将作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招标人另行单独分包工程、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等承担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责任。总包配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协调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要求;
与分包商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进行总体集成;
按中标工期合理安排分包工程的工期和进退场时间,按计划准时提供无障碍工作面、设备堆施场地等;
作为总承包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系统调试和成本保护工作;
无偿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等供分包单位免费使用(总包单位在施工脚手架拆除前必须经业主同意)
无偿提供道路、围墙、场地、食堂、卫生间等辅助设施供分包单位免费使用;
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提供水电接口(水电费由总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向分包单位收取);
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文明标化工作,负责全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工作(分包单位将垃圾运至一层楼道口)
为分包单位免费提供第一次补槽、补洞;
为分包单位提供办公室、宿舍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总分包单位自行协商确定。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商和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乙方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概由乙方负责。
甲方分包商进场后,乙方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负责督促分包商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
具体的总包配合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工程类别 总包配合管理的内容和责任 1 桩基工程 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配合进行桩基检测 参与质量管理和验收 2 幕墙工程 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 提供垂直运输 提供施工用电接口 按照施工图的预留下洞、孔及预埋件;如因结构施工误差超出规范要求,总包方应无偿配合处理 幕墙安装后局部二次修补 负责各个节点交底 技术资料归档 参加质量管理和验收 提供外墙脚手架 3 消防工程(消防报警、消防给水、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等)提供控制轴线、标度同基准点 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 孔洞预留,以及安装完成后的第一次的补槽、补洞。如再次出现补槽补洞时,费用在甲方协调下按实向分包单位计取,总包单位应服从甲方核定的金额 配合调试 4 弱电工程 提供垂直运输、工作面和施工脚手架 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 管道预埋及第一次的补槽、补洞。如再次出现补槽补洞时,费用在甲方协调下按实向分包单位计取,总包单位应服从甲方核定的金额 管道井、管理孔安全防护费 提供材料堆放场地和办公场地、工人宿舍 在预埋时模板上开洞对总包单位造成的模板损耗费用 5 精装修工程(底层大堂、地下室大堂、电梯前室、住宅室内精装修及热水、吸尘、新风、户式中央空调、锅炉设备等安装工程)按施工预留洞口、提供垂直运输和工作面 每幢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 完成工序交接手续; 每层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 技术资料归档 参加质量管理和验收 6 电梯安装工程 按照施工图预留门、洞、孔、管线及预埋件; 提供垂直运输和施工通道 井道及基坑清理干净并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 提供电梯安装施工期间洞口的防水和安全防护措施 提供设备、材料堆放场地 提供施工、调试用电的接口(提供至电梯机房)7 变电、配电房设备安装 提供运输通道和工作面 管理、协商工程进度 提供施工用电接头免费提供用电 设备房内基础、管道沟、电缆井、吊钩施工 第一次的补槽、补洞。如再次出现补槽补洞时,费用在甲方协调下按实向分包单位计取,总包单位应服从甲方核定的金额 8 绿化景观工程 提供水电接口 9 煤气安装工程 垂直运输和工作面 提供施工用电接口免费提供用电 楼板套管预埋 10 市政工程 提供水电接口 11 游泳池及设备安装工程 套管预埋 设备间的电源供应 12 进户门、单元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装工程 提供垂直运输 提供施工用电的接口(水电费总包与分包另行协商)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 按照图纸结构预留门、洞、孔,门套安装好后的修补粉刷、批白 13 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 凡土建施工需要跨、踩的部位,乙方均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用旧模板订制保护盒等)。十三、±0.000及以上土建工程与装饰工程、幕墙工程界面划分 序号 部位 土建单位完成状况 装饰单位完成部分 备注 1 电梯厅 结构 完成至结构面 无 顶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 墙面 完成墙体砌筑 装饰面 楼地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 2 消防楼梯间 栏杆 完成 无 顶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墙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楼地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门洞 粉刷成标准洞口 无 3 公共走道 结构 完成至结构面 无 顶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 墙面 完成墙体砌筑 装饰面 楼地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 门 预留门洞 装饰门制作安装 4 户内 结构 完成至结构面 无 卫生间第一道防水总包完成、厨房地面防水精装修完成 顶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 墙面 完成墙体砌筑 装饰面 楼地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 门 预留门洞 装饰门制作安装 5 设备阳台 结构 完成至结构面 工作阳台除外 顶面 完成至装饰面(涂料)墙面 完成至装饰面(涂料)楼地面 完成至装饰面(涂料)门 预留门洞 6 阳台露台 结构 完成至结构面 无 阳台地面防水饰面精装修完成 顶面 完成至结构面 装饰面由幕墙单位施工 墙面 完成至结构面 外墙面由幕墙单位施工 楼地面 露台完成至找平层(阳台完成至结构面)装饰面 门 完成至结构面 玻璃门由幕墙单位施工 7 管道井 结构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顶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墙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楼地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门 预留门洞及粉刷腻子 装饰门制作安装 8 通排风井 结构 完成 无 顶面 完成 无 墙面 完成 无 楼地面 完成 无 9 排烟井 结构 完成 无 顶面 完成 无 墙面 完成 无 楼地面 完成 无 10 强弱电井 结构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顶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墙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楼地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门 预留门洞及粉刷腻子 装饰门制作安装 11 电表间 结构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顶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墙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楼地面 完成至装饰面 无 门 预留门洞及粉刷腻子 装饰门制作安装 12 外墙面 结构 完成至结构面 外墙由幕墙单位施工 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可见面的部位由幕墙单位处理 墙面 完成至结构面 外墙由幕墙单位施工 外墙保温 采用保温砂浆粉刷,由总包单位施工
备注:厨房卫生间烟气道: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厨房、卫生间预制砼烟道立管和止回阀的施工;精装修单位负责卫生间排风软管连接和安装;精装修单位负责厨房止回阀与油烟机排烟软管的连接和配合油烟机开孔;厨房电器单位负责排烟管与油烟机的连接;精装修项目阳台防水、铝合金门窗防水,总包单位交接之前须进行结构自防水试验。
外墙保温如采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或无机保温砂浆施工,则纳入承包人施工范围。
特别注明:本表与各专业施工图冲突之处以此表为准,如有不明确或变更之处,以工程部通知单为准。工程部有权对以上界面内容进行调整,中标人需无条件接受,调整后的费用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安装工程施工界面划分
一、给排水(生活给排水、消防给水、雨水)
1.给水
1.1给水专业的施工界面为:因室外管线总图暂无,给水总管以出墙外1.5米计,施工图上自墙外1.5米到住宅各户水表的给水工程由乙方施工(含水表、水箱的进水及浮球控制装置的施工);市政给水总水表及其水表井以外由市政承包方承建。
1.2 消防水:消防总水表及其水表井以前由市政承包方承建,消防总管以出墙外1.5米计,施工图上的消防水系统(包括消火栓系统和喷淋系统)由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施工,室外加压消防管道(含自喷及消火栓系统)待施工图完成后由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施工。
1.3各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施工暂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户内的净水、热水锅炉等设备的安装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1.4 商铺及其它市政直供水的表后施工均由乙方负责,水表设置在室外的则按出墙1.5米计。
2.排水
2.1 屋面雨水排水、阳台雨水排水(涂刷同色涂料,品牌甲定)、空调凝结水(室外)排水自集水点到建筑物室外1.5米均由乙方负责。空调凝结水管在图纸标示的标高处做好三通;室内凝结水管由专业公司负责;
2.2污水、废水排水按出墙1.5米米计,室内各户的污水、废水排水立管负责预留至各户排水的三通接口(需要做三通口的封堵工作),接口标高按照室内装修设计的标高尺寸;三通至户内部分由精装修负责。
2.3商铺、社区用房、物管用房等公共区域内的给排水管道由乙方负责施工。
2.4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施工范围同住宅户内。
2.5建筑物室外1.5米至室外市政排水管道间的雨、污、废水管道待室外市政排水施工图完成后由乙方负责施工。
二、暖通空调
1.暖施施工图范围内除人防区、变配电所由乙方负责施工外,其余暖施施工图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包括地下室、配电房、管道井内、楼梯间、电梯前室、屋面的所有暖施图范围内的施工)均由专业公司负责施工。
2.户内空调、新风、地热、除尘工程由专业公司负责;大堂空调、新风暂不列入报价。
三、电气工程
1.公用变、配电所内的变压器,高压、低压配电柜由电力部门专业公司安装施工;公用变配电所内的照明系统、防雷、接地系统、通风排风系统均由乙方负责,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1.1变、配电所内低压配电柜开关下桩头到各楼层住户电表箱的电缆、母线的施工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桥架、预埋管的供应和施工均在招标范围内。电力局电表箱至各户内配电箱(不含元器件)由乙方负责施工,电表箱、户内配电箱甲供。
1.2变、配电所内低压配电柜开关下桩头到各楼层的所有动力、照明系统(至住户电表箱及公用计量柜部分除外)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1.3住宅户内配电箱空气开关下桩头到各用电点的施工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但必须配合甲方提出的需要在结构施工阶段预埋的管线进行预埋;除住宅以外的公共区域、商铺、物管用房等的电气工程均有乙方负责施工;
1.4专用变配电所内的变压器,高压柜、计量柜的安装电力部门专业公司安装施工,专用变配电所内的低压配电柜到各楼一层、二层各户商铺内用电点的施工均由乙方负责;电表箱甲供;
1.5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由专业公司负责施工;
1.6智能化系统的线管、底盒、桥架敷设、预埋由乙方负责施工;
1.7各住宅户内电箱以后的电气工程暂不列入本次报价;
1.8除住宅户内,其它的防雷、接地系统均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9电梯机房、弱电机房、电信机房的电源配电箱(柜)、照明灯具由乙方负责施工;
2.0凡涉及户内穿混凝土梁、柱、板、剪力墙的预埋套管、电线管等由乙方负责施工。
2.1甲方保留对部分工程承包范围(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工程)进行调整的权力;
四、其它
电力部门提供的电表箱、电信、有线电视、弱电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等提供的各种箱体均属于甲供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安装,不得以任何事由推诿而不给施工。该部分工程不计主材费用,只计取安装费。
十五、总包与其它指定分包工程界面划分
界面类 完成面 接收面 备注 项目 完成单位 工作内容 接收单位 工作内容铝合金 土建总包 根据施工图要求,按后装法粉刷预留门窗洞口,门窗安装完成后负责塞缝收口,防雷接地预埋、连接、测试。门窗专业分包 门窗按施工图安装,门窗周边打发泡剂,与土建接口处打胶,防雷接地留出接口。成品保护由总包负责。单元门 土建总包 负责成品保护及门洞口收口。专业分包 完成单元门安装,配合门禁系统安装。进户门 土建总包 根据进户门厂家安装工艺要求完成洞口预留,提供给进户门单位门框灌缝砂浆材料,并负责粉刷收头。进户门专业分包 完成门框、门扇安装并对门框灌缝,完成首次成品保护后移交给土建总包。外墙干挂花岗岩 土建总包 提供轴线、标高、按施工图完成墙体,门窗洞口周边粉刷收口。专业分包 按施工图施工完成,门窗洞口等与其它交接处打胶。桩基工程 土建总包 钻孔灌注桩凿桩、接桩,桩顶与承台的连接,配合桩基检测。专业分包 按施工图施工完成。外墙洞口 各专业分包 所有出墙管道安装完毕。土建总包 完成所有外墙面开洞的封堵及墙面修补、清理。钢结构 土建总包 提供标高、轴线,铁件预埋。专业分包 按施工图安装完成 室外 绿化工程 土建总包 完成图纸指定完成面标高30cm以下土方平整。绿化分包 苗木栽培、回填至指定标高及场地平整。安装分包工程 安防智能化 土建总包 按智能化工程图纸完成该系统所需单体内平面图所示线管、接线盒、桥架及各接线箱的安装;预留线管内钢丝;预留所有孔洞及预埋套管和进楼进户预埋管;预埋套管、线管堵塞的及时处理;智能化施工用水电接口及场地的提供,完成外墙面开洞的封堵及墙面修补、清理。智能化分包 管路穿线;智能化图纸中各系统的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和保修;总包预留预埋过程中的配合和检查。管线预埋预留移交根据分包单位实际进场时间和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工程 土建总包 消防水池的施工,消防分包施工水电接口及场地的提供;消防箱、正压送风口等孔洞预留及周边修补、嵌缝;防火卷帘门的安装接线与调试;消火栓泵、喷淋泵、风机等基础的施工;完成外墙面开洞的封堵及墙面修补、清理。消防分包 所有消防系统套管、线管和接线盒、过路盒、接线箱的预留预埋;消防报警系统的线路、设备的安装调试;消火栓系统的制作安装调试(包括设备);喷淋系统的制作安装调试(包括设备);整个消防系统的调试运行、培训和保修。设备安装 电梯安装工程 土建总包 提供轴线、标高;电梯井道和机房预埋件、电梯召唤面板、消防紧急迫降按钮底盒孔洞按要求预留;楼层显示孔洞的预留;电梯门缝的填缝;电梯安装、调试用临时电缆及用电接口提供(至电梯机房);电梯基础的施工;成品保护。专业分包 电梯的安装调试;配合消防和弱电的有关接线;电梯的维修保养和培训。不锈钢生活水箱 土建总包 完成水箱基础的施工;水箱分包施工用水电接口及场地的提供。专业分包 完成水箱的制作与安装。配套 工程 燃气 配套公司 室内外管道、支架安装及油漆,管道试压吹洗;调压站的安装,室外管沟的开挖回填。室内管道入户;煤气表采购;煤气表后管道施工; 土建总包 按燃气图纸完成燃气系统所需的预留孔洞及预埋套管及以后深化图纸对前述留洞及套管等进行修改。燃气公司管路安装完毕后孔洞的修补及套管的收口。燃气分包施工水电接口及场地的提供。电信 配套公司 室外管道敷设及总包预埋出户管对接,各类井切筑,从室外总管至交接间和楼道交换箱穿线接线、设备安装及调试交付使用。土建总包 图纸范围内管道、套管、底盒、过路盒的预埋,交接间至交换箱和户内多媒体箱线管的预埋,楼板和剪力墙上孔洞、套管的预留预埋与后期机房空调孔洞的粉刷封堵;桥架及各接线箱和户内弱电箱的安装;配套公司施工水电接口及场地的提供。广电 配套公司 室外管道敷设及总包预埋出户管对接,各类井砌筑,从室外总管至交接间和楼道交换箱穿线、接线,设备安装及调试和交付使用。土建总包 图纸范围内管道、套管、底盒、过路盒的预埋,交接间至交换箱和户内多媒体箱线管的预留预埋,楼板和剪力墙上孔洞、套管的预留预埋与后期机房空调孔洞的粉刷封堵;桥架及各接线箱和户内弱电箱的安装;配套公司施工水电接口及承担相应费用和场地的提供。自来水 配套公司 市政总管到计量水表的管线(包括管沟);室外消火栓、喷淋的安装。土建总包 场地平整和水表后管道施工;提供配套公司施工用水电接口及材料堆放场地。移动公司(移动和联通)配套公司 移动机站机房及地下室、电梯井内布线和蜂窝安装。土建总包 机房的移交条件(如粉刷、门、电源等条件);施工的配合。电力 配套公司 小区供电线路及变电站和开闭所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从变电站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计量柜的供应与安装;电表箱的供应;电表的安装;室外供电排管及电缆井、沟的施工。土建总包 电表箱、总等电位箱、电表后的电线电缆及安装;电梯电源箱、户内配电箱、风机水泵控制箱、人防配电箱、车库、公共部位及商铺配电箱的安装;出单元1.5米管道及楼道内管道预埋,所有照明材料供应及安装,所有防雷接地材料供应及施工,电缆桥架的安装;终端照明及终端动力布线系统、防雷接地(含门窗接地)系统及整个强电系统的调试、测试、验收及保修保养;包括单体配电小间内和之后的所有强电设备和电线电缆(含配电小间内的低压配电柜,但不包含从变电房到配电小间的电缆和电表箱内的电表安装);安装从高压进线到各用电末端的所有桥架、线槽、线管、套管、预埋箱、预埋盒、防火封堵(包括弱电的所有防火封堵);主体泛光照明系统的安装调试;设置在户内的景观配电箱安装;配电房、变电所、开闭所内管沟、基础、盖板的施工;所有接地移交条件的完成;提供配套公司施工用水电接口及材料堆放场地。十六、总包与精装修配合工作内容 序号 土建、精装修配合工作内容 业主(及配套单位)总承包商 精装修单位 1 精装修吊顶上和墙面、地面上的开孔,安装工作完成后的精装饰面上的修补和加固。√ 2 新增安装工作完成后的土建饰面上的修补和加固。√ 3 根据施工图和合同要求完成墙体砌筑(尺寸轴线偏差超过规范要求范围须改至设计要求),完成非精装修区域的墙面、地坪、顶棚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楼梯间、设备机房、管道井等部位)。√ 4 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结构板蓄水试验.√ 5 强弱电井道到户内箱线管的预埋工作,强弱电户内箱的安装预埋。√ 6 住户分水表后阀门到户内所有给水管道安装。根据精装需要待定。√ 7 完成梁内套管预留预埋,雨水、阳台雨水、冷凝水、污废水预留预埋,出屋面套管、进建筑物套管预留预埋,热水管道的套管预留预埋,空调管道套管预留预埋,燃气管道套管预留预埋,新风管道套管的预留预埋。√ 8 按照施工图及合同要求完成墙体砌筑,完成户内、地下车库、楼梯间、设备机房、管道井等部位墙体、顶棚、地坪的施工。√ 9 完成厨房间、卫生间及阳台的防水施工 √ 10 非精装修区域开关、插座、面板安装,灯具的安装,线管预埋、管内穿线等工作 √ 11 按施工图要求完成户内、一楼大堂、地下车库大堂、电梯厅等精装修区域内的墙面、地坪、顶棚的施工。√ 12 完成进户门、防火门、单元门的施工以及门洞口收口打胶,与土建、铝合金接口处收口处理 √ 13 完成厨房间、卫生间及阳台的防水工作 √ 14 按施工图要求完成电梯厅、地下车库大堂、一楼大堂等公共部位的精装修施工,以及防火门、进户门处的收口处理。√ 15 户内套管与结构之间的一切封堵。√ 16 公共部位套管与结构之间的一切封堵 √ 17 所有套管与结构之间的一切封堵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讲解 篇二
1、工期的确定:
协议书之【三】:开工日,竣工日,合同总日历天数。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8.1】条
通用条款之【32.4】条
两个可变的时间点和一个不变的时间段。
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两个时间点,即开工日和竣工日虽然是绝对日期,但是是可变的,开工日附加了工程符合专用条款【8.1】条建设单位完成了开工前的工作,并经过施工单位确定后,才是开工日。竣工日是最后一次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一个不变的时间段是施工总日历天数,这是不能改变的,当然出现工期顺延的情况,应当从实际施工总日历天数中扣除。
2、工期的索赔程序:天程序(一般程序):通用条款之【36】条,28d—28d—28d(视为)
7天程序:开工延期,通用条款之【 11.1 】条,7d—48h(视为)
14天程序:通用条款之【13.2】条,14d—14d(视为),四种甲方原因,三种非乙方原因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证据收集问题,要证明施工单位按照程序索赔了工期,建设单位默认了工期的顺延,必须有文来文去的记录,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双方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文来文去的工作制度安排,免得一方拒收文件事情的发生;
2、不按照程序索赔不会导致失去权利,也不会导致“默认”的结果,司法实践中常见到,合同履行中没有工期索赔的报告,但法官还是会考虑工期顺延的因素。
3、工期索赔的合同依据
甲方没有完成开工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8.1】条、通用条款【11.2】条,延迟开工,甲方原因导致暂停:通用条款之【12】条,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通用条款之【13】条,专用条款之【13.1】条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甲供货延迟: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7.4(6)】条以及本合同附件中关于甲供货的供应时间延迟,原因在于甲方,工期应当顺延。
设计变更:通用条款之【29.1】条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停工:通用条款之【35.1】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等待处理导致停工:通用条款之【43.1、43.2】
4、司法实践中工期争议纠纷的处理:合格日;拖延验收提交报告日;占有日 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造价与支付
1、协议书中的价格是暂定价:协议书【二、五、六】条
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是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的详细界定文件是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第六条中的附件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是确定暂定价格的依据。
2、计价方式—划分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通用条款【23.2(1)】,专用条款【23.2(1)】
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情况下,防范价格变动的风险,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是在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造价不做调整,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造价调整。起草合同时考虑,出现建设规模扩大、装饰水平提高、二是,总价不调整前提下,约定一定数额的价格变动的风险金,如,工程总造价的 20%。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3.2(2)】
定额和清单可调价格计价方式:
一是工程量和价格变动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的方式,即按照定额计价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这样乙方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无论使用哪种方式,对于价格可能变动的因素都要约定清楚。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对乙方最有利的合同,计价方法是,成本全部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在实际成本价基础上取一定的费率作为酬金。
3、可调价格调整的因素:通用条款【23.3】
法律法规政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非乙方原因停电、水、气等。
4、预付款: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24】条
毋庸置疑,预付款支付比例越大,对施工单位越有利,合同文本要求必须有预付款,并且其比例越大越好(有人提出不低于 30%单最低不低于 10%)。
预付款扣回可以设计的方案,一种是分阶段扣回,已完工程量达到 50%时,每月扣回 20%,扣完为止;二是,已完工程量达到10%时,预付款折抵进度款。
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利停工。
5、工程量的确认和进度款的支付: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25、26】
按月支付:每月?日提交报告—7 天确认时间—过期视为认可,报告收到后 14 天内拨付进度款(已完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合同签订时的 3%时,造价需要调整。调整的方式是按照报价单或者是预算书计算;二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通行的计价方式,风险划分方式是,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工程量的?%),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造价的 ?%。
关于工程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6、价款索赔的原因和程序
原因:
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的同时索赔费用
变更索赔:设计变更、其他变更
程序:
一般程序:28d——28d——28d(默认),通用条款【36】条
变更索赔:变更后天内不提交价款索赔报告,:通用条款【31.2】,14d—14d(默认)通用条款【31.3】
不可抗力索赔:结束——14d通用条款【39】
7、变更索赔:通用条款之【29、30、31】
确定变更价款:通用条款之【31】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办理签证的时候最好是确定变更部分的价格。
8、不可抗力价款索赔:通用条款之【39.3】
9、材料供应:
甲供材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27】
甲指材料:可补充条款
甲定乙购:可补充条款
乙供材料:通用条款【28】,乙方自主报价。
细分类的作用:便于计价,划分责任。划分责任的意义在于:
1、甲供货逾期供货乙方可以索赔工期;
2、甲供货或者甲指货物,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这是法定责任,在合同里不约定也应当由甲方承担。
10、工程结算: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33、26】
结算报告的审查期限可以约定合同未约定事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1、质保金的返还:可以在专用条款【26】
返还时间 利息 公平原则确定损失的分担(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2、工程造价常见纠纷及其解决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
变更部分:可以参照政府发布的计价法
合同有效但不合格的:修缮合格、不合格
逾期付款利率:
阴阳合同:以备案合同为依据结算。这种阴阳合同对施工单位大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备案的合同目的无非是建设单位为了逃避上缴国家的费用,因此造价压得非常低,一旦产生纠纷,对施工单位就会非常不利。
固定价格合同法院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不予鉴定工程造价
(三)质量
1、质量标准:协议书之【四】
2、施工和验收使用的规范:通、专用条款之【3.3】
3、甲方随时的检查权利:通用条款之【16】
不影响乙方;检查不合格的处理;检查合格的处理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h——前 24h(延期,不超过 48h)——认可通用条款之【17】
5、隐蔽工程重新检验:通用条款之【18】
6、甲供材料质量
7、竣工验收:报告——28——14(不验或者不提意见)视为合格,通用条款之【32】
8、质量保修:通用条款之【34】,附件中可以提供质量保修书
9、质保金:预留方式,返还时间
10、质量纠纷的解决:【11、12、13】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是,施工单位起诉索要欠款时,建设单位以质量作为抗辩的理由,甚至提出质量索赔的反诉。在处理质量问题时,首先要分清引起质量的原因是甲方还是乙方
乙方瑕疵修复
甲方承担责任:设计缺陷、甲供或者甲指材料设备等不合标准、指定分包。这三种情况下,甲方承担质量责任这是法定的。
甲方未验收擅自使用,又以质量问题向乙方索赔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对于装修工程的验收往往没有土建工程那样严格,所以装修工程应当有书面的交接,以便划清责任。
如果有书面的交接,即使没有严格的验收,一旦发生纠纷,甲方提出质量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补充条款增加书面交接约定。
(四)担保:通、专用条款之【41】
乙方履约担保
甲方的支付担保
乙方提供的预付款担保
质保金预留或者是质保金银行保函
(五)违约:
低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
甲方违约:各种款项逾期支付、竣工后不结算
乙方违约:质量瑕疵、逾期交工(如果甲方要求按照每日计算违约金时,要求对违约金有最高额限制,建议以不超过5%)
(六)分包与转包:通、专用条款之【38】
我们作为承包商就向业主要求必须允许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
分包:承包方和分包方就质量问题共同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定责任;
后果:如果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除可能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外,还可能产生,分包单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和建设单位要和雇主一同对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违法分包:无资质;甲方不允许;主体结构分包;再分包
转包与分包区别 6 方面:转包和分包主体是否变更,如果履行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这是典型的倒卖工程的行为,属于转包;现场管理人员归属,比如以包代管;乙方的管理行为是否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原材料供用;大型设备归属
(七)合同解除
通用条款之【44】
1、约定解除
乙方解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而停工超过 56 天
甲方解除:乙方转包或者是肢解分包
双方解除:不可抗力;一方违约合同无法履行
程序:通知解除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生效
处理原则:过错原则、违约方承担损失
2、法定解除
甲方解除: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 8 条,乙方明示毁约;不能按期完工催告后仍旧;已完工程不合格,拒修;非法转包、违法转包。
乙方解除:甲方未依约支付款项;甲供材不合标准;不履行协助义务。
处理:已完工程合格的;不合格的;违约方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范本 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造价
二、双方责任
甲 方:
1、工程开工前,交给乙方施工图纸1份,地质勘察报告1份,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2、开工前,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地下管道、电缆及地下其它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须具备开工条件。
3、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规划红线和坐标控制点位置,并现场交验。
4、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环境。
甲方因以上约定未能如期完成,造成工作上的延误或施工中的损失,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经济责任等。
乙 方:
1、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根据设计图纸,按规范组织施工。
2、确保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施工现场的内外安全责任由自己承担,发生费用由乙方自理,做到文明施工。
4、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收验。
5、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交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决算书2份。
乙方如不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损失,应承担其经济责任。
三、合同工期1、2、有以下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人力不可抗拒;
(2)设计变更;
(3)甲方计划调整;
(4)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5)凡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退换而影响进度;
(6)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施工;
(7)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8)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四、工程质量
1、质量要求:
2、乙方必按照施工图纸、会议纪要和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派驻代表的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五、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六、违约责任
乙 方:
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偿付逾期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甲 方:
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超时限付款另需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其它
1、乙方食宿问题自行解决。
2、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立足于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5、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4.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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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要求
摘要:何谓格式条,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法国表述格式条款为“标准合同”与“附合合同”。日本将格式条款称为“普通条款”。而德国对应的是“一般条款”或者“一般交易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是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格式条款
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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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但这个通则规定的标准条款无效的情形只有一点:就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对这种“意外条款”只要“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就是有效的,而不考虑该条款内容的合理与否,公平与否,可见其对标准条款所作的价值判断只是在“磋商与否”、“对方接受与否”一点。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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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极为有限的。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由于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格式条款的要求
对格式条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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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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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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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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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死后留遗产惹纠纷外孙能否继承外婆的遗产 http://s.yingle.com/w/mf/529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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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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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要求 篇五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系的协议。,2.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1)有着特殊的“标的物”。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工程选用特殊的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招、投标的许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非常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
(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项目建设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对国家和社会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要求。
(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第二,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第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3.此类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求
《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范围。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具体地点,占地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
(2)建设工期。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须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发、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还应约定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5)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最后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
(8)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款。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与已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也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16条
第二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9)竣工验收。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应该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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