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共1篇)
1.江西省非煤矿山和冶金有色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篇一
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
知
川安监〔2011〕8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以及省局相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属地监管,保障企业的本质安全,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冶金、建材、有色、地质勘探等行业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企业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保障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
二、职责划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
1、露天开采设计能力50万吨及以上、井下开采设计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相关行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含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和坝高6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3、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外的其它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
4、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
5、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
6、有关规定需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三等以下尾矿库(含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和坝高60米以下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委托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地质勘探(坑探)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另文规定。
(四)其它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严格按照有关编写标准、规范,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2、安全预评价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邀请负责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专家库中聘请,人数不得少于3人。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后,应当向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附件1-
1、1-2),一式三份;(3)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2、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安全专篇的审查
(1)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地质勘探(坑探)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2-1);(C)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D)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E)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F)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负有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并在36号令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结果或批复文件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3)建材、冶金、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全专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邀请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项目,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专家库中聘请,人数不得少于3人。审查合格的安全专篇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安全专篇备案申请表(附件2-2)(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C)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安全专篇和专家审查意见;
(D)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审查安全专篇时,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包括工艺、机电、给排水、地质、土建等)应当参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批准或备案,并不得开工建设:(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4)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5)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建设
1、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应当严格按照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安全专篇的设计,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施工建设、监理、检测检验和工程质量监督。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动土、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大型设备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项目施工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提交工程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报告和相关的原始记录、资料等。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4、非煤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3);(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监理、检测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总结报告和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总结报告;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在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附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4,4-1,4-2,4-3,4-4)。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并汇报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评价和试运行等情况。
6、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6号令规定的时间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结果或批复,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7、建材、冶金、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同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安全验收评价等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汇报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评价和试运行等情况。
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向负责该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5);
(2)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6)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总结和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总结;(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9、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或备案、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同意和批准有关的行政许可,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或生产,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严格执法,加大打击违法非法行为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坚持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对没有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企业,要按照36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并责令其履行相关手续;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评价、检测检验等单位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或移交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1-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doc
1-2.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doc
2-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doc
2-2.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备案表.doc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doc
4.四川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doc
4-1.四川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地下矿山).doc
4-2.四川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露天矿山).doc
4-3.四川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尾矿库).doc
4-4.四川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汇总表(石油天然气).doc
5.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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