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2024-12-21|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共11篇)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一

记者:邵局长,您好!在国家机构改革以来,作为省政府的组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行政管理职能上有什么主要特点,产生了哪些变化,哪些举措可能对社会经济带来重大影响,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邵汉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在两大领域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一是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具体而言,就是要承担起拟订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职责;承担起公务员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职责;承担起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和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等重要职责。

新厅的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四统筹一加强”:一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二是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三是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四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五是加强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至今,我们以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为中心,落实中央和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运行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开展“大学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我省高校密集,省委、省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峰6月确定为“大学生就业服务月”,我厅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活动期间,共征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86703条,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会80余场,涉及用人单位3663家,进场高校毕业生10.72万人次,现场达成意向11124人次。二是帮助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返乡农民工达412万人次,其中因企业减薪、裁员等因素非正常返乡的有130万人。通过采取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有序外出务工相结合、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等,举办536场专场招聘会,提供岗位143.86万个,达成意向53.34万人,招聘成功32.52万人,完成特别职业培训7.7万人。通过协作努力,初步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难和农民工返乡这一突出问题,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

记者:现在行政机关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比较突出,贵厅准备今后如何加强改革力度?

邵汉生:目前,新厅“三定”方案已经上报省编办,人员调整工作正在实施。“三定”方案的制定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上下功夫,科学界定部门职能,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实事求是地确定编制和领导职数,实现两厅职能有机统一、彻底整合,努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中,我们按照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和社会保障的新职能进行整体设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处室负责;在人员安排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情况,按照大体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各处室编制。注重整体联动,齐心合力,对一些重点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推进项目时打破厅领导分工界限,由项目负责人统一调度、安排相关处室的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记者:在大学生、下岗职工、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调剂方面,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果?

邵汉生: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就业形势严峻。我们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以稳定就业局势为中心,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返乡农民工为重点,进一步落实政策,改进服务,扶持就业,鼓励创业。截止8月底,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4万人,完成年目标(60万人)的73.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1.4万人,完成年计划(25万人)的85.7%,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8.84万人,完成年计划(10万人)的88.4%,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经过一系列努力,截止6月底,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已超过70.04%,返乡农民工已有98%实现转移就业。

针对就业困难群体,我们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实行“一对一”帮助;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依托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和服务,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争取在三个月内实现动态消零。

记者:对于职业教育,贵厅在政策上和管理上将如何给予引导和支持?

邵汉生:我们把技能培训作为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的重要措施。上半年,组织再就业、就业前、企业在岗职工、创业、新技师等各类职业培训66.7万人次,完成年计划(112.5万人次)的59%;职业技能鉴定发证17.4万人次,完成年计划(28万人)的62%。为应对金融危机,省政府拿出1.8亿元专项资金,我们面向全省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采取“招标定点、政府采购”的形式,从115家竞标单位中优选97家定点机构,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定期检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目前,首批特别职业培训计划8万人已全部完成,正在进行第二批培训工作。同时,我们大力推进了高技能人才工作,加强了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下一步,针对职业教育,我们将深化全省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全面推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推广“模块化”教学,建立健全以工作任务为引领的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体系,以就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认证体系。最终的目标,就是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的现代技工教育的新教学模式和教学体系。

记者:在武汉城市圈和两型社会建设中,贵厅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给予支持?

邵汉生:我们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推进武汉城市圈人才队伍建设。3月12日,省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了省部合作备忘录后,我们及时制定印发了《落实省部合作备忘录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开发与配置的体制机制,统筹落实建立人才特区等各项工作。5月27日,会同省委组织部在孝感组织召开武汉城市圈人才工作会议,做出全面部署。另一方面出台了四个方案,签署了两个备忘录。四个方案分别是《武汉城市圈三年行动计划》、《武汉城市圈劳动保障联动共享工作方案》、《鄂州城乡“一体化”劳动保障工作方案》、《支持仙洪试验区新农村建设劳动保障工作方案》;两个备忘录分别是:省部签署的《关于共同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我厅与鄂州市政府签订的《关于鄂州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备忘录》。

记者:在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贵厅是如何组织落实的?政府财政是否有所支持?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二

一、启动职业培训政策措施修订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1月下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同时,结合广西脱贫攻坚工作实情,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探索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管理条款,注重更大力度地吸纳优质培训资源参与贫困劳动力的培训工作,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对学员基本文化素质要求不高、培训与就业岗位紧密衔接的职业(工种)培训,如育婴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保安员等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职业(工种);大力研发适合广西特色的农村电商、“互联网+”和仓储物流等培训内容,融入专项职业能力及创业培训课程;引导培训机构增设职业介绍功能,开展培训后的就业推荐、创业指导工作;将培训合格率、就业率作为对培训机构的考核指标,视情况给予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奖励。

二、启动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申报工作

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区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启动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拟在全区范围内建成14个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目前各县(市、区)正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项目主要依托贫困县(市、区)现有的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安置区、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为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劳动力提供政策扶持和就业平台,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属于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非重点但属片区天窗县、享受扶贫开发重点县待遇的县均可参与项目申报。同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结合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探索和总结全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经验,推动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管理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园带动就地就近就业功能,使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成为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带领群众致富的生力军。

三、启动鄉镇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为加快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功能完备、运转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方便基层群众就业和参保,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启动全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建设目标是:以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农民工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为重点,按照“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网络”五到位要求,深入开展全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启动2016年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新建项目,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全区所有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其中,2016年计划新增120个乡镇(街道)开展乡镇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2016年是“十三32'’新一轮脱贫攻坚战开局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实施精准职业培训、建立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加快乡镇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作为脱贫攻坚责任承诺事项,切实强化政治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决心把各项脱贫工程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三

关于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2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地、各部门要

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六、积极探索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基础上,今年将逐步扩大考评结合范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1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和会计、审计、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

八、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依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努力提升评审质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开展。

九、各地职称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十、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7月31日。

十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办法及标准另行通知。

十二、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以下核准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评审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

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提供);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篇四

非统考科目:电工、焊工、车工、铣工、磨工、镗工、油漆工、铸造工、锻造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修工、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锅炉设备安装工、锅炉操作工、厨师、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等上百类工种

统考科目: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商务策划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师、企业经营管理师、营销师、职业经理人、心理咨询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策划师、涉外秘书、公关营销师、职业经理人、心理咨询师、人力资源师、物业经理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室内装饰设计师、美术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动画设计师、景观设计师、模具设计与制造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公关员、汽车经纪人、二手车评估师、旅游服务与管理、调酒师、营养配餐员、保健按摩师、育婴师等。

查证网址:http:///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 安全生产监督管局IC卡特种行业操作证

电工作业:安装、维修、发电、送电、配电、防爆电器;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电焊气割、氩弧焊;登高架设、危化作业:木质、竹质、铁管质、门式、钢筋工、天(馈线)及铁塔架设、架子工、高空作业类和危化物品类 1.脚手架拆装、登高架设工、拆除工、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2、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工、烟花爆竹作业等;空调与冷制: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空调安装、维修工等。查证网址:http:///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

技术监督局特种行业操作证:

起重机械作业:桥吊含门吊、塔吊、汽车吊、门座吊、集装箱吊、建筑升降机、卷扬机、司索、指挥员、电梯维修、电梯操作、电梯安装等;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铲车、抓斗车、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装卸机、翻斗车、电瓶车等;压力容器、锅炉作业:槽车驾驶员、槽车压运员、充装、贮存、锅炉水质化验工、承压锅炉的操作工

二、建筑五大员: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

建设部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5.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篇五

赣人社发〔2013〕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工参保政策,妥善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效保障了他们的生活。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 <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一)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赣人社字〔2011〕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4累计缴费年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的附件.rar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六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

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二)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

域或工作地点为。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

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

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

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

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

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

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

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六条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

务。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

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海南省有

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

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

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

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

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海南省有关规定相

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

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七

薪酬管理办法》解读

一、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省直各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省直各主管部门为其出资(或管理)企业的薪酬审核部门。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党委、省直各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人员。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适合省情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功能分类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建立差异化管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既要同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更要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坚持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促进形成企业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福利待遇相配套,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

四、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与薪酬审核部门签订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规范;

——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职工依法依规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五、考核评价的内容

在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强化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考核,实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

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准确划分企业类型,实现分类考核评价。将年度业绩考核与任期业绩考核相结合,科学设计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六、考核结果的分级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考核等级。

七、薪酬的结构和水平

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未实行任期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1.5倍确定。其中: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部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人社厅发布。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八、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授权董事长负责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可由总经理实施考核,董事长确认考核结果。其中,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规范董事会企业,授权企业董事会负责经理层业绩考核工作,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对经理层副职进行考核。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授权企业总经理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

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考核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发放。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副职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月度考核结果确定,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年薪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计算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任期激励收入由企业参照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计算办法和任期考核结果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九、薪酬的支付

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发布前,由企业按照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及月度考核结果预发,发布次月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待考核确认后一次性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企业一次性提取,按4∶3∶3的比例分期兑现。任期考核结束当年兑现40%,其余60%作为延期薪酬,由企业设专户管理,可在当年由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在次年和第三年年末各兑现30%,期间利息收入归企业负责人所有。

境外补贴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月或年度发放。

十、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管理和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和发布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抄送省人社厅和薪酬审核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对所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评工作。省政府国资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所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企业要依照《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严禁以业务支出名义支付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薪酬审核部门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未经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补贴。

省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基本年薪,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其他薪酬项目。

省属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将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

实施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十一、追索扣回办法的具体内容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发放薪酬的、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外发放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兼职取酬的、擅自将市、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的,责令企业追索扣回违规发放收入,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 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或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的,应当予以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视情节扣减(或扣回)违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违反《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超标准享受履职待遇、违规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比例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违反规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费等税费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相关负责人当年10%-20%的绩效年薪。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考核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扣减(或扣回)企业负责人当年真实业绩考核确定的绩效年薪的10%-20%。

企业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人员伤亡或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相应扣减(或扣回)20%、50%、70%、100%的当年绩效年薪,并酌情扣减(或扣回)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上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给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分别单独扣减,直至全部扣完。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八

人社字[2010]126号)

2010-06-0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全面启动,逐步规范。今年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各设区市和扩权县要全部启动,年内基本实现用人单位新招收的用工人员,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使用管理系统软件的不低于60%。市、县(区)劳动关系处(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部使用管理系统软件,为实现全省、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

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市(县)劳动关系管理机构可以先从规模以上企业开始,逐步扩展到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先从新招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开始,逐步延伸到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在内的全部劳动者。力争经过两年的时间,最终实现本辖区所有用人单位招收、使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政府行政部门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全过程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各设区市除抓好市本级所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外,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县区(企业)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县(区)做好宣传、培训和备案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做好服务,提供方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省厅推荐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和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照省金保工程整体规划,为了保证全省劳动用工信息的传输和对接,市(县)劳动关系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应统一使用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厅推荐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软件公司具体负责管理软件的培训、安装和售后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并注意听取和吸收用户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完善。请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协助做好软件安装、技术培训的组织工作。

省厅确定了30家中、省属企业(名单附后)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指导和督促其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总结和推动劳动用工管理软件使用。在省厅备案的中、省属大中型企业推荐使用“劳动用工管理系统(用友)软件”,中小型企业推荐使用“河北劳动用工备案(方升)软件”。各设区市和扩权限也要选择部分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不断总结改进、推广完善。

四、加强督导,强力推进。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尽快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按规定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当填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以此作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依据。各级劳动关系处(科)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明确职责,简化手续,力争做到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即时办结,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补办手续为止。省厅将通过组织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召开现场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推动和督导这项工作的开展。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

附件:省厅重点联系的劳动用工备案企业名单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旨在为我省引进和培养博士后人才,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经费对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可用于博士后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和服务管理费用。

第九条

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于经审批的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安排2年。其中,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23 经费收支结余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并据实填写《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报告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各设站单位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因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出站获退站产生的专项经费结余,应由省财政收回。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设站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

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十

甘人社通[2010]4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全国统一鉴定考前培训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50号)安排,为做好我省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的职业和时间

1、职业范围

2010年我省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网络编辑员(二级)、职业指导人员、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2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并将继续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公共营养师、职业信息分析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4个职业的试验性鉴定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2个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鉴定试点工作。其中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鉴定依据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中就培函[2010]14号)要求进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的安排,2010年将暂停物业管理员、广告设计师、企业文化师3个职业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上述职业(等级)的补考等后续工作安排,由部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2、鉴定时间

2010年继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我省“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分别为5月22、23日和11月20、21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一、二)。由省上组织的统考下放职业:秘书、公关员、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的鉴定,仍在 “统考日”一并进行。

二、方式和内容

1、秘书、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

员(二级)、项目管理师5个职业仍然采用智能化上机考试方式,在部鉴定中心指定的技术支持单位智能化考试平台上进行考核。

2、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如无特别说明,报考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二级、一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其中:理财规划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项目管理师、物流师4个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在规定时间内纸笔作答或上机考试的方式进行;秘书二级的综合评审填写业绩评估手册,在理论鉴定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其他职业的综合评审采用论文答辩的方式。论文答辩分别在“统考日”之后的5月29日、30日和11月27日、28日进行。考生论文必须在报名时一并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其中心理咨询师二级考生必须提交两篇文章,包括案例报告一篇,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一篇。具体论文撰写格式和要求请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规定。

3、根据考生单项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可有一次补考机会的规定,2009年鉴定不合格的考生,统一安排在2010年5月份参加补考, 不参加视为自动放弃,原成绩作废。

三、考点设置

1、考点确定

需设立考点的报名点要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专业设置、考生范围、报名规模、培训场地、设备和师资情况,填写《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附件三)。省鉴定中心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考生的原则,在报名点申请的基础上,根据报名人数、考生来源和工作需要设置考点。并与各考点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

2、考点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申请承担鉴定考点任务并履行考点责任;(2)具备鉴定考试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3)具备鉴定保密管理条件,能够确保鉴定安全;(4)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和回避制原则,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由省鉴定中心结合考点设置情况统一安排;(5)配备安全保卫、技术保障和医务工作人员,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鉴定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28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名管理

1、省鉴定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各报名点使用“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报名录入器”。在每次申报鉴定前,必须先对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否则省鉴定中心无法接收报名数据。软件下载、升级地址:

2、各报名点要准确录入考生信息。正常考试的要仔细核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报考职业级别;补考的除核对考生个人信息外,还应在“考试类型”上选择“补考”,并在“考试类别”上选择正确的补考科目,否则无法提取上次考试的合格成绩。

3、各报名点在上报数据时必须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认后生成数据库上报省鉴定中心。准考证下发后,考生信息不得变更。

4、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四);

(2)《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申报表》(附件五);

(3)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补考人员花名册(附件六);(4)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由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器生成);

(5)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原件)(附件七);

(6)身份证原件、复印件;(7)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8)已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9)职称证书复印件; 5、准考证下发

考生准考证于考前一个星期下发。

6、具体报名时间

依据《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时间安排的通知》(甘职鉴发[2010]8号)文件执行。

六、质量管理

1、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具体事项,仍按我厅“甘劳社函„2006‟4号”文件执行。各市州、各考前培训机构要按照批准的职业开展报名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报考条件审核考生资格条件,报名机构如有协助考生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机构培训、报名资格。2、关于报考心理咨询师的说明

报考心理咨询师二级,必须持有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

3、加大鉴定质量督导力度

各地、各机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各地、各机构不得跨区域组织全国统一鉴定考试,一经发现,省厅将严肃查处。要加强对质量督导人员和监考人员的管理。

4、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的安全管理

各地、各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试卷和资料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省鉴定中心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地、各指定考点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加强考前培训工作

各市州、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切实加强师资培训和考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要按规定学时要求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注意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纸)。填涂机读卡(纸)信息错误者,成绩无效。

各机构报名时要提交培训计划,包括开班时间、培训时间、地点、师资配置、教学安排、学员人数和培训实施相关情况说明,否则省鉴定中心不受理报名申请。

6、严格考务管理

各考点要将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的要求贯穿于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始终,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切实保证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各市州、各培训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与省鉴定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刘万俊

联系电话:(0931)8756015 附件:

一、2010年甘肃省国家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doc

二、2010年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三、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申报表.doc

四、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个人申报表.doc

五、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试申报表.doc

六、甘肃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补考人员花名册.doc

七、考生工作证明.doc

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篇十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务虚会讲话稿

今年上半年,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和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窗口单位作风建设、认真开展社保基金、人事考试等专项治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纪检监察机构紧跟厅党组改革步伐,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纠正“四风”问题,严查案件惩治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

虽然系统内部目前还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党风廉政建设呈现出持续从严惩治腐败、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特征,从上至下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人社工作涉及面广,依旧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高危地带,每个有权有钱的部门都存在腐败的土壤,资金分配、考录招聘、技能鉴定、职称评定、工伤鉴定、工程建设等岗位都是廉政风险岗位。

因此,全省各级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坚持依纪依规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继续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为建设“五型”人社提供有力保障。

一、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坚决落实“纪律规矩”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主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总书记重要论述指导实践。二是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坚决落实,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三是要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正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严明组织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严明党的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二、适应履职尽责新常态,坚决落实“两个责任”

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监督责任则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扬鞭”,牵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才能确保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一是要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精神和省委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对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理顺主体部门和监督部门关系。二是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各级领导班子要落实好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总体布局。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完善签字背书、谈话函询、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三是要强化责任追究。按照省纪委部署,今年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的部门单位,严肃追责。上半年,省纪委通报的案件中,全省共查处责任追究案件191件,处理334人,省纪委对5起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的案件进行了通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发挥督促作用,在执行纪律上敢于较真,在承担责任上勇于担当。如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问题,主体部门不可推卸,我们派驻机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

三、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坚决落实“八项规定”

省纪委公布了上半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82件,处理87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89人,公开通报54次,曝光典型案例156起。从数据上看,这说明仍有一些党员干部还没认识到违反八项规定的后果,而有的则是把禁令当“耳旁风”,我行我素。各级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主要抓手,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使作风建设成为新常态。一是要突出重点。要抓住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人群。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八项规定。要抓住重点问题。当前,违反工作纪律、大办婚丧喜庆、公款赠送节礼、收送“红包”、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吃喝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加以查处。二是要紧盯节点。节假日是各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时段,要加强节日期间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三件事:第一是抓“红包”。上半年,省纪委重点治理医疗卫生、教育、民政殡葬服务和税收征管等领域“红包”问题,全省党员干部共主动上缴红包及其他违纪款4114.81万元,查处红包问题81个,处理104人。因此,在红包问题上,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里。第二是抓公款旅游、公款吃喝问题。第三是抓节日期间大操大办事宜。三是要严格问责。很多“四风”问题直接表现在个人,根源却是单位监管不力,在于单位领导“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当前,省纪委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多数也只是针对违纪违规的具体人和事,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相对较少。今后,不仅要对具体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而且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严格问责。所以,我们工作就要做在前头,多提醒、多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责必究、有错必究。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动形成作风建设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适应惩治腐败新常态,坚决落实“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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