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评比细则

2024-06-29

工程验收评比细则(共10篇)

1.工程验收评比细则 篇一

2018年阶段验收所需资料如下:

一、基槽(坑)验收:

1、按图纸、变更或问题坑处理意见要求以完成开挖工作;

2、完成普探工作并绘制平面图;

3、勘察部门出具验槽报告。以上资料准备齐全,资料直接报监督员处。

二、基础验收:

1、基础验收申请;

2、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部对工程资料审查情况等内容);

3、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检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提供专项会议纪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4、文明工地申报表;

5、施工许可证;

6、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主体信息档案(授权书、承诺书);

7、工地必须建立标准养护室;

8、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9、会议议程。

三、主体验收:

1、主体验收申请;

2、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监理单位评估报告(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部对工程资料审查情况等内容);

3、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检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提供专项会议纪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4、沉降观测报告;

5、混凝土、砂浆强度统计表(汇总表即可);

6、实测实量(板厚度、轴线、层高偏差、全高);

7、钢筋扫描汇总表;

8、会议议程。

四、初验:

1、初验申请;

2、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情况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提供专项会议纪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退回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注销(如丢失:1.需公司证明已拆除;2.监理见证盖章);

4、永久性责任标牌上墙图片。

5、分户验收汇总表(甲方、乙方、监理方三方签字、盖章);

5、项目安全考评、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

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

2、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3、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4、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5、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监理单位提交的预验收竣工报告;

7、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8、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9、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10、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11、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

12、规划验收合格证;

13、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检结果及整改落实回复情况;

14、会议议程。

各阶段验收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应提前5个工作日上报我站监督室进行审查。

2.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篇二

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

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各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2013年3月28日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市建委《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各相关专业国家验收规范、行业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本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负责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三条 工程划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以及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工程各专业的国家验收规范和《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执行。

(二)工程划分见附件一~附件五。

第二章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

第四条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包括:首个灌注桩(工程桩)钢筋笼和成孔、安装钢筋应力计的混凝土支撑、结构工程首次钢筋工程、模板(安装、拆除)工程、混凝土施工、防水(底板、侧墙、顶板)工程、钢结构(拼装、吊装)工程、幕墙安装工程、预应力张拉、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首个检验批。

机电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为首个车站主要分项工程的首个检验批。

装饰工程为每个车站主要分项工程的首个检验批。各工点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编制首件样板工程验收计划,明确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范围,报轨道公司建设分公司工程部备案。

第五条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条件

(一)施工单位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制定完善的施工工艺标准,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交底。

(二)监理单位已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进行交底。

(三)各种质量控制措施齐全有效,便于全面实施。

(四)工程已经过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相关资料齐全。

(五)工程的观感较好。

第六条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组织

(一)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代表、业主代表、运营分公司代表、设计单位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

(二)首件样板工程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对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要求对验收条件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正式验收。

(三)首件样板工程验收会议的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首件样板工程工作总结,明确首件样板工程自检结论。

2.监理单位汇报首件样板工程监理工作总结,宣读首件样板工程评估报告。

3.验收人员查验相关资料。

4.验收人员查验工程实体情况。5.验收人员分别发表验收意见。6.监督人员发表监督意见。

7.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并进行讲评。

(四)验收合格后,各方验收人员会签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出会议纪要,并将相关资料报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和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五)相同工序检验批的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严格按照首件样板工程的标准组织实施。

第七条 首件样板工程验收的重点

(一)资料验收: 1.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2.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的编制和批准情况; 3.施工技术交底和监理细则交底情况; 4.材料报验及工程报验资料;

5.监理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工程取(送)样记录及首件样板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实体验收: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符合要求。

第三章 分项工程验收

第八条 分项工程验收的条件

(一)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完整。

(三)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第九条 分项工程验收的组织

分项工程验收应在所包含检验批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由监理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分项工程验收的重点

(一)对照开工前的工程划分,检查检验批是否覆盖分项工程的全部范围。

(二)对于检验批中无法检验的内容,直接进行验收。

(三)检查工程资料中所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正确、齐全、有效。

第四章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条件

(一)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分部工程资料齐全,已通过轨道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

(三)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分部工程已按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工程实体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六)准备工作

1.分部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1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及检查均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工程部递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

若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将一份《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进行第3步骤。

若不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则直接进行第4步骤。

3.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上填写资料抽查意见,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提前3天通知勘察单位(土建工程中的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地基基础分部、开挖与初支分部工程验收时参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运营分公司参加车站装修、机电系统安装的分部工程验收)进行验收,并须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提前5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前还必须分别准备好《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文字),验收会议时发各参加单位。

(七)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流程见附件六。第十二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轨道公司建设分公司工程部部长或设备物资部分管负责人主持,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检查验收人员的资格,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验收方案,参与验收各方共同通过后按方案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宣读《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四)监理单位宣读《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宣读《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六)轨道公司工程部宣读《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

(七)按照验收方案分工,验收人员分组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

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机电设备及系统安装工程需运营分公司进行设备功能和运行性能的检验与测试。2.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工程资料档案质量进行检查。

(八)各检查组组长总结检查组情况,指出必须整改的问题,向验收会议汇报。

(九)施工、监理、勘察(参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设计、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单位代表依次发表验收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发表监督。

(十)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经讨论取得一致后,共同签署验收文件。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监理、业主代表(运营分公司接收代表)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

(十一)会议结束。

第十三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重点

(一)核查所包含分项工程是否全部归纳进来,各分项工程资料是否完整,各分项工程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核查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和项目是否全面、规范。

(四)对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有关性能及功能的测试或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五)观感验收采用观察、触摸以及简单量测的方法,按好、一般、差三个层次进行评价。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和补救。

第十四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人员的资格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组织以下人员参加:轨道公司建设分公司工程部部长、质量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体室主任、业主代表、综合管理部档案负责人、运营分公司代表(参加车站装修、机电系统安装的分部工程验收)、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参加相关专业分部工程验收。

第五章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的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并提出《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工程档案通过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轨道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初步认可。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五)各分部工程验收所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全线系统安装工程应通过单机调试、系统联调。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S、AFC等)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6.人防门、防淹门取得了相应主管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七)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1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资料,向监理单位申请预验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连同工程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2.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进行预验收意见,报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

3.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同意进行预验收意见,报市质量监督部门。

(八)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流程见附件七。第十六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的组织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由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主持。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检查验收人员的资格,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验收方案,参与验收各方共同通过后按方案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宣读《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四)监理单位宣读《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按照验收方案分工,验收人员分组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

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完成情况、整改情况。机电设备及系统安装工程需运营分公司进行设备功能和运行性能的检验与测试。

2.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工程资料档案质量进行检查。

(六)各检查组向会议汇报检查意见,验收人员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指出必须整改的问题,填写工程验收记录表。

(七)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分别发表验收意见。

(八)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讲评。

(九)主持人讲评,总结验收结论,明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资料整改的范围和完成时间,提请各单位按备案制度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对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填写《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监理和业主代表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十)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的重点

(一)核查各分部工程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价是否完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对照工程档案目录,核查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资料是否完整。

(三)核查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四)工程施工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核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的完成情况。

(五)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所提出问题的整改销项情况。

(六)全面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必要时可进行测试和简单量测。

第十八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人员的资格

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应组织以下人员参加: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专业组、建设分公司副经理、工程部长、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土建工程)、设计单位(总体、工点、咨询)项目负责人,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参加机电系统工程预验收);邀请市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条件

(一)预验收会议所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资料已通过质量监督机构抽查。

(三)通过省档案局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

(四)工程现场具备移交条件。

(五)机电及系统安装工程已加电试运行。

(六)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在计划验收日期20个工作日前,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会议提出的整改销项,整理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的资料,编写《竣工报告》,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设计变更进行检查,编写《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监理单位将一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方案》,报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

5.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时验交委员会专业组审核验收方案和专业资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市质量监督机构,并根据验收计划及时做好与市质量监督机构的沟通和验收安排工作。建设分公司做好有关验收的协调工作。

6.市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抽查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并作出以下处理:

⑴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在“验收联系单上”填写经协商确定的验收时间。⑵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在验收联系单上注明,并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协商确定的验收时间。

7.施工单位应完成移交工程范围内的设备清点工作,准备好供设备维修用的专用工器具、随箱的备品备件和移交的房间钥匙等,相关移交表格填写。

8.施工单位负责布置会场等会务工作。并在正式验收会议开始前按正常运营状态启动所有设备、系统。

第二十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的组织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由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主持。验收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检查验收人员的资格,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验收方案,参与验收各方共同通过后按方案进行验收。

(三)施工单位宣读《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宣读《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宣读《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六)轨道公司工程部宣读《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

(七)按照验收方案分工,验收人员分组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

1.工程实体组:各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初验时提出整改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并对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设备安装及系统的试运行状况,必要时进行系统功能测试。

2.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进行核查。

(八)各组组长汇总检查意见向会议汇报,验收人员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

(九)各参建单位代表发表验收意见,主持人总结验收意见,各小组提出的问题逐一讨论,对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期限及复验安排,提出工程交接条件。参与验收各方代表对验收结论达成一致后,共同签署验收文件。

(十)市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对工程验收发表监督意见。

(十一)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重点

(一)核查预验收会议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按相关要求全部整改完毕。

(二)对照工程档案归档目录核查工程档案预立卷是否符合要求。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通过工程现场实体检查,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评价。第二十二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人员的资格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应组织以下人员参加: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专业组、建设分公司副经理、工程部长、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土建工程)、设计单位(总体、工点、咨询)项目负责人、设备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参加机电系统工程验收)市质量监督机构代表。

根据不同专业验收需要,可邀请不少于3人、单数数量的专家参与相关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工程竣工档案通过省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并按要求移交竣工档案后,方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细则(暂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附件:

点击浏览该文件

主题词:劳动 管理 办法 通知

3.工程验收评比细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政府建设财力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城建资金投入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其它资金投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活动,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的验收。专项验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第三章不作具体规定。

第五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

第六条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七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处理原则。主任或组长对争议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能确定时,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作进一步抽样检测。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检测项目和数量由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并报验收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对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后方可进行各类验收。

第二章 法人验收

第一节

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分部工作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资料齐全,经监理单位按照标准评定合格。

第十二条

当具备分部工程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包括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提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在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节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建制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制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单位工程验收应当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验收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涉及的分部工程已通过验收;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施工单位施工总结、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评价报告、检测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回复项目法人。

第三节 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第二十一条

当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已完成(经项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按规定进行了各种验收以及施工质量评定,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验收资料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施工现场清理情况;验收资料整理情况,施工期工程运行情况;

(二)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三)确定合同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四)讨论并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节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制造)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各合同工程的完成及验收情况;各合同工程之间的联动性;

(二)解决各合同工程之间存在的影响整个工程项目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

(三)讨论并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在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将《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签定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政府验收

第一节 阶段验收

第二十八条 阶段验收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验收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阶段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涉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已完成,资料齐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报告、施工单位阶段施工总结、监理单位工程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评价报告、检测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当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并决定是否委托项目法人主持。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参建单位关于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和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包括涉及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

(三)鉴定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结论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节

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一般应在工程项目法人完工验收1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组织竣工技术预验收。是否进行竣工技术预验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三十五条

竣工技术预测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组可以根据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检查。技术专家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技术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

(二)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

(三)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四)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五)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查阅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建设情况;

(二)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四)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根据工程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样检测;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有关区(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其它有关部门单位代表、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不应为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且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项目法人(代建制单位)、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商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会议,其代表负责解答竣工验收委员提出的问题,并在有关验收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能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作出专题报告。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完成;工程投资已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工程款已经按合同结清,工程项目法人完工验收、专项验收、技术预难收(需要时)已经通过,工程质量达合格标准;竣工验收所需各项工作报告(监理工报告、建设管理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等)已经完成。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工作和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检查工程现场及查阅有关资料;

(三)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名名单

3、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4、听取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5、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的《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听取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抽检报告》

7、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

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质量结论应当准确反映工程建设实际,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工程项目定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格式)。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还应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分部、单位、单项合同工程定义:

(一)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二)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三)单项合同工程,指工程项目内项目法人订立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阶段验收是指:

(一)河、湖工程在开挖完成后,放水前。

(二)水闸、泵站工程,放水前进行水下工程验收。

(三)围垦工程施工期间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的度汛断面,在设计规定的节点前。

(四)泵站工程土建主体结构工程基本完工,具备机电设备安装条件时。

(五)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六)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完成后(架梁前)

(七)防汛墙工程的墙体需进行装饰或后级墙体需覆土的二级挡墙。

(八)需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

第五十五条

为简化验收工作量,具备条件的三个以下分部工程可以一次组织验收;一个单项合同工程仅含一个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与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项目仅含一项合同工程的,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五十六条

4.工程验收评比细则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高光缆工程交付质量,为后期光缆维护奠定良好的网络基础,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遵照《广东电信本地网光缆维护管理规范(修订本)》、《广东电信本地网光缆维护管理补充规范》、《中国电信广东公司网络设备资源数据动态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分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区和郊市所有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网络运营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网络运营部负责组织制定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负责光缆工程验收的管理、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客响建设中心负责本地网光缆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光缆工程验收,协助制定和落实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七条 管线维护中心负责城区本地网光缆工程的具体验收管理和资产、资源的接收工作,协助制定和落实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八条 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参与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工作,工程验收的资源数据准确率的鉴证工作,协助制定和落实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九条 郊市分公司负责郊市本地网光缆工程的具体验收管理和资产、资源的接收工作,协助制定和落实本地网光缆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条 广州传送网络运营中心负责参与所有本地网光缆工程的具体验收工作,根据验收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验收,及时指出、反馈和跟进工程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光交接设施按资产移交或维护界面提交给相应维护单位验收(涉及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网监/网维中心、国际通信中心、郊市分公司)。

第三章 光缆工程验收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光缆工程的验收内容包括光缆实物验收和光缆资料验收。光缆实物包括外观和电器性能两部分。

第十三条 光缆外观根据路由位置不同可分为架空、管道、光缆成端三个部分,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维护规范要求,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一)架空部分标准:

1、核对杆路走向、电杆拉线(撑杆)埋设位置、杆高杆距、拉线程式、光缆接头位置、余留光缆位置、杆路总长度等与竣工图纸一致。

2、光缆与吊线无交叉,钢绞线的垂度小于30厘米,挂钩间距均匀且为50厘米(正负2厘米)。

3、光缆横过电杆点要余留滴水弯,滴水弯底部距离钢绞线15-20厘米;横过特殊杆时,光缆应加套软管保护。

4、光缆接头处每侧预留15米(正负2米),接头及余缆要捆扎好,固定于电杆上并挂牌标记,接头盒应将热缩管向下垂直固定在电杆上,遇电杆为横跨电杆,接头盒应摆放在靠路的另一侧。

5、光缆每500米或有需要的地方(横跨马路前一条电杆、引上井/杆、接入机房外等)要有盘留,盘留不小于20米;盘留光缆应使用7*2.2钢绞线进行辅助固定,辅助线与电杆成45度。

6、光缆横跨马路架空净高不低于6米,横跨国道净高不低于7米,并在马路中间吊线上悬挂注意安全的标识或警示牌;

7、近路电杆、拉线影响线路及交通安全,要做反光标识处理,有条件的要砌电杆护墩保护。

8、光缆挂牌要求:引上杆、接头处、转弯角、横跨马路电杆、盘留处必须挂牌;单条钢绞线单缆每5条杆挂一个牌;多条缆共用一条钢绞线要求每条杆都必须需挂牌。挂牌位置应在距离电杆水平距离30-50厘米处挂牌。

9、光缆引上引下应绑扎牢固,采用子管进行保护,子管顶部距离钢绞线50厘米,引上处应采用钢管进行保护,钢管露出地面3米(正负20厘米),钢管与地下PVC管连接处应用水泥进行包封。

10、光电缆同杆路敷设应上下分离,距离不小于30厘米,且光缆吊线应位于电缆吊线之上。

11、架空光缆的固定、余线的绑扎、挂牌均采用套索铁线,不能用其他材料代替;光缆弯曲半径大于光缆直径的20倍。

12、新立电杆应喷有电信LOGO和电杆编号,区分7、8、9米杆定喷号位置。

13、架空光缆与电力线交叉处应采用硅芯绝缘管对光缆进行保护;架空光缆与电力线平行(少于规范要求距离)的地方,必须采用硅芯绝缘管对光缆进行保护。

(二)管道部分标准:

1、核对管道路由走向及长度与竣工图纸一致;管孔原则上按设计位置占用,管孔占用位置与竣工图纸一致。

2、光缆在管井内靠井壁固定在托架上,无托架则需使用膨胀钩,要求膨胀钩的钩朝下,光缆固定在膨胀钩的外侧。

3、光缆在管井内需用红色套索铁线挂光缆缆牌标记,单盖人井挂1个牌,双盖人井两边各挂1个。

4、光缆接头处每侧预留10米(正负2米),余缆要捆扎整齐并捆扎于托架上(无托架,使用膨胀钩成三角固定),接头应固定在光缆维护部门核准的接头架上。

5、光缆每500米或有需要的地方(跨桥梁/沟渠处等)要有盘留,盘留长度为15-20米。

6、光缆在管井内不能与其它缆线缠绕交错。

7、地下室余缆盘绕整齐,盘绕直径0.8米(正负0.2米)并竖直在线梯上方,牢固地放置。

8、子管敷设要求采用三色或者四色满容量敷设,多根子管按颜色顺序排列全路径一致,子管出管孔(PVC大管孔)口余留15-20厘米,空余子管需用子管塞进行封堵。

9、井内光缆的固定、余线的绑扎、挂牌均采用套索铁线,不能用其他材料代替;光缆弯曲半径大于光缆直径的20倍。

10、验收时发现有人井、井圈损坏,井盖丢失等附属设施不足等问题,要在验收报告中体现出来。

(三)光缆成端部分标准

1、核对光缆成端按设计安装整齐牢固,现场与竣工图纸一致。

2、光缆配线架(ODF)应接地良好,必须安装牢固、整齐,光缆开剥段到熔接盘必须软管保护,光缆纤芯熔接盘摆放稳固,纤芯熔接点在热缩管内中心位置,纤芯盘纤整齐无损伤。

3、光缆交接箱:光缆施工完毕,必须对光缆交接箱的光缆进出口用胶泥等物品进行堵塞,光缆在光交箱内必须用钢箍固定;从光缆开剥端至终端盒部分的光纤用塑料软管过渡连接,走线要合理美观。

4、光终端盒(OTB)必须安装在室内固定的物体上,光缆在OTB内必须用钢箍固定;从光缆开剥端至终端盒部分的光纤用塑料软管过渡连接,不能任意移动,要有防雷措施。

5、ODF架尾纤余长盘绕整齐,并按ODF架实际情况做适当保护。

6、加强芯接地正确,加强芯需接独立保护地。

7、新建光缆工程中引入机房机架的光缆原则上采取加强芯为非金属介质的室内光缆。

8、光缆应在入口处、走线架转角处、ODF架上方与走线架之间明显的位置挂牌。

9、光缆在室内与天花板交汇引落时,应用塑料管包封。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光缆部分

(一)光缆部分

1、监控点到监控中心全部采用点对点的接入方式,从光交接箱或综合接入点至监控点的光缆采用树型或星型结构。

2、原则上铠装光缆用于电信管道引上人(手)孔至监控点段。特殊情况下(同一路由只有1~2个监控点,且距光交接箱很近),监控点到光交接箱段可用6芯铠装光缆,进入光交接箱的铠装光缆铠装层必须接地。铠装光缆不宜进入综合接入点,进入综合接入点的铠装光缆铠装层必须在进线室接地,以免雷电引入设备间。

3、铠装光缆的直埋敷设应满足信息产业部[2006]142号 发布的YD/T5138-2005《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特别要求:铠装光缆在进入通信管道前应进行铠装层的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少于10Ω。

4、从电信管道引上人(手)孔至监控点段光缆在非车行道段必须套PVC管保护,在车行道段必须套钢管保护。

5、光缆进杆从立杆基础开口处引上至挂在杆上的控制箱,成端2芯在箱内光终端盒(需配置材料)。

6、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光缆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梢,且用接头箍固定在杆上。

(二)管道部分

1、原则上引上段保护管埋深不小于50cm。保护管在车行道部分必须用150#混凝土包封保护。

2、人(手)孔至监控杆基础段一般布放2孔子管,过路(或包含有车行道)段可布放3孔子管。

3、直埋光缆路由在城(镇)区范围内每隔30m和拐弯处必须在直埋光缆的正上方埋设标识物(标识物由施工方按建设方要求制作);直埋光缆路由在城(镇)区范围外每隔100m和拐弯处必须埋设标桩;直埋光缆埋深不小于50cm。

4、管口与光缆间应衬垫铅皮,铅皮应包在管口上。

5、进入管孔的光缆应保持平直,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防鼠等处理措施。

6、管道光缆或直埋光缆在引出地面时,均应采用钢管保护。钢管伸出地面不宜小于2.5m;埋入地下宜为0.3~0.5m。

第十五条 光缆电气性能是衡量光缆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非带状纤纤芯接头损耗双向平均小于0.1dB(1310nm、1550nm)。

2、带状纤每纤纤芯接头损耗双向平均小于0.2dB,允许(一个接头内光缆纤芯总数)有5%的损耗小于0.5dB(1310nm)、0.35dB(1550nm)。

3、全程平均损耗小于0.4dB/km(1310nm)、0.25dB/km(1550nm)。

第十六条 光缆资料是日常维护光缆网络的重要依据,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光缆资料必须与实际相符。

2、光缆资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光缆资产表、光缆施工图、光缆路由图、光缆测试资料、时域反射仪测试曲线图、接头损耗测试表(双向),光功率全程测试表和光缆配盘表等(视频监控光缆需要增加光缆拓扑图和纤芯分配图)。

3、影响日常维护的光缆资料信息要录入资源管理系统,其中包括光缆属性、光缆局向、光缆路由、局向纤芯和ODF架信息等,录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按照资源管理中心发布的各类资源规范要求。

第四章 光缆工程验收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所有光缆工程必须达到光缆验收标准才能合格,而且必须经过光缆维护和资产接收部门签字确认后才能通过验收。对屡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的施工单位,光缆维护部门可以向建设部门提交意见拒绝该施工单位入网施工。

第十八条 光缆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划分,可分为新建工程和大修整治工程两类,按照光缆所属类型划分,可分为中继光缆工程和用户光缆工程。考虑光缆工程对网络质量保障的重要性和对业务发展支撑的及时性,将光缆工程的验收工作分为常规性验收和应急性验收两种,常规性验收针对新建工程中的中继光缆工程和所有大修整治工程,应急性验收针对新建工程的用户光缆工程。

第十九条 对于常规性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客响建设中心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和维护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标准通过现场验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将光缆资料(电子版)提交设计公司,由设计公司在3个工作日录入资源系统,在一周内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移交相关竣工资料,光缆维护部门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应急性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光缆资料(电子版)提交设计公司,由设计公司录入资源系统,等待验收条件具备后(最迟不能超过2个星期),由客响建设中心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维护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根据验收标准通过现场验收后,在一周内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光缆维护部门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

5.工程验收评比细则 篇五

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市质监站〔2014〕9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站各科室:

现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抄 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站各领导、存档

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是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的工作记录,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核查

第四条 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查依据;

3、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初步认可文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核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自接到送审资料当日起,三日内监督员按竣工验收监督内部流程要求,向档案科报审该项目监督档案,由综合业务科安排竣工验收监督。经核查,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工程,自接到送审资料当日起七日内由本站向建设单位下达《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准备

第六条 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由综合业务科协调,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员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的人员由计算机随机抽取3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经组成监督小组,其中组长由中层及以上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人员不够、应急工程),组长可由站长指定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同一小区的群体工程,可组成一个监督大组,下设若干个监督小组。

第八条 同一监督小组当日负责验收监督2 个以上的工程,组长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监督的先后顺序及大概时段。

第四章 现场验收监督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记录》。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下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竣工验收的有关责任主体是否齐全,各方验收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是否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核对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是否按规定组成了竣工验收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应包括以下人员:

1、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专业负责人;

3、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竣工验收组是否审查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后是否签署了意见。

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四)竣工验收组是否按规定实地查验了工程质量,查验后是否签署了查验意见。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五)竣工验收组是否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抽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勘察)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现场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住宅工程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分户验收,现场抽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和竣工验收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所列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6.卫生评比细则 篇六

1.每学期第二周开始卫生检查,第十六周停止检查,第十七周进行工作总评.2.学院学生会的生活部及各班生活委员,每周对寝室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定期检查寝室要留人,否则视为拒检,累计三次拒检者,取消评优资格并严肃处理;不定期检查每月两次.(后附检查卫生检查标准参照表).3.寝室每日的卫生打扫由各寝室的寝室长负责安排.4.由寝室长监督负责给全寝成员在个人床位上贴标签,标签上书明班

级,姓名,所任职务等,寝室检查必须落实到个人.5.要求各寝室始终保持卫生整洁,空气清新,寝室严禁吸烟,并且杜绝

使用电吹风,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毯,酒精炉等,寝室白天不准挂床帘,违者严肃处理.6.生活部视需要不定期召开寝室长会议,总结工作.7.统计后的检查结果将做公布,检查采用书面形式在各寝室告示版公

布信息,使各寝室人员掌握自己的检查情况下,也能与其他寝室进行比较,同时也能监督学生会干事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学生会对每次检查结果做存档备份,如有丢失严肃处理.8.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会干部将对寝室进行不定期卫生和安全督察.9.所有检查人员接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如有违背公平公正的,经审查属实者将做相应惩罚.(二)奖励惩罚制度

奖励制度

1.每周检查评分最高的寝室,颁发流动红旗.2.期末进行卫生总评,以年级为单位评出一,二,三等奖,寝室成员依

次加1.5分,1分,0.5分,寝室长多加0.5分(红卡).3.对于能够认真负责监督本班寝室卫生,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的班长,支书,生活委员,将给予加分(红卡).4.检查中遇到干扰干事开展检查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减分(白卡)并按违规处理.惩罚制度

1.召开寝室长会议,室长累计两次缺席者减0.5分(白卡),并取消期

末总评奖励.2.生活部干事未经请假许可不得耽误检查,否则将给予书面警告,并

要求写检讨书.检查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如有举报,经审查属实者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写检讨书,情节严重者将责令退出学生会.3.寝室有使用违章电器的情况,一经发现,将收缴并作口头警告,经警告无效的寝室将作通报批评.4.寝室卫生不合格将给予警告,个人达两次或两次以上将于院内通报,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做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寝室违规累计三次达到三人以上者,情形恶劣者班长,支书,生活委员一同按违规处理.5.学校的大检查中,违规并被扣分处理者,寝室成员各减一分,院内通

报,并上交书面检查一份(内容深刻,态度诚恳),书面检查需寝室

7.阳光少年评比细则 篇七

(2013—2018学年试用)

为了加强少年儿童思想政治教育,贯彻落实德育为主的培养计划,弘扬主旋律,以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教育、引导、激励少年儿童自强、自主,成才、成功,推进队员全面素质教育发展,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促进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班级文化氛围,我级决定举行争做 “阳光少年”评选活动。

一、活动时间 2013--2018年

二、评选对象

全体同学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级别:

将少年分为普通少年,星光少年,明月少年,金阳少年。入学即为普通少年,按在校成长活动分别记录为一至十级星光少年,一至十级明月少年,一至十级金阳少年。共三十级。

(二)评选方法

以学生日常活动记录为载体,以周次和单次活动为频次,以学生自评、互评和师评为标准。一次评比即可获一个A;十个A转化为一颗星标即为一星少年,十颗星转化为一个月标即为一级明月少年,十个月转化为一个太阳标,即为一级金阳少年。最高荣誉为世纪金阳少年(取十级谐音)。

(三)、评选细则

将各种校园活动内容囊括与评比中

1、学习活动:一周一评比,作业按时交(及时改错)为一个优。其中期末参加考试即可获一个优,按结果B级加一个优,A级加两个优。一学期最多可获得22个优。结果由学习组长负责记录。

2、文明礼仪: 一周一评比,穿满五天校服即可获一个优;每周两次剪指甲可获得一个优;一周没有被举报骂人、打架现象即可获一个优。结果有两名文明礼仪检查员记录。

3、物品摆放:一周一评比。结果由桌面物品摆放管理员负责记录。

4、体育锻炼:一周上满四节体育课可获得一个优,一周参加五次课间操五次眼保健操可获得一个优。结果由体育委员负责记录

5、值日执勤:一周内能按时参加值日即可获得一个优。结果由卫生委员负责记录

6、路队:一周一评比,结果由体育委员和路队观察员负责记录。

7、集体活动:按时参加可获得一个A,活动中表现突出加一个优。结果由班长负责记录。

8、升旗仪式按时参加,遵守记录服从管理课获得一个A。结果由仪表标兵管理员负责记录。

9、社会活动:由家长或者社会人士提供消息,老师或

者班主任负责落实整理。可记录一个A。

10、好人好事被媒体表扬宣传的嘉奖一个A。

四、奖项设置

活动设校园“金阳星光奖”、“金阳明月奖”、“金阳少年奖”若干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品等。

五、活动注意事项

1、认真组织评选过程。

2、评选过程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严肃处理。

3、“阳光少年”评选活动每学期评选一次,如已评为金色阳光少年的同学有各种违反小学生行为准则和阳光少年评选标准的予以降低一级少年荣誉称号。

8.优秀干事评比细则 篇八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员之家”的自身组织建设,加强对干事的管理,充分发挥干事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干事自身的能力及“党员之家”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员之家”优秀干事考核制度。评比对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员之家”全体干事

评比时间

第一学期期末的倒数第六周评比标准(评分按积分标准来评定,积分满分100分)

由各部门选出1—2名代表参加此次优秀干事评比活动,各部门的推选方法由自己部门而定。

以下各项的评比分数都由办公室进行整理和统计。

1)会议、活动考勤(20分)

参加“党员之家”召开、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包括每月参加例会的情况和例会表现情况。

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

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请假一次扣0.5分

2)工作技能(35分)

优秀干事的工作技能评比主要是考量干事对常用工作软件的熟练度。其评比在教室进行,评比主要根据参选者做的PPT来进行评分考量,其PPT包含三部分内容:

1、参选者对过去工作的总结;

2、成果展示(PPT链接自己在平时工作的成果,如Word,PPT,Excel,海报等);

3、参选者对自己未来部门工作的一个计划。其三部分内容所占的分数分别是10分,10分,15分。同时评比的PPT中必须包含Word,Excel,PS这三个工作软件的应用。评分人员为“党员之家”全体执委。

工作技能分=总结(10分)+成果展(10分)+计划(15分)

3)现场演讲(35分)

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一个优秀干事而言非常重要。PPT的现场展示展现的不仅仅是PPT本身,更重要的是展示参选者的临场表现能力。其考评由各执委进行打分评定,满分30分。各参赛选手演讲完后会有一个提问环节,提问由执委负责,然后由执委再做一次打分,提问分5分。

4)学习成绩(10分)

9.评比细则 篇九

天津师范大学第六届学风论坛活动评比细则

为促进形成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学风论坛活动,充分调动我校师生组织、参与学风论坛的积极性,校学生处、校研究生院特制订此评分细则,对优秀组织和个人进行评比并给予奖励。

一、基本条件

通过审核并参与评比的论坛主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术性:论坛主题内容彰显该学术领域特色,并能够借助论坛开展方式和过程得以充分体现。

2、创新性:论坛主题的策划立意、主题和开展方式、过程具有创新点。

3、服务性:论坛内容能够服务于学风建设,并有助于学生们综合素质的提高。

4、普及性:论坛活动具有可持续性,影响广泛。

二、奖项设置

1、“优秀组织奖”

2、“学风建设先进个人”

3、“优秀主题论坛”

三、评奖方法

1、“优秀组织奖”:按照评分标准计算总分后排名评奖。

(1)成果展示:

材料呈现的丰富性 10分

现场组织的有序性 10分

学生参与人数 20分

(2)社会评价:

参与学生的评价 20分

指导教师意见 20分

(3)媒体报道:

校园广播 10分

校园报刊 10分

2、“学风建设先进个人”:具体评价标准参考以下几点:

(1)在学风主题论坛中起主导作用,为主题论坛的举办做出重要贡献。

(2)在学风主题论坛中承担主讲工作,参考标准如下:

主讲人表述:表达顺畅;逻辑清晰;PPT翔实生动。

主讲内容: 立意新颖;内容丰富;理论依据充实。

主讲效果: 与观众之间的互动;指导老师、参与同学的评价;内容的可持续性和影响的广泛性。

3、“优秀主题论坛”:优秀主题论坛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具体评奖标准参考以下几点:

(1)论坛选题能够结合时代背景,紧扣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主题内容观点明确,分析全面,讲解透彻,有一定的学术研究引导价值。

(3)论坛成果有书面形式的呈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天津师范大学校学生处

10.工程验收评比细则 篇十

2004-12-13 上午 10:12:54总点击数:5091

粤建管字[2001]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应先提交监理单位核查,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本细则附表要求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二)、《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表》(附表三)、《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附表四)、《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附表五)。

(三)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附表六)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可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

第九条 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七);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规划验收许可文件;

(九)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附表九)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附表十);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十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十二);

(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质监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内容不齐全或者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报告反映的质量情况与《质量监督报告》严重不相符;

(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第十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由备案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根据建设部第78号令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班主任岗位培训材料下一篇:家乡的端午节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